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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軌道運輸安全管理,完善運輸安全設施,規范作
業標準,提高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
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
準及檢查評級辦法》和《XX煤電股份公司運輸管理規定》等相關要
求,結合我礦運輸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XX煤礦所有運輸系統。
第三章基礎管理
第六條礦井應有運輸系統圖,內容包括:運輸巷道參數、運輸
設備和設施參數、軌道和道岔參數等參數。運輸設備包含電機車、提
升機、架空乘人裝置、柴油機單軌吊機車、無極繩連續牽引車、輔助
絞車等。運輸系統圖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個月,如系統發生變化,應及
時進行修改。
第七條運輸管理職能部門要建立以下運輸管理臺帳。礦井應建
立以下輔助運輸管理臺賬,并實現電子化:
(一)礦井運輸設備管理臺帳。(運輸區)。
(二)礦車、特種車輛管理臺帳。(運輸區)。
(三)連接裝置管理臺帳。(運輸區)。
(四)鋼絲繩管理臺賬,包括鋼絲繩規格、長度、使用地點、掛
繩日期、檢驗日期、檢驗報告編號等。
(五)安全設施管理臺帳,包括副井口安全設施,地面及井下阻
車器(檔)、安全檔、跑車防護裝置等。(機運科)。
(六)斜巷運輸管理臺帳,包括:
1.斜巷的位置、名稱、長度、傾角、軌型、軌距、服務范圍。
2.使用單位、管理維護單位。
3.提升系統圖:絞車安裝位置、斜巷保險設施的規格和安裝位置。
4.提升設備的型號、鋼絲繩規格、控制開關型號。
5.最大提升重量、最大串車提升數量。
6.供電系統圖、液壓系統圖。
(七)1.2m以上絞車、無極繩絞車、單軌吊、電機車等檢測、
檢驗報告管理臺賬。
第八條礦井輔助運輸設備要有選型安裝設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水平、新采區設計時必須同步設計輔助運輸系統。
(二)架空乘人裝置要有專項設計,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
規定。
(三)用于主要運輸斜巷的提升用的絞車,必須選用直徑1.2m
(含1.2m)以上的提升絞車。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必須符合《煤礦
安全規程》的規定,雙鉤提升系統應設置錯碼信號。
(四)選型設計內容包含設備的選型計算、鋼絲繩或連接件選型
計算、安全設施的選型設計等。
(五)安裝設計內容包含設備的平面布置、基礎設計及安裝位置
(設計)、安全設施安裝位置,配套(信號、躲避)胴室的尺寸及位
置等。
(六)柴油機單軌吊、無極繩絞車運輸系統、主要斜巷提升系統
等設備選型和安裝設計審查由機電礦長組織,礦總工程師及相關專業
分管礦長(副總工程師)參加會審。主要斜巷提升系統、柴油機單軌
吊機車網絡化運輸系統選型和安裝設計會審后報公司審查。
第九條柴油機單軌吊、齒軌卡軌車、直徑L2m以上的提升絞車、
架空乘人裝置等大型運輸設備安裝完成后,應由分管礦領導組織驗
收,分管礦領導及驗收組成員必須在驗收報告單上簽字確認。直徑
1.2m以上的提升絞車、架空乘人裝置經礦驗收通過后向公司申請組
織驗收。
第十條柴油機單軌吊、齒軌卡軌車、提升機、副井信號操車系統
等主要運輸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前,必須進行改造設計,經公司機運部
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礦井每月應組織不少于2次輔助運輸檢查,重點是斜
巷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井下采用行車、電動葫蘆、風動葫蘆等設備起吊時,
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必須經過設計、驗算,其起吊能力、基礎承載能力等必須
符合設計要求。嚴禁超過額定載荷起吊。
(二)采用單層纏繞的電動葫蘆應設置導繩器,采用多層纏繞的
電動葫蘆應采取措施防止亂繩,應設置起升高度限位器。
(三)起吊設備應采用遠距離操作,操作人員嚴禁站在設備下方。
(四)定期對行車行走部、提升裝置、鋼絲繩、鉤頭、起吊裝置、
制動裝置等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煤礦窄軌軌道管理
第十三條軌道選型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不得使用非
標準道岔,不得使用雜拌道。
第十四條軌道鋪設質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窄軌鐵
路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及《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有關規定,并遵守以下要求:
(-)不同型號的軌道要分段敷設,不同型號的軌道之間應使用
過渡變頭或異型夾板連接;
(二)軌道端頭及軌道螺栓孔應符合質量規定,不得采用氣割方
式加工;
(三)軌道道岔應采用電動或氣動操作,操作機構應安裝在道尖
前方或后方,距離道尖應不小于2m,操作機構安裝位置必須保持無
積水和淤泥。主要運輸線路的道岔必須安裝岔位顯示裝置,操作氣缸
宜安裝在地坪以上的巷道壁上;
(四)異型軌的軌道鋪設質量比照普軌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主要傾斜井巷必須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第十六條斜巷軌道必須設置托繩輪,托繩輪規格應符合設計要
求,應安裝牢固、部件齊全、轉動靈活。托繩輪間距不大于15m,并
符合掛一輛空礦車按設計速度下放時鋼絲繩不磨軌枕的使用要求。變
坡點處應使用加強型托繩輪,并根據現場條件增加托繩輪的使用數
量。
第十七條軌道變坡點的拱彎道、底彎道應保持過渡圓弧圓順規
整,禁止采用短道連接的方式拼湊拱彎道、底彎道。普軌拱彎道、底
彎道的曲率半徑應滿足設計規范要求,并不得小于9m,異型軌的軌
道水平轉彎半徑不小于6m,垂直轉彎半徑不小于15m。
第十八條軌枕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規范要求,間距不得大于
800mm,間距偏差不超過50mm。軌枕應與鋼軌垂直并保持完整、扣
件齊全、夾板及緊固件合格。道渣應搗固堅實,無空板、吊板現象。
第十九條應建立軌道定期巡查維護制度,明確巡查維護內容。
在巡查維護期間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巡查期間必須停止設備運
行。
第二十條主要軌道提升斜巷的軌道道岔應實現遠程操控,把鉤
人員不得進入斜巷操作道岔。
第五章副井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副井口出車側必須安裝兩道反向阻車裝置。嚴禁電
機車向井口房內直接抵車,如確需抵車,應制定專項措施。副井上、
下口出車側的主道、副道摘掛車區域的兩端需安裝抱軌式阻車器,同
一線路上兩端的阻車器應相互閉鎖。進行摘掛車作業時,靠近安全門
一側的阻車器必須關閉。
