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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船舶GMDSS通信業務指導書船舶GMDSS通信業務指導書第一章總則第一節宗旨1。為了加強中散船舶通信導航工作的管理,不斷提高中散船舶通信導航人員的技術業務素質和工作質量,根據“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及交通部頒發的“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有關規定,并結合中散船舶通信導航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本細則.2。海上船舶無線電通信導航工作是海上運輸的神經中樞和耳目,直接關系到海上運輸和人命安全.為此,中散船舶通信導航人員,在船長、政委的直接領導下,必須加強政治、業務技術學習,努力做好本職工作,遵守通信規則和通信紀律等有關規定,保證通信暢通和通信導航設備的正常使用。第二節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中散系統的所有船舶.中散系統全體船岸通信導航工作人員均應認真學習細則,并在工作中遵照執行.第三節一般名詞定義1.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lobalMaritimeDistressAndSaferySystem,簡稱GMDSS):一個依靠衛星通信和地面通信的全球通信業務系統.該系統能夠提供報警,并能夠向航海者播發海上安全信息。2.GMDSS系統船舶:指完全配備了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設備,并按74SOLAS公約88年修正案和無線電規則新九章進行值班和通信的船舶。3.無線電話報警信號:是由在三十秒至一分鐘時間內交替發送的持續和間斷各為250ms的2200Hz和1300Hz的正弦單音組成的信號,作為在MF無線電話遇險安全頻率2182KHz的遇險報警信號,表明隨后發送遇險或緊急信息。4。遇險信號(Distresssignal):表示船舶受到嚴重和緊迫的危險威脅時,請求立即援救的特定信號。無線電話遇險信號為MAYDAY(讀作法文maider),發送遇險報告前重復三次,隨后發送遇險報告;遇險通信時,通信雙方每次通信前,應用MAYDAY開始。使用無線電傳通信方式進行遇險通信時,通信雙方每次通信前,應用MAYDAY或者SOS開始。5。緊急信號(Urgencysingal):表示呼叫電臺有非常緊急情況要發送的特定信號.無線電話緊急信號為PANPAN(讀作法語panne);緊急呼叫時,開始重復三次。無線電傳緊急信號為PAN-PAN;無線電傳緊急通信前,可使用一次.6.安全信號(Safetysingal):表示呼叫電臺有重要航行或氣象警告要發送的特定信號。無線電話安全信號為SECURITE,發送安全信息前,均重復三次。7。海上移動業務(MaritimeMobileService):海岸電臺和船舶電臺間,或者船舶電臺間,或者有關船上通信臺站間的通信業務;救生艇筏電臺和應急無線電示位標也參與此業務。8.遇險通信(Distresstraffic):冠以遇險信號的通信。9.緊急通信(Urgencytraffic):冠以緊急信號的通信。10。安全通信(Safetytraffic):冠以安全信號的通信。11.世界航行警告業務(Theworld-widenavigationalwarningservice,簡稱WWNWS):國際海事組織(IMO)和國際航道組織(IHO)負責協調并將全球海域劃分為若干地理區域以便播發航行警告而建立的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12.航行警告區(NAVAREA):在世界航行警告業務中劃分的播發航行警告的區域。目前全世界劃分為16個區域.13.區域航行警告(NAVAREA):由航行警告區區域協調人收集和播發的有關該區域的航行警告。14.沿海航行警告(Coastalwarning):由某個國家或地區主管部門收集播發的,覆蓋該國或地區離海岸100-200海里的全部或部分水域的航行警告。15.本地航行警告(Localwarning):由地方主管部門或當地港口當局收集并發播的,其作用范圍僅為本港或港口當局管轄水域的航行警告。16.A1海區(AREAA1):至少是由一個VHF海岸電臺覆蓋的區域,在此海區可進行連續的DSC報警。17.A2海區(AREAA2):除A1海區以外,至少是由一個MF海岸電臺覆蓋的區域,在此海區可進行連續的DSC報警。18.A3海區(AREAA3):除A1和A2海區以外,由具有連續報警能力的INMARSAT靜止衛星所覆蓋的區域。19。A4海區(AREAA4):除A1、A2、A3海區以外的其余區域.20.搜救區(Searchrescueregion:SRR):為搜救服務而劃定的責任范圍區域。21。搜救協調中心(RescueCo-ordinationCenter:RCC):在一個搜救區內負責建立有效搜救業務,組織并負責協調搜救作業的機構.22.現場通信(On-scenecommunication):遇險船舶與參與救助的船舶或飛機之間的通信。23.搜救協調通信(SARCo-ordinatingcommunication):在遇險事故發生時,為協調參加救助的船舶和飛機所進行的通信。24.常規無線電通信(Generalcommunication):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中,船岸通過適當通信頻道,包括公眾通信頻道進行的關系到船舶管理、營運和可能對安全有影響的通信。25.定位信號(Locatingsignal):為了便于搜尋遇險船舶或幸存者的位置而發送的信號.26。數字選擇性呼叫設備(DigitalSelectiveCallEquipment,簡稱DSC):采用數字技術和微處理機控制等新技術的呼叫設備,十位數字編碼,前七位是信息碼,后三位是檢錯碼;并采用二重時間分集前向糾錯方式發送,主要用于船舶遇險報警和建立通信的預約呼叫.27.窄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NarrowBandDirectPrintingTelegraphEquipment,簡稱NBDP):一種中高頻無線電通信終端設備,能自動收發電文,并且有糾錯、檢錯能力,配有標準的電傳打印機、顯示器、或紙帶讀入/讀出等設備.28.自動請求重復方式(AutomaticRepetitionRequest,簡稱ARQ方式):使用編碼技術,接收方能自動對接收到的信息進行檢錯,一旦被檢出錯誤自動請求發方重發被檢出錯誤的字組.29.奈伏泰斯接收機(NAVTEXReceiver):可在國際規定的518KHz頻率上,自動接收并能存儲和打印海岸電臺播發的航行警告、氣象警告、氣象預報以及緊急信息的電傳設備。30.國際海事衛星通信(INMARSATCommunication):利用國際海事組織通信衛星進行的衛星水上移動業務通信。31.海岸地球站(CoastEarthStation,簡稱CES):設在陸地上的某個固定地點,為衛星水上移動業務提供通信鏈路的地球站,簡稱岸站;現在也稱陸地地球站(LandEarthStation:LES)。32.船舶地球站(ShipEarthStation,簡稱SES):設在船舶上從事衛星水上移動業務的船舶地球站,簡稱船站;現在也稱移動地球站(MobileEarthStation:MES)。33.海上安全信息(MarineSafetyInformation,簡稱MSI):在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中對船舶播發航行警告、氣象警告以及其它有關船舶安全信息的總稱。34.增強群呼(EnhancedGroupCall,簡稱EGC):通過國際海事衛星通信系統對某一地理區域的船舶,或對某一船隊,或對所有船舶的地球站進行的一種呼叫。35.駕駛臺對駕駛臺通信(BridgeTobridgecommunication):駕駛臺對駕駛臺通信是船舶之間的VHF無線電話通信,其通信目的是為了保證船舶航行的安全.36.AIS(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自動識別系統.37.VDR(VoyageDataRecorder):航行數據記錄儀.第二章無線電通信人員守則第一節無線電通信人員職責1。無線電通信人員指持有GMDSS普通操作員證書的船舶二副。在船長、政委的領導下,負責本船無線電通信工作和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2.嚴格執行各項通信規則和保密規定,確保機密安全。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變相透露來往電話、電傳或傳真內容.3。全面負責本船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和廣播系統的技術管理,做好無線電通信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修理以及無線電導航設備的管理和修理工作,努力使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4。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正確地使用和保養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5.組織并指導其他普通操作員的技術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負責對見習人員的培訓和帶班實習,要制定培訓計劃,經常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和考核見習人員的技術業務能力。6.部署無線電通信的各項工作,指導其他普通操作員認真學習并正確執行現行的國內國際各種電信規章制度.7.當本船遭受海難或發生其他危險情況時應親自在電臺值班,不得擅離職守。棄船時應銷毀秘密以上等級的文件資料,親自攜帶無線電通信日志和電臺執照,按船長的命令離船。8.除按規定處理開放的公眾業務外,只能受理經船長或政委簽發批準的電話、電傳和傳真。9.通信中遇有政治問題時,應及時報告船長和政委并按有關規定處理,如無相應的規定,可按船長、政委的指示處理。并詳細記載,事后書面向公司報告。10.負責AMOS通信和船舶局域網的維護工作,并做好國內、國際通信資料的保管和修改工作。11.按規定制作各種通信費用的報表帳單,經船長審閱簽署后,送(寄)公司主管部門.12。負責廣播系統各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維護檢修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13.