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3608-2008 高處作業分級》是一項國家標準,旨在對高處作業進行分類,并根據作業高度和作業環境的復雜性等因素確定相應的安全措施。該標準適用于建筑、安裝、維修等行業的高空作業活動。

在該標準中,“高處作業”被定義為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根據不同的墜落高度,將高處作業分為四個等級: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m至5m)、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大于5m至15m)、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大于15m至30m)以及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超過30m)。對于每一級別的高處作業,《GB/T 3608-2008》都提出了具體的安全要求和技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個人防護裝備的選擇與使用、工作平臺的安全設置、緊急救援計劃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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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10-30 頒布
  • 2009-06-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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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_第1頁
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_第2頁
GB/T 3608-2008高處作業分級_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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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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犆7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3608—2008

代替GB/T3608—1993

高處作業分級

犆犾犪狊狊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狅犳狑狅狉犽犪狋犺犲犻犵犺狋狊

20081030發布2009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犜3608—2008

前言

本標準代替GB/T3608—1993《高處作業分級》。本標準是對GB/T3608—1993的修訂。

本標準與GB/T3608—199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術語的英文對應詞(本標準的第3章)和部分術語的符號(本標準的3.4~3.6),修改了

定義的形式(本標準的第3章;GB/T3608—1993的第3章),對部分術語的先后順序進行了調

整(本標準的3.3~3.5;GB/T3608—1993的3.3~3.5);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陣風風力[本標準的4.2a);GB/T3608—1993的4.2a.];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高溫條件[本標準的4.2b);GB/T3608—1993的4.2b.];

———修改了客觀危險因素中的低溫作業環境[本標準的4.2c);GB/T3608—1993的4.2c.];

———增加了冷水作業客觀危險因素,并作了具體規定[本標準的4.2d)];

———修改了光線和能見度條件[本標準的4.2f);GB/T3608—1993的4.2e.];

———修改了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接近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作了具

體的規定[本標準的4.2g);GB/T3608—1993的4.2f.];

———修改了立足處只有很小的平面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對“很小的平面”作了具體量化的規定[本標

準的4.2h);GB/T3608—1993的4.2g.];

———修改了超過體力搬運重量限值的搬運這一客觀危險因素,用體力勞動強度代替了搬運重量,并

規定了屬客觀危險因素的體力勞動強度級別[本標準的4.2i);GB/T3608—1993的4.2i.];

———增加了在存在有毒氣體或缺氧的環境中作業的客觀危險因素[本標準的4.2j)];

———修改了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這一客觀危險因素,增加了“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

作業環境”的內容[本標準的4.2k);GB/T3608—1993的4.2h.];

———刪除了附錄A中有關符號表示的內容[GB/T3608—1993的A1]。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8)解釋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市安全生產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公司、上海市房地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邵寶仁、吳煥榮、顧禮銘、唐一鳴、霍文晶、蔣瑞靚、鐘晴威、尹建國、賈駿、

馬罡亮。

本標準于1983年4月首次發布,199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犌犅/犜3608—2008

高處作業分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處作業的術語和定義、高度計算方法及分級。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高處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69—199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T4200—2008高溫作業分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高處作業狑狅狉犽犪狋犺犲犻犵犺狋狊

在距墜落高度基準面(3.2)2m或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犱犪狋狌犿狆犾犪狀犲犳狅狉犺犻犵犺狀犲狊狊狅犳犳犪犾犾犻狀犵

通過可能墜落范圍(3.3)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3.3

可能墜落范圍狆狅狊狊犻犫犾犲犳犪犾犾犻狀犵犫狅狌狀犱狊

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3.4)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

3.4

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狉犪犱犻狌狊狅犳狆狅狊狊犻犫犾犲犳犪犾犾犻狀犵犫狅狌狀犱狊

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3.3)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

注: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用米表示,其大小取決于與作業現場的地形、地勢或建筑物分布等有關的基礎高度(3.5),具

體的規定是在統計分析了許多高處墜落事故案例的基礎上作出的。

3.5

基礎高度犫犪狊犻犮犺犻犵犺狀犲狊狊

犺b

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m為半徑,劃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間內的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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