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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馬路工程重大危急源管理方案為進一步加強馬路工程的平安生產管理,規范平安生產管理行為,突出平安生產管理工作中的重點,依據《馬路水運工程平安生產監督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大危急源類別

重大危急源分為橋梁工程(基礎施工、墩柱施工、橋梁架設);隧道工程;高邊坡;爆破工程(爆破作業、炸藥倉庫);其它等五類。

其次條重大危急源的風險劃分

㈠重大危急源風險級別劃分原則

風險共分為三級

一級: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干脆經濟損失事故的危急源或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較大的危急源;

二級: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00-5000萬元干脆經濟損失事故的危急源或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一般的危急源;

三級: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100-1000萬元干脆經濟損失事故的危急源或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較小的危急源。

㈡重大危急源風險的具體劃分

1、橋梁工程指大橋、特大橋、特殊結構(形式)橋梁、跨線橋或現澆梁板的橋梁。

①基礎施工:主要是人工挖孔樁、水上樁基礎和擴大基礎的深基坑施工。樁基施工風險級別定為三級危急源;如人工挖孔施工處于陡坡或懸崖上則可定為二級危急源;基坑開挖深度超過5m,定為二級危急源,2-5m定為三級危急源。

②墩柱施工:主要指高空作業。按墩高劃分風險級別,10-30m為三級,30-100m為二級,100m以上為一級。

③橋梁架設:主要指梁體吊裝、剛構或連續箱梁的掛籃施工、整體承重腳手架現澆梁體的施工等。其中,風險劃分梁體吊裝為三級,現澆梁板施工為二級,掛籃施工、斜拉橋和懸索橋架設為一級。

2、隧道工程:包括隧道的掘進以及豎井、斜井的施工。隧道按長度劃分風險等級,1km以下為三級,1-3km為二級,3km以上為一級;如隧道地址條件困難可適當調整風險等級。

3、高邊坡:主要指切方和填方8m以上的邊坡、半填半切邊坡和棄土場邊坡。按四周環境的困難程度和危急程度劃分風險等級,8-25m為三級,25m以上為二級,如邊坡下有建筑物等狀況可適當調整風險等級。

4、爆破工程:主要指路基石方爆破和炸藥儲存倉庫。其中,炸藥運輸、路基石方爆破定為三級,炸藥儲存倉庫定為二級。

5、其它重大危急源:依據工程實際狀況確定,如行車較危急的施工便道,臨時的設施或山體可能會對工程造成重大事故的部位;反開挖的涵洞基礎施工可參考深基坑作業。

第三條重大危急源的管理方案

1、全部清單內的重大危急源施工前必需由施工單位組織技術人員編制平安施工方案。遇有特殊狀況,項目技術負責人在操作過程中把握不準的,還應組織專家對重大危急源進行風險評估,對平安施工方案進行評審,施工單位編制的平安施工方案須報經監理、業主單位審批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2、重大危急源施工前,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參加施工作業的人員進行平安技術交底,并經雙方簽字確認。

3、重大危急源施工時施工員、監理員、現場平安員必需跟班作業,“三員”缺一,不得開工作業。

4、各種重大危急源施工期平安管理規定:

橋梁工程:

㈠基礎施工:

人工挖孔樁:

1、人工挖孔,對孔壁的穩定及吊具設備等,應常常檢查。孔頂出土機具應有專人管理,并設置高出地面的圍欄;孔口不得堆集土渣及沉重機具;作業人員的出入,應設常備的梯子;夜間作業應懸掛示警紅燈;挖孔暫停時,孔口應設置罩蓋及標記。

2、孔內挖土人員的頭頂部位應設置護蓋。取土吊斗升降時,挖土人員應在護蓋下面工作。相鄰兩孔中,一孔進行澆注混凝土時,另一孔的挖孔人員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井孔。

3、挖孔人員下孔作業前,應先用鼓風機將孔內空氣排出更換。

4、空氣污染超過現行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HZ-1-82)規定空氣污染三級標準濃度值時,如沒有平安牢靠的措施不得實行人工挖孔作業。

水上基礎、擴大基礎:

1、開挖基坑時,如對鄰近建(構)筑物或臨時設施有影響時,應實行平安防護措施。

2、挖掘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出土作業時,機身距坑邊的平安距離一般應不小于1.Om,堆放材料及機具時應不小于O.8m。

3、采納桅桿吊斗或皮帶運輸機出土時,應檢查吊斗繩索、掛鉤、機具等是否完好堅固;吊斗升降時,坑內作業人員應躲離吊斗升降移動范圍以外;吊斗不運用時,應剛好摘下,不得懸掛。

4、在水中挖基,應備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平安設施。

5、開挖中,當坑沿頂面裂縫、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響基坑邊坡穩定時,應馬上加固防護。

6、基坑需機械抽排水開挖時,須配備足夠的抽排水設備,抽水機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7、基坑開挖須要爆破,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平安規程》(GB6722―86)辦理。

墩柱施工:

1、高處作業必需設有牢靠的平安防護措施。

2、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定期或隨時體檢,發覺有不宜登高的病癥,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嚴禁酒后登高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打算齊全,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

4、高處作業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檔和墊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時上下,在通道處(或平臺)運用梯子應設置圍欄。

5、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有專人負責,或配有通訊設備。

6、運輸人員和物件的各種升降電梯、吊籠,應有牢靠的平安裝置,嚴禁作業人員乘坐運輸物件的吊欄。

腳手架平安操作規程:

1、鋼管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或墊木上。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米;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鋼管立桿、大橫桿接頭應錯開,要用扣件連接擰緊螺栓,不準用鐵絲綁扎。

2、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米不能超過270公斤。假如負荷量必需加大,應依據施工方案進行架設。

3、腳手架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剪刀撐和支桿。剪刀撐和支桿與地面的角度應不大于60度,支桿底端要埋入地下不小于30厘米。架子高度在7米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每高4米,水平每隔7米,腳手架必需同建筑物連接堅固。

4、架子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2米。腳手板須滿鋪,離立柱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搭接時不得小于20厘米;對頭接時應架設雙排小橫桿,間距不大于20厘米。

5、翻腳手板應兩人由里往外按依次進行,在鋪第一塊或翻到最外一塊腳手板時,必需掛牢平安帶。

6、上料斜道的鋪設寬度不得小于1.5米,坡度不得大于一比三,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厘米。

7、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要綁1米高的防護欄桿和釘18厘米高的擋腳板或防護立網。

橋梁架設:

架橋機安裝構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橋機組拼(或定型產品)、懸臂牽引中的平衡穩定及機具配備等,均應按設計要求進行;

2、架橋機就位后,為保持前后支點的穩定,應用方木支墊。前后支點處,還應用纜風繩封固于墩頂兩側;

3、構件在架橋機上縱、橫向移動時,應平緩進行,卷揚機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信號協同動作;

4、全幅寬架橋機吊裝的邊梁就位前,墩頂作業人員應短暫避開;

5、橫移不能一次到位的構件,操作人員應將滑道板、落梁架等打算好,待構件落入后,再進入作業點進行構件頂推(或牽引)橫移等項工作。

6、跨墩龍門架安裝構件時,應依據龍門架的高度、跨度,實行相應的平安措施,確保構件起吊和橫移時的穩定。構件吊至墩頂,應慢速、平穩地、緩落。

7、吊車吊裝簡支架、板等構件時,應符合“起重吊裝”中的有關規定。

懸臂澆筑法施工

懸臂澆筑采納行架掛籃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前,制定平安技術措施;掛籃組拼后,要進行全面檢查,并做靜載試驗;

2、在墩上進行零號塊施工并以斜拉托架做施工平臺時,在平臺邊緣處,應設平安防護設施。墩身兩側斜拉托架平臺之間搭設的人行道板必需連接堅固;

3、運用的機具設備(如千斤頂、滑車、手拉葫蘆、鋼絲繩等),應進行檢查,不符合平安規定的嚴禁運用;

4、檢查墩身預埋件和斜拉鋼帶的位置及堅實程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5、掛籃拼裝及懸臂組裝中,應依據作業點的具體狀況設置平安防護設施。

