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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5章

信用證結算方式學習目標理解信用證的基本概念、特點、形式和作用掌握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和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了解信用證的內容和種類了解信用證的審查和修改本章提要信用證結算方式概述信用證的流轉程序信用證項下主要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信用證的種類信用證結算分析一、定義

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銀行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UCP600對信用證的定義:

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第一節信用證結算方式概述定義內涵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付款方式:1、開證行直接付款2、指定另一家銀行付款3、授權其他銀行議付付款是有條件的:對單據的提示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中所適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二、信用證的特點(一)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自足文件

信用證是開證行與信用證受益人之間存在的一項契約,該契約雖然是以貿易合同為依據開立的,但是一經開立就不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信用證業務的各關系人只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由于銀行不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銀行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案例1:信用證與合同矛盾糾紛案

A公司與美國拜耳中國有限公司(HK)簽訂一進口合同,進口BPA500MT。合同要求拜耳方在2006年7月裝船。A公司7月5日開出信用證,信用證規定最遲的裝船期是7月28日。A公司于7月5日將L/C副本傳真給拜耳方面。但拜耳公司在沒有征得我方同意,又沒有要求修改信用證的情況下,擅自在7月31日裝船,違反了信用證的條款,造成遲裝。開證行是否可以拒付?A公司提出拒付并退單給拜耳,妥否?為什么?案例分析:買方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船期是7月28日,賣方卻在7月31日裝船,嚴重違反了信用證條款,造成遲裝,開證行完全可以以“單證不符”為由提出拒付。但這并不意味著買方也同樣可以提出拒付并退單給賣方美國拜耳中國有限公司。本案中,作為賣方的美國拜耳中國有限公司犯了兩個大錯:一是在收到買方開來的信用證與合同不一致時,沒有及時發現問題。二是混淆信用證和合同的關系,在信用證條款與銷售合同不一致時,擅自按銷售合同辦理,最終導致單證不符而遭拒付。從法律上看,買賣合同于信用證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文件,買賣合同是買方與賣方之間商定的買賣貨物的契約,是約束和規范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而信用證則是約束受益人和開證行的法律文件,規范開證行與受益人的權利義務,開證行只對信用證負責,與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二)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證,所以,一旦受益人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就可以直接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而無須向開證申請人要求付款。開證銀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其對受益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獨立的付款責任。案例:開證行是否可以以申請人倒閉為由拒付。(三)信用證結算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UCP600第五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銀行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即可,而對于出口商所提交貨物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貿易合同,能否安全、如期到達目的地等均不負責,也不受貿易合同爭議的影響。對于單據的真偽、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的丟失,銀行也不負責任。案例1:合同與信用證有關貨物描述不一致拒付案A出口公司與B進口公司就“金雞牌”某種貨物訂立合同,并規定采用信用證結算。但是,B公司通過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卻為“金牌”。A公司未仔細審核信用證就辦理了交貨,制作了全套單據向出口地銀行辦理交單議付,單據顯示為“金雞牌”。出口地銀行審核單據后予以拒付,其理由是單據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合。但A公司堅持認為合同簽訂的為““金雞牌”,實際裝運的貨物為“金雞牌”,因此銀行拒付無理。請問,銀行拒付是否合理?案例分析:(1)由于信用證規定“金牌”,而提交單據按照合同為“金雞牌”,單證不符成立,銀行拒付是有理由的。至于說“金雞牌”誤為“金牌”,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因為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的保證文件,不受合同約束。(2)本案例拓展分析:①假設本案例中,A出口公司實際裝運的是“金雞牌”,但在單據上顯示“金牌”。因此,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就會付款。②如果進口方最終收到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例如品質、包裝等),進口方不能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或要求開證行向出口方追索。貨物有問題,買賣雙方自行解決。對開證行來說,只要單證相符,就必須付款。銀行的職能是提供信用和資金融通,不能要求銀行具備商品交易的專門知識。銀行卷入他們不熟悉的商業合同或貨物問題中去,既超越了他們的職能也超越他們的能力。事實上,銀行面對大量的客戶和業務,也不可能去過問客戶的每筆交易合同及合同項下的貨物。③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的付款責任不受申請人索賠或抗辯的影響。如:單證相符,而申請人由于受益人以前一筆出口貨款的索賠尚未解決,便要求開證行拒付,用這筆貨款來抵償索賠款。④如開證行誤將申請書中的“金雞牌”開成“金牌”,申請人拒絕付款贖單,開證行不能因此不付款。三、信用證業務中的契約關系

在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和信用證受益人(出口商)之間存在的貿易合同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進行支付的基礎。在開證申請人和開證銀行之間存在的開證申請書保證了信用證項下憑單支付的款項將由開證申請人償還。在開證銀行與信用證受益人之間存在的信用證保證了信用證受益人在憑規定的單據符合單證相符的條件下,可以得到開證行確定的支付。信用證業務中的三種契約關系:相互獨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

信用證受益人貿易合同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三方契約相互獨立的內涵受益人不得利用銀行與銀行之間或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申請人因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而產生的索償或抗辯不得影響銀行的付款承諾。(一)信用證的開立形式1.信開本信用證(Toopenbyairmail)

以信函(Letter)形式開立,其記載的內容比較全面。開證行一般都有印就好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證,開立時填入具體內容即可。信開本信用證一般是開立一式兩份或兩份以上,開立后以航空郵寄送交銀行。

四、信用證的形式和內容2.電開本信用證(ToopenbyCable)

