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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目的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煤礦企事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2.煤礦公司必須設立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3.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公司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解決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4.煤礦公司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有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解決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5.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通過論證、安全性能檢查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6.煤礦公司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公司財務、供應計劃。7.煤礦公司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行。煤礦公司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8.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煤礦公司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9.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二)井上、下對照圖。(三)巷道布置圖。(四)采掘工程平面圖。(五)通風系統圖。(六)井下運送系統圖。(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八)排水、防塵、壓風、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九)井下通信系統圖。(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10.煤礦發生事故后,公司重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用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1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12.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13.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14.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立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15.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立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立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立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立,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16.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送、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規定:(一)重要運送巷和重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二)采區(涉及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采煤工作面運送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公司統一規定。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17.運送巷兩側(涉及管、線、電纜)與運送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送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期,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立規避硐,2個規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規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規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18.在雙軌運送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19.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用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擬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20.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21.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用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22.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解決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三)打錨桿眼前,必須一方面敲幫問頂,將活矸解決掉,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保證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解決。(十)解決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別人員。23.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涉及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用措施,進行解決。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通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24.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2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26.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27.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28.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29.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30.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測頂板。31.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涉及設備選型、選點)。(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用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解決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十)解決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32.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營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用松動爆破措施解決,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假如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干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采煤機運營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規定操作、推動刮板輸送機。33.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34.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35.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固。嚴禁在耙斗運營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36.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37.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第七節井巷維修和報廢38.煤礦公司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送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39.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竣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40.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41.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解決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解決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用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不得使用。42.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43.煤礦公司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制度、電雷管編號制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解決辦法。電雷管(涉及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并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煤礦公司必須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爆炸材料銷毀制度。44.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送。如用同一列車運送,裝有炸藥與裝有電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與機車之間,必須用空車分別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m。(二)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電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有木質隔板的車廂內,車廂內部應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并只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其他類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上緣。(三)爆炸材料必須由井下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通過專門訓練的專人護送。跟車人員、護送人員和裝卸人員應坐在尾車內,嚴禁其別人員乘車。(四)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五)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他物品或工具。