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河南省濮陽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真題(含答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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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河南省濮陽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真題(含答案)學校:________班級: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號:________

一、單選題(20題)1.

12

以股份出質的質押的生效時間是()

2.離婚時,女方個人所欠的債務,如女方生活有困難()。A.由男方償還B.男女雙方共同償還C.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D.應由女方本人償還

3.甲駕車駛上人行道,行人乙在躲避過程中,跌入正在輔設管道的坑中(施工單位丙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乙摔成骨折,對乙遭受的損害由()

A.甲進行賠償B.由丙進行賠償C.甲與丙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D.甲與丙承擔連帶責任4.根據民法中物的分類標準,不屬于主物與從物關系的是()。A.A.拖拉機和拖犁B.上衣和褲子C.電視機和遙控器D.自行車和車筐5.王某立下一份遺囑,指定其女王蘭繼承遺產。此時,王蘭對王某財產的繼承權屬于()。A.A.原權B.期待權C.既得權D.主權利6.張某系個體工商戶,因急需現金,將自己的三間私房出典給王某,得典價3萬元。后王某將該房出租給鄭某。因雷電起火,該三間房屋被毀。該房屋毀損的風險應由()。A.A.張某承擔B.王某承擔C.張某和王某承擔D.王某和鄭某承擔

7.下列屬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的是()

A.乘人之危實施的民事行為B.受欺詐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C.無權處分行為D.惡意串通的民事行為8.春節時,14歲的甲用自己的壓歲錢在某商場購買了價值2000多元的電動玩具,則()。A.甲的行為當然發生效力

B.甲的行為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后方發生效力

C.商場有權催告甲的法定代理人在合同期限內作出追認

D.如果甲的法定代理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拒絕追讓的意思表示,則視為默認

9.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將一幢辦公樓抵押給銀行。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屬于()。A.救濟權B.請求權C.從權利D.形成權10.周某有一輛卡車待售,某乙向周某聲稱他可以代某甲賒購,周某不放心,托人詢問某甲,某甲未否認。后來,某甲不付欠款,發生糾紛,周某欲起訴()。A.應當以某乙為被告B.應當以某甲為被告C.應當某乙、某甲為被告D.與乙無關

11.根據我國現行擔保立法的規定,一個債權之上同時存在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擔保份額時,()。

A.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B.應當先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C.如何實現擔保由債權人選擇決定

D.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限于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份額之外的剩余部分債權額

12.王某的叔叔于某年4月4日病故。獨身的叔叔臨死前立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留給幼年喪父的侄兒王某。王某于4月5日奔喪時得知了遺囑內容,心中甚善,但嘴上卻說,“叔叔何必如此立遺囑”。一直到6月18日,王某始終表現出對該財產不屑一顧的樣子,那么,王某的行為應()

A.推定接受遺贈B.推定放棄接受遺贈C.視為接受遺贈D.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13.不當得利的確定時間是()。

A.取得利益時B.債權人要求返還時C.債權人知道其受到損失時D.利得人知道其所得無合法原因時

14.下列人身權中,不屬于人格權的是()。

A.配偶權B.名譽權C.肖像權D.生命健康權

15.下列當事人之間可發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是()。

A.受遺贈人與遺囑執行人間B.遺失物拾得人與失主之間C.遲延受領的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D.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

16.下列選項中,可以具有法人資格的是()。

A.消費者保護協會B.外交部辦公廳C.省政府采購辦D.合伙組織

17.李某委托張某購買某品牌電腦。張某購買時,正值該品牌電腦舉行有獎銷售,張某選購電腦后按規定得到了張獎券,但未把獎券交給李某。后來開獎,獎券中的一張中了頭獎,可得手機一部,這部手機應歸()

A.李某所有B.張某所有C.歸李某所有,但應適當獎勵張某D.歸李某和張某共有

18.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其開始計算的時間為()。

A.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

B.權利人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

C.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

D.權利受到侵害時

19.甲租給乙一套住房,口頭約定租期1年。后雙方因租賃期限發生爭議。依據《合同法》,該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為()。

A.6個月B.8個月C.1年D.不定期

20.根據他物權設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權可分為()。

A.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B.主物權與從物權C.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D.自物權與他物權二、案例分析題(20題)21.甲有父母、配偶及子、女(音樂教師)各一人。甲去世,留有遺產房屋6間、存款5000元、古字畫10件和鋼琴一架。甲生前自書遺囑指定:房產歸妻子和兒女繼承,古字畫贈給文物部門。對存款和鋼琴遺囑未做處理。現甲的女兒提出要將鋼琴留給自己;甲的父母皆年邁且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獨立生活來源,主張要2間房居住,其他繼承人亦對繼承份額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審理中又發現甲因購字畫還有10000元債款未還。訴訟開始,甲的兒子未表示放棄繼承權,但卻以不愿傷害親屬關系為由,不愿參加訴訟。問:

(1)甲的遺囑是否有效?

