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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法概述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第六節違約責任1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與分類(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叫契約、協議,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二)合同的分類
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1、區分標準:是否雙方互相承擔給付義務;(1)雙務合同是指雙方負債務的合同(2)單務合同是指僅一方負擔債務,對方不負擔債務的合同,又稱片務合同。2、區分意義:是否具有雙務合同中的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贈與、借用、自然人借款不真正雙務合同:附義務的贈與(負擔的義務不成為贈與的對價)――通說仍為單務3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區分標準:享有權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對價(約因);(1)償合同是指雙方互為給付而取得對價的合同。(2)無償合同是指一方只為給付而無對價的合同。2、區分意義:(1)注意義務:無償合同中當事人的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為輕(2)行為能力:純獲利益的行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為能力(3)債的保全中的撤銷權:債務人的有償處分行為須附加主觀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須以有償方式處分動產才構成善意取得;無償合同:贈與、借用、保證沒有約定費用則推定為無償:委托、保管、自然人借款
43、諾成合同(不要物合同)與實踐合同(要物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1)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2)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
2、區分意義:不交付標的物的責任(違約還是締約過失)
主要的實踐合同:動產質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保管實踐合同中只有保管合同中交付才是成立要件,而其他實踐合同則是只要簽訂就已經成立,交付是生效要件-5舉例:幾種易混淆的合同區分:互易合同(有償、雙務、諾成);借用合同(無償、單務、實踐;借用只能是無償,否則就成為租賃);沒有約定保管費用的保管合同(無償、單務、實踐);附有保管費的保管合同(有償、雙務、實踐);自然人之間未約定利息的借款合同(無償、單務、實踐);自然人之間約定了利息的借款合同(有償、雙務、實踐);贈與合同(無償、單務、諾成;贈與只能是無償,否則就成為買賣);保證合同(無償、單務、諾成)64、有名合同(典型合同)與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是否對某類合同賦予了特定名稱與特定規則;2、區分意義:法律適用不同;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買賣合同;供電、水、氣、熱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75、主合同與從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能夠獨立存在;2、區分意義:決定從合同的效力,從合同服從主合同之命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一定無效86、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貫徹合同的相對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1)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僅限于當事人之間享有和承擔,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數合同屬此。(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義務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險合同);2、區分意義:(1).締約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為自己,涉他合同則涉及到他人。(2).合同的效力范圍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97、不要式合同與要式合同:(法定要式、約定要式)
1、區分標準: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2、要式合同的要式種類:(1)書面:合同法上的書面合同;A、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條)B、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15條)C、融資租賃合同;(第238條)D、建設工程合同;(第275條)E、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F、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擔保法中的書面合同:保證、定金、抵押、質押10(2)登記:
A、抵押合同;(擔保法第41條)向土地局、林業局、工商局等登記。B、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法第10條,實施細則第14條)向專利局登記。;C、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商標法第39條)向商標局核準登記。注意,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的轉讓不需要登記(3)批準:
A、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外經貿部門批準。B、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有關部門批準。(4)公證: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的協議;(收養法第21條)113、區分意義:關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則:不成立或無效;例如:法定抵押沒有登記的無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只適用于欠缺書面要式,見36條37條(3)其它:6個月以上的租賃未采取書面形式(合同215條)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
