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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司法概述第二節、公司的設立第三節、公司的治理結構第四節、公司是合并、分立第五節、解散與清算第六節、有限責任公司第七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節、公司法概述

1.1公司的概念與特征概念:指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特征:合法性;營利性;獨立性;獨立財產與責任

組織性公司制度的優勢與缺陷優勢1、減少投資者的風險2、有利于社會資本的集中3、經營管理科學化缺陷1、組建困難,組織成本較高2、政府限制較多3、保密性差4、稅負較重1.2公司的分類根據股東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之間的依附關系,可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據公司的內部管轄關系,可分為本公司和分公司。根據公司的國籍不同,可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以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分類,可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

【例題】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甲公司承擔B.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分公司獨立承擔C.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甲公司負補充責任D.該合同無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擔民事責任【答案】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1.3我國公司立法概念:公司法是有關公司的組織與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淵源1、制定獨立的公司法典。如英國、中國2、在民法典中做出規定。如瑞士、意大利3、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統性規定。法、德、日4、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國特征: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公司法是一種行為法;公司法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較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二節、公司的設立

2.1公司的登記管理2.2名稱核準2.3設立登記費2.4公司章程2.5變更登記2.6年檢規定2.1公司的登記管理公司的設立是指發起人為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資格而進行的一系列準備活動。申請設立登記、報經批準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的設立方式公司的設立方式公司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是指公司的資本由發起人全部認購,不向發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部分資本額,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35%2.2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是公司與其他民事主體相區別的標記

在特定的范圍內禁止同類企業的公司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名稱,否則會構成侵權行為。公司的名稱應當顯示出公司的主營業務和行業性質。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需提交申請書、公司發起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等,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例]甲、乙、丙、丁、戊擬共同組建一有限責任公司,以商品批發為主。甲、乙、丙、丁分別為未來的公司取一個名稱,其中可以采用的是?A.北京大地商貿公司B.北京666商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C.中國北京商品貿易國際發展有限責任公司D.北京匯通商品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答案]D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公司的名稱一般依次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商號(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如“江蘇春蘭制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東風汽車公司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00006東風汽車有限公司神龍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本田汽車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中不能出現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以及不含行政區劃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國務院批準的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公司,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公司名稱。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彩虹集團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恒源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宣紙集團公司利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公司名稱權受法律保護案例“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海淀區工商管理局登記后,于2002年4月1日,新張剪彩開業。2002年6月1日,位于馬路對面的“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也新張開業。他是在西城區工商局登記。兩公司為名稱發生爭議,都堅持自己是有理的。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自己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先開業。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與自己公司名稱近似,經營類似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利益。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認為:兩個公司雖然近在咫尺,但是,屬于不同的行政機關管轄,沒有侵犯對方的權益?!镀髽I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第七條: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三)外商投資企業。第十條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本案兩個公司不在一個行政區內,不屬于一個登記機關管理,故長鴻飲食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沒有侵犯他人的名稱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修訂》

第三十一條

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一)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二)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三)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四)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企業名稱爭議后,應當按以下程序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

(一)查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登記注冊的情況;

(二)調查核實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有關爭議的情況;

(三)將有關名稱爭議情況書面告知被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在1個月內對爭議問題提交書面意見;

(四)依據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2.3設立登記費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0.8‰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繳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纠}】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億元,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該公司在辦理設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應繳納設立登記費。A.300元B.6.4萬元C.4.4萬元D.8萬元1000萬*0.0008=0.8萬+9000萬*0.0004=4.6萬+4億*0=4.4萬=0=4.4萬2.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設立人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經營范圍等對內對外事務,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具有約束力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2.5變更登記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發生變化,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的,應當自決議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例題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有()。

A.公司的經理發生變化

B.公司的住所發生變化

C.公司的實收資本發生變化

D.公司的名稱發生變化答案BCD甲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變更公司章程,在其營業范圍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項,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對甲公司變更公司章程的行為,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A.因其是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故不能發生變更效力B.董事會可以對此作出決議,但其未向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不發生變更效力C.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自決議生效時發生變更效力D.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并自辦理變更登記時發生變更效力

[答案]C2.6年檢規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0224頒布0301實施企業年度檢驗,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