負責電臺蓄電池、變流機和各種天線的日常清潔、檢查、養護工作,確保良好技術狀態;做好蓄電池室(箱)、變流機室和備件庫的清潔工作;負責電臺蓄電池的充、放電。14。負責保管圖紙、說明書等技術資料和物品帳冊;負責備件、工具、物料、儀表的登記、保管、盤點和報銷。15.按有關規定保管電臺文件、資料、報底、報稿、統計報表、修理帳單和申請購物單,并在交接班時交接清楚.16.負責船舶開航前做好航前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檢修、糾正,并報告船長。17.船抵港后應按規定填報通信導航航次報告表;在任何港口均應尊重和接受無線電監督員對本船工作的檢查和指導。18.航行中應每天查閱無線電通信日志和報底電稿,檢查電臺一天所做的各項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查清并設法糾正.19.直接負責通信導航設備的管理和檢修,對普通操作員分管的工作負有檢查、督促、指導之責。20.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排除或搶險,確實無法修復時,應報告船長并提出措施和建議。21.擬定有關設備的備件、工具、物料和儀表的請領審購計劃,經船長審批后報送公司有關主管部門。22.修理設備時應報公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中遠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管理規程》有關規定辦理。23.按規定定期檢查、試驗通信設備,并將檢查、試驗情況記入無線電通信日志.24.接新船(包括二手船)時應對通信導航設備和資料進行全面檢查,制定設備核定表并報公司主管部門。25.船舶退役時應將秘密以上文件燒毀(由船長或政委監燒),并在電臺文件登記本上簽名。電臺執照和最后二本無線電通信日志(寫明船舶退役時通導設備、備件、物料、資料、儀器、工具等交接情況)帶回交公司主管部門.26.大風浪侵襲前后,應檢查設備、器材及周圍環境,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7.通導設備修理時應在場,當設備修復簽收時要進行驗收.28.負責做好PSC檢查準備工作;做好防止誤報警的準備工作.29。加強與普通操作員之間的團結協作,經常向船長和政委如實地匯報工作和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第二節工作制度1。做好本職工作,經常檢查通信導航設備的運轉狀況,按規定做好設備的測試工作,并做好記錄.2.對各類通信應按先急后緩,先船后岸,先公后私的原則處理,并做到迅速、準確。3。通信手續簡捷,選擇合理的通信路由,收發電文不得擅自涂改。4.對遇險、緊急或特殊通信,要及時準確處理,詳細記錄并及時報告。5.保持設備整潔,不做與通信工作無關的事情。6.愛護機線設備,正確操作使用,保持設備良好.7.公休時應詳細交接本人的工作和工作中注意事項.第三節保密制度1.不得在公共場所、私人通信及與無關人員談話中泄露通信機密、通信內容等。2.不得在機上詢問機密事項.3。電臺通信密件,必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帶、摘抄,如有遺失泄密,立即上報。第四節通信紀律1.不準主動與無關電臺通信聯絡和承擔核定以外的通信工作。2.不準冒用、偽造電臺呼號和使用核定以外的識別碼。3。不準私編密語、密碼,在機上進行私人談話。4。不準擅自進行遇險、緊急呼叫及脫險報告;不準擅自進行遇險收妥、遇險轉發。5。不準偽造通信情況、私自涂改無線電通信日志和來往電報。6。不準無故中斷通信,冒充急電,搶叫干擾,爭執吵罵和不服從指揮。船岸通信時,船臺要服從岸臺指揮。7.不準擅自使用通信設備收聽語言廣播。8.不準擅自進行私人通信。第三章電臺行政管理第一節電臺執照與證書1。電臺執照1.1凡核準設立的參與水上無線電通信的中散所屬船舶電臺,必須持有我國或國外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電臺執照。1.2電臺執照應存放在電臺內便于立即取下攜帶和出示檢查的位置,并由二副負責保管。1.3電臺執照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五年(掛方便旗船舶除外),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船長應及時向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報告,以便向有關主管當局重新申請核發。
2.GMDSS證書2。1根據有關主管當局規定,船舶應配備持有符合有關主管當局要求的GMDSS適任證書的通信工作人員(持有GMDSS無線電電子適任證書的專職人員,或者持有GMDSS普通操作員證書的駕駛員)。2.2在船期間GMDSS適任證書,由船長負責統一保管。2。3適任證書或適應證書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由船長(在船期間)或本人(離船期間)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以便向有關當局申請換發。3。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3。1所有中散所屬船舶電臺必須備有我國或國外有關船級社核發的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該證書由船長負責統一保管。3。2GMDSS系統船舶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分換證檢驗和定期檢驗,換證檢驗五年一次,定期檢驗一年一次。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由船長向主管船級社或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船舶無線電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或換證檢驗.3。3換證檢驗或定期檢驗過程中,若驗船師對無線電設備的配套、性能等方面提出異議時,船長要報告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以便妥善處理。4其他4。1岸基維修協議、設備產品證書和示位標(EPIRB)年度檢驗報告及GMDSS改造資料由船長統一保管。
第二節船舶呼號和識別碼的組成與指配1.所有船舶電臺使用的呼號和識別碼,必須經本公司通導管理部門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核配,并以電臺執照為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禁止使用假呼號和假識別碼。2.呼號組成與指配2。1海岸電臺呼號由兩個字符和一個字母;或兩個字符和一個字母,后接不超過三位數字(緊接在字母之后的數字0或1除外)組成。2.2船舶電臺呼號由兩個字符和兩個字母;或兩個字符、兩個字母和一個數字(數字0或1除外)組成。2.2.1目前,國際電聯分配給我國的呼號BAA-BZZ、XSA-XSZ和3HA-3UZ.2。2.2國內主管部門分配給中散船舶電臺呼號為BOAA-BOZZ、BQAA-BQBZ。3.無線電話電臺識別的組成3。1海岸電臺的識別由本臺的呼號或所在地理名稱之后加RADIO或其它適當的標志(如單位名稱等)組成。3.2船舶電臺的識別由本臺的呼號或船舶的正式名稱(與國外電臺聯系時,船名之前加“CHINESEVESSEL”)組成.4.水上移動業務無線電傳(TELEX)選擇性呼叫號碼的組成與指配。4。1海岸電臺無線電傳(TELEX)選擇性呼叫號碼由0至9中的四位數字和九位數字組成.國際電聯分配給我國海岸電臺使用的系列組號為2010-2039和00412/00413xxxx。4.2船舶電臺無線電傳(TELEX)的選擇性呼叫號碼由0至9中的五位數字或由九位數字組成水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詳見下面第5款的介紹。國際電聯分配給我國船舶電臺使用的系列組號為03000—03199、09700—09999、19600-20201、20203-20299。我國主管部門指配給中散船舶電臺使用的號碼為19700—19960.5.水上移動業務識別碼(MMSI)的組成與指配5。1海岸電臺識別和組成海岸電臺呼叫識別由九位數字組成,其結構如下:00MIDxxxx,其中前兩位數字為0,MID代表分配給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水上識別數字,x為0至9中任意一個數字。國際電聯分配給我國水上移動業務識別數字(MID)為412和413,分配給我國海岸電臺使用的水上移動業務識別號碼系列號為00412/00413xxxx。5.2船舶電臺識別由九為數字組成,其結構如下:MIDxxxxxx;其中MID代表分配給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水上識別數字,我國水上識別數字為412,413;x為0至9中的任意一個數字。國際電聯分配給我國船舶的識別碼為412000000一412999999、4130099我國主管部門分配給中散船舶電臺的識別碼為412000000一412449000、412065010一412069990。5.3用于同時呼叫一艘以上船舶的水上移動業務識別(即成組船舶電臺呼叫)由九位數字組成,其結構如下:0MIDxxxxx,其中第一位數字為0,MID代表分配給每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水上識別數字,x為0至9中的任意一個數字。5.4INMARSAT—A移動地球站的識別碼,其結構如下:1MIDxxx,其中1代表A標準船站,MID代表國家碼。分配給我國的是570、571、572,xxx代表船站編號。5。5INMARSAT-B移動地球站的識別碼,其結構如下:3MIDxxxxx,其中3代表B標準船站,MID代表國家碼,分配給我國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編號。5.6INMARSAT—M移動地球站的識別碼,其結構如下:6MIDxxxxx,其中6代表M標準船站,MID代表國家碼,分配給我國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編號。5.7INMARSAT—C移動地球站的識別碼,其結構如下:4MIDxxxxx,其中4代表C標準船站,MID代表國家碼,分配給我國的MID是412/413。xxxxx代表船站編號。6.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的識別由水上移動業務識別組成。中散船舶配備的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已全部核配了水上移動業務識別碼.