(2)甲的女兒的要求是否合理?

(3)甲的債務如何清償?

(4)甲的父母應否分得遺產?

(5)甲的兒子是否能繼承甲的遺產?

22.甲向乙購買一批鋼材,已支付價款,約定1個月后,由甲到乙所在地提貨。1個月后,乙向甲提出交貨,甲以其庫存鋼材積壓不再需要該批鋼材為由拒絕提貨,并要求乙返還已付購買鋼材的價款。乙拒絕,甲訴至法院。問:

本案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23.一天,某石灰廠放炮炸石。在經過觀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認為安全的情況下點火于某這一天趕著馬車來裝石灰,正趕上放炮,碎石將于某砸傷,花去醫藥費若干。于某讓石灰廠賠償,石灰廠認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對損失有過錯,所以,石灰廠不承擔責任。問:

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無責任?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24.孫長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證遺囑,其內容為:個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價值20萬元)由其妹妹孫長虹繼承;個人存款20萬元中的10萬元由其弟弟孫長河繼承,另外10萬元給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孫長江又立自書遺囑一份,改變了原公證遺囑的內容,指定將其房屋給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孫長江因車禍死亡。除已成年并獨立生活的妹妹孫長虹和弟弟孫長河外,孫長江沒有其他繼承人。孫長江的遺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萬元,債券6萬元。另外,孫長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萬元。問:

(1)孫長江所立的兩份遺囑中,哪一份是有效的?為什么?

(2)對孫長江的遺產應當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孫長江的遺產已被分割,對其所欠王玉山的債務應當如何清償?根據是什么?

25.甲在國外研修一年,將其一套房屋委托其朋友乙照看。期間發生地震,甲的房屋在地震中受到損壞,需及時修復。甲便讓乙幫他進行修繕,同時告訴乙有一批建材堆放在房屋附近,數量不少,可以使用。于是乙就叫人用這些材料將房屋修繕了一番。事后,甲的鄰居丙稱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乙賠償他因此遭受的損失。問:

(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誰所有?為什么?

(2)乙是否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6.張某為購買彩電,將自家的一頭耕牛賣給李某,二人協議賣價900元。李某當即付款500元,并約定第二天再給400元,共同完稅后再將牛牽走。不料當晚牛被雷電擊死。第二天,李某知情后要求張某歸還500元。張某認為牛已歸李某,不是自己過錯造成死亡,不同意還500元。問:

(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權是否移轉?為什么?

(2)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理由是什么?

(3)本案如何處理?

27.一天,某石灰廠放炮炸石。在經過觀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認為安全的情況下點火于某這一天趕著馬車來裝石灰,正趕上放炮,碎石將于某砸傷,花去醫藥費若干。于某讓石灰廠賠償,石灰廠認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對損失有過錯,所以,石灰廠不承擔責任。問:

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無責任?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28.張某出國前將家中祖傳的一對花瓶交給胡某保管。幾個月后,胡某突發心肌梗死病故。胡某的女兒胡楠以為花瓶為其父所有,因辦喪事需大筆現金,故將花瓶以合理價格賣給了朋友陳某。第二天,陳某依約交付了全款,并將花瓶取走。一年后,張某回國,到胡某家欲取走花瓶,得知胡楠已將花瓶賣給了陳某。問:

(1)張某是否有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為什么?

(2)張某對胡楠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

29.村民某甲因養殖需要資金20萬元,向某乙借款10萬元,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設備作抵押,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但未辦理登記。某甲又向某丙借款10萬元,以該音響設備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并將音響設備交付某丙占有。后因不可抗力,某甲嚴重虧損,不能及時償還借款,某乙和某丙將其訴至法院,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后又查明:某丙在占有音響設備期間,不慎將該設備損壞,送某丁修理,某丙無力交付某丁修理費1萬元,該設備現已被某丁留置。問:(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系是否有效?為什么?(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30.李某與A、B、C三人合伙開辦了一個合伙企業。由李某、A、B各出資2萬元,C提供技術入伙,與李某、A、B平均分配盈余。四人辦理了有關手續并租賃了房屋,但并未訂立書面協議。經營中狀況惡化,合伙組織曾向王某借款2萬元,用于周轉。半年后,A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D,李某和B同意,但C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讓A轉讓的那部分財產份額。因多數合伙人同意D成為新的合伙人,C于是提出退伙,李某、A、B表示同意,故C退出合伙,D加入。C退伙后半年,合伙組織散伙,又負新債6萬元。根據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1)李某與A、B、C的合伙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2)C可否作為合伙人?為什么?(3)A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4)C是否可以退伙?為什么?(5)若企業解散后,債權人王某要求C償還2萬元債務,C有無償還債務的義務?為什么?對該債務,D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6)C退伙后,合伙組織另外所負6萬元的債務應由誰負擔?