第二十二條井口信號工應全程觀察推、裝、卸車等各種作業過
程。信號室內必須張掛井口操車設備與安全門、搖臺、阻車器、電動
罐簾門的閉鎖關系原理圖。
第二十三條礦井應制定自動罐簾門管理制度、檢修制度、試驗
制度并進行風險辨識,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副井口安全設施應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并
符合以下規定:
(一)罐簾門與安全門、搖臺必須由把鉤工進行確認;
(二)自動(遙控)罐門/罐簾應與罐位閉鎖,罐籠離開正常停
車位200mm后,應不能自動(遙控)打開罐門/罐簾,應每天試驗安
全閉鎖性能;
(三)安全門、搖臺與罐位之間實現閉鎖。罐籠到達停車位置后
搖臺才能落下,搖臺落到位后才能打開安全門,安全門關閉后才能抬
起搖臺;
(四)副井口進、出車側都必須安裝信號副機,兩側信號副機中
后發有效,副機信號應與本水平提升信號閉鎖。副機應符合以下規定:
1.每個信號副機操作箱上應有副機1和副機2兩個操作按鈕;
2.副機1信號閉鎖安全門和搖臺,只有車輛或人員全部進入罐籠,
把鉤工確認安全后發出副機1信號。未發出副機1信號,無法關閉安
全門、抬起搖臺。副機1有效時間小于30s,超過30s后,副機1信
號自動清除。上下層平臺副機1信號功能、閉鎖關系相同,但相互獨
立;
3.副機2信號對提升信號閉鎖。安全門關到位、搖臺抬起到位、
推車機退到位后,把鉤工確認安全后發出副機2信號。未發出副機2
信號,無法發出提升信號。安全門未關到位、搖臺未抬起到位、推車
機未退到位時,副機2發不出信號。副機2發出信號后,搖臺不能落、
安全門不能開、推車機不能前進(配車狀態除外)。副機2發出后,
只有信號工發出停車信號才能消除所有副機信號,如30s內信號工未
發出開車信號,則副機2的信號失效;
(五)每一水平應單獨設置上下層罐到位檢測裝置,未檢測到罐
籠到位,對應層的安全門打不開;
(六)操車系統選擇提人方式時,不允許配車,阻車器不能打開、
推車機不能動作。操車系統選擇配車方式時,前阻打不開。
(七)升降人員時一,操車系統、信號系統必須同時選擇提人方式,
否則發不出開車信號;
(八)副井備用信號功能應與主信號相同;
(九)應設置推車機位置雙重化檢測傳感器,當推車機運行至搖
臺處時能夠與提升信號閉鎖。
第二十五條必須用專用鑰匙方可將操車方式轉換為檢修方式,
只有檢修工在檢修期間方可將操車系統轉換成檢修方式,鑰匙不得由
信號工保管。應制定專用鑰匙管理制度并張掛在現場。
第二十六條下放或提升大型設備、重載荷時,必須制定專項措
施,措施內容應包括裝載重量及核準方法、配重重量、絞車運行速度
和上下井口裝、卸車程序,以及裝車、固定、罐內固定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其他
(一)同一水平混合提升時,必須先裝車再上人;
(二)副井升降四超車輛及炸藥等特殊材料時,所有絞車均不得
升降人員;
(三)應有防止車輛或其他物料在罐籠內竄動的可靠措施;無軌
膠輪車、大件車應使用定車或鎖車裝置;單車進入雙車罐籠,應居中
固定車輛;把鉤工應檢查入罐車輛碰頭上是否有砰石等雜物;
(四)推車機、阻車器等到位傳感器應定期更換;
(五)應在副井口進、出車側均設置聲光預警裝置,操車系統推
車機裝、卸車時能夠聲光預警;
(六)副井出車線路的坡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罐籠出口至10m?20m加速段:18%。?20%。;(以罐籠內的軌
道面為準);
2.中間等速段:6%。?7%。;(曲線段應增加2%。坡度);
3.機車掛鉤點至前15m?20m減速段:0%。?3%。。
(七)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1.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當與井筒隔離,并設置消
防設施;
2.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當采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管,傳
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得安裝在封閉空間內;
3.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當采用煤
礦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系統液壓管路分開布置;
4.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不得留存雜物和易燃物,應當
及時清理漏油,每天檢查清理情況。
第六章平巷運輸管理
第二十八條運輸線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集中上下班期間應采用
專用乘人裝置運送人員。
(二)電機車架線的懸掛高度及安全距離,應當符合《煤礦安全
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規定:
1.架空線懸掛高度:自軌面算起,架空線懸掛高度在行人的巷道
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
的巷道內不小于1.9m;從井底到乘人車場架線高度不小于2.2m;在
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2.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
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超過0.25m;
3.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直線段內不超過5m,曲線段內符合規
定;
(三)地面架線式平交道口的兩側必須安裝防護門,并安設架線
自動升降裝置。沒有安裝架線自動升降裝置的,防護門應與架線電源
開關閉鎖,防護門開啟后必須自動斷開該段架線電源并閉鎖送電;
(四)地面軌道機車運輸線路應實行封閉式管理,防止人員穿越、
翻越軌道。地面軌道機車運輸線路平交道口、井下運輸大巷各聯巷口、
各彎道兩端、軌道斜巷及聯巷口應設置語音報警裝置;
(五)礦井主要巷道必須設置人行通道,且要設有明顯行人標識。
行人在主要巷道中行走時必須要走人行道,機車司機看到行人時應減
速鳴笛,人行道和軌道之間無隔離設施時,應做到車來人停,行人目
視車輛通過。如果人行道寬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要制
定具體安全措施,設置躲避胴室或做到行車不行人,確保安全;
(六)主要運輸線路聯巷口、車場副道兩端必須裝設常閉阻車裝
置,車輛停放時應停放在阻車裝置內側。機車運輸線路的阻車裝置位
置應與警沖標對應;
(七)摘掛鉤區域應固定設置,摘掛鉤區域兩端應設置阻車裝置,
并懸掛標識牌,摘掛鉤區域軌道應保持水平,保證摘掛鉤后的車輛不
會自行滑動。必須在車輛停穩、進車側阻車裝置關閉后方可進行摘掛
鉤作業。
(A)車輛摘掛鉤區域、車場副道應符合電機車安全運行的空間
要求,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九)禁止在推車機、補車機運行區域內進行摘掛鉤作業,禁止
在作業環境存在安全隱患時摘掛鉤,禁止在作業人員視線受影響的范
圍內進行摘掛鉤;
(十)需要臨時摘掛鉤時,必須經過運輸調度同意,應停穩機車、
剎緊車閘,在臨時作業點兩側設置警示,查看前后方軌道無危險車輛