第三節頻率指配與使用1.為了維護海上無線電通信秩序,保障船舶的通信暢通和人命安全,要求船舶無線電操作人員嚴格按照國際、國內有關頻率的使用規定,在核定以內的頻率上進行無線電通信和試驗,禁止濫用頻率,杜絕任何有害干擾。2.GMDSS系統中的遇險、緊急和安全通信頻率2.1VHFCH16頻道(頻率為156。800MHz),海上甚高頻段無線電話的遇險和安全通信頻道。用于遇險和緊急無線電話通信,簡短的安全無線電話通信,以及日常無線電話通信頻道的建立。2.2VHFCH70頻道(頻率為156.525MHz),海上甚高頻段數字選擇性呼叫(DSC)的遇險和安全呼叫頻道,也作為一般DSC呼叫頻道。2.3VHFCH06頻道(頻率為156.300MHz),用于從事協調搜索和營救工作的船舶電臺和航空器電臺之間的無線電話通信,也可用于航空器電臺為了其它安全目的與船舶電臺進行的通信.2。4VHFCH13頻道(頻率為156.650MHz),用于與航行安全有關的船舶對船舶之間的無線電話通信。2。5121.5MHz和123.1MHz頻率,航空器移動業務電臺無線電話遇險緊急通信頻率,也用于航空器電臺和從事搜索營救協調通信的海上移動電臺或陸地電臺之間的通信。2.64125KHZ頻率,除用于水上移動業務無線電話遇險和安全通信外,還可用于航空電臺和水上移動業務電臺為遇險和安全通信目的的通信,包括搜索和營救通信。2.7數字選擇性呼叫(DSC)、無線電話和無線電傳(NBDP)遇險、緊急和安全頻率,及海上安全信息播發頻率.DSC無線電話無線電傳海上安全信息播發(FEC)
518.0KHzNAVTEX
490.0KHzNAVTEX2187.5KHz2182.0KHz2174.5KHz4209.5KHzNAVTEX4207.5KHz4125。0KHz4177.5KHz4210.0KHz6312.0KHz6215.0KHz6268.0KHz6314.0KHz84l4.5KHz8291。0KHz8376.5KHz8416。5KHz12577.0KHz12290。0KHz12520。0KHz12579.0KHz16804.5KHz16420.0KHz16695。0KHz16806。5KHz
19680.5KHz
22376.0KHz
26100.5KHzVHFCH70VHFCH16
目前2182KHz仍可作為海上無線電話遇險和安全報警頻率,此項業務可延續到2005年2月1日.該頻率可用J3E或者H3E調制方式工作.2。8518KHz和4209.5KHz頻率是NAVTEX系統播發頻率,專用于海岸電臺使用無線電傳的FEC方式向船舶發送航行警告、氣象警告、氣象預報等海上安全信息.490KHz可用于使用本國語言發送NAVTEX信息。2.94210KHz、6314KHz、8416.5KHz、12579KHz、16806。5KHz、19680.5KHz、22376KHz、26100。5KHz專用于海岸電臺使用無線電傳方式向船舶發送海上安全信息.2.10衛星業務使用的頻帶406-406.1MHz:船上緊急無線電示位標(EPIRB)到COSPAS/SARSAT衛星的報警頻率.1530-1544MHz:海上移動衛星業務使用的頻段,用于常規通信,也用于遇險和安全通信(空間到地球)。1544—1545MHz:海上移動衛星業務使用的頻段,用于衛星到地球站的遇險和安全通信,其中包括:(a)
COSPAS/SARSAT系統衛星轉發EPIRB信號到地面LUT使用的頻段。(b)
INMARSAT系統衛星到移動地球站的窄帶鏈路使用的頻段。1626.5—1645。5MHz:海上移動衛星業務使用的頻段,用于地球站到空間衛星日常通信,以及遇險和安全通信。1645。5-1646.5MHz:地球站到空間衛星的遇險和安全通信頻段,其中包括:(a)衛星EPIRB發射用的頻率。(b)將低高度極軌道衛星接收到的遇險報警轉發給靜止衛星使用的頻段.2.119200-9500MHz:搜救雷達應答器(SART)工作的頻段,在此頻段上接收和應答3CM(或者叫X波段)雷達的信號。2。12DSC國際呼叫頻道,即用于公眾通信目的的指配給船舶電臺和海岸電臺的成對國際DSC頻率。第四節電臺必備的業務文件及管理1.船舶電臺除必須具備我國或國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電臺執照、通導設備核定表以及我國的內部學習資料和有關文件外,還應具備下列國際、國內業務文件和資料:1。1國際業務文件和資料1。1。1《無線電規則》(RadioRegulation)、或《水上移動業務和衛星水上移動業務實用手冊》(ManualforUsebytheMaritimeMobileServiceandtheMaritimeSatelliteMobileService);1。1。2《無線電信號書》(AdmiraltyListofRadioSignals);1.1.3《海岸電臺表》(ListofCoastStation);1。1.4《船舶電臺表》(Listofshipstation);1。1.5《水上移動業務和衛星水上移動業務電臺的呼號和數字識別表》(ListofCallSignsandNumbericalIdentitiesofStationsUsedbyMaritimeMobileandMaritimeMobileSatelliteService);1.1。6《無線電定位和特別業務電臺表》(ListofRadioDeterminationSpecialService);1。1。7有關港口檢查當局和船舶注冊的船級社提出的文件和資料;1。1.8對上述所列文件和資料的必要修改資料。1。2國內業務文件和資料:1。2。1交通部頒發的《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1.2.2交通部頒發的《全國江、海岸電臺臺名錄》;1。2。3交通部頒發的《船舶電臺臺名錄》;1.2.4中遠集團頒發的《中遠船舶通信工作實施細則》;1。2.5中遠集團頒發的《中遠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管理規程》;1.2.6中遠集團頒發的《中遠船舶電臺臺名錄》;1。2.7對上述所列文件和資料的必要修改資料;1.3有關工具書籍;1.3。1標準電碼本;1.3.2國內漢語拼音局名簿;1。3。3英漢詞典;1.3.4新華字典。2。船舶電臺應備有專用的文件包、保險柜、鐵桶和火種,并設有文件登記本。凡列入文件登記本的內部文件和業務資料,由二副負責保管,按規定定期核點清理,并列入移交,禁止私自攜帶離船。3。國際業務文件和資料短缺或已過期時,經請示船舶主管部門或船舶領導后自行購買。4.國內業務文件、資料和專用工具書短缺時,應及時向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或經請示公司通導人員同意后在國內自行購買.5。凡需定期或不定期修改的國際、國內業務文件和資料,應按規定進行修改。當收到相關的修改資料后要及時、認真、修改,不得借故拖延。第五節登記與簽收制度1.登記與簽收制度是統一中散船舶電臺管理工作,維護通信紀律和通信秩序的重要環節,各主管人員應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認真貫徹執行.2。登記與簽收制度包括下列內容和范圍:2.1甚高頻(VHF)無線電話的使用登記;2.2雷達和自動標繪儀(ARPA)的使用登記;2。3國內、國際公眾船舶電報(來報)登記與簽收;2。4航行警告登記與簽收;2.5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現狀登記;2.6船舶通信導航設備備件登記;2.7船舶電臺工具及儀表登記;2.8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維修保養記錄;2.9應急蓄電瓶充電記錄。3.