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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集體勞動合同(外資企業)

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一九九四年·北京集體勞動合同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限公司工會”,一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里2號(下稱“工會”,并與公司合稱“雙方”),于一九九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簽訂。前言依據北京齒輪*廠和博格-華*汽車傳動產品專營公司(下稱“博*-華-納”)于1992年7月18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雇傭的條款和條件,并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合同系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促進公司發展,調動職工主動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系,本著同等互利原則,通過同等和友好協商簽訂。公司應依據有關規定敬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探討確定有關工資、福利、平安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看法。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探討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看法和要求。工會應幫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幫助公司合理運用各項基金,教化職工仔細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協作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第一條定義本合同內:1.1“雇員”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員,但不包括合資合同第46條所述少數擔當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中方高級管理人員。1.2“主管人員”指任何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主管職能的任何雇員。其次條職責2.1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義務雇員應勤奮地履行其職責并努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公司應就雇員的勞動向其付酬,并促進雇員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員的文化生活。2.2雇員的詳細職責和義務(a)每個雇員的責任將根據公司的須要由董事會和總經理隨時代表公司予以確定。(b)每個雇員必需根據其主管人員指示盡最大的努力仔細執行任務,與主管人員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頒布的工作規章的規定。(c)全部雇員必需遵守以下各項:(Ⅰ)當心操作交給他們的設備和工具;(Ⅱ)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與其它雇員隨意來往;(Ⅲ)不向公司外人員或在履行職責時不須要了解有關情報的公司內人員披露有關公司業務或經營的情報,除非經公布的法律或法規強制要求公開這些情報;(Ⅳ)受公司雇用期間,除經公司批準,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Ⅴ)避開有損公司聲望、名譽或業務的行為;(Ⅵ)未經同意,不得為個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錢或財產。(d)激勵雇員提出改進公司經營的看法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產、平安、工作環境、產品質量和效率方面的看法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嘉獎的看法或方法的雇員將按公司有關規定賜予適當獎金或嘉獎。(e)除經公司管理部門明確授權,雇員無權亦未被授權為公司或代表公司達成任何交易或訂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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