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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廣東省中山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真題(含答案)學校:________班級: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號:________
一、單選題(20題)1.下列哪些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經軍人同意()。A.退伍軍人B.復員軍人C.現役軍人D.轉業軍人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屬于()
A.國家B.發現者C.集體D.發現者所在單位
3.甲與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對乙表示,愿以1300元的價格將自己一臺八成新的彩電賣給乙。因為乙不需要,遂將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1300元買下甲的彩電。丙的行為屬于()。A.要約邀請B.要約C.承諾D.反要約
4.下列有關人身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人身權損害不能用金錢賠償B.人身權不得有償轉讓C.人身權只能無償轉讓D.人身權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
5.根據我國的著作權取得制度,中國公民的著作權()。A.A.隨作品的首次發表而自動產生
B.隨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
C.在作品開始構思時自動產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權標記后自動產生
6.下列要約不可撤銷的有()A.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
B.要約中規定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
C.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D.要約尚未到達受要約人
7.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于()
A.自物權B.他物權C.用益物權D.擔保物權
8.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屬于()。A.國家B.發現者C.集體D.發現者所在單位
9.甲在某制衣店加工服裝一套,取活時,因帶錢不夠支付加工費;征得制衣店同意將手表留下,約定交費后取回手表,制衣店對手表享有()
A.留置權B.抵押權C.質權D.典權
10.某甲的外祖父與某乙的父親是親兄弟,某丙的外祖母與某丁的祖母是親姐妹。則()
A.某甲與某乙、某丙與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B.某甲與某乙、某丙與某丁的婚姻均無效
C.某甲與某乙的婚姻無效,某丙與某丁的婚姻有效
D.某甲與某乙的婚姻有效,某丙與某丁的婚姻無效
11.下列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
A.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
B.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C.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D.10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
12.送貨人誤將甲的貨物作為乙的貨物送給乙,乙取得該貨物屬于()。
A.不當得利B.侵權行為C.無因管理D.其他法律事實
1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不屬于應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使用權的情形是()。
A.用地單位已經遷移的
B.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1年未使用該土地的
C.用地單位已經撤銷的
D.用地單位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14.屬于債的內容變更的是()。
A.債權讓與B.債務承擔C.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D.履行方式變更
15.下列各項中,不屬于法定孳息的有()。
A.租金
B.牛奶
C.利息
D.股息
16.
第
17
題
甲乙兩人各自趕一頭牛,同乘一條船過河,當時天下著大雨,船被洪水沖下來的石頭斜,危及到人、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將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著又將乙的牛推至河中,這樣,甲、乙才安全渡河,但牛卻被大水沖走。乙到了對岸,提出甲只能將自己的牛推下河,不應該將他人的牛也推下河,因此要求甲賠償損失。甲拒絕,并反而要求乙承擔自己的損失。為此兩人訴至法院。則法院應當判決()
17.甲與乙訂立一總價為1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中有一定金條款。定金的最高限額應為()。
A.1萬元
B.2萬元
C.2.5萬元
D.5萬元
18.下列權利屬于形成權的是()。A.A.甲公司對無權代理人李某的代理行為的追認權
B.甲公司同李某簽訂代理合同形成代理關系的權利
C.年滿18周歲精神健全的人形成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
D.甲、乙二人形成合伙關系的合同權利
19.
第
4
題
繼承開始的時間就是繼承發生效力的時間,繼承開始的時間應是()
20.某超市保安員甲懷疑王某偷盜超市化妝品,遂對其進行搜身。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本案的侵權行為人是甲
B.本案的侵權行為人是超市
C.本案的侵權行為人是超市和甲
D.因未給王某造成財產損失,故不構成侵權
二、案例分析題(20題)21.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人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并報上級批準。資金擬定于同年8月份到位,并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后,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并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問:
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
22.甲、乙二人平均出資購買一套洗衣機房設備,擬共同經營一家洗衣店,洗衣店建成營運之后半年,洗衣機設備出現故障。甲找到一位機械師丙進行維修,維修費為2萬元。修好之后,甲僅向丙支付1萬元,要求丙向乙索要剩余的1萬元,理由是,自己僅就其出資份額承擔債務。丙多次向甲索要剩余維修費均遭拒絕,無奈訴至法院。問:
丙是否能向法院請求由甲支付剩余的1萬元維修費?為什么?
