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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塔吊使用及安全常識演示文稿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幾起塔吊傾覆事故圖片資料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7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8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9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0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6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7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8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19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常見的事故類型斷臂事故傾翻事故機構失控拆裝事故頂升降節事故鋼絲繩事故群塔作業塔吊碰撞事故墜人事故、墜物事故脫鉤斷鉤事故及其他事故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0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照片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一)事故發生的經過2017年5月8日,萬廈公司擅自決定將更換的型號為QTZ250(C7032)的起重機分散拆零后進入施工現場。在不具備安裝此型號起重機資質情況下,于5月11日初次安裝作業完畢后,又分別在5月12日、13兩天進行了安裝作業。2017年5月14日,萬廈公司員工賈文彪、王志軍、張斌、申保琪、常作軍等五人根據公司調度安排,由班組長賈文彪帶隊到五公司項目部承建的萬科廣場項目1#樓施工現場安裝3#塔式起重機。9時30分左右,在安裝頂升過程中,因發現頂升油泵提升特別慢、壓力不足,勉強頂完一個行程后,在保險到位、頂升橫梁掛接到位的前提下進行檢修。班組長賈文彪安排申保琪下去取工具和配件,并讓常作軍(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機協助作業,隨后賈文彪進入司機室,為更換液壓泵站,違規操作旋轉大臂,造成塔式起重機傾覆坍塌,導致起重機上的常作軍高空墜落,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砸塌施工區外的辦公區活動板房后,導致辦公區活動板房內五公司職工胡祥祥當場死亡,楊子平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任麗美、王兆豐2人受輕傷。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二)直接原因萬廈公司班組長賈文彪在組織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過程中,違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在液壓泵站出現故障后,擅自組織更換液壓泵站過程中進入塔式起重機駕駛室,違章操作并回轉起重臂,致使套架塔身彎曲破壞,造成上部結構整體傾覆坍塌,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三)間接原因1、太原萬廈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私自安裝未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拆除告知手續的起重機;購買偽造虛假資質手續,組織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隊伍施工作業;未編制有效的塔機安拆方案,對安裝現場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致使公司員工在安裝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2、山西神劍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虛假資質手續審核把關不嚴,監理人員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進行旁站,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3、萬科新都心房地產公司有關人員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未進行統一協調。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4、太原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對特種設備備案手續審核把關不嚴,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存在漏洞。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三)事故性質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及處理建議(四)事故相關人員責任及處理建議1、賈文彪,男,31歲,群眾,萬廈公司現場安裝隊班組長、安全員。違章操作;違章指揮無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安裝任務,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賈向陽,男,54歲,群眾,萬廈公司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購買虛假資質手續,組織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隊伍施工作業;對安裝現場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3、杜少磊,男,31歲,群眾。向萬廈公司出售偽造的虛假資質手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4、苑秀生,男,51歲,中共黨員,萬廈公司法人代表。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4.8萬元的罰款。5、王浩博,男,34歲,中共黨員,萬科新都心副總經理,負責萬科廣場項目。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5千元的罰款。6、王輝,男,36歲,群眾,萬科新都心項目部經理。負責萬科廣場項目的運營推進和對接。未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3千元的罰款。7、岳平安,男,58歲,中共黨員,神劍監理公司土建監理。具體負責實施1#樓工程旁站的監理工程師,未認真核實虛假資質手續原件,履行旁站監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規定,建議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6個月。8、周輝輝,男,37歲,群眾,神劍監理公司總監。負責項目總監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總監理工作職責,對項目監理工作管理松懈,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監理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6個月。9、李偉,男,31歲,中共黨員,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特種設備科負責人。