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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特種設備平安(píngān)法?解析第一頁,共六十七頁。2內容一.立法背景簡介二.重點內容解析(jiěxī)三.貫徹實施意見第二頁,共六十七頁。3一、立法背景(bèijǐng)簡介〔一〕立法(lìfǎ)的必要性〔二〕重要意義〔三〕立法過程第三頁,共六十七頁。4〔一〕立法(lìfǎ)的必要性特種設備平安形勢復雜,平安保障需要法律的支撐平安技術標準的法律地位需要確立企業平安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民事法律關系需要標準對違法行為的處分(chǔfèn)力度還需加嚴綜上,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根底上,制定特種設備平安法。從法律上明確調整范圍,理順監管體制,落實企業平安主體責任;從制度上提升特種設備平安工作效果;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平安。第四頁,共六十七頁。5〔二〕重要(zhòngyào)意義第一,是維護生命財產平安的迫切需要。第二,是促進平安生產的重要保障。第三,是推動節能環保的有力舉措。第四,是推進(tuījìn)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第五頁,共六十七頁。6〔三〕立法(lìfǎ)過程這部法律的特別之處在于:立法方案的申報、起草調研、草案的提出都是由全國人大直接進行的。歷時十幾年,經歷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跨界工作銜接,到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人大代表的作用〕醞釀過程八屆全國人大以來,每年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制定(zhìdìng)特種設備平安法。議案一共35份,參與的人大代表有1204人。起草過程審議過程第六頁,共六十七頁。7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qǐyè)平安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七頁,共六十七頁。8〔一〕主要結構(jiégòu)及特點這部法律共7章101條,分別對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特種設備平安工作原那么和根本制度(zhìdù);明確了各方責任尤其是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確立了平安技術標準的法律地位。〔重點解析新的規定和變化〕第一章總那么十二條,立法宗旨、適用范圍、監管體制。第二章生產、經營、使用共三十七條,企業責任義務第一節一般規定五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平安責任主體、共有的義務、人員要求等。第二節生產九條,規定生產單位義務。第三節經營五條,規定經營單位義務。第四節使用十八條,規定使用單位義務。第八頁,共六十七頁。9〔一〕主要結構(jiégòu)及特點第三章檢驗、檢測七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作用、義務(yìwù)和職責。第四章監督管理十二條,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執法工作的職責。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五條,規定應急預案的制定、啟動,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等。第六章法律責任二十五條,規定本法涉及的各方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第七條附那么三條,規定收費、對其他特殊范圍使用的特種設備的適用情況、施行日期等。第九頁,共六十七頁。10〔一〕主要結構(jiégòu)及特點1、突出了“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根本原那么。2、表達了平安性與經濟性的統一。3、表達了齊抓共管、多元共治工作格局(géjú)的指導思想。4、堅持并開展了平安生產方針。5、確立了平安技術標準的法律地位。6、監管鏈條更加完整。7、表達了法律對技術進步技術創新支持和鼓勵。8、突出了增強法律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的特點。9、突出了民事法律責任的標準,實行民事賠償優先的原那么第十頁,共六十七頁。11〔一〕主要(zhǔyào)結構及特點10、為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作用(zuòyòng)奠定法律根底。11、強調了加強平安宣傳教育,普及平安知識,增強平安意識。12、為職能轉變和改革創新留下空間。第十一頁,共六十七頁。12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jiégòu)及特點〔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十二頁,共六十七頁。13〔二〕關于(guānyú)適用范圍增加了經營環節,主要針對銷售、出租活動和進出口管理。適用范圍在條例根底(gēndǐ)上進一步明確。保持根本一致,并且兼顧立法本意和原那么要求。適用范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特種設備定義: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對人身和財產平安有較大危險性的設備和設施的總稱。列舉法明確八類設備,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第十三頁,共六十七頁。14〔二〕關于(guānyú)適用范圍并不是所有的特種設備都納入平安監察。納入監察范圍的特種設備,考慮三個因素:①成群體傷害;②造成他人傷害;③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特種設備的范圍由目錄調整。只有目錄中的設備,才能納入政府監管范圍。另外,刪除了條例有關(yǒuguān)“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平安監督管理方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的規定。這意味著三個環節的平安要求依據本法。第十四頁,共六十七頁。15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平安(píngān)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十五頁,共六十七頁。