12二、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是指調整平等當事人之間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曾先后頒布過三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過,10月1日實施1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原則14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的概念區分合同訂立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經協商達成協議的行為,是一個過程;合同成立是當事人通過訂立的程序而使合同客觀存在的結果。15二、合同訂立的程序當事人不管用哪種形式簽訂合同,合同的訂立都要經過兩個法律步驟才能完成,即要約與承諾。16(一)要約
1、概念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構成要件:(1)要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2)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3)要約一般向特定人發出。17
案例討論:
某儀器公司向青鋒水泥廠、新華水泥廠及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稱:“我公司急需150號水泥1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函電。”三家水泥廠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回復了函電,告知備有現貨及水泥的價格。而建設水泥廠發出函電后,亦派車給儀器公司送去100噸水泥。而儀器公司認為新華水泥廠的價格合理,于是向新華水泥廠發去函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廠的水泥,盼速送貨”。下午,建設水泥廠將100噸水泥送到,儀器公司拒收該水泥。建設水泥廠認為,儀器公司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遂向法院起訴。18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與要約的區分方法:按法律規定區分。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品廣告等均為要約邀請。193、要約的生效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斷下列要約生效時間:3月1日要約人做出希望訂立合同的決議——2日將信函寄出——3日到達受要約人所在地郵局——4日到達受要約人收發室——5日受要約人經理看到信函內容。10:40分發出郵件,10:41分到達受要約人電子郵箱,15:30受要約人看到郵件20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1)撤回是要約發出后,到達受要約人前,取消要約的行為.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2)撤銷是要約生效后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21要約撤銷的限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225、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23(二)承諾1、承諾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1)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必須在合理期限內做出;(3)承諾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4)必須向要約人作出24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供應50臺拖拉機,100馬力,每臺40000元,合同訂立后3個月內交貨”。乙公司答復:“接受你方要約,合同訂立后立即交貨”。問:雙方合同是否成立?252、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緘默或者不行為不視為承諾,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受要約人沒有必然做出承諾的義務。思考:要約寫明:“10日內答復,若無答復,視為接受要約。”受要約人未在10日內答復,此時合同是否成立?263、承諾的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27
4、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思考:為什么沒有承諾的撤銷的法律規定?28案例分析甲方給乙方寄送價目表,要賣給乙方A牌沐浴器,價格每臺500元。乙方發電子郵件給甲,稱:“如果價格能降10%,則購買200臺,賣方自電子郵件送到之日起10天內送貨。”甲方回郵件稱:“同意降價10%,但現本公司只有存貨100臺,另100臺20天后送到。”甲方當天派業務員李某押車將100臺送至乙方,乙方驗收,按每臺400元付款。李某告訴乙方,另外100臺可在15天內送到。乙方拒絕。甲方認為乙方撕毀合同,遂派李某押車將另外100臺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將沐浴器存入丙方(倉儲公司)的倉庫。入夜,天降罕見大雨,沐浴器全部毀損。甲方起訴至法院。有人認為:甲乙雙方就第一批貨物不能達成協議,合同不成立,雙方互相返還財產,第二批貨物在甲丙之間,應由甲承擔風險。29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價目表,為要約邀請(第15條);(2)乙方發電子郵件,為要約(第14條);(3)甲方回郵件,為新要約(第30條);(4)乙方未答復,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則上不構成承諾)。(5)甲方送貨100臺,以行為為新要約。乙方收貨100臺,以行為為承諾,雙方合同成立(第36條)。(6)甲方送另外100臺,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風險自當由甲方自己承擔(參照第142條)。(7)甲方將貨物存丙方處,丙方為倉儲公司,應由保管人丙方承擔責任(第394條第1款),罕見大雨不能夠構成不可抗力。從以上第(5)點可以看出,雙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305、遲發的承諾《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承諾的表示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并到達,否則不能構成承諾,而只能構成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希望成立合同,及時發出了對“遲發承諾”的承認通知,則遲發的承諾取得與承諾相同的效果。這樣符合雙方的利益。對于遲發的承諾可以用這樣一句話來概括:以新要約為原則,以承諾為例外。——發出承認通知,承諾才有效。對遲發的承諾,要約人有兩次機會,一次是及時發出承認通知;另外一次是在合理的時期內對新要約予以承諾。316、遲到的承諾遲到的承諾。遲到的承諾又稱為承諾遲延,是指承諾的表示在發出時雖然不構成遲延,但由于傳遞故障等原因,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的期限。遲到的承諾與遲發的承諾不同。遲發的承諾,發出承諾的意思表示時就已經超過了期限;遲到的承諾在發出承諾時尚未超過規定的期限。《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32比如,一般信件異地的傳遞時間是3天。甲方以信件向乙方發出要約的時間是1月1日,承諾期限是10天,乙方接到要約的時間是1月4日,經過考慮,乙方于14日向甲方郵寄接收要約的信件。