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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年廣東省東莞市成考專升本民法自考模擬考試(含答案)學校:________班級: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號:________
一、單選題(20題)1.不當得利的確定時間是()。A.A.取得利益時B.債權人知道其受到損失時C.債權人要求返還時D.利得人知道其所得無合法原因時
2.文某在倒車時操作失誤,撞上馮某新買的轎車,致其嚴重受損。馮某因處理該事故而耽誤了與女友的約會,并因此爭吵分手。文某同意賠償全部的修車費用,但馮某認為自己的愛車受損并失去了女友,內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賠一部新車并賠償精神損害。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文某應當賠償馮某一部新車
B.文某應向馮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C.文某應向馮某賠禮道歉
D.法院不應當支持馮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3.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征收。
A.稅務機關B.財政機關C.土地管理機關D.工商部門
4.買賣合同屬于()
A.雙務、有償、實踐法律行為B.雙務、有償、諾成法律行為C.單務、有償、實踐法律行為D.雙務、無償、諾成法律行為
5.2006年潘某因蓋房挖地基,發現一個瓦罐,內有500塊銀元及一塊棉布,上面寫著“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梁天,1940年7月5日”。梁天為梁大明的爺爺,1940年7月8日被日寇殺害。依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該500塊銀元()。A.A.應歸潘某所有,因為是他發現的B.應歸梁大明所有C.應由潘某與梁大明平分D.屬無王財產,應上繳國家
6.甲、乙雙方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在我國合同法理論上稱作【】
A.先履行抗辯權B.先訴抗辯權C.同時履行抗辯權D.不安抗辯權
7.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標是()。A.A.商品商標B.服務商標C.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設計的商標D.證明商標
8.根據我國民法理論,債權的客體是()。A.物B.特定的人身利益C.行為D.權利
9.陸某剛滿16歲,即參加了工作,每月收入600元,除交給父母一部分作為生活費之外,都自己積攢下來,不到半年就有了1500元的積蓄,未征得父母同意就自作主張買了一個索尼CD機,花去1200元。由于父母反對,陸某決定退還給商場,然而商場不同意,根據法律規定,陸某與商場的行為是()
A.有效的民事行為B.可變更的民事行為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D.無效的民事行為
10.在下列選項中,不可以作為抵押物的是()。A.房屋B.土地使用權C.國庫券D.宅基地使用權
11.債權讓與是指()。
A.債的客體的變更B.債的標的的變更C.債的內容的變更D.債的主體的變更
12.訴訟時效中斷之后,過去的期間()
A.仍然有效B.歸于無效C.應適當考慮D.可以不再考慮
13.下列行為中,屬于侵害公民肖像權的是()。
A.在尋人啟事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緝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傳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未經同意在照相館櫥窗中陳列他人照片
14.個體工商戶以個人名義投資,收益歸家庭成員享用的,在經營中發生的債務,應用()。予以清償。
A.家庭共有財產B.夫妻財產C.其投資額D.投資者個人財產
15.確定繼承人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時間標準應當是()。A.A.遺囑執行時B.遺囑生效時C.遺囑訂立時D.遺產分割時
16.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延期履行拖欠的債務,這在法律上將引起()A.A.時效的中斷B.時效的中止C.時效的延長D.改變法定時效期間的后果
17.20歲的王某唆使8歲的鄰居小孩砸碎了李某家的窗玻璃。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應當對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是【】
A.鄰居小孩B.王某C.小孩家長D.王某與小孩家長
18.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
A.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C.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D.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9.《收養法》第13條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這里所說的有撫養義務的人,是指()
A.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姊
B.有負擔能力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C.有負擔能力的叔、伯、姑和舅、姨
D.孤兒的父母生前所在單付
20.某電器商場,明知某冰箱有質量問題,但在銷售時故意不加說明,顧客購買了有質量問題的冰箱,該行為屬于()
A.受欺詐的行為B.顯失公平的行為C.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行為D.乘人之危的行為
二、案例分析題(20題)21.一天,某石灰廠放炮炸石。在經過觀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認為安全的情況下點火于某這一天趕著馬車來裝石灰,正趕上放炮,碎石將于某砸傷,花去醫藥費若干。于某讓石灰廠賠償,石灰廠認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對損失有過錯,所以,石灰廠不承擔責任。問:
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無責任?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22.甲在清理父親遺物時發現一塊奇石,誤以為為其父所有,遂將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乙見后十分喜歡,以6萬元購買。后丙向甲索要該石,方知該石是其父借用觀賞的。該石當時價值5000元。雙方就返還該石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問:
(1)甲將奇石雕刻后石雕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為什么?
(2)乙能否取得該石雕的所有權?為什么?