登記與簽收薄一律使用墨水筆填寫,要求書寫認真,逐項填寫,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頁,時間一律采用船時。4。各種登記、簽收薄有關內容說明及填寫要求:4.1《VHF無線電話使用登記薄》由駕駛員或使用人員直接填寫,要求每次通話結束后將有關通話內容和航行、錨泊期間每班值守的情況摘要記錄在“通話內容摘要”欄內,并在“簽字”欄內簽署姓名.當進行有關遇險、緊急、安全以及重大事件方面的通信時,應詳細記載通話內容和過程,并要船長簽署或加簽。4.2《雷達/ARPA使用登記薄》由值班駕駛員(包括船長)直接填寫,要求兩臺雷達(或ARPA)分別設立登記薄,每次使用設備時應按照登記薄內所列內容逐項填寫,其中:4.2.1“氣象情況”欄內,包括記錄晴、陰、雨、雪、霧、海浪、風力等天氣狀況。4.2.2“使用ARPA時間”欄內,填寫使用ARPA設備的起止時間,若無ARPA設備則不填此欄.4.2。3“使用情況”欄內,主要記錄雷達或ARPA在使用期間的工作狀況,以及其它需要注明有關事項。4。2。4“開機時間”、“關機時間”和“使用ARPA時間”,分別由操作設備的駕駛員(包括船長)填寫,并在“簽字”欄內分別簽署姓名。4.3《船舶電臺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登記薄》包括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登記、通信導航設備備件登記和船舶電臺工具儀表登記等三項內容,由二副按規定填寫,其中:4.3.1《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登記表》要求將船舶現有的通信導航設備及蓄電瓶的情況認真填入,沒有的設備不填;設備拆除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拆除的時間和地點,新裝設備或表中未列入的設備另起行填入.4。3.2《通信導航設備備件登記表》要求將船舶現有的通導設備備件,按照設備名稱和型號分類登記。備件消耗或新增備件時,應在“備注增耗說明”欄內注明增耗的時間和地點。4。3。3《船舶電臺工具儀表登記表》要求將電臺現有的工具和測試儀表(器)逐項填入,工具儀表消耗(包括損壞或短缺)時,應在“備注消耗說明"欄內注明原因、時間和地點;新增工具儀表或表中末列入的工具儀表另起行填入.4.4《船舶電臺通信導航設備維修保養記錄薄》包括船舶通信導航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和船舶電臺應急蓄電瓶充電記錄兩項內容。其中:4.4.1《船舶電臺通信導航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包括對岸修、自修、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工作的情況記錄,具體要求按表中所列內容填寫,其中“維修單位或人員”項由二副填寫和簽署。4。4.2《船舶電臺應急蓄電瓶檢查記錄》要求將每次檢查、維護、保養情況按表中所列項目詳細記載,并且每周至少一次測量電瓶的比重或電壓值.4.5《船舶電報簽收簿》包括對窄帶直接印字電報、衛通電傳和傳真來報的登記與簽收;《航行警告簽收薄》包括對航行警告和有關航行安全的信息的登記與簽收。要求無線電人員認真填寫登記,并及時交送船舶領導或有關人員簽收。有關內容說明及要求如下:4.5.1“收自何臺"欄內,根據不同情況填寫各類電報、傳真和傳真來報的經轉岸臺、岸站或其它移動電臺的呼號、識別碼或名稱,以及航告播發臺、站的呼號、識別碼或名稱。4.5。2“電報種類”欄,規定窄帶直接印字電報用“NBDP”表示;衛通電傳和傳真分別用“SESTLX”和“SESFAX”表示;航行警告用“N/W”表示。4.5.3“電報號數”欄內,填寫所收電報、電傳、傳真、航行警告的號數、編號或來報單位。4。5.4“簽收”欄,規定各類電報、電傳、傳真由船舶領導簽收;航行警告由二副或船長簽收。第六節無線電通信日志1。無線電通信日志是船舶的重要文件和法律依據之一,用以記載航行中所發生的有關海上人命安全和正常無線電通信業務的一切事項。無線電通信日志必須使用墨水筆填寫,按日志內容逐項逐行詳細、準確、清楚、如實記載通信情況,寫錯時應劃去重寫,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頁。2.無線電通信日志由持適任證書的值班駕駛員填寫,船長每月檢查并簽字。3.填寫無線電通信日志,時間一律采用世界協調時UTC;有關通信記錄盡量采用英文或英文縮寫,如屬必要可用中文注明。4.填寫無線電通信日志,以航次終了為界,航次開始時另起頁填寫。5.無線電通信日志應記載的內容:5.1填寫船舶規范和無線電證書情況,指明無線電設備配備方案。當選擇岸上維修時,指明維修公司.5。2填寫二副的資料。船長指定的在遇險時負責通信的無線電人員,要在合格的人員中指明。如有不同,還應指明負責設備試驗、檢查和記錄日志的人員。5。3設備試驗和檢查的詳細情況及充電記錄.5。3.1每周檢查VHFDSC和MF/HFDSC呼叫情況。5.3。2每月檢查雙向無線電話、衛通C站(EGC)、雷達應答器情況;進行備用電源供電試驗。5.3。3每季度試驗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情況.5.3。4每天檢查應急電源和電瓶情況。5。4遇險、緊急和安全通信摘要,主要包括日期、時間、相關船舶的詳細情況和位置。5.5有關無線電業務的重要事件的記錄。5.5。1航次開始和終了期間的船舶動態,包括航線、開航、抵港、拋錨、移泊、過運河、修船等內容的時間和地點。5.5。2處理正常通信業務的情況,包括各類窄帶直接印字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數字選擇性呼叫、衛通電傳、電話和傳真等通信業務的來往情況記錄。5.5.3記載接收到的氣象報告、氣象傳真圖、航行警告和緊急信息。5.5.4航行期間,每天正午船位、天文鐘時間、船時更變、氣象狀況,以及航經國際日期變更線等情況.5。5。5通信條件變化和影響各類正常通信業務的情況和事件。5。5。6航行期間,通信導航設備及其附屬裝置使用、故障、修理、保養以及蓄電瓶容量,工作的起止時間等。5.5。6船舶停靠國內外港口,有關主管當局和部門對船舶電臺及其設備進行檢查的情況,包括登船、離船時間等.5。5。7船舶通信人員變動情況。第七節
各類報底、帳單、記錄簿、簽收薄和無線電通信日志的管理1。船舶電臺各類報底、報稿、通信資費帳單由二副負責保管;氣象報告、氣象傳真圖、航行警告(含NAVTEX和EGC自動接收的海上安全信息)由二副負責保管,每航次結束后應及時清點核查,并妥善保存。2.無線電通信日志、船舶電報、船舶電臺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登記薄和維修保養記錄薄由二副負責保管,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核查封存。3。航行警告簽收薄、甚高頻無線電話使用登記薄和雷達使用登記薄由二副負責保管,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核查封存.4.各類報底、報稿、帳單、登記薄和無線電通信日志保管期如下:4.1國內各類電報(窄帶直接印字電報、衛通電傳和傳真的報稿和報底),保管期為一年。4。2國際各類電報(窄帶直接印字電報、衛通電傳和傳真的報稿和報底),保管期為二年。4。3氣象報告、氣象傳真圖、航行警告(包括NAVTEX和EGC自動接收的MSI資料)和船舶電報、航行警告簽收簿保管期為半年。4。4無線電通信日志、各類通信資料帳單,保管期為兩年。4。5甚高頻無線電話使用登記薄和雷達使用登記薄,保管期為一年。4。6船舶電臺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登記薄和維修保養記錄薄,應長期保管。4.7各類報底、報稿、帳單、登記薄和無線電通信日志保管期滿,經請示船舶領導后,由具體保管人員自行銷毀,并開列清單報公司通導主管部門.、4.8各類電報稿紙、通信帳單、登記薄和無線電通信日志短缺或使用完畢后,具體負責人應及時填報“物料申請單",向本公司船技部物料科領取補充。