負責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備案管理工作,對特種設備備案手續審核把關不嚴、不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失察責任,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10、佟哲偉,男,53歲,中共黨員,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建筑工地特種設備備案和安全監管存在漏洞,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監管領導責任,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機坍塌較大事故(五)事故相關單位責任及處理建議1、太原萬廈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私自安裝未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拆除告知手續的起重機,購買虛假資質手續承攬工程,組織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隊伍施工作業;未編制有效的塔機安拆方案,對安裝現場的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到位,導致公司員工在安裝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26條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12、13、14、20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罰款100萬元整。2、山西神劍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虛假資質手續審核把關不嚴,監理人員未按規定進行旁站,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發[1995]64號)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三)因監理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降低或取消資質,可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之規定,建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并給予行政罰款20萬元整。3、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站工作指導不力,全市建筑安全生產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部門監管責任,建議向太原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事故發生現場照片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6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一)事故經過
發生事故塔吊于2016年6月30日在該工地首次安裝使用,在2017年7月19日前共進行了兩次頂升作業,共安裝頂升11個標準節。第三次頂升作業時間為2017年7月20日至22日,7月20日完成了第一道附著裝置的安裝,21日完成了3個標準節(第12-14個標準節)的安裝;7月22日完成了3個標準節(第15-17個標準節)的安裝,塔身高度104米,事故發生在第4個標準節(第18個標準節)與頂升套架連接的狀態下內塔身頂升過程中,塔吊處于加完標準節已頂起內塔身第2個步距的狀態,由頂升環節正轉換至換步環節,左換步銷軸已處于工作位置,右換步銷軸處于非工作位置,此時塔身高度約110m。1.事發前頂升情況。據現場監控錄像記錄,事故發生前頂升作業的主要過程如下:1)22日上午05:59,塔吊司機到達塔吊司機室,開始吊運建筑材料。2)07:42,8名頂升作業人員抵達現場。6名登塔準備作業,2名在地面準備安全警戒及掛鉤工作。3)10:11,地面工作人員卸下吊鉤,裝上頂升專用吊具。4)11:11,開始吊裝第15個(22日第一個標準節)標準節的1/2組件。5)12:53,2名增援的頂升作業人員抵達現場,登塔參與頂升作業。6)18:03-18:07,當第18個標準節完成加節,內塔身開始頂升4分鐘左右時發生了本起事故。2.塔吊坍塌過程。通過監控拍攝到的墜落視頻顯示,塔吊坍塌從18時7分8秒開始,有效可見的墜落過程共10秒:1)7分8秒,圓盤鋼筋和吊鉤最先落地,起重臂隨后斜插到塔身處;2)7分9秒,起重臂臂端傾斜插入地面,隨后各個臂節接連落地、傾倒;3)7分11秒,起重臂變幅小車落地時,圓盤鋼筋再次向西拉動;4)7分12秒,司機室落地,落到塔身東側不遠處,隨后上塔身彎曲下墜后壓碎司機室;5)7分13秒,平衡臂落地,平衡臂墜落在塔身東側較遠處;6)7分13-15秒,頂升機構的滑板、銷軸、爬升走臺等散落在塔身附近的地面上,期間有若干作業人員落地;7)7分16秒,塔帽斜插入地面;8)7分17秒,頂升套架沿著內塔身向回轉支座方向滑動。9)7分16-18秒,內塔身、頂升套架以塔帽為圓心向東翻轉,頭朝西墜落在塔帽的東側,滑動底座位于最東側。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7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二)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頂升技術指導、1名塔吊司機、5名安拆工),2人受傷,事故塔吊受損。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847.73萬元。事故原因(三)直接原因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部分頂升人員違規飲酒后作業,未佩戴安全帶;在塔吊右頂升銷軸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處于非正常受力狀態下,頂升人員繼續進行塔吊頂升作業,頂升過程中頂升擺梁內外腹板銷軸孔發生嚴重的屈曲變形,右頂升爬梯首先從右頂升銷軸端部滑落;右頂升銷軸和右換步銷軸同時失去對內塔身荷載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載連同沖擊荷載全部由左爬梯與左頂升銷軸和左換步銷抽承擔,最終導致內塔身滑落,塔臂發生翻轉解體,塔吊傾覆坍塌。(四)事故間接原因1.事故塔吊安裝頂升單位北京正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北京正和公司安全技術交底落實不力;編制的塔吊頂升專項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安全生產檢查巡查和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不到位;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塔吊安全使用提示警示不足等。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單位中交四航局總承包分公司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塔吊安裝頂升單位監督管理不力。中交四航局總承包分公司具體實施將該項目主體工程施工違法分包給中建三局;未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放任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并任命不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審核塔吊頂升專項施工方案等。3.工程監理方珠江監理公司履行監理責任不嚴格,未按照法律法規實施監理。珠江監理公司旁站監理員無監理員崗位證書上崗旁站,且事發時不在頂升作業現場旁站;未認真審核塔吊頂升專項施工方案;未認真監督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等。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8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