6、掛籃運用時,后錨固筋、張拉平臺的保險繩等應常常檢查。底模標高調整時。應設專人統一指揮,且作業人員應站在鋪設穩固的腳手板上。

7、掛籃行走時,要緩慢進行,速度應限制在0。lm/min以內。掛籃后部各設一組溜繩,以保平安。滑道要鋪設平整、順直,不得偏移。

8、不得隨意損壞掛籃結構及變更其受力形式。

9、運用水箱作平衡重施工時,其位置、加水量等,應符合設計要求。給排水設施和方法,應穩妥牢靠。施工中,對上述狀況要常常進行檢。

10、在底模蕩移前,必需具體檢查掛籃位置、后端壓重、后錨及吊桿安裝狀況,確認平安后,方可蕩移。

11、箱梁混凝土接觸面的鑿毛作業人員要有平安防護設施。

12、滑動斜拉式掛籃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滑動斜拉式掛籃的全部活動鉸、銷、斜拉鋼帶等,其材質要經檢驗,并打上標記;

②主梁及其吊梁系統安裝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應做加載試驗。自行設計、加工的掛籃,首次運用前,應按最大施工荷載進行加載試驗;

③掛籃安裝時或主梁行走到位后,應先安裝好錨固和水平限位裝置,再安裝斜拉帶和懸掛底摸平臺;

④在斜拉帶安裝和運用過程中,要留意檢查,保持內外斜拉帶受力均衡;

⑤底模和側模沿滑梁行走前,需將斜拉帶和后吊帶拆除;用手拉葫蘆起降和懸吊底摸平臺時,必需在掛手拉葫蘆的位置加設保險繩;

⑥掛籃行走前應檢查后錨固及各部受力狀況,發覺隱患應剛好處理。行走時亦應親密留意有無異狀,并慢速穩步到位;

⑦澆筑混凝土前,應對掛籃錨固、水平限位、吊帶和限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

懸臂拼裝法施工:

龍門架或起重吊機進行懸臂拼裝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吊機的定位、錨固應按設計進行,并進行靜載試驗;

2、拼裝運用的機具設備均應經過檢查,如有隱患及不符合平安規定時不得運用;

3、構件起用前,應對構件進行全面檢查,如吊環部位有無損傷、結合面有無突出外露物;構件上有無浮置物件等;

4、構件應垂直起吊,并保持平衡穩定。在接近安裝部位時,不得碰撞已安完的構件和其它作業設施;

5、運輸構件的車輛,構件起升后(或船只)應快速撤出。

6、遇有下列狀況時,現場指揮人員,必需在構件妥當處理后,短暫停止吊裝作業:

①天氣突然變更,影響作業平安;

②卷揚機、電機過熱,或其它機械設備出現故障等。

纜索吊裝法施工:

1、吊裝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平安教化。安裝時應有統一的指揮信號。登高操作人員應攜帶工具袋。平安帶不得掛在主索、扣索、纜風繩等上面。

2、牽引卷揚機啟動要緩慢,行進速度要平穩;構件在吊運時,起重卷揚機要協調協作,并限制好構件在空中的位置。起重卷場機木得突然起升和下降構件,避開產生過大彈跳。構件吊運至安裝部位時,作業人員要等構件穩定后再進行操作。

3、構件不能垂直就位而需旁側主索吊具幫助斜拉時,指揮信號要明確,各組卷揚機要協調動作。

4、纜索吊裝大型構件時,應事先檢查塔架、地錨、扣架、滑車、鋼絲繩等機具設備。正式吊裝前應經吊載試運行后方可正式作業。

5、纜索跨越馬路、鐵路時,應搭設架空防護支架。在靠近街道和村屯的地方應設立警示標記。

6、在主航道上空吊裝重大構件時,宜實行臨時封航措施。

隧道工程:

1、施工場地應作出具體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當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路等設施作出統一支配,并在進洞前基本完成。

2、進洞前應先作好洞口工程,穩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好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平安。

3、隧道施工的各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將施工、平安等狀況記載于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仔細檢查交接班狀況。

4、全部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需按規定配帶平安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5、遇有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應依據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先護頂、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前進。如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狀況時,必要時應進行超前鉆孔,探明狀況,實行預防措施。

隧道開挖及鑿孔:

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于平安狀態,并檢查支護是否堅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松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需相互協作,并保持必要的平安操作距離。

