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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環評法規廣州大學2021-4-5主要內容第一節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一、環保法規體系1憲法2環保法3國務院行政法規4政府部門規章5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6環境標準7環境保護國際條約二、環保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間關系三、環評制度考綱要求1〕熟悉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2〕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之間的相互關系。一、環保法規體系1憲法〔1982年通過,2004年修訂〕規定:A:國家保障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稀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B: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說明:憲法中這些規定是環境保護立法的依據和指導原那么2環境保護法律包括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相關法。〔1〕環境保護綜合法:是指1989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的根本法2021年進行了修訂〔2〕環境保護單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3〕環境保護相關法是指一些自然資源保護和其他有關部門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都涉及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也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局部。說明:我國是部門立法,環保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編制的有關環保的法律。如:水利、農業、交通、海洋、發改委等部門提出3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國務院〕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經國務院批準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環境保護標準性文件。一是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實施細那么或條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那么?;二是針對環境保護的某個領域而制定的條例、規定和方法,如?建設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4政府部門規章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發布或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標準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性文件。說明:以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而制定例如:環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環發,環境行政處分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令,第14號,?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制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性文件。說明:〔1〕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特定環境問題制定的有較強的可操作性。〔2〕不能和法律、國務院行政規章相抵觸。例如:廣東省環保法規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方法
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行政許可實施方法
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方法
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方法
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廣州市環保法規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廣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試行方法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
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
?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于2007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9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規定,〔2021年10月29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1年1月17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方法公布單位:廣東省環保局粵府函[2001]286號6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一個組成局部,是環境執法和環境管理工作的技術依據。我國的環境標準分為國家環境標準〔GB〕、地方環境標準〔DB〕和國家環境保護部標準〔HJ〕7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指我國締結和參加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和議定書。說明:國際公約與我國環境法律法規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存的條款除外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間的關系1憲法:是立法的依據與根底2環境保護法律〔綜合法、單行法、相關法〕:法律效力高于法規與規章;幾種環保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法律規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應遵循后法大于先法;新法優于舊法。3行政法規:法律地位僅次于法律。4部門行政規章、地方環境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均不得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地方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僅在轄區有效。
5國際法與國內法不一致時,執行國際法。國內法或簽署時有保存或聲明的除外。
6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各層次關系圖第一層次第二層次第三層次第四層次環保法憲法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方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范圍〔試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管理方法建設工程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方法建設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方法境影響評價相關管理方法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地方法規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工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相關管理條例環保綜合法、單行法環境保護相關法其他相關法環評支持系統2021年真題1.〔單項選擇題〕我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包括〔〕。A.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相關法以及部門規章B.環境保護綜合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和環境保護相關法C.環境保護綜合法、環保保護單行法、環境保護國際條約D.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環境保護相關法、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答案:B2〔不定選擇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屬于影響人類生存和開展的各種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有〔〕A.城市B.鄉村C.自然遺跡D.人文遺跡答案:ABD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施行〕。〔2〕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錄第一章總那么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那么一、總那么1環境的定義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開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這里的環境即保護的對象,有三個特點:一是其主體是人類;二是既包括天然的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三是不含社會因素,即治安環境、文化環境、法律環境等并非?環境保護法?所要調整的環境。2適用范圍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說明:〔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主權所及的所有領域,包括領陸〔領土)、領水〔內水、領海〕和領空;〔2〕內水:沿岸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至海岸線的水域,稱為“內水〞,又稱內海水〔3〕領海基線:沿海國官方成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是沿海國劃定其領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線。〔聯合國海洋公約,1982〕
〔4〕領海:領海基線外一定寬度的海域〔寬度小于12海里〕。其中,對于中國而言寬度為12海里。〔5〕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領海之外,按照法律規定或國際慣例,我國仍然享有管轄權的其他海域,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其一,毗連區(contiguouszone):亦稱“連接區〞、“特別區〞、“保護區〞、“補充區〞、“尊重區〞或“專門管制區〞。指領海范圍之外一定寬度的海域,是保護沿海國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毗連區的種類繁多,主要有海關緝私區、移民區、衛生區、中立區、要塞區、漁區、防污染區、平安區等。毗連區寬度:從測算領海基線起不得超過24海里〔或領海外12海里〕。——其二,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小于200海里〔或毗連區外176海里〕的區域。是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那么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領海基線:通常以海岸的低潮線作為領海基線〔即“正常基線法〞〕;——其三,大陸架:是大陸向海洋的自然延伸,環繞大陸的淺海地帶,通常被認為是陸地的一局部,又叫“陸棚〞或“大陸淺灘〞。沿岸國有【以勘探和開發自然資源目的】對其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大陸架有豐富的礦藏和海洋資源,已發現的有石油、煤、天然氣、銅、鐵等20多種礦產;其中已探明的石油儲量是整個地球石油儲量的三分之一。3環境保護的原那么〔掌握〕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五項原那么:保護優先【環境保護地位】預防為主【環境保護策略】綜合治理【環境治理手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目的】損害擔責【環境保護責任劃分】4其他〔1〕保護環境是國家的根本國策〔第四條〕。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開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2〕環境監督管理機構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二、監督管理1編制環保規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2制定環境質量標準〔掌握〕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3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掌握〕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4制定監測標準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5規劃、建設工程環評管理〔掌握〕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工程,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建設。6綜合治理措施第二十一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效勞等環境保護產業的開展。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根底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7現場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8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結果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三、保護和改善環境1生態紅線、生態平安、生態補償〔掌握〕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修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平安,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那么進行生態保護補償。2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3農業環境保護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綜合防治。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效勞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4引導環保產品消費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5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與回收利用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6環境與健康調查、評估制度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2環保設施三同時〔掌握〕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閑置。
3環保擔責管理〔掌握〕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標準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4繳納排污費、排污許可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5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掌握〕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6嚴重污染環境工藝、設備與產品的淘汰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7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管理〔掌握〕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平安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8化學品與放射性物品管理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9農村環境管理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五、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1公民環境信息獲取權利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2環境信息的發布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六、法律責任1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營者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分,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分數額按日連續處分。前款規定的罰款處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本錢、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六十一條〔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掌握〕: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以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分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二〕違反法規,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2環評、監測以及環保設施營運機構〔掌握〕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效勞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分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3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效期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2021真題第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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