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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司考題(2014單選)36.刑事審判具有親歷性特征。下列哪一選項不符合親歷性要求?()
A.證人因路途遙遠無法出庭,采用遠程作證方式在庭審過程中作證
B.首次開庭并對出庭證人的證言質證后,某合議庭成員因病無法參與審理,由另一人民陪審員擔任合議庭成員繼續審理并作出判決
C.某案件獨任審判員在公訴人和辯護人共同參與下對部分證據進行庭外調查核實
D.第二審法院對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通過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進行審理續前頁(2013單選)37.開庭審判過程中,一名陪審員離開法庭處理個人事務,辯護律師提出異議并要求休庭,審判長予以拒絕,四十分鐘后陪審員返回法庭繼續參與審理。陪審員長時間離開法庭的行為違背下列哪一審判原則?()
A.職權主義原則
B.證據裁判規則
C.直接言詞原則
D.集中審理原則續前頁(2013單選)39.檢察院以搶奪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被告人構成搶劫罪。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建議檢察院改變起訴罪名,不能直接以搶劫罪定罪
B.可以直接以搶劫罪定罪,不必建議檢察院改變起訴罪名
C.只能判決無罪,檢察院應以搶劫罪另行起訴
D.應當駁回起訴,檢察院應以搶劫罪另行起訴續前頁(2014多選)71.關于庭前會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被告人有參加庭前會議的權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可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調解
C.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可在庭前會議中就是否排除作出決定
D.控辯雙方可在庭前會議中就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進行討論續前頁(2014多選)73.關于簡易程序,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涉嫌持槍搶劫,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兩名審判員和一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B.乙涉嫌盜竊,未滿16周歲,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同意后,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C.丙涉嫌詐騙并對罪行供認不諱,但辯護人為其做無罪辯護,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傷害,經審理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遂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續前頁(2014多選)72.方某涉嫌在公眾場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訴。關于本案的審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如果任某擔心影響不好不愿起訴,任某的父親可代為起訴
B.法院通知任某參加訴訟并告知其不參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視為放棄告訴,該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訴
C.方某的弟弟系該案關鍵目擊證人,經法院通知其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強制其到庭
D.本案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續前頁(2013多選)74.被告人劉某在案件審理期間死亡,法院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其親屬堅稱劉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對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B.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劉某無罪
C.根據劉某親屬要求,應當撤銷終止審理的裁定,改判無罪
D.根據劉某親屬要求,應當以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該案第12講第二審程序第一節兩審終審制第二節第二審程序概述第三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第四節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第五節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一節兩審終審制一、概念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相鄰的兩級人民法院審判,普通審判程序即告終結,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一)相鄰的兩級1、基層法院:不可能成為第二審法院2、第二審法院:上一級,不是任何上級3、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宣判后不立即生效4、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宣判后立即生效續前頁(二)普通審判程序強制醫療程序作出的決定——馬上生效(三)不得上訴:不等于不得救濟——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訴
(四)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不等于不得抗訴審判監督程序——抗訴說明:1、兩種抗訴2、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續前頁二、特殊情形(一)最高法院審判的案件:一審終審