表示承諾的信件本應于承諾期限的最后一天,即1月17日到達甲方,但由于自然災害或者郵局人員的工作失誤,1月18日承諾才送達甲方。那末,甲方如果不接受遲到的承諾,必須發出否認通知,否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對于遲發的承諾可以用這樣一句話來概括:以承諾生效為原則,以承諾不生效為例外。——發出否認通知或遲延通知,承諾才無效。為什么要發否認通知呢?因為受要約人不知道承諾陷于遲延。33三、合同的主要條款1、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明確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經濟責任的根據,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34買賣合同買方:自然人姓名及基本狀況,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賣方:自然人姓名及基本狀況,法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買賣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標的;(書寫明確,如茅臺)第二條:數量;(書寫明確,可書寫溢短裝條款±5%)第三條:質量;(可直接說明或用說明書、商標、樣品確定)第四條:價款或者報酬;第五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第六條:違約責任;(與義務相對應)第七條: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或仲裁)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年月日35一般包括以下條款其含義是:本條所列8大條款具有提示性作用,屬建議性規范,意在提醒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將條款訂得周詳些,以免滋生糾紛;本條款不具有強制作用,不是強行性規范,違反這一條并不當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本條的8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與標的這兩個條款應為每個合同所必備.但缺乏其余條款,是能夠通過補充或補正方法補救的362、合同條款的補充與補正除當事人、標的兩個條款外,一般而論,其余條款的缺失并不影響合同成立與生效。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條款,依合同法第61條有以下方式補充或補正:當事人補充協議確定;依合同有關條款確定;依交易習慣確定。37例1漢江邊上某縣城中甲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為一專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簽訂一買賣河沙的合同。合同約定(1)甲買乙河沙100車;(2)每車河沙價150元。問:該合同能否成立?38例2設例1中合同訂立后,在履行時甲主張合同中的車為東風大卡車的車皮,乙則語系應為本公司的農用四輪車的車皮。雙方遂產生糾紛,甲訴至法院。獨任法官丙認為:既然雙方關于數量條款規定不明,現又存在爭議,而數量條款又為買賣合同必備條款,故應認定合同無效。問:丙的意見是否于法有據?39例3設例2中雙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審,二審主審法官丁認為,既然雙方關于車的規定不明,應由雙方補充協議解決。在丁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了補充協議,確認該車為農用四輪車。問:雙方補充協議是否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40例4設例3中在丁調解下,甲、乙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但丁發現買賣合同中另有一條款寫明:由乙公司負責用自己的車隊將河沙運至甲公司。經查證:乙公司擁有的車隊全部由農用四輪車組成。于是丁在判決中確認:每車河沙價150元的車為農用四輪車。問:丁的判決有無道理?為什么?41例5設例4中丁未發現買賣合同中另有條款,但在法庭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中發現,甲、乙公司所在的漢江邊有許多挖河沙的公司、個人,也有許多客戶買沙。依甲、乙訂立合同時的行情,一個農用四輪車車皮的河沙價在140~160元之間,而一個東風大卡車車皮的河沙價在280~300元之間。于是丁在判決中確認:甲、乙合同中的車應為農用四輪車。問:丁的判決有無道理?為什么?423、任意性規范的補充作用如果當事人就約定不明確或未約定的條款,依據合同法61條上述三種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第62條的任意性規范,進行了確定。43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44例6設例1中甲、乙簽訂合同后,雙方關于在何地履行發生了爭議。問:乙交付河沙的義務應在何地履行?甲付乙價款的義務應在何地履行?45例7設例6中乙舉證自己為交付河沙而發生履行費用100元。問:乙可否向甲請求支付100元履行費?為什么?46案例分析甲、乙為好友,甲、乙協議甲借給乙10萬元錢作為乙買房款的一部分。6月1日,甲將10萬元交給乙,乙當天付了房款。次日,甲即要求乙返還。問:甲之請求是否于法有據?為什么?47四、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8案例分析某銀行下屬一個證券公司,按照中央的精神,銀行要和證券公司脫鉤。該銀行找到廣東的A公司,A公司就組織了30多家公司共同來購買證券公司,經過半年的磋商和可行性研究,合同文本起草完畢,準備簽字的時候,銀行突然說不賣了,因為銀行的領導說:要賣給B公司。A公司損失50萬元可行性調查等締約費用。A公司可以起訴銀行,要求賠償。但不能要求銀行強制履行把證券公司賣給A公司。因為沒有簽字,合同沒有成立,尚未建立起交易關系。49五、格式條款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1.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2.重復使用3.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501、一般規定采用格式條款締約者,提供方對于其中的免除責任、限制責任條款要盡到兩個義務:(1)提示義務:提請對方注意該類條款;(2)說明義務:應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生效力。512、格式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523、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53案例分析洗衣店洗壞衣服,消費者索賠,洗衣店老板說:“我可以賠,洗衣單上事先寫好了按照價格的3倍賠償,我給你洗衣服收了50元,我賠你150元。”消費者不干,說:“我的衣服1000元,按照價格的3倍,應該是衣服的3倍,應該賠償3000元。”按照價格的3倍賠償,應當解釋為衣服價格之3倍賠償。54案例分析2001年6月1日至7月31日,某百貨大樓舉辦有獎銷售活動。活動期間,凡在百貨大樓購物滿20元者均可獲得獎券一張。周某因購物獲得數張獎券,其中一張號碼為047956。7月31日,百貨大樓在公證員的公證下公開搖獎,搖得金獎一個,號碼即為047956,獎金5000元。百貨大樓當即將中獎號碼及獎金金額公布于大樓門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獎者須在8月55案例分析10日前兌獎,逾期作自動放棄處理”。