23.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6萬元,雙方訂立貸款合同,合同約定由丙公司擔任甲公司到期還款的保證人,貸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銀行貸款4萬元,并約定與第一次貸款同期清償。對于第二次貸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10月,甲公司因無力償債,乙銀行請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償還甲公司所欠10萬元貸款。丙公司拒絕,乙銀行訴至法院。問: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24.甲以A車與乙所有的B車互易,2個月后依協議交付。甲在交付之后以受乙脅迫為理由主張互易合同無效,并主張乙返還A車。但乙已將A車轉賣他人。問:
本案如何處理?為什么?
25.曹某1月1日上午通過郵局向嚴某發出要約信,要約中規定本要約20日內有效,但未規定起算時期。嚴某1月15日收到要約,1月22日發出承諾。但曹某表示已超過20日的期限,期限從1月1日起算,嚴某認為期限應從自己收到要約即1月15日算起。你認為應如何處理?
26.周某10歲時父母離婚,其隨母親王某生活,不久王某與高某結婚,高某與王某一起將周某撫養成人,高某因病去世,周某繼承了高某部分財產,時隔一年,周某的生父也因病去世,周某幫助料理完后事,要求與其父后娶妻子胡某共同繼承財產,而胡某稱,周某已經繼承了繼父財產,不能再繼承生父財產。問:(1)周某是否有權繼承繼父高某的財產?(2)周某是否有權繼承其生父遺產?為什么?
27.郭某自己編寫了3萬余字的《毛澤東著名詩詞賞析》,在編寫過程中多次與肖某研究探討,后來又與陳某、肖某共同研究在此基礎上增加內容,擴充字數,書名改為《毛澤東詩詞賞析全集》后郭某聯系某出版社出版;三人協議,主編為該三人,為解決出版經費問題,三人商定,將集資人吳某等4人署名為副主編,后因某種原因發生糾紛,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1)該書的著作權歸誰所有,為什么?
(2)吳某等4人,作為副主編,向法院要求確認其享有著作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8.賀某夫妻帶著兒子賀加其到華美照相館照周歲紀念相。攝影師于某見賀加其活潑可愛,便私自多放大了幾張,在征得賀某同意后將其中一張擺放在自己的櫥窗內,以招攬顧客。其余的幾張保留了下來。后來,于某的朋友洪某見到該照片,稱其所在的印刷廠正在制作兒童掛歷,就要求于某給他一張。印刷廠以700元價格從洪某處買到照片并制作投產。賀某在買掛歷的過程中,發現兒子的大頭像也在其中,非常氣憤,找到印刷廠問明來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廠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000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于某要求追加洪某為被告。法院經調查,認定上述事實屬實。問:
(1)本案中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說明理由。
(2)法院應怎樣判決?
29.王某的妻子和女兒早年死亡,1991年王某也死亡,留有遺產房屋四間。遺產未經分割,王某的兒子暴病而死。為繼承這四間房屋,王某的女婿、外孫女與王某的兒媳、孫子發生爭執。一審法院判決由王某的外孫女和孫子各繼承兩間,當事人均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判決四間房屋應先由王某的兒子和女兒各繼承兩間,然后,轉由女婿、外孫女各繼承一間,兒媳和孫子各繼承一間。問:
法院的判決存在哪些問題?應怎樣判決?
30.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常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公告傳喚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問: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
(2)法院能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
31.王某2002年9月9日在乘渡輪時,該渡輪遇大浪而沉沒,王某在事故中失蹤。王某后作為死亡處理,死亡保險金給了王某的妻子陳某。陳某以為丈夫死了,就把丈夫婚前的財產,包括4間瓦房、1頭耕牛都交給了公婆,自己返回娘家。過了兩年,在律師的指點下,陳某向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其夫王某死亡。法院在調查后,于2005年10月15日宣告王某死亡。陳某遂嫁給鄰村一村民。王某的財產分給其父母和陳某,王某的承包責任田也被鄉政府收回。2005年11月6日,王某從溫州返回家鄉。原來他落水后被漁民救起,以后就留在溫州學技術,也沒給家里通信。這次回家見妻子與他人結婚,財產被分光,田地也被收回,他想挽回這些損失。可他的房屋只收回兩間,地也收不回來,妻子更不愿回來。問:
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應該如何處理此事?
32.46.甲向乙買了一幅名畫,后來發現此畫并非真跡,而是復制品。甲退回該畫,并要求乙退還其支付的價款,乙拒絕,甲于是訴至法院。經查,乙在購買此畫時也不知是復制品,故賣給甲時也以為是真跡,無隱瞞之情。問:
(1)甲、乙實施的是什么性質的民事行為?
(2)該民事行為有何特征?
(3)此案應如何處理?
