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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社會消防培訓班法律法規授課提綱第十章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章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一節有的消防消防法律法規
一、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定義:消防法律法規是指國家制定的有關消防管理的一切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消防法律、消防行政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國務院部門消防規章和地方政府消防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等。我國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為《消防法》)為核心,以消防行政法規、地方性消防法規、各類消防規章、消防技術標準以及其他性規范性文件為主干,以涉及消防的有關法律法規為重要補充的消防法律法規體系。它的調整對象是在消防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其立法目的是為規范社會生活中各種消防行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的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消防法規的歷史沿革
提到消防,就會讓我們很自然地想到火,關于火的起源有多種說法,在西方古希臘神話中有“普羅米修斯盜火于天”的說法;在我國有“燧人氏鉆木取火”之說,據說燧人氏就出生在河南的商丘,現在在商丘的火神大道還有燧人氏墓,供人們祭祀朝拜。(小知識:燧人氏其人,大約在6000余年前,燧人氏時代,人類還處于蒙昧階段,燧人氏偶然發現啄木鳥用尖長的嘴在樹木身上小窟窿里找蟲子吃,由于蟲子鉆的很深,啄木鳥嘴巴夠不上,只要用尖硬的嘴不停地去鉆樹身,不料因鉆的時間長了,鉆出了濃煙火種。燧人氏收到這個啟發后,人類鉆木取火就此開始了),實際上火是伴隨著雷擊而產生的一種自然現象,在我國用火的歷史非常悠久,據考證大約是從距今大約170-180萬年時的云南元謀猿人和西侯度人開始的。
火的發現開創了人類歷史的新紀元,是人類跨入文明世界的一個重要標志。千百年來,火對人類的文明和社會的進步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火也具有兩重性,在推進人類進步的同時,也給人類造成了災難。古人說過:火,善用之,則為福;不用之則為禍。因此我們的祖先從用火的那天起也就開始了同伙在作斗爭的歷史,可以說,一部消防工作史,就是一部火災發展史。在人類發展過程中,要保障生產、生活及人類自身的安全,就必須加強對火的控制,這樣,消防管理、消防法規就隨著社會的發展應運而生。縱觀我國的消防管理,先后經歷了遠古時期、古代消防管理、近代消防與現代消防四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其中,現代消防管理又分為建國前的消防工作與建國后的消防管理兩個不同的歷史時期。
遠古時期消防管理
從傳說中的三皇五帝開始到公元前21世紀的先秦前期這段時間。傳說,在黃帝軒轅氏統治時期,我國就有了用火管理的許多禁令。軒轅氏曾提出“節用水火材物”的主張,意思是說:對水源不能隨意決口排泄,對山林草原不可任意放火燒荒,應當按時令有節制的進行。我國民間最早供奉的“四大火神”祝融、炎帝、回祿(又叫吳回)、閼(e)伯都生活在這時期,其中,在中國歷史上有文字記載和形成廟宇被人們世代祭祀的當屬我們河南商丘的閼伯。(小知識:閼伯其人,閼伯,為帝嚳之子,相傳為帝嚳后妃簡狄氏吞燕卵而生,古時候,人們都吃生食,后來由于打雷閃電和刮風等自然原因,形成天然火,把樹籽和來不及逃走的野獸等物燒熟了。人們揀了吃,發現熟食比生食好吃得多,于是慢慢學會把食物放到火上烤烤吃。那時候沒有現成的取火工具,人們一見打雷觸電森林起火,就如獲至寶,千方百計想辦法保存火種。有一次,帝嚳帶著他的兒子閼伯出外巡察臣民,來到一個地方,見這里的人們還拿著生食吃,大都身體虛弱,帶有病態。帝嚳十分可憐他們,問大家為什么不吃熟食,老百姓回答:“沒有火”。帝嚳問:“怎么不到別處去找?引來火種,別讓它滅呀!”百姓對他說:“找來幾回了,有時因為柴草供不上,有時因為洪水泛濫,都滅了。”帝嚳四處看了看,果然有被泛濫的河水浸滅火后的灰燼。他不禁長嘆一聲,心里想:咋能想個辦法讓火不滅才好。想了一會,他語重心長地對閼伯說:“你看,眼下幫助這里的臣民引來火種,并把火管理好不讓它滅,是關系著這里的臣民生死存亡的大事情,你是我最有能力的兒子,我想讓你辦這件事,如何?”閼伯是個忠誠、聽話的人,當即就滿口答應下來。從此,閼伯就成了這里的“火正”(管理火的官),這片地方就成了帝嚳給閼伯的封地,封號為“商”。
閼伯被封到這里后,終日為火事操勞,忙得飯也顧不上吃,覺也睡不好。他先帶領百姓從很遠的地方引來火種,并想辦法堆成一個土丘,把火種置于丘上,上面搭上一個遮雨的蓬子,這樣,天上下雨不能把火澆滅,河水泛濫也不能把火浸滅。然后,他又親自帶領人們四處尋找柴草,由于閼伯的聰明智慧和辛勤勞動,“商”的百姓們不但可以到處生火,而且還能讓火經久不息。大家感激閼伯,都說他是天上的神仙下凡,給百姓造福來了。閼伯死后,人們懷念他的功德,懷著崇敬的心情,以當時最厚的葬禮把他葬在生前存放火種的土丘上,按照當時的風俗,悼念他的人每人都要往他墳上添一包黃土。因而,土丘被堆得越來越大。因為閼伯的封號是“商”,這座土丘從此便被稱為“商丘”。時間長了,“商丘”便成了這兒的地名,直到現在。至今,在河南省商丘的火神大道與燧人氏墓相對應的地方還有座著名的廟宇——“火神臺”,供奉著閼伯的神像,因而又叫閼伯臺。)
到了夏朝,各種法律已經初具規模,并開始用刑罰手段管理火政。到了殷商時期的“殷王法”中明確規定:“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的條款,意思是說由于遺棄在道路上的灰燼中可能有火,可以復燃而釀成火災,因此要處于“斷其手”的刑罰,這是我國最早制定的一條消防法。
古代消防管理
我國古代的消防管理稱為火政管理,經歷了先秦時期的初創階段,漢代至隋唐時期的發展階段,宋代和明代時期的高度發展階段,直至清代鴉片戰爭爆發為止,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在宋代的都城開封還出現過一支專門用于滅火的專職消防隊,有一次,我到豫北浚縣的浮丘山檢查古建筑防火工作,還意外地在金碧輝煌的碧霞宮大殿門前還發現了清代嘉慶年間的防火告示石碑。火政管理的中心概括起來就是:設火官。機設置掌管火的官員和專司救火的兵丁;立火禁:就是頒發防火政令和建立御火制度;修火憲:就是制定法律,依法治火。
近代消防管理
“消防”一詞,是在我國清代光緒年間才出現的,20世紀初從日本引進我國,曾經泛指消滅與預防火災、水災等災害,后來約定成俗,消防一詞才具有現在“火災消防”的特定含義。在近代歷史上,清光緒33年(1908)的《刑律草案》中有關消防的條款,增加了對近代工業、化學危險物品、用電用氣設備等失火、放火罪的刑罰的新內容,后來又頒布了《違警律草案》,列出六項有關消防違警的處罰規定。
現代消防管理
民國時期,國民黨先后頒布的《中華民國刑法》和《違警罪法》都有消防的條款,擴大了刑罰面,加重了罰金和有期徒刑。加強了城鎮防火管理,針對當時煤油、汽油、鞭炮、火柴生產和使用越來越多的情況,各地還制定了一些專業性防火法規。
建國后,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消防工作,先后4次頒布并修改了全國性的消防基本法律,形成適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消防法,也就是現在我們執行的《消防法》。這4次頒布與修改的消防法是:
1、1957年11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頒布了第一個全國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監督條例》,全文共有12條;同時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違法消防管理的行為做了明確的處罰規定。1979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刑法》對失火罪、放火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有關消防的刑罰作了規定。
2、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5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全文共有7章32條,這是我國頒布的第二部消防基本法律。1987年國務院制訂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是一部比較完善的消防法規,為我國的消防法制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1996年修改的《刑法》增加了“消防責任事故罪”。
3、1998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第三部《消防法》,并于當年的9月1日實施,全文共有7章54條,明確了政府、單位公民的責任,規定了法律責任。
4、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主席第六號令頒布了新的《消防法》修改案,2009年5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第四部消防基本法律。新的《消防法》共有7章74條,與第三部消防法法相比,不僅條文明顯增加,而且出現了8大變化。
三、我國消防法規的淵源法律淵源是指法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如法律、法令、條例、章程、決議、命令、習慣、判例等。消防法規的淵源,也稱為消防法規的法源,是指消防法規來源于其他哪些法律法規和它由哪些法律規范組成。我國消防法規的淵源主要有: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規范的依據,也是消防法規的基本法源。在憲法中所包含的與消防行政管理活動有關的內容包括關于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范;關于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和職權的規范;關于公民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的規范等。
