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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編制審查與實施監督李振鵬2017年5月主要內容風景名勝區事業概況總體規劃改革與新的編制要求總體規劃審查審批總體規劃實施監督違規案例一、風景名勝區事業概況(一)發展規模截至目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九批244處省級風景名勝區807處兩者總面積約21.4萬平方公里,占我國陸地總面積的2.23%。(二)分布遍及除上海和港澳臺之外的所有省份;基本覆蓋了我國各類地理區域;基本囊括了我國主要的名山大川。(三)作用1、保護珍貴的自然遺產最珍貴的地質遺跡、最典型的地貌類型和最美的自然景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

2、傳承獨特的文化遺產涵蓋大量文化遺產,分布著400多處國保、500余處省保以及名鎮名村等文物古跡,還有非物質文化遺產200余項;整體保護傳統文化和宗教活動場所所處的自然人文環境,使傳統文化成為活的可傳承的文化,實現文化與自然的和諧統一。3、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拉動旅游業:“十一五”期間,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接待游客21.4億人次。“十二五”期間,36.3億人次,其中,2012年6.76億人次,2013年7.32億人次,2014年7.76億人次,2015年8.41億,分別占當年國內游客總數的22.5%、22.8%、20.7%、20.3%。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通過促進居民就業、拉動相關產業等方式,改善了民生,促進社會和諧與地方發展。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為40萬人提供就業機會。推動貧困地區走特色城鎮化道路:張家界、九寨溝等。提升公眾素質和意識:精神文化、民族凝聚力、國家認同、生態文明、環境教育、科普教育。(四)地位依法設立的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域,不同于一般意義的旅游景區;具有保護與游憩雙重功能,又區別于自然保護區。旅游發展和公眾休閑度假的主要載體,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的重要載體。我國世界遺產地的主要來源.現有世界遺產地50處中,30處分布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40處、省級風景名勝區9處。二、總體規劃改革與

新的編制要求(一)風景名勝區性質及規劃定位風景名勝區性質:定義、功能、目的。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規劃定位:服從服務于風景名勝區的定位、功能和目的。《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的特殊類型。《風景名勝區條例》:統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管理、發展。保護和利用相結合的規劃: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具有建設指導性的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規劃。以資源保護和用途管制為核心,適度進行旅游利用安排。可以在城市、鎮、村莊范圍之外,安排建設用地。總規突出嚴格保護;詳規側重永續利用。規劃作用:提升風景名勝區治理能力的主要抓手,發揮風景名勝區功能作用的依據。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統一管理和發展的基本依據。景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審批各類建設活動。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準的,不得進行建設活動;不同區域不同建設管控強度要求;不同類型的建設活動,分類對待。(二)當前總體規劃編制存在的問題“編審用管”脫節、不一致;三級保護分區劃分不合理、不科學;現狀調查分析不深入;基礎性研究薄弱;重點不突出,針對性不強;總體規劃與詳細規劃區分不夠,控制、引導性的要求不具體,控制指標不完善,對一些具體安排卻過全過細。成果質量參差不齊,在體例、格式等方面規范性不夠強,增加了規劃審查審批和實施管理的難度。(三)總體規劃改進思路1、遵循原則依法行政突出重點優化流程提升效率加強監管2、改進措施突出重點內容《條例》規定的資源保護措施、開發利用強度、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范圍、游客容量、建設行為引導控制和景觀風貌管控等強制性內容和相關規劃協調等重大事項強化總體規劃的引導和控制作用。其他具體建設安排等一般性內容納入詳細規劃,突出詳細規劃可操作性,以便于管控具體建設活動。規范成果形式報國務院審批的總體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文本直接表述規劃結論,以條文形式書寫,一般包括七章二十條。圖紙以地圖準確表達文本結論的空間位置、關系和規劃要求。規劃文本和規劃圖紙具有同等法定效力。說明書對文本結論作必要的分析、論證和說明。三部分內容各有側重,相互補充。優化審查程序加強部門間重大問題的前期溝通協調,加大對地方規劃修改工作的督導,提高審查效率。嚴格審查要求,對達不到規定深度要求或超修改時限遲遲不報的總體規劃,退回重新編制完善。加強實施監管建立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進行分級,實施針對性管理和指導。(四)總體規劃編制要求核心景區內規劃禁止行為不得在核心景區內規劃安排下列項目、設施或建筑物(一)索道、纜車、鐵路、水庫、高等級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二)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住宿療養設施;(三)大型文化、體育和游樂設施;(四)其他與核心景區資源、生態和景觀保護無關的項目、設施或者建筑物。