。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2005年4月15日,甲有限責任公司在年檢過程中被登記主管機關認定為B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甲公司在該年年檢后的下列行為,屬于禁止有()。A.在原經營范圍內繼續經營B.與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W有限責任公司C.根據經營需要,辦理增加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D.根據經營需要,辦理設立分公司的變更登記[答案]BCD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分為A級和B級,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B級企業不得辦理增設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不得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節、公司的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制度安排問題,它包括公司的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兩個方面。組織結構是指公司的意思形成機構、業務執行機構和內部監督機構構成的完善的組織系統,即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組成的管理系統。運行機制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等組織機構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3.1股東(大)會概念:股東(大)會是指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使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股東權的法定組織。特征:全體股東組成;最高權力機構;必設機構。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公司法》第三十八條]例題甲、乙、丙三個企業于2004年4月1日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1月31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本次股東會通過的下列決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A.選舉和更換全部董事

B.審議批準公司的彌補虧損方案

C.解聘公司經理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答:ACD股東(大)會形式:股東常會,必須定期召開,通常1年1次。臨時股東會議決議:普通事項(出資轉讓、審議批準等),適用于“簡單多數”原則,具體是指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特別事項(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適用于“絕對多數”原則。有限責任公司是指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公司是指出席會議的2/3以上練習A、B、C、D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A持有甲公司60%股權,B持有20%的股權,C、D分別持有10%的股權,如果A公司(股東)向銀行貸款,甲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下列說法正確是()。該擔保屬于公司向股東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作出決議,該擔保才能有效.本次表決中,A應該予以回避,本次表決中,如B未出席股東大會,則必須同時經過C和D的同意才可以通過答案:1234本次表決中,B未出席股東大會,按照規定,A應該予以回避,只有C和D進行表決,根據規定,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由于C和D所持的表決權資本相同,因此必須同時經過C和D的同意才可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3.2董事會

Boardofdirectors

概念: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由董事組成的行使決策權的必設業務執行機關。特征:業務執行機關必設、常設機關法定機關對外代表機關董事會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董事會職權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召開方式董事會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規定3-13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規定5-19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董事會會議:1)普通會議,或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2)特別會議或臨時會議,是遇到法定事由或特殊情況時,臨時召開的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職責時,可以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練習---判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決議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決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3監事會概念: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常設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需要設立監事會;人數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可設1至2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不少于3人。監事會-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3.4經理的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3.5監督與制衡

不能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不能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的行為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的行為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例題【例題1】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經理可以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是()。A、公司章程規定B、董事會決議通過C、股東會決議通過D、監事會決議通過選