31.某影樓攝影師甲為新婚夫婦乙、丙制作婚紗照效果極佳,經乙、丙同意參加攝影展,受到好評。某藥業公司見后便與甲協商,利用該照片進行藥品的廣告宣傳,甲未經乙、丙同意擅自做主,將照片交給某藥業公司并收取稿費1000元。某藥業公司便將該照片使用于其壯陽藥品的廣告宣傳上,且將該照片上丈夫乙的頭像以另一男子的形象進行覆蓋,配以“某某藥,安神固精,有效增進夫妻感情”等廣告詞。該廣告大肆傳播后,造成不良影響。問:

(1)甲的行為具有什么性質?為什么?

(2)某藥業公司侵犯了丙的什么權利?為什么?

(3)本案中侵權人分別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為什么?

32.某甲是一位養牛專業戶,一日某甲的一頭奶牛生了重病,醫治數日未有好轉,某甲害怕該牛的病有傳染性,一旦傳染給其他的牛,損失將會很慘重,因此某甲便將該牛拋棄在野外。某乙賣完牛回家途經此地時,發現了該病牛。某乙將該牛拉回自家中,經過精心喂養和醫治,此牛病愈且成為了一頭高產奶牛。事后,某甲聽說此事,要求某乙將牛還給他,他愿如數支付某乙喂養該牛期間的合理費用,某乙回應,給出什么樣的條件也堅決不答應返還該牛。問:

(1)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

(2)某乙的態度是否合法?為什么?33.某甲是一位養牛專業戶,一日某甲的一頭奶牛生了重病,醫治數日未有好轉,某甲害怕該牛的病有傳染性,一旦傳染給其他的牛,損失將會很慘重,因此某甲便將該牛拋棄在野外。某乙賣完牛回家途經此地時,發現了該病牛。某乙將該牛拉回自家中,經過精心喂養和醫治,此牛病愈且成為了一頭高產奶牛。事后,某甲聽說此事,要求某乙將牛還給他,他愿如數支付某乙喂養該牛期間的合理費用,某乙回應,給出什么樣的條件也堅決不答應返還該牛。問:(1)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么?(2)某乙的態度是否合法?為什么?

34.甲、乙各攜所養寵物犬散步,兩犬發生廝打,甲、乙未加約束,袖手旁觀。兩犬在撕咬中突然竄至馬路中央。正在駕車以正常速度通過的個體出租車司機丙見狀緊急剎車,但因事發突然,仍將甲的寵物犬軋死。同時,車內乘客丁因緊急剎車而撞破眼鏡,致眼部受傷。

問:(1)甲的寵物犬被軋死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2)受害乘客丁可以享有哪些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請求權的依據分別是什么?

35.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36.曹某1月1日上午通過郵局向嚴某發出要約信,要約中規定本要約20日內有效,但未規定起算時期。嚴某1月15日收到要約,1月22日發出承諾。但曹某表示已超過20日的期限,期限從1月1日起算,嚴某認為期限應從自己收到要約即1月15日算起。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37.2002年9月9日王某在乘渡輪時,該渡輪遇大浪而沉沒,王某在事故中失蹤。王某后作為死亡處理,死亡保險金給了王某的妻子陳某。陳某以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財產,包括4間瓦房、1頭耕牛都交給了公婆,自己則返回娘家。過了兩年,在律師的指點下,陳某向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調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

陳某遂嫁給鄰村一村民。王某的財產分給其父母和陳某,王某承包的責任田也被鄉政府收回。2005年11月6日,王某從溫州返回家鄉。原來他落水后被漁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溫州學技術,也沒給家里通信。這次回家見妻子與他人結婚,財產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這些損失。

可他的房屋只收回兩間,地也收不回來,妻子更不愿回來。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38.李大成與兒子李曉光及孫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車禍,無一生還。聞此訊后,李曉光的妻子王平突發心臟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與王平之父王某料理喪事后,對遺產分割發生爭議。據查,李大成有遺產價值1.2萬元,李曉光及妻子、兒子共有遺產價值3萬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曉光朋友贈與2000元。

問:(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時間?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遺產應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應分得多少遺產?

39.甲有祖傳珍貴字畫一幅,乙、丙均欲購買。甲先與乙達成協議,以5萬元的價格出售,雙方約定次日交付貨物。丙知曉后,當晚即攜款至甲處,欲以6萬元價格購買。

甲欣然應允,并立即交貨付款。次日,乙要求甲交付字畫不得而發生糾紛。問:

(1)字畫歸誰所有?為什么?

