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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檢察院文書寫作第一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
XXX人民檢察院刑事起訴書
X檢刑訴[XXXX]第X號
被告人:(寫明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羈押處所。)(如果是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應當依次寫明每個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內容敘寫。)
辯護人:(寫明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第二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案由和案件來源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為:“被告人XXX(案件來源)”(姓名)搶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為:“被告人XXX(姓名)貪污一案(案由),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案件來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寫為:“被告人XXX(姓名)搶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經XXX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案件來源)”或“被告人XXX(姓名)搶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XXX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XXX人民法院經XXX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案件來源)”
第三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犯罪事實這一部分可寫為:“經依法審查表明,……(寫明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該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特征,簡明扼要敘寫。如果被告人犯有數罪或多次實施犯罪的,應當逐一列舉各項犯罪事實。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寫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再按照被告人的主次順序寫明各個被告人的單獨犯罪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第四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起訴理由和法律依據這部分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性質,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應負的罪責等。可寫為:“本院認為,……(概括論述被告人行為的危害程度行為性質、輕重情節),被告人XXX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引用罪狀、法定刑條款和從重、從輕處罰的量刑條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XX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此致
XX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
(院印)第五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附注:
1.包括被告人現在處所
2.所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清單
3.涉案款物情況
4.其他事項第六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被告人李玉書,男,1970年8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赤山市X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該市郊區時,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李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拉人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繼續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當場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李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準備銷贓時被發現。李畏罪潛逃,后被抓獲歸案。
第七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現假定你為本案的公訴人,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起訴書。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第八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赤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赤檢刑訴字(2000)第X號被告人李玉書,男,1970年8月2日生,漢族,農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X安村,2000年9月12日因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9日被赤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0年9月19日被赤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李玉書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一案經赤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第九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赤山市郊區時,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被告人李玉書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桂珍拉人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桂珍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桂珍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玉書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繼續呼救,李玉書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桂珍當場死亡。李玉書隨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帶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桂珍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李玉書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進行銷贓。第十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上述犯罪事實,有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認為:第一,被告人李玉書,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與被害人徐桂珍發生性關系,但因被害人的極力反抗而未得逞。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和第23條的規定,構成強奸罪(未遂)。第二,被告人李玉書,在強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將被害人徐桂珍殺害。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第十一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第三,被告人李玉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被害人的手表、80元錢以及125只綿羊竊為已有。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玉書的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造成的危害極其嚴重。本院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此致赤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附注:1.證據目錄