判決作出后馬上生效(二)死刑案件:兩審+死刑復核程序注意:死刑復核程序——不是一個審級(三)自訴案件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簽收終審的核心含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付諸執行。第二節第二審程序概述一、概念第二審程序(上訴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程序。(一)主體:第二審法院(二)啟動:上訴、抗訴:法院不得主動提審(三)對象: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無“決定”)(四)內容:事實和法律二、地位:獨立的階段,但非必經階段。續前頁三、功能(一)糾錯(二)救濟(三)統一法律適用四、類型(一)復審型與續審型:根據上訴審的審理范圍是否受上訴的范圍限制(二)終審型與非終審型:根據審級制度(三)巡回審判型(英美)與固定審判型(大陸):審判人員的來源(四)強制上訴制(死刑)與任意上訴制度補充:上訴許可制與上訴自動制:審查上訴理由(第三審)第三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主體(一)上訴:(NO.216)
1、獨立上訴權(1)被告人、自訴人本人(2)被告人、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僅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p>
2、無獨立上訴權:需經被告人同意;以被告人的名義(1)辯護人(2)近親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NO.106)續前頁(二)抗訴:檢察院——“確有錯誤”“應當”(NO.217)(三)注意
1、被害人:無刑事上訴權,但有權申請檢察機關抗訴
2、上訴和抗訴的性質(1)上訴:權利——“有權”(NO.216)(2)抗訴:職權(權力和責任)——“應當”二、提起理由:(一)上訴:無法定理由——“不服”(無罪判決?)(二)抗訴:有法定理由——“確有錯誤”(概括)(檢規NO.584)
1、有利于被告人
2、不利于被告人的錯誤續前頁(1)事實錯: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定罪錯(“有無錯”):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3)量刑錯: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4)罪數錯: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5)“附刑”錯: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6)程序錯:審理過程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續前頁三、提起方式(一)上訴:書面或口頭——期滿前最后一次為準(二)抗訴:書面(檢規NO.587)四、提起程序(一)上訴(NO.220)
1、通過原審法院(1)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狀、案卷、證據(2)向同級檢察院、當事人:上訴狀副本
2、直接向第二審法院(1)向原審法院:上訴狀(2)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狀、案卷、證據(3)原審法院送交同級檢察院和當事人:起訴狀副本續前頁(二)抗訴: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檢規NO.587)
1、原檢察院向上一級:報送——抗訴書副本+案件材料2、上一級指令下級抗訴(檢規NO.598)
3、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抗訴書、案卷、證據
4、原審法院向當事人:抗訴書副本五、提起期限:接到文書第2日起算(一)判決:10日(被害人收到判決書5日內請求)(二)裁定:5日說明:1、不區分上訴與抗訴2、附帶民訴同刑訴:另行審判也同(法釋NO.301)續前頁六、提起后撤訴(一)上訴后撤訴(法釋NO.304-305)1、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應當準許2、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應當審查(1)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續前頁(3)例外(無需審查):死刑立即執行上訴開庭后宣告前撤回:應不予準許(類似,死刑強制上訴)(二)抗訴后撤回(法釋NO.307)1、在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1)應當準許(比較:起訴后撤回——審查理由)(2)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移送: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注意:撤回抗訴1、上一級檢察院認為不當,向同級法院。(檢規NO.589)2、下級認為不當呢?續前頁2、在抗訴期滿后第二審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1)可以準許(可以不審查?)(2)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注意比較: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三)撤訴與一審裁判的效力(法釋NO.308)1、期限內撤訴:期滿之日起2、期滿后撤訴:(1)準許的:第二審裁定書送達之日(2)不準許的:?第四節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一、全面審查原則(實事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地位:我國第二審程序的法定原則(二)含義:就全案進行審查,不受上訴、抗訴范圍限制1、既審查上訴、抗訴部分,又審查沒有上訴、抗訴的2、既審查事實,又審查法律3、既審查實體,又審查程序4、既審查刑事部分,又審查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生效)