(2)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40.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觀眾喜愛的著名小品演員,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來提高晚會的知名度和門票收益。因此該演出公司與某甲簽訂合同,約定于新年晚會上由某甲出演小品節目,演出結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會當天,由于當地霧氣較重,航班停飛,某甲無法按計劃趕赴晚會。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為其出演。問:

(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為什么?

(2)其徒弟某乙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為什么?三、簡答題(10題)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指出:“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請要求根據民法原理評析。

42.簡述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43.簡述物權變動的原因。

44.簡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45.簡述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6.簡述債的擔保及其法律特征。

47.簡述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的區別。

48.簡述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

49.簡述繼承權喪失的概念及原因。

50.簡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四、主觀題(10題)51.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52.黎某從杭州買回一件藍色真絲連衣裙,價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見后,覺得顏色有些單調。這位青年畫家決定在連衣裙的前襟上繪幾朵白玉蘭花。幾天后的一個傍晚,白某將白玉蘭繪制完畢,準備騎自行車給黎某送連衣裙。連衣裙就夾在自行車后座上。途經夜市時,白某下車吃了些東西,待來到黎某家門口時,他發現夾在后座上的連衣裙已丟失,白某急忙順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兩個月,黎某與白某偶然發現,那件與眾不同的連衣裙穿在一位姓張的小姐身上。從張小姐那兒,他們了解到:這件連衣裙是張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價格,從同事王小姐手中買來的。當時,王小姐聲稱,連衣裙是托別人代買的,自己穿上不合體,因此才賣掉。于是黎某與白某找到了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問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認,連衣裙是兩個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況后,就要求張小姐返還連衣裙。張小姐則說連衣裙是自己花錢買的,并且當時并不知道連衣裙是王小姐拾來的,拒絕返還。于是,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連衣裙。

請問:(1)誰有權取得該連衣裙?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53.簡述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54.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觀眾喜愛的著名小品演員,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來提高晚會的知名度和門票收益。因此該演出公司與某甲簽訂合同,約定于新年晚會上由某甲出演小品節目,演出結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會當天,由于當地霧氣較重,航班停飛,某甲無法按計劃趕赴晚會。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為其出演。問:(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為什么?(2)其徒弟某乙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為什么?

55.什么是單一之債?什么是多數人之債?二者分類的標準和意義是什么?

56.簡述合憲性解釋。

57.論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特點。

58.試述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59.論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則。

60.論他物權和自物權的聯系與區別。五、論述題(0題)61.論善意取得制度。

六、判斷題(0題)62.保證人對于被保證人違約時所發生的債權同樣負保證責任。()

A.正確B.錯誤

參考答案

1.B

2.D

3.C

4.B本題考查對主物和從物的理解。需要思考:主物和從物是兩個獨立物之間存在主從關系的時候才有的分類,上衣和褲子各自獨立存在并且單獨發揮作用,不具有主從關系,應選B。

5.B被繼承人死亡之前,其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行使,是期待權,故答案是B。

6.C本題考查出典后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典物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張某將房屋出典與王某后,張某依然享有所有權,王某取得典物占有和轉典、出租等權利。依我國司法實踐及通行民法理論,出典后因不可抗力導致典物滅失時,應由典權人和出典人合理分擔損失。故應選C。

7.C

8.A

9.C本題是相關概念的理解辨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權利由自由權、請求權和勝訴權三種權利要素構成,是這三種權利要素的統一。依據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權利可以作如下不同的分類:(1)財產權與人身權。以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財產權和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人身權。(2)絕對權與相對權。以民事權利效力所及的范圍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3)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4)主權利與從權利。以民事權利的相互依存關系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5)原權利與救濟權。以權利發生的先后及相互之間的派生關系為標準,民事權利可以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6)既得權與期待權。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可以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本題中,選項A中的救濟權,是基于原權利而派生的權利,即救濟權是在原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險時而產生的權利;選項B中的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選項D中的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屬于形成權的有追認權、選擇權、撤銷權、抵銷權、解除權及繼承權的拋棄權等。由此可見,甲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將一幢辦公樓抵押給銀行,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不是救濟權,也不是請求權和形成權。選項A、B、D均不正確。而從權利則是指在相互有關聯的幾項權利中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賴于主權利的存在才能存在的權利。本題中銀行所享有的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是為實現債權而設定的擔保,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是一種從權利,所以選項C符合題意,是正確的。

【評注】(1)應熟知民事權利的不同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

(2)區別各種民事權利的含義和效力并準確理解,才能夠迅速地予以辨析。

10.B

11.D本題考查擔保物權與保證這兩種擔保的效力關系。保證是一種債權保證方式,擔保物權是物權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為糾紛解決之便利,先實現擔保物權,不足清償部分由一般擔保之保證人負責,故應選選項D。