銀行以加注密押的電報、電傳或SWIFT等電訊方法將信用證的內容傳達給銀行的信用證形式。又可分為簡電本和全電本。(1)簡電本(BriefCable)是指僅記載信用證金額、有效期等主要內容的電開本。詳細條款將通過證實書另由航空郵寄通知行。簡電本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不能作為交單議付的依據。目的是預先通知出口商,以便其早日備貨。開立時,一般要在電文中注明“隨寄證實書”(Mailconfirmationtofollow)的字樣,并隨即將信開本形式的證實書郵寄銀行。證實書是信用證的有效文本,可以作為交單議付的依據。

(2)全電本(FullCable)是開證行以電文形式開出的內容完整的信用證。如果電文中注明“Thisisanoperativeinstrument,noairmailconfirmationtofo11ow這是操作說明書,我們不另寄確認信函”,則這樣的電開本就是有效文本,可以作為交單議付的依據。如果電文中注明“隨寄證實書”,則以郵寄的證實書作為有效文本及交單議付的依據。為節省時間與費用,這種形式的信用證的使用越來越普遍。

(3)SWIFT信用證是指根據國際商會所制定的電報信用證格式,利用SWIFT系統所設計的特殊傳輸格式來傳遞的信用證。

SWIFT信用證格式標準、簡短明了、準確可靠、快速低廉,其費用是電傳的18%左右,電報的2.5%左右。

SWIFT系統設計的信用證格式代號為MT700、MT701,修改信用證的格式代號為MT707。與信開本相比,SWIFT信用證將保證條款省略掉,但其必須加注密押,除在信用證中特別注明外,SWIFT信用證一律受UCP600約束。信用證的內容無統一規定,每一份的條款內容及措辭可能各不相同,但基本內容大致包括:關于信用證本身的項目關于匯票(Draft)的項目關于單據的項目關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ofGoods)關于運輸的項目其他事項(OtherClauses)(二)信用證的內容(1)開證行名稱

(2)信用證的形式(FormofCredit)(2)信用證的號碼和開證日期(L/CNO.&IssuingDate)(3)受益人(Beneficiary)(4)開證申請人(Applicant)(5)信用證金額(Amount)(6)有效期限(TermsofValidity或ExpiryDate)(7)生效地點1.關于信用證本身的項目(1)出票人(Drawer)(2)付款人(Drawee、Payer)(3)收款人(Payee)(4)出票條款(DrawnC1auses)(5)出票日期(DateofDrawn)(6)匯票期限(Tenor)2.關于匯票(Draft)的項目信用證業務處理的主要是單據,一般要列明受益人需要提交的單據的名稱、份數和具體要求。信用證結算中最基本和重要的單據主要是:商業發票CommercialInvoice)

運輸單據(TransportDocuments)

保險單據(InsurancePolicy)

還包括賣方提供的商檢證、產地證、包裝單據等3.關于單據的項目

一般包括貨名(Names)、數量(Quantity)、單價(UnitPrice)以及包裝(Packing)、嘜頭(Marks)、價格條件(PriceTerms)、合同號碼(ContractNo.)等最主要的內容。4.關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ofGoods)

(1)裝運港或起運地(PortofLoadingorShipmentfrom)(2)卸貨港或目的地(PortofDischargeorDestination)(3)裝運期限(TimeofShipment)(4)可否分批裝運(PartialShipmentallowedornotallowed)(5)可否轉運(Transshipmentallowedornotallowed)(6)運輸方式(Modeofshipment)5.關于運輸的項目(1)開證行對議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條款(InstructionstoNegotiatingBank/AdvisingBank/PayingBank)

對于通知行,常要求其在通知受益人時加注或不加注保兌對于議付行或代付行,一般規定:議付金額背書條款(EndorsementClause)索匯方法(MethodofReimbursement)寄單方法(MethodofDispatchingDocuments)6.其他事項(OtherClauses)

(2)開證行保證條款(Engagement/UndertakingClause)

保證文句一般以“Weherebyengage/undertaking…”句式開頭

(3)開證行名稱及代表簽名(OpeningBank’sName&Signature)(4)其他特別條件(OtherSpecialConditions)(5)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的申明(SubjecttoUCP600Clause)

一般文句:ThisL/Cwasissuedsubjectto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2007reversionICCpublicationNo.600.第二節信用證項下主要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當事人: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指定銀行:議付行、償付行、保兌行、付款行。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開證申請人是指向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為進口商或中間商。雙重約束:合同開證申請書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申請開證,內容必須與合同一致合理指示開證--開證申請書(案例分析P140-141)。

《UCP600》第14條H款規定:“如果信用證包含某項條件而未規定要提交與之相符的提示單據,銀行將認為信用證中未列明此條件,對此不予置理?!焙贤瑮l款化,條款單據化

(一)開證申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開證申請書是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契約性文件,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在信用證業務流程中起關鍵作用。通常包括:A.根據合同條款確定的信用證內容,開證行據此開出信用證;B.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若干項聲明和保證,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進口商在填制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開證申請書的內容應與買賣合同的條款保持一致。不得將與信用證無關的內容和合同中的過細條款寫入申請書中。寫入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簡潔、前后一致,避免模糊、模棱兩可或有爭議的內容。申請書所列條款內容與UCP600規定不相符的,一定要在特殊指示中利用特別條款加以說明。提供開證擔保:0~100%開證及修改的有關費用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在贖單前進口商有權檢驗單據,如果發現單證不符,有權拒付。履行付款后,有權在適當的地點對貨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品質或數量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進口商無權要求開證行賠付。單貨不符,進口商有權根據過失的責任,在信用證外向賣方提出索賠或退貨。如屬于運輸或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有權向運輸和保險部門索賠。(二)開證申請人可以享有的權利

