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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度區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監測實施方案(全文完整)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

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根據《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標準(試行)》的要求,通過對病例信息的采集、匯總和分析,為發覺食源性聚攏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隱患供應技術支持。

(一)監測范圍

開展食源性疾病診療的醫療機構:宿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區中醫院、宿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效勞中心)等。

(二)監測對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疑心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訴或經詢問疑心與餐飲食品(餐飲效勞經營者供應的食品)或定型包裝食品有關的“急性胃腸炎”、“感染性腹瀉”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訴或經詢問疑心與有毒動植物、化學物質、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關的中毒性病例;

(3)醫生認為其他需要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

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標準(試行)》附錄“食源性疾病報告名錄”中1—33種食源性疾病判定標準的病例。

3.食源性聚攏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攏性病例是指具有類似臨床表現,在時間或地點(一個村莊、一個工地、一個學校、一個單位等)分布上具有關聯,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種食品或同一個餐飲效勞單位供應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業生產的食品),發病可能與食品有關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

(三)監測內容

醫療機構全年對符合病例定義的就診病例進展監測報告,監測內容包括:病癥與體征記錄、飲食暴露史和臨床診斷等個案信息。

原則上,二級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年報病數量不低于350例,中醫醫院不低于200例,其他食源性疾病監測機構年報病數量不低于30例;

可疑食品填報率不低于95%。全部醫療機構應做到應報盡報。

(四)監測程序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報送。

臨床醫生在診療活動中,發覺其接診的病人符合監測對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時,應馬上采集主要臨床病癥、飲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稱、進食地點、購置地點等)、診斷結論(“急性胃腸炎”、“感染性腹瀉”、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寫《食源性疾病病例監測信息表》,并于1個工作日內交到本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的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收到表格后1個工作日內審核并登陸“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網上報告病例信息,詳細操作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使用手冊》。

2.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的信息報送。

接診醫生發覺其接診的病人符合監測對象中食源性疾病確診病例時,應馬上采集主要臨床病癥、飲食暴露史(食品名稱、進食地點、購置地點等)、疾病名稱等病例信息。信息報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報送”。

3.食源性聚攏性病例的識別與信息報送。

(1)接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覺其接診的病人符合監測對象中食源性聚攏性病例時,應馬上報告本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的相關部門,并報送病例信息。相關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登陸“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網上報告病例信息。對可疑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根據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報告。

(2)醫療機構有關部門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本醫療機構的食源性疾病個案病例信息。在匯總過程中發覺監測對象符合食源性聚攏性病例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所在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可疑構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根據當地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報告。

(3)區疾控中心應當每個工作日審核、匯總、分析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攏性病例信息,對聚攏性病例進展核實,經核實認為可能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應在核實完畢后準時向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疾控中心報告。

發覺跨區域的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攏性病例時,應當向市疾控中心報告,由市疾控中心安排大事的調查和報告。

4、區疾控中心應當按時完成季度、年度食源性疾病監測分析報告并提交區衛健委和市疾控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爆發監測

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對經流行病學調查確認的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信息進展收集和歸因分析,把握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的高危食品和危急因素分布,為預防食源性疾病供應依據。

(一)監測內容

全部發病人數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

(二)監測機構

區疾控中心及各醫療機構。

(三)監測信息來源

1.醫療機構在日常診療中發覺的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

2.區疾控中心通過監測發覺并調查的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

3.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突發食品安全大事調查后的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

(四)信息報送

區疾控中心調查完畢7個工作日內,填寫《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監測信息表》,通過“食源性疾病爆發監測系統”上報,并同時上傳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五)報告原則與要求

1.食源性疾病爆發大事報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報告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可能影響創立全國衛生城市、衛生行政部門績效考核等緣由干擾或影響依法報告。

2.衛生行政部門應協調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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