23.甲以A車與乙所有的B車互易,2個月后依協議交付。甲在交付之后以受乙脅迫為理由主張互易合同無效,并主張乙返還A車。但乙已將A車轉賣他人。問:
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24.甲研究所根據與乙公司簽訂的委托開發合同,完成一項發明。合同沒有對專利權的歸屬作出規定。現甲研究所單獨向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而乙公司未經甲研究所同意便已開始使用這項發明。雙方均對他方表示異議。問:(1)專利申請權應當歸準享有?(2)乙公司是否有權不經甲研究所的許可而實施該項專利?25.農民田某2004年去外國打工時在途中遇海難失蹤,從此杳無音訊。2009年其妻胡某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兒田燕一直身體不好,家中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給田燕治療,2010年胡某將田燕送給膝下無子的鄰村姚某收養,并辦理了合法的手續。2011年,失蹤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隨即撤銷了對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與胡某恢復夫妻關系,并提出田燕的收養未征得他的同意,違反我國《民法典》,是無效的,要求撤銷收養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復夫妻關系,姚某不同意撤銷收養合同,田某訴至法院。問:(1)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是否可以恢復?(2)田燕的送養是否有效?26.李某與A、B、C三人合伙開辦了一個合伙企業。由李某、A、B各出資2萬元,C提供技術入伙,與李某、A、B平均分配盈余。四人辦理了有關手續并租賃了房屋,但并未訂立書面協議。經營中狀況惡化,合伙組織曾向王某借款2萬元,用于周轉。半年后,A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D,李某和B同意,但C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讓A轉讓的那部分財產份額。因多數合伙人同意D成為新的合伙人,C于是提出退伙,李某、A、B表示同意,故C退出合伙,D加入。C退伙后半年,合伙組織散伙,又負新債6萬元。根據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1)李某與A、B、C的合伙關系是否成立?為什么?(2)C可否作為合伙人?為什么?(3)A轉讓財產份額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4)C是否可以退伙?為什么?(5)若企業解散后,債權人王某要求C償還2萬元債務,C有無償還債務的義務?為什么?對該債務,D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6)C退伙后,合伙組織另外所負6萬元的債務應由誰負擔?
27.對于郭某參加比賽所獲獎金,王某有沒有權利請求分割?
28.陳某在商店購買了一臺電視,保修期為三年。但使用三天發生故障。陳要求商店退貨。商店說貨物售出,只修不換。請問這種回答對不對,雙方的合同屬于債的哪一種類。商店應如何處理。
29.吳某是某大學后勤處處長,李某是個體運輸專業戶且與吳某是同鄉。2012年5月,李某找到吳某,要吳某設法給自己弄輛卡車跑運輸。吳某收下了李某送給他的兩條玉溪香煙、四瓶茅臺酒和3000元現金,答應為他想辦法。后吳某把學校新配備的一輛東風牌大卡車以后勤處的名義從車隊調出,交給李某使用,并與李某簽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租期1年,月租500元,后勤處不負責該車租賃期間的一切費用。李某一次性支付了6000元租金,將汽車開走。1年后,當李某把車還給學校時,汽車已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原因是李某過度用車,并且不對車的小毛病維修,也不保養。此時,吳某已調離學校,接替他的處長要李某賠償,李某拿出合同,拒絕賠償。雙方爭執不下,訴諸法院。問:
吳某以后勤處長的名義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30.甲在國外研修一年,將其一套房屋委托其朋友乙照看。期間發生地震,甲的房屋在地震中受到損壞,需及時修復。甲便讓乙幫他進行修繕,同時告訴乙有一批建材堆放在房屋附近,數量不少,可以使用。于是乙就叫人用這些材料將房屋修繕了一番。事后,甲的鄰居丙稱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乙賠償他因此遭受的損失。問:
(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誰所有?為什么?
(2)乙是否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31.某甲在某公園游覽時,丟失價值2500元的進口相機一部。某乙拾得后將相機交公安機關招領。招領期滿后,公安部門依法對該相機進行拍賣,被某丙購得。某丙在商店購物時,該相機被小偷偷去。某丁從小偷處購得此照相機后又遺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招領失物時,某甲、丙、丁均到公安機關認領該相機,三人發生爭議,訴訟法院。
問:誰有權取得該相機?