33.賈某與家人到宏宇餐廳就餐。該餐廳所提供的卡式爐是由某用具廠生產的,卡式爐所使用的燃氣是由某燃氣公司生產的,賈某與家人在用餐時,正在使用的卡式爐和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賈某面部、雙手燒傷,共花去醫療費等財產損失7萬元。經查:燃氣公司以及用具廠生產的燃氣和爐子均不合格,宏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不存在過錯。問:
宏宇餐廳是否應承擔責任,為什么?
34.被告某甲是個體商人,2011年5月曾與原告乙公司達成協議為乙公司捐資100萬元,共同實施一項工程。但乙公司需為此也投入100萬元及準備好相應的設施并報上級批準。資金擬定于同年8月份到位,并協商確定了開工時間,但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后,乙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行了準備工作,并找到了一家商業銀行貸款80萬元,期限1年。同年8月中旬,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資款,被告聲稱因生意虧本暫時無力捐資。原告提出可以分期捐贈,但被告表示僅能捐數萬元。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履行諾言,否則賠償原告的所有損失。但被告聲稱原告遭受損失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他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問:(1)此案中,雙方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2)被告是否有責任?應承擔什么責任?(3)被告若須賠償,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35.張某為購買彩電,將自家的一頭耕牛賣給李某,二人協議賣價900元。李某當即付款500元,并約定第二天再給400元,共同完稅后再將牛牽走。不料當晚牛被雷電擊死。第二天,李某知情后要求張某歸還500元。張某認為牛已歸李某,不是自己過錯造成死亡,不同意還500元。問:
(1)本案中耕牛的所有權是否移轉?為什么?
(2)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理由是什么?
(3)本案如何處理?
36.朱某原是長城公司的采購員,已辭職。某日,朱某接到長城公司的進出口業務代理商某糧油進出口公司業務員的電話,稱該公司代理進口的3000噸特級糖蜜因買主某食品廠急需資金欲低價轉賣,長城公司如有意購買,務于晚飯前回復。朱某緊接著就打電話找長城公司經理,經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來。朱某趕到糧油公司,說貨物長城公司要了。糧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辭職,就與其簽了合同。并說糖蜜存放在倉庫,你們把貨款和倉儲費付清,我們把倉單背書給你。朱某當晚帶著已簽好的一式兩份合同和糖蜜的樣品,找到長城公司的經理。經理看了合同和樣品后,在合同上簽了字,后雙方就此次交易非常滿意。
問:(1)朱某與糧油公司簽訂合同時,其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
(2)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37.一天,某石灰廠放炮炸石。在經過觀望、呼喊、吹哨等程序后,在認為安全的情況下點火。于某這一天趕著馬車來裝石灰,正趕上放炮,碎石將于某砸傷,花去醫藥費若干。于某讓石灰廠賠償,石灰廠認為自己在放炮之前,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于某自己對損傷有過錯,所以,石灰廠不承擔責任。問:
(1)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無責任?
(2)于某可以提出哪些理由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38.某刺繡廠女工李某因其繡工好,深受客戶喜愛。許多愛刺繡的客戶慕名前來向其定作繡品。某年,港商向其一次性訂購10幅繡品,每幅1000元,言明1年后取貨,并預付了5000元定金。李某因當年家中雜事太多,就把活兒分給本廠幾名女工合干,言明到時貨錢平分。1年后,貨款兩清。后港商在欣賞這些繡品時,發現有的并不精致,不像出自李某之手。經查明,確系出自不同人之手。港商遂要求退貨,并賠償損失。李某辯稱,這些繡品是我托人干的,別人的手藝也不差,我已經按照你們所要的款式、花型繡好交貨了,不存在賠償問題。問:
李某所承攬的工作能否由他人代理完成?為什么?
39.2009年5月,某縣電力公司經批準架設的高壓電線路,與某甲的私有平房屋之間垂直距離大于4米。2011年4月,某甲未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將平房加蓋為三層半樓房,東邊三樓陽臺與高壓電線之間最近的距離只有40厘米,當地電力部門對某甲的翻建行為未加阻止。2011年7月,某乙到某甲家中度暑假,于晚上在陽臺乘涼時,被高壓電路所吸而觸電受傷。經過某縣人民法院法醫鑒定,其傷情屬于重傷范圍。同年9月某乙向某縣法院起訴,要求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問:(1)電力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2)某甲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其歸責原則是什么?
40.賀某夫妻帶著兒子賀加其到華美照相館照周歲紀念照。攝影師于某見賀加其活潑可愛,便私自多放大了幾張,在征得賀某同意后將其中一張擺放在自己照相館的櫥窗內,以招攬顧客,其余的幾張保留了下來。后來,于某的朋友洪某見到該照片,稱其所在的印刷廠正在制作兒童掛歷,就要求于某給他一張。印刷廠以700元的價格從洪某處買到照片并制作投產。后賀某發現兒子的大頭像被用于掛歷印刷,非常氣憤,找到印刷廠問明來源后,即以于某和印刷廠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2000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于某要求
追加洪某為被告。法院經調查,認定上述事實屬實。問:
(1)本案中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說明理由。
(2)法院應怎樣判決?
