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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1-2022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練習題(一)及答案大題(共18題)一、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將張三送往醫院,但李四到達醫院停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院時,張三已經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50李四駕車到醫院停車場時,發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三送到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院,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訴他并沒有送張三就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飯店監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院。法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院,但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時間。問題: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答案】二、案情:2006年4月,北京某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分公司經理黃某與本單位副經理李某、銷售科長郭某一起,將13萬余元貨款投入他們在深圳開辦的一家美食城,該美食城因為經營管理不善虧損,貨款無法收回。另外,李某在擔任北京某汽車有限公司經銷部副部長期間,從某公司收貨款20萬元,并提走2輛高級轎車。后李某將該公司欠該汽車公司的貨款沖減了32萬余元,從而將這20萬元貨款非法占有。2008年9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李某、郭某涉嫌挪用公款、貪污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而構成挪用資金罪;對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非法占有該汽車公司20萬元貨款的行為,認定不構成貪污罪。后以挪用資金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后,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均系某汽車集團(國有企業)委派的干部,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13萬余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李某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身份,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于是撤銷一審判決,分別改判黃某、李某、郭某有期徒刑3年、13年、1年。問題:1.一審法院能否改變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為什么?2.一審法院能否對起訴涉及的部分內容不予認定?為什么?3.一審法院能否將檢察院指控李某的貪污犯罪部分退回人民檢察院處理?為什么?4.本案的抗訴應當由哪個人民檢察院提出?5.本案抗訴的途徑如何?6.如果人民檢察院只對李某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對黃某、郭某二被告人如何處理?7.檢察院如果認為二審判決仍然有錯誤,如何處理?哪些檢察院有權處理?【答案】三、【材料】2012年,一網友發帖稱,自己網購物品和賣家描述的不一樣,溝通不成,遂給了賣家一個差評,賣家后來竟然寄了一套壽衣過來。后經記者調查得知,這名買家交易次數已近400次,在其購物評價中,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間,該網友給賣家的中評和差評多達數十個,其中包括付郵試用6元、10元的商品。為此,有網友質疑,發帖人是不是職業差評師,通過差評來要求商家退款補償。近年來,網購日益活躍所催生的不僅有所謂“職業差評師”,還有“專業修改中差評師”。據調查得知,如果給淘寶賣家差評,就會遭到寄忌諱物品、“登門服務”等騷擾,而這些騷擾“專業修改中差評師”的“服務”。對此,有網友表示,“職業差評師”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收到忌諱物品純屬自作自受;有人則認為,“專業修改差評師”通過威脅、恐嚇的方式要求買家刪除評價記錄的行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還有人認為,“專業修改差評師”的騷擾行為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是缺乏職權部門的監管和處罰,有關部門應對寄送忌諱物品的行為加以嚴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將可能被處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能會被處以5~10日行政拘留,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請結合所學法理學知識,談談你對各方認識的看法。答題要求: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四、案例:市民甲某日到餐館吃飯,在消費了56元后向店主乙索要發票,店主以發票用完了拒絕開發票,兩人發生口角。市民甲揚言要去稅務局舉報該飯店偷稅漏稅的行為,店主乙以為甲不會為了區區56元去舉報他,說:誰不去舉報,誰就是孫子。市民甲一氣之下到管轄的某區稅務局舉報店主乙,不想市民甲前后跑了十幾趟,稅務局也沒有對店主甲進行處理。市民甲氣憤之余揚言要告稅務局不作為的行為,稅務局在這樣的情形下對店主甲進行了100元的罰款,并同時做出對市民甲獎勵1元人民幣的決定。市民甲覺得稅務局獎勵自己1元錢的行為是對自己的侮辱,自己前后跑了十幾趟,車費也化了近百元。遂將該稅務局告上法庭。稅務局辯稱:按照國家稅法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的獎勵數額是按照舉辦違法金額的大小來決定的。因此,對于市民甲的舉報事實,獎勵1元人民幣已經是超過了國家的相關規定,因此是依法行政的正確決定,斷沒有侮辱市民甲的意思。請你根據上述描述,從一個法律人的視角,對這起烏龍事件談談自己的看法。答題要求:1.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說理充分,層次清晰,文字通暢;2.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五、A市利達信用社系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股份制城市集體金融企業,其理事會是經營決策權力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聘任并報被告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批準。2005年11月15日,該信用社主任馮某因受賄罪被逮捕,由副主任宋某負責日常工作。宋某在負責工作期間,擅自轉股26,5萬元,越權擴股8萬元,私自發放股金證30萬元,致使信用社管理陷入混亂。理事長肖某于2006年4月15日要求A市分行批準免去宋某的職務,未得到答復。2006年10月29日,A市分行書面通知該信用社,委派中國人民銀行A市分行工作人員甲主持A市利達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日常工作。