3、機械鑿巖時,宜采納濕式鑿巖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巖機。

4、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留意碴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

5、風鉆鉆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堅固,有無漏風;鉆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鉆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巖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鑿巖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6、帶支架的風鉆鉆眼時,必需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鉆卡鉆時應用板鉗松動拔出,不行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鉆桿。

7、電鉆鉆眼應檢查把手膠套的絕緣和防止電纜脫落的裝置是否良好。電鉆工必需手戴絕緣手套,腳穿絕緣膠鞋,并不得用手導引回轉鋼釬,不得用電鉆處理被夾住的釬子。

8、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鉆。

9、嚴禁在殘眼中接著鉆眼。

10、鉆孔臺車進洞時要有專人指揮,仔細檢查道路狀況和平安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過25m/min。臺車在行走或待避時,應將鉆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傾斜,并應剎住車輪,放下支柱,防止移動。

隧道內爆破:

1、裝藥與鉆孔不宜平行作業。

2、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平安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需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平安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

3、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4、進行爆破時,全部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平安距離為:

⑴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⑵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m;

⑶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m;

⑷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于500m。

5、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6、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旁邊的支護是否堅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馬上裝藥。假如遇有照明不足,發覺流砂、流泥未經妥當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7、洞內爆破不得運用黑色火藥。

8、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煙,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平安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9、采納人工點爆時,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一人點燃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全部爆破工必需撤離工作面。

10、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11、采納電雷管爆破時,必需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平安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直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需大于lm。

12、爆破后必需經過15min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當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13、當發覺“盲炮”時,必需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14、裝炮時應運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平安地點。

洞內運輸:

1、各類進洞車輛必需處于完好狀態,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

2、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凈扮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得進洞,如通風良好,可以達到通風及防塵要求的除外。

3、全部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大體積或超長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輸,并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4、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爆破器材運輸:

1、在隧道工程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2、在任何狀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需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輸。人力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輸;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需分別裝在二輛車內運輸,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宜在同一列車上運輸,如必需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雷管與炸藥的車輛必需用三個空車廂隔開。

3、人力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需有專人護送,并應干脆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輸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

4、汽車運輸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需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

5、有軌機動車運輸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在尾車內乘座,其他人員嚴禁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需放在專用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

6、在豎井內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必需事先通知卷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聯絡人員;

⑵除爆破工和護送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乘坐;

⑶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只準堆放一層,且不得滑動。運輸其它炸藥時,裝載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⑷用罐籠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輸其他炸藥不得超過4m/s,用吊桶運輸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

⑸司機在操縱卷場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振動;

⑹運輸電雷管時應裝入絕緣箱內,切斷洞內全部電源,并檢查鋼絲繩是否帶電;

⑺嚴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巷道內停放;

⑻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嚴禁運輸爆破器材。

7、嚴禁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輸爆破器材。

隧道豎井與斜井

1、豎井和斜井的井口旁邊,應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四周修好排水溝、截水溝,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發生坍塌。豎井井口平臺應比地面至少高出O.5m,井口應有嚴密的井蓋,只有當吊籠罐升降時才準許打開井蓋。

2、裝配起爆藥卷應在距井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內進行。起爆藥卷應由爆破工攜送下井,除起爆藥卷外不得攜帶其他炸藥。

3、每次爆破之后均應有專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應修整被打壞的支撐,待清修完畢后才準進行正常工作。

4、當工作面旁邊或井筒末襯砌部分發覺有落石、支撐發響,或大量涌水時,工作面施工人員應馬上循平安梯或運用提升設備撤出井外,并報告處理。

5、在吊盤上工作人員的工具,應妥當地放在工具袋內,運用時應堅固地拴在身上或其他固定物上。不得將不運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旁邊的支撐上。

6、在井口及井底明顯部位應設置醒目的平安標記。

豎井提升:

1、豎井井口應設防雨設施,接罐地點應設置堅固的活動柵門,由專人掌管啟閉。接罐人員均應佩帶平安帶,上下井的人員應聽從接罐人員的指揮,通向井口的軌道應設阻車器。

2、施工期間采納吊桶升降人員與物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吊桶必需沿鋼絲繩軌道升降,保證吊桶不碰撞巖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施工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

