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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執行參與分配制度探究,法學碩士論文本篇論文目錄導航:【第1部分】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探究【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摘要介入分配制度是民事執行程序中確保債權人平等實現債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當前,對于特定債務人的財產分配,多數債權人無法或者無法全面實現債權的案件普遍存在,假如任由各債權人自行根據其主張個別的執行,必然會對華而不實一部分債權人造成本質上的不平等。于是,介入分配制度應運而生。在我們國家,介入分配制度起步較晚,在規范形式上也僅僅僅是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確立,內容上存在眾多不完善之處,如,介入分配制度的申請人范圍不明確、制度形式規定過于簡單、法院管轄以及執行程序不完善等。這些問題交織在一起,也成為民事案件中執行難、執行亂的重要原因,既造成了部分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又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與執行效率。正是基于對上述問題的反思與檢討,筆者以民事執行中的介入分配研究為碩士論文選題,以民事執行介入分配的制度價值與立法目的----確保多數債權人平等實現債權為切入點,通過中外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之比擬研究并梳理我們國家現行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進而為完善我們國家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提出合理化設想。本文通過對介入分配制度立法目的以及我們國家現行制度的考察,結合域外相關立法經歷體驗,為完善我們國家民事執行程序介入分配制度立法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為此,本文從下面三個部分展開。首先,關于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制度基礎。以我們國家當前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為出發點,結合有關學者的解釋與論證合理的界定民事執行介入分配的概念,并從與破產制度相接軌的角度論證介入分配制度應當是與破產制度同等地位并互相補充的基本民事執行制度。其次,介紹我們國家現行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民事執行分配制度沒有立法,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缺乏上位法根據、司法解釋的分配制度總體上追求形式主義,難以實現債權分配本質平等、與域外立法相比在內容上還存在不完善之處。最后,完善我們國家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設想。在立法上,通過論證介入分配立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而建立與破產制度相銜接的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在原則上,現有法律確定的形式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引入差異不同原則,以確保債權人債權分配本質平等的實現。在內容上,比擬借鑒域外立法,為完善我們國家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內容提供合理化建議。本文通過上述三部分闡述,以期探尋求索出一條符合我們國家國情的完善我們國家現行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途徑。本文關鍵詞語:介入分配,執行順序,本質平等Abstract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sanimportantsysteminthecivilenforcementprocedure,whichiscommittedtoensuremulti-creditorstoachievetheirclaimsequally.Nowadays,itisquitecommonthatmostcreditorscannotfullyorevenpartiallyrealizetheirrightsregardingthedistributionofpropertyofspecificdebtors.Moreandmorecreditorscannotfullyachievetheirclaims.Ifwealloweachindividualcreditorachieveclaimsbasedontheirownimplementation,someofthemwillbeboundtocausesubstantialinequality.Thus,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cameintobeing.Inourcountry,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startedverylate,andspecificationformisonlyestablishedthroughjudicialinterpretation,whichcausedthecontentimperfect.Theseissuesnotonlyresultinsomecreditorscannotachievetheirclaimsequally,butalsoreducesthecredibilityofthejudiciaryandexecutionefficiency.Basedonreflectionofthementionedproblemsabove,theauthorchooseResearchon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asthemastersthesistopic,andtheauthorwillstudythelegislativepurposeof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combinedwithourcurrentproblemsinlegalnorms,inordertogiveproposalsfortheimprovementof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Thispaperwillstudythelegislativepurposeofthedistributionsystemandcombinetheexperienceofextraterritoriallegislation,inordertogiveproposalsfortheimprovementofthedistributionsystem.Thispaperwillbedividedintothreeparts.First,thebasisof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Theauthorwilltalkaboutthehetheconceptof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onthebasisoftheexistinglegalnorms,andintroducethestatusofthissystemcomparedwithbankruptcysystem.Second,theexistingproblemsof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Itlacksoflegislation,whichcauseitselfanawkwardsystemincivilenforcementprocedure,andthelegislationpursueformalismwhichisnotconducivetosubstantiveequality.Inaddition,thecontentisnotperfectenoughcomparedwithextraterritoriallegislationtosomeextent.Finally,putsforwardsmeasuresto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Inlegislation,giveanintroductionof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legislation,inordertoimprovethissystem.Inprinciple,toachievesubstantiveequalityonthebasisofformalism.Onthecontent,compareextraterritoriallegislationwithourcountryslegislation,inordertogivereasonablesuggestionsto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Thispaperdiscussesthreeparts,inordertoimprovetheSystemof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inEnforcementProcedure.Keywords:ParticipatinginAllocation,ExecutionOrder,SubstantiveEquality目錄引言一、民事執行介入分配的制度基礎〔一〕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內涵〔二〕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體系性地位二、我們國家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欠缺立法規范〔二〕形式主義〔三〕內容不全三、完善我們國家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的設想〔一〕增設民事執行介入分配制度立法〔二〕確立本質平等原則〔三〕明確詳細內容結語參考文獻引言案例:申請執行人,廣東省八建集團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申請執行人,陳強,珠海市國元通訊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珠海仲裁委員會〔2018〕珠仲裁字第98號調解書確認被申請執行人陳強應支付工程款7900萬元,珠海市國元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承當連帶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迫執行。因被執行人的財產全部被香洲區人民法院查封處置,同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移送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并執行,2018年1月,申請執行人分別向珠海市中級法院和香洲區人民法院提交了(工程款優先受償并介入分配的申請〕。2020年1月,香洲區人民法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了(珠海市國元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案件財產分配方案〕,2020年2月,申請執行人就財產分配方案向香洲區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稱: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國元通訊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案件財產分配方案〕是完全錯誤的,提出異議理由如下:1、申請執行人于2006年10月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以國元通訊科技公司的廠房副樓以每平方米6000元抵償被申請執行人拖欠申請執行人的工程款7900萬元,由此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公司廠房副樓享有抵押權優先權,但法院無視事實,沒有能確認申請執行人對該廠樓享有抵押優先權,香洲區法院卻對申請執行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廠房先行查封,并強行拍賣,是錯誤的;2、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10月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一并向珠海市中級法院和香洲區人民法院遞交的(關于確認7900萬元優先權受償權并介入分配的申請書〕,同時遞交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香洲區人民法院無視事實而做出申請執行人為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受償的分配方案顯然錯誤;3、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的(被執行人財產分配方案〕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第93條的規定。被申請執行人辯稱:一、申請執行人在本案訴求中主張的是抵押優先權還是建設工程優先權不明,根據申請書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在本案中應是主張抵押優先權,但原告的抵押優先權的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應依法予駁回,理由如下:1、申請執行人主張的抵押權是根據其與發包人即被申請執行人國元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一份協議,雙方并沒有辦理廠房抵押權的登記手續;2、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的協議中有關抵押的內容是違法的,是非法處置法院查封財產的違法行為。二、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也不能成立,由于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工程款優先權主張的時效已過。三、申請執行人主張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優先權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有損害其他債權的合法權益。該案中,雙方爭論的核心在于原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怎樣在介入分配中具體表現出以及過了訴訟時效能否作為介入分配的根據。根據現行民事執行介入分配相關規則的規定,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性,但特殊性質的債權〔如建設工程價款〕能否優先受償則沒有規定,只能根據普通債權處理。除此之外,已經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但債務人未主張時效抗辯而使得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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