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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婚姻法與離婚婦女的財產權——“胡海英離婚案”個案研究
[摘要]:男女兩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但事實上女性的財產權利卻是離婚過程中的一個脆弱環節,究竟哪些與社會性別有關的社會文化因素影響了女性的財產權利?本文從法律視角和社會性別視角對《婚姻法》修正案實施后全國財產分割標的最大的一起離婚案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試圖挖掘司法實踐中妨礙女性取得公正判決結果的深層根源。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女性權利/社會性別視角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民營經濟隊伍日益壯大,其夫妻財產關系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夫妻共同財產在數量、種類、結構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為夫妻一方在離婚時,私自處分共同財產,侵占另一方的財產權益創造了條件。《婚姻法》修正案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隱匿與轉移?女方對男方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質證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離婚訴訟過程案中究竟哪些與社會性別有關的因素影響女性的財產權利?這是《婚姻法》修正案自2001年4月實施以來遇到的新問題,也是迫切需要回答解決的問題。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及相關問題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共同生活費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在夫妻財產制的諸多內容中,最重要的核心內容是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2001年4月中國實施的《婚姻法》修正案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即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法律雖然規定了夫妻財產權利平等,但事實上很多婦女的財產權利都成為離婚過程中的脆弱環節。金一虹通過對法院365份卷宗和個案分析發現,房產分割,女性處于明顯劣勢;子女撫養,重負更多地落在女性身上;生產經營性資料和經營權的爭奪,女性極難獲勝;婦女對共同財產的主張常得不到支持;女方因種種原因放棄了應享權益,在放棄權益的前提發生變化后,常常得不到相應權利。
在離婚夫妻財產分割中,最能充分體現兩性權力關系的本質以及他們對家庭財產的實際占有、處分的權力分配。因此,本研究選擇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胡海英訴李鐘鳴離婚案,作為新婚姻法頒布實施后中國大陸最大一起財產糾紛離婚案,胡海英離婚案曾經引起廣泛關注。2001年4月20日,胡海英向有管轄權的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要求解除和李鐘鳴的婚姻關系,撫養女兒,并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2001年11月13日,南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婚生女隨李鐘鳴生活,胡海英每月負擔撫養費200元,一處使用面積28平方米的公產房由H女承租居住。對雙方有異議的兩處火鍋店、一個實業公司、三處房產、三輛車因有案外人主張權利,被判另案處理。被判兩手空空的胡海英對撫養權及財產劈分提出異議,于2001年11月14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2年4月12日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決定中止本案審理,財產爭議另案訴訟完畢后,再恢復本案審理。2002年5月,胡海英起訴至南崗區法院,要求依法確認哈爾濱宏鳴火鍋店財產所有權。一審已經確認胡海英為這兩家火鍋店的財產所有權人,男方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此案正在確權的二審階段。
本研究在《婚姻法》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度的框架下,對其離婚過程中的夫妻財產分割情況進行研究,以此探討在司法實踐中有哪些與社會性別有關的社會文化因素妨礙女性取得公正的判決結果,女性的財產權利是怎樣從法律上的平等走向事實上的不平等的。
本研究的案情分析主要基于以下材料: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南民一初字第2236號民事判決書;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哈民一終字第184號民事裁定書;巫昌禎、楊大文、陳明俠、夏吟蘭、李明舜五位婚姻法專家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關于胡海英訴李鐘鳴離婚一案的三點意見》;胡海英的代理人黑龍江法準律師事務所的代理詞及胡海英的上訴狀;胡海英本人提供的關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資料,包括:兩個火鍋店設立時的驗資報告、變更注冊資本登記事項檔案材料、變更企業負責人登記事項檔案材料、購房收據、購房合同、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機動車登記表;對胡海英本人及代理律師的訪談資料。
本文僅僅是一個特殊的離婚個案研究,并不能推論大陸總體離婚財產分割狀況,關于離婚婦女的財產權利基本狀況,我會借用其他相關研究的數據和結論。但這個離婚個案可以深入探討分析婦女財產權利受損的社會性別因素,有助于我們認識社會性別制度建構的規則以及關注司法實踐中的性別公正問題。
二、個案簡介:千萬家產,胡海英為何兩手空空?