16〔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zhǔtǐ)責任確立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平安主體責任,是從屢屢發生的特種設備平安事故血的教訓中得出的重要經驗。換句話說,法律的條文是用生命的代價、血的教訓寫出來的。〔摘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新聞訪談稿-闞珂〕要從源頭上防范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就必須落實企業的平安主體責任。〔摘自全國人大審議說明-聞世震〕責任不落實,特種設備的平安無從談起。從以往發生的特種設備平安事故看,大多是由于企業平安管理不善、平安責任不落實導致的。因此,特種設備平安法規定由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承擔平安主體責任。強調(qiángdiào)企業的平安主體責任,就是要求企業牢固樹立“平安至上〞的責任意識,構建起有效的責任約束體系,在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經營等環節嚴格落實崗位責任,真正把平安放在重要位置來抓。〔摘自人民日報7月10日評論員文章〕第十六頁,共六十七頁。17〔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zhǔtǐ)責任本法進一步強化了生產(shēngchǎn)、使用單位的責任,明確了企業的平安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1、總的要求(第二章第一節一般規定)。(1)強調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平安主體責任。規定了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平安負責,以及按照規定配備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平安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責任(第十三條)。第十七頁,共六十七頁。18〔三〕關于企業(qǐyè)平安主體責任(2)人員資格和義務要求(第十四條)人員包括生產平安管理人員和使用平安管理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生產活動中的特殊工種〔焊工〕和使用活動中的設備操作、維護保養人員。要求取得資格,沒有明確(míngquè)具體的實施機構。這為進一步改革許可方式留有余地。(3)自行檢測、維護保養和申報并接受檢驗的義務(第十五條)(4)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評審要求(第十六條)(5)鼓勵投平安責任保險(第十七條)。第十八頁,共六十七頁。19〔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zhǔtǐ)責任2、全面的規定了生產者的主體責任(第二章第二節)(1)規定了生產許可制度和條件〔第十八條〕相對09條例變化:沒有具體規定各類設備生產各環節的許可工程,按照分類監管的原那么實行。生產許可由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但是沒有規定那一級部門,為改革留下空間。(2)強調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是保證特種設備本質平安的責任主體(第十九條)(3)明確了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有關要求,由經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第二十條)。(4)標準(biāozhǔn)出廠資料和文件的表述,新規定了銘牌、警示標志及其說明要求(第二十一條)第十九頁,共六十七頁。20〔三〕關于企業(qǐyè)平安主體責任(5)提出電梯安裝(ānzhuāng)、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并且規定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平安性能負責(第二十二條)(6)關于施工告知〔第二十三條〕(7)關于資料移交、存檔〔第二十四條〕(8)關于生產過程中的監督檢驗,刪除了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等機電類設備的制造監督檢驗。(第二十五條)。(9)新增了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動召回,否那么責令召回(第二十六條)3.增加經營環節的要求(第二章第三節)經營包括銷售、出租、進口。第二十頁,共六十七頁。21〔三〕關于企業平安(píngān)主體責任(1)銷售的設備符合要求、隨機資料齊全,建立驗收和銷售記錄(見第二十七條)(2)明確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責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原那么由出租方負責(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3)進口設備的具體要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符合(fúhé)我國標準、檢驗合格、進口許可文件資料符合要求進出口遵守商品檢驗法律、法規要求;進口告知。第二十一頁,共六十七頁。22〔三〕關于企業(qǐyè)平安主體責任4.進一步明確(míngquè)了使用單位的責任〔第二章第四節〕特種設備的使用環節是事故發生的最重要的環節,該法全面的規定了使用者的平安責任。本法進一步明確使用單位依法履行使用登記(第三十三條)、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條)、建立檔案(第三十五條)、設立管理機構和配備人員(第三十六條)、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第三十九條)、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第四十條)、及時對問題處理(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等平安使用的責任,這些表述根本上和09版條例一致。關于使用環節,重點解析以下9個要點:第二十二頁,共六十七頁。23〔三〕關于(guānyú)企業平安主體責任(1)新增了對使用的平安距離(jùlí)和建筑物、附屬設施的規定(第三十七條)。①應當具有規定的平安距離、平安防護措施;②與特種設備平安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新增了明確特種設備共有情況責任主體(第三十八條)。①特種設備產權共有人是特種設備平安管理的責任主體。②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③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三頁,共六十七頁。