除此之外,百貨大樓從未作出任何關于兌獎時限的公開規定。8月4日、9日和11日,該市日報3次公布了百貨大樓的中獎號碼及獎金額(但未注明兌獎期限)。周某從報上得知自己中獎后,于8月21日到百貨大樓兌獎,百貨大樓以期限已過為由拒絕。無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百貨大樓兌付其中獎獎金。56問題:(1)百貨大樓從事有獎銷售活動,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2)周某是否有權要求被告交付中獎獎金?為什么?(3)百貨大樓在搖獎后公告集資期限的行為性質如何認定?對周某是否有拘束力?為什么?57案例分析甲于8月4日向乙發出愿以每套98元的優惠價(市場價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華》DVD光盤的要約,表示應于8月20日前承諾。乙于8月15日以特快專遞表示,愿意購買20套該光盤,因郵遞員誤投,于8月22日始送達甲處(正常應需3天送達)。因該電視劇熱播,光盤脫銷,甲未作任何表示。逾1個月,乙未得到任何消息,與甲發生爭議。58問題:(1)乙的通知是否為有效的承諾?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59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成立的合同并不當然有效。成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的合同、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60二、合同的有效要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自己的年齡、智力、精神情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18周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公司的民事行為能力取決于其經營范圍。61(二)意思表示真實指當事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地反映了其內心意思。內心意思——表示行為——表示意思62(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強制性法律規定在文字上表現為“應當”或“必須”字樣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如何處理威尼斯商人的案例63三、無效合同(一)概念及特征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是自始的、絕對的、當然的無效。64(二)無效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將借款合同簽訂為聯營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5(三)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66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一)概念及特征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當事人享有變更、撤銷權的合同。67(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對合同的性質發生誤解,如誤將“買”寫成“賣”對對方當事人發生誤解,如誤將“黎律師”當成“李律師”對標的物的種類的誤解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68案例分析天津某商場與服裝廠簽訂了一購買服裝的協議,約定服裝質量為滌綸。服裝廠按合同約定交付了服裝,但商場銷售時有顧客反映質量為尼龍,并要求退貨。商場即起訴至法院要求服裝廠賠償損失。法院在審理時鑒定質量確定為尼龍,但服裝廠出示了其購買布料的合同及發票,均表明為滌綸。經查,該布料是在福建某縣購買的,而由于語言差異,該地就將尼龍稱為滌綸。問:本案應如何處理?69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一方當事人在因缺乏經驗而訂立的使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判斷是否公平的時間標準:訂立合同時70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不真實意思表示下訂立的合同。注意: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后果。71(三)撤銷權的行使受損害方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法院應根據撤銷權人請求作出撤銷或變更的判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72五、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不確定,而需經有權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73(二)情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代理權人、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74
(三)處理追認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需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催告權: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75(四)表現代理與表現代表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76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一)返還財產(二)折價補償(三)賠償損失(四)沒收非法所得77案例分析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78公民甲與房地產開發商乙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乙提出,為少交契稅建議將部分購房款算作裝修費用,甲未表示反對。后甲以所付裝修費用遠遠高于標準為由,請求法院對裝修費用予以變更,對該條款應如何認定()A、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有效B、顯失公平,可變更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D、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效79案例分析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隨后,李某將該花瓶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后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并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問: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法院應如何處理?80某商場新進一種CD機,價格定為2598元。柜臺組長在制作價簽時,誤將2598元寫為598元。趙某在瀏覽該柜臺時發現該CD機物美價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購買了兩臺CD機。