32.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33.著名學者甲在臨終前將其回憶錄手稿贈送給好友乙。該手稿扉頁上題有“吾將不久于人世,謹以此絕筆贈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樣。乙依遺囑秘藏之。2000年乙病故,其繼承人丙獲得該手稿。2003年丙將該手稿借于學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時參考。丙在出借時聲明“根據作者遺愿,手稿不得公之于世”,丁應允。2005年,丁在征得丙同意后,將手稿以“內部資料”的形式刊印400冊,在一定范圍內散發。問:
(1)甲死亡后,其手稿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部分由誰享有?其手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由誰享有?該手稿的所有權由誰享有?
(2)丁是否享有該手稿著作權中的使用權?丁以“內部資料”形式刊印手稿,是否屬于發表行為?丁刊印手稿得到了丙的同意.,其刊印行為是否合法?
(3)丙將手稿出借與丁,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權?為什么?
(4)丙有無決定該手稿是否發表的權利?為什么?
34.牛強是某醫院醫生,1998年經人介紹與楊蘭認識。因牛強家貧,而楊家又只有楊蘭這一個女兒,故兩家決定招牛強為上門女婿,但條件是將來兩人的小孩隨母姓。婚后兩人感情很好。2001年,楊蘭產下一子,取名楊小鵬。漸漸地,牛對自己在楊家的地位感到不滿,尤其是對孩子隨了母姓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沒有與楊蘭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成牛小鵬。楊蘭得知后,覺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覺得委屈。楊蘭父親得知后更是氣憤,要求將孩子的名字再改過來。(1)兩家決定招牛強為上門女婿時,以將來兩人所生孩子隨母姓為條件,是否正確?(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確?
35.李大成與兒子李曉光及孫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車禍,無一生還。聞此訊后,李曉光的妻子王平突發心臟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與王平之父王某料理喪事后,對遺產分割發生爭議。據查,李大成有遺產價值1.2萬元,李曉光及妻子、兒子共有遺產價值3萬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曉光朋友贈與2000元。問:
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時間?
36.李大成與兒子李曉光及孫子李蓓蓓出去旅游,不幸遇到車禍,無一生還。聞此訊后,李曉光的妻子王平突發心臟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與王平之父王某料理喪事后,對遺產分割發生爭議。據查,李大成有遺產價值1.2萬元,李曉光及妻子、兒子共有遺產價值3萬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曉光朋友贈與2000元。
問:(1)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時間?
(2)本案中所涉及的遺產應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應分得多少遺產?
37.2002年9月9日王某在乘渡輪時,該渡輪遇大浪而沉沒,王某在事故中失蹤。王某后作為死亡處理,死亡保險金給了王某的妻子陳某。陳某以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財產,包括4間瓦房、1頭耕牛都交給了公婆,自己則返回娘家。過了兩年,在律師的指點下,陳某向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調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
陳某遂嫁給鄰村一村民。王某的財產分給其父母和陳某,王某承包的責任田也被鄉政府收回。2005年11月6日,王某從溫州返回家鄉。原來他落水后被漁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溫州學技術,也沒給家里通信。這次回家見妻子與他人結婚,財產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這些損失。
可他的房屋只收回兩間,地也收不回來,妻子更不愿回來。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38.張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貴寵物狗。張山將該狗帶回家精心照料,同時登報尋找失主。某日,張山牽著該狗外出散步,遇見領著10歲的女兒玩耍的李文田。于是,兩人聊起天來,未顧及小孩,結果李文田的女兒被該狗咬傷,花去醫療費人民幣500元,并在臉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張山承擔其女兒的500元醫療費,并要求賠償其女兒被狗咬傷、臉上留下疤痕造成的精神損害。此時,狗的主人劉卓從報上得知了狗的下落,找到張山認領。李文田也向劉卓提出上述賠償請求。張、劉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兒為由,拒絕李文田的請求。問:(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2)該案應如何處理?理由是什么?
39.李某與王某是同事,李某想買一臺電腦,請王某幫忙,剛好王某的一個朋友張某有一臺電腦想賣。王某告訴李某后,李某表示想買,當天,張某將電腦帶給李某,李某看貨后商定價格為4800元,并當即付給張某4000元,剩下的800元由其朋友王某代收轉交,李某將電腦搬回家,有人說,這種電腦機型太舊了,不值4800元,李某向張某提出退貨還款。張某不同意,并說:“你不想要可以賣給別人嘛。”李某將電腦交寄售商店出賣,得到價款4200元。
問:(1)李某和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電腦的所有權是否轉移?為什么?