24〔三〕關于企業平安(píngān)主體責任(3)針對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效勞的特種設備,規定其運營使用單位的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條)。內容相對09條例(tiáolì)有所變化,將條例(tiáolì)三十四、三十六條合并修改。①使用前的平安檢查②將相關平安使用說明、平安本卷須知和警示標志等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③乘客應當遵守相關平安事項要求,服從管理和指揮。第二十四頁,共六十七頁。25〔三〕關于企業(qǐyè)平安主體責任(4)關于鍋爐水處理和鍋爐清洗的相關規定〔第四十四條〕①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要求(yāoqiú)進行水處理,并接受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②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標準,并接受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將“檢驗檢測機構〞改為“檢驗機構〞,強調法定檢驗。(5)電梯的維護保養承擔單位及其應急救援工作(見第四十五條)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內容的整合。第二十五頁,共六十七頁。26〔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zhǔtǐ)責任(6)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運行狀況跟蹤和了解情況(第四十六條)。(7)關于改造、修理變更使用登記(第四十七條新增)要求使用登記數據發送變化,需要變更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的才辦理變更手續。(8)進一步明確了使用單位的報廢義務,并提出(tíchū)設計使用年限概念(第四十八條)。①特種設備因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②到達平安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③使用單位是履行特種設備報廢的責任主體。④特種設備報廢必須進行去功能化處理,并辦理注銷。第二十六頁,共六十七頁。27〔三〕關于(guānyú)企業平安主體責任(9)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的充裝單位義務(第四十九條)。〔將充裝由09條例生產環節,移至使用環節,更為合理〕①取得充裝許可。②履行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等義務,禁止充裝不符合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③氣瓶充裝單位的特殊義務。氣瓶作為氣體的包裝物,氣瓶充裝單位是氣瓶的主要使用單位,氣瓶的平安必須由充裝單位負責。氣瓶充裝單位應履行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平安技術標準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平安使用指導(zhǐdǎo),并按照平安技術標準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的義務。第二十七頁,共六十七頁。28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yìngjí)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二十八頁,共六十七頁。29〔四〕關于(guānyú)檢驗檢測特種設備平安工作需要依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支撐。特種設備能否出廠、能否投入使用,要通過檢驗檢測確認是否到達(dàodá)質量平安要求。〔檢驗檢測作用〕1、檢驗、檢測工作的根本作用和做法2、優化法定檢驗,發揮社會檢測力量的作用〔1〕區分了檢驗、檢測不同性質〔第五十條〕,進一步發揮檢測力量的作用。①檢驗活動的強制性和法定性。②檢測活動的自愿性和委托關系。第二十九頁,共六十七頁。30〔四〕關于檢驗(jiǎnyàn)檢測〔2〕進一步加強了行為約束和職業道德標準。本法對包括取得核準(第五十條),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安技術標準的要求、誠信效勞(第五十二條),對檢驗、檢測結論負責和報告隱患的義務(第五十三條),保密義務(第五十五條)等提出了要求,還規定了一些禁止性要求,并且規定了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要求(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①關于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五十五條〕。②關于成心(chéngxīn)刁難的投訴〔第五十六條〕。3、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提供檢驗便利的義務〔第五十四條,新增加項〕本條是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為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相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規定。第三十頁,共六十七頁。31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關于(guānyú)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三十一頁,共六十七頁。32〔五〕關于(guānyú)平安監察本法強調,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fēnlèi)的、全過程平安監督管理〔第四條〕。進一步穩固了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根本制度。1、分類監管按設備分類,根據設備的特點;按企業分類,根據企業的情況;按地區分類,根據地區的開展,分別采取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方式。第三十二頁,共六十七頁。33〔五〕關于(guānyú)平安監察2、全過程監管對設備全生命周期的監管,從設計、制造、經營、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到報廢的全過程,形成完整監管鏈條。注意,全過程監管,應當是按照確定的職責,對涉及特種設備平安的各個環節實施平安監察。