時方可摘掛鉤,并采取防滑動措施防止摘鉤后的車輛自動滑行。作業
人員不少于2人,相互監督。
(十一)翻車機進車側、副井進車側補車區域,應安裝車輛限高
和限寬裝置,并能夠與推車機實現閉鎖。
(十二)主要運輸線路沿途應安裝充足的照明裝置,照明裝置宜
采用智能控制,節約電能;
(十三)在機車運行區間內從事巷修、軌道檢修、檢查、環境清
理、測量放線等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前后50m設置紅色警示燈及卡
軌器。機車遇到紅色警示燈時必須停車,檢查作業區域軌道、環境等
安全狀況,在確認不影響機車安全運行,并在作業人員撤離至安全區
域后,方可減速通過;
(十四)電機車、翻罐籠、推車機等設備(聲、光)必須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機車、礦用車輛檢修及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機車管理、檢修維護、運行使用必須明確責任,司機必
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
(二)必須定期檢查、維護機車,發現隱患應及時處理。機車的
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失
去防爆性能時,必須停止使用。
(三)電機車檢測檢驗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檢驗
不合格的機車禁止使用;
(四)開車前司機必須檢查確認機車安全狀況;啟動前必須關閉
車門并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任何人員身體探出車外。司機
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停穩前離開駕駛室。司機離
開機車時必須扳緊停車制動、取下換向手把、駕駛室關門上鎖,在運
輸線路上臨時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五)機車駕駛室門窗必須進行封閉,確保任何人員不能將手伸
進駕駛室;
(六)運送大件、超高、超長、超寬物料時,應編制專項的安全
技術措施。運送大件的車輛、連接裝置要進行強度驗算,應根據物料
的特性、尺寸、重量、重心等實際情況,明確機車的運行速度、掛車
數量,嚴禁超載運行。并檢查車輛與連接裝置,不得存在缺陷;
(七)電機車設有兩個駕駛室、兩套控制裝置時,兩套控制裝置
應相互閉鎖,且只能在電機車前進方向前端的駕駛室駕駛電機車;制
動裝置不受閉鎖限制;
(八)防爆蓄電池機車或者防爆柴油機動力機車應裝備甲烷斷電
儀或者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九)礦用車輛每月至少要檢查維修一次,并詳細記錄。車輪應
轉動靈活,車輪端面擺動量不大于2mm,軸座無裂紋,軸座銷與車
架連接齊全牢固,連接碰頭與車體焊接牢固,兩端配置有防脫插銷和
碰頭,碰頭突出的長度不小于100mm,部件齊全,沒有嚴重變形、
銹蝕和破損;
(十)禁止使用不完好的車輛。
第三十條平巷人車、人力推車和抵車管理規定:
(-)車輛啟動或停止前,司機和押車工必須相互聯系,司機接
到允許開車信號后,延時5s方可啟動機車;
(二)乘人車車門應保證人體不能外露,車門關閉后應可靠閉鎖,
防止誤開。在同一個停車點,人員只能單邊上下;
(三)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推車前,
要明確推車行駛的路線區段,經井下運輸調度人員批準同意后方可推
車;
(四)電機車抵車時,車輛前端必須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人員距
離車輛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不得站在車輛的運行區域內,抵車前應
檢查確認車輛運行前方沒有人員、障礙物,且軌道狀況完好、道岔位
置正確、尖軌閉合緊密后方可抵車,抵車速度不得超過0.5m/s,監視
人員與機車司機之間要有可靠的聯系信號,抵車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
即停車;
(五)在地面翻罐籠、選砰樓、副井上下口車場、井下主要斜巷
上下口車場的進車區段抵車時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上述區段必須裝設兩道氣動或液動阻車器,兩道阻車器之間實
現反向聯動,后阻車器必須常閉,補車時方準打開;
2.以上區域如果安裝有補車機,補車機必須與前阻車器之間實現
電氣閉鎖,前阻不打開推車機不能動作;
3.必須裝設抵車聯系信號和語音報警裝置。電機車在上述作業區
域抵車前,電機車司機必須聯系現場負責人,在得到允許抵車的信號
后,電機車司機方可抵車,語音報警裝置在抵車的過程中必須持續報
警;
4.補車或抵車前,現場負責人應檢查阻車器狀態是否符合以上要
求;
(六)嚴禁無鏈抵車、嚴禁被抵車輛和機車不在同一軌道時進行
異道抵車。
第七章斜巷運輸管理
第三十一條傾斜井巷的凈高、凈寬、斷面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斜井和主要上下山應設永久水溝,并保持水
溝暢通。
第三十二條斜巷運輸系統必須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操作斜巷運輸設備的司機、信號工、把鉤工要嚴格
執行操作規程,每班開車前應檢查制動裝置、信號裝置、通訊裝置、
連接裝置等設備狀況,有異常情況時禁止設備運行。
第三十四條運輸設備存在下列情況時,嚴禁運行:
(-)不帶電下放車輛;
(二)通訊、信號故障或不可靠;
(三)超載;
(四)絞車固定不合格;
(五)絞車余繩或滾筒上排繩混亂;
(六)鋼絲繩、鉤頭存在變形、繩卡松弛、銹蝕等情況;
(七)其它影響運行安全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斜巷運輸必須制定設備運行安全技術措施、運輸業
務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嚴格限定提升載荷、規定各種物料固定
方式和運行速度等;
(二)運輸業務工作流程必須明確物料交接方式,運輸大型物料
必須要對運輸設備、鋼絲繩、連接裝置、車輛等進行驗算,組織檢查
運輸環境、軌道質量、安全設施等;
(三)斜巷運輸系統的提升距離、傾角、設備、環境等發生變化
時必須及時修訂安全技術措施;
(四)斜巷運輸時,必須指定當班安全負責人,嚴格執行斜巷運
輸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提升大件、超長、超寬、超高等特殊物料時,必須
使用專用車輛和連接裝置,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降低絞車運行
速度,必須有管理人員跟班。安全負責人必須按措施檢查運輸路線,
存在安全隱患時嚴禁運輸。
第三十七條絞車提升作業時,巷道內嚴禁有行人或從事其它作
業。嚴禁在斜巷摘除鉤頭、保險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十八條車輛在斜巷、平巷任何地點掉道時,必須匯報礦調
度所,調度通知安檢員、單位值班人員和跟班人員。
平巷運輸車輛復軌時.,必須由責任單位隊長以上管理人員現場指
揮;重載車輛、無極繩牽引車輛、斜巷運輸車輛復軌必須制定專項措