第四章船舶電臺管理規定與制度第一節開航前安全檢查制度1.開航前對船舶通導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是確保航行途中通信暢通和通導設備處于正常技術狀態的一項重要工作,船舶二副和普通操作員要按照分工認真做好此項工作。2.船舶在開航前,要求二副和普通操作員對所管轄的通導設備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并在無線電通信日志中記載檢查結果。3.檢查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設法修復解決,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向船長和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匯報,以便及時安排修理,在開航前解決。4.對修船和長時間停航的船舶,在接到開航計劃時,要在開航前三天進行此項工作,以免檢查發現問題后,來不及解決而影響開航。5.根據“船舶通信導航設備開航前安全檢查核定表”中內容,每往返長航次,短航次每季度逐項認真檢查填寫,一式二份,一份存船,一份報公司通導主管部門。第二節航次報告制度1。為便于各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及時了解船舶通信情況和加強對船舶電臺的管理,中散實行船舶電臺航次報告制度。要求船舶遠航船舶每往返航次,近航船舶每季度填報《電臺航次報告》。2。《電臺航次報告》一式二份,一份存船,一份報公司通導主管部門.第三節交接班制度1.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員休假離船,必須按其職責與接班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員認真進行交接工作,辦理交接手續。填寫《交接班報告書》.2。交接班內容主要包括:2.1電臺執照、岸基維修協議書、通導設備產品證書(存船長處)、船舶電臺設備核定表、通導設備修理、檢測報告、電臺登記文件、ITU文件、必備的圖書資料以及各種圖紙、說明書、業務技術學習資料、參考文獻等。2.2各類在規定保管期限內的報稿、報底、無線電通信日志、各種通導設備使用試驗登記簿和通導設備維修保養登記簿。2.3無線電信號書等電臺業務通信資料及修改情況。2。4按照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開機試驗所有通導設備,了解設備技術狀況、性能、特點、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項。掌握GMDSS設備的遇險報警程序、試驗、操作和防止誤報警的方法;詳細交接通導設備的應急電源、船舶電源供電線路、開關;詳細交接通導設備的天線狀況和布線;詳細交接EPIRB電池、釋放器的有效期。2.5詳細介紹航線上通信情況;有關岸臺和衛星地面站的工作特點;航行警告、氣象警告、氣象預報、氣象傳真的播發臺工作特點,使用頻率等情況;2.6介紹有關國家的PSC檢查情況。2.7清點全部通導設備備件、工具儀表和各類打印紙等物料,了解本航次申請的備件、物料情況.2。8將開航前急待解決的問題交接清楚。2.9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和船舶領導布置的有關工作。3.通導設備有故障或不正常時,原則上應由交班二副或者普通操作員處理完畢.如時間來不及,應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并在《交接班報告書》上注明.4.交接中如發現登記文件丟失、缺頁,設備嚴重損壞時,應立即報告船舶領導或公司主管部門。5。按上述內容交接后,應在無線電通信日志上注明文件、設備交接情況,存在或遺留問題處理意見,交接雙方簽名并由船長加簽。6.交接班報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留船,一份上報公司通導主管部門。第四節交接船規定1.接船規定1。1接船之前二副應主動與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聯系和請示工作。電臺文件由公司提供.1.2接新造船,二副應通過監造組了解該輪通導方面的合同要求,掌握通導設備、備件物料、圖紙、設備產品證書、說明書等的配備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按組織途徑向船廠提出。1.3接舊船時,要特別注意SES、NBDP、DSC、EPIRB等設備識別碼的更改,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聯系。1.4接船時,應熟練掌握各種設備操作,進行通信測試;認真清點船舶電臺必備的國際通信業務資料,并按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辦理。1.5接船后,如發現原有設備存在故障或工作不正常,經自修不能解決,應及時上報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如船期不允許,可由船長批準在當地或就近港口修理。1.6接船后,應迅速將無線電通信導航設備的有關資料填入“電臺設備核定表"并連同設備工作狀況、備件配備及接船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2.交船規定2.1交船前,二副要按所屬公司的指示,對所管理的設備、備件物料、電臺文件資料等進行清理登記,積極做好與接船方的協調配合工作。2。2交船前,二副要將衛星示位標機內存儲原船舶識別等信息的集成塊(如有的話)取下,或督促接船方及時更改。2。3二副要及時向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報告交接船日程安排,以便公司按時停止SES、NBDP、DSC等設備原識別碼的使用。2.4交船后,二副應將電臺執照、設備核定表、保管期內的無線電通信日志、文件登記簿和登記的文件資料上交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第五節無線電監督檢查1.為加強船舶通導設備和業務的管理,有效地貫徹執行通導規章制度,確保船岸通信暢通和船舶航行安全,中散實行無線電監督檢查制廢。2.船舶除了接受港口國和船旗國主管當局的檢查外,還應接受中散通導主管的監督檢查.3.無線電監督員有權對船舶無線電通導管理人員和通導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3.1檢查督促船舶領導對通信導航工作的領導和管理。3.2檢查二副、普通操作員的工作責任心、業務素質、電臺管理水平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3。3檢查二副、普通操作員對各種應急設備的實際操作以及應變能力;檢查船舶通導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3。4對通導管理人員的獎勵、晉級、調動提出意見和建議。4.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船舶應設法解決。