12.D

13.A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利益,其當然應在利益取得時確定,故此本題中選項A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14.A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可見,只有選項A不屬于人格權,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

15.B本題考查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只有遺失物拾得人才可能出現無法律上的義務、出于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保管遺失物的情況,所以正確答案是8。

16.A

17.A

18.DD。考查對最長時效期間的掌握,A、B、C是普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D正確。

19.D本題屬于法條理解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租賃合同的特點。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本題中甲租給乙住房一套,租期1年,超過6個月,應該用書面形式合同,但甲乙未用。

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此種情況應視為不定期租賃。由此可知本題中選項D為正確答案,排除其他選項。

20.C根據他物權設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擔保物權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他物權。A項是根據標的物性質所作的分類。B項是根據物權能否獨立存在所作的分類。D項是以物權支配力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務類。

21.(1)甲的遺囑部分無效。因為遺囑沒有給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2)甲的女兒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她是搞音樂的根據《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分割遺產時依據有利于發揮遺產使用效益的原則應認定鋼琴是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應照顧給最需要的人所有。(3)對于甲的債務應先進行清償然后再進行遺贈和繼承。(4)作為繼承人甲的父母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應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以甲的父母應首先分得遺產。(5)甲的兒子雖說不愿參加訴訟但其并沒有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其仍然是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分給其一份。(1)甲的遺囑部分無效。因為遺囑沒有給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父母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2)甲的女兒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她是搞音樂的,根據《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分割遺產時,依據有利于發揮遺產使用效益的原則,應認定鋼琴是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應照顧給最需要的人所有。(3)對于甲的債務,應先進行清償,然后再進行遺贈和繼承。(4)作為繼承人,甲的父母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應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以,甲的父母應首先分得遺產。(5)甲的兒子雖說不愿參加訴訟,但其并沒有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其仍然是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分給其一份。解析:從遺囑的效力、遺產分配的原則、方法等方面來分析。

22.本案中乙可將鋼材提交有關部門提存。理由是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乙的履行乙可依法以提存方式消滅與甲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甲主張解除合同要求乙返還價款是不合法的因為該案中未發生法定解除事由除非甲、乙協商解除合同否則甲應當按合同履行其受領義務。本案中乙可將鋼材提交有關部門提存。理由是甲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乙的履行,乙可依法以提存方式消滅與甲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甲主張解除合同,要求乙返還價款是不合法的,因為該案中未發生法定解除事由,除非甲、乙協商解除合同,否則甲應當按合同履行其受領義務。解析:本題從債的消滅——提存的角度作答。

23.答案要點: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責任。于某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第一,石灰廠放炮炸石的作業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責任構成只需具備有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高度危險作業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需證明作業人有過錯。本案中,石灰廠雖然在放炮時,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造成了于某的損失,所以,石灰廠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于某是故意闖入作業區,故意要造成自己受傷的,他只是沒有聽到警示、所以本案不存在作業人免責的條件,石灰廠應對于某的損失負責任。

[解題指導]本題考查高度危險作業這一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根據《民法通則》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規定分析解答。

24.(1)《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孫長江的第一份遺囑是公證遺囑第二份遺囑是自書遺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孫長江所立的第二份遺囑不能變更第一份公證遺囑。所以第一份遺囑是有效的。(2)《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為孫長江的第一份公證遺囑有效所以遺產應當根據第一份遺囑進行分割。孫長江的弟弟和妹妹獲得其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存款是遺囑繼承性質而孫長江的女友常珊珊獲得10萬元存款屬遺贈性質。由于孫長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萬元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處理完畢之前首先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孫長江的債務然后將剩余的遺產進行分割。如果繼承人不表示放棄繼承而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的話在清償債務后按照第一份遺囑分割遺產。(3)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孫長江的遺產被分割后其所欠債務應當根據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所繼承財產的多少由繼承人和被遺贈人按比例分擔。(1)《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孫長江的第一份遺囑是公證遺囑,第二份遺囑是自書遺囑。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孫長江所立的第二份遺囑不能變更第一份公證遺囑。所以第一份遺囑是有效的。(2)《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為孫長江的第一份公證遺囑有效,所以遺產應當根據第一份遺囑進行分割。孫長江的弟弟和妹妹獲得其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存款是遺囑繼承性質,而孫長江的女友常珊珊獲得10萬元存款屬遺贈性質。由于孫長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萬元,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處理完畢之前,首先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孫長江的債務,然后將剩余的遺產進行分割。如果繼承人不表示放棄繼承,而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的話,在清償債務后,按照第一份遺囑分割遺產。(3)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孫長江的遺產被分割后,其所欠債務應當根據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所繼承財產的多少由繼承人和被遺贈人按比例分擔。25.(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甲所有。理由:乙在修繕過程中使用的建材于該房屋修繕完畢后,便成為甲的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甲通過附合取得這些建材的所有權。附合是添附的一種。它是指不同的所有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有體物相結合,從而形成一個物體。本案中,乙誤以為丙的建材為甲所有而用其為甲修繕房屋,客觀上導致了丙的動產成為了甲的不動產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特別規定,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時,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分離或者可以分離但是所需費用巨大,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因為不動產的價值比動產大,但是應當支付給動產的原所有權人相當的費用。甲因此而取得該建材的所有權,并應當由甲支付給丙相關的費用。