45.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別人員運送。(二)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半途逗留。46.所有爆破人員,涉及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規程規定。47.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48.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達。(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49.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50.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在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51.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用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52.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長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53.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并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54.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本地需要的數量為限。(二)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三)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所有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四)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55.裝藥前,一方面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送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56.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局限性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5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須封滿炮泥。(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六)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58.解決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假如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解決,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三)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四)爆破前必須灑水。59.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二)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成1.0%。(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五)采掘工作面風量局限性。60.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內,必須灑水降塵。61.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也許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立警戒牌、欄桿或拉繩。6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二)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互相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三)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用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四)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假如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五)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63.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開鑿或延深通達地面的井筒時,無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電源起爆,但電壓不得超過380V,并必須有電力起爆接線盒。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礦用增安型除外)。64.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65.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別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接線盒內。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66.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通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特殊情況下,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的炮眼時,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67.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一方面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解決。68.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期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因素。69.解決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解決完畢。假如當班未能解決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解決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由于連線不良導致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管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四)解決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具體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五)在拒爆解決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解決拒爆無關的工作。作業規程及安全質量標準化部分70.采煤工作面應保持“三直、一平、兩暢通”,“安全、完好、浮煤凈”的質量標準。71.我公司采煤工作面采用的頂板管理方式為所有垮落法。72.端頭支護規定:采用11#礦用工字鋼梁架設抬棚支護,四對八梁交替邁步前移,必須成對使用,長鋼梁間距不大于100毫米,端頭間距0.6米,保持一梁三柱,嚴禁長鋼梁側向使用和不成對使用。73.采煤機割煤后,滯后采煤機后滾筒6-9米及時移架,滯后采煤機后滾筒15-20米移溜,其彎曲長度不小于15米,推溜要做到平、直、穩74.所有安全出口距工作面煤壁40米范圍內,必須使用單體液壓支柱加強支護,前20米打雙排,后20米打單排。上、下出口及機風巷高度不低于1.8米。75.工作面第一架液壓支架與相鄰端頭的間距不大于0.5米,上下順槽與相鄰端頭的間距不大于0.5米。76.備用或回收材料必須堆放在超前出口40米以外,并且分類堆放整齊,掛好標志牌77.采煤工作面綜采支架要排成一條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正負50毫米。中心距按作業規程規定,其偏差不得超過正負50毫米。78.相鄰兩支架不得有明顯錯差,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得超過200毫米。79.綜采液壓支架的端面距不超過340毫米,端頭長鋼梁梁頭至煤壁的距離不大于300毫米。80.綜采液壓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載。81.簡述綜采采煤法重要回采工藝流程:割煤準備—割煤—移架—推溜。82.簡述操作支架的“八字規定”。快:移架及時迅速;正:定向前移,不上、下、前、后斜;移:按步距移;均:中心距均勻;平:底座與頂梁平;梁:頂梁緊貼頂板;力:其初撐力不低于29.2mpa;凈:底座上的浮煤矸干凈。83.積水是指巷道內單位面積(質量標準化)超過長5米,深0.1米為積水。84.工作面和順槽輸送機機頭,機尾要有壓(戧)柱。85.行人跨越輸送機的地點要有過橋。86.支柱(支架)高度與采高要相符,不得超高使用。87.采煤工作面失效支柱不得超過3根,無空載支柱。88.采高大,傾角大于15度時,支架要設防倒,防滑裝置。89.使用鉸接頂梁工作面,鉸接率不能低于90%。90.傘檐是指長度超過1米時,最大突出部分,中厚煤層不超過200毫米,薄煤層不超過150毫米;長度小于1米時最大突出部分不超過200毫米,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50毫米。91.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缸徑80毫米的支柱大于或等于60千牛;缸徑100毫米的支柱大于或等于90千牛。92.工作面支柱要打成直線,其偏差不超過100毫米。93.高檔普采工作面作業規程規定斜撐支柱的支設,每隔正式支柱1根支設。若遇頂板壓力大,頂板破碎等應增設密集支柱,并留有0.5米寬的人行道。94.高檔普采工作面分段回柱的距離不小于15米,分段位置應在頂板完好處,每段回柱人員不少于2人,一人回柱,一人觀測頂板情況。95.溜煤眼上口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設施。并懸掛有警示牌。96.工作面初次放頂,收尾及過地質構造帶必須有專項措施。97.高檔普采工作面跟機移長鋼梁,不得滯后采煤機后滾筒10米,長鋼梁間距不大于1.5米,必須保證一梁二柱。98.根據巖石的強度指數,將直接頂分為:不穩定頂板,中檔穩定頂板,穩定頂板,堅硬頂板四類。99.高檔普采工作面采用“三、四”排控頂,嚴格執行先支后回的操作順序,嚴禁提前摘柱和進入采空區作業。100.架設支柱時,其下方不得站立人員,防止掛梁時脫落傷人。101.當追機移架跟不上采煤時,在頂板完好壓力小的情況下,可采用移花架。102.采煤工作面內不得使用不同性能的支柱,特殊情況需使用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103.支柱與底板要全面接觸,不準打在浮煤、浮矸上。104.割煤進刀方式有:推入式、斜切式、鉆入式和超前移機頭等。105.在工作面正常情況下,支架采用降柱移架,降柱不得超過200毫米。以能移動支架為準,但在頂板破碎,壓力大或護偽頂開采的情況下可采用帶壓移架。106.高檔普采工作面遇哪些情況,必須先解決后回柱?工作面支柱未支齊或有缺柱未補齊;懸頂面積超過規定;退路不暢通或附近有其它人員;回柱地點有失效支柱未及時更換;特殊支護未移到規定位置;工作面來壓時,沒有進行加強支護。107.安全質量標準化規定:⑴綜采工作面支架前梁必須接頂嚴實。⑵液壓支架初撐力不低于規定值的80%,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其最大仰俯角﹤70,相鄰支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超過規定(﹤200mm)。⑶采煤工作面巷道凈高不低于1.8米,支架完整,無斷梁折柱,材料設備碼放整齊,并有標志牌。⑷乳化液泵站和液壓系統完好不漏液,綜采工作面乳化液濃度不低于3%~5%,有現場配比和檢查手段,使用乳化液自動配比器。⑸機巷膠帶輸送機撐架、托滾齊全完好,膠帶不跑偏。電纜懸掛、管子鋪設符合規定,開關要上架,閑置設備和材料要放在安全出口20米以外的安全地方。電器設備上有淋水,要有防水設施。采煤機完好,不漏油,不缺齒。采煤安全質量標準化附加考核:108.機風巷及分管的上山及運送石門的管理每有一根斷梁折柱扣1分;每有一根失效錨桿扣0.5(不考核超前支護段)。幫頂垮落深度大于0.2米,又無金屬網和其它背幫頂材料護幫頂,每立方米2分;垮落深度大于0.2米,雖有幫頂材料掩護,但垮落空洞未充填,每立方米扣1分。分管巷道內每出現1立方米浮煤矸(浮煤矸不超過軌枕面)扣1分,每有一處雜物或材料堆碼不整齊扣0.5分。人行跨越皮帶運送機處無過橋一處0.5分。