一周后,商店盤點時,發現少了4000元,經查是柜臺組長標錯價簽所致。由于趙某用信用卡結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趙某少付了CD機貨款,找到趙某,提出或補交4000元或退回CD機,商店退還1196元。趙某認為彼此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交易完畢,商店不能反悔,拒絕商店的要求。商店無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返還4000元或CD機。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為什么?81中學生趙某,15周歲,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歲。趙某為了買一輛摩托車,欲將家中一套閑房賣掉籌購車款。后托人認識李某,與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準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趙某父親發現此事后,起訴到法院。試分析: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82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合同當事人全面、適當的完成其合同義務,使合同內容得到完全實現。83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指當事人除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還要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承擔的義務;誠實信用履行原則:指當事人雙方不僅各自應當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84三、合同履行的規則
當事人協議約定不明的,首先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訂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履行;85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86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債務人負擔。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期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87四、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他人權利主張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88(一)同時履行抗辯權1、概念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到履行期時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892、構成要件須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須雙方同時履行須雙方互付的義務已到清償期須對方未履行債務903、行使效力抗辯權屬延期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非永久抗辯權。當對方按約履行義務或提供擔保時,抗辯權消滅。只能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91(二)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到期時,后履行方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權利。如合同雙方約定1月買方付款,3月賣方交貨。如果1月買方未付款,則3月賣方有權拒絕交貨。92行使條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基本相同須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93案例討論: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后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后即結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后的2日即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后經驗收發現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并拒絕支付余款。試分析: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后履行抗辯權。94案例分析甲、乙訂有一買賣合同,約定甲于6月1日前交貨,乙收到貨物后1個月內付款。甲于5月8日請求乙付款,乙拒絕,問,乙拒絕的行為是否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95設在上例中,6月1日后甲未交貨,但請求乙付款,乙拒絕。此時乙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設在上例中,甲于9月1日交貨,乙于9月20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責任發生糾紛,乙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甲構成遲延履行,但乙依約本應于7月1日履行,因此也構成遲延履行,雙方違約,各負其責。問:法院的意見有無道理?為什么?96(三)不安抗辯權1、概念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有權中止履行合同。972、適用不安抗辯權的事由(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983、行使(1)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2)若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履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3)當后履行方提出適當擔保時,應恢復履行(4)當后履行方拒絕提供擔保的,則可以解除合同99案例分析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試分析: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若乙公司提供了保函,甲拒絕支付是否合法?100甲、乙訂立一商品買賣合同,約定甲給付乙10噸貨物,乙付款100萬元。后甲交付了7噸貨物,同時請求乙付款100萬元,問乙應如何行使抗辯權?101五、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的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相應權利,以保護其債權。102(一)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行使債權發生懈怠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如劉備欠諸葛亮工資,但不向張飛索要欠款。1032、構成要件1、存在兩個合法的債權。