⑵運輸人員的速度不得超過5m/s,無穩繩地段不得超過1m/s;運輸石碴及其他材料時不得超過8m/s;無穩繩地段不得超過2m/s;運輸爆破器材時不得超過1m/s;

⑶提升鋼絲繩應與吊桶連接堅固,保證在升降時不致脫鉤;

⑷吊桶上方必需設置愛護傘;

⑸不得在吊桶邊緣上坐立,乘坐人員身體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⑹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需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平安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⑺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需從地面出車平臺進出吊桶,并應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⑻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⑼吊桶載重量應有規定,不得超載。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罐籠應遵守下列規定:

1、罐頂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

2、罐底必需滿鋪鋼板,并不得有孔。假如罐底下面有阻車器的連桿裝置時,必需設堅固的檢查門;

3、兩側用鋼板擋嚴,內裝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裝帶孔鋼板;

4、進出口兩頭必需裝設罐門或罐門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0.25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0.2m。罐門不得向外開;

5、進出裝碴車的罐籠內必需裝有阻車器;

6、載人的罐籠凈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籠內每人應有0.18m2的有效面積。罐籠的一次容納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明確規定,并在井口公布;

7、提碴、升降人員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過3m/s,加速度不得超過0.25m/s2;

8、罐籠、鋼絲繩、卷揚機各部及其連接處,必需設專人檢查,如發覺鋼絲繩有損,罐道和罐耳間磨損度超過規定等,必需馬上更換;

9、升降人員或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必需設置牢靠的防墜器,建井期間運用無防墜器的臨時罐籠升降人員時必須要有平安措施;

10、罐籠升降作業時,下面不得停留人員。

高邊坡施工平安操作規定:

1、作業人員必需綁系平安帶的繩索應堅固的栓在樹干或插固的鋼纖上。繩索位置必需與操作位置垂直。不得在同一平安樁上栓幾根平安繩和在一根平安繩上栓幾個人。

2、邊坡開挖中如遇地下水涌出,應先排水,后開挖。

3、開挖工作應與裝運作業面相互錯開,嚴禁上、下雙重作業。

4、棄土下方和有滾石危及范圍的道路,應設警告標記。作業時坡下嚴禁行人及車輛通行。

5、清理路塹邊坡上突出的塊石和整修邊坡時,應從上而下依次進行,坡面上的松動土、石塊必需剛好清除。坡面上的操作人員需戴平安帽。嚴禁在危石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邊坡上方有人工作時,邊坡下方不準站人。

6、施工中如發覺山體有滑動、崩坍跡象危及施工平安時,應暫停施工,撤出人員和機具,并報告領導處理。

7、機械挖運土方時應有專人指揮,挖掘機挖斗回轉范圍內嚴禁站人。

8、機械在邊坡、邊溝作業時,應與邊緣保持足夠的平安距離,使輪胎(履帶)壓在堅實的地面上。

9、協作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協助工作應與機械作業交替進行。機上、機下人員必需親密協作,協同作業。如必需在機械作業范圍內同時進行協助工作時,應停止機械作業。

10、施工中遇有土體不穩,發生坍塌危急,水位暴發,或在爆破警戒區內聽到爆破信號時,應馬上停工,人機撤至平安地點。當工作場地出現陷機或工作面不足以保證作業時,亦應暫停施工。待復原正常后方可接著施工。

11、開挖土方,操作人員之間必需保持足夠的平安距離,橫向間距不小于2M,縱向間距不小于3M。

17、開挖土方必需自上而下依次放坡進行,嚴禁采納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

爆破工程:

炸藥的管理

1、炸藥倉庫必需由公安機關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在編職工特地管理;

2、嚴格執行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手續,收存和發放按規定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帳目清晰,手續齊備,帳物相符;

3、庫內相對濕度一般限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限制在15-30℃的范圍內;

4、炸藥雷管要分開存放,炸藥物品堆碼應用木板墊高200-300mm,起爆用電雷管應放置在民爆物品專用保險箱中;

5、儲存量不得超過批準的儲存容量,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內,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量引起燃燒、爆炸和引發散電流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留宿他人和進行其他活動;

6、炸藥雷管變質和過期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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