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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職工合作社與股份合作制(1990~2013)

一職工合作社的勞動主權職工合作制企業的企業所有權歸企業全體勞動者所有,企業職工都以其勞動者身份平等地擁有企業所有權,因此,職工合作社屬于勞動主權型企業。從產權制度的意義上看,這里有三重含義:①產權主體是一個完整的企業勞動者集體,企業所有權由企業全體職工擁有。在由部分職工擁有所有權的企業中,另外一部分勞動者必然成為企業所有者的雇員,企業所有者的勞動身份就已經蛻變,或者說已經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勞動者了。②產權客體是完整的企業所有權,或者說,勞動者獨享全部企業所有權,而不與其他要素所有者分享權利。③企業勞動者集體的每個成員擁有完全同等的權利,包括平等的決策權和平等的勞動權、分配權,概括地說就是“兩個完整一個平等”。萬尼克區分了“資本控制”的生產組織與“勞動管理”的生產組織,認為區分二者的一個重要標準在于:是否將生產組織中的控制權完全授予那些在該組織中勞動的人們;同時,生產組織中的勞動者是否都可以行使控制權。[1]萬尼克這里表述的就是“兩個完整”的思想。當然,現實經濟中絕對完整與絕對平等的情況是不存在的,保證“兩個為主”與“一個大體平等”是職工合作制企業的起碼條件。具體地說,職工合作制的勞動平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企業職工擁有企業控制權,合作社社員(職工)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所有重大問題。在規模稍大些的合作制企業中,擁有企業所有權的全體職工往往與專業經理人員分享剩余控制權,或者說,專業的經營勞動者在企業決策體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他們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具有決定權。但是,企業全體職工(或者大多數職工)保持企業營運的最終受益權和最終的委托權,他們決定企業的大政方針,選舉理事會成員,并通過理事會聘任高層經理人員,對經理人員的工作實行監督與獎懲。其次,企業職工擁有剩余索取權。典型的合作制企業稅后利潤主權不是作為資本回報分配,而是作為職工對企業勞動貢獻的回報進行分配。投資當然免不了要求回報,但是按照合作社資本報酬適度的原則,資本回報率被控制在有限范圍內,一般為略高于銀行利息的一個相對穩定的比率。因此,個人勞動貢獻就成為職工合作制企業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據,它不僅是職工工資分配的主要依據,而且也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主要依據。剩余索取權還包括對企業凈資產的權利。在像蒙德拉貢這樣的典型的合作制企業中,職工退休時,以個人內部資本賬戶為依據,對企業凈資產的一部分有兌現權利,其子女也有繼承權。但是,這種資產權利與產權不同,是不可以買賣的。二職工合作社的資本問題從單個企業的范圍看,職工合作社的生產資料和資金不具有資本的性質。合作社資金是工人自己的勞動條件,用以創造工人自己的勞動收入。無論怎樣理解馬克思的資本含義,合作主資本都不是資本。因而,合作社經理人員的勞動也與資本職能無關。“合作工廠提供了一個實例,證明資本家作為生產上的管理人員已經成為多余的了,就象資本家本人發展到最高階段,認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樣。只要資本家的勞動不是由單純作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那種生產過程引起的,因而這種勞動并不隨著資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這種勞動不只限于剝削別人勞動這個職能;從而,只要這種勞動是由作為社會勞動的勞動的形式引起,由許多人為達到共同結果而形成的結合和協作引起,它就同資本完全無關。”“在合作工廠中,監督勞動的對立性質消失了,因為經理由工人支付報酬,他不再代表資本而同工人相對立。”[2]但是,從社會的范圍看,物質生產資料的資本性質、企業資金的資本性質,又是無論如何也無法改變的。發達市場經濟中統一的資本市場、資本報酬的平均化趨勢,以及所有投資者的趨利性投資行為,使得這一點更加顯而易見。職工合作社不得不面對以下兩個基本事實:①資本是生產性資源,其投入的增加將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提高企業的人均勞動凈產出。②資本是稀缺性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對合作社來說,數量尤其有限。一方面,合作社對內部職工投資的數量有特別限制,對外部投資的限制更加嚴格;另一方面,合作社堅持資本報酬適度原則,其資本回報率一般低于其他類型企業,在資本市場的競爭中沒有優勢。因此,資本問題、資本的籌措和合理使用問題,始終是困擾合作社發展的嚴重問題。蒙德拉貢合作社的個人內部資本賬戶及其“強制性儲蓄”的規定,就是職工合作社為克服資本難題進行的長期艱苦探索的結果。職工合作社在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中必須遵循成本節約原則,以保證企業資本的增殖能力,加強企業的自我發展能力。從這個意義上,合作社又不得不將企業資金當作資本來使用,并且保證它有市場能夠接受的相對價格。