僅上訴民事,也審查刑事(法釋NO.313)5、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上訴、被上訴、被抗訴:審查全案,全案不生效(NO.222;法釋NO.311)6、上訴的被告人死亡,仍對其他被告人審查
(法釋NO.312)續前頁二、第二審審判程序(一)審判組織:審判員合議庭(3-5人)(二)審理的方式:參照第一審(NO.231)1、開庭:應當開庭的情形(NO.223;法釋NO.317)(1)對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2)死刑:(法釋NO.317)(增)
1)立即執行
2)死刑本人不上訴,同案犯上訴
3)死緩,有條件的應當開
(3)抗訴(4)其他續前頁2、可——不開庭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法釋NO.318)(1)需要發回的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違反法定程序(2)可以不開:未開庭何以判斷是否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庭前就進行了實質判斷?辯護是否還有空間?續前頁3、庭審方式:重點和效率(法釋NO.323、法釋NO.316)(1)法庭調查(法釋NO.322)1)先讀一審裁判文書(可簡讀——可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名稱和判決主文等)
2)上訴者或抗訴者先說,均有則檢察員先說(2)法庭辯論順序:同上(3)重點:“有異議的事實、證據”、“新的證據”;
1)沒異議的事實、證據、情節等可直接確認
2)提出新的事實是否容許?該如何處理?增加起訴?續前頁(4)數罪:事實清楚且無異議的,可不在庭審時審理(5)未上訴的被告人、未被申請出庭、法院認為沒必要的:可不再傳喚到庭(6)未上訴、未被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準許。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7)未上訴、未被上訴、未被抗訴的同案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續前頁4、不開庭(書面審理)的要求:(法釋NO.324)(1)全體合議庭成員應閱卷,必要時提交書面閱卷意見(2)訊問被告人(3)聽取其他當事人意見(4)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爭議:有人擔心,不開庭成為原則(三)開庭審理的地點:方便訴訟、社會效果
1、第二審法院所在地
2、案件發生地
3、原審法院所在地續前頁(四)審理的結果(NO.225;NO.227)1、事實、法律、程序正確:應當裁定
——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2、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可以(1)查清后,改判(判決)(2)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3、事實無誤,法律或量刑不當:應當改判(判決)4、違法訴訟程序: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NO.227)(1)公開審判:應當公開而不公開V相反情形(2)回避制度(3)審判組織:人數、資格續前頁(4)侵犯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說明:對訴訟權利的保護比較弱,公然允許違法(5)其他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說明:1、判決與裁定:改動了實質內容——判決2、僅有一項“可以”,其他全部“應當”3、發回重審(NO.228;NO.225)(1)種類:“違反程序”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審判組織:另行組成合議庭(3)程序性質:第一審——仍可上訴(4)已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發回者,不得再發回(NO.225)續前頁(五)宣告
1、一經宣告(非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可以委托原審法院代為宣告(六)審理期限:比較一審(NO.232)
1、2個月
2、2+2(省級批準或決定)個月(1)死刑(2)附帶民事訴訟(3)NO.1563、還需延長或最高院受理的上、抗訴:最高院決定
4、不包括檢察院閱卷時間:最長一個月(NO.224)
5、發回重審,重新計算(NO.230)續前頁三、特殊問題(一)附帶民事訴訟(法釋NO.330-332)
1、如果兩者均未生效(均上訴或抗訴),均有錯誤,應一并審理,一并改判(不得分開審理)
2、僅刑事上訴,但民事已生效卻有錯,則對民事部分通過審判監督改判(刑事和民事分開審理)
3、僅民事上訴,但刑事已生效卻有錯,則對刑事部分通過審判監督改判,將民事與刑事一并審理
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恢復民事二審?
4、二審期間,就附帶民事訴訟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可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續前頁(二)自訴(法釋NO.333-334)
1、調解:制作——調解書原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
2、和解:裁定——準許撤回自訴+撤銷原判決、裁定
3、反訴:告知——另行起訴(為何不調解?)(三)財物處理:公檢法(NO.234)
1、保管
2、制作清單(增加)
續前頁3、移送(1)清單:其目的在于便利法院判決處理(2)證據:有些物品不需要移送,移送的只是證據
1)實物:應當移送
2)不宜移送的實物:移送清單、照片或證明文件4、不得挪用或自行處理5、判決時,應當對財物和孳息作出處理(增加)一審也需要續前頁6、判決生效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處理(增加)(1)銷毀違禁品(2)贓款贓物及孳息
1)返還被害人:作證據使用
2)一律上繳國庫:除被害人的以外
其他人的財物呢?7、被害人合法財產:及時返還(不作證據使用)
被告人的合法財產呢?第五節上訴不加刑一、含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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