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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1垃圾并不是一無是處的廢物,“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長的資”,它應該是可循環利用的自然資。垃圾分類要抓好過程的管理,這樣垃圾分類和回收利用才能見到實效,才能持之以恒。為此,我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垃圾分類制度,加強管理,把資的回收利用和環境保潔做細做好。一、目的:1、引導師生關注環境保護問題,知道一些環保法規、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養成保護環境的習慣,掌握根本的環境科學知識。2、培養師生對環境負責任的精神,樹立熱愛大自然和保護地球家園的高尚情操。3、使師生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從關心校園環境做起,積極參與保護環境的行動,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環境保護工作。4、將環境意識和行動貫穿于學校的管理、教育、教學和校園建立。培養可持續開展人。環境保護教育是讓少年兒童從小懂得保護好人類生存的環境,讓社會可持續開展。5、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機制,以學校為中心,帶動全社會環保意識開展,使環保教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6、結合創立“節約型學校”工作,綠化、美化、凈化校園,加強學校環保硬件建立。二、校園垃圾的分類:1、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原那么:人人有責,加強管理,重在實效,持之以恒2、垃圾分類的詳細做法:〔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2〕食堂垃圾〔指: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3〕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3、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法:〔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箱內。〔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菜根、菜葉等食品廢棄物集中處理。〔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總務處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處理。〔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1、政教處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后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3、任何人未經答應不得私自處理,燃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四、垃圾分類的管理方法〔1〕各班均設垃圾分類儲藏簍,每天把教室內的垃圾按要求分三類放好。一類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一類回收廢紙;另一類是剩余垃圾。〔2〕搜集廢電池,投放到廢電池回收點。〔3〕按要求將垃圾進展分類投放。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1〕學校各班設立專門垃圾回收點,設分類儲藏箱假設干個〔暫設儲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樂瓶、礦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廢紙〕,廢電池回收桶一只。〔2〕每天各班安排專人做環保衛士負責監視、檢查、整理。〔3〕每月所得的回收費有專人做好登記,并歸各班所有。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2為明確辦公區及生活區的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體干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立文明綠色工程,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一、垃圾的分類1、可回收物〔指:廢棄紙張、報紙、清理后的易拉罐、塑料瓶、玻璃容器、利樂包、快遞包裝紙箱等〕2、廚余垃圾〔指:食堂產生的殘羹剩飯、菜葉等〕。3、有害垃圾〔指:墨盒、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醫務室過期藥品等電子垃圾〕。4、其他垃圾〔指:受污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生活用品及其它物品如煙蒂、塵土等〕二、垃圾分類的定點設置及存放制度:1、在辦公區域設置三種垃圾桶,分別標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體干部職工必須按分類標準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2、因本單位無廚房,暫未設置廚余垃圾桶。3、對日常產生的可回收垃圾進展分揀,其中可以回收的設置專門區域集中存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廢品回收企業回收,其余集中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每日由專人送至固定投放點。4、因本單位有害垃圾產生量極少,設置專門封閉區域放置有害垃圾,存放一定量之后由專人集中送至固定投放點。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1、安排專干負責垃圾分類的整體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做好垃圾分類設施及標識的物質保障,并按照垃圾的分類標準、處理流程等要求在每個環節設置固定人員進展整理、投放。2、設置垃圾分類臺賬,嚴格按照分類標準統計每日的垃圾投放量,并做好記錄。3、利用LED、標語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垃圾分類的學習和培訓,保證工作人員熟知垃圾分類的標準、處理流程及操作標準。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4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立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一、學校垃圾的分類: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二、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法: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干道邊同一位置設置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部室設置不同種類的垃圾箱(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2、廢紙及廢紙品、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3、各班各部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池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村垃圾填埋場。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后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6、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1、德育處、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并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物質保障。3、任何人未經答應不得私自處理,燃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并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并追求有關責任。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5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步生活垃圾減量化、資化、無害化程度,推進生態文明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效勞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糞便、動物尸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立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那么,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施行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立,逐步實現資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方案,制定生活垃圾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立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的。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施行。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詳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再生資回收目錄,進步資回收利用率。教育、來穗人員效勞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催促物業效勞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業主委員會、物業效勞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發動小區居民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視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工作。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標準,引導、催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愿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頭減量、資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理論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開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立、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標準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立安排,包括建立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展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經市開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制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處。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那么,逐步建立低本錢、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來穗人員效勞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播送、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播送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周固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理論。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搜集、運輸、處置領域。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進步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程度。第二章:頭減量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節約、環境保護與消費生活平安性原那么,建立涵蓋消費、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消費、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第十四條:消費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迫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注并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推行凈菜上市、干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第十七條:市開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視、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方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動消費、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第三章:分類投放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施行分類投放、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安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形式、施行細那么等規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形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施行方案。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效勞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三)機關、團體、____、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六)建立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視單位、個人做好頭減量和垃圾分類;(三)根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形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容器,并保持搜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缺乏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搜集袋分別搜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到指定搜集站(點),并交由經答應的單位搜集運輸。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三)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廚垃圾搜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搜集容器。第二十三條: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展投放:(一)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效勞單位上門搜集。(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搜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搜集運輸。(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應當裝袋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搜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搜集點。(五)制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尸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制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回收站點網絡的布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詳細施行該規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那么,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置1個再生資回收站,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再生資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搜集站合并設置。鼓勵物業效勞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展勸導。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第四章:分類搜集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開展改革、住房城鄉建立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搜集設施建立標準。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搜集設施建立標準中的有關內容。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置標準,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標準要求配套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搜集設施。新建住宅建立工程,建立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搜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標準,按以下規定配置搜集容器:(一)居民住宅區搜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搜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搜集容器;(二)商務、辦公、消費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搜集容器,并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搜集容器;(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搜集容器。