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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學校事業和諧、穩定、快速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實驗室安全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學校、學院、實驗室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學校管轄范圍內開展教學、科研的實驗場所,包括各類教學實驗室、科研實驗室、校內實訓基地等(以下統稱“實驗室”)。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教職員工、各類聘用人員、短期訪問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第二章管理體系與職責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實行學校、學院、實驗室組成的三級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體系,逐級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層層壓實管理責任。第六條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對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負重要領導責任,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有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職責。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學院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主要領導責任人。各實驗室負責人對本實驗室安全管理負有直接責任。第七條學校設有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全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審議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研究決定實驗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指導和督查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保衛處、基建處、財務處、教務處、科學技術處、后勤管理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實驗室安全相關職責。第八條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包括:(一) 貫徹落實上級部門有關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實驗室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的執行;(二) 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三) 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管理與協調,檢查監督學院相關工作及規章制度的落實;(四) 組織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設施設備建設,以及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危險性實驗項目場所的安全風險條件論證;(五) 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教育、業務培訓、風險防范和應急演練;(六) 組織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督促實驗室安全隱患整改;(七) 組織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八) 受理學校實驗室安全事件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第九條其他部門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圍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原則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支持、指導與監督職責:(一) 保衛處負責監督、指導學校實驗室消防及安保工作,督促落實實驗室消防和治安措施及安全隱患的整改;組織相應安全演練及檢查;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二) 基建處負責將實驗室安全工作納入實驗室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環節;(三) 學生處、研究生處、國際教育學院分別協助做好組織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四) 教務處、科學技術處、人文社科處分別負責實驗室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協助處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教學和科研實驗室;(五)人事處負責將實驗室安全工作納入教師、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稱、考核范疇;(六) 計劃財務處保障實驗室安全運行經費;(七) 后勤管理處負責實驗室水、電等安全隱患的排查,水電改造及實驗室修繕的實施和管理工作;(八) 資產經營公司負責所屬企業的實驗室房屋、水電等安全隱患的檢查管理,實驗室廢物的回收與處置。第十條學院承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包括:(一) 成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黨政一把手擔任組長,分管實驗室安全工作負責人、學生工作負責人以及實驗中心、重點實驗室負責人等參加,領導小組要求有具體人員組成和明確的職責分工,并正式發文備案,有人事變動時及時調整。(二) 學院是推進實驗室安全工作的主體,負責本單位實驗室的日常運行和管理。(三) 建立健全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制定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四) 根據本單位專業、學科特點,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等;(五) 對本單位的實驗室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明確安全隱患與應對措施;(六) 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準入考試、安全培訓及應急演練,嚴格落實實驗室安全準入制度;(七) 定期組織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實驗室安全問題與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第十一條實驗中心承擔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監管責任,主要職責包括:(一) 根據本單位實驗室承擔的任務,制定本實驗室安全管理細則、實驗操作規程和專項應急預案;(二) 監督崗位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做好安全自查和隱患整改工作;(三) 做好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實驗室危險廢棄物分類收集的管理工作;(四) 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后及時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實反映事故情況。第十二條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是實驗室安全工作的具體管理人,主要職責包括:(一) 負責實驗室日常巡查和安全檢查工作,監督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實驗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制止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實驗操作規程的行為;(二) 負責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及時報送安全隱患和突發狀況;(三) 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件記錄、安全檔案收集、整理和匯總工作;(四) 負責實驗室危險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檢查監督從業人員資質、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五) 在實驗過程中,如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實驗室,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并如實報告所在單位。第三章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條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 安全責任人明示制度。實驗室的每間實驗用房應指定安全責任人,負責日常安全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各單位應將每間實驗室的名稱、責任人、聯系電話、安全等級等信息統一制作標示牌并置于明顯位置;(二) 實驗室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結合自身學科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張貼或懸掛在顯眼處;(三) 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實驗材料擺放有序,實驗室廢物處理規范,不在實驗室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四)實驗室應制定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五) 實驗室各類危險化學品要指定專人管理,其購置、領取、保存、使用、轉移和處置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有關規定執行,各環節應當有完整、規范的記錄。