胡海英與李鐘鳴于1997年6月25日登記結婚,婚后與李鐘鳴的父母同住一處,并于1999年7月8日生一女孩。后來夫妻關系惡化,2001年2月,胡海英和丈夫李鐘鳴激烈爭吵后,從家里拿走50萬元現金帶著年幼的女兒出走大連。隨后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家中失竊。她很快就被哈爾濱市南崗公安分局從大連抓回來,塞進了拘留所。同年3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警方以涉嫌盜竊為由將胡海英刑事拘留。4月4日,警方逮捕胡的提請被檢查機關退回,胡海英被取保候審。
2001年4月,胡海英向南崗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要求解除和李鐘鳴的夫妻關系,撫養女兒,并依法取得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在胡海英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中主張依法分割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是宏鳴火鍋店的所有權、經營權,4處房產權,宏鳴實業公司的股權,火鍋店的營業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等。具體包括,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投資人為李鐘鳴的宏鳴火鍋店復華店;成立于2000年6月28日、投資人為李鐘鳴的宏鳴火鍋宣化店;成立于2000年2月、李鐘鳴控股60%的宏鳴實業有限公司;以及哈爾濱市南崗區麗順街的—處復式商品樓、南崗區馬端小區—處地下室、哈爾濱市南崗區長江路世紀廣場的世紀名店商品房及—臺三菱吉普車、兩臺松花江面包車。
在法庭上,李鐘鳴拒絕了胡海英分割上述財產的要求,稱自己不僅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欠下巨額債務。除了宏鳴火鍋店復華店、宣化店的負責人均己更名為其母親金順濤外,他拿出麗順街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稱該處房產為其父親李圭學所有;稱馬端小區、世紀廣場的世紀名店商品房均為其母金順濤所有。宏鳴實業有限公司也成了金順濤委托他經營;房產也是金順濤出資購買的。此外,李鐘鳴的3臺車均已轉讓給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償欠款。總而言之,李鐘鳴沒有一分錢分給胡海英,反而有幾百萬元的債務要求胡海英背負。
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經審理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由于雙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養,不能互諒互讓,現雙方已分居八個月之久,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準予。婚生女應隨被告生活為宜,原告應承擔子女撫育費。關于原告提出本田轎車、三菱吉普車、兩輛松花江面包車作為夫妻同共財產劈分一事,因本田車系被告婚前所購,故為被告的婚前財產。其余三輛車因車主已變更為案外人于鑫,于鑫對此三臺車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要求將兩處火鍋店及哈爾濱宏鳴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劈分一事,因上述三處實體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故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復式商品房、世紀廣場名店商品房、馬端街地下室房產應作為夫妻共有房產劈分一事,亦因上述三處房產均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應另案訴訟處理。關于原告提出有債權50萬問題,因無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關于被告提出有債務620萬問題,因被告無相關證據證實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據此作出以下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由被告撫養,原告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擔子女撫養費200元;三、原告可于每周日10時至14時探望婚生女;四、個人衣物歸各自,個人婚前財產歸各自;五、坐落于哈市南崗區復華小區C5棟8單元2層3號公房住房一處由原告承租居住;六、雙方戶口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分開。