2、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3、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判斷:乙欠甲10萬元,丙欠乙11萬,乙不行使債權。甲能否行使代位權?上例中乙另有一輛價值20萬元的車輛。甲能否行使代位權?4、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上一例,甲只能請求丙還10萬元,而不能還11萬元。1043、行使及效力行使:向法院訴訟的方式行使。效力:增加債務人的財產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105(二)撤銷權1、概念: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濫用其財產處分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2、行使條件:(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106判斷:乙欠甲債務10萬元,到期未還。乙無其他財產,但丙欠乙10萬元,亦到期。一日,乙對丙說免除其債務,丙不知甲、乙之間的糾紛。問:甲能否行使撤銷權?乙欠甲債務10萬元,到期未還。乙有一輛價值15萬元的汽車,其以5萬元價格賣與丙。丙不知甲、乙之間的糾紛。問:甲能否行使撤銷權?設上例中乙還有房屋一套,價值20萬元,甲能否行使撤銷權?1073、行使方式債權人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自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108甲公司欠乙公司20萬元無力償還。現丙公司欠甲公司15萬元,已到清償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的債權。對甲公司這一行為,乙公司可以:()A.行使代位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B.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放棄債權的行為C.乙行使權利的必要費用可向甲主張D.乙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甲放棄債權之日起2年內行使權利。109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后乙告甲必須在半個月內還錢,否則將起訴。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值錢的冰箱和彩電各以150元的價格賣給丙,丙知道甲乙的糾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乙可書面通知甲、丙撤銷該買賣合同。B.如乙發現之日為2001年5月1日,則到2002年5月2日起,甲不再享有撤銷權C.如乙向法院起訴,應以甲為被告D.如乙的撤銷權成立,則乙為此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應由甲、丙承擔110案例分析甲公司需要裝修辦公大樓,乙公司與之洽商,提出預算:裝修工程需要100萬元的報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萬。甲公司認可了乙公司的預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萬元的報酬,自己倉庫里有價值100萬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無償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諾,與乙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裝修完工,驗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錢不給。乙公司曾通過黑社會勢力(某法律事務所)要錢未果。在甲、乙訂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方公司貨款200萬元,現乙公司無力償還。請問,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111案例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200萬元。其中100萬元報酬,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另外100萬元材料費,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112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和內容的改變。合同變更需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的,推定為未變更。113合同變更對合同權利義務的影響
合同變更,是合同部分權利義務的變化,未變更的部分繼續有效。如無特約,變更只向將來發生效力,已經履行的部分繼續保持效力。因此,合同變更后一般不發生財產返還的問題。114合同變更與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在當事人協議變更時,如果合同的變更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雙方應就損失的處理作出約定。如無約定,因變更合同受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補償。因一方違約而協商變更合同的,并不因為變更了合同而免除了違約人的責任。115二、合同的轉讓(一)轉讓的概念是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116(二)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又稱為受讓人。債權轉讓須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合意,即須成立債權讓與合同。117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A.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1)根據特殊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合同中雇主對雇工產生的債權,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房主產生的債權,等等。根據特殊信任關系發生的債權,經過債務人同意后,也可以轉讓。(2)根據特殊目的而發生的債權。如對公益事業的贈與合同,受贈人不能將債權轉讓。(3)從權利。從權利不得與主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轉讓。(4)非金錢債權。債權不一定是金錢之債,金錢之債的轉讓一般不會加重債務人的負擔,非金錢之債的轉讓加重債務人負擔的機會就多一些。如果債權轉讓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就屬于根據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根據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不是絕對不能轉讓,而是轉讓應當取得債務人的同意。118B.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受讓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讓與人的債權。119C.