應當根據賬物相符原則,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全面核對盤查;(六) 實驗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學品、劇毒品、麻醉藥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等高危物品應嚴格執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的“五雙”管理制度;(七) 實行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和安全操作“周知卡”制度,完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確保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到位、有效。建立重點風險部位、重大危險源分布檔案和數據庫;(八) 放置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加強安全保衛工作。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等級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并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為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九) 實驗室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張貼或懸掛在顯眼處。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品被盜、丟失、泄漏、嚴重污染和超劑量輻照等安全事故,須立即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同時向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和保衛處報告,必要時向當地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十)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前,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關閉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等。第十四條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一) 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單位需根據學科特點和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并落實實驗室人員準入制度。學校應實驗室安全教育納入新生教育、新進教師、新聘研究生導師、進修教師等培訓的重要內容。實驗室師生員工必須參加實驗室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特殊藥品、放射性物質、特種設備、實驗動物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資格要求的實驗室,必須配備符合相應上崗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學院需組織針對性的實驗室安全培訓;(二) 科研項目安全審核制度。學院要對存在危險因素的科研項目需經科學技術處進行審核同意,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尤其面對承擔化學、生物、輻射等具有安全隱患的科研項目要從嚴審核和監管,其實驗室應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及特殊實驗室資質等條件。校企合作進入校內實驗室開展實驗,需經科學技術處安全審核備案。第十五條實驗室用電安全管理(一) 實驗室電器及其線路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二) 實驗室內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配電箱、電源插座等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不使用劣質或不合格的低壓電器產品;(三) 實驗室內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設備須保證正確的接零或接地,嚴禁將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外殼與室內的金屬管道直接連接;(四) 實驗室內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內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對實驗室電氣設備,包括線路、開關、插座等應定期檢查及保養,及時更換破損器件,防止絕緣老化、接觸不良、過負荷等因素引發事故。禁止在一個插座或移動插線板上插用多個用電負荷;(五) 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戴絕緣膠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桿操作;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與人體分離后,再實施搶救;(六) 空調、電熱器、計算機等設備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確需過夜或連續運行的設備,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第十六條儀器設備使用安全管理(一) 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清除;(二) 各單位應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規范的安裝使用場所;并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盜、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術措施;(三) 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有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校驗、校準和維護保養,并做好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四) 不得使用機械溫控類有霜或無霜型冰箱儲藏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電阻爐和冰箱(冰柜)等附近;(五) 應選用密封電爐、加熱套(碗、板)、水浴鍋、油浴和砂浴設備等作為化學實驗的加熱設備,嚴禁使用開放式明火電爐;(六) 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等特種設備必須辦理登記、審證和年檢手續,需安全檢驗合格,發給使用證后方可使用;(七)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使用高壓氣瓶。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顏色標記;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氣瓶;氣瓶應當靠墻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傾倒固定措施;氣瓶應避免曝曬,遠離熱源、腐蝕性材料和潛在的沖擊,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門廳。第十七條實驗室分級分類管理實驗室分級分類管理嚴格按照上級管理規定和《紹興文理學院實驗室安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執行。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嚴格按照上級管理規定和《紹興文理學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執行。第十九條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學院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規范生化類試劑、用品和實驗動物等的采購、存放(飼養)、領用、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管理,責任到人;規范生物實驗室的安全建設和備案工作,達到相關軟硬件要求和標準,獲取相應資質。第二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一)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員應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設備的法規和標準;(二)從事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應接受專業機構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嚴禁無證上崗操作行為。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對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員的培訓、復審、考證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制止無證操作行為;(三)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防患防治、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向資產與實驗室管理處報備。第二十一條輻射安全管理實驗室放射源的使用及保存必須符合各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放射性輻射的安全保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儲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物質應當進行登記、檢查,確實做到賬物相符。放射性物質、同位素跟蹤試劑不準擅自采購、儲存、使用。使用放射源的實驗室應當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制定輻射事故的應急措施。第二十二條實驗動物安全管理實驗室動物安全管理嚴格按照上級管理規定和《紹興文理學院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執行。第二十三條實驗室廢棄物管理實驗室廢物管理嚴格按照上級管理規定和《紹興文理學院實驗室廢棄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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