無解決溜煤上山的專門措施扣2分。109.工作面支護和頂板管理工作面直線度。選最彎的50米拉線,最大偏差超過100毫米的扣1分,超過400毫米的扣2分,不超過100毫米的加1分。工作面每出現一根缺柱、少柱扣0.5分;綜采面相鄰支架的頂梁上、下錯位超過150毫米(過斷層除外,下同),出現背架、咬架一架扣0.5分。作業規程的審批、貫徹手續完備,有貫徹、考核和署名記錄。掘進巷道臨時道軌距誤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軌道接頭間隙不超過10mm,內錯差不大于3mm,軌枕間距不大0.8m,連接件齊全緊固有效。掘進作業場合有施工斷面圖,炮眼布置三視圖,爆破說明書和避災路線圖,圖板、圖文清楚、對的,保護完好,圖板懸掛位置合理,便于作業人員觀看,現場作業人員熟知三圖一表。裸體巷道規格偏差:項目合格優良寬度中線至任一幫距離重要巷道0~﹢1500~﹢100一般巷道﹣50~﹢1500~﹢150無中線測全寬一般巷道﹣50~﹢2000~﹢200高度腰線至頂、底板距離重要巷道0~﹢1500~﹢100一般巷道﹣30~﹢1500~﹢150無腰線測全高一般巷道﹣30~﹢2000~﹢200錨桿的桿體及配件的材質、品種、規格、強度、結構必須符合設計規定。錨桿的安裝質量應符合以下規定:合格:安裝牢固,托板基本密貼壁面,不松動。優良:安裝牢固,托板密貼壁面,未接觸部位必須楔緊。錨桿支護巷道的錨桿間、排距允許偏差為±100mm,錨桿外露長度應≦50mm。剛性支架支護巷道規格偏差:項目合格優良凈寬中線至任一幫距離重要巷道0~﹢500~﹢30一般巷道﹣30~﹢500~﹢50無中線測全寬一般巷道﹣30~﹢500~﹢50凈高腰線至頂、底板距離重要巷道﹣30~﹢500~﹢30一般巷道﹣30~﹢500~﹢50無腰線測全高一般巷道﹣30~﹢500~﹢50支架間距的允許偏差為重要巷道±50mm,一般巷道±100mm。110.掘進作業場合施工圖板有哪些?答:施工斷面圖、炮眼布置圖、避災路線圖和爆破說明書。111.推車過風門時兩保證是什么?答:保證兩道風門不同時打開;保證不用礦車沖撞風門。112.巷道掘進工作面施工期間,平常應做好哪幾項頂板管理工作?答:①敲幫問頂;②控制工作面空頂距離;③長距離掘進,要經常檢查工作面后方支架情況;④熟悉掘進巷道出現冒頂事故的因素,加強平常檢查,采用針對性措施,防止冒頂片幫事故的發生。113.瓦斯爆炸的條件是什么?答:氧氣的濃度大于12%,溫度在650~750度,瓦斯濃度5~16%。114.“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內容是什么?答: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查、安全防護措施。115.為什么要使用水炮泥?答:1)炸藥爆炸后,水炮泥的水,由于爆炸氣體的沖動作用面形成的一層水幕,起到減少爆溫,縮短爆炸火焰延續時間的作用,從而減少了瓦斯、煤塵爆炸的也許性;2)水炮泥能起到滅塵和吸取炮煙中有毒氣體的作用,使用水炮泥煤塵濃度可減少0.5%,二氧化碳含量可減少35‰,二氧化氮可減少45‰。116.為什么炮眼要充填炮泥?否則有什么危險?答:當炸藥在沒有炮泥封堵的炮眼內爆炸時,部份氣體將從炮眼逸出,不僅炸藥的膨脹功能得不到充足運用,并且爆炸火焰從炮眼口噴出,直接與井下瓦斯煤塵接觸,容易誘使瓦斯煤塵爆炸。工會法117.《工會法》是根據(A)制定的。A憲法B國家主席令C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118.工會以(A)作為主線活動準則。A憲法B工會法C勞動法119.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C)三方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工會。A工人,資方,公司工會B勞動者,公司行政,公司黨組織C職工,公司行政,公司工會120.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可以建立(A),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A工會女職工委員會B工會女工組織C婦聯組織121.集體協議草案應當提交(B)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A工會B職工代表大會C公司管理委員會122.公司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協議時,應當事先將理由告知(A)。A工會B被解除協議的職工C上級有關部門123.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C)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A工會主席B勞動部門C工會124.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C)。A勞保待遇B經濟利益C合法權益125.以工資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C)參與工會。A有宗教信仰的不能B國家公務員不能C都可依法126.工會的權利不是行政權,而是民主意義上、社會意義上法定的(A)A參與權與監督權B管理權和監督權C管理權和決策權127.集體公司的權力機構是(A)。A職工(代表)大會B工會C董事會128.工會的基本職責是(A)A維護職工合法權益B服從本級黨組織的領導C搞好兩個文明建設129.職工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解決,(C)參與。A工會應當B工會必須C必須有工會130.工會是職工(C)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A依法成立B獨立組織C自愿結合131.(A)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A集體協議制度B勞動協議制度C民主評議制度132.工會必須(C)職工的意見和規定,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A征求和答復B聽取和解決見C聽取和反映133.勞動協議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B)。A3個月B6個月C12個月134.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A)。A本地最低工資標準B單位上年度人平工資C本地最低生活保障135.《勞動法》第56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C)。A《勞動法》B《工會法》C安全操作規程136.訂立和變更勞動協議應遵循哪些原則?答:訂立和變更勞動協議,應當遵循平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勞動協議依法訂立。137.勞動協議應具有哪些條款?答:勞動協議應具有以下條款:⑴勞動協議期限;⑵工作內容;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⑷勞動報酬;⑸勞動紀律;⑹勞動協議終止的條件;⑺違反勞動協議的責任。勞動協議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138.什么是勞動保護?勞動保護是指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用的各種措施,涉及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139.集體協商的重要內容是什么?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三條和勞動部《集體協議規定》的有關規定,集體協商的重要內容有以下六項:⑴是勞動報酬;⑵是工作時間;⑶是休息休假;⑷勞動安全衛生;⑸是保險福利;⑹是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140.哪些人可以參與工會?答:根據《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公司,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重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限度,都有依法參與和組織工會的權利。141.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機制是什么?答: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協議制度以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這兩種機制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142.工會組織按照什么原則建立?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143.基層工作委員會每屆任期多少年?答:根據《工會法》第15條規定,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防滅火144.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類。145.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146.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用一切也許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告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行滅火工作。147.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防止和解決計劃的規定,將所有也許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一方面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148.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用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149.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用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150.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輸電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須全面檢修1次,并對所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1次聯合排水實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151.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1次。防治水152.礦井必須作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153.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并采用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154.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155.安裝鉆機探水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并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鉆孔位于巷道低洼處時,必須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三)在打鉆地點或附近安設專用電話。(四)測量和防探水人員必須親臨現場,依據設計,擬定重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鉆孔數目。156.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中的水壓、水量忽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狀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假如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用措施,進行解決。157.探放老空水前,一方面要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老空積水區高于探放水點位置時,只準打鉆孔探放水。探放水時,必須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探放水孔必須打中老空水體,并要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158.鉆孔接近老空,預計也許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涌出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工或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檢查空氣成分。假如瓦斯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規定期,必須立即停止鉆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報告礦調度室,及時解決。159.