開證行是指應開證申請人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一經開立,開證行對開出的信用證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三重約束:開證申請書、信用證、代理協議二、開證行(IssuingBank)遵照開證申請人指示開立和修改信用證:依據和標準?合理、小心地審核單據:原則?承擔第一性、獨立的付款責任(一)開證行的義務案例信用證偽造單據詐騙案

我國某進口公司A與外國客商簽訂B簽訂了一份合同,采用信用證結算。在信用證有效期內,議付行寄來了全套單據。開證行審單后沒有發現任何不符點,于是通知A付款贖單,要求其在合理時間內辦理承兌手續。A經多方打聽,認為B很有可能欺詐。因此,再三拖延,不予以承兌,反而要求開證行予以拒付。在議付行的強烈合理要求下,開證行要求A迅速承兌。A盡管有所顧慮,但仍然辦理了承兌手續,開證行付款。A憑提單到目的港提取貨物后,發現貨物與信用證項下嚴重不符,只好提請仲裁,但最終未收回全部貨款。案例分析:本案例的進口商發現了欺詐行為,卻無法在合理期限內找到證據,保障自己的權益,使貨款脫離了自己的控制,最終陷入到紛繁復雜的法律糾紛當中。受益人偽造單據進行欺詐,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利用信用證的原理。信用證一經開出,開證行就必須負其起單證一致時的付款責任。作為進出口公司,應當緊密配合開證行(議付行)等當事人,最大化己方信息,最小化己方風險。進口方一旦發現欺詐行為而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可以先在合理的時間內申請法院禁付令,禁止開證行對外拒付。在禁付令的有效期內,迅速查明欺詐事實,從而避免開證行最終對外支付,保障自己的權益向開證申請人收取開證費用。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開證行有權拒付。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后,若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若出售貨物不能抵償其墊款,開證行仍有權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二)開證行的權利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證中明確指定的信用證的接受者,并根據信用證發貨、交單和收款的人。通常為國際貿易中的出口方或中間商。是信用證利益的享受者或權力的使用者;是開證銀行保證付款的對象;是信用證的抬頭人或收件人;是貨運單據的發貨人;是匯票的出票人;是發票和其他商業單據的制作人。雙重約束:合同、信用證(一)受益人的義務審核信用證條款:信同一致原則,信用證條款的可履行性。及時提交正確、完整的單據,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單貨一致,單同一致。在審核信用證時,若發現信用證條款與貿易合同條款不相符或者無法履行時,有權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或者拒絕接受信用證??蓱{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貨款,也可向開證行、保兌行、償付行、代付行或其他指定付款銀行請求交單付款。交單時如遇開證行倒閉,原開信用證作廢,開證行所做的付款保證已無法兌現時,受益人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有付款責任。如開證行并未倒閉而無理拒付時,受益人或議付行應向開證行據理交涉,甚至訴訟,也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二)受益人的權利四、通知行(AdvisingBank)或轉遞行

通知行是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轉遞行是將信用證轉遞給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或轉遞行一般由開證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擔任。約束:代理協議(一)通知行或轉遞行的義務1.核實信用證表面的真實性:依據?2.向受益人通知或轉遞信用證:制作通知書通知或轉交信用證。

案例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詐騙案

某銀行收到一份由加拿大B銀行多倫多分行電開信用證,金額50萬美元,受益人為我國A公司,指定中國銀行為通知行。中行審證時發現:第一,該證沒有加押,僅在來證中注明“本證將由XX銀行來電證實”;第二,該證裝運期與有效期為同一天,且為開證后1星期到期;第三,該證為見票后60天付款,且規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收取11%的利息;第四,來證要求受益人發貨后2天內將一份正本提單、發票等用特快寄給開證申請人;第五,來證電傳號不合理;第六,申請人在加拿大,收貨人卻在尼日利亞。因此,中行在通知信用證時加注“印押未核”,并請受益人注意以上不符點,暫緩裝運。同時,經北京總行查詢后發現加拿大并沒有該B銀行存在。幾天后,中行收到署名“XX”銀行的確認電,但電文沒有加押證實。中行再向“XX”銀行發出確認電,得到答復是“我行從未發出該確認電,本行與開證行無任何往來。”因此,證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騙案。案例分析: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欺詐的主要工具之一。通知行審證時側重審查來證的有效性與風險性,謹防假證。假證有如下特點:(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2)裝運期與有效期短,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3)來證要求由受益人提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4)開立遠期信用證,許諾高額利率;(5)申請人與收貨人不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可以向開證行收取通知費。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對文電傳遞中出現的一些差錯有權免責。

UCP600第16條規定“銀行對于由于任何文電、信函或單據傳遞過程中延誤或遺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電訊的傳送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差錯,概不負責。銀行對專門性術語的翻譯或解釋上的差錯,也不負責,并保留轉遞信用證而不翻譯的權利?!保ǘ┩ㄖ械臋嗬?、議付行(NegotiatingBank)

議付行是根據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單據,在核實單據相符后向受益人墊款,并向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的銀行。由開證行指定或由出口商自行選擇。

(一)議付行的義務在受益人提交滿足“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時,對受益人給予墊款,并向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的銀行。議付的內涵:審核單據、墊付貨款、索償。支付金額=信用證金額-利息-本銀行手續費-郵費-外國銀行的有關扣除費用在對受益人支付墊款之后,有權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開證行索回墊款,但如果單證不符,開證行有權拒付??梢砸笫芤嫒藢⒇洐嘧髻|押,議付行有權處理單據,甚至變賣貨物。(質押書B/L)在給受益人支付墊款后,保留向受益人追索墊款的權利。議付行的權利相當于匯票善意持票人的權利(二)議付行的權利案例受益人拒絕向議付行退款欺詐案

