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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發展主講:余家陽、韋向前資料:張永恒、劉俊俊制作:劉俊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01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0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0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0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05CONTENTS目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新中國成立初期改革開放初期“新農保”時期(2003年至今)目錄新中國成立初期1950年《土地改革法》、《高級農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的頒布形成了農村“五保”制度,即合作社對于“缺乏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社員,在生產和生活上給予適應的安排和照顧,保證他們吃、穿和燒柴供應,保證年幼的受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們的生養死葬都有指望。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制定發布了《農業六十條》,其中規定,生產隊可以從可分配的總收入中每年扣留不超過2%-3%的公益金,作為社會救濟款對于老、弱、孤、寡、殘疾社員進行生活補助。改革開放初期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件(試行方案)》,方案中規定:“有條件的基本核算單位可以實行養老金制度。”方案中還對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條件進行了規定,即參加集體勞動滿10年以上,年滿65歲的男社員和60歲的女社員均可享受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標準一般為10元-15元,最高可達20多元,當時約有42萬左右的農民領取了養老金。養老金來源主要由生產大隊和各生產隊按比例分擔,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開始試點階段(1986-1991年)1986年10月,國家第七個五年計劃提出了要“建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雛形”的任務。同年,民政部向國務院遞交了《關于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確立了一系列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目標,其中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著手推廣階段(1992-1998年)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方案中確定了“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為目的;堅持資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導思想,從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在各地逐步推進。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發《關于保持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穩定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工作的意見》,以規范和指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截至1998年底,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網絡已基本形成,基金積累150多億元。

擱淺衰退階段(1999-2002年)1999年,農業部要求暫停農村社會保險,7月2日,國發[1999]14號文件《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保險的條件,對民政系統原來開展的‘縣級農村養老保險’要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區別情況,妥善處理。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將其過渡為商業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就此擱淺至2002年。據不完全統計,農保工作的鄉鎮單位從1999年的33806個減少到2000年的32610個,參保人數從1999年的80000萬人減少到2000年的6172萬人,減少了1828萬人。“新農保”時期(2003年至今)背景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此,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2003年,《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在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上通過,其中強調農村養老保險以家庭為主的思想路線,成為我國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農村養老保險事業的指導方針。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新農保要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將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多種形式相結合,同時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農保”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領待遇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和監督目錄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時間:2011年,國務院下發《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開始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目錄“城居保”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領待遇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和監督目錄基金籌集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基金管理和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2014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目錄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政府檔次/地區補貼標準中央政府全國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低檔次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地方政府較高檔次標準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地方政府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地方政府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年齡/累計繳費年限要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和運營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各地要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收入戶暫存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的調劑基金收入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調劑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暫存滯納金收入;暫存財政補貼收入基金財政專戶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劃入的基金;接受國債到期的本息及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劃撥購買國家債券的資金;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賬戶撥付基金。基金支出戶接受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1~2個月的基金支付周轉金;暫存銀行支付該賬戶的利息;撥付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目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目錄

1952年政務院實施《勞動保險條例》創立階段保險費用勞動保險的各項費用,全部由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中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繳納勞動保險金,交工會組織辦理。

各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三,作為勞動保險金。此項勞動保險金,不得在工人與職員工資內扣除,并不得向工人與職員另行征收。

1986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試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國企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并規定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辦法。個人繳費機制引入改革階段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的數額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基金征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養老待遇包括:退休費、醫療費和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對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年限比較短的工人,其退休養老費用可以一次發給。養老待遇1991年國務院頒布《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多層次體系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調整工資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繳費標準開始時可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

基金征集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存入銀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

地方各級政府要設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1995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實行統賬結合新模式。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金征集

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百分之八十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基金管理1997年,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基金征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基金管理2000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調整和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階段1、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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