2008年5月29日,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以A市分行派其工作人員負責信用社的日常工作,嚴重侵犯了其經營自主權為由,以利達信用合作社的名義向A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A市分行停止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A市分行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于是判決:撤銷A市分行2006年10月29日的書面通知,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A市分行不服判決,遂提起上訴。問題:(1)利達信用合作社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本案中,利達信用合作社理事會的做法是否合適?(3)A市分行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4)一審法院的撤銷判決是否正確?簡要說明理由。【答案】六、2011年3月2日,A省某市數家企業向坐落在該市C區的市政府遞交申請,申請在本市建設一大型商業區,市政府認為需要對這幾家企業遞交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于是派工作人員王某審查材料。王某審閱后,覺得材料不夠完備,于是,市政府在2011年3月10日告知這幾家企業補正全部內容。2011年3月15日,幾家企業再次將材料遞交,市政府綜合了本市的經濟發展狀況,認為商業區的建設有利于本地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但是該商業區的建設需要占用本市B區一部分居住用地,市政府在B區發布公告,告知該規劃內容和需要占有住宅用地的范圍、補償措施,并且在公告中告知利害關系人有提出行政許可聽證的權利。該住宅區的部分居民在2011年3月18日向市政府提出聽證申請,市政府收到申請后,在4月23日發布公告:市政府將在2011年4月25日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熟悉本區情況,參與審査商業區建設許可的副市長趙某主持。聽證會當日,為了維持現場秩序,市政府禁止記者和非B區居民進入聽證現場旁聽。聽證會后,市政府根據聽證筆錄作出了批準建設大型商業區的決定。決定作出之后,市政府參照本機關發布的關于拆遷戶行政補償的規定確定的補償數額,并且與相關市民就搬遷問題達成協議:由市政府按每戶居民現有的住房面積,發放補償款,并且約定了補償款的發放時間。2011年6月20日,市政府根據各戶的住宅面積發放補償款。陳某等10戶居民認為市政府發放的補償款過少,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居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于是向B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1.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市政府舉行聽證的程序有哪些錯誤之處?2.若陳某等10戶居民認為市政府發放的補償款過少,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遂決定申請行政復議,并且申請審査市政府發布的《關于拆遷戶行政補償的規定》,對于該規定的審查,復議機關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陳某等10戶居民向B區法院起訴,B區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為什么?4.若復議機關維持了市政府的決定,陳某等人依舊不服復議決定,則被告是哪個?管轄法院是哪個?為什么?【答案】七、無業青年甲(25歲)沒有任何收入,2009年5月1日,因盜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2010年12月4日,甲在與其好友乙聊天時抱怨自己生活沒有著落,乙告知甲,在當地某小學就讀的李某的父親是個富商,可以從其父身上騙一些錢花。甲非常贊同。兩人經過周密的計劃,決定由甲負責找車輛,而乙負責將李某騙至車上。于是,當天下午四點,乙和甲依計劃將李某騙至乙家中,乙讓李某在一間屋子里玩游戲,自己則到另一間屋子打電話給李某的父親說已經把李某綁架,要求其在當日晚上九點之前將30萬元現金送到某處,并威脅其不得報警。李某的父親在接到電話后馬上報了警。到了晚上七點,甲想自己還在緩刑期間,最好不要犯事,就趁乙去廁所時,偷偷將李某送回家,并打電話給警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經有警察埋伏,甲被當場抓獲。訊問中,甲還主動交代,2010年4月2日幸福小區A棟XX室發生的入室搶劫殺人命案系乙所為,該案件隨后經查證屬實。后經甲的帶領,警察將乙抓獲。經査明,乙于2003年6月30日因搶劫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并于2009年6月30日獲假釋出獄。問題: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種行為和相關事實、情節進行分析,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并簡要說明理由。【答案】八、案情: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甲僅負出資義務,不參與經營。但參與企業的盈余分配,對外不顯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車銷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車租賃行從乙公司購買伊蘭特轎車兩輛,當天付款并交貨,均尚未過戶登記。結伴來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輛伊蘭特轎車自駕游,由于安泰汽車租賃行工作人員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駕駛證。丙和丁在駕車前往長城途中,丁為了展示車技,在丙駕駛的車輛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頭,丙剎車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將丁駕駛的車輛車頭撞壞,并將路邊的行人戊撞傷,丙、丁也均受輕傷。經查明,乙公司曾將這兩輛伊蘭特轎車抵押給A銀行,借款20萬元,均未登記。經交通事故責任鑒定,丁應當負全責。問題:1.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存在什么法律關系?2.安泰汽車租賃行是否取得了該伊蘭特的所有權?請說明理由。3.A銀行的抵押權是否設立?若A銀行行使抵押權,安泰汽車租賃行應如何維護自身利益?4.丙對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5.丙丁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如何承擔?6.若保險公司理賠后,戊尚有部分損害未獲賠償,戊能否向安泰汽車租賃行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答案】九、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系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強認為窗戶質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里,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域已屬個人私宅的范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強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強、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強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強,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此在郝志強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強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強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送達后,郝志強不服,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問題:1.