香港某開證行開出一筆USD27萬美元的信用證,購買30000件棉制女襯衣,CIF成交。信用證為自由議付信用證“CREDITAVAOLABLEWITHANYBANKBYNEGOTIATION”并規定有軟條款“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MR.XXX(PASSPORTNO.XXXX)WHOSESIGNATUREMUSTBEINCONFIRMITYWITHTHERECORDEDHELDINTHEISSUINGBANK”(中國商檢局簽發的產地證,申請人應在檢驗證書上會簽,其簽字應與在開證行預留的簽字樣本一致)。國內A企業收到信用證后,向中間商支付了25萬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貨物快生產完畢后,A企業在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限前15天,與中間商聯系裝運事宜。A企業派人前來檢驗并出具了檢驗證書。A企業自己聯系船公司,支付運費,并將30000件服裝運往香港。然后,A企業備齊了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向同市的B銀行交單議付。B銀行在沒有確定檢驗證書簽字人簽字是否與開證行留存的簽字樣本是否一致的情況下,向A企業辦理了議付。單據到達香港后,開證行因檢驗證書簽字不一致原因拒付并退單。后經多方聯系,中間商避而不見,開證申請人明確表示拒收貨物。

B銀行隨后向A企業追索,后者拒絕退款。B銀行向法院起訴,法院凍結A企業賬戶余額30萬元進入法庭審理。因此,本案的議付行和受益人都遭受了嚴重損失。B銀行的27萬美元墊款追回幾乎已不可能,受益人A企業損失了25萬質量保證金。貨物到香港后,因無人提取,已產生大量的倉儲費,并有可能被拍賣。案例分析:

本案的要點在于三點:①本案起因是出口企業風險意識薄弱,對支付保證金的無理要求沒有引起足夠的警惕;②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沒有表示異議;③議付行審單不嚴。支付保證金的做法與國際貿易慣例不符。如買方擔憂賣方的履約能力,可以要求賣方開具履約保函,而非保證金,更不應該將保證金匯給中間商。本案中銀企雙方糾紛由詐騙引起。信用證業務中的銀企雙方都應增強防范意識,提高防詐騙能力。本案詐騙特點:①本案金額大;②開證行沒有在開立信用證時將簽字樣本寄給通知行轉交受益人。即使開證申請人指派的檢驗人員在檢驗證書上簽字,其簽字也與留存樣本不同;③開證人不是簽約人。開證人與中間商聯合欺詐,開出了軟條款信用證。對議付行來說,在審核單據時,應要求開證行將簽字樣本傳真過來,以便核對。六、保兌行(ConfirmingBank)

保兌行是根據開證行的要求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一)保兌行的義務保兌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之后,即對信用證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獨立責任。保兌行的付款責任如同開證行,是終局性付款,一旦對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銀行驗單付款之后,便不能再向其行使追索權,而只能向開證行索償。(二)保兌行的權利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證而不加保兌?!猆CP600第8條(二)相關問題1、信用證經保兌后涉及信用證修改問題的處理:對修改部分是否保兌有選擇權;如同意修改即愿意對修改后的信用證保兌,必須是認可全部修改內容。2、受益人或議付行如何選擇索付銀行:自行選擇開證行或保兌行,原則上按照信用證條款處理。3、單據不符時保兌行的處理:有權拒收,必須明白無誤地向受益人申明這一態度.

其它處理P148案例保兌信用證增加金額及展期后引起的糾紛案某銀行于2004年3月1日開出一份信用證,金額為3萬美元,有效期到2004年5月31日,通知行應開證行要求保兌了信用證。2004年4月15日信用證金額增加了20萬美元,有效期延展至2004年8月31日。試問:該保兌行是否必須對增加額及展期進行保兌?如果保兌行不愿再加保兌,該保兌行應如何行事?保兌行可以不對增加額及展期進行保兌。保兌行有權對修改不保兌,保兌行不加保兌不影響該修改的成立。對于原2005年3月1日開立的信用證,金額為3萬美元,保兌行與開證行都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無先后之分。保兌行的保兌責任不能撤銷;承擔對指定銀行的償付責任,且獨立于保兌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案例6通知行保兌信用證后拒付案

A銀行接受客戶的申請開立出一不可撤銷信用證,通過B銀行通知受益人,并要求B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B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后將已保兌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受益人按信用證要求發貨后,在信用證到期前兩天向保兌行提交了價值USD48780.00的相關單據。保兌行B行收到單據后,經審單認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存在以下不符點:(1)提單沒有按L/C要求做成“TOORDEROFTHEAPPLICANT”(致買方的指定人),而是作成了“TOORDEROFTHESHIPPER”(致發貨人的指定人)并加具“BLANKENDORSED”(空白背書);(2)信用證金額超支USDl0。

鑒于信用證即將到期,保兌行B行電話通知受益人以上不符點。受益人收到拒付通知后,要求B行聯系開證行,請求開證行準許憑不符點單據付款。保兌行B行收到電話指示后,立即用電傳聯系開證行A行要求準許對提交的不符單據付款。正當開證行A行電傳授權B行對不符點單據付款時,A行所在國的政治和經濟形勢已經惡化,該國發生了一場軍事和政治上的大變動,幾乎要推翻政府。由于局勢不穩定,A行國內貿易已正式停止。于是,B行通知受益人雖然他已收到開證行準許對所交不符單據予以付款的指示,但由于A行在B行所在國的資產已被凍結,A行賬戶上沒有資金可供使用,因而B行不能履行指示。如果B行付款給受益人,B行將無法從A行獲得償付。