4.中交四航局、中建三局、廈門威格斯公司、馬尼托瓦克公司等涉事企業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預防管控措施缺失。中交四航局未履行建設單位監管職責,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中建三局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承接了事故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廈門威格斯公司未能有效指導塔吊頂升作業;馬尼托瓦克公司未就同型號事故塔吊曾發生的事故原因以及所暴露出的操作問題發函提醒警示相關客戶重點關注此類操作問題等。5.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不力。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對違法分包、項目經理掛靠等問題監管不力;對塔吊重點環節安全監管不夠細致;對上級批轉的投訴舉報不及時認真查處;未能督促事故單位消除安全隱患等。(五)事故性質調查認定,廣州市海珠區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B區項目“7·22”塔吊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一是檢察機關目前已批準對5名涉嫌犯罪的企業人員和2名政府監管人員實施逮捕。二是根據調查認定的失職失責事實、性質,事故調查組在對10個涉責單位的26名責任人員調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工作的意見》等規定,擬對9名企業人員和17名政府監管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誡勉談話、書面檢查等處分。另對15名企業人員建議由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處理。三是事故調查組建議對3家事故企業和7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四是事故調查組建議責成5家事故相關企業分別做出深刻檢查等其他處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29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一是檢察機關目前已批準對5名涉嫌犯罪的企業人員和2名政府監管人員實施逮捕。二是根據調查認定的失職失責事實、性質,事故調查組在對10個涉責單位的26名責任人員調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廣州市關于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問責工作的意見》等規定,擬對9名企業人員和17名政府監管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誡勉談話、書面檢查等處分。另對15名企業人員建議由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處理。三是事故調查組建議對3家事故企業和7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四是事故調查組建議責成5家事故相關企業分別做出深刻檢查等其他處理。(一)司法機關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7人)。1.北京正和公司(2人)。(1)張獻龍,群眾,北京正和公司廣州分公司總經理,事故塔吊頂升項目負責人。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周剛,群眾,北京正和公司廣州分公司施工現場安全員。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中交四航局(2人)。(1)詹欣淦,中共黨員,中交四航局總承包分公司在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孫紅雷,中共黨員,中交四航局總承包分公司在該項目的分管安全生產項目副經理。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且其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七條[36]的規定,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涉嫌指使他人作偽證對抗組織調查。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0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3.珠江監理公司(1人)。(1)王安前,群眾,珠江監理公司在該項目的監理員。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4.海珠區質監站(2人)。(1)楊曉龍,中共黨員,海珠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副站長,分管質量監督工作。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監管工作流于形式,對工程項目違法分包、項目經理掛靠等問題視而不見,對塔吊設備等重點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不夠細致,對上級批轉的投訴舉報件未認真查處,存在履職不力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管方面的直接責任。此外,其因另案涉嫌受賄罪被海珠區檢察院立案偵查。(2)甄耀華,中共黨員,海珠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安全監督科科長,負責B區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其未依法依規采取監管措施督促事故單位消除生產安全隱患,監管工作流于形式,對工程項目違法分包、項目經理掛靠等問題視而不見,對塔吊設備重點環節安全監管工作不夠細致,對上級批轉的投訴舉報件未能認真查處,存在履職不力的行為,還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對事故的發生負監管方面的直接責任。此外,其因另案涉嫌受賄罪被海珠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上述涉嫌犯罪人員中屬于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按照干部權限,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單位在具備處理條件時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對其中暫不具備處理條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黨員,由有關黨組織及時按規定中止其黨員權利;不屬于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單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七)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3家單位)1.北京正和公司。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2.中交四航局總承包分公司。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3.珠江監理公司。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市安全監管局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廣州“7·22”塔吊坍塌事故(八)事故主要教訓(一)頂升施工企業安全責任意識淡薄,隱患排查整改落實不力。北京正和公司組織編制的事故塔吊頂升施工方案,未根據塔吊隨機資料和作業場地的實際情況編制,缺乏針對性,無法用于指導作業人員進行頂升作業;組織未經安全技術交底、飲酒后的頂升作業人員冒險高處作業;安全風險防控意識不強,在發現頂升銷軸難以插到位等隱患存在情況下,未排查故障原因,而是違規錘擊銷軸端部,強制插拔銷軸,在上述隱患未解決前,繼續冒險頂升作業。(二)涉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層層衰減、層層打折。中交四航局將B區項目主體工程違法發包給中建三局,導致施工現場施工總負責主體責任缺失,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施工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現場指揮人員均不熟悉此種型號塔吊的性能、說明書、頂升施工方案,違規審核審批方案;任命不具備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放任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未督促落實安全檢查、教育培訓工作。從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到現場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塔吊安裝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力度層層衰減、執行力層層打折。