重大問題專題論證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需對經審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進行較大調整或者安排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論證。規劃省級評審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完成后,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包括3名以上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風景園林專家委員會成員。做好規劃協調編制城市、鎮規劃,范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應當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中的保護要求納入城市、鎮規劃。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范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存在交叉或者重合的,應當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要求相協調。規劃草案公示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報送審批前,風景名勝區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1、文本章節調整修改后(7章)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三章游賞規劃 第四章設施規劃 第五章居民點協調發展規劃第六章相關規劃協調 第七章近期規劃實施重點修改前(18章)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范圍與性質 第三章風景名勝資源評價 第四章規劃目標、容量與規模第五章功能結構與空間布局第六章保護培育規劃 第七章風景游賞規劃 第八章典型景觀規劃 第九章游覽設施規劃 第十章居民社會調控與經濟發展引導規劃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規劃第十二章基礎工程規劃第十三章安全防災規劃第十四章城市發展協調規劃(涉及城市)第十五章土地利用協調規劃 第十六章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說明第十七章分期發展規劃 第十八章規劃實施保障措施(五)改進前后的總體規劃文本和圖紙調整對比2、總體規劃圖紙調整修改后(11張)圖0-1區位關系圖圖0-2綜合現狀圖圖0-3規劃總圖圖1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界線坐標圖2-1分級保護規劃圖圖3-1游賞規劃圖圖4-1道路交通規劃圖圖4-2游覽設施規劃圖圖5-1居民點協調發展規劃圖圖6-1城市發展協調規劃圖圖6-2土地利用規劃圖修改前(20張)01區位關系圖02綜合現狀圖03土地利用現狀圖04現狀分析圖05風景名勝區與核心景區范圍圖06風景名勝資源評價圖07規劃總圖08規劃布局結構圖09功能分區圖10保護培育規劃圖11風景游賞規劃圖12典型景觀規劃圖13游覽設施規劃圖14道路交通規劃圖15居民社會調控規劃圖16基礎工程與安全防災規劃圖17城市發展協調規劃圖18土地利用協調規劃圖19分期發展規劃圖20項目分布圖(六)改革后的總體規劃內容內容精簡章節合并、字數縮減(正文一般控制在1萬字)

突出重點強化剛性要求,緊扣管控重點深度提高保護、游賞、設施內容更加具體明確,重點建設區

域達到控規深度強化管控明確資源保護、利用強度、建設和景觀風貌管控要

求,便于實施監管區分詳規整體層面進行控制和引導;詳細規劃細化安排和具

體落實總規,局部層面進行規范和管控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劃目的明確規劃編制的目的和依據。第二條規劃范圍與面積明確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范圍和面積,界定風景名勝區和核心景區的重要拐點坐標。第三條風景名勝區性質與資源特色概括風景名勝區的性質定位;明確風景名勝資源的類型、數量、特色和價值。第四條規劃期限明確規劃實施的起止年限,提出規劃分期。第二章保護規劃第五條資源分級保護三級保護分區,提出針對性的管控要求與規定。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嚴格禁止建設范圍;宜大則大,宜小則小,二級保護區:嚴格限制建設范圍,一級區的緩沖區,不宜過大;三級保護區:控制建設范圍,二級區外圍的協調發展區,適當擴大。分區依據:資源評價結論。分區方法:圈層式。分區名稱定位管控要求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嚴格禁止建設范圍僅限必要的資源保護、游步道、觀景休憩、游客安全和生態廁所設施;嚴禁機動交通進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二級保護區嚴格限制建設范圍嚴格限制與風景游賞無關的建設;限制機動交通進入;嚴控旅宿床位和接待設施。三級保護區限制建設范圍通過詳細規劃,有序控制各項建設,協調居民社會活動、與景觀環境相協調、可適度安排特色主題游覽、休閑度假、健康療養等服務設施;調控機動交通。第六條資源分類保護提出風景名勝區重要資源本體(野生動物、森林植被、自然水體、地質遺跡、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專項保護措施。第七條