對于一審判決,被告李鐘鳴沒有提出異議,原告胡海英對撫養權及財產劈分提出異議,于2001年11月14日,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收益沒有認定”為由,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由于種種原因,我沒有訪談到本案的主審法官。
但在查閱有關資料時,發現了主審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發表的意見,說出了對胡海英請求劈分財產法院未予支持的依據理由:本田轎車是李鐘鳴與胡海英結婚前個人購買的,有車籍檔案為憑,該車為李鐘鳴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該車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劈分。其余要求劈分的車輛、房屋,及哈爾濱市宏鳴火鍋店及哈爾濱宏鳴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根據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中有關具體問題的意見的匯編》中,有關第三人問題中明確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凡涉及與案外人有房屋產權,或者財產等爭執問題的不能列第三人合并審理,對此,一般可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其它訴訟案件,也可以先處理離婚案件,對其它問題另案處理。”法院對胡海英要求劈分共同財產的請求,因都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法院裁決另案訴訟解決完全符合法律依據。
法官認為,法院對這一離婚案的判決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該判決并沒有剝奪胡海英任何權利,更不是所謂的“凈身出戶”,胡海英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另案訴訟劈分財產。在劈分財產案件中可以讓所涉及的有關人員參加訴訟。法院會對各方利益充分考慮,依法做出判決。
三、從法律視角分析胡海英離婚案
我認為本案關于財產部分爭執的焦點有兩個:一是火鍋店及由此派生出的其他財產包括公司股權、房產、車輛等,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被告擅自改變財產所有權,是認定為《婚姻法》47條規定的財產轉移還是認定案外人主張權利另行訴訟?我的研究結論是:
無論財產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胡海英都不應該兩手空空。
宏鳴火鍋的兩個店都是李鐘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經營積累投資興辦的私營獨資企業;宏鳴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也是由李鐘鳴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經營積累投資占60%股權的私營企業。從宏鳴火鍋店的工商登記看,最初的投資人登記為李鐘鳴,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鐘鳴的代理人認為宏鳴火鍋店的前身是“宏鳴小吃”,是李母金順濤出資,只是工商登記為李鐘鳴,在本案中,工商執照、工商檔案作為由國家行政機關制作的文書,無疑是一種原始的、直接的、具有公文性質的證據,它對相關事實的證明是充分的、具有權威性的。企業所有權應以工商注冊登記為準。李母的出資假設是真實的,也只能視為母子之間的贈與行為。
另外,假設“宏鳴火鍋店”是李鐘鳴的婚前財產,那么,在李、胡結婚后,夫妻共同參與經營管理,個人婚前財產資本增值部分,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夫妻的婚后共同所得。這一點從“宏鳴火鍋復華店”的工商登記材料中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再退一步講,即使李鐘鳴的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約定為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精神:“一方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胡海英也不應該是兩手空空的結局。
李鐘鳴的行為是明顯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新《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這一法條中的“離婚時”究竟應怎樣理解,目前還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我認為應當是包括離婚起訴的時候或者有離婚意向的時候,盡管李鐘鳴是在起訴離婚之前轉移了所有權,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那時夫妻感情已經惡化,否則不會有哪個丈夫因為妻子拿了自家的錢出走而報案將妻子抓回投進拘留所。
