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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十一章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第一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22)2
第二十一章目錄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第四節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未來發展
第二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第三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國際化1.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尤其是進入20世紀60、70年代,金融業國際化有了飛速發展。2.促進國際化的因素:
⑴最基本的是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這又突出地表現為跨國公司的全球擴張。
⑵大銀行面對國內的激烈競爭和政策的某些限制,尋求向外擴張的空間。
⑶一些國家相繼放松金融管制,形成自由化浪潮,敞開了金融業國際化的大門。第四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國際化3.金融業國際化的表現主要:
銀行機構國際化和網絡化;
歐洲貨幣市場的形成和發展;
金融市場的國際化;
國際金融業務創新普及化,等等。第五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風險的國際化1.金融風險的國際化、金融風險在國際范圍內的廣泛傳播,是金融業國際化的必然伴侶。2.金融業的國際化一方面使得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多樣化和復雜化,如陡然增添了外匯風險和國家風險,從而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也使風險越來越不可能限制在一國的地理區域之內,而是要同時面臨日益增加的外國風險。即使是沒有實力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地方性小銀行也難以擺脫這種境況。第六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風險的國際化3.金融國際化的進程導致金融風險在國際范圍內傳播:不僅擴大了風險傳播的范圍,而且加快了傳播的速度。
由于各國金融機構彼此在金融市場上相互作為交易對手,由于全球性支付體系的發展,全球的銀行實際彼此連結成一個系統,這時,一家或幾家國際性商業銀行發生問題,將導致整個金融體系周轉不靈,乃至誘發國際性的金融危機。第七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國際化給金融監管帶來的挑戰1.在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的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別化之間,矛盾日益加深;面臨監管真空的危險。2.金融國際化加大了監管者和被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差異、信息不對稱。3.國際金融業務的創新不斷突破現有的金融監管框架,使得監管機構面臨嶄新的監管對象。4.金融機構的集團化和業務綜合化與金融監管分散化之間存在矛盾。
第八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監管的溢出效應1.金融監管的溢出效應是指:任何一國針對本國金融機構所做出的監管決策不僅影響機構在國內的經營行為,并且進而會波及到該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經營行為;
各國金融機構在國際市場上的業務聯系使得這種行為的調整可能會影響該機構的合作者或交易對手;進而會對他國的金融機構產生影響。第九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監管的溢出效應2.由于金融監管的溢出效應,監管當局做出的不協調的監管決策很可能會導致世界范圍內嚴重的低效金融產出,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第十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1.與金融機構國際化經營相對存在的是各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差異。在一個存在金融監管差異的國際市場中,有可能出現兩種現象:
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第十一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2.所謂監管競爭,是指各國監管者之間為了吸引金融資源而進行的放松管制的競爭。
監管競爭并不會達到產品市場上的競爭所帶來的均衡狀態。監管競爭與產品競爭的一個最大區別在于:監管競爭的主體,即監管者,并不是競爭成本和收益的直接承擔者;通過競爭吸引更多的金融資源無疑是他們的功績,但卻并不對由此引起的經濟后果承擔責任。于是造成競爭性的放松監管的局面。第十二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
例如,上世紀80年代,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更多的資本流入,競相對本國金融業實行了自由化,減少金融管制,降低監管標準。這確實引進了大量的資本。但進入90年代,它們大部分發生了金融危機。第十三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3.監管套利是指被監管的金融機構利用監管制度之間的差異獲利。如果一個國家金融監管過于嚴格,該國的金融機構和業務活動會被其他監管寬松的國家所吸引;并將導致本國對金融機構所實施的金融監管失效。4.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也有其正面效應。即導致世界范圍內一些監管的標準趨于同一的水平。第十四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1.金融國際化所帶來的金融機構的跨國經營和金融風險的國際傳播對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提出了迫切的需要。
目前,國際社會對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已經取得了廣泛的認同:⑴監管者之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應該存在任何障礙;⑵要保證監管主體之間共享信息的保密性;⑶監管者對合作必須有一個前瞻性的態度,無論是作為援助和信息的提供者或需求者。第十五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2.目前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形式:
⑴雙邊的諒解備忘錄;
⑵多邊論壇;
⑶以統一的監管標準為基礎的協調;
⑷統一監管。第十六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一節金融國際化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3.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可產生兩個效應:
⑴繼續推進金融的國際化進程,為金融機構的國際化努力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⑵提高全球金融市場監管的有效性,保持金融穩定。第十七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第十八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國際協調組織