鉆孔放水前,必須估計積水量,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時,必須設專人監測鉆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水壓,做好記錄。若水量忽然變化,必須及時解決,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160.礦山救護隊是解決礦井火、瓦斯、煤塵、161.煤礦公司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合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用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162.作業場合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表26規定。163.煤礦公司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164.作業場合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165.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166.呼吸性粉塵: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167.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合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3個。第二章健康監護168.煤礦公司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169.煤礦公司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公司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170.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三)對接觸毒物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171.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172.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一)本規程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癥之一的。(二)風濕病(反復活動)。(三)嚴重的皮膚病。(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173.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174.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等病癥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175.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合,除采用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176.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規定。177.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應風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公司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178.礦井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179.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應根據測風結果采用措施,進行風量調節。180.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批。181.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立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解決。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解決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182.進、回風井之間和重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183.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184.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185.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動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立防火墻,所有封閉采區。186.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不應在傾斜運送巷中設立風門;假如必須設立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立風窗。187.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188.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189.重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重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高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高設備時不得超過15%。(二)必須保證重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重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重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規定期,可繼續使用。(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重要通風機使用。(五)裝有重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重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190.生產礦井重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重要通風機的供應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191.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192.嚴禁重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重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重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193.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因素停止重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194.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告知礦調度室。195.重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所有撤出。196.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197.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假如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198.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199.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應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三)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天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六)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200.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后切斷停風區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201.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因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202.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203.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重要回風巷中。204.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假如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205.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206.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第二節瓦斯防治207.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208.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209.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涉及開采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新礦井設計文獻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210.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因素,進行解決。211.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用措施,進行解決。212.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面,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長風量已達成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減少到1.0%以下時,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工作面的風流控制必須可靠。(二)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面。(三)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2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成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成1.0%時,嚴禁爆破。2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成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解決。2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成2.0%時,附近20m216.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217.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成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因素,制定措施,進行解決。218.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用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解決。219.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重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通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期,方可啟動。