搜集容器的設置不得阻礙消防通道。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立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搜集點。搜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并不得燃燒,保持搜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二)搜集點應當設置有害垃圾搜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搜集區;(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制作,并配套專用運輸車輛;(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搜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展編號標識,登記入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搜集,制止混合搜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搜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搜集。分類搜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展無害化處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視管理制度,催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第五章:分類運輸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立。市供銷總社負責建立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標準和設置生活垃圾搜集站(點)標識,標準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道路和時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視、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搜集站(點)。第三十三條:分類搜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制止將已分類搜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答應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標準。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并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并符合地方技術標準。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效勞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以下規定:(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裝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標準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效勞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種類、數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效勞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道路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效勞單位進展監視檢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結合執法檢查。第六章:分類處置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化、無害化的原那么,采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采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采用燃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采用園區化管理形式,按照循環經濟的開展要求,不斷進步生活垃圾處理才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燃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那么,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標準。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管理標準。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立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標準。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效勞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綜合利用企業進展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答應證的企業進展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獲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答應證的效勞單位進展處置。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余廢棄物資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展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效勞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方案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展檢測;(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并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傳感器、LED(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便于實時在線遠程監管;(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消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平安消費職責,并建立平安消費應急預案;(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裝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展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展監管,并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效勞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展常規性調查,并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展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展監視性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第七章:監視考核制度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搜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展匯總、統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搜集、運輸和處置效勞單位的信譽檔案,將效勞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效勞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視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展經常性的監視檢查。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背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舉報、投訴違背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詳細方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背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承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詳細獎勵方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效勞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本市播送、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五條:建立單位違背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立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搜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展處分。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背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展處分:(一)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展處分;(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展處分;(五)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展處分。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背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分:(一)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搜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搜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搜集袋分別搜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答應的單位搜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六)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搜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七)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展處分。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背本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分:(一)違背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搜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背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違背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四)違背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違背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九條:違背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獲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答應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展處分。生活垃圾處置效勞單位違背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標準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背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展處分。運輸有害垃圾違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消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展處分。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進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三)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容器以及建立運轉和處理設施的;(四)未按規定建立監視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視檢查職責的;(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響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響、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第九章:附那么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6一、結實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開展理念,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根底、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進步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開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效勞,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二、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氣氛。三、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綜合考慮各地氣候特征、開展程度、生活習慣、垃圾成分等方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施行途徑,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四、完善機制,創新開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信息化手段進步垃圾分類效率。五、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加強垃圾分類搜集、運輸、資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好、才能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六、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迫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迫分類的類別。七、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平安原那么,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展分類投放、搜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八、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防止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并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九、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泄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十、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絡再生資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搜集,進展資化處理。十一、發動社會參與。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7一、結實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開展理念,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搜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根底、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進步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開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效勞,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二、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引導居民逐步養成主動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氣氛。三、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綜合考慮各地氣候特征、開展程度、生活習慣、垃圾成分等方面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施行途徑,有序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四、完善機制,創新開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加強技術創新,利用信息化手段進步垃圾分類效率。五、協同推進,有效銜接。加強垃圾分類搜集、運輸、資化利用和終端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好、才能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六、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迫分類的類別之一,同時參照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再選擇確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強迫分類的類別。