三、簡答題(10題)41.簡述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42.簡述按份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43.簡述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
44.簡述債的保全制度。
45.簡述委托代理消滅的原因。
46.簡述動產質押和抵押的主要區別。
47.簡述有限合伙的概念與特征。
48.簡述保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49.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50.簡述承諾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四、主觀題(10題)51.什么是單一之債?什么是多數人之債?二者分類的標準和意義是什么?
52.簡要回答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53.公民A、B、C訂立協議,約定:三人各出資2萬元共同購買汽車從事貨物運輸,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利和承擔虧損。后三人依約出資買下一臺卡車,由A駕駛,B、C負責裝卸貨物,長期為飛云公司運輸貨物。某日,A、B、C三人飲酒吃飯后運送貨物,途中A操作失當發生車禍,致使卡車毀壞,所運價值6萬元的貨物全部損失。飛云公司向三人索賠時,B、C稱此車禍系由A不慎駕駛所導致,因此發生的貨物損失應由A承擔全部賠償責任;A辯稱該車系自己同B、C三人共同購置,因車禍引起的損失應由三人共同承擔,故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飛云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B、C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問:
(1)A、B、C三人系何種法律關系?理由是什么?
(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賠償?根據何在?
54.黎某從杭州買回一件藍色真絲連衣裙,價值250元。黎某的男朋友白某見后,覺得顏色有些單調。這位青年畫家決定在連衣裙的前襟上繪幾朵白玉蘭花。幾天后的一個傍晚,白某將白玉蘭繪制完畢,準備騎自行車給黎某送連衣裙。連衣裙就夾在自行車后座上。途經夜市時,白某下車吃了些東西,待來到黎某家門口時,他發現夾在后座上的連衣裙已丟失,白某急忙順原路往回找,未找到。
事隔兩個月,黎某與白某偶然發現,那件與眾不同的連衣裙穿在一位姓張的小姐身上。從張小姐那兒,他們了解到:這件連衣裙是張小姐不久前以260元的價格,從同事王小姐手中買來的。當時,王小姐聲稱,連衣裙是托別人代買的,自己穿上不合體,因此才賣掉。于是黎某與白某找到了這位王小姐。在白某的再三追問下,王小姐不得不承認,連衣裙是兩個月前拾得的。黎某掌握情況后,就要求張小姐返還連衣裙。張小姐則說連衣裙是自己花錢買的,并且當時并不知道連衣裙是王小姐拾來的,拒絕返還。于是,黎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返還連衣裙。
請問:(1)誰有權取得該連衣裙?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55.簡述合憲性解釋。
56.某甲是一位十分受觀眾喜愛的著名小品演員,某演出公司欲以某甲的出演來提高晚會的知名度和門票收益。因此該演出公司與某甲簽訂合同,約定于新年晚會上由某甲出演小品節目,演出結束后支付全部演出酬金。晚會當天,由于當地霧氣較重,航班停飛,某甲無法按計劃趕赴晚會。于是,某甲便委托其徒弟某乙代為其出演。問:(1)某甲能否委托其徒弟某乙代其演出?為什么?(2)其徒弟某乙的行為是否屬于無權代理?為什么?
57.1996年10月6日,楊樹清從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和部分越冬飼草。同羈,楊樹清又與同村周振華達成購買飼草的口頭協議。協議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2角的價格,共計800元人民幣購買周振華的飼草4000公斤,約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錢交貨。1997年1月1日,楊樹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將自家飼草燒光,楊樹清便找到周振華要求提前交付購買的飼草。周振犟稱“飼草可以按去年的價格,但我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草所需要的800元錢要用兩安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沒有別的辦法可想,被迫同意將兩頭良種奶牛折抵,1000公斤飼草。但第二天,楊樹清又找到周振華,表示愿以1500元的價格買回兩頭奶牛,周振華則稱“買賣既做,決無反悔之理”,堅持不同意,楊樹清只得起訴于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兩頭奶牛。
問:本案應如何處理?