現有的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組織可分為兩類:
⑴對成員國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監管組織,如巴塞爾委員會。這類組織主要通過沒有法律約束的“君子協議”來推動成員國之間的合作以及國際性監管標準的推廣。
⑵以國際法或區域法為基礎的監管組織。它們所通過的監管規則對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例如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組織等。第十九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巴塞爾委員會1.1974年根據英格蘭銀行的建議,在國際清算銀行的發起和支持下,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建立了銀行法規與監管事務委員會,也就是現在所稱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簡稱
巴塞爾委員會。2.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來自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各成員國在委員會的代表機構為中央銀行。第二十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巴塞爾委員會3.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原本是為國際銀行業提供一個“早期預警”系統。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不斷推進,委員會的工作重點轉移為堵塞國際監管中的漏洞,提高監管水平,改善全球監管質量。4.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不過,它制定了廣泛的監管標準和指導原則,提倡最佳監管做法,期望各國根據本國的情況通過具體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實施。第二十一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1.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創建于1984年。目前有179個成員,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允許自律性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作為聯系成員或附屬成員加入。目前,幾乎所有的有股票交易所的國家都已是其成員。第二十二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2.國際證券委員會的宗旨是:⑴通過合作確保在國內和國際層次上實現更好的監管,以維持公平和有效的市場;⑵就各自的經驗交換信息,以促進國內市場的發展;⑶共同努力,建立國際證券交易的標準和實現有效監管;⑷提供相互援助,通過嚴格采用和執行相關標準確保市場的一體化。
3.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提議是建議性的,對成員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二十三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國際保險監管官聯合會1.國際保險監管官聯合會(IAIS)是一個推動各國保險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成立于1994年。成員已過百。聯合會的秘書處設在國際清算銀行。2.國際保險監管官聯合會的宗旨有二:⑴通過合作來改善一國國內乃至國際層次上的保險監管,以此來促進保險市場的效率、公平、安全和穩定;⑵統一各方努力,制定供各成員國選擇遵守的監管標準。第二十四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歐盟的金融監管體系1.1977年,歐盟頒布《第一號銀行業務指令》,正式為歐盟各成員國在監管方面的協調提供了條件。2.在金融監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機構有歐洲委員會,負責提出立法議案;部長理事會,負責批準或駁回提案;歐洲議會,是金融監管的咨詢機構。
目前為歐洲委員會提供監管建議并協助委員會制定監管指令的機構主要有:銀行業咨詢委員會(BAC);歐洲證券委員會和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保險委員會。第二十五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二節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組織
歐盟的金融監管體系3.歐盟指令對成員國有約束力;指令不取代成員國法律,但要求成員國制定本國法律時與指令的目標一致。目前,歐盟的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監管合作,作為原則,已經被寫入歐盟單一市場法令。此外,也已經提出了大量的共同監管的條例。第二十六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第二十七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監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1.國際社會對信息交流取得共識,認為要遵循以下原則:
⑴為了實現有效監管,每個監管者都必須獲得足夠的信息;
⑵監管者對于所需獲得的信息及與其他監管者之間的合作,應該有一個前瞻性的態度;
第二十八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監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⑶監管者應該及時地向某一金融機構的主要監管者傳遞正在實施的政策、變動中的信息以及可能的不利狀態,同時也包括監管行為和潛在的監管行為;
⑷主要的監管者應該和其他相關的監管者共同分享那些影響被監管者行為的監管信息;
⑸監管者應該主動地采取措施同其他監管者簽署相關協議,同時在彼此之間建立一種合作和信任的態度。第二十九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監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2.目前國際上的信息交流機制主要有雙邊合作和多邊合作兩種形式:
在兩國之間,有諒解備忘錄、雙邊援助協議、非正式的信息交流或信息共享的安排。
多邊合作主要是通過國際監管組織的監管建議和監管標準來實現。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在各個國際監管機構的監管協調活動中都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三十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監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3.此外,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信息交流及信息共享也隨著金融集團的興起而得到了國際金融界的重視。第三十一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有關國際銀行的監管范圍和監管責任1.1975年巴塞爾委員會首次提出了劃分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監管責任的原則(后稱“第一個巴塞爾協定”):