2001年3月20日,就是在胡海英被拘押第三天,兩處火鍋店變更企業負責人,由李鐘鳴變更為金順濤。李鐘鳴擅自更改工商登記,將三家企業、四處房產、三輛汽車變更或過戶到其父親、母親和朋友的名下。改變了所有權,侵害了胡海英的合法權益,且被告是在原告與被告感情惡化時處分該財產,是明顯的轉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處分行為應當是無效的、違法的。法院應少分或不分這部分財產。
從另一個角度看,李鐘鳴在一審中曾提出有債務620萬,而這一債務一審未予認定,那么就是偽造債務。而據47條的規定,這恰恰又是本案被告不分或少分財產的法定根據。但遺憾的是法院并沒有對此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貫徹落實新《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關鍵在于認定“轉移財產”行為。當一方以占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目的,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雙方共同財產改變權屬,使對方無法控制本應屬于自己的財產。這種行為是最明顯的轉移財產,其特征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最終達到一方占有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目的。
在胡海英離婚案當中,一審法院對雙方有異議的關于企業、房產、車輛等財產分割都做出另案訴訟處理的決定,理由是有案外人主張權利。所有的轉移財產行為一般情況下都是轉移給案外人,形式上看都是合法的轉移,法院只有在詳細審查轉移行為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能確定是轉移財產行為,還是案外人主張權利,才能充分貫徹落實《婚姻法》第47條的精神實質。如果這種情形都按案外人主張權利另行訴訟處理的話,那么47條規定無疑是一紙空文,這對惡意轉移財產的一方是一種間接的縱容。
雖然法院一再聲稱并未剝胡海英的任何權利,胡海英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另案訴訟劈分財產。但我認為胡海英在財產實際已握于他人之手的情況下,要證明自己的所有權肯定是困難重重,李鐘鳴的一些舉動已有明顯的轉移財產之嫌,顯然,未來的訴訟將對胡海英非常不利。同時,另案處理也給胡海英增加了訴累,增大了訴訟成本。
四、從社會性別視角分析“胡海英離婚案”
目前中國大陸在提高婦女的社會和家庭地位方面已經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變化。比如,婦女在教育、健康、家庭決策等方面的狀況有所改善,具有社會性別意識的個人、群體、包括學者和決策者日益增多,但變化的進程仍然十分緩慢。與男性相比,婦女在占有、控制和利用家庭和社會資源的機會和權利仍然缺乏平等。有關性別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仍處于象征性階段,缺乏實質的系統的可操作的性別平等政策體系,更缺乏有效的性別平等監督和評估機制。
日常生活中,我們種種自然而然的行動總是受著一些看起來似乎歷來如此的事物的影響,如傳統觀念,傳統觀念在人們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即使社會發展變化,那些烙印還會繼續存在發揮作用,譬如社會性別制度。社會性別是社會關系的表現,是權力關系的一種存在方式。社會生活的正常維持總是需要這種或那種的制度準則——它們并非明文規定,卻是深入人心并發揮巨大作用。在性別劃分上,便是社會性別制度。在司法領域也是如此,當階級、種族、地域等范疇都不足以解釋婦女的不平等地位時,必須引入社會性別范疇對司法實踐中女性所受的不公正待遇進行深入分析。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3條亦明確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顯然,在法律上妻子擁有與丈夫平等的財產權利。但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事實上的平等,男女平等被寫進了《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中,這些固然是兩性法律地位平等的關鍵所在,但法官對其在司法實踐中的自由裁量同樣至關重要。經驗表明,即使是最進步的法律也會被司法大筆一揮而遭到挫敗。因此,“司法實踐中的性別平等”將是今后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