施,由責任單位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礦跟班人員現場指揮,安檢人
員現場監管。斜巷內嚴禁脫鉤處理掉道。無極繩牽引車輛掉道后復軌
時,必須先釋放鋼絲繩的彈性張力,人員嚴禁在脫軌車輛的前方或者
后方工作。掉道現場處理結束后,礦值班人員必須組織分析原因、追
究責任、形成報告。
第三十九條在斜巷運輸線路中進行其他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
定:
(一)應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內容應包括施工區域的基
本狀況、施工時間、施工地點、施工方法與步驟、施工內容和質量要
求、施工作業負責人和勞動組織、風險及隱患分析、安全措施、驗收
標準等;
(二)斜巷施工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止物料、砰石等滾落下滑的措
施;
(三)斜巷內施工時,嚴禁提升運輸設備運行;
(四)禁止在斜巷內多點同時施工;
(五)每次施工結束后,必須組織由施工單位、斜巷使用單位、
安檢單位參加對巷道內安全環境、安全設施、設備設施、鋼絲繩等進
行檢查,無安全隱患時斜巷運輸設備方可運行。
第四十條機軌合一巷道及其它不具備行人安全的地點,應封閉
管理,無法封閉管理的,要制定行人安全措施。封閉式管理巷道各通
道口應懸掛禁止行人警示牌板。
第四十一條嚴格執行斜巷“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二條無極繩乘人車運入傾斜巷道內要有照明,照明燈的
間距不得大于30m,上下人區域應保持照明充足,上下人區域寬度不
小于1m、長度要大于最大班次下井人員時運人車組的總長。
第四十三條在鋼絲繩牽引區域內,如果軌道有轉彎區段,彎道
內側不得兼作人行道,并在彎道內側裝設導繩輪,防止鋼絲繩磨棚腿、
巷道。
第四十四條斜巷內不得采用接力提升的運輸方式。利用導向輪
改變提升方向時,改向次數不得多于1次。
第四十五條禁止絞車空鉤頭運行或在軌道巷內用鉤頭直接拖曳
物料。
第八章斜巷安全設施及信號
第四十六條安裝1.2m及以上提升絞車的斜巷,必須安裝具有緩
沖功能的自動跑車防護裝置、視頻監視(裝置)、道岔遠程控制裝置
(系統)。
第四十七條采區主要斜巷(上、下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設計的采區主要斜巷上部車場必須采用甩車場;
(二)下部車場與大巷之間的緩沖距離要符合《煤礦井下車場及
胴室設計規范》要求;
(三)斜巷各車場必須設信號胴室,信號胴室應設置在與道岔岔
心相對應的位置(車場對側),便于信號工觀察道岔的狀態,信號胴
室的寬度不小于1.5m、深度不小于1.5m、高度不小于2m;
(四)主要斜巷的輔助運輸系統設計要報公司審查。
第四十八條設計傾斜井巷時,必須按照設計規范要求設計存車
場。嚴禁將存車場設計在斜巷段。
第四十九條采用串車提升的斜巷安全設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
程》要求以及下列規定:
(一)斜巷上部車場為平車場時、應在車場入口處安設能夠控制
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二)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
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三)斜巷上部車場為平車場且提升裝置為直徑1.2m及以上提
升機時,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點,應設置能夠防止未
連掛車輛跑車的常閉式跑車防護裝置,行車時方可打開,并與絞車聯
動;
(四)傾角大于3°且斜長大于80m的斜巷,應安裝跑車防護裝
置;
(五)斜巷長度不小于30m時,斜巷上部必須裝設聯動擋車欄。
斜巷長度小于30m時,斜巷上、下口的擋車欄必須實現聯動;
(六)斜巷下口擋車欄應安裝在下部車場變坡點向上5?10m處;
(七)禁止使用單吊梁式斜巷跑車防護裝置;
(八)絞車應能閉鎖斜巷上口變坡點處聯動擋車欄,絞車不送電,
安全檔無法開啟。
第五十條跑車防護裝置應有選型設計及安裝設計。
第五十一條斜巷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定期檢修和試驗,確保裝置
處于靈敏可靠狀態。試驗周期不超過1周(常閉式自動跑車防護裝置
除外),并有記錄,試驗不合格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條采用上部平車場的非主要斜巷,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斜巷的傾角要控制在6°?25。之間;
(二)車場向變坡點方向應設計為上坡,坡度應為3%。?5%。;
(三)過卷距離應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且變坡點到絞車的距離
應不小于一列車長度加5m的長度。
第五十三條用于綜采工作面的輔助運輸系統,軌道的平曲線、
豎曲線均不應小于12m。
第五十四條斜巷上下部車場及中間聯巷口應安裝與絞車聯動的
紅燈。紅燈應安裝在車場安全擋以外,并保證行人在接近斜巷時能清
楚地看到紅燈。所有提升兼行人的斜巷,在斜巷中應每隔40m設置
躲避碉,躲避胴口應安裝紅燈。
第五十五條斜巷上下部車場及中間聯巷必須安裝聲光行車報警
裝置,在絞車運行期間應持續報警,并有“正在行車、不準進入”的
醒目警示。
第五十六條絞車信號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多水平提升的傾斜井巷,必須使用多水平提升信號裝置,
各車場信號必須集中統一到一個轉發點轉發,停車點信號應直接發送
到絞車房;
(二)嚴禁采用其它方式代替多水平提升信號裝置;
(三)絞車信號必須具備聲光信號功能。
第五十七條斜巷信號、道岔、阻車器、擋車欄等設施必須在信
號胴室內操作,電話必須設置在信號碉室或躲避胴室內,并且有管理
責任牌。
第五十八條信號裝置10m范圍內噪音不得超過90分貝。
第五十九條斜巷上部車場為平車場時,應裝設抵車信號和機車
停車終點位置警示標志。
第六十條上山掘進時,在礦車停止位置下方必須設置專門的擋
車裝置;下山掘進時,礦車停止位置上方必須設置專門的擋車裝置。
擋車裝置的材料、結構與安裝要求,使用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第六十一條下山掘進施工時、斜巷的上部必須設置防跑車裝置,
掘進工作面的上方必須設置有效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必須
有設計,跑車防護裝置安裝位置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必須在作業
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二條小型絞車的操作按鈕和聲光信號應集中上板管理,
便于操作。
第九章輔助運輸車輛裝車封車
第六十三條輔助運輸車輛包括礦車、長材車、箱式車、平板車、
油桶車、火工品專用車、u型棚專用車等。
第六十四條專用車選用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每個礦每
種專用車的規格不超過兩種。
第六十五條運輸車輛選用。
(一)礦車裝載物料范圍:
1.散裝物料:水泥、黃砂、石子、肝石、瓦石、紅磚、砌塊等。
2.條狀物料:木材、金屬網、水泥道板、軌枕、蓋板、膠皮管、
鉆桿、套管等最大外形尺寸小于礦車車箱內側長度的物料。