七、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平安原那么,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展分類投放、搜集、暫存,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八、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防止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不利于后續處理的雜質,并做到“日產日清”。按規定建立臺賬制度。九、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運輸過程中應加強對泄露、遺撒和臭氣的控制。十、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可回收物產生主體可自行運送,也可聯絡再生資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搜集,進展資化處理。十一、發動社會參與。樹立垃圾分類、人人有責的環保理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8一、垃圾的分類:根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消費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撤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筑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消費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響釜襯膠、包裝物、廢棄光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燃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2.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點設置的方法,并施行分類存放管理,以利于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巖棉類、硅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周轉區。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2.2.3巖棉類區只存放因設備、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溫巖棉及其它保溫材料。2.2.4硅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浸透膜、濾布。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料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燃燒后的灰渣。三、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各部門根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施行分類存放,并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施行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3.1可燃垃圾:3.1.1消費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衛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燃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衛人員檢查確認后進展集中燃燒。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衛人員拿到燃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毀處理。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燃燒爐處進展燒毀處理。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施行去害處理后,統一交由平安環境科聯絡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當相應責任。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后,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并及時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并分類存放。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產生途徑不同,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展日常歸類管理;平安科每天下午1:00后開場承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衛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展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那么不予承受;存放的垃圾施行登記管理,分別標注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承受人及承受時間等。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并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3.3.3其它部門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于部門受益設備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并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公司各垃圾區里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平安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單獨臨時放置,盡可能及時處理。四、其它考前須知4.1后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確保在垃圾承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4.2消費車間的各個樓層,要根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消費垃圾的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置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衛人員進展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設備存放區保存。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后,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承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承受人員承當責任。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垃圾分類搜集管理制度10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了標準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立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搜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立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方法。第三條本方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效勞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那么,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開展規劃,制定工作目的和年度方案,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詳細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催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視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方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發動、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第八條建立價格鼓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那么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背本方法的行為進展舉報和投訴。第十條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搜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立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立、開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搜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案,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立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搜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處。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立施行方案,建立生活垃圾搜集、轉運、處置設施。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開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立標準。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立工程公共效勞設施配套建立指標。建立工程答應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立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立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建立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立工程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立、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立費用納入建立工程總投資。新建住宅工程,建立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搜集、轉運、處置設施建立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建立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展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立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外表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撤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搜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處。確需撤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處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第三章分類投放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搜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回收經營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搜集容器;(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搜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搜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效勞的,物業效勞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二)機關、____、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四)建立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以下義務(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視單位和個人進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三)設置并保持搜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缺乏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搜集、運輸;(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施行方案,推行清潔消費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干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催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第四章分類搜集和運輸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搜集,制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搜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搜集。詳細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條分類搜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制止將已分類搜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可回收物運輸至資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回收單位。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道路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搜集、運輸效勞實行答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搜集、運輸效勞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效勞區域、經營期限、效勞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搜集、運輸效勞答應證的附件。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搜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搜集和運輸。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搜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根據生活垃圾搜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裝備壓縮式搜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二)按時、分類搜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四)搜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搜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搜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第二十九條分類搜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進步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化程度,促進循環利用。可回收物應當進展分揀,由再生資利用企業進展利用處置,促進再消費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化利用產品。有害垃圾實行強迫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展無害化處置。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展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展衛生填埋或者燃燒。第三十條消費列入強迫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消費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合適利用的,由消費企業負責進展無害化處置。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展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化利用秸稈。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中選擇遠離水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效勞實行答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效勞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效勞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效勞期限、效勞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效勞答應證的附件。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展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以下規定(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展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五)按照要求建立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第六章監視檢查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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