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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管理制度}九大作業票安全管理制度3.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4.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4.1.1業票》和《高處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4.1.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器材。4.1.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4.1.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4.1.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1.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15%。4.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1.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4.1.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15m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1.10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4.1.11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10m在烈日下曝曬。4.1.12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1.134.1.14保護品,在本單位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4.1.15止。4.1.16領導匯報。4.1.174.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2.2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保衛處兼職消防隊員到現場監護。4.2.3/分公司生產科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2.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2.5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5.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5.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5.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5.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5.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于0.5%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6職責要求6.1動火作業負責人6.1.1負責到安全處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項。6.1.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6.2動火人6.2.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6.2.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6.2.36.3監護人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6.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6.3.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6.3.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6.4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6.4.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6.5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司法部門處理。6.5動火分析人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6.6.1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6.6.2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動火證》的管理7.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7.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7.37.4/成后3日內上交安全處/分公司生產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動火證對動火作業單位罰款50元;《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7.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安全的副總或制造部部長/分公司經理審批,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處長/分公司安全生產科長負責。8考核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9禁火區分類特殊禁火區:1、煤氣車間/煤氣站內所有設備及距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2、加油站內及距站5米內的場所。3、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45壓室、電容器室、控制室、電纜溝。5、在煤氣管道上部需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左右5業。一級禁火區:1、距各煤氣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3、距紙庫、紙箱倉庫、液化氣庫、乙炔氣庫5米以外、10米之內的場所。4、配料車間料倉,廠區電纜橋架。一級禁火區:52、五金庫、各車間配電室。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XXX企業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2職責要求2.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1)在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2擬定風險控制措施和作業范圍,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3)公司辦公室對用電單位的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并進行臨時用電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經審批后并完善控制措施后,方可進行臨時用電作業。5)臨時用電作業期間,用電單位和公司辦公室專人現場監護。2.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管理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辦公室存檔,第二聯交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2)臨時用電結束后,公司辦公室及時將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登記到臨時用電作業臺帳。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3年。2.3用電結束流程行人、安全科共同檢查驗收簽字。2.4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涉及的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手續。2.5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有效電工操作證方可施故障應由電工排除。2.6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2)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3)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0.7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4)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5)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6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2.7安全科電工工段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2.8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2.9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有權予以停止供電,并按規定進行處罰。2.10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部門負責。2.11準、規范執行。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2職責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3定義設備檢修: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4檢修前的安全要求4.1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把關。4.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4.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4.4檢修前,檢修施工單位引進處室、設備使用單位和施工區域單位4.4.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4.4.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4.4.3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4.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4.5檢修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4.6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4.7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4.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按相關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4.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4.10移交給設備使用單位。并辦理移交手續。4.11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4.12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4.13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4.14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4.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4.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4.17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可靠的警示標志。4.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4.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4.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4.21安全狀態。4.22設備檢修作業前相關部門必須到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辦理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5.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5.2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3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5.45.5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志,并設專人監護。5.65.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6.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6.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6.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7《作業票》的管理7.17.2辦理好《作業票》后,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落方可批準開始作業。7.37.4/3日內上交安全處/分公司生產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作業票》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7.5易燃易爆設備、一級和二級禁火區的設備、檢修過程中容易發生長//分公司安全生產科長負責。8考核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高處作業。2職責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3定義3.1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3.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3.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3.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溫度的氣溫25℃。3.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4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的規定。4.1.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1.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1.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1.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5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5.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5.1.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5.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5.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5.1.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5.1.5可作業。5.1.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5.1.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5.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5.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5.1.10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5.1.11落實后方可作業。5.1.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5.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5.1.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5.1.15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5.1.16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5.1.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75°±5°1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5.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5.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5.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5.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向下丟棄。5.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6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5.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5.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求。5.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5.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料等)(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施。5.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5.2.10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5.2.11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5.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5.2.13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5.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5.2.15離現場。5.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5.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5.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5.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5.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票》上簽字。6《高處作業票》的管理6.1一級高處作業,由安全處長/分公司安全生產科長負責審批。6.2/分公司經理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6.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6.