建設單位部署安全生產動作遲緩、工作措施不具體;總承包單位責任不明確,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生產工作流于形式。施工現場各單位安全檢查不認真,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缺少具體工作內容和針對性措施,對發現的隱患沒有形成有效閉環管理。(三)監理單位履行職責不力,安全監理濫竽充數、形同虛設。珠江監理公司未認真執行監理細則方案,現場監理人員無證上崗,且自身安全技術知識與塔吊頂升工作需要不匹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心中無底,隱患排查治理、風險辨識管控不落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執行法律法規意識淡薄,對自己應負的安全責任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現場監理人員到位情況較差,事發不在現場旁站。事發當日中午,塔吊頂升過程臨時新增加未經安全技術交底的頂升安拆作業人員登塔作業,現場監理對此不聞不問。珠江監理公司監理的工地連續發生事故。2017年8月13日,僅在事故發生后的第21天,其監理的中山市東區長江路改造工程工地又發生一起汽車起重機整體傾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傷。(四)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不力。“7·22”事故發生在我市“3·25”較大事故后的4個月內,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海珠區黨委、政府存在著“重發展、輕安全”的問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監管制度不足,致使重大安全隱患問題未能被及時發現、及時整改,未及時發現、協調、解決城鄉住房建設部門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海珠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足,對違法分包、項目經理掛靠等問題視而不見,對塔吊重點環節安全監管不夠細致,對上級批轉的投訴舉報不及時認真查處,未能督促事故單位消除安全隱患;全面落實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致使海珠區質監站發生多起收受禮金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違紀問題。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29天14起塔吊事故,9死11傷
1、6月26日上海虹橋商務區淮虹路申虹路附近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塔吊發生倒塌事故,造成2人受傷。事故原因是鋼平臺老化腐蝕,生銹嚴重、焊縫開裂。2、6月30日河北張家口張北縣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塔吊發生傾翻事故,所幸塔吊并未倒塌,無人員傷亡報告。3、6月30日下午安徽阜陽亞夏駕校旁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發生倒塌,事故傷亡及原因不明。4、7月5日6時,江蘇省張家港市楊舍鎮匯金中心工地一塔吊發生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傷,其中1人傷勢較重。事故原因:一、標準節有陳舊性裂紋;二、起吊超載。5、7月8日,河南鄭州開元路附近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突然倒塌,現場一片狼藉,事故傷亡及原因不明。6、7月9日中午,黑龍江黑河市一在建工地塔吊發生折斷倒塌事故,事發午間,塔吊無人,作業區間小,大臂鎖住,由于大風天氣,塔吊發生倒塌,好在事故中無人傷亡。具體原因還在排查。7、7月11日,陜西省榆林市靖邊一在建工地塔吊拆卸作業時發生倒塌事故,據網友爆料,事故原因是未先拆除部分配重造成嚴重倒塔事故。8、7月12日河南許昌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塔吊斷裂,長吊臂折成彎,1人被困操作間,無人員傷亡,具體原因仍在調查。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事故案例29天14起塔吊事故,9死11傷
9、7月13日11點58分左右,江蘇邳州市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發生倒塌事故,現場一片狼藉,事故有造成人員送醫,具體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中。10、7月15日,遼寧錦州市黑山縣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發生折斷事故,事故有造成人員傷亡,具體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中。11、7月16日,北京大興區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大臂發生折斷事故,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員傷亡,具體原因還在調查中。12、7月17日晚,陜西省西安西京學院附近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業時大臂發生折斷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具體原因還在調查中。13、7月22日18時30分許,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B區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傾斜倒塌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原因在進一步調查中。14、7月24日晚7點,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城關鎮梵壇村附近的一處工地發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死3傷,原因正在調查。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一、塔吊基本知識
1、塔吊分類:a、按基礎分類:承臺式基礎(含樁基礎式承臺)、壓重式基礎、
軌道行走式基礎b、按回轉布置方式分類:下回轉式、上回轉式c、按變幅方式分類:動臂變幅式、小車變幅式d、按塔帽結構分類:有塔帽式、無塔帽式2、塔吊基本構成(上回轉小車變幅式):a、基礎、b、塔身、c、頂升套架、d、回轉機構(含過渡節)、e、平衡臂(含配重,卷揚機構)、f、起重臂(含小車變幅機構)、g、電氣系統(含安全裝置)3、塔吊常用參數:a、起重量b、起重力矩c、覆蓋范圍d、最大安裝高度(獨立高度和附著高度及最大懸高)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配重卷揚機平衡臂塔身頂升套架起重臂變幅小車回轉節塔帽塔吊基本構成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6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基本構成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7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一、塔吊基本知識(續)
4、塔吊選型要點:a、按建筑物形狀特征要求:塔吊最大安裝高度應滿足建筑物高度要求,平面尺寸決定塔吊起重臂長度和塔吊安裝定位。塔吊安裝位置建筑物立面形狀特征決定安裝位置,安拆方案等作業要求b、按安裝位置周圍環境特征要求:塔吊獨立安裝高度應超過周圍已有建筑物高度c、按施工過程被吊物品最大單件重量要求:決定塔吊的最大起重量和相應幅度的起重量(塔吊起重力矩)。特別應考慮滿足鋼筋運輸車輛停靠位置的鋼筋成捆卸車力能。d、按建筑物結構特征要求: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8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一、塔吊基本知識(續)