二、應試模擬

(2)乙不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丙要求乙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乙雖然是具體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但乙是受甲的委托而為該行為的,因此該行為的后果應由甲來承擔。

【解析】對于所有權的相關理論和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應對此類題目。

26.答案要點:(1)耕牛的所有權沒有移轉。

理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耕牛所有權的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耕牛的所有權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權仍歸張某。

(2)應由張某自己承擔。

理由: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風險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張某自己承擔。

(3)應由張某將500元返還李某。

[解題指導]本題要求運用兩個規則:(1)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的規則。依據是《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2)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的負擔的規則。依《合同法》規定,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7.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責任。于某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第一石灰廠放炮炸石的作業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責任構成只需具備有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高度危險作業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需證明作業人有過錯。本案中石灰廠雖然在放炮時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造成了于某的損失所以石灰廠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于某是故意闖入作業區故意要造成自己受傷的他只是沒有聽到警示、所以本案不存在作業人免責的條件石灰廠應對于某的損失負責任。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責任。于某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第一,石灰廠放炮炸石的作業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責任構成只需具備有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高度危險作業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需證明作業人有過錯。本案中,石灰廠雖然在放炮時,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造成了于某的損失,所以,石灰廠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于某是故意闖入作業區,故意要造成自己受傷的,他只是沒有聽到警示、所以本案不存在作業人免責的條件,石灰廠應對于某的損失負責任。解析:本題考查高度危險作業這一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根據《民法通則》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規定分析解答。

28.【答案要點】(1)張某無權向陳某要回花瓶。理由:胡楠將花瓶賣給陳某,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而陳某取得花瓶時是符合善意取得所有權條件的,故陳某已取得花瓶所有權。

(2)張某對胡楠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理由:陳某的善意取得,使張某喪失了對花瓶的所有權;但是胡楠的無權處分行為,損害了張某的權益,依法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本題屬于案例綜合分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善意取得和無權處分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評注】應全面理解和掌握侵權責任各種方式的含義和適用情形,并能就實例進行準確的分析和判斷。29.(1)某甲和某乙之間的抵押關系有效,《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某甲的價值10萬元的音響不屬于必須進行抵押登記的財產,故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該抵押關系有效。(2)某甲和某丙之間的質押關系有效,根據《民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429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某甲和某丙之間有質押字據并已將音響設備交付某丙占有。所以質押關系有效。(3)某丙和某丁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和留置法律關系。30.(1)能夠成立,因為根據《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實際上具備了合伙成立的有效要件,并辦理了有關手續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2)C可以作為合伙人。因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技術出資。(3)A的行為無效,因為其轉讓合伙財產份額必須經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4)C可以退伙,因為其退伙時經過了當時全體合伙人的同意。(5)C有義務。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人退伙后對其原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D也負有清償責任,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A、B、李某、D承擔。

31.(1)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合法行為。甲將照片交給某藥業公司并獲取報酬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理由:《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經過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甲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藥業公司的報酬不經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將照片交由藥業公司使用卻是侵犯乙、丙肖像權的行為。(2)某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理由一:《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某藥業公司未經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將照片用于該公司藥品的廣告宣傳上其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理由二:《民通意見》第140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該藥業公司將丙的照片用于壯陽藥品并配以“某某藥安神固精有效增進夫妻感情”等廣告詞廣泛傳播給丙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譽權。(3)甲應對乙、丙承擔侵害乙、丙肖像權的責任某藥業公司承擔侵害丙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責任。理由: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犯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權藥業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都屬公民的人格權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1)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合法行為。甲將照片交給某藥業公司并獲取報酬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理由:《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將乙、丙的婚紗照用于參展,是經過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甲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藥業公司的報酬,不經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將照片交由藥業公司使用,卻是侵犯乙、丙肖像權的行為。(2)某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理由一:《民通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本案中,某藥業公司未經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將照片用于該公司藥品的廣告宣傳上,其行為侵犯了丙的肖像權。理由二:《民通意見》第140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本案中,該藥業公司將丙的照片用于壯陽藥品并配以“某某藥,安神固精,有效增進夫妻感情”等廣告詞廣泛傳播,給丙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藥業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譽權。(3)甲應對乙、丙承擔侵害乙、丙肖像權的責任,某藥業公司承擔侵害丙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責任。理由: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公民的人格權受到侵犯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權,藥業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肖像權和名譽權都屬公民的人格權,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32.(1)不合理。理由:因為該牛是某甲主動拋棄的,而非丟失的。如果是丟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本案中,該牛是由某甲拋棄的,某甲因此喪失了對該牛的所有權,某甲與某乙之間沒有形成債的關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還該牛。