(二)消防法律
1.消防專門法律
《消防法》是我國唯一的消防專門法律,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
2.與消防違法行為處罰相關的法律與消防違法行為處罰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為《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一些消防違法行為,常常也屬于治安違法行為。如《消防法》第62條中的五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1)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2)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謊報火警的;(4)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5)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又如《消防法》第70條規定“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需要傳喚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在受理此類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7條、78條的相關規定進行并執行治安拘留處罰;公安機關或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人需要傳喚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造成群死群傷或重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的,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對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和應該處以的刑罰作了具體規定。
3.國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國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為《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為《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這些法律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都應當遵守和執行的法律。
(三)消防法規
1.行政法規消防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為領導和管理國家消防行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批準或頒布的有關消防工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44號令)等。
2.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消防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消防條例。如:《河南省消防條例》,目前,我們河南省的地方性消防法規主要是就是這一部法規。
《河南省消防條例》于2010年9月29日經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于10月8日公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該地方性法規緊密結合我省消防工作實際、具有河南地方特色,是我們做好新時期消防工作的重要依據。該《條例》除了對《消防法》的主要精神予以細化外,還結合河南實際對消防法沒有涉及的部分予以了完善,尤其是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明確了社會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的“四個能力”建設要求,具有很強的前瞻性和現實性。(小知識:四個能力建設是公安部在今年推出的社會防火墻的核心內容,即提高本單位人員“查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和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四)消防行政規章
是由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制定和發布的命令、指示、規章等。消防規章可由公安部單獨頒布,也可由公安部會同別的部門聯合下發。
1.公安部單獨下發的規章如:《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9號);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88號)等。其中《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8號)這三部規章是為配合新消防法的實施而制定并于2009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
2.其他部委規章其他部委規章指由公安部和其他部委聯合下發的規章,也可以是除公安部以外的各部委單獨或聯合下發的規章制度。如《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
《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制造企業防火規則》(糧食部、公安部);
《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國家計委、財政部);
《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商業部);
《國家物資儲備倉庫消防工作條例》(原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儲備局)等。諸如此類的規章涉及社會各個生產領域,為本部門或本行業的消防安全保障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據。
3.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頒布。如:《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簡稱省政府79號令;《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簡稱省政府69號令;《河南省農村消防工作規定》,簡稱省政府87號令:《河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簡稱省政府95號令;《河南省社會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辦法》,簡稱省政府102號令;《河南省共同使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簡稱省政府119號令。還有鄭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5日頒布,自今年3月1日實施的《鄭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簡稱市政府185號令。
(五)規范性文件消防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是指未列入消防行政管理法規范疇內的、由國家機關制定頒布的有關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告、決定、指示、命令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如:《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關于加強電氣焊割防火安全工作的通告》;《關于加強家具建筑裝修裝飾材料銷售市場防火安全管理的通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等等。
其中《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成為了新時期指導消防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文件。
(六)消防技術標準
1.消防技術標準的含義消防技術標準是規定社會生產、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術要求和安全極限的各類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總和。單純的技術標準,不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社會性,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消防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中,由國家賦予其普遍約束力和法律意義的那部分規范和標準,則屬于消防法規體系的內容。國家一般用兩種方法賦予技術規范和標準以法律意義:一種是在法律條文中直接規定這類規范和標準;另一種是把遵守一定技術規范和標準定為法律義務,違反該規范或標準,要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技術規范或標準雖不是法律文件本身的組成部分,但卻是它的附件和補充。這些規范和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電氣裝置、建筑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生產流程、消防設施設備、消防產品等大量內容,是進行消防監督必不可少的依據和工具。