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如《擔保法》第5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1203、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121案例:債權人甲方通知債務人乙方:“我的100萬元債權已經轉讓給丙方,請向丙方履行。”第二天,甲方又通知乙方,要求乙方仍向自己履行,乙方可以提出權利已消滅的抗辯。乙方的理由是:“你甲方已經不是我的債權人了。”1224、債務人的抗辯權和抵銷權(1)債務人的抗辯權。《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比如,甲方賣給乙方價值10萬元的電器,乙方收貨后,發現該批貨物沒有安全認證標志,即以甲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為由拒絕付款,并準備退貨,而甲方已將債權轉讓給丙方。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對甲方的抗辯權,可以對丙方主張。123(2)債務人的抵銷權。
《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124案例分析甲公司賣給乙公司1萬雙棉鞋,價款為100萬元甲公司與丙公司協商,將該100萬元債權轉讓給丙公司,甲公司將轉讓的事實通知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張100萬元的債權,乙公司對丙公司發出書面抵銷通知,書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萬元煤炭貨款,在甲公司轉讓債權之前就已經到期,因此只能給丙公司40萬元。丙公司表示反對,指出甲乙之間是另一糾紛,另—法律關系,與己無關,不得抵銷。125案例分析——丙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依據《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乙公司主張抵銷的通知是發生效力的。126(三)債務承擔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債務。127債務承擔的效力
1.抗辯權的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的抗辯。
甲、乙雙方訂立承攬合同,約定甲方4月1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5月5日付款7萬元。甲方履行義務后,乙方經甲方同意在4月2日將債務轉讓給丙方,乙方在4月3日又將檢驗結果通知丙方,說明接受的工作成果基本不符合要求。丙方可以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辯權,在甲方修理或重作之前,拒絕支付7萬元。1282.從債務的移轉。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的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人專屬于原債務人的除外。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借給乙方100萬元人民幣,乙方除到期返還100萬本金外,還要給甲畫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畫家。當100萬本金債務轉移時,乙方給甲畫一幅畫的從債不發生轉移。1293.債務承擔與保證
《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而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則對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轉讓的那部分債務,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130(四)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性移轉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131案例分析時裝公司用自己的布料,按清譽百貨公司提供的樣品為其制作服裝;清譽公司交付預付款10萬元,余款40萬元在交貨后1周內支付。合同簽訂后,時裝公司提出要將所有服裝制作工作移交給被服公司,自己退出合同,所收的10萬元預付款也全部移交給被服公司,余款40萬元也于清譽公司收貨時支付給被服公司。清譽公司考慮到被服公司的實力更強,就表示同意。后被服公司違約,清譽公司認為被服公司和時裝公司是共同承攬人,要求兩家公司共同承擔責任。132提示:——共同承攬是兩個以上的承攬人共同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共同承攬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時裝公司已經退出了合同,實施了合同的概括轉讓行為。時裝公司退出了合同,已不再是承攬合同的承攬人。被服公司作為承攬人違反合同,應當由其自己承擔責任。133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解除1、概念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1342、解除條件(1)協議解除如雙方約定買賣合同為一年期(2)單方解除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合同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就可以終止合同效力的解除。1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自然力量或政府行為。發生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提交不可抗力的證明。例:買賣棉花,遭遇洪水。136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預期違約)甲、乙約定買賣甲祖傳一宋代鈞窯瓷瓶,約定甲于9月交貨,但甲于8月將瓷瓶送給博物館,問乙可否解除合同137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甲乙約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鋼材50噸給乙,貨到付款。過了6月2日,甲未交付,乙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設上例中乙于6月3日告知甲:“貴方必須于6月25日前送貨,否則我方無法履行與另一公司的合同。”但25日甲仍未送到,此時是否有權解除合同?138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1393、合同解除的程序(1)協議解除只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2)行使解除權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1404、解除效力(1)未履行的,終止履行(2)已履行的,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例:甲乙約定甲交貨30噸淀粉供乙作工業原料,乙收貨后付款90萬元。后甲交貨10噸,不再交貨,乙解除合同。問:甲是否有義務交余下的20噸?設甲交付的淀粉乙已加工成食品,有無必要恢復原狀?設因甲未交貨,乙另購20噸貨物,此時價格上漲多支付2萬元。該筆損失由誰承擔?141(三)債務抵銷1、概念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2、法定抵銷指二人互負種類相同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使雙方所負債務歸于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3、合意抵銷指二人所負債務不屬同一種類,但經雙方協商一致而使債務歸于消滅的行為。