2.主要證據復印件第十二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XXX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1999)檢刑字第X號被告人:宛某,男,28歲,漢族,某市人,無業,住某市XX胡同X號。
1993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3年,1999年12月31日因詐騙罪經本院批準逮捕,現在押。被告人宛某詐騙一案,由XXX公安局偵察,預審終結,移送我院審查起訴。經查其犯罪事實如下:
1998年7月,被告人宛某從譚某手中銀元90塊。當被告人宛某發現是假的后,仍以假當真賣給祝某80塊,共獲利5000元全部揮霍。上述事實,證據確鑿,被告人宛某亦供認不諱。
第十三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本院認為:被告人目無國法,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過,本應悔過自新,但其為了私利,又進行詐騙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之規定,已構成詐騙罪,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秩序,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附:本起訴書副本一份
檢察員XXX
2000年X月X日
(院印)
書記員XXX第十四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文書寫作題
被告張XX,男,25歲,漢族,XX省XX縣人,高中文化程度,住XX縣XX街XX號。2002年X月上旬,張XX認識了本縣XX廠女工王XX,并追求王XX,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和了解,王XX發現張XX品性敗壞,不思進取,便提出中斷戀愛關系。張XX采取恐嚇和威逼等無賴手段,百般糾纏王XX,遭到王XX的嚴辭拒絕。同年11月中旬,張XX恐嚇王XX:“你不答應和我交朋友,我就要你沒臉去見人,殺死你全家!”王XX沒有被張的話所動,并盡量躲避張XX。張XX不甘罷休,決定孤注一擲,于2003年1月20日上午,攜帶一瓶濃硫酸,獨自到王家,剛好王的父母不在。第十五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當張XX問王究竟還愿不愿意和他交朋友,王表示不答應,并說自己有了新的男朋友,此時,張XX猛然從夾克內掏出瓶裝濃硫酸,揭開蓋后,迅即向王某臉部倒去,然后離開了王家。屋內的王頓覺臉上焦灼難受,皮膚撕裂般的疼痛,大呼小叫。后鄰居聞訊送醫院搶救,經診斷認定,王的面部皮膚已被破壞、腐爛。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起訴書。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第十六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
杜某某(男,36歲,個體工商戶,初中文化),2002年因盜竊罪被判刑3年,刑滿釋放后從事個體經營。在經營過程中,與另一個體老板趙某某發生糾紛,杜某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07年7月21日,杜某某找來獄友孫某某(另案處理)和自己的表弟李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商議要教訓一下趙某某,準備了砍刀和木棒。杜某某給趙某某打電話,說是要和趙某某談生意。趙某某開車來到約定地點之后,杜某某、孫某某和李某某對趙某某進行毆打,造成趙某某右腎破裂(重傷),以及腿部和腰部三處輕傷。第十七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此外,他們還砸壞了趙某某的車,經鑒定部門鑒定造成損失2200元。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起訴書。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第十八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文書寫作題
甲(女,65歲)經人介紹與乙(男,66歲)結婚。乙有四個子女,他們不同意乙同甲結婚,經常和乙發生爭吵,這件事情也影響了甲和乙的關系,甲和乙在買房等財產問題上也經常發生爭吵,加之乙的性格比較內向,長期的郁悶情緒最終使他喪失了理智。一天,已趁甲不備,用斧頭猛擊甲的后腦,甲忍痛跑出屋后呼救,乙看到罪行已經敗露,便上吊自殺。乙的小兒子丙聽說父親自殺后,來到父親家里收拾遺物,將甲和乙的存折一起拿走,第二天,丙又回來,將甲的存折放回原處。后來,丙因涉嫌盜竊罪經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某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問:人民檢察院就本案案件事實經過審查后,應當作出何種決定?并就此做出一份司法文書。
第十九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X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X檢刑不訴[XXXX]X號被不起訴人:(寫明基本情況,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如果是被不起訴單位,應當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明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第二十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案由和案件來源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為:“被不起訴人XXX(姓名)搶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來源)”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寫為:“被不起訴人XXX(姓名)貪污一案(案由),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案件來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寫為:“被不起訴人XXX(姓名)搶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經XXX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案件來源)”或“被告人XXX(姓名)搶劫一案(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XXX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XXX人民法院經XXX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案件來源)”
第二十一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犯罪事實此部分分為三種情形: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第142條第1款的規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十二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和認定“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十三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和決定本院認為,……(概括敘述行為性質、情節、后果及法律責任。如果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寫明:“經補充偵查,本院仍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決定對XX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的規定),并寫明“犯罪情節輕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XXX(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第二十四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告知事項此部分應當寫為:“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本院申訴。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
(院印)第二十五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不起訴決定書》實例:
XXX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19XX)X檢刑不訴字第5號犯罪嫌疑人曹XX,男,漢族,現年25歲,初中文化程度,江蘇省xx縣人,XX縣農場職工,住XX縣農場職工宿舍X排×號。曹XX過失殺人一案,經XXX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不起訴,現已查明:
19XX年6月17日8時許,犯罪嫌疑人曹XX吃飯時,與本廠職工金X、謝X同桌喝酒,高XX獨自飲酒。酒后,曹XX與謝X發生口角,曹辱罵謝X,引起高XX不滿。高起身欲前往制止、受到金X的阻攔,高說:“小金子你混蛋,小曹是個什么樣的人,你不知道嗎?你還跟他喝酒!”金X不服與高廝打起來,被高打了一拳。這時正與謝X爭吵的曹XX看到金被打,便對高說:“你怎么:打我金哥呢?”說著就向高撲過去,與高廝打,被群眾拉開。農場領導為防止二人再打,就把高帶往大隊辦公室,高在去辦公室的途中昏倒,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
第二十六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經法醫鑒定:1.死者心臟附近有大量脂肪,右心室已有三分之二的厚度被脂肪組織代替,說明心臟已形成脂肪心,心臟功能不強;在某種特殊條件下,即可導致心臟功能紊亂,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2.死者外表僅有三處表皮輕微擦傷。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法醫鑒定在卷,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行為亦供認不諱。本院認為;高XX的死雖然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系,但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曹XX不知高XX患有心臟脂肪性病變,高XX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與曹XX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曹XX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曹xx不起訴。檢察長王XX19XX年7月5日(院章)第二十七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文書寫作題
犯罪嫌疑人孫XX,男,生于1984年9月11日。因盜竊經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過審查,犯罪嫌疑人孫XX于2000年10月11日,伙同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均在押)盜竊某地質勘探隊的倉庫,竊得工作服等16種物資,價值670余元;孫XX分得贓款200元和工作服。鬧鐘、手電筒、訂書器等物品。2001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孫XX又伙同兩名同伙盜竊該縣化肥廠,竊得人民幣180元,手推車兩輛;孫XX分得贓款60元。問:人民檢察院就本案案件事實經過審查后,應當作出何種決定?并就此做出一份司法文書。第二十八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文書寫作題
甲(女,65歲)經人介紹與乙(男,66歲)結婚。乙有四個子女,他們不同意乙同甲結婚,經常和乙發生爭吵,這件事情也影響了甲和乙的關系,甲和乙在買房等財產問題上也經常發生爭吵,加之乙的性格比較內向,長期的郁悶情緒最終使他喪失了理智。一天,已趁甲不備,用斧頭猛擊甲的后腦,甲忍痛跑出屋后呼救,乙看到罪行已經敗露,便上吊自殺。乙的小兒子丙聽說父親自殺后,來到父親家里收拾遺物,將甲和乙的存折一起拿走,第二天,丙又回來,將甲的存折放回原處。后來,丙因涉嫌盜竊罪經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某區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問:人民檢察院就本案案件事實經過審查后,應當作出何種決定?并就此做出一份司法文書。
第二十九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x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60條、第165條、第169條的規定,我(們)受XXX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第一、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三十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第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第三、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從輕、加重、減輕)處罰。公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第三十一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XXX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審判長、審判員:今天,XXX中級人民法院在這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XX受賄一案,這是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反腐敗斗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深受全省人民尤其是xx、xx二市人民的支持和關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受XX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訴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前面進行的法庭調查過程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XX,宣讀了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了相關的書證等證據,出示的證據通過當庭質證,均具有證明效力。宣讀的證人證言、出示的書證與被告人吳XX當庭的供述相互印證,充分證實了本院的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吳XX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為進一步揭露犯罪、弘揚法制,公訴人就本案再發表以下公訴意見,供合議庭參考:第三十二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1.被告人吳XX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點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我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結合本案,被告人吳XX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根據刑法第93條第1款之規定,其主體身份完全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被告人吳XX利用擔任XX市市長、XX省建設委員會主任、XX省建設廳廳長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客觀行為符合受賄罪的行為特征,且被告人吳XX具有索取或收受賄賂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人吳XX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我國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刑法第383條第1項規定:數額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根據被告人吳XX受賄的數額、次數和索賄數十萬元的情節看,公訴人認為,其行為屬情節特別嚴重,應處嚴刑,并沒收財產。
第三十三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2.本案被告人吳XX的其他量刑情節本案被告人吳XX經教育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雖然機關以受賄罪立案偵查,但立案偵查的受賄7萬余元的事實均沒查實,本院起訴書中認定的被告人吳XX受賄的犯罪事實,均由吳XX主動交待,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有關規定,應以自首論,可以對被告人吳XX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吳XX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使偵查機關及時查處關XX、管XX等一批行賄犯罪分子并追繳了大量贓款、贓物及非法所得,也使本案得以在短時間內得以偵查終結,且被告人吳XX認罪、悔罪態度好,結合其自首情節,公訴人建議在量刑時對被告人吳XX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四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3.本案引發的思考看看被告人吳XX幾十年人生經歷,可謂是一帆風順。吳XX1943年11月出生于Xx省XX縣,1969年畢業于華東水利學院(現河海大學)農田水利工程專業,1970年8月至1983年8月先后擔任XX縣軋花剝絨廠干部、XX縣委、縣革委會秘書,XX縣張莊公社革委會副主任,XX縣中興公社黨委書記,1975年12月入黨,1983年9月擔任XX縣副縣長,1984年8月擔任XX縣縣委書記,1987年2月擔任XX省建設委員會主任,2000年5月任Xx省建設廳廳長,是XX省省委委員、省九屆人大代表。
…..….….