建設控制管理提出各級保護區內設施建設的禁止、限制和適宜清單。第八條生態環境保護提出各級保護區大氣、水、噪聲、植被覆蓋率等方面的指標要求。第三章游賞規劃第九條游客容量提出風景名勝區的日游客容量、日極限游客容量及重要景區景點的日游客容量、日極限容量。第十條特色景觀與展示提出風景名勝區特色景觀類型、解說展示主題和設施等要求。第十一條景區規劃提出風景名勝區的景區劃分,明確各個景區的游覽區域、景觀特色與營造、游覽主題與活動等。第四章設施規劃第十二條道路交通規劃明確風景名勝區對外交通聯系和組織;提出風景名勝區主要出入口的總體布局、設施配置、景觀風貌及控制指標或要求;提出內部游覽道路與交通設施的布局、分級、控制指標或要求。第十三條游覽設施規劃提出游覽設施及其用地的布局、規模、位置、配置及控制指標或要求。明確風景名勝區內旅宿床位的控制數量。規劃游覽服務基地或游覽設施相對集中區域的,應當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建筑面積控制規模、建筑風貌、體量、色彩、高度等控制指標或要求。第十四條基礎工程規劃確定給排水、環衛、電力電訊、綜合防災(防火、抗震、防洪、地質災害、游客安全)等設施的布局、配置、控制指標或要求。第五章居民點協調發展規劃第十五條

居民點調控類型提出各類居民點調控建議,明確居民點建設風貌、用地規模等相關建設控制要求;提出居民人口調控規模的建議。第十六條居民點調控措施提出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村鎮建設和人口疏解的調控措施,明確依法維護居民合法權益的要求,提出居民點疏解后用地的性質和用途。第六章相關規劃協調第十七條城市規劃協調(含外圍區域保護協調)涉及城市規劃區域的,應當提出與城市規劃協調的內容和措施;風景名勝區外圍區域具有重要影響的,應當明確劃定的外圍保護地帶范圍,并提出相應保護控制與協調發展的要求和措施。第十八條土地利用規劃協調表述與土地利用規劃協調的內容和措施,列出土地利用平衡表。第十九條其他相關專項規劃或管理規定協調提出與生態環境(含規劃環評)、水資源、林地與自然保護區、文物、宗教、旅游等相關規劃協調的內容和措施。第七章近期規劃實施第二十條近期實施重點提出近期規劃實施重要方面、內容和具體安排;明確近期需要編制詳細規劃的重點區域或地段;提出詳細規劃編制應當遵從的重要控制指標或要求。編好規劃的幾點建議1、認清作用:總規與詳規區分、圍繞功能定位、找準發展目標、解決現實問題;2、協調關系:變與不變,保護與利用、需求與可能、近期與長遠、景區與地方、游客與居民;3、強化支撐:現狀調查要準;問題分析要透;專題研究要深;4、務實好用;針對性強,可操作、可督查,剛性約束要明,引導措施要實。三、總體規劃審查審批(一)規劃審批性質《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報省政府審批,詳細規劃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總體規劃審批和詳細規劃審批全部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二)規劃審查程序材料初審專家技術審查征求部門意見指導地方修改及反饋召開部際會議審查上報國務院審批(三)規劃審查重點內容1、強制性內容審查風景名勝區范圍;核心景區范圍;分級保護區范圍及保護規定;游客容量;旅游床位規模;建設用地位置、規模和控制。(1)范圍界定規劃范圍面積與設立范圍面積(或者上版規劃的范圍面積)是否一致;范圍劃定與面積調整是否科學、合理;劃定的核心景區范圍面積是否合理。