58.簡述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
59.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60.論他物權和自物權的聯系與區別。
五、論述題(0題)61.論述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六、判斷題(0題)62.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都享有使用權。()
A.正確B.錯誤
參考答案
1.A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利益,其當然應在利益取得時確定,A項正確。
2.D文某的行為侵害了馮某的所有權,應承擔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就本題而言,文某賠償全部的修車費用即可彌補馮某的損失,馮某請求賠償一輛新車就加重了文某的責任,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因此A項錯誤。該轎車是新買的轎車,并非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即便轎車毀損、滅失,馮某也無權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文某將馮某的轎車撞壞與馮某失去女朋友之間并無因果關系,馮某不能基于與女友分手內心十分痛苦而要求文某承擔侵權責任。因此B項錯誤,D項正確。賠禮道歉主要適用于對人身權以及對著作權的侵害,本題中文某侵害的是馮某的所有權,不適用賠禮道歉,因此C項錯誤。所以,選擇D項。
3.A
4.B買賣合同屬于雙務、有償、諾成法律行為。
5.B瓦罐及500塊銀元屬埋藏物,因埋藏人為梁大明的爺爺,有明確的所有人,故屬有主之埋藏物,依法應歸埋藏人或其繼承人所有,B正確。
6.C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應選C。
7.C本題考查商標法所包括的商標的范圍。根據《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商標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8.C
9.A
10.D
11.D本題屬于基本概念理解題,考核的知識點是債權讓與的概念。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可見,債權讓與應屬于債的主體的變更,因此,本題中選項D是正確的,排除其他選項。
【評注】對債權讓與的概念應予以準確掌握。
12.B
13.D肖像權是自然人對客觀再現自己形象所享有的權利,即自然人自行決定是否再現、展示、何時展示自己形象的權利。A、B、C三項中的情形均屬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不屬于侵害公民的肖像權。
14.A《民通意見》第42條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15.B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不能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故B是正確選項。
16.A
17.B根據《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教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教唆人要承擔侵權責任。
18.D本題屬于基本概念辨析題,考核的知識點是自然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12、13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分為兩種:一是不滿1o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不具有綜合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二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種人由于心智喪失,不具有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法律規定他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本題中的選項D顯然是正確的,其他選項不正確。
【評注】(1)應準確理解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準確把握自然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2)需要指出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并不能一概認定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沒有損害社會利益,應認定為有效。如《民通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19.A
20.A
21.答案要點: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責任。于某可以通過以下幾方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第一,石灰廠放炮炸石的作業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責任構成只需具備有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高度危險作業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需證明作業人有過錯。本案中,石灰廠雖然在放炮時,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仍然造成了于某的損失,所以,石灰廠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于某是故意闖入作業區,故意要造成自己受傷的,他只是沒有聽到警示、所以本案不存在作業人免責的條件,石灰廠應對于某的損失負責任。
[解題指導]本題考查高度危險作業這一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根據《民法通則》關于高度危險作:業的規定分析解答。
22.(1)歸甲所有。因為甲用其勞動將一塊價值5000元的奇石加工為一價值6萬元的石雕。這是一種添附行為如果要恢復原狀是不可能或不經濟的因此新物宜為加工人所有但應給丙5000元材料費。(2)可以。根據上一問題的回答因為甲已經取得該石雕的所有權所以有權對該石雕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又甲與乙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所以乙可以取得該石雕的所有權。(1)歸甲所有。因為甲用其勞動將一塊價值5000元的奇石加工為一價值6萬元的石雕。這是一種添附行為,如果要恢復原狀是不可能或不經濟的,因此,新物宜為加工人所有,但應給丙5000元材料費。(2)可以。根據上一問題的回答,因為甲已經取得該石雕的所有權,所以有權對該石雕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又甲與乙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所以乙可以取得該石雕的所有權。
23.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第一筆貸款的保證人應負償還6萬元欠款的義務,且償還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償的權利;對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萬元貸款,丙公司沒有清償義務,因為保證人對于保證合同成立后未經其同意又增加的債務,不承擔保證責任。
24.甲應當將B車交還乙。乙無法向甲交還A車則應就A車賣得價款負償還責任。甲、乙之間的互易合同因甲行使撤銷權而歸于無效甲、乙之間相互所取得的利益喪失合法根據。甲、乙互負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甲應當將B車交還乙。乙無法向甲交還A車,則應就A車賣得價款負償還責任。甲、乙之間的互易合同因甲行使撤銷權而歸于無效,甲、乙之間相互所取得的利益喪失合法根據。甲、乙互負不當得利的返還義務。解析:本案考查合同的撤銷問題。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25.《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案例中的要約有效期,即承諾期限。據此,本案例中的承諾期限應從郵戳日期(即投寄日)開始計算,到1月22日時,已超過20天的承諾期,因此,嚴某發出的承諾,不具有承諾的效力,可視為一個新要約。
26.(1)周某有權繼承繼父的財產,按照我國法律,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互為繼承人。(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雙重繼承權,因此周某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
27.(1)該書的著作權應屬于郭某、肖某和陳某3個共同所有因為該書為合作作品只有上述3人共同參與創作。(2)吳某等4人雖署名為副主編但因其未參加創作。僅為出版提供物質條件不可視為作者故不享有著作權其主張不合法不應予以支持。(1)該書的著作權應屬于郭某、肖某和陳某3個共同所有,因為該書為合作作品,只有上述3人共同參與創作。(2)吳某等4人,雖署名為副主編,但因其未參加創作。僅為出版提供物質條件,不可視為作者,故不享有著作權,其主張不合法,不應予以支持。
28.答案要點:(1)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因為,雖然于某在自己的櫥窗內使用賀加其的照片經過了賀某夫婦的同意,但其將照片贈給洪某供在掛歷上使用卻沒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蹭與行為并無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2)法院應當判決:于某向原告賠禮道歉;洪某和印刷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收繳洪某和印刷廠的非法所得。
[解題指導](1)本小題考查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進行了界定。
(2)本小題考查侵犯肖像權的救濟問題。《民法通則》第120條對侵害公民肖像權的救濟作廠規定。
29.答案要點:一審法院判決的錯誤在于把王某兒媳和孫子的轉繼承當作代位繼承處理;二審法院判決的錯誤在于把王某外孫女的代位繼承當作轉繼承處理。因此,一、二審法院的判決都是錯誤的。