AC第四節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合并是參加合并的各方(或某方)在合并的過程中滅失,從中產生一個新的法律實體的過程。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個公司存續,其他公司終止的合并方式。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從而產生一個新公司,合并各方隨之終止。合并公告公司合并,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又設立另外一個公司或一個公司分為兩個(或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原公司解散,辦理注銷登記,新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設立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分立,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增減注冊資本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例題某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決議后,即依法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予以公告。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該法定期間為()A.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B.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內C.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D.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選C第五節公司的解散與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由于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因失去法人資格的事實行為。解散事由: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2/3以上股東通過)。依行政決定、法院判決被撤銷企業登記、吊銷營業執照而被解散。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如合并和分立可能會使某些公司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案例公司的清算公司的清算是指清理已經解散的公司尚未了結的事務,公司歸于消滅的程序。解散是清算的起點,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破產清算適用于《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清算程序。非破產清算適用于《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程序。5.1清算組的職權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5.2清算財產分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人的設立、變更、終止法人終止,是指從法律上消滅法人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原因依法被撤銷;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實現;企業法人破產;其他原因《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鼻逅闶乔謇矸ㄈ说呢敭a,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從而使法人最終消滅的程序公司解散的實質性案例2001年3月,原告星公司、博德公司、董某分別出資1950萬元、45萬元、5萬元,第三人三毛公司出資2000萬元,四方共同成立被告華公司,從事基因芯片技術開發。根據公司設立協議及公司章程約定,先由三毛公司委派人員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年,在此期間,星公司向華公司轉讓“肝炎基因芯片技術”,2002年則應由星公司委派人員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星公司未履行技術轉讓義務,華公司于2002年亦未變更法定代表人。三毛公司、星公司為此先后提起一個仲裁和兩個訴訟,仲裁機構和法院分別作出了星公司返還華公司技術轉讓款2000萬元和三毛公司、華公司履行變更法定代表人義務的裁決和判決,但各方均未實際履行裁決與判決此外,工商年檢報告顯示,自2001年3月華公司成立以來,公司歷年經營虧損,現已無主營業務收入,處于停業狀態。案例2006年6月,3原告向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散華公司。三毛公司不同意解散華公司,認為只要星公司履行返還技術轉讓款的義務,公司經營狀況就會好轉。法院在該案審理中責成華公司召開股東會,但星公司要求解散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行使股東知情權三項議題以及三毛公司關于制定公司發展規劃的議題,均未在股東會上形成有效決議。法院還曾要求各方股東就各自持有的華公司股權進行內部或對外轉讓事宜,限期洽談,并主持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問:法院如何判決----是否應該解散?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華公司連續數年經營虧損,公司股東會也未能達成有效決議,但3原告請求解散公司的理由仍不充分。首先,星公司對華公司經營不善應負一定的責任。星公司既不履行向華公司轉讓技術的合同義務,也不履行返還技術轉讓款的仲裁裁決,無疑在技術、資金上對華公司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正是由于星公司違約在先,三毛公司和華公司才以不更替法定代表人和不提供公司賬簿來對抗,以至于造成公司股東相互指責和表決僵持的態勢。其次,華公司仍然存在擺脫困境的可能。如果雙方股東各自積極履行業已生效的相關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在華公司獲得返還資金和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公司經營狀況應有改觀。此外,博德公司和董某作為公司小股東,如其合法權益遭到侵害,也完全可以依法通過其他途徑尋求相應救濟。據此,判決對3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例評析第一,準確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立法目的。此條立法,在于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種最后的救濟措施。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在不同股東利益之間,該條立法應當偏向于保護公司僵局中的無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對形成公司僵局負有主要過錯的“肇事者”。案例不然,允許對形成公司僵局負有主要過錯的股東通過訴訟輕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幫助其實施了對其他無辜股東的“二次損害”(導致僵局形成是一次,解散公司又是一次),與救濟弱者權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對形成公司僵局負有主要過錯的股東,對解決公司僵局困境、維持公司存續無疑也負有主要責任,對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更應嚴格審查訴訟目的防止利用訴訟濫用權利、破壞誠信。第二,嚴格掌握從公司僵局到判決解散公司的條件。全面把握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還應強調公司維持原則,盡量避免公司解散對股東、員工和社會的負面影響。因此,從公司僵局到判決解散公司的實質條件應該是:如果不解散公司無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會無法保全股東利益。判斷是否構成“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應審查公司真實財務狀況,確定公司經營是否確已處于持續惡化狀態或必將發生重大損失,還應通過責成召開股東會等形式確定公司管理是否確已處于僵局狀態,即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癱瘓,股東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相互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應看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不斷減損導致股東投資遭受不應發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虧損判斷“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一方面不能將“通過其他途徑”機械地理解為前置程序,未窮盡其他途徑,股東就不得提起請求解散公司之訴;另一方面必須切實審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可能性。法院需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要在最廣泛的層面上,全方位地找尋扭轉公司經營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徑,包括通過公司自力救濟、行政部門管理、行業協會協調,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擺脫困境的可能。要結合市場與公司發展前景,客觀評定通過其他途徑對于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性。只有在公司確實無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經營困境,股東也無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請求股東所持股權超過百分之十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解散公司。股東登記效力----盈余分配資格2002年3月20日,甲(有限)公司與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及章程共同投資設立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其中甲公司持75%股份,乙公司持25%股份。同年3月28日,甲公司與張某簽定聘任合同,雙方約定張某在受聘丙公司總經理之日同時為丙公司的股東(依資金到帳為準),張某占丙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的15%(從甲公司所占丙公司的股份中分出),其中5%為資金投入,10%為甲公司贈與。合同簽定后,張某即支付給甲公司代表王某75000元,王某給張某打了收條。同年4月丙公司成立后,張某就任丙公司總經理。張某也將自己的股東情況告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持異議。2003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因故決定解散丙公司。經清算丙公司剩余財產200萬元,2003年10月丙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并獲準許。在公司的清算過程中,甲公司、乙公司決定將張某15%的剩余財產的份額劃歸到甲公司名下,由甲公司從收取款中交付給張某,張某對此知情并認可。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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