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2.本案的當事人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4.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審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特別說明,此題行政法跟商法題為二選一做題)】某建設單位施工完成一項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經過抽查驗收其中的消防設備,認定消防設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李某認為建設單位安裝的消防設備在其家門口,影響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公安消防支隊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設單位依據國家標準限期整改。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標準出具,法律性質屬于技術性驗收,并非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具有可訴性,不屬于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屬于技術性驗收,不具有可訴性,于是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主動撤銷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請撤訴。相關法條:《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后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問題】1.李某以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為被告起訴,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的性質是什么?理由是什么?3.市公安局消防支隊在二審期間能否撤銷該《通知》?為什么?4.二審中如果李某申請撤訴,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不同意李某的撤訴申請,法院的審理對象是什么?5.如果市公安局消防支隊撤銷了該《通知》,建設單位對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的撤銷行為不服,如何救濟?6.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若法院支持該訴求應該做何種判決?【答案】一十一、案情:2016年2月,利達公司與源發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源發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向利達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用于公司經營,借款期限為2年。隨后利達公司的大股東魏某與源發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前述借款提供擔保。擔保合同簽訂后,源發公司如約向利達公司提供借款1000萬元。2016年8月,源發公司與利達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終止前述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關系,將借款轉化為購房款,雙方經對賬清算。2016年10月,利達公司與源發公司再次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利達公司向源發公司借款500萬元。10月9日,源發公司如約向利達公司提供借款。2016年11月18日,利達公司又與源發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將利達公司的廠房為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2月3日期間利達公司向源發公司的連續借款中,在4000萬元的最高額內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的范圍僅為借款本金。該抵押擔保已依法進行登記。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期間,利達公司先后向源發公司借款達2500萬元。2017年12月30日,利達公司向源發公司借款1000萬元。2018年1月3日,源發公司將其對利達公司的1500萬債權轉讓給云深公司,并通知了利達公司。此前源發公司欠利達公司2000萬元工程款到期未還。2018年1月23日,利達公司因違法經營,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所有財產。2018年2月3日,利達公司對源發公司的借款債務到期,均未能償還。源發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就利達公司的擔保財產優先受償。訴訟期間,利達公司被查封的廠房意外失火被燒毀,經查,利達公司為其廠房向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問題:1.2016年8月,利達公司與源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何特殊性?是否有效?產生哪些法律后果?2.本案中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何時確定?為什么?3.債權確定時,利達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最多可能為多少?為什么?【答案】一十二、(2008年四川)問題:從法律意識與法律職業的關系的角度,簡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三、在人類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上,實體法和程序法原本是合體并存的。不管是中國古代的《法經》、《唐律》,還是西方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中世紀的《加洛林納法典》,都是既有實體法的規定,也有程序法的內容。只不過是到了近代,隨著人類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才產生了實體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實踐。羅馬《十二銅表法》的次序為,第一表規定對當事人的傳喚;第二表規定對證人的傳喚以及繳納訴訟保證金等事項;第三表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前三表的內容屬于訴訟法。從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內容才屬于實體法。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題要求:1.用相關的法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準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一十四、小賈是獨子,其父母過世時為其留下祖宅一間。小賈很早就搬出去自己單獨住,很少回去。房屋至今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后經人介紹,小賈將房屋出租給小史,供其經營服裝加工廠。兩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每月1萬元,一次支付一年的租金,2年起租。