本案中,由于王某的女兒先于王某死亡,所以,王某的外孫女適用代位繼承取得王某的遺產,王某的女婿沒有繼承權。而王某的兒子則是在王某死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對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依法應適用轉繼承的規定,由王某的兒媳和孫子共同繼承。又由于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王某兒子繼承的王某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一半是王某兒媳的個人財產,而另一半才是王某兒子的遺產,由其配偶和兒子共同繼承。所以,本案應判決:對王某的四間房屋,王某的外孫女繼承兩間;王某的兒媳取得一間半;王某的孫子繼承半間。
[解題指導]主要是區別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區別清了,結論就容易得出。
30.(1)《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王某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二年且經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育現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1)《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根據本條規定,非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王某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二年,且經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育,現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31.首先王某的失蹤屬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權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結束他倆之間不穩定的婚姻和財產關系。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后陳某與他人結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涉。當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從溫州返回家鄉后對陳某的婚姻無權干涉無權要求陳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還而要求返還財產符合《民法通則》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規定。所以原來屬于他的財產只要原物還在就應返還給他。他原來承包的責任田也應發還給他承包經營使他有一定的生活保障。首先,王某的失蹤屬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況。遇有這種情況,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即王某的妻子有權在2004年9月9日以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王某死亡,結束他倆之間不穩定的婚姻和財產關系。其次,在法院作出宣告王某死亡的判決后,陳某與他人結婚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干涉。當王某于2005年11月6日從溫州返回家鄉后,對陳某的婚姻無權干涉,無權要求陳某仍然做他的妻子。最后,王某因生還而要求返還財產,符合《民法通則》第25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規定。所以,原來屬于他的財產,只要原物還在就應返還給他。他原來承包的責任田也應發還給他承包經營,使他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32.(1)甲、乙實施的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其特征即行為人因自己的過失對于所為行為存在B認識行為人重大誤解與所為民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因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甲向乙買畫后來發現該畫并非真跡而是復制品可見甲在與乙進行買賣的時候并不知該畫是復制品而是誤解為真跡其對買賣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乙買畫時情況相同。由此可見甲、乙實施的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3)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購買行為從而使其自始無效而雙方各自返還畫及價款。甲也可以不撤銷該行為而要求變更該購買行為即按復制品的價格來認定此畫的價款而要求乙返還剩余部分價款。(1)甲、乙實施的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2)其特征即行為人因自己的過失對于所為行為存在B認識,行為人重大誤解與所為民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因重大誤解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較大損失。甲向乙買畫,后來發現該畫并非真跡,而是復制品,可見,甲在與乙進行買賣的時候,并不知該畫是復制品,而是誤解為真跡,其對買賣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乙買畫時情況相同。由此可見,甲、乙實施的是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3)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此案中甲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該購買行為,從而使其自始無效,而雙方各自返還畫及價款。甲也可以不撤銷該行為,而要求變更該購買行為,即按復制品的價格來認定此畫的價款,而要求乙返還剩余部分價款。
33.承擔因為宏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承擔,因為宏宇餐廳在提供服務時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34.(1)成立。雙方已達成合意,并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2)被告有責任。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3)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范圍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行為而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具體到本案例,應為捐資款、利息。
35.答案要點:(1)耕牛的所有權沒有移轉。
理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耕牛所有權的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耕牛的所有權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的所有權仍歸張某。
(2)應由張某自己承擔。
理由: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自交付時起移轉,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本案中,張某與李某對風險移轉時間并未約定,所以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本案中張某并未將牛交付李某,所以,耕牛被雷電擊死的風險應由張某自己承擔。
(3)應由張某將500元返還李某。
[解題指導]本題要求運用兩個規則:(1)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的規則。依據是《民法通則》第72條的規定。(2)買賣合同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的負擔的規則。依《合同法》規定,一般從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6.(1)其行為性質屬于表見代理。理由:《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2)①代理人無代理權即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并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并未授權其可實施超出特定授權范圍的行為。②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③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④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行為人成立法律行為。(1)其行為性質屬于表見代理。理由:《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2)①代理人無代理權,即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并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并未授權其可實施超出特定授權范圍的行為。②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③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④相對人基于信任而與行為人成立法律行為。
37.(1)對于某的損失,石灰廠有責任。
(2)于某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第一,石灰廠放炮炸石的作業屬于《民法通則》中列入的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因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其責任構成只需具備有損害事實以及損害事實與高度危險作業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而無須證明作業人有過錯。本案中,石灰廠雖然在放炮時也采取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但因為仍造成了于某的損傷,所以,石灰廠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條件是: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本案沒有證據表明于某是故意闖入作業區,故意要造成自己受傷的。所以本案不存在作業人免責的條件,石灰廠應對于某的損失負責任。