3.小型設備及配件:托繩輪、壓繩輪、皮帶托輻、鏈條、刮板、
小型溜槽、小型滾筒、信號電纜、短皮帶等小型設備及配件。
(二)長材車裝載物料范圍:
1.長條物料:軌道、工字鋼、風水管路、抽排管路、長木材、鋼
帶、單體、鉆桿、錨索、單軌吊梁、皮帶機杠桿、鋼筋焊接網、等。
2.設備配件:大型電纜、(pl8.5mm以上鋼絲繩、皮帶機架等。
(三)箱式車裝載錨桿、鋼帶、梯子梁等;錨索車裝載錨索;
(四)平板車裝載物料范圍:
1.采掘設備及部件:綜采設備、綜掘設備、巷道挖掘修復機、液
壓支架、鏈板機、轉載機、移動變電站、液壓站、減速機、電機、溜
槽、滾筒、單元式支架等;
2.普通設備、材料及部件:絞車、皮帶機、耙裝機、干式變壓器、
高壓開關、特殊低壓開關、局扇、鉆機、道岔、整盤皮帶或鋼絲繩等;
(五)油桶車裝載柴油、液壓油、乳化液等;
(六)火工品專用車裝載雷管、炸藥;
(七)U型棚專用車裝載U型棚。
第六十六條裝車要求。
(-)裝車前,裝車操作人員必須檢查車輛完好狀況,嚴禁使用
不合格車輛;
(二)長度要求:
1.礦車裝載的設備、物料不得超出車箱長度;
2.長材車、平板車裝載的設備、物料應裝載均衡,單側超出車
輛端頭的長度小于1000mm;
3.通過副井提升的設備、物料總長度應小于罐籠最大裝載允許長
度;
4.箱式車裝載的物料不得超過車箱長度。
(三)寬度要求:
1.礦車裝載的設備、物料不得超出車箱寬度;
2.長材車、平板車裝載的設備、物料寬度應小于等于所選車輛
的寬度;
3.箱式車裝載的物料不得超過車箱寬度。
(四)高度要求:
1.礦車裝載的散裝物料、零部件、小型設備高度不得高出車沿
200mm,并裝載均衡,易散落的設備配件等應可靠固定;
2.長材車、箱式車裝載物料應低于車沿高度;
3.平板車裝載的設備、物料最高點距離巷道軌道面的高度應滿足
立井提升、平巷運輸、斜巷運輸要求;
4.設備、物料最低點不得低于車輛碰頭。
(五)重量要求:
1.裝車重量不得超過所選運輸車輛額定承載重量;
2.裝車總重(含車輛自重)不得大于運輸線路內所有提升運輸
設備設計載荷。
(六)重心要求:
裝車物體必須落在承載車輛的理論重心點上,車輛前后部、左右
部裝車應均衡。大型設備的重心必須經過計算或試驗方式確定重心,
嚴禁偏重心裝載。
(七)變形或損壞嚴重的設備、舊長料、塊料等無法正常裝車的
物料,應采取解體、整形、割斷等措施后裝車打運。
第六十七條封車要求:
(一)車輛封車應采用專用緊繩器、鋼絲繩、繩卡、螺栓、圓環
鏈、拉葫等,棕繩、鐵絲只作為輔助加固材料使用;
(二)使用前應對封車用具進行外觀檢查及完好檢查,鋼絲繩變
形、斷絲、銹蝕不得超標。緊繩器、拉葫、螺栓、圓環鏈等封車用具
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載荷。輔助封車鋼絲繩安全系數不應小
于3.5;
(三)物料重量在5t以下應采用不小于(pl2.5mm鋼絲繩、直徑
不小于14mm的礦用圓環鏈及專用緊繩器;5t以上?10t應采用不小
于(P15.5mm鋼絲繩、直徑不小于18mm的礦用圓環鏈、螺栓。采用
緊繩器、拉葫封車時應有防松措施;
(四)裝載采煤機、刮板運輸機、綜掘機、巷道挖掘修復機及液
壓支架頂梁、前梁、掩護梁等重型設備或大于10T的單件物件時,主
要固定方式應采用螺栓將設備、物件固定在平板車底盤上;另外使用
鋼絲繩或圓環鏈輔助加固,輔助加固不少于3處,鋼絲繩直徑應不小
于(pl5.5mm、圓環鏈直徑不小于18mm;棱角處加保護材料;
(五)采用鋼絲繩、圓環鏈封車應在被固定物件的前后或左右均
衡固定至少四個固定點,在運輸線路最大傾角下物件的向下分力不應
大于封車圓環鏈的額定拉力,物件向下分力不應大于封車鋼絲繩的許
用拉力,否則應增加固定點;
(六)嚴禁使用對接、插接、拆股鋼絲繩封車。封車鋼絲繩繩端
使用的繩卡應與鋼絲繩直徑匹配,每端數量不少于3個,螺帽壓緊后,
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2?3個螺距;
(七)連接圓環鏈應使用外徑與圓環鏈內寬匹配的高強度螺栓,
螺栓配套的墊片在緊固后不得變形且厚度不小于3mmo螺栓的額定
剪切力不應小于圓環鏈受到的最大拉力;
(八)采用螺栓將設備固定在車輛上時,必須采用外徑不小于
24mm的高強度螺栓,固定點不少于四處,螺帽壓緊后,螺栓螺紋應
露出螺母2?3個螺距;
(九)長材物料捆綁應不少于2處(車輛前后部位各1處);
(十)長材車兩端應采用專用封車網或堵板進行封堵,封堵必須
固定牢固;
(十一)封車用捆綁用具必須緊固,保證車輛運輸過程中物件不
滑落、不竄動、不移位、不偏斜。用礦車裝載小型設備、配件時,物
料應可靠固定,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物料滑動;
(十二)設備、物料裝車封車完畢后,必須留出插拔連接銷、連
接環等連接裝置的操作空間。
第六十八條承運單位負責對待運車輛合理編組,嚴禁將碰頭高
度不一致車輛編為一組;同時檢查車輛完好狀況和封車質量,拒絕運
送不完好及不符合裝車標準的車輛,并通知裝車責任單位處理。
第六十九條承運單位對車輛運輸安全負責;裝車封車的單位對
設備、物料的裝車封車安全負責。
第七十條裝載運送超出車輛端頭長度大于1000mm>超過車體
寬度、物料最高點距離軌道面距離大于1600mm、單車載重超過8t
的設備物料以及易燃、易爆、腐蝕性等特殊物品,應編制專項安全技
術措施。
第七十一條劃定地面裝車區域,定點裝車,違反者按100元/
車予以罰款,裝車區域軌道兩端應設有防止車輛誤入的阻車裝置。地
面應設置存車場。禁止隨意將車輛拿掉道使用。
第七十二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并界定責任區域、責任
單位。
(-)嚴禁地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車輛內倒入生活垃圾、工業垃
圾、廢品等,入井車輛嚴禁攜帶煙頭及任何雜物。
(二)使用集裝箱專用車時禁止一切雜物裝入。
(三)使用單位嚴禁在車輛內摻料、拌料、濕潤噴漿料。
(四)車輛的車體變形嚴重、車體及連接部分破損、輪軸銷子(托
底銷)缺失,嚴禁使用車輛裝運物料。
(五)車輛的連接插銷不防脫、未經檢驗合格,嚴禁在斜巷打運。
(六)車輛車輪有裂紋、轉動不靈活、同一輪對兩輪踏面不水平
時,嚴禁進行使用。車輛的四個車輪中有一個不接觸時,嚴禁進行使
用。
(七)車輛的底梁有裂紋、開焊,碰頭鉀釘松動時,嚴禁進行使
用。
(A)入井物料送到指定地點后,用料單位必須24小時內卸掉
并將車輛及時返回就近車場。
(九)升井后的設備、材料、雜物等物料,各使用單位應在12
小時內卸完并將車輛及時返回到地面車場,需要機廠分揀或移交設備
庫的,使用單位及時通知并配合分揀和移交。
(十一)運輸區實地查看當天井上、下物料和車輛使用情況,對
違反規定的給予通報并考核。
1.未經申請批準,私自使用車輛責任人罰50元/次,罰責任單位
負責人20元/次。
2.向車輛內倒入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廢品等,一經發現扣責任
人績效工資50元/次。
3.發現翻倒、挪移車輛脫離軌道、私自儲存、積壓、未按時分揀
和清理,罰責任人50元/天/輛、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天/輛。
4.隨意拆卸車輛零部件,造成不完好,罰責任人100元/輛,罰責
任單位負責人50元/輛。
5.故意損壞或使用中不愛護造成車輛損壞的,罰責任人200元/
輛次、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輛次。
6.使用不完好車輛裝車或裝車不符合規定的,罰裝車責任人100
元,罰裝車責任人的隊長200元;違規車輛進入運輸系統的,罰驗收