(2)王某與李某在該買賣合同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關系7
(3)李某與寄售商店是什么合同關系?寄售商店應以誰的名義辦理電腦出售事務?
(4)電腦出售差價由誰承擔?為什么?
40.王某與李某系好朋友,王某酷愛集郵,但由于經濟上不富裕,很多郵票無法購得。后經人點撥,心生一計,他以李某的名義、地址在某雜志上刊登一則征婚啟事。此后,李某收到大量異性來信,要求與其建立戀愛關系。王某從這些來信上挑選了大量郵票,而李某并不知怎么回事,其女朋友得知此事與其大吵一架后分手了。李某只覺得委屈,整天悶悶不樂。后王某將此事告知李某,李某十分氣憤,要求王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王某不同意,李某便以侵害其姓名權為由訴到法院。問:
(1)本案中李某的名譽權是否受到了侵害?
(2)你認為法院應當怎樣判決?三、簡答題(10題)41.簡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42.簡述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的特點。
43.簡述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44.條件和期限的構成要件各有哪些?
45.簡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46.簡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47.簡述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
48.簡論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辯權。
49.簡述債的保全制度。
50.簡述動產質押和抵押的主要區別。
四、主觀題(10題)51.簡述合憲性解釋。
52.論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特點。
53.論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則。
54.論他物權和自物權的聯系與區別。
55.簡述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56.什么是單一之債?什么是多數人之債?二者分類的標準和意義是什么?
57.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58.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59.試述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60.黎某從杭州買回一件藍色真絲連衣裙,價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見后,覺得顏色有些單調。這位青年畫家決定在連衣裙的前襟上繪幾朵白玉蘭花。幾天后的一個傍晚,白某將白玉蘭繪制完畢,準備騎自行車給黎某送連衣裙。連衣裙就夾在自行車后座上。途經夜市時,白某下車吃了些東西,待來到黎某家門口時,他發現夾在后座上的連衣裙已丟失,白某急忙順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兩個月,黎某與白某偶然發現,那件與眾不同的連衣裙穿在一位姓張的小姐身上。從張小姐那兒,他們了解到:這件連衣裙是張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價格,從同事王小姐手中買來的。當時,王小姐聲稱,連衣裙是托別人代買的,自己穿上不合體,因此才賣掉。于是黎某與白某找到了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問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認,連衣裙是兩個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況后,就要求張小姐返還連衣裙。張小姐則說連衣裙是自己花錢買的,并且當時并不知道連衣裙是王小姐拾來的,拒絕返還。于是,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連衣裙。
請問:(1)誰有權取得該連衣裙?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五、論述題(0題)61.簡論債權人的代位權。
六、判斷題(0題)62.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意思的,不可構成無因管理。()
參考答案
1.C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A根據法律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所有權屬于國家。
3.B本題中,甲向乙的表示構成要約,因為乙拒絕,要約失效。丙向甲的表示構成新的要約。
4.D本題屬于基本概念理解記憶題,考核的知識點是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所謂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從該概念中,就可判斷出選項D是正確的,進而排除了其他選項。由于人身權的特點具有不可轉讓性,因此,人身權既不可有償轉讓,也不可無償轉讓。故選項B、C都是錯誤的;但人身權的損害是可以用金錢賠償的,因此選項A也是錯誤的。
5.B
6.ABC本題考查的是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7.A
8.A根據法律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所有權屬于國家。
9.C
10.A
11.C依據《民法通則》第11條與第12條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如果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法律不視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是推定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2.A本題中,因第三人送貨人的行為,使甲受損,乙取得利益,所以是不當得利。
13.A
14.D解析:本題要求辨析債的主體的變更與內容的變更。A、B、C俱為主體變更。D所講履行方式是債權債務的構成部分,而債權債務是債的內容,因此,履行方式的變更導致債的內容變更,故D正確。
15.B
16.B
17.B
18.A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權利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四個選項中,B、D都是合意行為發生的權利,C的表述錯誤,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無需權利,只有A所稱追認權,是形成權,故答案為A。
19.B
20.B本題屬于法條理解應用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職務侵權行為及其責任。職務侵權責任,是指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既包括國家機關,也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對于職務侵權責任的承擔,《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本題中,保安員甲為超市的工作人員,其因懷疑王某偷竊超市化妝品而對王某搜身,屬于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故應以超市為侵權行為人,所以本題選項B正確,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應對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問題有全面的掌握,特別應注意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認定及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認定等問題。
21.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22.答案要點:丙可以主張由甲支付剩余1萬元維修費。因為甲、乙是合伙人,維修費屬于合伙債務,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合伙債務屬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就全部債權要求合伙人之一進行清償。合伙人之一就全部債務清償之后得就超出其份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但不得拒絕向債權人履行全部清償義務。因此丙向甲要求全部費用的支付時甲不得拒絕,應當全部支付維修費,事后再向乙追償。
[解題指導]本題考查合伙人的責任問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就合伙的債務,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只有在合伙人內部,合伙人才承擔按份責任。
23.答案要點:甲應當將B車交還乙。乙無法向甲交還A車,則應就A車賣得價款負償還責任。甲、乙之間的互易合同因甲行使撤銷權而歸于無效,甲、乙之間相互所取得的利益喪失合法根據。甲、乙互負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