必要時可向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報告。第五章電臺值班第一節一般規定1。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按照值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值守,在工作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不允許做與值班無關的事項.2。及時認真處理各種來往通信業務,按規定調試、檢查通導設備,并將每天的工作情況如實記入無線電通信日志.3.凡涉及到遇險、緊急、安全通信的情況,按本細則第八章“遇險、緊急、安全通信處理程序與原則”辦理。第二節GMDSS船舶的值班要求GMDSS船舶的由設備自動值班,有關規定如下:1.船舶在航行期間的值班要求1。1MFDSC(中頻數字選呼)2187.5KHz值守機和VHFDSC(甚高頻數字選呼)CH70頻道值守機24小時開機保持不間斷守聽,值守機與接收天線應處于良好的連接狀態。接收到報警,二副和值班駕駛員應及時進行處理。1.2駕駛臺VHF應保持在CH16頻道24小時連續值守,應及時處理有關接收到的呼叫.1。3在A3、A4海區航行的船舶,按要求配備MF/HFDSC值守機,要求在DSC遇險安全呼叫頻率2187.5KHZ和8414.5KHZ上24小時值守,另外還要在DSC遇險安全呼叫頻率4207.5KHZ、6312KHZ、12577KHZ和16804.5KHZ中的一個頻率上保持不間斷收聽,也可在這些頻率上全部掃描值守.發生報警時,按有關規定處理.1.4裝有INMARSAT-A、B、C、M標準船站的船舶,應保持船站常開,以確保海岸地球站向船舶轉發的遇險報警能及時收到。如果接收到岸站的遇險轉發信息,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1.5保持NAVTEX接收機和EGC接收機常開,并根據船舶航行的具體海域,隨時接收相關岸臺、岸站播發的氣象預報、區域航行通告、沿海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1.6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每天自測一次,每周與附近臺試驗和測試一次MF/HFDSC呼叫,包括與收發設備和應急電源連控的試驗,并將試驗和測試情況記入無線電通信日志,發現問題及時修復或報告所屬公司通導主管部門.1。7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每天在本船兩部VHFDSC之間進行VHFDSCCH70測試呼叫,并將試驗和測試情況記入VHF無線電話使用登記薄。1.8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每月至少試驗一次救生艇筏雙向無線電話設備并檢查電池使用情況(備用電池不能拆封);每三個月至少試驗一次衛星應急無線電示位標,并將試驗和測試情況記入無線電通信日志。1.9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每月至少試驗一次搜救雷達應答器,并由二副將試驗情況作好記錄。1.10根據船舶航行海域、地理位置和海岸電臺開放的業務情況,將DSC常規掃描接收機預置在目的港和船籍港海岸電臺數字選擇性呼叫的相關頻率上保持不間斷守聽(如果開通DSC業務的話).1.11航行中每天收聽對時信號一次,并校準駕駛臺天文鐘和電臺時鐘。1.12按時抄收或處理中散公司和所屬公司播發的遠洋通電及盲發電報,如有遺漏應及時補漏。船臺收妥盲發給本船的電報后,應根據通信情況盡快給予收妥確認。1.13按規定做好蓄電瓶充放電及保養工作;定期檢查維護各種收發天線,并按計劃進行通導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2.船舶錨泊的值班要求2。1船舶在等潮水、引水、泊位、港界線外錨地或因故在海上漂泊期間,按航行值班規定執行。2.2船舶錨泊期間,保持VHFDSCCH70頻道值守機開機值守;還要根據當地港口有關當局的規定,在甚高頻無線電話相應的頻道上值守,值班駕駛員應隨時注意守聽有關通告和通話表。2。3保持NAVTEX接收機常開,隨時接收相關岸臺播發的氣象預報、區域航行通告、沿海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每天至少接收一次有關岸臺播發的氣象報告或氣象傳真圖、航行警告、冰況報告等海上安全信息。必要的情況下,開啟EGC接收機接收MSI信息。2。4按時收聽或處理中遠集團播發的遠洋通電及盲發電報,如有遺漏應設法補充.2。5靠泊期間要遵守各港口當局有關港界線內使用發射機的規定,除衛通船站可常開外,應關閉GMDSS組合電臺設備的電源,防止無關人員亂操作GMDSS設備,造成誤報警。如需啟用發信機時,必須報告船長,并征得當地有關當局同意后才能開機。2.6裝卸貨物時,應注意室外天線是否阻礙并及時處理。凡正在裝卸燃點較低和揮發性較強易燃氣體貨物及其它危險品貨物時,禁止調試一切發射設備.2.7開航前校準駕駛臺天文鐘和電臺時鐘,按規定做好所有通導設備的航前安全檢查測試工作,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的適航狀態。2.8及時處理有關業務,如填報各種報表,通信資費帳單、物料申請和封存各種報底報稿,并做好有關通信業務資料(含無線電信號書)的改正工作。2.9做好蓄電瓶、各種收發天線、應急通信設備以及其它通信導航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若有岸修設備事宜,應及時聯系,盡早解決。2。10二副需離船時,應安排好有關工作并向船舶領導請假同意后方可離船。3.船舶電臺遇下列情況,應保持連續值守,不受工作時間限制。3。1與本臺有關或發生在本臺附近的遇險、緊急、安全通信尚未處理完畢時.3.2正與有關電臺進行通信或有急電待發、待收時.3。3當執行特殊任務,航行特殊海區,船舶因故在海上拋錨、漂泊、待命、遇臺風等,應按上級布置或船舶領導要求進行值守.第六章通信聯絡規定第一節一般規定1。船舶電臺呼號、電傳識別碼、數字選擇性呼叫識別碼、INMARSAT系統衛通船站識別等各種設備識別碼的使用,必須是經由我國或國外有關主管部門核配的呼號或識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及冒用它船識別標識。2.船舶電臺不管使用什么設備進行通信聯絡,必須由船舶領導同意并簽發,否則不能受理。3。船員、旅客私人電報只能以國內公眾船舶電報和國際公眾船舶電報拍發,并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船員、旅客私人無線電話可根據海岸電臺開放的業務在VHF和MF/HF頻段進行。4.在不違反有關通信規定并保證不延誤通信的前提下,應本著節約通信費用的原則,合理選擇通信方式和通信路由。4.1與國內用戶聯絡時要優先使用國內岸臺岸站,并盡可能選用合理的通信方式.4。2與國內用戶聯絡或必須經國外岸臺岸站轉叫國內用戶時,應先了解該臺站的海岸費及路線費,選擇費率較低的岸臺或者岸站轉發。5.不得干擾它臺的通信。第二節數字選擇性呼叫一般規定1.數字選擇性呼叫應使用ITU劃分給海上DSC呼叫用的頻率。一般情況下,船臺應首先在海岸電臺開放的國內DSC頻率上呼叫.在海岸電臺的國內DSC頻率上呼叫無效時,才可在該海岸電臺開放的國際DSC頻率上呼叫。2。船臺應服從并使用岸臺所建議的工作頻率。如岸臺對DSC未予以確認,船臺應至少相隔5分鐘后再重新發送呼叫。如果呼叫仍未成功,應至少相隔15分鐘后才可重復DSC呼叫。