責任人50元。通知裝車單位整改,超過8小時未整改的,罰裝車單
位負責人300元。
7.使用車皮混裝物料的,罰裝車責任人100元。
8.打運“四超”車輛、大件車輛,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未
貫徹措施,罰責任人200元。
第十章架空乘人裝置
第一節基礎管理
第七十三條新建架空乘人裝置運人系統或架空乘人裝置改變使
用地點,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設計。架空乘人裝置移裝使用時;應
滿足原設計的安全技術參數的要求。架空乘人裝置技術改造應報公司
管理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七十四條架空乘人裝置運人系統安裝或技術改造工程,應由
建設單位組織預驗收,驗收合格后申請公司組織正式驗收,達到本規
定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第七十五條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必須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
置安全檢驗規范》和本規定要求,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每年進行一次
檢驗,新裝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前應檢驗。
第七十六條必須制定架空乘人裝置檢修周期表,并嚴格按照檢
修項目進行檢修。設備修理、維護、環境清理工作應在停機狀態下進
行,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h。礦井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架空乘人
裝置檢查。
第七十七條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培訓合格并取得
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十八條架空乘人裝置機頭部位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無人值守除外);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A)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七十九條架空乘人裝置機頭胴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無人值守除外);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干部巡檢記錄。
第二節設備安全性能
第八十條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功能,且動作靈敏可
靠;與控制系統連鎖的保護裝置動作時;乘人裝置應停機并安全制動,
只有人工復位后方可重新啟動。
(-)超速保護;
(二)打滑保護;
(三)張緊力下降(重錘限位)保護;
(四)變坡點掉繩保護(含水平拐彎點);
(五)全程(拉線)急停保護;
(六)機頭、機尾乘人越位保護;
(七)減速器應設置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A)鋼絲繩張緊保護(架空乘人裝置過載保護);
(九)斷軸保護措施;
(十)防脫繩保護;
(十一)制動器失效保護;
(十二)防過擺裝置;
(十三)電控系統應具有過流、過壓、欠壓、過負荷、斷相及漏
電等安全保護。
第八十一條架空乘人裝置應設置總停開關,出現突發事件時能
夠斷開架空乘人裝置的總電源。
第八十二條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電控系統應具有運行狀態顯示、電氣故障顯示、沿線緊急
停車裝置位置顯示、保護項目顯示、電源指示、制動裝置工作狀態顯
不等功能;
(二)重車下行、空車上行時平均制動減速度不應小于0.3m/s2;
重車上行、空車下行時平均制動減速度不應大于1.5m/s2;
(三)乘人間距應符合產品設計要求,座椅間距應不小于牽引鋼
絲繩5s的運行距離,且不小于6m;
(四)乘人裝置設計的運行速度超過L2m/s時,應具備軟啟動、
軟停車功能,并設定合理的起動加速時間和停車減速時間,實現平穩
啟動、停車;
(五)離機頭、機尾及各上下人地點前方15m處必須安裝語音
提示裝置。各上下人地點應設置信號通信裝置,具備通話和信號發送
接收功能;
(六)采用活動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應當在上人區域設置明
顯的乘人間距提示或者具備乘人間距控制功能,乘人間距必須符合設
計規定要求;
(七)應有覆蓋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全程的啟動預警和語音報警裝
置。啟動預警時間不少于15s;
(八)制動閘瓦(閘帶)、各種襯墊應符合煤礦阻燃、抗靜電的
規定;
(九)張緊輪處鋼絲繩最大預張緊力不應大于牽引鋼絲繩破斷力
的8%,且不大于設計值;
(十)應配備救護吊椅裝置或救護擔架。
第八十三條架空乘人裝置驅動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基礎及鋼架結構
1.采用落地式安裝時一,應采用混凝土基礎,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
無開裂現象;
2.采用架空式安裝時,應采用鋼梁框架結構,鋼架結構無扭曲變
形,緊固可靠。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小于原始厚度三分之一;
2.驅動輪輪襯和鋼絲繩之間的摩擦系數應不小于0.25;
3.輪緣和輻條無裂紋、變形,鍵、緊固螺母不松動;
4、摩擦襯墊應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摩擦系數測試報告。
第八十四條架空乘人裝置制動系統應符合以下要求:
(-)制動裝置
1.架空乘人裝置應安裝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安全制動裝置制動
驅動輪,架空乘人裝置啟動時一,安全制動應先于工作制動2?4s打開。
2.制動裝置應為失效安全型。
3.工作制動器和安全制動器動作靈敏、可靠,制動輪、閘瓦應完
好,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不漏油。
4.瓦塊式制動器,閘瓦鉀釘應低于閘皮表面2mm,閘瓦與制動輪
接觸面積不小于70%o
5.輪邊制動器閘松閘間隙不大于2mm,且上、下間隙均勻,制動
時閘瓦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值,且不小于80%。
6.閘帶、閘瓦無斷裂現象,剩余厚度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
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o
(二)制動性能
1.安全制動力矩應為額定牽引力矩的1.5?2倍。
2.安全閘空動時間不應大于0.7so
3.制動閘瓦摩擦系數不得低于0.35,并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測試報