從社會性別視角分析“胡海英離婚案”,可以看到,訴訟過程中婦女的財產權益是一個脆弱環節,兩性在社會資源占有上的差異及對法官的不同影響、傳統父系繼承制造成的兩性婚前財產的不均衡擁有、從夫居制使女性在財產分割中的孤立無援和司法裁決中的性別偏見是妨礙女性取得平等、公正裁決結果的主要原因,在訴訟過程中,女性的需求和愿望并未轉化為受到保護的權利。
男女兩性在社會資源占有上的差異及對法官的影響使女性處于不利地位。
在訴訟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是處于一種權力不平等的關系當中。特別是在話語的權力和司法裁決的權力等空間上都有非常明顯的差別。男女兩性所擁有的社會資源及其對法官產生的不同效果顯然是影響判決結果的重要變量。盡管所有的法官都聲稱自己判案的標準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每個在大陸法院打過官司的當事人包括律師都知道一個案子在訴訟過程中應該如何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運作。我的一位律師朋友曾經說起過如何把一個案子放在一個值得信任的法官手里,他找到了一位女法官,原因是可以盡量避免對方當事人用一般對付男性的辦法如吃喝、洗浴按摩等方法先行一步,從而為自己贏得時間,可以盡快結案。一些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也曾牢騷滿腹,說最怕的就是雙方當事人旗鼓相當,各顯神通,一個案子上來,雙方全找領導過問,弄的辦案人不知所措。唯一的辦法就是看哪方找的領導級別高、權力大。且不說這是“中國特色”的司法審判,僅僅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各顯神通”就充分表現出權力生成中的資源占有。
吉登斯認為,在權力的生成過程中有兩種資源類型,一是權威性資源,二是配置性資源,。權威性資源是權力生成過程中所需要的非物質性資源;配置性資源是權力生成過程中所需要的物質資源,包括自然環境與人工物質產品。
我認為,司法訴訟中的社會資源包括:權威性資源,如當事人對有關法律信息的占有、當事人的社會支持網絡、當事人擁有的政治資本等;配置性資源,如當事人擁有的金錢、社會地位以及相應的其他經濟資源和由此而產生的對法官的影響。
從胡海英離婚案中可以看出,當事者雙方對社會資源的占有是極不平衡的,男方身為南崗區人大代表、哈爾濱市“十佳青年企業家”,千萬資產的實際擁有者和受益者,而女方僅僅是個家庭主婦,一個兩歲孩子的母親,其權威性資源和配置性資源不可同日而語。除了期待著法院的公正判決,社會幾乎沒有為她提供其他取得平等結果的機會。
傳統父系繼承制造成的兩性婚前財產的不均衡擁有。
在中國大陸,目前還普遍實行父系繼承制。雖然女兒通常可以通過嫁妝的形式得到一筆贈予,但按傳統習俗父母的不動產和生產性資料仍然是傳兒不傳女。即便在城市也是如此。男性繼承的不動產和生產性資料在婚后仍有增值的可能,而妻子帶來的嫁妝多為日常生活用品,不僅難以增值,而且折舊甚快,所以即使雙方父母為新的家庭"投資"數額相當,實際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仍是不等價的。這樣在取消了夫妻個人財產轉化為共有時對女性是很不利的。事實上女方的婚前財產大多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逐漸損耗,而男方的不動產卻在不斷的增值而且仍被視為男方家產。有調查表明,婦女出嫁多年后,由于體力上不能或經濟上很少對自己父母盡贍養義務,依照繼承法13條第4款規定,她們通常不能或少分得父母主要遺產,而新婚姻法又規定,夫妻繼承的指定了一方為繼承人的遺產將作為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所以婦女事實上基本喪失了所有繼承權。
胡海英父母的主要家產如房屋都留給了兄弟,她只得到了部分生活用品和家用電器作為陪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從夫居制導致兩性在權力和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更使生活在血地緣網中的女性,在財產糾紛中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對于從夫居,我們往往只是作為一種婚姻風俗和婚姻居住的來看,很少意識到它給男女帶來的社會角色上的差異,更未察覺它是導致男女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之一。1998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即使在大都市上海,仍有%的夫妻婚后居住在男方家。據黑龍江省婦女研究所2000年婦女地位抽樣調查,黑龍江省農村已婚人口有高達87%的婦女嫁到丈夫家生活。婦女的從夫居標志著一種男女之間的權力關系:男性可以繼承和擁有房產、土地等資源,女性通過婚姻成為男性的附屬品,從而獲得必要的生活來源。所以從夫居是與性別關系、資源的分配和重新分配聯系在一起的。