不能簡單理解為全過程負責任。各環節都有其責任主體,該誰負責就誰負責。確保特種設備平安,不能只靠事后監管,而要將平安意識貫徹到特種設備從生產到使用、從經營到檢測、從維護到報廢的全過程。……政府部門對特種設備平安的監管,不應是“保姆〞式包攬企業的平安責任,對事故造成的損害“買單〞,而應該是“警察〞式的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依法催促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維修、檢測等單位(dānwèi)認真落實法律規定的各項要求和義務。〔摘自2021年7月10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第三十三頁,共六十七頁。34〔五〕關于(guānyú)平安監察3、關于平安監察根本(gēnběn)制度按照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事后監管相結合的原那么,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根本制度的主要構成是行政許可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行政許可制度包括監督檢查制度包括①生產單位許可①法定檢驗制度②設備使用登記②現場監察制度③檢驗單位核準③事故調查處理制度④檢驗檢測和作業人員考核④責任追究(行政執法)制度⑤安全狀況公布制度第三十四頁,共六十七頁。35特種設備平安監察理論(lǐlùn)根底
事故致因理論將安全對策歸納為3E原則:Engineering工程技術、Education教育、Enforcement采取強制措施
系統安全理論是指在系統壽命周期內應用系統安全工程原理,識別、控制導致危險的因素,使其危險性降至最低,從而使系統在規定的性能、時間和成本范圍內達到最佳安全程度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理論基礎涉及政治、經濟、技術等多種理論外部效應理論事故致因理論系統安全理論
外部效應是指某些行為影響了其他人(帶來好處或造成損失),卻沒有獲得應有報酬或承擔應有費用的現象。市場失靈情況。政府部門必須矯正外部效應。
平安(píngān)監察涉及的主要理論第三十五頁,共六十七頁。36平安監察(jiānchá)根本制度法律是制度的載體。特種設備平安法保持了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的監管職責,包括監督檢查(jiǎnchá)(第五十七條)行政許可(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違法行為處理和報告(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公布平安狀況等。第三十六頁,共六十七頁。37平安監察根本(gēnběn)制度平安監察根本制度特點:①堅持“預防為主〞的平安方針②反映“從嚴管理〞的客觀需求③表達“統一高效(ɡāoxiào)〞的管理原那么④強化“技術檢驗〞的法定作用第三十七頁,共六十七頁。38〔五〕關于平安(píngān)監察4、體制我國特種設備平安監察實行的是分級監督管理的行政體制。按照?特種設備平安法?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平安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平安實施監督管理。截至2021年底,全國質檢(zhìjiǎn)系統共設置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機構3189個,其中國家級1個、省級32個、市級477個、縣級2679個,全國特種設備平安監察人員共11936人。全國共有特種設備綜合性檢驗機構530個,其中質檢部門所屬檢驗機構333個,行業檢驗機構及企業自檢機構197個。另外還有型式試驗機構32個,無損檢測機構304個,氣瓶檢驗機構1818個。各類檢驗機構共有人員67185人。第三十八頁,共六十七頁。39〔五〕關于平安(píngān)監察5、關于重點檢查、許可工作實施和監督檢查職權的行使〔1〕對重點場所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第五十七條〕〔2〕許可工作許可工作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guīdìng)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平安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查(第五十八條)。〔3〕監督檢查的職權,包括行政調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分權(第六十一條)進入現場檢查、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根據舉報或者證據,查閱和復制相關資料。對不符合標準或者存在嚴重隱患的設備,實施查封和扣押。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第三十九頁,共六十七頁。40〔五〕關于平安(píngān)監察〔4〕關于平安狀況(zhuàngkuàng)公布(第六十八條)①公布特種設備平安狀況的作用。②公布特種設備平安狀況的責任主體有兩個。③公布的方式。④公布的期限。⑤公布的內容。第四十頁,共六十七頁。41〔五〕關于平安(píngān)監察6、新增加的要求一是加強宣傳、普及知識增強公眾平安意識(第十一條)。本法明確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平安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平安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平安意識的職責(zhízé),宣傳教育、普及平安知識職責(zhízé)。二是建立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催促報廢(第六十條)。本法提出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設備檔案和信息化查詢系統,對到達報廢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催促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見第六十條)。三是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履職過程的保密義務〔第六十七條〕。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在特種設備平安工作中的各項職責,增加了應當建立協調機制的要求〔第六條〕。第四十一頁,共六十七頁。42各級(ɡèjí)政府對特種設備平安的責任按照?特種設備平安法?