[解題指導]本案考查合同的撤銷問題。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24.(1)專利申請權應當歸甲研究所單獨享有。(2)乙公司有權實施該項專利,而無須取得甲研究所的許可。解析:本題涉及《專利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委托開發合同制度。依《專利法》規定,委托合同沒有約定的,發明人有專利申請權。依《合同法》規定,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25.(1)如胡某沒有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與田某的夫妻關系,田某與胡某間的夫妻關系自動恢復。根據《民法典》第51條的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2)本案中,田燕的送養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銷收養。《民法典》第52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因為在此期間其配偶是子女現實的唯一的法定監護人,送養只能由其配偶決定。26.(1)能夠成立,因為根據《民法通則》及《民通意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實際上具備了合伙成立的有效要件,并辦理了有關手續的,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2)C可以作為合伙人。因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技術出資。(3)A的行為無效,因為其轉讓合伙財產份額必須經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4)C可以退伙,因為其退伙時經過了當時全體合伙人的同意。(5)C有義務。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合伙人退伙后對其原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D也負有清償責任,因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入伙的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A、B、李某、D承擔。
27.有權。婚姻法規定夫妻對于婚后財產沒有約定的除了法定的個人特有財產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郭某參加的電子游戲大賽雖然是他自己參加的但是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仍然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其性質依然應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有權利參與分割。有權。婚姻法規定,夫妻對于婚后財產沒有約定的,除了法定的個人特有財產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郭某參加的電子游戲大賽雖然是他自己參加的,但是在離婚訴訟進行期間,仍然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其性質依然應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有權利參與分割。
28.《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或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雙方訂立的合同系買賣合同。是一種合同之債。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它又是一種選擇之債,即消費者在修理、更換、退貨三種之間可以選擇。商店應按消費者的選擇履行。
29.無效。因為合同的租金極低明顯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違法行為應認定該協議無效。無效。因為合同的租金極低,明顯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違法行為,應認定該協議無效。
30.(1)乙已經使用過的建材應該歸甲所有。理由:乙在修繕過程中使用的建材于該房屋修繕完畢后,便成為甲的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甲通過附合取得這些建材的所有權。附合是添附的一種。它是指不同的所有人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有體物相結合,從而形成一個物體。本案中,乙誤以為丙的建材為甲所有而用其為甲修繕房屋,客觀上導致了丙的動產成為了甲的不動產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特別規定,不同所有人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時,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分離或者可以分離但是所需費用巨大,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因為不動產的價值比動產大,但是應當支付給動產的原所有權人相當的費用。甲因此而取得該建材的所有權,并應當由甲支付給丙相關的費用。
(2)乙不應對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丙要求乙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乙雖然是具體侵權行為的實施者,但乙是受甲的委托而為該行為的,因此該行為的后果應由甲來承擔。
【解析】對于所有權的相關理論和知識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才能應對此類題目。
31.該相機應返還某丙。理由有如下幾點:
(1)該相機雖是某甲的,但經招領而未去認領,且依法被拍賣,其所有權被強制消滅。
(2)某丙從拍賣場購得,無論是善意還是無意,均無義務返還原物,即某丁不能取得此相機的所有權。
32.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33.(1)甲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部分仍由其自身保留;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由其繼承人繼承;甲手稿的所有權通過贈與轉移給乙丙通過繼承獲得手稿的所有權。(2)丁只是獲得了手稿的使用權如果要獲得作品的使用權必須得到甲的繼承人的授權;丁以“內部資料”形式刊印手稿屬于發表行為。丁的行為不合法。(3)丙將手稿出借于丁不侵犯甲的著作權。因為這是丙行使對手稿的所有權的行為。(4)丙無權決定該作品的發表。因為其只繼承了手稿的所有權而不享有對手稿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而發表權屬于人身權的范疇。(1)甲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部分仍由其自身保留;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部分由其繼承人繼承;甲手稿的所有權通過贈與轉移給乙,丙通過繼承獲得手稿的所有權。(2)丁只是獲得了手稿的使用權,如果要獲得作品的使用權必須得到甲的繼承人的授權;丁以“內部資料”形式刊印手稿,屬于發表行為。丁的行為不合法。(3)丙將手稿出借于丁,不侵犯甲的著作權。因為這是丙行使對手稿的所有權的行為。(4)丙無權決定該作品的發表。因為其只繼承了手稿的所有權而不享有對手稿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而發表權屬于人身權的范疇。解析:(1)本題考查著作權的繼承問題。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公民死亡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繼承人享有,但人身權并不發生繼承。手稿是物,對手稿的所有權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2)本題要注意區分手稿的使用權和手稿著作權中的使用權。發表權,是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屬于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3)本題要注意區分對手稿的所有權的行使和對手稿的著作權的行使。
(4)發表權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不發生繼承。只有在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品的情況下,其發表權才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34.(1)不正確。《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本案中,楊家以將來所生子女必須隨母姓為條件,招牛強為上門女婿,是不正確的。(2)不正確。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應由夫妻雙方協商決定。本案中,牛強不與妻子協商,擅自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楊蘭的表現。
35.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繼承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具體到本案中應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曉光最后是李蓓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繼承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具體到本案中,應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曉光,最后是李蓓蓓。
