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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改善員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體員工。第三條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公積金)由**統一為員工繳存。第四條公積金歸員工個人所有。第二章繳存第五條公積金按月繳存,繳存額為月繳存基數分別乘以**和員工的繳存比例。第六條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員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上年工資總額的組成參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1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七條原則上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第八條公積金繳存比例為40%,其中:(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0%;(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員工,單位和個人分別為25%和15%。第九條公積金的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每月從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條試用期新員工,從工資發放的當月起為其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試用期月工資。新員工當年轉正,將按照轉正后第一個月的月工資額調整繳存基數。第十一條員工調出,單位應在員工調出后30日內,為其辦好公積金賬戶轉移或封存手續。單位與員工停止工資關系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應當自停止工資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好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第十二條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或人事關系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公積金托管手續。第十三條單位在與內退員工簽訂內退協議時,應明確該員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關程序提取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一)離休、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四)購買(不分地域)、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部分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取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公積金賬戶。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囑人可以提取該員工公積金賬戶中的余額。第十五條員工提取公積金之前,須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每次提取公積金的時間間隔,必須滿一年。第十六條員工提取公積金須填寫《公積金提取申請單》,持相關證件、單據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報,經批準同意后,方可提取。第十七條貸款購房(一)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證;2、貸款合同;3、借款憑證或契稅發票;4、還款存折或卡,并且必須有當年還款計劃。上述材料均需復印件。(二)提取公積金的次數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還清前,可多次提取公積金。(三)提取公積金的額度1、首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2、以后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償還的本息額;3、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第十八條現金購房(一)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證;2、商品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在房地產交易市場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全額結算發票和契稅發票;3、二手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4、集體土地上商品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全額結算發票或收據、契稅發票;5、公有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6、軍產住房:須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上述材料均需復印件。(二)提取公積金的次數只能提取一次公積金。(三)提取公積金的額度不超過購買行為發生(以發票或收據開具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并不超過總放款。第十九條若提取人和購房人為配偶,或者由配偶代理提取,須提供配偶的身份證和證明與提取人關系的結婚證或戶口簿,以及上述材料的復印件。第二十條銷戶提取(一)銷戶提取公積金只限本人辦理,提取公積金時須提供以下材料:1、戶籍在**市行政區域之外,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身份證;2、因調動工作或解除勞動關系,戶口遷出**市行政區域:須提供戶口準予遷移證明或已有外地戶口簿、調動手續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3、離(退)休:須提供離(退)休證、身份證、領取養老保險的存折或卡(須有銀行打印的養老保險存取明細記錄);4、出境定居:須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1-4級傷殘證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身份證;6、**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戶口員工,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須提供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文件、戶口簿、身份證;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須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或者經公證的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的證明文件;8、上述材料均需復印件。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供應商調查管理制度總則1.1制定目的為了解供應商之制程能力、品管功能,確認其是否有提供符合成本、交期、品質之物料的能力,特制定本規章。1.2適用范圍對擬開發供應商之調查,及本公司合格供應商之年度復查,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章辦理。1.3權責單位采購部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總經理負責本規章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供應商調查作業規定2.1供應商調查程序采購部實施采購前,應對擬開發之廠商組織供應商調查工作,目的是了解供應商之各項管理能力,以確定其可否列為合格供應商名列。由采購、生技、品管、生管人員組成供應商調查小組,對供應商實施調查評核,并填寫《供應商調查表》。評核之結果由各單位作出建議,供總經理核定是否準予成為本公司之合格供應商。未經供應商調查認可之廠商,除總經理特準外,不可成為本公司之供應商。2.2供應商調查評核2.2.1價格評核對供應商所提供之物料價格,由采購部依下列因素作評核:原料價格。加工費用。估價方法。付款方式。2.2.2技術評核對供應商之生產技術,由生技部依下列因素作評核:技術水準。技術資料管理。設備狀況。工藝流程與作業標準。2.2.3品質評核對供應商之品質,由品管部依下列因素作評核:品管組織與體系。品質規范與標準。檢驗之方法與記錄。糾正與預防措施。2.2.4生管評核對供應商之生產管理,由生管部依下列因素作主核:生產計劃體系。最短及最長之交貨期限。進度控制方法。異常排除能力。2.3供應商復查規定經調查認可之合格供應商,原則上每年復查一次。復查流程類同首次調查評核。復查不合格之供應商,除經本公司總經理特準外,不可列入次年合格供應商之列。若供應商之交期、品質、價格或服務產生重大變異時,可于一年中,隨時對供應商作必要之復查。附件[附件]GA02-1《供應商調查表(范例)》

供應商調查表(范例)年月日供應商編號供應商名稱調查時間第幾次調查調查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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