第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特種設備平安工作中的各項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平安工作的領導;催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或者納入相應的體系;接到事故報告(bàogào),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第四十二頁,共六十七頁。43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tèdiǎn)〔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四十三頁,共六十七頁。44〔六〕關于事故(shìgù)應急與處理本法將條例第六章事故預防改為事故應急救援更為合理,因為本法前面和法律責任的內容都是為了事故預防,也強調了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性。本法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根本上保持了條例有關規定,但是也有一些不同點。1、關于事故應急救援〔1〕預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條),包括國家、地方政府和使用單位國家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地方各地人民政府和其監管部門組織制定本地區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地方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使用單位制定本單位的預案,并且(bìngqiě)定期組織演練。第四十四頁,共六十七頁。45〔六〕關于事故(shìgù)應急與處理〔2〕預案實施和報告(第七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按照預案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和證據、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核實情況(qíngkuàng),按規定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隱蔽、消滅證據和成心破壞現場。〔3〕預案啟動和應急救援(第七十一條,新增加)由當地政府負責。第四十五頁,共六十七頁。46〔六〕關于事故(shìgù)應急與處理2、關于事故調查組織(第七十二條)各級事故的調查職權與條例一致,增加提出調查組的工作準那么要求,即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調查報告。關于事故處理級別(jíbié),09版?特種設備平安監察條例?與?平安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93號令〕存在不一致的問題,特種設備局和我本人一直努力試圖解決,但未能如愿。3、關于事故處理(第七十三條)調查報告的上報程序和對處理要求根本和條例一致,增加了一款,明確了事故責任單位落實整改和賠償責任,這也是加大企業責任的一個要求。第四十六頁,共六十七頁。47二、重點(zhòngdiǎn)內容解析〔一〕主要結構及特點〔二〕關于適用范圍〔三〕關于企業平安主體責任〔四〕關于檢驗(jiǎnyàn)檢測〔五〕關于平安監察〔六〕關于事故應急與處理〔七〕關于法律責任第四十七頁,共六十七頁。48〔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1、總的情況共二十五條,占四分之一。對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義務和檢驗、檢測和監管部門的職責等都根本(gēnběn)對應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增加撤消許可證的,三年內不予受理新的許可〔第九十六條〕。增加民事賠償責任,并且規定了民事賠償優先的原那么(第九十七條)。罰款上限有所增加,數額、幅度也相應增加,有的到達10倍。增加了治安處分的規定(第九十八條)。第四十八頁,共六十七頁。49〔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2、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法律責任一般要求(yāoqiú)的法律責任:(1)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人員↑處分幅度(第八十六條);(2)據不接受監督檢查↑處分上限、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及其部件的(第九十五條);(3)撤消許可證,三年不受理(第九十六條新增加內容)。有關生產活動法律責任:(1)未經許可↑數額幅度(第七十四條)。(2)設計文件未經鑒定↑處分上限(第七十五條)。(3)未進行型式試驗↑數額幅度(第七十六條)。(4)未按規定附資料↑數額幅度(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四十九頁,共六十七頁。50〔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5)未經監督檢驗(兩種情況:過程中-按第七十九條,已經交付-按第八十二條新增)。(6)不再具備(jùbèi)生產條件、對缺陷設備未召回、交付淘汰設備、違規使用許可證↑數額幅度(第八十一條)。(7)未施工告知↑數額幅度(第七十八條)。(8)電梯制造單位特殊法律責任,校驗、調試,跟蹤調查、了解,問題告知和報告〔由通報批評改為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第八十條〕。有關經營單位法律責任:銷售、出租不符合規定的設備、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進口未告知分別予以處分(第八十二條新增)。第五十頁,共六十七頁。51〔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有關使用單位法律責任:(1)未辦理使用登記、未建立檔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依法設置有關標志、未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校驗、未申報檢驗、未進行水(介質)處理、未制定(zhìdìng)應急專項議案↑數額幅度(第八十三條)。(2)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設備、使用有隱患的設備、未按規定履行報廢義務↑數額幅度(第八十四條)。(3)運營使用單位責任,未設置專業管理機構、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檢查及檢查確認、未將平安說明和標志置于規定位置↑數額幅度(第八十七條)(4)擅自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上限(第八十八條)。