男婚女嫁不僅是一種婚姻結構,而且還是一種權力和利益分配形式。這種分配形式在城市是在行政單位中進行,如住房分配,住房改革后則是購買經濟適用房政策;在農村是在農村社區中進行,如土地承包權。它背后暗含的規則是:按照男性為主來分配家庭所應得到的資源。哈爾濱某大學規定,男教師購買住房800元/米,女教師只有在丈夫單位沒有房子或丈夫不能購買住房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購買學校的住房,價格是1200元/米。再如城市熱費報銷,《南方周末》2003年3月的一篇文章題目是《女職工報銷取暖費就得離婚》,說的是黑龍江齊齊哈爾市某區93年63號文件規定:只給男職工報銷取暖費,女職工全額自付,只有離異喪偶的女職工才能報銷,官方統計數字,2002年為報銷熱費而離婚的有27人,婦聯統計數字僅教育局系統就有70多人,包括一次26人的集體離婚,甚至有女法官為此離婚。農村宅基地分配更是分男不分女。農村婦女離婚,婆家要收回房子,社區要收回土地,娘家村更是以承包制30年不變,不能重新分配土地,或分機動地要經村民小組集體討論2/3以上同意方可等法定理由剝奪了婦女地土地承包權。據黑龍江省婦聯的調查,僅在泰來一縣異地結婚的6812名婦女中,沒有兩田的4306人,占63%。更有甚者,一部分出嫁女得到的土地,居然是剝奪了本村另一部分“姑娘戶”的婦女的土地而分配的。這些招了養老女婿的婦女因“拐來一個外地人與村民爭食”而被村里抽回土地,例如,哈爾濱市動力區黎明鄉的70多名婦女與外地青年結婚,人和戶口沒動,丈夫的戶口也遷了進來,在二輪土地承包時,經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通過,將這部分婦女的土地抽了回去,補給那些嫁進來沒有土地的婦女。從夫居的婦女要比從妻居的婦女權益更有保障。在客觀上進一步鞏固了從夫居的婚姻結構,強化了男尊女卑,要生男孩的性別偏好。因此,對許多婦女來說,離婚意味著失去住房、失去土地、失去生活中最基本的條件和保障。
婚后居住方式從一個方面反應了親屬網絡是按社會性別建構的,從夫居制帶來的男女兩性間家庭親屬關系的資源不對稱,也會造成兩性利益關系的傾斜。盡管城市中的從夫居正在不斷減少,但本案中胡海英因為丈夫是獨生子,她只好離開自己熟悉的環境,嫁到了一個被男方的血地緣網所包圍的陌生家庭,無異于被"連根拔起".沒有根的女人在發生家庭財產糾紛的時候,往往孤立無助。外來的媳婦處于更加不利的狀況。比如:胡海英被取保候審之后,就被趕出家門,見不到女兒,也那不到自己的衣物。每次去看女兒,都被公婆破口大罵擋在門外;從2001年4月至2003年6月只見到孩子一面,還是在法院人員的陪同下才見了短短的半個小時;在庭審過程中,男方的主要證人基本是家里的保姆、酒店的員工,所做證詞對胡海英及其不利。
男性中心的文化觀念導致了司法裁決中的性別偏見
中國傳統的性別關系是以父權為基礎的男強女弱和男主外女主內的格局,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深深地根植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男性中心的價值取向,影響著社會主流文化,甚至從立法、執法者到婦女本身都不能免除。這種影響也會間接影響到婦女的財產權利,這就是司法裁決中的性別偏見,過去的廣泛研究證明,在許多法律領域里,司法裁決都受到有關兩性的傳統價值觀念、性別定式和帶有偏見的角色分工的影響,結果就是婦女常常被法院剝奪了她們的平等機會,在諸如家庭暴力、性騷擾及性侵犯、刑事、離婚財產分割等司法實踐領域,因性別偏見而產生的缺乏性別公正的裁決,其結果常常損害了婦女的利益。從本案中可以看出,胡海英的權利并沒有象其丈夫那樣得到法院的重視與尊重。
司法裁決中的性別偏見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傳統的不平等的性別結構已經深入到每個執法者包括女性執法者的意識形態和行動中。金一虹的研究表明,司法工作者的男性強勢傾斜傾向對如何調節夫妻財產關系起到重要的影響作用。“一些法官,無論男女,缺乏性別意識和保護婦女權益的觀念是較普遍的。如問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該堅持什么樣的優先原則?最不被認同的是優先考慮照顧婦女,僅占%,主張照顧婦女的男法官僅有%,排在最后一位;女法官主張照顧婦女的比例也僅為%,倒數第二。”
另一個觀念問題,就是婦女在無償勞動中所做出的巨大貢獻以及家務勞動對家庭資產的增值作用,并未被法官們所認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相當一部分男法官認為,婦女嫁入男方家,她們分的所謂"共同財產"就是男方家的房屋和財產,甚至有的人嫁過來就是為了分婆家財產來的。在與哈爾濱市某區一些法官聊天時,聽到的基本是這樣一些評論:“胡海英結婚不就是為了傍大款嗎?她自己有什么,財產都是人家男方的。李家已經夠照顧她了,雇了保姆伺候她和孩子,過著少奶奶的生活,還想分人家一半家產,有些婦女就是想不勞而獲,要是判給她財產豈不是鼓勵那些借婚姻斂財的女人?”當婦女被法官視為進入男性家庭的"食利者"而無本分財的時候,對其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不產生消極影響。
同時“男主外女主內”的性別分工在一些法官的頭腦中根深蒂固,一個不愿意主內的母親是不稱職的、沒有責任心的。甚至連撫養權都要被剝奪。本案中胡海英一直在爭取對女兒的撫養權,她曾對我說寧愿放棄財產也要女兒的撫養權。胡海英在法庭上提出的理由是:女兒年幼只有2歲,按照法律應該跟隨母親生活,自己的文化程度比丈夫高,分得財產后的經濟來源較為充足,完全可以撫養女兒。而一審法官對此項判決的理由,“孩子由保姆帶大,且胡海英經常夜不歸宿,沒有責任心,離婚后生活來源不如李鐘鳴。”這些是否可以作為剝奪胡海英撫養權的理由是值得懷疑的。