受益人認為保兌行停止付款是毫無道理的,并提醒B行已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事實?!禪CP500》規定,保兌信用證項下未經受益人同意,信用證的保兌行不能撤銷其對信用證的保兌。保兌行B行提出反駁,聲明只有當信用證條款被完全遵循時,他們的保兌才有效。由于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所以B行保兌是無效的。保兌行B行拒付的理由充足嗎?案例分析:保兌行B行已經同意要求開證行允許對不符單據付款,且開證行已授權保兌行對不符單據付款,這就意味著保兌行同意將其保兌自動延展至開證行準許不符單據付款之時。因此,B行的拒付理由是不充足的。為保護保兌行B行的利益,B行可以通知受益人,盡管有明顯不符點,作為一種通融方法,它們愿意發送電傳請求開證行準許付款。但是,這種行為并不意味著它們的保兌自動延展至開證行考慮和準許付款之時。換句話說,當受益人交來不符單據時,保兌行應該通知受益人直接聯系申請人,請求申請人授權開證行接受提交的不符單據,并通知B行代為付款,從而免除B行作為保兌行的責任。七、付款行(PayingBank)

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異地銀行為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上的付款人或是在信用證下執行付款的銀行。付款行也稱代付行,開證行通常委托通知行擔任。(一)付款行的義務付款行一經接受開證行的代付委托,在對受益人進行驗單付款后,即不得再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無追索權,它只能向開證行索償。(二)付款行的權利付款行可以在開證行資信較差時,有權拒絕接受開證行代為付款的委托。八、償付行(ReimbursingBank)

償付行是指開證行委托的對議付行或代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銀行,主要是為了頭寸調撥的便利。出現的情況:開證行與議付行或付款行沒有賬戶關系,特別是采用第三國貨幣結算時,開證行指定另一家與它有賬戶關系、在貨幣所在國的銀行充當償付行。

凡是開證行授權第三家銀行作為償付行的信用證,在償付授權書中應加列“本信用證項下的償付受《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5號)的約束”。償付行收到索償書(ReimbursementClaim)后,與開證行的償付授權書(Reimbursementauthorization)進行核對,如與有權索償銀行相符,索償金額不超過授權金額,則立即向出口地銀行付款。(一)償付行的義務(二)償付行的權利

償付行不接受單據,不審核單據,不與受益人發生聯系,因此,償付行對議付行或代付行的償付,不能視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終局性付款。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時,可以向議付行或代付行追回已付款項,但不能向償付行追索。

償付費用一般由開證行承擔,無須在信用證中說明,但如果由議付行或付款行承擔必須在信用證中說明,并直接從對其的償付款中扣除。下課。信用證主要當事人之間的關系1、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2、開證行與開證申請人3、開證行與通知行4、開證行與受益人5、開證行與保兌行6、通知行與受益人7、開證行與議付行8、議付行與受益人9、保兌行與受益人10、開證行與付款行第三節信用證的流轉程序一、進出口商簽訂國際貿易合同買賣合同是引發信用證業務的基礎交易的法律文件,是申請人申請開證、受益人審證進而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的依據。二、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

開證申請書是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契約性文件,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在信用證業務流程中起關鍵作用。通常包括:A.根據合同條款確定的信用證內容,開證行據此開出信用證;B.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若干項聲明和保證,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開證行開出信用證開證行嚴格審核開證申請人的開證資格后,根據開證申請書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將其發至通知行,請其通知受益人。四、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通知行若拒絕接受開證行通知信用證的委托,應毫不遲延的通知開證行。若決定接受委托,就有義務合理謹慎地鑒別信用證表面的真實性,并要對信用證進行相關條款的審核。最后,開證行必須在信用證上加蓋“印鑒已符”或“密押已符”的印章,并繕制通知書及時通知受益人。五、受益人審證、發貨、制單受益人接到信用證通知書后,首先要對信用證進行審核以確定是否和貿易合同相符。出口商接受信用證后,將貨物交與承運人,取得貨運、保險等相關單據。最后根據信用證要求繕制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明和裝船通知等單據。六、受益人交單出口商備齊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后,根據所開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向有關銀行提示信用證,請求議付(議付行)、或付款(付款行/保兌行)。七、出口地銀行審單付款有關銀行審單無誤后,墊付(議付行)或支付(付款行或保兌行)貨款給出口商。八、付款或墊付銀行寄單索匯若信用證沒有指定償付行,則有關銀行憑單據向受益人墊付款項后將單據和匯票寄開證行索匯。若信用證指定有償付行,則索償行在向開證行寄單的同時,憑索償書及開立以償付行為付款人的匯票直接向償付行索償。九、開證行審單付款開證行收到索償行寄來的單據后,應立即審核其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若開證行發現實質性不符點,可以拒收單據,也可以自行決定(五日內)征求開證申請人的意見,但必須在五日內做出決定。若信用證指定有償付行,則在償付行索取墊款時,開證行對其進行償付。如果開證行認為償付行所寄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作出拒付決定,則開證行不能向償付行追索款項,但可以要求償付行退款。十、開證行通知開證申請人備款贖單開證行在給索償行或償付行付款后,應立即通知進口商備款贖單。十一、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申請人收到開證行的贖單通知后,必須立即到開證行付款贖單,但付款前有權審查單據。申請人審核無誤接受單據后,就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無條件地付清信用證下的應付款項。十二、開證行交單開證行收款后,將信用證下的單據交給開證申請人,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就此結束,不再受開證申請書的約束。十三、開證申請人憑單提貨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后,就可以憑單據向承運人提貨。如果申請人發現所收到的貨物與合同不符,有權根據貿易合同向出口商追索,而無權根據信用證向開證行索償。信用證業務流程付款人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受益人出口商收款人通知行/轉遞行開證行議付行/付款行/保兌行(索償行)貿易合同承運人償付行信用證結算方式⑴⑴⑾審單付款⑵簽署開證申請書⑽通知備款贖單⑿開證行交單⒀交單取貨⑸交貨取單⑷通知信用證⑹交單⑺審單墊款⑶開立信用證⑻寄單索償⑼審單償付⑻寄單⑻索償書(9c)償付款項償付承諾償付授權書(9a)償付款項(9b)索取墊款第四節信用證的種類一、按是否附帶貨物單據(一)光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光票信用證:憑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付款,用于從屬費用的結算、旅行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憑附帶貨運單據的匯票(跟單匯票)或僅憑貨運單據付款。二、按銀行的責任分類(一)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1.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L/C)