2.消防技術標準的分類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其性質可分為規范和標準兩大類,其中規范又稱為工程建設技術標準,標準又分為基礎性標準,實驗方法標準和產品標準(又稱通用技術條件)。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制定的部門的不同,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消防技術標準根據強制約束力的不同,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3.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常用的消防技術標準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依據的現行消防技術規范主要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驗收規范》;《石油庫設計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建筑物防雷涉及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依據的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有:《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等。
四、《消防法》的主要內容現行《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7章74條,內容包括總則、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部分總則部分共七條,規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國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原則和實行的基本制度,明確了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責任,單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義務,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以及對消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等內容。
(二)火災預防部分
1.火災預防部分包括的主要內容火災預防部分共二十七條,對火災預防工作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內容涵蓋了城鄉消防規劃和建設的要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要求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許可制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要求,消防產品的質量要求和監督管理制度,建筑構件和有關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消防工作和在重點季節、期間的防火職責,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防火職責,鼓勵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政策,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從業、執業要求等。這些規定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這部分充分體現了總則規定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符合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的要求。是消防法的核心內容。
2.對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的具體規定
《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3)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明確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了履行以上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3)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4)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3.對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的從業、執業要求
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這是《消防法》新增加的內容。這主要是考慮到,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建筑消防設施以及自動消防系統的建設較以前有了很大的發展,對防止火災蔓延、撲滅初起火災發揮了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單位對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等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別是對關鍵崗位值班操作人員缺乏必要的消防培訓,由于其不能熟練操作,自防自救能力差,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不到位,建筑消防設施未能發揮作用,致使火災迅速蔓延,釀成惡果。因此,針對實踐中這一深刻的教訓,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物抗御火災的能力,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充分發揮其防火、滅火效能,保障安全,減少建筑火災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為此,《消防法》增加了對從事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上崗的資格認定。要求該類職業群體必須持證上崗。持證上崗,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相關的業務技能必須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另一個是消防安全知識必須具備。只有這兩方面知識和技能都合格后,才能從事這一工作。
(三)消防組織部分
《消防法》第三章要求各級政府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消防組織。消防組織的形式包括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消防法對各種消防組織的組建任務及職責均做出了原則規定。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之外,還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這是新時代賦予消防隊伍的更加光榮和繁重的使命,必然使消防隊伍對于維護社會安寧和人民生活的福祉做出更大的貢獻。
(四)滅火救援部分
《消防法》第四章規定了各級地方政府以及單位、個人和消防隊伍在滅火救援和重大災害事故中的職責。明確了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現場組織指揮和火災事故調查中的原則與權限。這部分的法律條文確保了對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救援的及時和有效。還規定了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行至途中的特別交通行駛權,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等,同時還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撲救火災時的特殊權利等
(五)消防監督檢查部分“監督檢查”是《消防法》新增加的一章內容。該部分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職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消防隱患的發現及處理、在監督執法中應當遵循的執法原則做了法律上的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本章還特別強調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執法中自身必須遵循的紀律原則,并要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六)法律責任部分
《消防法》第六章對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的各種行為所應給予的懲戒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體現了消防法規的強制性和嚴肅性。這些規定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執法的基本依據。從本章各條文看出,對各種違法行為一般是依據《消防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形式和程序進行懲戒。對本章第六十二條所列的各種違法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消防法》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的規定執行。本章還專門規定了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處分。