(2)規模與控制指標的確定游客容量、旅游床位規模、建設用地規模、人口(居民人口、服務人口)與接待規模等的確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風景名勝區發展實際。(3)保護控制性規定規劃確定的分級保護范圍面積以及相應的保護規定、要求和措施是否嚴格執行了《風景名勝區條例》、《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大綱和編制要求》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是否具有針對性;分級保護區與核心景區的協調。(4)游覽服務設施與開發建設項目的安排游覽服務設施與各類開發建設項目,特別是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選址以及規劃設計條件,是否必要、科學、合理,是否與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模相匹配,是否對資源與環境具有較大的負面影響,是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是否圖文一致;是否存在房地產開發、水電開發、風電開發、索道、高等級公路、鐵路、高爾夫球場及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項目等嚴格控制或者禁止建設的項目。(5)用地調整重要用地調整:退耕還林、農業用地調整為建設用地、居民點搬遷等;是否必要、合理、可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土地利用的規劃與方針政策。2、其他重要內容審查現狀分析與資源調查評價是否深入系統;性質表述是否準確客觀;規劃目標是否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便于執行和評估;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是否科學合理(點線面、區內外,各項功能);居民社會調控是否合理可行;規劃協調是否充分,是否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要求一致、協調,做好國土、環保、文物、宗教、林業、旅游等相關規劃的協調;圖紙數量是否足夠,圖文是否一致,圖紙要素是否清晰、豐富;省級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3、成果的規范性審查(1)上報規劃文件的完整性文本、圖紙、說明書、基礎資料匯編及電子文本遙感影像數據資料專家論證意見省級相關部門意見相關權益人意見公眾意見(2)規劃內容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基本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規定與規范要求。如:內容是否全面,章節安排是否規范,版式是否規范(A4版),文本與圖紙是否一致,圖紙類型數量是否足夠,圖紙要素是否齊全、清晰、準確等;文字表述是否通順、嚴謹,是否存在語法錯誤,是否有錯別字或漏字、是否有標點符號使用不規范等問題;規劃文件,特別是基礎資料匯編中采用的數據是否為最新數據,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有助于準確推斷發展趨勢。(四)規劃審查常見問題分析1、對風景名勝區及其總體規劃屬性的認識不充分

(1)問題:不以資源保護為核心,不注重對資源本體及其價值的研究,重開發、重旅游、重設施建設;要求:正確認識風景名勝區及其總體規劃的法定性、政策性、強制性、保護性,圍繞風景名勝資源及其價值的保護與展示進行規劃構思。認識規劃屬性,緊扣編制原則,做到規劃統一性與獨特性的有機結合。規劃編制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開發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

(2)問題:不突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形象、標志、地位和作用的宣傳展示;5A級景區、旅游度假區的用語頻繁使用,有的還作為規劃目標;要求:強化風景名勝區的法定地位,提高政策性要求,規范使用其他名稱。

規劃封面和圖紙必須使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規劃中必須明確主要入口和游客中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設置和展示要求。

2、重大內容確定不嚴謹

(1)問題:隨意調整風景名勝區范圍。大部分大幅縮減,少量大幅增加;

要求:風景名勝區范圍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設立及規劃審批范圍保持基本一致;確需調整的,專題研究論證,論證報告納入說明書。

(2)問題:劃定的核心景區面積過小、范圍過于分散,難以起到保護最珍貴自然景觀、人文景觀資源的作用;

要求:核心景區范圍劃定的原則要明確,應當包括資源最集中、價值最高、最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

(3)問題:規劃確定的索道等重大項目不充分研究論證;有的索道不列入道路交通專項,給審查造成難度;要求:重大項目應當充分研究論證可行后,再納入規劃。論證材料要納入規劃說明書。

(4)問題:游客容量、旅游床位、建設用地規模、居民人口規模等指標確定不科學,不便于執行;要求:要綜合考慮資源、環境、設施承載力,平日旅游與假日旅游,區內區外的關系等因素進行確定;

游客容量考慮平日和假日的差異;旅游床位、建設用地規模要盤活存量,嚴控新增,做到定位置,定數量;居民人口要考慮正常增長變化,嚴控不合理新增。3、針對性不強

(1)問題:回避或者不談當前保護管理突出問題;有的泛泛而談,調研和分析不深入;

要求:規劃應當以問題為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更好地服務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建設與發展。

(2)問題:規劃措施針對性、操作性不強,各個風景名勝區都適用,甚至簡單抄襲規范表述。

要求:區分共性問題和個性問題,重點問題和一般問題,提出不同解決方法。突出問題要專題研究,超出規劃編制單位業務能力的要多學科合作。世界遺產地風景名勝區要符合世界遺產公約要求,統籌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規劃;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要銜接其特殊規定和要求。

(3)問題:不考慮詳細規劃編制,或者說難以指導詳細規劃編制。

要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總體規劃應當對下一步需要編制詳細規劃的重點區域提出建議,提出詳細規劃編制的總體原則、基本要求,甚至總體控制指標等。

(4)問題:村民搬遷缺乏深入分析研究,有的只提搬遷,不說搬遷到那里;有的拆少建多,甚至有的房地產進入;要求:維護村民利益為出發點,盡可能不搬遷,搬遷、控制與引導相結合,以控制為主。確需搬遷的,要會同地方深入研究搬遷的方向,搬遷后土地和建筑的使用等,保障合法權益,爭取群眾意見,體現公益屬性。