(2)合法。理由:因為,某甲拋棄該牛的行為使其對該牛的所有權消滅;拾得該牛的行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對該牛擁有所有權,某乙有權拒絕返還該牛。33.(1)不合理。理由:因為該牛是某甲主動拋棄的,而非丟失的。如果是丟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本案中,該牛是由某甲拋棄的,因此某甲喪失了對該牛的所有權,某甲與某乙之間沒有形成債的關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還該牛。(2)合法。理由:因為,某甲拋棄該牛的行為使其對該牛的所有權消滅,拾得該牛的行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對該牛擁有所有權,某乙有權拒絕返還該牛。

34.(1)《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甲的寵物犬被軋死的損失應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甲、乙對損害的發生均有過錯,屬于“混合過錯”,依法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2)首先,丁可以向個體出租車司機丙提出違約之訴,丁和丙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依據合同,丙應將丁安全送達目的地。其次,丁也可以向甲、乙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丙的行為屬緊急避險,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35.周振華利用楊樹清家的飼草被火燒掉,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的困難境地,迫使楊樹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條件,以兩頭價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錢購買4000斤飼革。周振華和楊樹清之間進行的飼草買賣行為屬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周振華應將兩頭奶牛返還給楊樹清;

(2)楊樹清應向周振華支付800元人民幣。

36.《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案例中的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據此,本案例中的承諾期限應從郵戳日期(即投寄日)開始計算,到1月22日時,已超過20天的承諾期,因此,嚴某發出的承諾,不具有承諾的效力,可視為一個新要約。

37.首先,王某的失蹤屬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權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結束他倆之間不穩定的婚姻和財產關系。

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后,陳某與他人結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涉。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從溫州返回家鄉后,對陳某的婚姻無權干涉,無權要求陳某仍然做他的妻子。

最后,王某因生還而要求返還財產,符合《民法通則》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規定。所以,原來屬于他的財產,只要原物還在就應返還給他。他原來承包的責任田也應發還給他承包經營。

38.(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繼承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具體到本案中,應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曉光,最后是李蓓蓓。(2)李大成遺產1.2萬元應分別歸李曉光與郭氏繼承,各得6000元;李曉光生前留下的3萬元,除去兒子的2000元,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李曉光個人財產為1.4萬元,加上其繼承父親的遺產6000元,其中3000元歸其妻子,共計1.7萬元應由其妻子、兒子和母親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萬元。李蓓蓓原有財產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萬元遺產,共計0.77萬元,應由其母親王平全部繼承。王平個人財產1.4萬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繼承的遺產0.57+0.77萬元,共3.O4萬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繼承。郭氏繼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兒子李曉光的0.57萬元,共計1.17萬元。

39.(1)歸丙。因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2)應該由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乙不享有對丙的占有返還權。因為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乙對甲享有合同請求權現甲無法交付合同的標的物——字畫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丙對字畫取得的所有權是合法有效的。(1)歸丙。因為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2)應該由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乙不享有對丙的占有返還權。因為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乙對甲享有合同請求權,現甲無法交付合同的標的物——字畫,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丙對字畫取得的所有權是合法有效的。40.(1)不能。理由:《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題中合同約定由某甲在晚會上出演小品節目,其演出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員,有相對的知名度和人氣,具有特定性。該演出行為必須由其本人親自實施,是屬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某甲無權委托他人代其演出。

(2)不屬于無權代理。理由: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

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

【解析】本題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為區別于事務性的委托承辦行為。代理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代理人的行為能夠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為不能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所以徒弟乙的代為演出行為不是代理行為,某甲的行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為。其次要注意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不得代理,必須由義務人自己親自實施。

41.最高人民法院此項解釋涉及到民法的兩個基本原理:共同共有關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權利包括對財產處分權的行使;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全部也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項司法解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時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時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系出于善意則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正式確認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另一方面體現了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此項解釋涉及到民法的兩個基本原理:共同共有關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財產所有權,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某項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權利,包括對財產處分權的行使;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全部,也不能處分共有財產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項司法解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法律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時確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時,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系出于善意,則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正式確認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對權利人的保護,另一方面體現了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4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40條和41條的規定,對格式合同的特別規定包括:(1)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2)格式合同中有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的,該條款無效。(3)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格式合同條款與非格式合同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合同條款規定之內容。