第二節《勞動法》相關知識
《勞動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部門。《勞動法》所研究的勞動是職業性的、有償的和基于特定勞動關系發生的社會勞動。制定《勞動法》的目的在于國家通過法律來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一、勞動法的淵源勞動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勞動法》的淵源,包括所有與調整勞動關系相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們共同構成了勞動法律規范體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憲法中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憲法中有關勞動法問題的規定,構成全部勞動法律規范的立法基礎。
(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和發布基本法和其他法律。其效力僅次于憲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勞動法》,這是我國有關勞動問題的基本法,該法細化了《憲法》提出的主要勞動法原則,是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準則。
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對舊的勞動法律法規在有關事項上作了修正。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訂程序加以細化,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的權利。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限、競業禁止、違約金、欠薪、兼職、解除勞動合同、裁員、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務派遣、經濟補償金、違法解聘和賠償金各方面做了明確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其中首次將“競業禁止”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對于競業禁止的人員范圍限定為高管人員、高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改變原來依據勞動法發布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竟業禁止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三年的規定,改為不能超過二年。用人單位對于此類職工的給予的經濟補償的方式等也作了具體規定。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中,都包含有關于調整勞動關系的規范。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范,如1978年制定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等,都屬于此類范疇。
(三)國務院制定的勞動行政法規國務院頒布的大量的勞動法規,是當前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如1982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發布的關于勞動制度改革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等四項暫行規定,1988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
(四)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勞動規章國務院所屬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有權在本部門范圍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其中有關勞動關系的規章,也是勞動法的法律淵源。例如,勞動部就曾頒布了大量有關勞動關系的規章,如1990年1月勞動部頒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同年7月勞動部發布實行的《工人考核條例》等,這些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規范。
(五)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中的有關勞動問題的規定均屬于勞動法淵源的范疇。例如,《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等。
(六)國際勞動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勞工公約經我國政府批準,在我國產生了法律效力,則屬于勞動法淵源的范疇。例如2005年8月28日批準的《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第111號公約)等。目前,我國已正式批準了24個國際勞工公約,這些公約也是我國勞動法的組成部分。
(七)規范性勞動法律、法規解釋規范性勞動法律法規解釋是指法定對勞動法律、法規有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就勞動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問題所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在我國,一般是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享有該解釋權。
二、《勞動法》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實行,其核心內容涵蓋了上述基本制度。《勞動法》共13章107條,每一章涉及一個獨立的領域,包括:總則,促進就業,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的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總則部分總則部分為第一至第九條,說明了《勞動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國家發展勞動事業、國家的倡導、鼓勵和獎勵政策、工會的組織和權利、勞動者參與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的設置。總則指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促進就業
《勞動法》第二章規定了國家和地方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法律責任,提出了就業平等原則,保障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保護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業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法行事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三章就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的原則、勞動合同無效的條件、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合同的期限、試用期條款,在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合議解除、辭退、裁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工會的監督權、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和勞動者五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加以規定。本章還規定了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勞動的義務,也有休息的權利。規定勞動者的標準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勞動者的周休日、法定休假節日、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法確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根據社會實際狀況綜合考慮諸多因素。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于法定休假日等的工資支付也在做了法律上的規定。企業職工一方可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在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五)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的工特殊保護