是指開證行在開證之后,無需事先征得有關當事人同意就有權修改條款或者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缺乏保障的。2.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L/C)

是指未經所有當事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于受益人來說是比較可靠的。特點具有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具有不可撤銷性在征得所有當事人等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是不可撤銷信用證也是可以撤銷和修改的。注意:信用證軟條款《UCP500》第6條中規定,信用證可以是可撤銷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銷的。因此,信用證上應該注明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如如無此項注明,應視為不可撤銷的。而由《UCP600》確定了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可撤銷信用證退出歷史舞臺。(二)保兌信用證與不保兌信用證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不可撤銷信用證又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保兌信用證(ConfirmedL/C)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經另一銀行加以保兌,保證兌付受益人所開具的匯票。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就稱為保兌行(ConfirmingBank)。委托保兌——開證行委托通知行予以加保無委托保兌/緘默保兌——保兌行是由出口商而不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

加具保兌的銀行通常在L/C上批注或者加蓋“我行保兌”的字樣,如:①THISCREDITISCONFIRMEDBYUS(這份信用證由我方保兌)。②WEHEREBYADDEDOURCONFIRMATION(我方加具保兌)③THISCREDITBEAROURCONFIRMATIONANDWEUNDERTAKETHATDOCUMENTSPRESENTEDFORPAYMENTINCONFIRMITYWITHTHETERMSOFTHISCREDITWILLBEDULLYPAIDONPRESENTATION(此信用證由我方保兌。我方承諾,一旦所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我方將及時承付)。

UCP600規定: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并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證而不加保兌。

保兌信用證的使用有以下情況:一是受益人對開證行的信用程度及金融地位不信任和了解時,或對進口國政治上有顧慮時,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銀行開立不可撤銷加保兌的信用證;二是開證行本身擔心其開出的信用證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不容易被議付行議付時,主動要求一家銀行對其開出的信用證加具保兌。三是受出口地法律、法規的約束。2.無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L/C)

是指未在信用證中注明“保兌信用證”(ConfirmedCredit)字樣的信用證。即便開證行要求另一家銀行加保,如果該銀行不愿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被通知的信用證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特點:只有開證行一重確定的付款責任。三、按信用證下指定銀行的付款方式分類(一)付款信用證(PaymentL/C)是指賣方向信用證規定的被授權付款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付款銀行立即給予付款的信用證。根據被授權付款銀行的付款時間,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即期付款信用證進口地付款,進口地到期進口地付款,出口地到期第三國付款,出口地到期出口地付款,出口地到期注意:付款行與議付行的區別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運后若干天付款或交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為了減少印花稅的支出,一般不要求受益人開立匯票。其條款一般為“THISCREDITISAVAILABLEWITHADVISINGBANKBYDEFEREDPAYMENTAT30DAYSAFTERDATEOFBILLOFLADINGAGAINSTTHEDOCUMENTSDETAILEDHEREIN(此信用證可憑此處指定之單據于提單日后30天在通知行獲得付款)。

類似于“承兌交單”。

出口商交單后不能立即得到貨款,又由于不開立遠期匯票而無法獲得資金的融通。當事人有融資需求時,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一般來說延期付款的信用證的成交價格肯定比承兌信用證高,因為貸款利率高于貼現利率。多用于資本貨物交易。

指在信用證中規定開證行授權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或以其指定的其他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在銀行審單無誤后,承擔承兌匯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或指定銀行在確認匯票和單據表面合格后,收下單據并將已承兌的匯票交還給受益人或其委托銀行,負責到期付款。(二)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L/C)