而在VHF波段,如果首次呼叫無效,間隔5秒鐘即可重復.3。當船臺收到岸臺的DSC呼叫時,船臺立即以人工方式或自動方式在所接收的DSC呼叫頻道上予以收妥確認。人工收妥確認應在MF/HF波段接收到一個DSC呼叫5秒鐘后,4。5分鐘內給予收妥確認;自動收妥確認應在3s內發射.否則船臺應在所接收到呼叫的頻道上發送一個DSC呼叫作為對收到呼叫的應答。在VHF波段收妥確認應更快地進行.一般情況下兩臺間的DSC呼叫,收妥確認自動進行,但一些臺也采用人工的方式給予DSC收妥確認。如果在幾個DSC呼叫頻率上收到同一呼叫時,則要根據船舶的地理位置,在DSC收妥確認中標明最合適的后續工作頻率。然后雙方轉到約定的工作頻率上進行后續無線電話或無線電傳通信.4.如果船臺不能使用岸臺所建議的工作頻率,船臺應發送一個新的呼叫,表示不能遵守,并提議使用另一個工作頻率。5。每天自測一次DSC終端設備。可能的情況下,每周與海岸電臺進行DSC呼叫試驗一次。如果航行的海區不能與海岸電臺進行DSC呼叫試驗時,一旦進入能用DSC呼叫海岸電臺的海區,應立即向海岸電臺進行DSC呼叫試驗.能證明設備正常工作的呼叫和測試,應做好記錄,以備PSC檢查。通常情況下,應避免在DSC的遇險安全呼叫頻率2187.5KHZ上進行DSC呼叫試驗。但當認為有必要在2187。5KHZ上進行呼叫試驗時,要確保不能干擾遇險安全呼叫。第三節無線電話通信一般規定1.在MF2182KHz、VHFCH16(156.8MHz)及其它各頻段的無線電話遇險、緊急、安全通信專用頻率上的一切發送應保持在最低限度。在VHFCH16頻道(156.8MHz)上不得超過一分鐘。在這些頻率上,除遇險通信外其它發送應先守聽,以確信沒有正在進行的遇險通信后再呼叫。如果本臺的發射干擾其它正在進行中的通信,一經指出,應立即停止發射。2。通話時要簡短扼要,注意保密,嚴禁閑聊和交談與工作無關的事。對不遵守規定的人員要進行嚴肅批評;對屢教不改或在政治上、經濟上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3.單邊帶無線電話通信聯絡的幾點規定:3.1船臺用單邊帶無線電話呼叫海岸電臺時應使用ITU核定的頻率(無線電規則附錄16A所列的單邊帶無線電話成對的工作頻率)。海岸電臺開放的單邊帶無線電話工作頻率可在無線電信號書第一卷海岸電臺表中查找。根據實際情況,船臺也可以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或者其它工作方式呼叫岸臺,約定好通信方式和通信頻率后,再移至岸臺的無線電話工作頻率上發送。3。2進行船到船單邊帶無線電話通信時,也應使用核定的頻率(無線電規則附錄16B中所規定的工作頻率)。不要隨意使用海上頻段以外的頻率,更不能對它臺通信造成干擾。3。3當船舶及船舶人員遇危急情況或遇有與船舶安全生產有關的重大事件時,DSC遇險報警后,應首選單邊帶無線電話通信方式進行通信.只有在遇險船舶認為使用無線電傳方式有利于遇險通信時,方可選擇無線電傳工作方式.3。4經岸臺轉接單邊帶無線電話時,溝通后要主動告知岸臺本船船名、國籍、呼號、預通信的用戶電話號碼、付費帳號及船位等資料,通話結束后要主動向岸臺索要計費標準和計費時間.國際公眾船舶電話和國內公眾船舶電話通信結束后,還應按照規定填寫帳單。3。5雙方通話完畢,國內電話可用“無事,再見”.國際電話使用“OUT”(如語言困難可用VA,讀作VICTORALFA)表示結束。應將通話要點記入無線電通信日志,并由船舶領導加簽。4。甚高頻無線電話通信聯絡的幾點規定:4.1船舶在航行中必須保持在VHFCH16頻道的連續24小時守聽;船舶在港口停泊或者錨泊期間應按照當地岸臺要求除在VHFCH16頻道上保持守聽外,還可以在港口作業頻道上或船舶動態業務頻道上保持守聽。或者使用VHF的雙值守功能,或者根據岸臺溝通方式在VHFCH70頻道上進行值守。4.2除船舶領導、值班駕駛員及維修檢測設備需要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使用甚高頻無線電話.4.3船舶航行于我國沿海和內河水域時,應使用VHFCH06頻道(156。30MHz),作為船舶間導航、避讓等必要的通信工具,以輔助聲號和雷達觀測的不足。4.3.1當船舶為導航、避讓而進行通信時,應先在VHFCH16(156.80MHz)溝通,然后改至VHFCH06(156.30MHz)進行通話。4。3.2船舶進出港口,互相對過,橫交或追越時,應在VHFCH06(156.30MHz)頻道上播發和交換船位、航向、航速及雙方操作意圖4。3.3防臺期間,船舶在港灣錨地避風抗臺,霧季航行,錨地拋錨等都應保持在VHFCH06頻道的守聽.4.3.4通話簡明扼要,在VHFCH06頻道上只允許講與航行避讓和導航有關的用語,嚴禁進行其他內容的通話,如發現有違反者應予以勸阻,并將其內容記入電臺工作日志,并及時上報。4。4船舶間在近距離通話時,應使用小功率發送,減少干擾。4.5航行和錨泊在外國水域的船舶,除要加強對VHFCH16和VHFCH06頻道的值守外,還應按照該國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值守。4.6使用人員應將每次通話內容,包括有關導航、避讓或防臺商定的要點及時間、地點、對方船名等記錄在“VHF使用登記簿”內,具備條件的應進行錄音,以備考查。5.國內電話一般使用漢語,國際電話一般使用英語,但也可以使用岸臺或受話人認可的其他語言。當認為有必要時可使用國際《讀音字母與數字代碼表》讀某些詞語、難字、業務縮寫、數字。6.如果呼叫三次,每次間隔兩分鐘,被呼叫臺沒有回答,呼叫電臺則應停止呼叫三分鐘,隨后再進行呼叫。如果被呼叫電臺仍沒有回答,則應停止呼叫,檢查呼叫不通的原因。有關呼叫間歇的規定,不適用于進行遇險、緊急或安全通信的電臺。7。船舶電臺進行發射測試時,一般不得超過10秒鐘。在測試信號發射中,應包括發射電臺的呼號或其它識別。當此發射可能會干擾鄰近海岸電臺的工作時,在發送這種信號之前,船舶電臺應事先征得海岸電臺的同意。8.無線電話測試信號的發送應保持在最低程度,特別是在遇險和安全頻率上進行無線電話測試時,更要注意不要干擾遇險和安全通信。第四節無線電傳通信一般規定1。船臺進行船到岸、船到船無線電傳(也稱窄帶直接印字電報:NBDP)通信時,應使用ITU劃分給海上的無線電傳頻率(詳見無線電規則附錄18、附錄32、附錄33及其有關說明。海岸電臺開放的無線電傳工作頻率可在無線電信號書第一卷中海岸電臺的業務中查找。2.除遇危急和重要的航行安全情況外,不得在各頻段窄帶直接印字電報遇險緊急安全通信的專用頻率上進行發射.3。從船臺經某一岸臺進行窄帶直接印字電報通信時,應注意守聽此岸臺的通報表,以免漏報。岸臺的無線電傳通報表一般采用電傳的FEC方式播發,也可能在電報或電話通報表中標明.4.船臺初次經由某一岸臺給用戶發電傳時,應告知岸臺操作員船舶國籍、呼號、選呼號、帳務結算機構帳號等資料,然后再使用直接通信指令(DIRTLX)自動接入到陸上電傳通信網絡。5.根據海岸電臺開放業務的具體情況,船臺也可以使用數字選擇性呼叫或者其它工作方式呼叫岸臺,約定好通信方式和通信頻率后,再移至岸臺的無線電傳工作頻率上通信。6。船舶電臺要呼叫海岸電臺時,應將電文準備好,選擇合適的海岸電臺,一般選擇與之通信的陸上用戶所在國的海岸電臺,并根據信號質量確定一對海岸電臺開放的最佳電傳工作頻率,當岸臺在該頻道發空閑信號時發起呼叫。7.避免干擾正在進行的通信.第五節海事衛星通信一般規定1。船舶利用海事衛星通信系統與國內外用戶聯絡,須按經轉岸站的通信程序進行。2.INMARSAT—A站、B站應對準靜止衛星。除特殊情況或正在頻道上工作外,衛通船站應保持守聽在TDM載波公共頻道.INMARSAT-C站應入網登記(LOGIN),并保持常開狀態;關機時應先退網(LOGOUT),再關機。3.為嚴格控制通信費用的支出,原則上只有當船舶及船上人員遇到危急情況或遇有與船舶安全生產有關的重大事件時,方可使用衛通電話進行通信。