⑴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是母國和東道國的共同責任;
⑵任何銀行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
⑶銀行國外機構的流動性監管主要由東道國負責;第三十二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有關國際銀行的監管范圍和監管責任
⑷對分行的償付能力的監管是母國的責任,而對國外附屬機構,或稱子行的償付能力的監管則是東道國的責任;
⑸實際的合作可以由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信息交流來推進,也可由授權銀行檢查機構在東道國的領土內代表母國來進行。第三十三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有關國際銀行的監管范圍和監管責任2.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修改后的巴塞爾協定,即《對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強調對銀行國外機構的充分監管,不但要求在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適當的劃分責任,而且要求在二者之間進行聯系與合作。
同前一個協議相比,第二個協議做出了多方面的改進。第三十四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有關國際銀行的監管范圍和監管責任3.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對國際銀行集團及其境外機構的最低監管標準》。有四條:
⑴所有國際銀行集團和國際銀行應由有能力從事并表監管的母國當局實行監管;
⑵跨國銀行機構的成立,應事先得到東道國監管當局和銀行或銀行集團所在國監管當局的同意;第三十五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有關國際銀行的監管范圍和監管責任
⑶監管當局在擔當母國監管者角色時有權從其所轄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跨國銀行機構索取信息;
⑷如果一家東道國當局判定最低標準中的任何一項沒有達到,該當局應施加限制性措施,包括禁止銀行機構的成立。4.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交了關于《跨境銀行監管》文件的報告。第三十六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并表監管1.并表監管,是一個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的總體經營(全球各地所從事的全部業務)進行監管的過程。
并表監管并不等于會計并表。合并的會計報表是并表監管的一個重要的信息來源。
第三十七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并表監管2.實施并表監管的主要目的:⑴堅持實現無論銀行在何處經營,都不應逃避監管的原則;⑵防止資本的雙重杠桿;⑶保證銀行集團的經營風險,無論其在何處注冊,都在全球的基礎上進行評估與控制。
為了對銀行集團的全球業務活動進行廣泛的并表監管,母國監管當局必須對所有涉及安全性和穩健性的銀行業務的各個方面進行評估。第三十八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并表監管3.并表監管原則貫穿在巴塞爾委員會針對跨國銀行所提出的建議和標準當中;
在歐盟內部,并表監管也作為銀行監管的一項基本原則被接納。第三十九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對金融集團的監管1.金融集團(同時提供銀行、證券、保險服務,甚至非金融服務)的出現給傳統的監管體制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的監管漏洞。
2.1993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管聯合會成立了一個三方小組,開始研究對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問題。并于1995年發布了《金融集團的監管》文件,首次對金融集團的監管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范。第四十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對金融集團的監管3.1996年,三方小組升級為聯合論壇。4.1999年,公布了《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第一次就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監管原則與方法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第四十一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歐盟的統一監管1.《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建立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和歐洲中央銀行,賦予歐洲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但并沒有賦予歐洲中央銀行實施銀行監管的職能,也沒有明確其為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的職能。
這就是說,各國仍然保留著金融監管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
第四十二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三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歐盟的統一監管2.在歐洲單一市場上,歐盟的金融監管接受了母國原則和最小一體化原則。所謂母國原則,是指銀行注冊所在國的監管當局負責對該銀行所有境內外機構的監管;最小一體化原則是指成員國被要求在銀行監管幾個必要的領域實現統一標準;這些最小的一體化的標準是由歐洲議會通過的指令規定的。3.歐盟的統一監管目前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⑴存款保險制度,⑵資本標準,⑶審慎監管。第四十三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
第四節金融監管國際協調的未來發展
第四十四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四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金融監管國際協調面臨的困難1.在國際關系的處理上,國家行動遵循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如果協調可能引致收益,則積極合作;如果不合作甚至違背合作的承諾能帶來更大的收益,則國家也有足夠的動機不合作或違約。第四十五頁,共五十一頁,2022年,8月28日第二十一章第四節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基本內容
金融監管國際協調面臨的困難2.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意味著各國無法根據市場的現實情況來靈活的制定監管政策。
如果本國在監管制度安排上的目標和國際協調制度所追求的目標不一致,自主性的喪失將影響本國目標的實現。
而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統一監管將使各國在不同的程度上讓渡本國的監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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