36.(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繼承人的,如幾個繼承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具體到本案中,應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曉光,最后是李蓓蓓。(2)李大成遺產1.2萬元應分別歸李曉光與郭氏繼承,各得6000元;李曉光生前留下的3萬元,除去兒子的2000元,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其中李曉光個人財產為1.4萬元,加上其繼承父親的遺產6000元,其中3000元歸其妻子,共計1.7萬元應由其妻子、兒子和母親共同分配,每人得到0.57萬元。李蓓蓓原有財產2000元,加上已分的0.57萬元遺產,共計0.77萬元,應由其母親王平全部繼承。王平個人財產1.4萬元,加上3000元,再加上繼承的遺產0.57+0.77萬元,共3.O4萬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繼承。郭氏繼承李大成的6000元和兒子李曉光的0.57萬元,共計1.17萬元。
37.首先,王某的失蹤屬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權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結束他倆之間不穩定的婚姻和財產關系。
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后,陳某與他人結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涉。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從溫州返回家鄉后,對陳某的婚姻無權干涉,無權要求陳某仍然做他的妻子。
最后,王某因生還而要求返還財產,符合《民法通則》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規定。所以,原來屬于他的財產,只要原物還在就應返還給他。他原來承包的責任田也應發還給他承包經營。38.(1)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張山與劉卓之間的無因管理關系;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賠償關系。(2)對于受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劉卓、張山承擔侵權責任,其抗辯事由不成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動物致人損害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具備飼養的動物傷人事實存在、損害事實存在、動物加害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等三項條件,動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責任。劉卓、張山作為動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對損害承擔責任。張山、劉卓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方可免責。
39.(1)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電腦所有權已經轉移因為電腦已經交付。(2)王某和李某之間是居間合同法律關系。(3)李某與寄售商店是行紀合同關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義辦理。(4)由李某承擔因為電腦歸李某所有。(1)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因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電腦所有權已經轉移,因為電腦已經交付。(2)王某和李某之間是居間合同法律關系。(3)李某與寄售商店是行紀合同關系,以寄售商店自己的名義辦理。(4)由李某承擔,因為電腦歸李某所有。40.(1)李某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理由:本案王某以正在談戀愛的李某的名義登征婚廣告,無疑降低了李某的社會評價。王某的行為給李某的名譽造成一定的影響,侵害了李某的名譽權。當然,這是由于侵害李某的姓名權而引起的,屬于侵權行為的競合。
(2)法院應當以姓名權侵權為案由,認定王某侵害了李某的姓名權,并判決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為,王某是未經李某同意而以李某名義刊登征婚啟事的,屬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
【解析】本題首先應從李某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來判定他的名譽權是否被侵害,其次再從侵害姓名權的構成要件以及救濟方式方面作答。
4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歸責原則不同;
(2)舉證責任不同;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4)免責條件不同;
(5)責任形式不同;
(6)損害賠償范圍不同;
(7)是否為第三人行為負責不同。
42.(1)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須是成就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3)須是合法的事實。(4)須是表意人設定而非法律規定的事實。(1)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須是成就與否不能確定的事實。(3)須是合法的事實。(4)須是表意人設定,而非法律規定的事實。43.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據去得利益,而是他人受到損害的法律事實。其構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一方取得利益無合法根據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根據。
44.(1)條件①概念:條件是表意人選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某種將來在客觀上發生與否不確定的客觀事實。②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將來事實;第二必須是將來發生與否在客觀上是不確定的事實;第三必須是當事人選擇的對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行控制的事實;第四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第五必須是合法事實。(2)期限①概念:期限是指表意人選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某種將來在客觀上確定要發生的事實。②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將來事實;第二必須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這一點是區分條件與期限的關鍵之點;第三必須是當事人選擇的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加以控制的事實;第四必須是合法的事實。(1)條件①概念:條件是表意人選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某種將來在客觀上發生與否不確定的客觀事實。②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將來事實;第二,必須是將來發生與否在客觀上是不確定的事實;第三,必須是當事人選擇的對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行控制的事實;第四,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第五,必須是合法事實。(2)期限①概念:期限是指表意人選定的用以控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某種將來在客觀上確定要發生的事實。②構成要件:第一,必須是將來事實;第二,必須是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這一點是區分條件與期限的關鍵之點;第三,必須是當事人選擇的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加以控制的事實;第四,必須是合法的事實。45.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的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的繼承人(被轉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和被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而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則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3)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則沒有這種限制,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而轉繼承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和遺贈。