有關充裝單位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充裝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上限、未經許可(第八十五條)。第五十一頁,共六十七頁。52〔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3、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第九十三條)1〕超檢驗范圍、使用未取到資格的人員從事(cóngshì)工作。2〕未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3〕檢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虛假和嚴重失真。4〕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和立即報告。5〕泄漏商業秘密。6〕從事生產、經營活動。7〕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8〕利用檢驗工作刁難相關單位(只適用檢驗單位)。9〕據不接受監督檢查↑處分上限(第九十五條)。另外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的檢驗、檢測人員,新增了處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的規定。第五十二頁,共六十七頁。53〔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4、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法律責任(第九十四條)濫用職權(lànyòngzhíquán)、營私舞弊:(1)未按規定實施許可(第一項)。(2)重復許可、重復檢驗(第七項)。(3)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新增第八項)。(4)泄漏商業秘密(第九項)。(5)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第十一項)。(6)阻礙事故救援和調查(第十二項)。(7)其他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行為(第十三項)。第五十三頁,共六十七頁。54〔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發現問題不進行處理:(1)發現未許可擅自從事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第二項);(2)發現不再生產條件,應當(yīngdāng)撤消許可證而不撤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第三項);(3)發現不再具備檢驗、檢測條件,應當撤銷核準而不撤銷核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嚴重失真不予查處(第四項);(4)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第五項)。(5)發現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未報告,接到報告不立即處理(第六現)。(6)接到事故報告不立即報告(第十項)。(7)其他玩忽職守(第十三項)。第五十四頁,共六十七頁。55〔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5、其他相關法律責任有關事故的責任:(1)相關單位及主要負責人不組織搶救、擅離職守或者逃匿、遲報、謊報或者瞞報。對負責人↑數額幅度(第八十九條)。(2)事故責任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責任單位經濟處分,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處分,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以處分。有關平安管理、檢測人員(自行檢測)、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九十二條)。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撤消資格。沒有(méiyǒu)罰款規定第五十五頁,共六十七頁。56〔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關于民事責任(第九十七條新增)(1)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承擔民事責任。(2)涉及民事賠償和繳納罰款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關于治安管理處分(第九十八條新增)目前治安管理處分法中沒有針對特種設備平安的具體處分規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平安、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分條款實施。〔按事權移交公安機關〕關于刑事責任(第九十八條)本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可以按照其相應的生產、銷售(xiāoshòu)偽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平安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瀆職罪,貪污賄賂罪等。〔按事權移交司法機關〕第五十六頁,共六十七頁。57〔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6、關于處分種類關于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一共有九條,表達(biǎodá)懲戒原那么,對逾期不改正的處分,限期時間應當根據設備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關于情節嚴重一般可以理解有以下4種之一:(1)危害程度大;(2)屢教不改;(3)影響惡劣;(4)造成重大后果。第五十七頁,共六十七頁。58〔七〕關于(guānyú)法律責任關于嚴重事故隱患一般(yībān)可以認為有以下5種之一:(1)使用非法制造的;(2)超過特種設備規定的參數范圍使用的;(3)缺少平安附件、平安保護裝置或者平安附件、平安保護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4)已經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結論為不允許使用而繼續使用的;(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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