“資本和勞動之間的對立在這種工廠內已經被揚棄,雖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揚棄,即工人作為聯合體是他們自己的資本家,也就是說,他們利用生產資料來使他們自己的勞動增殖。”[3]上述這種企業資金既是資本又不是資本的矛盾性質,是現代經濟中勞動主權型企業的制度性矛盾,這是它在具體制度安排與現實營運中面對諸多困難的根源。三股份制與合作制的矛盾股份制與職工合作制是按照完全相反的邏輯設計的企業產權制度,前者是資本主權的邏輯,后者是勞動主權的邏輯,股份制企業的最終受益權與最終委托權是按照出資額來分配的,合作制企業的這兩種同樣權利則按照企業勞動者的身份平等分享,盡管在現實經濟中,股份制企業出現了民主管理的趨勢,合作制企業為自身發展也不能不部分承認資本所有者的權利,二者具有相互趨同的傾向。但兩種制度安排內在邏輯的對立卻不可能消除。不過,兩種要素所有者作為兩種利益集團,在企業主權分配上平起平坐的制度安排是不經濟的,它需要極高的決策成本,某些情況下對企業的正常運營具有破壞性的影響。雖然不能說現代企業中的資本所有者與勞動者之間一定存在“零和博弈”,但在有關企業生存與發展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如工資總額、人員裁減等,二者之間的利益沖突確實存在,如果企業決策權限在二者之間完全均等,則在這些場合,企業內部的決策過程與市場交易中的地位平等的交易雙方討價還價過程極為相似,而交易雙方卻又沒有與市場交易相似的靈活的退出機制,這對交易雙方來說都是極其危險的,至少是極為不經濟的。企業制度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允許有這樣的制度安排。因此,我們看到,即使在德國這種最大限度引入“合作制”因素的公司制度中,大公司監事會勞資雙方人數相等,但法律還是規定由資方代表出任監事會主席,并且在監事會表決出現雙方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監事會主席有最終決定權。因此,一方面,我們看到現代經濟中股份制與合作制這兩種企業制度有相互趨同、相互融合的傾向;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認,二者的分野依然清晰,以資本聯合為主的企業適用于公司法調整,以勞動聯合為主的企業則適用于合作社的法律規范,資本主權與勞動主權完全對等而不分主次的企業制度并不存在,《公司法》與《合作社法》的調整對象總是嚴格分開的。四股份合作制的性質那么,究竟什么是股份合作制呢?從規范的意義上看,股份合作制是部分采取股份制形式的合作經濟,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的特殊環境中產生與發展起來的有中國特色的職工合作制。其特點是:①企業勞動者與出資人基本合一(職工個人股與職工集體股在總股本中占大多數);②職工出資采取股份形式(自愿入股、有限責任);③職工持股相對平均(有差距,但不懸殊);④企業勞動者享有平等的決策權利(由全體職工參加的股東大會一般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⑤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目前似未強調“資本報酬適度”原則)。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共同勞動,共同占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實行民主管理,企業決策體現多數職工的意愿;資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職工共同為勞動合作提供的條件,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出資人。[4]公司制度的內在邏輯雖然與勞動主權矛盾,但在一種非常特殊的股權結構的靜止狀態下,勞動主權型企業的產權特征卻完全能夠得到滿足。首先,公司股東與職工完全合一,每個股東都是企業勞動者,每個職工都是企業出資人;其次,每個股東的出資額完全相等,因而在股東會表決與股息分紅中的權利也完全相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股份制企業的產權狀態能夠滿足“兩個完整”與“一個平等”的勞動主權要求,不難證明,在這個特殊狀態附近的一個有限區間內,公司制企業的股權結構仍然能夠滿足“兩個為主”與“一個大體平等”的更為現實的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兩種企業制度的差異性的消失,且不說在股份經濟特定的制度框架內,企業股權結構自發形成上述特殊狀態的幾率極小,即使形成了這種勞動主權狀態,保持狀態的穩定性,使之只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區間波動,而不再退回到資本主權狀態的可能性又能有多大?在勞動者個人機會、能力和努力程度等都各不相同的前提下,這種可能性幾乎是不存在的,除非通過某些特別的制度安排來維持勞動主權狀態的穩定。顯然,這些特別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作制。我國的股份合作制可以按照這樣的理論思路來解釋,其關鍵性的制度安排有:“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在總股本中占大多數”;“職工之間的持股數可以有差距,但不宜過分懸殊,不吸收企業以外的個人入股”;“堅持職工民主管理,職工享有平等權利。