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13日內上交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作業票》對作業單位罰款50元。6.5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7考核7.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7.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全,特建立本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包括各分、子公司)所有動土作業。2職責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2.23定義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4.1業票》不準動土作業。4.2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4.3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4.4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4.5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4.6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4.7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4.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4.8.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4.8.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4.8.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8.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4.8.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4.8.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4.8.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4.9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4.10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4.11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按相關規定執行。4.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5《作業票》的管理5.1《作業票》由動土作業部門到安全處辦理。5.25.3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票。5.450元。5.5《作業票》保存期為一年。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故,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的起重吊裝作業。2職責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及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2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負責。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起重吊裝作業過程負責。3定義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4起重吊裝作業的分級起重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5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5.1吊裝機具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5.2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5.3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救援預案。5.4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派工部門和安全處/分公司安全生產科審查,報分管經理(或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5.5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6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6.1吊裝機具引進部門和安全處共同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6.2派工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6.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6.46.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6.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7作業中安全措施7.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7.2GB5082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7.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7.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7.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7.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7.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8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8.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8.2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8.3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8.4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8.5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8.6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8.7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8.8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8.9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8.108.11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8.12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8.13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8.14車。8.15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8.16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進范。9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9.1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9.29.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9.410《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0.1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全分公司經理/制造部長)審批。10.2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5.4規定的吊裝作業,部門負責人批準。10.310.410.5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10.6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10.7分公司吊裝作業許可證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11考核11.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11.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抽堵盲板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命安全,特建立本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抽堵盲板作業。2職責2.1安全辦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3定義帶料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4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4.1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4.24.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4.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5.1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作業票》,沒有《盲板抽堵作業票》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5.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5.3車間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5.4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5.5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5.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5.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5.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30m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5.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5.10應采取防燙措施。5.1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5.13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5.14編號一致。5.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車間專人共同確認。5.16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作業票》。5.17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5.18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6職責要求6.1車間負責人6.1.1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意事項。6.1.26.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6.2監護人6.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6.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6.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6.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6.3作業單位負責人6.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6.3.2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6.4作業人6.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6.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6.4.3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6.4.4作業完成后,會同作業區域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6.5審批人6.5.1審查《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6.5.2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7《盲板抽堵作業票》的管理7.1《盲板抽堵作業票》由安全處管理。7.2《盲板抽堵作業票》由作業單位到安全處辦理。7.3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票的管理方式。7.47.5審批好的《盲板抽堵作業票》作業單位、安全處和施工區域單位各一份。7.6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施工區域單位將《盲板抽堵作業票》交回安全處。否則每丟失一份罰款50元。7.7土門分公司《盲板抽堵作業票》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員負責。8考核8.1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扣責任單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罰款50-500元。8.2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決定。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全,特建立本作業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包括各分、子公司)所有斷路作業。2職責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2.23定義3.1斷路作業: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3.2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信等車間或后勤處室。3.3斷路作業單位: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3.4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3.5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4總則4.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4.2/分公司生產安全科負責辦理。4.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4.4《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門會簽,審批部門審批。申請單作業區域顯著位置張貼以達到告知相關人員的責任。4.5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5《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5.1《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5.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全處辦理完《作業證》后交斷路作業單位。5.350元。5.4《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6安全要求6.1作業組織6.1.1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6.1.2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6.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6.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件、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6.1.56.1.66.2作業交通警示6.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全。6.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6.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6.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6.2.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6.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6.2.71.5cm,不低于1.0m。6.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6.3應急救援6.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6.3.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6.4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范圍為進一步加強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公司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2職責2.1安全處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協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2.3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作業過程負責。3定義3.1受限空間:公司內各類塔、槽、罐、爐膛、鍋爐、管道、容器以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票管理,作業前應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4.2安全隔絕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4.3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的規定。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4.4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4.4.3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5監測4.5.1作業前30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4.5.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可恢復作業。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4.6個體防護措施受限空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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