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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本文格式為Word版,下載可任意編輯——合伙企業法教案
合伙企業法
導入案例
合伙企業的債務如何清償?
——A公司與合伙人債務糾紛案
案例簡介
王甲、黃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達成協議,集資8萬元
共同開設一個商店,其中王甲出資2萬元,黃乙出資2.5萬元,李丙出資3.5萬元,三人約定按出資比例共享盈利、分攤虧損。三方在當月交清全部投資,并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由于經營得當,年終結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協議進行了分派。1997年2月開始,三人看法發生分歧。王甲1997年9月個人貸款買了一輛汽車,從事鮮活商品販賣,因所運還先腐爛,損失4萬元,王甲變賣了他的這輛車清償債務,還清了貸款,
但仍欠漁場2萬元。1997年11月,王甲私自與常丁商榷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萬元財產份額轉讓給常丁,但黃乙、李丙不同意。在黃乙、李丙不同意的狀況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資2萬元。同年年終結算,該合伙商店共虧損6萬元。這時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難以維持。黃乙、李丙商定按進貨價格計算分別得價值1.5萬元、2萬元的商品,但對合伙債務未作處理。黃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擔商店的虧損,王甲以自己已退伙,應由常丁分攤為由拒絕分攤。1998年初,與該商店有業務往來的債權人A公司得知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償合伙企業欠1996年貨款6萬元。王甲說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對合伙債務可由常丁負責,自己不負責。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認為依照協議只承受債務的44%。A公司又找黃乙,黃乙認為還債3人都有份,他不還我也不還,要還只以商品折價清償。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由于王甲欠某漁場2王元債務久欠不還,漁場也訴之法院,要求王甲償
還債務。
請回復以下問題:
1.對于A公司的債務,王甲、黃乙、李丙應如何承受財產責任?
2.王甲把自己的份額轉讓給常丁的行為是否有效?常丁是否成為合伙人?
3.王甲退伙的行為是否有效?
4.在合伙債務與個人債務并存的狀況下,應如何確定王甲清償兩種債務的先后順序?
第一講合伙企業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國合伙企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受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受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受責任。
合伙企業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業是人合企業,具有極強的人合性。
2、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3、以合伙協議為合伙企業的法律基礎
4、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取決于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身份。
普通合伙人共同經營合伙企業,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每一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都享有平等的經營管理權利并對合伙企業的經營行為負責,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受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受責任。
5、合伙事務可以授權部分合伙人執行。每一個普通合伙人平等地享有經營管理權,但并不意味著合伙人必需必需親自執行,可以把合伙事務的執行權委托給一個或幾個合伙人執行。
我國合伙企業包括兩種組織形式: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范圍
普通合伙人承受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承受有限責任,即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對合伙企業承受責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財產承受賠償責任。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身份可以轉換,條件是: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身份轉變后責任的承受: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受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受無限連帶責任。二、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及分類(一)合伙拿企業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業是不是一中獨立的法律主體。它包括兩層含義:合伙企業是否屬于與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種法律主體;合伙企業是不是獨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種法律主體。
我國《合伙企業法》沒有直接規定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但從有關條文的內容上看,合伙企業在我國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種特別的獨立法律主體。
1、合伙企業有自己的相對獨立的人格(法律主體資格)2、合伙企業有相對獨立的財產(二)合伙企業的類型
1、大陸法系國家將合伙企業分為民事合伙(非營利性)與商事合伙(營利性)
2、英美法系國家將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兩類
普通合伙企業指全體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受連帶無限
責任的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合伙企業。3、顯名合伙與隱名合伙
分類標準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開合伙人身份、姓名且不參與合伙事務管理的合伙人。如有則屬于隱名合伙。如無則為顯名合伙。隱名合伙人只出資,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直接對外承受責任。
4、一般的普通合伙與特別的普通合伙(1)特別普通合伙的適用范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別的普通合伙企業。
(2)特別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別普通合伙〞字樣(3)特別普通合伙中合伙責任的承受: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結合
特別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受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受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有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受無限連帶責任。
特別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其次講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及終止一、合伙企業的設立(一)、設立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
(1)普通合伙企業沒有合伙人人數的上限,但有限合伙企業不得超過50人。
(2)合伙人可以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合伙人是自然
人必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設立人,即不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創始人及普通合伙人。但無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為要式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其修改和補充經過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2)書面的合伙協議必不可少,是合伙企業的成立的法律基礎。(3)合伙協議是民事合同,合伙人違反要對其他合伙人承受違約責任。
3、由各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1)合伙企業為人合企業,其信用來自于合伙人的個人信用
而非企業的資本信用,故沒有法定最低資本要求。(2)不以合伙人實繳資為其成立條件,認繳即可。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合伙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樣
(2)普通合伙應標明普通合伙,特別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合伙企業設立的程序1、訂立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內容: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居處;