小史很快投人生產,因為生產需要,需要廠房擴建,在征得了小賈同意后,小史在原來房屋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建。小史與小王簽訂了布料購銷合同,約定由小王向其提供布匹(可供制作成衣200套,價值總額為60萬元),12月5日交付。由小史先支付定金1萬元,布料完全交付后付清余款。后小史又與小薛簽訂了服裝買賣合同,約定12月27日交付。小王由于庫存不足,于合同簽訂后12月17日才開始委托承運人小李運貨,結果路上遭遇山洪爆發,該批布料全部毀損。而小史因為沒有原料也無法履行與小薛的服裝買賣合同,共計損失3萬元。小林曾經將一批布料暫放在小史處,小史為了能履行與小薛的合同,將此布料拿來進行了應急,制作出成衣,減輕了部分損失,事后小林知道了此事,便向小史主張成衣的所有權。問題:1.對于小賈繼承的祖宅,是否享有所有權?小賈可否出賣此房屋,為什么?2.小賈和小史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3.對于布料的滅失,其損失由誰承擔?4.小史可以向小王提出何種賠償請求?5.承運人小李能否請求承運人小王支付運費,為什么?6.小史用小林的布料加工的成衣,其所有權歸誰?【答案】一十五、案情:鴻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從事生物醫藥研發。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股東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別為37%、30%、19%、14%;甲為董事長,乙為總經理。公司成立后,經營狀況一直不錯。2013年8月初,為進一步拓展市場、加強經營管理,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騏黃公司,并通過股東大會形成如下決議(簡稱:《1號股東會決議》)第一,公司增資1000萬元;第二,其中860萬元,由騏黃公司認購;第三,余下的140萬元,由丁認購,從而使丁在公司增資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變,而其他各股東均放棄對新股的優先認繳權;第四,繳納新股出資的最后期限,為2013年8月31日。各股東均在決議文件上簽字。之后,丁因無充足資金,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所認繳出資的繳納;騏黃公司雖然與鴻捷公司簽訂了新股出資認繳協議,但之后就鴻捷公司的經營理念問題,與甲、乙、丙等人發生分歧,也一直未實際繳納出資。因此,公司增資計劃的實施,一直沒有進展。但這對公司經營并未造成很大影響,至2013年底,公司賬上已累積4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2014年初,丁自他人處獲得一筆資金,遂要求繼續實施公司的增資計劃,并自行將140萬元打入公司賬戶,同時還主張對騏黃公司未實際繳資的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但這一主張遭到其他股東的一致反對。鑒于丁繼續實施增資的強烈要求,并考慮到難以成功引進外部戰略投資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如下議案:第一,公司仍增資1000萬元;第二,不再引進外部戰略投資人,由公司各股東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認繳新股;第三,各股東新增出資的繳納期限為20年;第四,丁已轉入公司賬戶的140萬元資金,由公司退還給丁。就此議案所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簡稱:《2號股東會決議》),甲、乙、丙均同意并簽字,丁雖簽字,但就第二、第三與第四項內容,均注明反對意見。之后在甲、乙的主導下,鴻捷公司經股東大會修訂了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辦理完畢相應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工商變更登記。2014年底,受經濟下行形勢影響,加之新產品研發失敗,鴻捷公司經營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設備款債務1000萬元,公司賬戶中的資金已不足以償付。問題:1.《1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么?2.就騏黃公司未實際繳納出資的行為,鴻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張違約責任?為什么?3.丁可否主張860萬元新股的優先認購權?為什么?4.《2號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如何?其與《1號股東會決議》的關系如何?為什么?5.鴻捷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程序中,何時產生注冊資本增加的法律效力?為什么?6.就鴻捷公司不能清償的1000萬元設備款債務,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個股東主張補充賠償責任?為什么?【答案】一十六、【(特別說明,此題商法跟行政法為二選一做題)】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8000萬元,A公司出資41%,B公司出資37%,C公司出資14%,D公司出資8%,均已實繳。B公司持有的37%股權中,有17%是代E公司持股,由E公司實際出資。甲公司設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分別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汪華亮)任董事長。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決策中,E公司經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東會。其他股東對此知情,但未置可否。甲公司擬增資2000元,全部由乙公司認繳。C公司同意增資,但是提出了兩點要求:(1)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新增資本;(2)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繳權的新增資本,也由其優先認繳。由于其他股東未能達成一致,增資擱置。B公司向D公司借款,用(自己的)20%股權出質。B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以(代持的)10%股權出質。兩次質押均已辦理了股權質押登記,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實。因B公司逾期未能償債,D公司請求法院實現擔保物權。E公司的債權人丁公司要求強制執行E公司財產。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實,于是啟動執行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權的程序。【問題】:1.C公司的第(1)項要求是否有理由?為什么?2.C公司的第(2)項要求是否有理由?為什么?3.D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4.丙公司能否取得股權質權?為什么?5.D公司請求法院實現擔保物權,在審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濟?若進入執行程序,E公司又該如何救濟?6.針對丁公司的強制執行,B公司、D公司、E公司、丙公司是否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答案】一十七、陳某的繼承人涉外繼承糾紛案被繼承人陳某,解放前在印度尼西亞謀生并頗有積蓄。他在當地結婚成家,生有二子二女。解放后,陳某葉落歸根,攜妻子、小兒子和兩個女兒回國在北京定居,長子仍留在印度尼西亞,一筆存款也仍存在印度尼西亞銀行,在印尼還有5間住房。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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