告。
第八十五條架空乘人裝置的尾輪及張緊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尾輪
1.尾輪襯墊磨損剩余厚度應不小于原始厚度的三分之一。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張緊裝置
1.張緊裝置的滑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
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
2.采用液壓張緊裝置的架空乘人裝置,應能顯示液壓系統的油
壓、油溫;張緊力變化應能自動調整在±5%的范圍內,并有手動控制
裝置;當油壓超過額定值的±10%時,應能自動停機。
3.采用重錘張緊的架空乘人裝置,配重塊安裝數量符合設計要
求,重錘上下運動靈活、不卡阻,確保張緊狀態良好;配重應穩固可
靠。
第八十六條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符合以下要求:
(-)各部件齊全完整,螺栓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固定抱索器應選用碟形彈簧抱索器,加工工藝應為鍛造。
抱索器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座椅的額定負載為110kg。
(四)鋼絲繩與巷道底板之間的距離,無載荷時不小于1.9m(在
上、下人地點除外),有載荷時不小于L8m(在上、下人地點除外)。
吊椅座面到承重鋼絲繩的距離不得少于1m,吊椅腳撐凈長度不應小
于300mo
(五)固定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隔一個月移動不小
于一個抱索器長度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移位后要立即檢
查抱索器原安裝位置鋼絲繩磨損、銹蝕、斷絲、變形、直徑變化等狀
態,并對鋼絲繩進行標記,記錄檢查結果。不得在鋼絲繩同一位置重
復安裝固定抱索器。
(六)抱索器抗滑力應滿足不小于2倍吊椅額定負載(220kg)
時,在最大坡度不下滑。
(七)抱索器及座椅的強度安全系數不得低于5。
(八)可摘掛抱索器的摩擦襯墊與鋼絲繩之間的摩擦系數不得小
于0.25,并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測試報告。摩擦襯墊剩余厚度不小于
7mm。
(九)不得在吊桿與托繩輪之間加裝墊片,托繩輪的吊桿與托繩
輪內邊的間隙不得大于8mm(活動抱索器除外)。
(十)應加強對活動抱索器摩擦襯墊的檢查及維護,缺少襯墊或
襯墊損壞的,嚴禁使用。
第八十七條架空乘人裝置的托繩輪、壓繩輪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繩輪、壓繩輪應轉動靈活,運行平穩。
(二)輪襯與輪體之間貼合緊密,無相對滑動。輪襯磨損余厚不
小于5mm。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托輪架穩固無變
形、無位置偏移。
第八十八條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應符合以下要求:
(-)鋼絲繩檢查、檢驗與安全系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
有關規定。
(二)應選用重要用途的鍍鋅鋼絲繩。
(三)鋼絲繩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插接頭
直徑不超過原直徑的5%,插接要緊密,不得有松股、散股現象,插
接點有明顯標記,檢查鋼絲繩時應重點檢查插接段鋼絲繩。
(四)驅動輪、尾輪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低于60,如使用密
封鋼絲繩,比值應不低于72。驅動輪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直徑
之比不得低于900。
第八十九條架空乘人裝置遠程監控系統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機頭、機尾及中間上下人地點應設定待乘區域,待乘區域
應安裝探測乘坐人員進入待乘區的傳感器。控制系統檢測到乘坐人員
進入待乘區域,架空乘人裝置自動預警啟動。
(二)應具備閉鎖功能,在設備檢修期間,只有通過操作臺方可
開、停架空乘人裝置。操作臺應封閉管理,防止非操作人員操作設備。
(三)上、下人處應有視頻裝置;具備條件時,視頻裝置應具備
圖像分析功能,乘員發生危險時能停車制動。
(四)具備故障停車集中閉鎖功能。故障停車時應查明原因,并
且只有通過操作臺方可解除故障閉鎖。
(五)每班應巡查1次。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及中間上下人
地點應有視頻監視,視頻資料保存期應不低于60天。
(六)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區域的巷道處于持續變形期間時,禁止
使用遠程啟停功能。
第九十條架空乘人裝置的運行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人員上、下地點應安裝上下人平臺。平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1.運行速度WL2m/s的架空乘人裝置現場工況具備條件時:
使用固定抱索器時,平臺長度不低于5m,使用活動和可摘掛抱
索器時,平臺長度不低于10m。
2.運行速度>1.2m/s的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及中間上下
人處平臺長度不低于lOnio
3.平臺處鋼絲繩距巷幫有效距離不低于1m。
4.上下人平臺應當進行防滑處理。
(二)安全距離
1.除上、下人處,其它地點吊椅中心距巷幫有效距離不得小于
0.7m。
2.負載運行時,吊椅腳撐距上下人平臺距離不小于0.2m、不大于
0.4m,其他地點的距離應在0.2m?0.6m之間,并不得有其它干涉吊
椅和腳撐現象。
3.吊椅中心至巷幫的有效距離為吊椅中心至巷幫(或障礙物)表
面距離,如吊椅和巷道側幫之間有管道、風門等設施,有效距離不應
包括這些設施占用的寬度。
(三)巷道內同時安裝架空乘人裝置和帶式輸送機時,應符合以
下要求:
1.帶式輸送機必須設置安全隔離網,隔離網作為皮帶輸送機的配
套安全設施,必須牢固可靠,并和帶式輸送機一并設計。
2.在傾斜井巷中安裝帶式輸送機和架空乘人裝置時,帶式輸送機
應設計安裝斷帶抓捕器。
3.在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處,隔離網距離吊椅中心不得小于1m。
4.在帶式輸送機機身處,隔離網距離吊椅中心不得小于0.7m。
(四)絞車軌道運輸巷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應符合以下要
求:
1.負載運行時,吊椅腳撐距軌道上表面的間距不得小于0.2m,上
下人處不大于0.4m,并不得有其它干涉吊椅和腳撐現象。
2.軌道運輸時,吊椅邊距離軌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0.4m(或采
取措施后不小于0.4m),確保吊椅不影響軌道運輸。
3.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必須有可靠