38.不能。依照民法規定按照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此案中這些繡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單獨完成。不能。依照民法規定,按照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此案中,這些繡品只能由李某自己單獨完成。
39.(1)電力公司應承擔責任,電力公司的高壓線,在客觀上造成了原告某乙的人身損害的結果,屬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情況,構成特殊侵權。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2)某甲違章翻建三層半樓房,特別是東邊陽臺距離高壓電線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主觀上存在過錯,對乙的損害負有一定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鏈責任原則。
40.(1)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因為,雖然于某在自己照相館的櫥窗內使用賀加其的照片經過了賀某夫婦的同意,但其將照片贈給洪某供印刷廠在掛歷上使用卻沒有征得權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贈與行為并無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2)法院應當判決:于某向原告賠禮道歉,洪某和印刷廠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進行一定的經濟賠償,收繳洪某和印刷廠的非法所得。
41.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1)須為飼養的動物。即它須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并對動物具有適當的控制力。飼養的動物在逃逸、迷失期間,原則上仍視為飼養的動物。(2)須為動物加害。即必須是指基于動物本身的性質(本能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如果是在人的駕馭下造成的損害,則應屬于人的行為,而不是動物造成的損害。(3)須有損害后果。如被狗咬傷、青苗被損害等。(4)須損害后果與動物的加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在下列情況下,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可以免除責任:一是受害人有過錯。如逗打他人之犬而遭咬傷等。如果受害人和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均有過錯,即混合過錯時,應由他們分擔責任。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發生時,應由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三是其他抗辯事由。
42.(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要求分出自己份額的權利。(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4)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的同時也應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分擔義務。(5)按份共有人有在其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的權利。(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要求分出自己份額的權利。(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4)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的同時,也應按其份額對共有財產分擔義務。(5)按份共有人有在其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的權利。
43.答案要點: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轉繼承中,第一次繼承中的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次數不同。代位繼承是一次性繼承,是由代位繼承人直接從被繼承人那里取得遺產;轉繼承則是二次繼承。
(3)繼承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可以發生在法定繼承中,也可以在遺囑繼承或遺贈中發生。
(4)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的繼承主體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44.債的保全屬債的一般擔保。它是為彌補特別擔保及強制執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設立的。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方法有二:(1)債權人的代位權。指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又不積極行使,致使其財產應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的權利的一種權利。即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2)撤銷權。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害及債權,債權人有權以訴訟程序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一種權利。
45.根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委托代理的代理權消滅的原因還有以下方面的事實:(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如果代理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到來之時,代理關系自然終止;而如果委托代理的事務已經完成,代理也就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代理關系也自然終止。這是委托代理終止的最常見、最正常的原因。(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它可以因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如果被代理人撤回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都會引起委托代理的終止。(3)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法人終止與自然人死亡一樣,都是導致法律人格喪失的事實,法人終止也使代理關系終止。
46.(1)標的物方面不同:動產質押以動產為標的;抵押的標的主要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及不動產權利。(2)抵押權的設立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動產質押權的設立須移轉質押物的占有。(3)抵押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質押無須登記;(4)在抵押中債權人無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在動產質押中債權人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1)標的物方面不同:動產質押以動產為標的;抵押的標的主要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及不動產權利。(2)抵押權的設立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動產質押權的設立須移轉質押物的占有。(3)抵押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質押無須登記;(4)在抵押中,債權人無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在動產質押中,債權人有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47.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其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責任的特殊性;
(2)執行合伙事務的特殊性;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權利。
【解析】合伙可分為兩種類型,即合同型合伙和企業型合伙。所謂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據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在性質上不過是一種合同關系;所謂企業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可以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企業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48.保管合同也稱寄托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品交付他方由他方給予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原則上為要物合同。即實踐性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2)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保管合同的目的在于保管物品故保管人不得對寄托人的物品進行利用和改造。(3)保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對有償、無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慣例仍無法確定的保管合同視為無償。(4)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也稱寄托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品交付他方,由他方給予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保管合同原則上為要物合同。即實踐性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2)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保管合同的目的在于保管物品,故保管人不得對寄托人的物品進行利用和改造。(3)保管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對有償、無償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依合同其他條款或交易慣例仍無法確定的,保管合同視為無償。(4)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49.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已屆清償期;