公訴人:XXX2001年4月27日第三十五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姚錦云,女,現年二十三歲,公司職員,安徽省霍丘縣人,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市出租汽車公司一場動物園站司機,住本市西城區西直門內五根檁六號。姚錦云自幼讀書,一九九八年高中畢業,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分配到北京市出租汽車公司工作。姚錦云因未完成本公司下達的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份的調度次數指標,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六日下午被所在單位扣除二零零一年十二月的公里補貼等費七百元,所在單位并宣布姚尚欠二百三十元,從姚的二零零二年一月份工資內扣清。第三十六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被告人對此不滿,多次找車隊領導質問申訴。車隊領導以其“思想不通,有不安全因素”為由,經請示場領導,于一月八日停止其出車,被告人更為不滿。二零零二年一月十日上班后,姚再次找車隊領導要求出車,仍未獲允許,當日上午十點許,姚私自將停在車場內機動使用的華沙牌轎車(車牌號31—10945)開出。駛至XXX廣場。姚在XXX廣場躲過交通民警的攔截,開足馬力猛沖,在XXX廣場的人群中橫沖直撞,輾壓致死四人,重傷十二人,輕傷八人,造成特大死傷案件。汽車在路邊的欄桿上撞毀。被告人當場被抓獲。第三十七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公訴意見書。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第三十八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被告人李玉書,男,1970年8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赤山市X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書路經該市郊區時,見被害人徐桂珍(女,34歲)一人在草灘上牧羊,便上前搭話。交談中李產生了強奸邪念,便將徐拉人附近溝內按倒在地,強行撕扯徐的褲子欲行強奸。徐極力反抗,大聲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繼續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數刀,致徐當場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錢,并將徐的尸體移到附近掩埋。隨后,李將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綿羊趕到臨近的高家店村,準備銷贓時被發現。李畏罪潛逃,后被抓獲歸案。
第三十九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現假定你為本案的公訴人,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公訴意見書。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第四十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X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書
X檢民行抗字(XXXX)X號
XXX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寫明判決、裁定文號)判決(裁)向我院提申訴(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寫為:XXX不服XXX人民法院XXX號判決、裁定,向XXX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XXX人民檢察院提請我院抗訴)。我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可簡述審查過程,如審閱了原審卷宗、作了鑒定等,也應說明)。
……[這一部分可根據兩種不同情況采用兩種寫法:第一,如果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一致時,可不寫案件事實,直接寫為“本院認為:……(另起一段,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原審裁判在運用證據、適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論證,指出原裁判的錯誤之處)”;第二,如果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不同時,寫為“現已查明:(另起一段,首先寫明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本院認為:……(另起一段,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論證原裁判存在的錯誤)”]
第四十一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綜上所述,XXX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裁定)……(此處應指明原裁判存在哪幾方面均問題),(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的,加寫“經本院第X屆檢察委員會第X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第X項、第X項、第X項,第X項之規定(符合幾項的規定就寫幾項,行政案件應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此致
XXX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附:隨案移送的卷宗及有關材料第四十二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
1997年,沈陽市X縣二高中指派本校校辦主任賈XX、教師張XX等幾位教師組成校史編寫組,賈XX主要負責領導工作,教師張XX主要負責編寫工作。學校為張XX提供了一些工作的便利,張XX經過2個多月的艱苦工作,完成了校史編寫的大部分工作任務。校史一書署名“沈陽市X縣二高中校史編寫組”。1999年的一天,張XX在一次偶然的機會看到一本獲獎證書,該證書表明,校史一書獲得了X縣教學成果一等獎,但證書上只署了賈XX一人的名字。張XX認為賈XX侵犯其著作權,向沈陽市X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X縣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為張XX不是本案的原告,作出了駁回張XX起訴的裁定。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張XX不服,請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抗訴,維護其合法權益。假設你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寫一份民事抗訴書。第四十三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X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書
X檢民抗字(XXXX)X號張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號駁回起訴的裁定,向XX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XX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我院抗訴。我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現已查明:張XX寫作的作品是為完成XX縣高中安排的工作任務而作出的,屬于職務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張XX享有著作權,單位在兩年時間內有優先使用權。即便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規定,認定該作品為法人創作的作品,即單位享有著作權,在申請評獎之時,也應屬單位的名稱而不應屬賈XX一人之名,賈XX利用職務便利,侵犯了張XX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以及與此相關的榮譽權。上述事實有學校校長提供的證明、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認定。