(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的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派和虧損分擔方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2)合伙事務的表決(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普通決議事項: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法。(表達合伙人的人合性質,保護出資分額較少的合法權益)
特別決議事項:對合伙企業的以下重大事務作出決議時,必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另外:修改或補充合伙協議、新合伙人入伙、自我交易、合伙份額的出質。
2、合伙企業內部的執行權執行權的實現方式:(1)、共同執行。(2)、委托執行。(3)、分別執行。(4)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聘任的,代表全體合伙人利益,管理合伙企業日常事務的合伙人以外的人。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與合伙企業之間屬于委托代理關系。3、合伙企業的內部監視行使監視權的五種方式:(1)、監視執行狀況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視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狀況。(2)、審議報告(3)、查閱賬簿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4)、提出異議。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假使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5)、撤銷委托。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依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
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三)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忠實義務
1、競業阻止的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交易阻止義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3、損害阻止義務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企業人因自我交易,同業競爭獲得的利益歸合伙企業。造成損害的還應當賠償。
(四)、合伙企業的利潤分派和虧損分擔
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受,利潤分派和虧損分擔的具體比例,由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依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派、分擔;無法
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派、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派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受全部虧損。二、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
(一)、合伙企業的法定對外代表
每一個合伙人,無論是否負責執行事務,都當然有權利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企業內部可以對合伙人的對外代表權作出限制,但這種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關系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對有關的無權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應對價的人。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業或是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事務,或是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事務,或是各合伙人分別執行事務,其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有時間、范圍或者內容上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是合伙企業內部關系。
當不知情的第三人與違反合伙企業規定而突破限制的合伙人進行交易時,此第三人處于善意狀態,合伙企業不得以該合伙人越權或者無權的理由對抗第三人,拒絕履行交易,承受責任。(三)、合伙企業與企業的債權人1、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
由于合伙企業具有相對獨立的財產,因此,合伙企業的債務應率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清償;又由于合伙企業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假使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伙人要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對合伙企業債務承受清償的連帶責任。內部,清償債務賣過其應當承受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2、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合伙企業法》將合伙企業的債權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權債務嚴格區分開來,第41條和第42條分別作了如下規定: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第四講有限合伙企業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資與份額(一)有限合伙人的出資種類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近期足額繳納出資,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及出資額應當登記。(二)有限合伙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出資份額的出質
原則睛有限合伙人可以單獨決定其出資份額的出質,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由普通合伙人負責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狀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有限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的法律責任1、有限合伙人擅自代表企業與第三人交易的,致企業或其他合伙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且與其交易的,對于該筆交易,有限合伙人承受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三、有限合伙人的行為能力
由于不參與合伙事務的執行,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不要求必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是無、限行為能力人。
1、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2、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依法取得合伙人的資格。
3、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限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別權利1、原則上可以本合伙企業進行自我交易,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2、原則上可從事競業行為,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五、有限合伙的利潤分派與責任承受(一)利潤分派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派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責任承受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企業的債務承受有限責任。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受責任。
2、退伙后,有限合伙人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企業債務承受責任,以其退伙時從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
(三)有限合伙人的個人債權人的關系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個人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得的利潤清償;債權人可以申請法律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的,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六、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換1、企業變更
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予以解散;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轉變為普通合伙企業;
2、角色轉換
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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