142用所學的合同法的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143(四)提存1、概念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使債務人向其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行為。2、提存的原因(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1443、提存效力(1)債務消滅(2)風險承擔、孳息享有、費用承擔。(3)提存5年后債權人不領取,該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145甲、乙簽訂銷售100臺空調的合同。但甲向乙交付時,乙以市場疲軟為由拒絕受領,要求甲返還貨款。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甲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存這批空調。B、空調在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存后,因遇火災燒毀5臺,其損失應由甲承擔C、提存費用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乙不領取空調,則歸甲所有。146(五)債務免除
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以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的行為。(六)債務混同
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1472004年10月1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于2005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價款為50萬元電腦配件,2004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銷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電腦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請求被乙公司拒絕,甲公司為了不影響銷售,只好從外地進貨,隨后將對乙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與2005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貨時遭拒絕。試分析:甲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乙公司拒絕丙公司提貨有無法律依據?其拒絕給丙產生的后果由誰承擔?148第六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承擔民事責任為過錯責任原則)149三、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一)繼續履行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請求違約方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例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強制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150(二)采取補救措施進行修理、更換、重作等151(三)賠償損失1、概念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2、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152案例分析甲、乙簽訂一買賣布料的合同,約定甲向乙提供布料。但甲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布料,導致乙另購買布料制作成衣。此時布料價格上漲,乙多支付了布料款3萬元,且因未趕在銷售旺季前制作成衣,乙所有的衣服均只能8折銷售。問:此時甲的賠償范圍如何計算?153(四)違約金1、違約金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154判斷以下應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的金額雙方約定違約金3萬元,實際損失5萬元。雙方約定違約金3萬元,實際損失2萬元。雙方約定違約金3萬元,實際損失2千元。155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注意“定”與“訂”不同,“訂金”視為預付款如合同當事人約定甲向乙支付定金3萬元,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156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157案例討論某村委會與村民張某簽訂了荒山植樹承包合同。合同規定,村委會負責給張某提供果樹苗2000株和運輸用車,張某每年向村委會上交承包費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樹木所得歸張某所有。合同簽訂后,張某如數上交了當年的承包費1千元,但村委會只提供了500株樹苗,而且未提供運輸用車,張某為了能趕在當年植樹季節將樹苗全部種下,只好自己購買高價樹苗和租用其他車輛,比原計劃多支付2千元。張某要求村委會賠償因其不嚴格履行合同而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并繼續提供運輸用車。村委會拒絕賠償,張某訴至法院。張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嗎?此案應如何處理?158案例分析2002年5月12日,甲、乙兩廠簽訂購銷合同。雙方約定:乙廠供應甲廠洗衣機零配件5萬套,每套價格10元;乙廠于同年6月10日,每月交貨1萬套;甲廠于簽約后10天內付乙廠定金5萬元;乙廠每月月底交貨,甲廠收貨后10天內驗貨付款;違約責任為未履行貨物價款的5%。甲廠依約付給乙廠定金。在乙廠履行了第一、二批交貨義務后,適逢一外商緊急求購這種洗衣機零配件,出價遠遠高于甲廠在合同中約定的價格。159案例分析于是乙廠就另和外商簽訂了以這種洗衣機零配件為標的的購銷合同。由于生產能力有限,乙廠遂不再履行其與甲廠簽訂的購銷合同,要求解除第三、四、五批的合同。甲廠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乙廠認為,甲付給其的5萬元定金根本沒有投入使用,況且合同才簽訂3個月,也沒有給甲廠造成實際經濟損失,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顯失公平。因此,乙廠只同意返還甲廠的5萬元定金。于是甲、乙兩廠發生紛爭,甲廠起訴到法院。160現問:(1)甲廠要求乙雙倍返還定金是否于法有據?為什么?(2)甲廠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是否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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