4、規劃修編缺乏評估問題:上版規劃實施情況評估過于簡單,難以判斷本版規劃編制的特點和優勢。要求:規劃到期前2年,應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上版規劃實施成效、存在問題,明確擬解決的重點問題及主要對策措施,為修編提供支撐。5、規劃成果質量不高,規范性較差數字不準確;表述不清晰、不嚴謹、不規范;錯別字較多;標點符號使用錯誤;格式不統一;基礎資料更新不及時;圖文不一致:一些索道等重大項目都存在此類問題;圖紙有,文本沒有體現;或者是,文本有,圖紙沒有標注;有的以體育公園為名,為地方建設高爾夫等設施提供依據;有的甚至把違規高爾夫球場作為重要景點。6、前期協調和征求意見不充分,后期審查難度大不征求相關權益人意見不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相關部門缺乏書面意見有群眾來信反映征求意見不充分7、省級專家審查意見修改不充分審查發現,很多總體規劃在省級專家審查時就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但是修改不深入,甚至沒有修改,就直接上報。究其原因:規劃編制單位重視程度不夠,省級主管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把關不嚴。后期審查要求更高,修改難度更大,編制單位和管理機構要有充分思想準備和協商對策。要提供修改說明,不能采納的,要說明理由。四、總體規劃實施監督(一)督查手段規劃實施年度報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每3年組織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遙感動態監測核查;定期監督檢查;媒體和公眾舉報。總體規劃邊界核心景區邊界監測變化圖斑(二)總體規劃實施監督重點1、管控界限風景名勝區范圍:管理紅線、生態紅線,區內區外不同管控要求;核心景區范圍:保護底線、管理高壓線,不得進行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外圍保護地帶:外圍防線、風貌協調區域,不得建設威脅風景名勝資源真實性和完整性的項目和設施。2、分級控制要求不同級別保護區域的保護和利用強度不同。一級保護區:禁止建設,僅限小范圍的游覽參觀、可安排必要的游步道和安全設施、嚴禁機動交通進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區內不得安排重大建設項目。二級保護區:限制建設,可供游客較大范圍的游覽參觀、限制與風景游賞無關的建設、限制機動交通進入,嚴控旅宿床位和接待設施;區內除總體規劃確定以外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安排。三級保護區:控制建設,通過詳細規劃,有序控制各項建設、與景觀環境相協調、可適度安排旅宿床位和接待設施、調控機動交通;外圍保護地帶:協調發展,不得安排有污染的產業、項目和設施,協調與控制景觀風貌,實現城景有機協調,避免侵占景區土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孤島化。3、重要管控指標建設用地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控制要求;建設項目的選址、規模、高度、風貌、色彩;旅游床位控制規模;游客容量。(三)監督檢查重點方面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施監督重點內容執行;《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禁止事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審核事項:建設活動審核、其他人為活動審核;風景名勝區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實施協調;城鄉規劃許可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情況。1、風景名勝區禁止事項4大類禁止事項:(1)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2)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3)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4)亂扔垃圾。禁止違反規劃,設立各類開發區;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黨政機關禁止到21處風景名勝區開會)。禁止建設高爾夫球場、進行房地產或別墅開發、布局污染項目或企業、設立高檔私人會所等與風景名勝區主體功能定位不一致的設施或項目(中辦國辦嚴禁在公共資源設私人會所規定

)。已經設立或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2、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前置審核事項法定職責: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包括統一規劃和實施管理。建設活動審核

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項目的選址方案應當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核準。

核準要求依據: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核前:2名以上部專家參與審查論證;核后:及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其他人為活動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3、城市、村鎮規劃管理協調城鄉規劃許可應當同時將城市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作為依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出具審核意見。五、風景名勝區違規問題與案例分析

(一)三大類問題規劃問題建設問題管理問題1、規劃問題問題1:

不依法編制總體規劃或編制進展工作緩慢;問題2:

相關規劃要求不一致;問題3:

未按程序隨意修改風景名勝區規劃。2、建設問題問題1:建設活動缺乏詳細規劃依據;問題2: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開發建設;問題3:重大項目不履行核準程序或產生重大影響;問題4:城市與風景名勝區交叉區域違規審批或許可。僅依據城市規劃,忽視或不執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要求。3、管理問題問題1:違規出讓風景名勝區的資源保護、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權;問題2:未履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前置審核程序;問題3:未按時上報年度報告。(二)典型案例分析

未編制總體規劃和依法履行核準程序,擅自建設自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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