220.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立柵欄,揭示警標,嚴禁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成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解決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221.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222.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一方面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啟動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223.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用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224.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225.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22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成以下條件的: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227.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地面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重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邊20m范圍內,嚴禁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用安全措施。(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228.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假如運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告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批準后,方可供應瓦斯。229.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運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且在運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運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用措施。(三)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230.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立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3.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也許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告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期,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天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礦調度室報告。231.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解決。232.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抑)爆設施。233.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立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234.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用防塵措施:(一)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二)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三)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用濕式鉆孔。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用濕式鉆孔時,可采用干式鉆孔,但必須采用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235.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防止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行。236.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規定。通風安全監控237.煤礦公司應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查制度。238.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無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239.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240.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241.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解決,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242.必須天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用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對2種設備調校完畢。243.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244.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245.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規定的嚴禁發放使用。246.本規程第136條所規定的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的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5%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5%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煤機上的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1.0%CH4,斷電濃度≥1.5%CH4,復電濃度<1.0%CH4,斷電范圍:采煤機電源。247.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立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立甲烷傳感器。運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立甲烷傳感器。248.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立風速傳感器,重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立壓力傳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立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運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立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249.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立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250.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重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立設備開停傳感器,重要風門應設立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立饋電狀態傳感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251.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只要發生過1次煤(巖)與瓦斯突出(簡稱突出,下同),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252.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工作面作業,并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煤層突出危險性預測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查253.突出礦井必須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區域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簡稱工作面預測)。254.突出煤層經區域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采掘工作面經工作面預測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面。255.對采掘工作面實行防治突出措施后,應按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措施效果檢查。措施效果檢查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的,認為措施有效。256.在突出威脅區內,根據煤層突出危險限度,采掘工作面每推動30~100m應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連續進行不少于2次的區域性預測驗證,其中任何1次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時,該區域應改劃為突出危險區。257.在無突出危險區內,可不采用防治突出措施。258.在突出危險區內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綜合防治突出措施。當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時,應采用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經措施效果檢查證實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用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采掘作業。259.每執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業循環后,應再進行工作面預測,如預測為無突出危險,仍必須再采用防治突出措施,只有連續2次預測為無突出危險,該工作面方可視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260.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每預測循環應留有不小于2m的預測超前距。261.在無突出危險工作面進行采掘作業時,可不采用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須采用安全防護措施。262.掘進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查有效時,允許的進尺量必須同時保證在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查孔超前距。263.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查有效時,允許的推動進度必須同時滿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檢查孔超前距。264.當防突措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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