5、塔吊布置要點:a、滿足平面覆蓋要求(同時與已有建筑不發生干涉、群塔之間相互之間不發生干涉)b、滿足建筑物施工高度內扶墻結構要求c、避讓施工電梯安裝位置,(布置塔吊前應先布置施工電梯位置,確保電梯運輸通道暢通。)d、盡量滿足塔吊常規拆除的空間需求,如必須做特種拆除時,也應會同作業各方合理布置,降低拆除難度。7、塔吊使用應具備的資料: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39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0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二、塔吊使用應具備的資料
一、使用說明書二、設備生產許可證三、設備生產許可明細四、塔吊產品合格證(附檢測報告)(出廠合格證)
五、省內備案證明六、塔吊基礎驗槽記錄七、塔吊基礎施工方案附計算書八、基礎鋼筋材質證明九、基礎隱蔽資料十、砼強度報告十一、安裝、拆除、頂升附墻方案十二、安裝資質、安裝單位安全許可證十三、作業人員上崗證十四、作業安全技術交底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二、塔吊使用應具備的資料
十五、安裝過程記錄十六、安裝完畢自檢報告十七、報驗準用許可證十八、塔吊使用安全技術交底十九、塔吊操作規程(含操作保養、維護規程、標準)二十、塔吊“十不吊”二十一、塔吊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檢驗維修記錄二十二、垂直度測量記錄二十三、塔吊使用檢查、整改記錄二十四、外電防護措施二十五、群塔作業防碰撞措施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三、塔吊安裝專項方案應包含下列內容1、工程概況
2、安裝位置平面和立面圖
3、所選塔吊型號及性能技術參數
4、基礎和附墻裝置的設置5、爬升工況及附著裝置節點圖
6、安裝順序和安全質量要求
7、主要安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
8、安裝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置位置
9、電源的設置
10、施工人員的配置
11、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置
12、安裝工藝程序
13、安全裝置的調試
14、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
15、應急救援預案等
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四、塔吊基礎設計要求A、板式基礎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進行抗傾覆穩定性和地基承載力驗算2、整體抗傾覆穩定性應滿足下式規定: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基礎設計與施工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基礎設計要求3、地基承載力應滿足下式規定(或滿足塔吊說明書規定):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6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基礎設計要求B、樁基承臺式基礎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7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基礎設計要求三、基礎中的地腳螺栓等埋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四、樁基定不應錨入混凝土承臺一定長度;。。。。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8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五、塔吊附著裝置的設計1、當塔吊附墻使用時,附著裝置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2、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繪制制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3、附著裝置的構建和買件應有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4、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筑主體結構進行計算。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49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附著支承處的建筑物主體結構強度應滿足要求附墻裝置桿件制作隨意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0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六、塔吊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基礎準備:a、按照基礎施工方案,確定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組織施工。b、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包括地基驗槽檢查記錄、鋼筋隱蔽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c、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能力等。d、基礎的排水措施。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七、塔吊安裝作業安裝作業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實施,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安裝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安裝前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裝技術交底。安裝輔助設備就位后,應對其機械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作業。吊索具檢查,安裝所使用的鋼絲繩千斤、卡環、吊鉤和輔助之家等起重機具均應符合<<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的規定。作業前應指定專人(有經驗者)對上述物品進行認真檢查。確定完好且符合吊裝力學要求。安裝過程應有專業技術人員和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確保安裝過程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作業中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視線受阻、距離過遠時,應采用對講機指揮。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八、自升式塔吊頂升加節應符合下列規定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九、塔吊安裝注意事項1、塔吊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2、雨雪、濃霧天氣嚴禁進行安裝作業。安裝時塔吊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且風俗不得超過12m/s.3、塔吊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當需在夜間進行塔吊安裝和拆卸作業時,應保證足夠照明。4、當遇特殊情況安裝作業不能繼續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并達到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5、電器作業設備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JGJ46-2005的要求。6、塔吊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7、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件。8、塔吊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輔助用具和雜物。