43.(1)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發生、變動、終止的法律事實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2)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主要有買賣、互易、提存、贈與、遺贈以及設定或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等。(1)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發生、變動、終止的法律事實,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2)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主要有買賣、互易、提存、贈與、遺贈以及設定或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法律行為等。

4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

45.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4)法人的存續具有永久性。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法律特征如下:(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4)法人的存續具有永久性。

46.債的擔保即對已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以設定財產負擔的方式來確保債權的實現。債的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從屬性指債的擔保依附于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和存在。擔保或為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設或為與擔保同時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設。擔保之債與被擔保之債形成主從關系。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擔保之債的效力受主債效力的制約。(2)債的擔保具有自愿性。債的擔保除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擔保之外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的方式自愿設立的。擔保的設立與否、擔保的形式、擔保的范圍、擔保的期限等法律通常不強加干涉悉由當事人依意思自治而定。(3)債的擔保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債的擔保系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無論何種擔保當事人設立的目的皆是明確的即確保債權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實現。債的擔保,即對已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以設定財產負擔的方式來確保債權的實現。債的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債的擔保具有從屬性。從屬性,指債的擔保依附于債權債務關系而發生和存在。擔保或為既存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設,或為與擔保同時成立的債權債務關系而設。擔保之債與被擔保之債形成主從關系。擔保之債是從債,被擔保之債是主債。擔保之債的效力受主債效力的制約。(2)債的擔保具有自愿性。債的擔保,除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擔保之外,通常情況下,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的方式自愿設立的。擔保的設立與否、擔保的形式、擔保的范圍、擔保的期限等,法律通常不強加干涉,悉由當事人依意思自治而定。(3)債的擔保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債的擔保系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無論何種擔保,當事人設立的目的皆是明確的,即確保債權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實現。47.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交給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兩者的區別在于:(1)職務發明屬于專利權的客體,職務作品屬于著作權的客體;(2)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所在單位;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除了署名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才歸單位享有。

48.人格權和身份權的區別表現在:

第一,權利產生的條件不同,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普遍享有的人身權利;而身份權則是基于某一具體的民事主體的某種民事行為或法律事實而產生。

第二,權利主體的范圍不同,人格權享有者具有普遍性,即人人都享有法律賦予的人格權;而身份權只有在發生某種民事行為或法律事實時,權利主體才享有。因此民事主體享有身份權是有條件的。

第三,權利開始的時間不同。人格權的取得是與自然人出生或法人成立同時發生的,而身份權的取得無論對于公民或法人都需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條件具備,才能取得某種身份權。

第四,權利客體不同,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身份權以人身利益為客體。

49.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50.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的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的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和被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則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3)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則沒有這種限制,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而轉繼承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和遺贈。

51.周振華利用楊樹清家的飼草被火燒掉,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的困難境地,迫使楊樹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條件,以兩頭價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錢購買4000斤飼革。周振華和楊樹清之間進行的飼草買賣行為屬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周振華應將兩頭奶牛返還給楊樹清;

(2)楊樹清應向周振華支付800元人民幣。

52.(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

53.無效婚姻將產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當事人之間身份關系上的效力。根據《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當事人之間財產關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其二,在財產分割時,以協議分割為原則,判決分割為例外;若是判決分割,則推定為當事人共有,主張個人所有的要承擔舉證責任。其三,判決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利益。其四,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親子關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并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仍然適用《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54.(1)不能。理由:《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題中合同約定由某甲在晚會上出演小品節目,其演出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員,有相對的知名度和人氣,具有特定性。該演出行為必須由其本人親自實施,是屬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某甲無權委托他人代其演出。(2)不屬于無權代理。理由: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解析:本題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為區別于事務性的委托承辦行為。代理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代理人的行為能夠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為不能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所以徒弟乙的代為演出行為不是代理行為,某甲的行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為。其次要注意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不得代理,必須由義務人自己親自實施。

55.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56.合憲性解釋,指依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秩序是一個階層結構,猶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層為憲法,其次為法律,再次為法規。法律規范的效力,依其階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規不得抵觸憲法,法規不得抵觸法律。因此產生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應依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之,以貫徹上層法律規范的價值判斷,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此即合憲性解釋。

57.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處于平等地位,即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各自獨立,彼此互不隸屬,不具有命令、服從的關系。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必須堅持自愿原則,這是由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所決定的。平等、自愿的特點,也是民法區別于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界限。

(3)堅持等價有償原則,即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關系時,必須按照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即獲得財產利益應支付相應對價,才能為雙方所接受。不等價的交換是違背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

(4)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因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歸屬發生的關系,是基本的財產歸屬關系;財產流轉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系,其表現形式有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貨物運送關系、物品保管關系以及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等

【解析】本題是論述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財產關系的特點。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但并非所

有的財產關系都由民法來調整。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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