46.(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的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47.交付,即移轉占有。動產交付,即動產占有人將該動產移轉于他人占有的行為。關于動產交付的法律效力,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有兩種做法:
(1)交付要件主義。是指即以移轉占有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即動產物權變動除了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外,還要進行交付。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不產生效力,而且物權變動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2)交付對抗主義。是指在移轉占有之前,物權變動已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我國《物權法》關于動產交付的效力,采用交付要件主義,這是由《物權法》的公示原則所決定的。
48.不安抗辯權,是指在規定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因財產狀況惡化而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況下,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拒絕先為履行的權利。其適用條件如下:
(1)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
(2)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屆履行期限。
(3)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如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等。
(4)后履行債務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49.債的保全屬債的一般擔保。它是為彌補特別擔保及強制執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設立的。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方法有二:(1)債權人的代位權。指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即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2)撤銷權。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債權人有權以訴訟程序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一種權利。
50.(1)標的不同:動產質押以動產為標的;抵押的標的主要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及財產權利。(2)抵押權的設立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動產質押權的設立須移轉質押物的占有。(3)抵押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質押無須登記;(4)在抵押中債權人無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在動產質押中債權人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1)標的不同:動產質押以動產為標的;抵押的標的主要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及財產權利。(2)抵押權的設立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動產質押權的設立須移轉質押物的占有。(3)抵押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質押無須登記;(4)在抵押中,債權人無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在動產質押中,債權人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51.合憲性解釋,指依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秩序是一個階層結構,猶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層為憲法,其次為法律,再次為法規。法律規范的效力,依其階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規不得抵觸憲法,法規不得抵觸法律。因此產生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應依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之,以貫徹上層法律規范的價值判斷,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此即合憲性解釋。
52.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1)主體處于平等地位,即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各自獨立,彼此互不隸屬,不具有命令、服從的關系。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財產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必須堅持自愿原則,這是由民事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所決定的。平等、自愿的特點,也是民法區別于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界限。
(3)堅持等價有償原則,即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關系時,必須按照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即獲得財產利益應支付相應對價,才能為雙方所接受。不等價的交換是違背商品經濟客觀規律的。
(4)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因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資料和智力成果的歸屬發生的關系,是基本的財產歸屬關系;財產流轉的基本內容是商品交換關系,其表現形式有商品買賣關系、貨幣借貸關系、貨物運送關系、物品保管關系以及知識產權轉讓關系等
【解析】本題是論述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財產關系的特點。民法調整財產關系,但并非所
有的財產關系都由民法來調整。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所具有的特點在答案要點中已明確,在此不贅述。
53.(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屬于合同標的的行為從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是當事人在整個實施合同過程中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是當事人實施給付義務的過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表現在:合同的訂立是為了履行合同合同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依據;合同的移轉是履行主體的變更;合同履行是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違約責任則能促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2)合同履行的原則①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數量、質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②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該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的標的也不能以違約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實際履行原則不是絕對的在下列情況下可適用除外: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當標的物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義務人不能按期交付標的使實際履行對權利人已失去意義或不必要;標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權利人放棄實際履行的請求。③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合同的約定義務。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的相互行為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人的合作義務的履行也需要權利人的幫助。