如果開證行自己作為承兌行,應負責到期付款,如開證行指定其他銀行作為承兌行,應保證承兌行照付并償付給承兌行,萬一承兌行到期不兌付,開證行須直接承擔付款責任。案例即期付款合同開立遠期信用證改致損案我國出口企業A公司與新加坡B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合同,規定采用即期信用證結算。合同中支付條款為“TermsOfPayment:ByIrrevocableLetterofCreditavailablebySeller’sdocumentarydraftatsight,tobevalidfornegotiationinChinawithin15daysafterdateofshipment。Thecreditmustreachtheseller30daysbeforethecontractedmonthofshipment”。(付款條件“不可撤銷信用證憑賣方即期跟單匯票于裝運日后15日內在中國議付到期。信用證必須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月前30天開到賣方。)A公司按時收到B公司通過銀行開來的信用證,但審核后發現該證實際為遠期信用證。證中有條款如下:“Weherebyinformyouthatwehaveopenedourirrevocablecreditinyourfavourwithavailablebyacceptanceagainstyourdraftsat120daysaftersightdrawnonXXXbank”(我行特此通知我行已開立以你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憑你方出具的以XXX銀行為受票人的見票后120天付款的匯票承兌。)。A公司要求B公司進行修改,并告知必須在信用證修改后才裝運貨物。7天后,A公司收到了信用證修改書,條款為“根據本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可按即期辦理,由我行負責貼現。其他條款不變。”A公司認為信用證項下開具的遠期匯票可按即期辦理,前面顧慮的問題已不存在,隨即裝運了貨物,并向銀行交單。但A公司收賬時發現,入賬金額比發票金額少5000多美元。經查,原來是信用證按規定扣除了貼現利息和相關費用。A公司與B公司幾經交涉,而B公司一再拒絕。案例分析:本案的進口方擅自違反合同規定而將付款條件進行了修改,出口方提出修改是正確的,但其未對修改書的內容進行仔細的斟酌,最終導致支付貼現利息。該修改僅僅表明了該120天承兌信用證可以得到即期支付,但未表明貼現利息由誰承擔。開證行辦理貼現當然要收取貼現利息和費用。其實,本案的信用證修改函如將條款改為“THEUSANCEDRAFTSAREPAYABLEONASIGHT-BASIS,DISCOUNTCHARGESANDACCEPTANCECOMMISSIONAREFORBUYER’SACCOUNT”,從而貼現利息在信用證明確由買方承擔。四、根據受益人使用信用證的權利能否轉讓(一)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L/C)定義是指特別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的信用證??赊D讓信用證可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轉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兌用??赊D讓信用證的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的指定銀行,或當信用證規定可在任一銀行兌用時,指開證行特別如此授權并實際辦理轉讓的銀行。開證行也可擔任轉讓行。2.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進口商委托國外中間商采購商品時,可開具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中間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大公司接受國外大量訂貨,而實際由分散各口岸的分公司分頭裝貨時,可要求進口商開立可轉讓信用證。以總公司作為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然后再將信用證的金額分別轉讓給實際供貨的各分公司,即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3.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方式

(1)根據信用證的轉讓金額分為全金額轉讓(TotalTransfer)是指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全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主要適用于貨源來自一家廠商,而且裝運貨物禁止分批裝運的情況,但可保留差額利潤。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Transfer)是指只將信用證所列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主要適用于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的情況。

(2)根據轉讓時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匯票分為:不替換發票、匯票轉讓(TransferwithoutSubstitutionofInvoice)是指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并備妥所需單據,通過第一受益人或以其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替換發票、匯票轉讓(TransferwithSubstitutionofInvoice)是指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后,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時,議付銀行用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匯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匯票,然后在議付后將第一受益人所提交的發票、匯票及其他單據一并寄往開證銀行索償。注:

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的金額,若信用證對單價有規定,應按原單價出具發票。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關方首次要求其用自己的發票、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時照此辦理,則轉讓行有權將所收到的可轉讓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包括第二受益人的發票交給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負責。

(3)根據轉讓時是否變更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分為原條件轉讓是指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簡便易行,風險較小。需載明:ThisCreditcanbetransferredonlyonthetermsandconditionspecifiedintheoriginalCredit.

變更條件轉讓是指信用證權力轉讓后,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已作變更??梢宰兏捻椖渴切庞米C金額、規定的任何單價、有效期、交單期、裝運期,投保比例,開證申請人。若有需要變更其他條件應視情況而定。4.UCP600關于可轉讓信用證的具體轉讓規定

(1)只要信用證允許部分支款或部分發運,信用證可以分部分地轉讓給數名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不得應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轉讓給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視為其后受益人。(2)任何轉讓要求須說明是否允許及在何條件下允許將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轉讓信用證須明確說明該項條件。(3)如果信用證轉讓給數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對信用證修改的拒絕并不影響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對接受者而言該已轉讓信用證即被相應修改,而對拒絕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信用證未被修改。(4)已轉讓信用證須準確轉載原證條款,包括保兌(如果有的話),但下列項目除外:信用證金額;規定的任何單價;截止日;交單期限;最遲發運日或發運期間。以上任何一項或全部均可減少或縮短。(5)必須投保的保險比例可以增加,以達到原信用證或本慣例規定的保險金額。(6)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稱替換原證中的開證申請人名稱。如果原證特別要求開證申請人名稱應在除發票以外的任何單據中出現時,已轉讓信用證必須反映該項要求。(7)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其金額不得超過原信用證的金額。經過替換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證項下支取自己發票與第二受益人發票間的差價。(8)如果第一受益人應提交其自己的發票和匯票,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照辦,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發票導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點,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時修正,轉讓行有權將從第二受益人處收到的單據照交開證行,并不再對第一受益人承擔責任。(9)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交給轉讓行。(10)除非轉讓時另有約定,有關轉讓的所有費用(諸如傭金、手續費,成本或開支)須由第一受益人支付。5.可轉讓業務流程(P171)

(二)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rableL/C)

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案例利用可轉讓信用證試圖轉嫁自身失誤案內地A公司與香港B公司達成一筆食品出口生意并及時收到了B公司開來的轉讓信用證,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香港B公司,要求貨物是從上海港口裝運到臺灣基隆。同時,信用證中做要求提交單據中有條款如下:“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MADEOUTTOORDERWITHBLANKENDORSEDANDNOTIFYCCOMPANY,TAIWAN?!保ㄈ浊鍧嵰蜒b船提單做成收貨人抬頭并空白背書,通知臺灣C公司)和“THENAMEOFTHEAPPLICANTMUSTBEAPPEAREDININSPECTIONCERTIFICATEOFTHEHEALTHASTHECONSIGNEE”(衛生檢驗證書必須顯示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并作為其收貨人”。A公司備貨完畢后,辦理了衛生檢驗證書,根據信用證要