我認為這些都不足以證明孩子由李鐘鳴撫養為宜。2歲的女孩在法律上原則是隨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法定不宜撫養的理由。而李鐘鳴撫養女兒的理由是“胡海英夜不歸宿”,只有一個有利害關系人的證言,并不充分。就算保姆的證言成立,也是事實,那么從李鐘鳴的社會頭銜看他的社會活動和交往應該更多,更會經常夜不歸宿,孩子同樣要由保姆照顧。事實上胡海英也這么說她的丈夫,她經常一周都看不見丈夫蹤影,他從不回家吃飯。同樣是夜不歸宿,孩子同樣由保姆照顧,對胡海英來說就是沒有責任心,不盡母職,不宜撫養孩子。對李鐘鳴則不存在這一問題。這樣的雙重標準在很多離婚案的審判中比比皆是。
案件審理過程中參與各方的態度與在權力結構中的位置
1、胡海英:是一個不斷學習成長獲得支持和權利的過程,在一審判決下達后,她多次到省市婦聯、市人大上訪,向新聞單位披露遭遇,獲得了輿論的極大同情和支持。全國先后有《中國婦女報》、《法制日報》、《》、《羊城晚報》、《黑龍江晨報》等9家頗有影響的報紙,《新華網》、《人民網》、《中新網》、《東北網》等十幾家網站對一審情況進行了綜合報道并展開大規模討論,可以說,胡海英雖然輸了一審官司,但她掌握了輿論的主動權,為自己贏得了廣泛的社會支持。確權一審的勝訴也與輿論的壓力和人大代表的關注密不可分。
2、李鐘鳴及其父母:擁有千萬資產和政治資本,始終是強勢的一方,最終目的是將胡海英凈身出戶,剝奪她所有的合法權利,包括財產權和孩子的監護權甚至探望權。但現在強勢有所減弱,輸掉了一審確權官司,但這并不代表他們的目的不能實現,因為還有執行一關,判決書能否順利執行還要決定于最后的權力較量。
3、婦聯組織:婦聯組織既是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又是代表婦女群眾利益的人民團體。在8月的全國第九次婦女代表大會上婦聯的基本職能被確定為: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但另一方面,婦聯又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政府的社會伙伴,這樣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婦聯組織要始終站在黨政所急、婦女所需、婦聯所能的交匯點上尋求開展工作,在胡海英一案中,婦聯的作用體現的比較充分,哈爾濱市婦聯把胡海英案列為本年度婦女維權十大案件之一,哈爾濱市婦聯的有關負責人說,婦女的權利絕不容侵犯,法律應該依法保護胡海英獲得自己應有的權利。
4、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法準律師樓是一個由商人投資,聘請專門律師管理的法律合作機構,從接案至今還沒有獲得任何代理費收入,但人氣指數直線上升,并多次被媒體采訪。代理律師曾對我說,這個案子的社會影響是最重要的。有意思的是胡海英的兩個律師都是男性,因為胡的堂姐認為男律師更有資源與法院打交道,他們態度非常積極,包括建議當事人去北京找婚姻法專家寫法律意見書。這個案件使他們有了另外一種運作模式,即提高社會聲譽,建立人權標準。現在一流的律師樓人才經驗差不多,但如果有了性別公正這個標準就會更多贏得百姓稱贊信任,也會帶來更多客戶。
5、媒體與其他社會力量:媒體在這個案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地方媒體主要是《黑龍江晨報》,前后共推出有分量的報道12篇,并組織了人大代表、法學專家、婦女研究學者和社會各界探討胡海英案座談會3個。盡管冒著很大風險還是堅持對案件進行跟蹤報道,晨報認為,以《黑龍江晨報》為代表的新聞工作者,花費了巨大的精力,用去了大量的版面,最后,卻是兩袖清風,雙手空空。但是,他們得到的褒獎是四個字“不辱使命”。
其他社會力量包括:省市兩級人大代表、法學專家、婦女研究學者和社會各界參與討論的普通百姓及參與網上討論的網友。
五、結論與討論:
市場經濟的轉型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婦女直接從社會經濟中獲得勞動報酬的機會。婚姻法修正案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無疑于雪上加霜。尤其是約定財產制和個人特有財產制。這是被很多法學家認為對立法的重大完善,是適應市場經濟個人獨立需要的重大修改。修正案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廢除了1993年頒布的分割財產若干意見中的婚后繼承受贈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規定和個人重大財產在婚后若干年轉化為夫妻共有的條款。在現行的社會性別制度下,這一規定只會造成對婦女新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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