的電氣閉鎖,保證架空乘人裝置運輸系統運行時絞車運輸系統不帶
電;反之,絞車運輸系統運行時架空乘人裝置運輸系統不帶電。
4.主要斜巷軌道使用的跑車防護裝置應為底升式或上開網式跑
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應能與架空乘人裝置之間實現閉鎖。
5.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6.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軌道斜巷上部車場的阻車器必須可靠閉
鎖,防止礦車竄入斜巷。
(五)巷道內影響乘人安全的錨桿、錨索等支護材料的外露端部,
應順吊椅運行方向彎曲并加防護套。
(六)巷道內應有充足照明,巷道內無積水,電纜、照明燈吊掛
整齊。巷道變形不得影響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安全,不得降低架空乘人
裝置的設計安裝高度、寬度,不得改變吊椅的長度。
第三節設備安裝
第九十一條采用橫梁固定托輪架時,橫梁兩端埋入巷道的深度
不應小于橫梁高度的2倍。
第九十二條采用錨桿固定托輪架時應有錨固力設計,并按錨桿
施工規定檢驗錨固力。
第九十三條水平轉彎曲率半徑不得小于6m。
第九十四條驅動輪和回繩輪出入繩角不大于5°。
第九十五條托繩輪安裝間距應不大于設計值,且不大于12m。
壓繩輪安裝間距應不大于60mo
第九十六條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間距。雙向運送人員時鋼絲繩
間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1m。
第九十七條使用可摘掛吊椅的架空乘人裝置,吊椅應存放整齊。
第九十八條架空乘人裝置投入正式運行前應進行空載運行試驗
(不放置吊椅)和負載運行試驗。
(-)空載運行時間應不少于6ho空載運行中檢查各部件有無
異常噪聲、振動和卡阻現象;檢查各繩輪組是否轉動靈活,有無卡繩
和脫繩現象;查看鋼絲繩內部應力是否消除。各零、部件有無相互干
涉。檢查驅動輪和回繩輪的出入繩角。
(二)空載運行正常后,模擬乘員進行負載運行試驗,負載運行
時間應不小于2h,乘員和吊椅總重按110kg設置。
第四節運行管理
第九十九條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第一百條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
括:操作臺顯示、制動閘、跑車防護裝置狀態、巷道環境等。發現危
及安全運行情況嚴禁開車。
第一百零一條必須使用專用貨物吊籃運輸物品,嚴禁使用架空
乘人裝置的吊椅運送物品。
第一百零二條嚴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和其他人員同時乘坐架
空乘人裝置。
第一百零三條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15kgo嚴禁乘坐
人員攜帶長度超出1.2m的物品。
第一百零四條在架空乘人裝置巷道中,嚴禁行走在鋼絲繩下方。
第一百零五條檢修時應停電、閉鎖、掛停電牌,只有檢修人員
全部撤離檢修區域方可摘除停電牌。
第一百零六條架空乘人裝置保護試驗細則:
(一)超速保護
保護功能:當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的15%時,保
護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自動斷電,同時制動裝置
制動。
安裝位置:驅動裝置處10m范圍內。
試驗方法:架空乘人裝置停止運行時,增加測速輪上的磁鐵,啟
動架空乘人裝置,當測速輪轉速達到額定速度的115%?120%時保護
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斷電停車,且制動裝置制動。
試驗人員:檢修人員、司機(或檢修負責人)。
試驗周期:每月試驗1次。
(二)打滑保護
保護功能:當牽引鋼絲繩在驅動輪的繩槽內滑動,且鋼絲繩運行
速度與驅動輪線速度相差大于15%時,保護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
報警,乘人裝置自動斷電,同時制動裝置制動。
安裝位置:一個測速傳感器安裝在驅動輪處,一個測速傳感器安
裝在距離驅動裝置10m范圍內。
試驗方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拉動測速輪上方通過定滑輪的
牽引繩,使測速輪與鋼絲繩脫離,當鋼絲繩速度與驅動輪線速度的差
值達到15%?20%時保護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
斷電停車,且制動裝置制動。
試驗人員:檢修人員、司機(或檢修負責人)。
試驗周期:每月試驗1次。
(三)張緊力下降保護
保護功能:乘人裝置采用重錘張緊時,當重錘超過下限位時,保
護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自動斷電,同時制動裝置
制動。
安裝位置:重錘上方,當重錘距離底板小于200mm時能夠動作。
試驗方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拉動張緊力下降保護開關,保
護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斷電停車,制動裝置制動。
試驗人員:檢修人員、司機(或檢修負責人)。
試驗周期:每周試驗1次。
(四)變坡點防掉繩保護
保護功能:變坡點處鋼絲繩脫離托、壓繩輪時,保護裝置動作,
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自動斷電,同時制動裝置制動。
安裝位置:變坡凸點處鋼絲繩的下方,變坡凹點處鋼絲繩的上方。
試驗方法:架空乘人裝置停止時,觸動變坡點防掉繩保護開關,
保護裝置動作,發出報警。
試驗人員:檢修人員、司機(或檢修負責人)。
試驗周期:每周1次,循環試驗,每月必須覆蓋所有變坡點防掉
繩保護開關。
(五)全程急停保護
保護功能:拉動全程急停保護拉線,保護裝置動作,報警裝置發
出報警,乘人裝置自動斷電,同時制動裝置制動。
安裝位置:急停開關沿牽引鋼絲繩方向安裝間距不大于50m,乘
坐人員能夠自然拉動急停拉線。
試驗方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拉動急停保護拉線,保護裝置
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斷電停車,制動裝置制動。
試驗人員:檢修人員、司機(或檢修負責人)。
試驗周期:每天1次,循環試驗,一個月內必須覆蓋全部急停開
關。
(六)越位保護
保護功能:乘坐人員超過機頭、機尾處下人地點時,保護裝置動
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自動斷電,同時制動裝置制動。
安裝位置:下人地點的前方,距離驅動輪、迂回輪不得小于5m。
試驗方法:當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觸發越位保護裝置,保護裝
置動作,報警裝置發出報警,乘人裝置斷電停車,制動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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