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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4越秀區申請設立民辦教育機構工作指引辦理機關越秀區教育局辦理條件一、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且具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在越秀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招生,舉辦實施小學、初中和非學歷教育培訓學校(中心)(以下簡稱教育機構)。二、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企事業經營狀況良好;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法人資格,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無違規辦學的經歷。三、辦學機構必須符合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辦學條件和要求,布局合理。辦理流程一、申請。(一)申辦單位或個人向越秀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呈交辦學申請書及所需的辦學材料、證明、證件,如符合辦學要求發給《廣東省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表》一式兩份填報,給申辦單位或個人出具到銀行開戶證明;(二)申辦單位或個人憑開戶證明到國有四大銀行(任意一間)開戶并存入所需的辦學資金,憑存款憑證到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辦學驗資報告;(三)申辦單位或個人向越秀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呈交全部有效的辦學材料。二、受理。(一)在舉辦者按要求提供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后由越秀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受理;(二)審查辦學材料;1、審查舉辦者所交的全部材料及填寫的表格;2、審核、驗證辦學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的準確性和合法性;3、審查辦學有關材料、證明是否符合辦學基本條件和要求。(三)實地考察辦學場地。考察辦學場地和設備、設施,是否與資料相符,是否符合辦學要求。三、審批。由越秀區教育局研究審批。對不符合辦學要求的,告知辦學者。四、發證。由越秀區教育局對辦學機構頒發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所需材料辦理依據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越秀區寺貝通津12號3樓聯系電話:87764016辦理時間(參考)長期辦理辦理時限一、舉辦非學歷教育的培訓學校(培訓中心),自越秀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受理齊備、有效的辦學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答復。二、舉辦學歷教育的小學、初中學校,自越秀區教育局綜合教育科受理齊備、有效的辦學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三、申請舉辦學歷教育的學校要在當年的3月底前全部交齊所有材料。批準設立的時間遲于3月底的,當年不能招生辦學。收費標準免注意事項一、經批準舉辦的培訓學校(培訓中心),領取辦學許可證后,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及完善各項證照后,方可登招生廣告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二、境外機構及境外個人申請辦學不屬本區審批權限。越秀區申辦民辦教育機構審批流程申辦者:提交申請書及申辦者資格證明文件審批機關:打印書面申請書。審查申辦者資格,提供政策咨詢。發放《申報審批表》完成時限:10個工作日。申辦者:填寫《申報審批表》報送除存款證明以外的申報材料審批機關:審查材料及擬辦教育機構名稱。完成時限:5個工作日。申辦者:出具臨時開戶證明、退回申報資料憑證明到銀行開戶,存入相應資金,索取存款證明,到會計師事務所驗資。提交全部申報資料辦理消防安全鑒定,審批機關為主管單位的可直接報審批機關:房屋安全鑒定。受理。完成時限:評議委員30個工作日。會:評議。業務主管單位:加審核意見。規定不需要評議的經審核直接報批申辦者:批準設置的發給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領取辦學許可證、批復文件或通知對不同意設置的發給通知。審批。完成時限: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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