《勞動法》在勞動安全衛生領域有較為完備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這是對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總括性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勞動保護的義務。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建構筑消防員屬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經過了規定時間的學習并通過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之后方能上崗。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消防設備設施的使用、維修、維護和保養,嚴禁違章操作,減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這對實現安全生產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六)職業培訓國家為了提高勞動者素質,提高整體的勞動生產效率,對職業培育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扶持。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大力加強就業培訓也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國家在制定《勞動法》之外,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進一步細化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職業是人們從事的作為自己主要生活來源的有報酬的勞動。職業是在人類長期生產活動中,隨著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勞動分工的出現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目前我國將社會職業歸人8個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劃分出1838個細類(職業),消防職業被列入職業分類簡表第三大類中的第2中類內的第3小類,在冊的消防職業有:滅火員、消防搶險救援員、防火員、建(構)筑物消防員、火災嘹望觀察員、其他消防員,其他安全保衛和消防人員等七項共27個工種。
《勞動法》中所指的職業培訓又稱為職業技能開發或職業教育,它包括為了培養和提高人們從事各種職業所需要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而進行的教育和訓練工作。職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勞動就業的重要基礎。一般來說,職業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學徒培訓、轉崗轉業培訓以及其他的職業性培訓。依據培訓的種類,還可分為初中高級職業培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再就業培訓和企業職工培訓。我國進行職業培訓的機構(也稱為職業培訓實體)主要包括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培訓機構等。
職業技能鑒定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職業技能鑒定是指由考試考核機構對勞動者從事某種職業所應掌握的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做出客觀的測量和評價,屬于標準參照型考試。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勞動法》第九章是對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隨著經濟的大力發展而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在醫療、養老等保險制度中受益。
(八)勞動爭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矛盾或發生爭議,《勞動法》第十章對勞動爭議發生后的解決途徑、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以及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作了明文規定。與之相配套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九)監督檢查
《勞動法》對勞動部門的行政賦予了監督檢查的權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對于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制定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了詳細規定。《勞動法》規定了勞動監察機構的監察程序,并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的依法監督監督和社會監督權利。
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知識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所給予的懲戒和制裁。
一、《行政處罰法》的主要內容
《行政處罰法》共有八章六十四條,由總則、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的執行、法律責任和附則部分組成,其中行政處罰的決定一章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的三個程序,即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消防行政處罰就是根據《消防法》和《行政處罰法》中的若干規定執行的。
《行政處罰法》的總則部分,規定了該法的立法目的,設定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受到行政處罰時所享有的權利等。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法》設定了七種處罰種類,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限作了具體規定。其中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做出具體規定。
二、消防行政處罰消防行政處罰作為國家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是指消防行政處罰主體依法對違反消防行政法律規范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消防監督相對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必須滿足行政處罰所要求的五個條件,消防行政處罰是依法實施消防監督,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環節。現行的《消防法》為適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力度,調整了行政處罰的種類,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主體,取消了1998年《消防法》中有關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對消防行政處罰的罰款數額作了具體規定,補充完善了消防行政處罰制度。
(一)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消防行政處罰中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六類行政處罰。
1.警告警告是消防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處罰,適用于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是對違法相對人的一種精神處罰,它影響的是被處罰人的名譽。
2.罰款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都是財產罰的形式。
罰款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運用最多最廣泛的一種消防行政處罰形式。在《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三條、六十四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六十九條做了具體規定。例如,《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是財產罰的另一種形式,是指公安消防行政部門依法對違反消防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所得到的經濟收益、財物、違禁物品,依法無償收歸國有的消防行政處罰。《消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違法行為,在罰款的同時,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是一種行為能力罰,是公安消防部門依法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從事生產或經營等特定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形式。《消,防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對適用此類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做了具體規定。對于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由政府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例如,《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1)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人使用、營業的。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5.責令停止執業(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消防法》規定,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出具失實文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手段,它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消防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相對人實行的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消防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條、六十八條均有相當條款做出具體規定。例如,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原則