(2)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須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析】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的基本方法之一。債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危及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債權人的位權這種措施,旨在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利
實現。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不再贅述。
50.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須具備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4)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5)承諾的傳遞方式應當符合要約的要求。
51.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是依債的主體的人數為標準劃分的。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也稱單數主體之債。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中,債權人為數人或債務人為數人或債權人和債務人均為數人的債,也稱復數主體之債。此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單一之債的主體雙方都只有一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較簡單明了,不發生一方主體之間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多數人之債,除存在外部的債權債務關系外,在多數債權人或多數債務人的內部尚存在內部關系,因此較之單一之債要復雜得多。區分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有利于準確地確定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5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本身發生或者不發生的必要條件。
按照是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還是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需的必要條件。該要件只有一個,即意思表示。特殊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為特別要求的必要條件。這些要件,相對于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所不同:
(1)對于有因行為來說,標的的給付原因是特殊成立要件。也就是說,除要有給付標的的意思表示這個一般成立要件外,還必須有標的給付原因這個特別要件,有因行為才能成立。
(2)對于實踐行為來說,標的物的接受是特殊成立要件。實踐行為又叫“要物行為”,它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和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其中,意思表示為一般成立要件,標的物的“授”與“受”共同構成特殊成立要件。
53.(1)A、B、C三人系合伙法律關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紅和承擔風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合伙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A、B、C三人共同負責賠償。根據是:飛云公司與A、B、C三人組成的合伙發生運輸合同關系因此A、B、C三人在共同運輸過程中發生車禍致使飛云公司貨物受損只能由A、B、C三人對飛云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A、B、C三人系合伙法律關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紅和承擔風險,完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合伙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2)飛云公司遭受的損失應當由A、B、C三人共同負責賠償。根據是:飛云公司與A、B、C三人組成的合伙發生運輸合同關系,因此A、B、C三人在共同運輸過程中發生車禍致使飛云公司貨物受損,只能由A、B、C三人對飛云公司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4.(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1)黎某有權取得連衣裙。理由:根據民法原理,物權有追及力,即物權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所有人皆可追回。同時,民法又有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以限制物權的追及力,保護交易安全。在本案中,張小姐在向王小姐購買連衣裙時,并不知道連衣裙的來歷,也不可能知道其來歷,這個行為沒有過錯,她是善意的受讓人。但張小姐能否擁有連衣裙還要看她與王小姐的買賣連衣裙的行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本案中,張小姐與王小姐買賣拾來連衣裙的行為,只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四個條件,不符合“標的物須系依其所有人的意思而由無權處分人占有”這一條件。因為本案中讓與人王小姐占有連衣裙,并不是連衣裙所有人黎某的意思,所以不能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換句話說,雖然張小姐取得連衣裙是善意的,但她卻不能根據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連衣裙所有權,黎某對連衣裙得行使的所有權的追及力,不因動產善意取得而阻卻,可以直接要求張小姐返還。(2)本案應如下處理:①張小姐將連衣裙返還給黎某;②王小姐將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返還給張小姐。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原主。本案中,王小姐拾到連衣裙后,非但沒有歸還原主,反將其出賣給張小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備要件之一是“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的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無效。王小姐因買賣行為而得的260元貨款,因買賣行為無效而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王小姐應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失的張小姐。
55.合憲性解釋,指依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的一種法律解釋方法。法律秩序是一個階層結構,猶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層為憲法,其次為法律,再次為法規。法律規范的效力,依其階位而定,即法律和法規不得抵觸憲法,法規不得抵觸法律。因此產生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應依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之,以貫徹上層法律規范的價值判斷,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此即合憲性解釋。
56.(1)不能。理由:《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本題中合同約定由某甲在晚會上出演小品節目,其演出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又由于某甲是著名演員,有相對的知名度和人氣,具有特定性。該演出行為必須由其本人親自實施,是屬于依法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某甲無權委托他人代其演出。(2)不屬于無權代理。理由: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代理的行為。因此,其徒弟某乙的行為不屬于無權代理。解析:本題中,首先要注意代理行為區別于事務性的委托承辦行為。代理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即代理人的行為能夠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某甲委托他的徒弟乙代為演出,其徒弟乙的代替演出行為不能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所以徒弟乙的代為演出行為不是代理行為,某甲的行為也不是委托代理的行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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