一般通信要使用AMOS通信并盡量要避開高峰時間。4.進行衛通電話通信要簡短扼要,通話結束后要將通信情況摘要記入無線電通信日志,并由船舶領導加簽。第七章常規通信操作程序第一節概述1。常規通信是指船舶在正常狀態下,進行船臺與岸臺(站)、岸臺(站)與船臺、船臺經岸臺(站)與用戶之間的水上無線電傳、電話、海事衛星的通信。不包括遇險、緊急、安全通信。2.常規通信操作是指各種通信形式的操作準備、信息傳遞及處理的有關操作.3.常規通信操作程序主要是指常規通信中的一般操作程序和步驟,而不是指有關岸臺(站)的特殊通信的操作程序;也不是指某種船臺設備的某種特殊功能.在實際操作中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操作,確保通信暢通無誤。4。各種形式的常規通信,必須使用核定的呼叫頻率和工作頻率,使用規定的發射類別,按具體的操作程序進行。5.GMDSS設備的管理和操作應持有主管部門頒發或認可的GMDSS適當證書的人員負責。6。遇險、緊急和安全通信的程序和要求,按本細則第八章規定進行。第二節通電1.通電:海岸電臺對國內某一部門所屬的船舶和海岸電臺進行定時集體呼叫并播發通告性無線電報、無線電傳的方法稱為通電。通電一般是由某一指定海岸電臺使用專用通信頻道在特定時間播發。有些國外海岸電臺臨時播發的通電一般安排到通報表后進行,主要就海岸電臺通信的臨時變動進行廣播通知.我國交通部門將通電分為遠洋、沿海、長江和地方交通的通電。中散船舶要按時抄收遠洋通電,進長江的船舶還要抄收長江通電。我國海岸電臺播發通電的方式分別使用無線電傳的通播方式(FEC方式)、莫爾斯報方式,或者是無線電話方式。2。遠洋通電播發程序2。1上海海岸電臺(XSG)負責定時播發遠洋通電,每天三次,每次兩遍,每份通電連續播發兩天.2.2遠洋通電代號規定如下:中遠集團總公司BOA中遠集運公司BOG中遠散運公司BOV廣遠公司BOQ青遠公司BOT大遠公司BOZ遠洋通電流水號數分別對象按年度以兩位數編列,加在相關的通電代號之后。如BOA33,即表示中遠集團總公司第33號通電,流水號超過兩位數時舍去百位數。2.3呼叫格式在規定的播發遠洋通電時間內,無論有無通電,均提前出呼三分鐘,并報最后通電號數,格式如下:CPCPCPDEXSGXSGXSGMSGTOXXXXXX(XXX為通電代號)……LSNRxxxx(xxxx為最后通電號數)…AS(重復三分鐘)-…-然后按后到先發的順序逐份播發.無通電時:CPCPCPDEXSGXSGXSGNILLSNRxxxx(xxxx為最后通電號數)….—。-.(重復三分鐘)DEXSGSK。2。4各中散船舶必須按時收聽遠洋通電.收妥后不需要給收妥通知,如未抄妥,可要求上海、廣州或者天津海岸電臺重復。2。5摩爾斯報取消后,今后一般用無線電傳的FEC方式廣播,注意接收.第三節數字選擇性呼叫(DSC)1.一般為了商業目的,船舶電臺或者海岸電臺為建立無線電話或者無線電傳通信鏈路而進行的DSC呼叫,稱為DSC日常呼叫,有時也稱常規呼叫或普通呼叫。2。數字選擇性呼叫(DSC)是GMDSS系統采用的一種新的通信溝通方式。船舶電臺可以使用DSC呼叫方式,與海岸電臺或者其它船舶電臺建立無線電話或者無線電傳通信鏈路.如果海岸電臺開放DSC日常呼叫,一般就能實現無線電話和無線電傳的自動連接,甚至海岸電臺還能實現最佳工作頻率的監測和分配。2.1當海岸電臺開放VHFDSC常規呼叫業務時,船舶可以在VHFCH70頻道用DSC方式呼叫海岸電臺建立無線電話通信鏈路,甚至能夠和陸上電話網絡用戶建立聯系。2.2當海岸電臺開放MF/HFDSC常規業務時,船舶可以使用MF或者HF的DSC頻道用DSC方式呼叫海岸電臺建立無線電話通信鏈路,或者無線電傳通信鏈路,甚至能夠和陸上電話或者電傳網絡用戶建立聯系。2。3在VHF波段,船舶可以在VHFCH70頻道用DSC方式呼叫其它船舶,自動建立無線電話通信鏈路。2.4在MF或者HF波段,船舶可以使用MF或者HF的DSC頻道用DSC方式呼叫其它船舶,建立無線電話通信鏈路或者無線電傳通信鏈路。3。DSC頻率國際無線電咨詢委員會(CCIR)規定了34個DSC呼叫的專用“國際頻道"(INTERNATIONALCHANNEL),中頻(MF)分為兩個波段,高頻(HF)分為八個波段;在甚高頻(VHF)段只有一個DSC頻道(VHFCH70).當海岸電臺開放DSC業務時,除分配值守“國際頻道”外,還分配在“國內頻道”(NATIONALCHANNEL)上值守。海岸電臺開放的DSC呼叫方式詳情,可查閱英國海軍出版的無線電信號書。CCIR規定的34個“國際頻道”(INTERNATIONALCHANNEL)如下:DSC國際頻道頻段用途船臺發送頻率KHZ岸臺發送頻率KHZMFI國際呼叫458.5455.5MFII遇險與安全呼叫船舶間呼叫國際呼叫2187.52177.02189.52187。5-———--2177。0HF4MHZ遇險與安全呼叫國際呼叫4207。54208。04208。54209.04207。54219.54220。04220。5HF6MHZ遇險與安全呼叫國際呼叫6312.06312.56313。06313.56312.06331.06331.56332.0HF8MHZ遇險與安全呼叫國際呼叫8414.58415.08415.58416.08414。58436。58437.08437.5HF12MHZ遇險與安全呼叫國際呼叫12577。012577.512578.012578。512577。012657.012657.512658.0HF16MHZ遇險與安全呼叫國際呼叫16804。516805.016805.516806。516804。516903.016903.516904.0HF18MHZ國際呼叫18898。518899。018899.519703.519704。019704。5HF22MHZ國際呼叫22374.522375。022375。522444。022444.522445.0HF25MHZ國際呼叫25208。525209.025209.526121。026121.526122.0VHF遇險與安全呼叫國際呼叫CH70CH70上述國際頻率中,其中7對是遇險安全頻率,它們分別是:MF2187.5KHZ;HF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16804。5KHZVHFCH70(156.525MHZ)其中MF2187。5KHZ、HF8414.5KHZ和VHFCH70(156.525MHZ)三個DSC遇險安全呼叫頻率是必須要強制值守的,另外再按規定掃描值守某一其它的DSC遇險安全呼叫頻率,這是對DSC掃描值守機的最低要求.現在廠家生產的DSC掃描接收機,一般能對中高頻6個DSC遇險安全呼叫頻率全部值守,然后再根據航線的具體情況和任務,臨時設置一個或者幾個岸臺DSC國際頻道和國內頻道進行掃描值守,以隨時響應有關海岸電臺的DSC呼叫,建立通信鏈路。4。DSC呼叫序列DSC常規呼叫序列格式一般有如下內容:點陣定相序列呼叫類型地址優先等級自識別碼遙指令1遙指令2后續通信頻率序列結束校驗上表內容說明如下:點陣:由0和1交替組成的序列。它的作用是作為呼叫序列的起始標志;作為掃描接收機對DSC呼叫的識別。當掃描接收機在某頻率上檢測出該0和1組成的序列時,就停止掃描,并在該頻率上進行信息接收;作為整個序列的起始碼位同步。點陣信號在呼叫時,自動加入到呼叫序列中。不同的呼叫序列,加入的點信號的持續時間不同.定相序列:正確地區分后面各個時間段,獲得正確的幀同步(字節同步),減少碼位不同步造成的同步損失。定相序列信號在呼叫時,自動加入到呼叫序列中.呼叫類型(FORMAT):表示要進行何種形式的呼叫,此項內容在呼叫前可人工進行選擇。其呼叫類型包括:單臺呼叫:呼叫某一電臺,其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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