第四十四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綜上所述,XX市人民法院XXX號駁回起訴的裁定有如下問題:
1、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有錯誤
2、適用法律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第1項、第2項、向你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此致
XXX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附:隨案移送的卷宗及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
1999年7月31日,農機公司為購買配件,向信用社貸款五萬元,利率月息3%,期限至1999年9月30日止,修造廠提供擔保。貸款到期后,農機公司未歸還貸款。同年11月23日,農機公司又與信用社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簽訂協議時,擔保人修造廠未在場,事后也未簽字。延期還款協議達成后,農機公司沒有履行。信用社經鄉農機公司和修造廠追還貸款不成,遂向朝陽縣人民法院起訴。朝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信用社與被告農機公司簽訂的延期還款協議有效,被告修造廠為其擔保亦有效。因此判決被告農機公司償還貸款,被告修造廠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均未上訴,第四十六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來,原審被告修造認為簽訂延期還款協議時,自己未在場,事后也未簽字,因此不應當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修造廠于是向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朝陽縣法院提出抗訴。如果你是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寫作一份民事抗訴書。第四十七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文書寫作題甲是一個企業的副廠長,主要負責企業的技術開發工作。甲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研制開發出一種新產品,并委托乙專利事務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申請了發明專利,并于1993年取得了專利證書。1995年,專利局通知甲,由于他沒有補交專利年費,喪失了專利權,要求他交回專利證書。后來得知,專利局在此之前曾經通知乙專利事務所轉告甲:“專利年費進行了調整,應當補交年費”。甲認為,乙專利事務所沒有轉告自己,是造成自己損失的直接原因。據甲估計,專利權失效后,給他造成的損失大約是50萬元。雙方對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后,甲將乙告上了法庭。在一審程序中,甲認為乙有通知的義務,乙認為自己沒有通知的義務。具體體現在委托書中“其他委托事項”是否包括將專利局的通知轉告委托人的義務。第四十八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甲提供的證據是X省科委的一份文件,文件中規定了專利事務所有轉告專利局通知的義務。但是一審法院沒有采信甲的這份證據,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在二審程序中,乙專利事務所提出,它曾通過郵局向甲郵寄了專利局的通知,甲沒有收到通知與自己無關,責任應當由郵局承擔,便向法院出具了郵局向乙開出的憑證。甲認為乙提交的憑證,是在一審程序之后取得的,沒有證據效力。但是,二審法院采納了乙提供的證據,甲在二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又被駁回。甲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遂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根據上述案情,寫一份民事抗訴書。第四十九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X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X檢刑抗[XXXX]X號
XXX人民法院以X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對被告人XXX(姓名)XXX(案由)一案作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寫明這一程序,然后再寫“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不同情況,理由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違法等幾個方面闡述。)
第五十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綜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此致
XXX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
1、被告人XXX現羈押于XXX(或者現住XXX)
2、新的證人名單或者證據目錄第五十一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X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
X檢刑抗[XXXX]X號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單位及職務,住址,被采取強制措施或服刑情況。有多名被告人的,依從重至輕順序分別列出)。原審被告人XXX一案(寫明姓名、案由),由XXX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XX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提起公訴(對自偵案件,相應改寫為“XX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對自訴案件,相應改寫為“自訴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XX人民法院以X號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作出判決(裁定)……(判決、裁定結果)。經依法審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而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或者有關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程序,應當寫明這一程序,接著再寫“經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第五十二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概括敘寫檢察機關認定的事實、情節。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圍繞刑法規定此罪構成要件特別是爭議問題,簡明扼要敘寫案件事實、情節。一般應當具備時間、地點、動機、目的、關鍵行為、情節、數額、危害結果、作案后表現等有關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要素。一案有數罪、各罪有數次作案的,應依由重至輕或時間順序敘寫。但是,文字應當簡明扼要。原審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該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理由如下:
……(根據不同情況,理由從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審判程序違法等幾個方面闡述。)第五十三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綜上所述,為嚴肅國法,準確懲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款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此致
XXX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
1、被告人XXX現羈押于XXX(或者現住XXX)
2、新的證人名單或者證據目錄第五十四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X檢刑抗[XXXX]X號
XX縣人民法院刑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副本)。判決被告人李廣X、李X中故意毀壞他人面容,手段殘忍,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念其犯罪有義憤情節,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應從輕處罰,判處李廣X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以李X中拘役6個月,緩刑1年,賠償被害人解XX醫療費5542元。本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認定二被告犯罪有從輕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造成量刑不當。其理由如下:
第五十五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一、判決書認定“二被告犯罪有義憤情節,”但并未說明義憤的表現所在,含義不清。根據案情,所謂“義憤情節”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廣X與被害人解XX系夫妻關系。解于1997年4月與被告人爭吵而離家出走,并提出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后,仍不回家。2000年5月7日,其二子放學后去姨家,二被告尋找不見,便認為被解哄騙出走,即經預謀后,將解從其娘家捆綁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兩耳輪、鼻尖和頭發,次日又用鐵絲烙面部后,才為解松綁。從整個案情看,二被告的“義憤”所出無正當理由。所謂“義憤”應是被害人一方有不道德或不法行為的情況下,被告人一方出于正義而產生的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無不道德的行為,更無不法行為,因而構不成被告人一方的義憤情節。
第五十六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二、判決書認定“二被告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與被告人的所作所為不符。1、二被告人施加傷害致解住院后,其醫療費用,分文未予支付,在庭審中仍不愿承擔應付的醫療費;2、二被告人在庭審中對某些情節采取了避重就輕的態度,如二被告原交代對解捆綁后拳打腳踢,且有在場人的證言,被害人陳述及傷勢診斷證明,經審查屬實。但在庭審時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認。據此不能說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和認罪態度好。三、判決書在認定事實上不夠全面準確。經查實二被告實施傷害過程中,被害人解XX先后多次表示悔過求饒,判決書未作認定,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觀惡性程度;另外,判決書認定“被害人解XX住院70余天”對案件的危害結果反映不全面。事實上,被害人解XX左耳輪外傷并發軟骨骨膜炎,現仍在治療中。第五十七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四、判決書由于上述三條原因,得出了“應從輕處罰”的錯誤指導思想使得量刑明顯偏輕,二被告在多人圍觀,被害人多次求饒的情況下,非法捆綁毀人容貌,致其重傷,又行逼供,手段毒辣,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極壞。被害人解XX被害后,不僅肉體上受到極大的痛苦,而且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總感到年僅三十幾歲,面容被毀,丑不堪目,無地自容,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殘害后,懸梁自盡,引起社會的公憤。如不從嚴叢重處罰二被告人,則不足以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憤和社會輿論。根據被告人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95條第1項,已構成故意傷害(重傷)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情節惡劣的,可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罰,直至判處死刑。”但是,原判決書卻將主犯李廣X處3年有期徒刑,將從犯李X中減輕處罰為拘役6個月,而且皆適用緩刑,是與刑法有關規定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精神相違背的,是非常錯誤的。
第五十八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綜上所述,我院認為:對被告人李廣X、李X中應以《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的量刑幅度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科處較重的刑罰。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1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改判。此致
XXX人民法院檢察員:XXXXXXX年XX月XX日(院印)附:
1、被告人XXX現羈押于XXX(或者現住XXX)
2、新的證人名單或者證據目錄第五十九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XX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X檢刑抗[XXXX]X號原審被告人李廣X,男,35歲,漢族,農民,初中文化程度,XX縣XX鄉XX村人。2000年5月17日被XX縣公安局逮捕。原審被告人李X中(李廣X之父),男,67歲,漢族,農民,文盲,住址同上。2000年5月27日被XX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XX市人民法院刑終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副本)。判決被告人李廣X、李X中故意毀壞他人面容,手段殘忍,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念其犯罪有義憤情節,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應從輕處罰,判處李廣X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以李X中拘役6個月,緩刑1年,賠償被害人解XX醫療費5542元。將依法審查,本案的事實如下:
第六十頁,共六十六頁,編輯于2023年,星期日
被告人李廣X與被害人解XX系夫妻關系。解于1997年4月與被告人爭吵而離家出走,并提出離婚。經判決不準離婚后,仍不回家。2000年5月7日,其二子放學后去姨家,二被告尋找不見,便認為被解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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