求在衛生檢驗證書的收貨人欄寫上B公司的名稱。在信用證的有效裝運期內裝運貨物后,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取得了船公司的清潔提單,匯集單證后向議付銀行辦理了交單,并將全套單據傳真給香港B公司。議付行審核單據后,于第二天將單據郵寄開證行要求付款。第三天,B公司來電指出,衛生檢驗證書的收貨人欄填寫錯誤,應當改為“C公司”(臺灣方面的收貨人)。A公司收到來電后,覺得奇怪。發現自己是完全按照信用證指示辦理檢驗證書的,應該沒有錯誤。但考慮到老客戶關系,于是請商檢局修改。商檢局表示必須拿回正本,才可以修改。又過了三天,開證行發出拒付通知,理由是單證不符合,衛生檢驗證書上的收貨人填寫應為提單上的被通知人(臺灣C公司),目的港應為臺灣基隆。

針對此不符點,議付行認為:信用證明確規定開證申請人為衛生檢驗證書的收貨人。故單證相符,開證行應當付款,而開證行堅持不付。A公司只能以最快的速度,并成功地在信用證有效期內讓開證行退回衛生檢驗證書進行了修改。開證行最終支付了全部款項。案例分析:本案中的開證申請人B公司因在信用證中寫錯了衛生檢驗證書上的收貨人,因而無法向臺灣進口商C公司收款,試圖將單證不符的風險轉嫁給我出口商,使我出口商遭受損失。此案的B公司實為中間商,真正的進口商為臺灣C公司。C公司開給B公司的信用證,而B公司將該證轉讓給了大陸A公司。在轉開信用證時,香港B公司僅將原證的申請人C公司改成了香港B公司,忽略了原證規定的“THENAMEOFTHEAPPLICANTMUSTBEAPPEAREDININSPECTIONCERTIFICATEOFTHEHEALTHASTHECONSIGNEE”條款內容做相應調整為“THENAMEOFCCOMPANY,TAIWANMUSTBEAPPEAREDININSPECTIONCERTIFICATEOFTHEHEALTHASTHECONSIGNEE”。B公司發現錯誤后,指示開證行無理拒付A公司貨款,企圖將風險和責任全部轉嫁給A公司。值得慶幸的是,A公司與議付行緊密配合,一方面據理力爭,一方面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才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本案我們清楚地看到了轉讓信用證的風險。中間商在轉開信用證時要注意細節條款,而出口商要警惕中間商轉嫁自己的錯誤,甚至進行詐騙的可能。在可轉讓信用證中,中間商因換單而單證不符造成的收匯風險會轉嫁到第二受益人身上,盡管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信用證相符。第二受益人收到可轉讓信用證后,應仔細審核轉讓行的付款責任。應盡力要求轉讓行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五、根據信用證能否循環使用(一)循環信用證(RevolvingL/C)定義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時間使用規定的信用證金額后,能夠恢復再度使用其金額,周而復始,直至使用到規定的次數和金額為止。

使用循環信用證無須分批逐個地由不同的銀行開證和議付,對買賣雙方都可以節約銀行費用,簡便易行。

在交易條款中明確說明是定時、定量、定品種的合同貨物,而且只限向同一個貿易伙伴提供同一種貨物。也可用于出口商向進口商較長時間分批、定量、定時提供大型設備的零配件、易損件等業務。適用的貿易方式:類別

(1)按金額循環分為

自動循環(AutomaticRevolving)是指受益人按規定的時間或時間間隔裝運貨物并且議付信用證后,該信用證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供再度使用。

通知循環(NoticeRevolving)是指受益人在每次裝貨并且議付信用證后,須等待并收到開證行致受益人的通知后,才能恢復到原金額再度使用,也稱非自動循環(Non-automaticRevolving)。

定期循環(PeriodicRevolving)是指每期金額支用后,若干天內未接到開證行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則可恢復到原金額繼續使用。也稱為半自動循環(Semi-AutomaticRevolving)。

(2)按時間循環分為積累循環(CumulativeRevolving)是指上期末用完的信用證余額,可轉入下期繼續使用。非積累循環(Non-CumulativeRevolving)是指本期未使用的信用證余額,即視為過期、放棄和作廢的金額處理,不能轉入下期使用。(二)非循環信用證(Non-RevolvingLetterofCredit)

是指信用證所列金額不可循環使用的信用證。在實務中,一般的信用證都是此類。若未注明信用證為循環信用證,則為非循環信用證。

是指開證行應進口商要求,在信用證上加列條款授權議付銀行或指定銀行在受益人交單前向其預付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這種先付款后交貨的貿易方式,是進口商給予出口商的一種融資便利。五、預支信用證

適用的貿易方式(1)合同中商品系市場上供不應求的緊缺商品,進口商欲采用優惠的有競爭性的支付條件,以求盡快獲得商品。(2)出口商資金緊缺或周轉不靈,進口商可借此機會,采用預支貨款的支付方式,以求壓低價格。

采用預支信用證,可以由進口商直接墊款,或由開證銀行代進口商墊款,或由代付銀行代替開證行或進口商墊款。通常是由墊款方收取墊款利息,而由進口商承擔墊款后出現的損失。對于出口商則要求其不能使用預支款項償付債務或抵償貸款,更不能用于與信用證無關業務的任何開支。七、買方遠期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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