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行職工股東大會制度,職工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應當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等。[5]毫無疑問,這些制度安排可以保證“兩個為主”和“一個大體平等”的勞動主權的基本要求。如果說我們的股份合作制與國外的職工合作制企業還有什么重大區別的話,概括起來就是一條:我們的合作制由于部分采取了股份制形式,在保證出資人權益方面表現出更大的靈活性,因而適應了我國目前階段資本要素嚴重短缺的實際情況。即使在這一方面,我們的差距也只是程度上的。從理論上說,職工合作制企業可以完全以職工勞動投入為“資本”,通過借貸、租賃獲得企業所需資金的廠房、設備,但事實上,一個完全沒有自有資金的企業是難以運作的,合作制企業一般規定職工帶資入社,盡管這部分資本未必就稱股份(蒙德拉貢的合作工廠中叫作“資本賬戶”),但個人的資本權利(包括一定的受益權)仍受到保護,并且像公司股東一樣承擔有限責任。可以說現代經濟中的職工合作社或多或少是具有“股份合作制”特征的。五股份合作制的現實狀態與發展前景股份合作制的現實狀態比上述理論分析復雜得多。事實上它有一個發展過程,在發展的不同階段上表現出不同的特征。而且作為一種新的企業形式,股份合作制至今仍然在探索中,因而表現出多樣性和制度不穩定性的特點。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股份合作制首先在鄉鎮企業的發展中嶄露頭角,但在當時它的產生要滿足兩方面的制度需求:一方面是新老集體企業對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合作經濟的制度要求;另一方面是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對股份制、公司制改造的強烈要求。后一方面的要求甚至是更為突出的,因為當時《公司法》還沒有出臺,公司制的合法性也沒有得到充分肯定,股份加上合作二字有一層保護色彩,因而成為一個受到普遍歡迎的概念。1990年農業部出臺的《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以及1992年頒布的《關于推行和完善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通知》,從一個側面證實了我們的看法。這兩個文件及其附件強調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股東以其股份享受權益,分擔風險,股份按產權歸屬一般可設置為鄉村股、企業股、社會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個人股既包括企業職工擁有所有權的股份,又包括社會個人的股份,等等。顯然這些規定較多反映了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而很少有合作制的痕跡。一直到《公司法》出臺之前,農村股份合作制的發展沒有明顯反映出合作制為主的傾向性。從農業部農村股份合作制課題組1992年的調查看,鄉辦與村辦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結構中職工股與企業股(職工集體股)二者相加占總股本的比重大約在25%,其余的集體股(鄉、村集體)和社員股(非職工個人股)及其他股份的總比重高達75%,僅此一項就可見,當時所謂的股份合作制,主體是股份制。1994年我國《公司法》出臺以后,借用股份合作名義發展公司制的必要性不存在了,除了某些政策方面的原因,這一個側面的制度需求不再指向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制傾向本應趨于明朗;但是,大部分以股份合作制注冊的企業并未改名,各地在制訂股份合作制規范時又自覺或不自覺地以《公司法》為標準,股份合作制的發展,尤其在農村的發展反而更多導向股份制,而嚴重缺少合作制因素。城市股份合作制的發展較晚,但國家體改委在工作指導中偏好合作制的傾向性較為明顯。因此其實踐發展也比農村有更多的合作制成分。還在1994年年初,國家體改委生產司提交一次會議討論的《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規定》(討論稿),就提出了“全員入股,資本與勞動結合”的原則,甚至規定了股東(職工)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其合作制的傾向性非常明顯。1997年6月,國家體改委《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正式出臺,是這一發展階段成熟的標志。至少在城市股份合作制的發展中,合作制傾向明朗化。根據王天義、楊歡亮等人1997年對山東部分地區城鄉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調查,持股差異性較大,企業內最高持股額與最低持股額之比,改制前樣本企業平均為26,改制后平均為57;企業決策方式中一人一票制比重為30%,一股一票制為65%。可見其中以股份制為主的企業仍占多數。1998年我們對安徽省部分城市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類似的調查,全部22家樣本企業中只有3家企業的最高持股額與最低持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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