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可以說沒有相互協作就沒有合同的履行。該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盡量為對方的履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合同履行發生變化或確實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1)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屬于合同標的的行為,從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是當事人在整個實施合同過程中,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是當事人實施給付義務的過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內容。表現在:合同的訂立是為了履行合同,合同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依據;合同的移轉是履行主體的變更;合同履行是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違約責任則能促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2)合同履行的原則①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數量、質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②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該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要實際履行標的,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原合同的標的,也不能以違約或賠償金代替履行標的。實際履行原則不是絕對的,在下列情況下可適用除外: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當標的物滅失時,實際履行已不可能;義務人不能按期交付標的,使實際履行對權利人已失去意義或不必要;標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權利人放棄實際履行的請求。③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合同的約定義務。合同的履行是當事人的相互行為,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人的合作,義務的履行也需要權利人的幫助。只有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沒有債權人的受領給付,合同的內容仍難實現。可以說,沒有相互協作,就沒有合同的履行。該原則要求當事人應盡量為對方的履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合同履行發生變化或確實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盡量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54.自物權就是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他物權是指民事主體對他人的物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自物權是他物權產生的基礎和根據,他物權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的必要方式,是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和財產所有人分離的結果,他物權與自物權有著密切的聯系。他物權與自物權的主要區別是兩者的客體不同,一個是自己的物,一個是他人的物;自物權是完全物權,權利人可以行使法律所允許的各種權能,他物權則是限制物權,權利人行使權利除受法律限制外,還要受到來自財產所有人的某些限制。他物權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被稱為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包括自然資源的使用收益權、承包經營權、經營權,以及采礦權等。
55.無效婚姻將產生以下三方面法律后果:
(1)當事人之間身份關系上的效力。根據《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當事人之間財產關系上的效力。其一,不適用《婚姻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其二,在財產分割時,以協議分割為原則,判決分割為例外;若是判決分割,則推定為當事人共有,主張個人所有的要承擔舉證責任。其三,判決分割應照顧無過錯方利益。其四,保護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親子關系上的效力。《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并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仍然適用《婚姻法》中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56.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57.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行使(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2)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主要享有如下權利:①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②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③在宅基地空閑處從事種植并收取收益;④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時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負擔下列主要義務:①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②按批準的面積建房、造院;③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④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和鄰人利益。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和行使(1)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程序。(2)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主要享有如下權利:①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②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③在宅基地空閑處從事種植并收取收益;④依法轉讓房屋所有權時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負擔下列主要義務:①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②按批準的面積建房、造院;③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④不得妨礙公共利益和鄰人利益。
58.周振華利用楊樹清家的飼草被火燒掉,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的困難境地,迫使楊樹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條件,以兩頭價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錢購買4000斤飼革。周振華和楊樹清之間進行的飼草買賣行為屬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撤銷。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應作如下處理:
(1)周振華應將兩頭奶牛返還給楊樹清;
(2)楊樹清應向周振華支付800元人民幣。
59.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體現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包括:(1)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③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照約定適當履行債務;④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2)順序履行抗辯權(答“先履行抗辯權”或“后履行抗辯權”的也對)。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債務;②債務的履行有先后順序;③應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④應當履行的債務有履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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