9、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合格后填寫自檢報告書。并應委托專業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檢驗檢測機構應出具檢測報告和檢測合格證。(自檢報告書和檢測報告應存入設備檔案)10、塔吊停用6個月以上的,在復工前再次啟用時,必須再次經過上述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銷軸必須穿入開口銷,開口銷必須張口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十、塔吊的使用要求1、塔吊的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2、塔吊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3、塔吊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6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7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力矩限制器調整檢驗方法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8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調整方法1、選擇已知重量大于塔吊尖部起重量的重物(如選兩個標準節或鋼筋),吊起一定高度(距地面0.5~1米)后重物向前運行,到達說明書中的力矩表相應位置時應該被限位重物不能再向上、向前運行,即為正常。否則即應該調整至符合要求為止。2、相應的檢查資料記錄內容也應反映上述的重量、距離參數才是真實的調整記錄。否則可以質疑調整的真實性。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59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的使用要求(續)4、塔吊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鳴笛示警。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得起吊。5、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6、塔吊起吊前應對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得起吊。7、塔吊起吊前,應按規定對吊具、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當吊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業。8、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9、遇有風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10、塔吊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可能超載的吊物。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0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的使用要求(續)11、在吊物載荷達到額定載荷的90%時,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mm~5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栓拉溜繩使之穩固。12、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使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13、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照標明位置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得起吊。鋼絲繩夾角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1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塔吊的使用(續)14、作業完畢后,應松開回轉制動器,各部件處于非工作狀態,控制開關置于零位,并切斷總電源。15、行走式塔吊停止作業時,應夾緊夾軌器。16、當塔吊使用高度超過30米時,應配置障礙燈。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米時應配置風速儀。17、嚴禁在塔吊塔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18、每班作業應做好例行保養,并應作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結構外觀、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油位、電源電壓等。19、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應實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司機經檢查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20、塔吊的重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常性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應有記錄;當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當使用中塔吊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使用。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2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群塔防碰撞措施安裝位置保證相鄰塔吊結構之間水平方向預留超過2米的距離。安裝頂升作業完成后保證相鄰塔吊結構之間留有大于2米的距離對塔吊司機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加強觀察注意避讓,動作前鳴笛示警。設置警示旗和警示燈,引起注意、建立避讓制度,靜塔讓動塔。輕塔讓重塔等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3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4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十一、塔吊拆卸的注意事項1、塔吊的拆卸作業宜連續進行,當遇到特殊情況拆卸作業不能繼續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塔吊處于安全狀態。2、當用于拆卸塔吊的輔助起重設備設置于建筑物上時,應明確設置位置、錨固方法,并應對輔助起重設備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載能力等進行驗算。3、拆卸前應檢查塔吊的主要結構件、連接件、電氣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頂升機構等項目。發現隱患應采取措施,解決后方可進行拆卸作業。4、拆卸作業也應符合本文第七、八、九項作業要求的規定。5、附著式塔吊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和方法。每次降節前,應檢查頂升系統和附著裝置的連接等,確認完好后方可進行作業。6、拆卸時應明確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7、拆卸完畢后,為拆除塔吊而設置的所有設施應拆除,清理場地上作業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本文檔共95頁;當前第65頁;編輯于星期三\4點33分預計在建筑物上進行塔吊特殊拆除作業要點事先進行拆除方案的編制,確定拆除方法和使用機具,進行建筑結構的校核,如不滿足應對局部進行加固處理。按照方案進行現場準備,按照方案進行預留和加固處理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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