1.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設立相應的消防行政處罰的內容的活動,其實質就是某種處罰由哪一級別的國家機關通過何種形式來規定。消防行政處罰對于不同的國家機關和不同的法律規范具有的設定權是不同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權具體可分為四個層次,分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消防行政處罰的設定遵循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設定,在設定權的配置上嚴格按照兩個準則來執行,一是按照我國的立法體制,合理的分配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設定權;二是從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的角度出發,區別不同情況,進行不同層次的設定權分配。
2.消防行政處罰的原則消防行政部門在執行消防行政處罰時,遵循行政處罰的一般原則,它貫徹于消防行政處罰的全過程,對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消防行政處罰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相對人權力和不得互相代替五條原則。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執行行政執法過程中,嚴格的依照法律規范,按照處罰的權限、范圍、種類、幅度和程序進行處罰,不得有任何違規行為,并且處罰的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程序法的要求,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的消防行政處罰是違法無效的。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不能以行政處罰替代民事責任,也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例如,《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單位有上述違反行為的,除了接受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埋壓、圈占消火栓恢復原狀,保證其可用性,以便于在發生火災時能發揮正常的功效,避免擴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如造成了重特大財產損失和群死群傷惡性案件,制造爆炸等事件,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則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此外,消防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還包括一事不再罰、對特殊情況和特殊人群采取的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等根據消防行政執法工作特點而設定的相關原則。
(三)消防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1.消防行政處罰的管轄行政處罰的管轄就是確定對行政違法行為由哪一級主體實施處罰,即處罰實施主體之間的權限分工。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在消防行政執行領域,執行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公安消防部門和國家公安機關,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和組織不能實施消防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消防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情節嚴重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資格。
消防行政處罰的管轄,是指公安消防部門之間對消防行政違法行為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的權限分工。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消防法的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管轄的種類有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指定管轄和專屬管轄。其中專屬管轄又稱專門管轄,是指專門公安消防部門對某些特定消防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分工。如鐵路系統由鐵路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水上運輸和港口碼頭由交通、漁、航公安消防部門管轄,民航系統由民航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轄,森林、林木、林地由林業公安消防部門負責管轄。此外,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某些特定系統或部門內部的消防違反行為,只能由本系統或本部門負責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門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如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2.消防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處罰的適用是處罰主體對違法案件具體運用行政處罰規范實施處罰的活動。消防行政處遵循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依法行使消防行政處罰。應受到消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已經實施了消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屬于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消防行政處罰只能針對違反消防行政法規的行為。
(3)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4)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在消防行政實踐中,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違法情節輕微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超過兩年追訴時效的消防行政違法行為,則不予處罰。對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或看管,對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時候,國家可強制治療。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縱火行為的,則在消防行政部門查明火災原因,確定火災責任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入刑事審判程序。
(四)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消防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消防行政執法主體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律規范,實施消防行政處罰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時限等。消防行政處罰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
1.消防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消防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有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聽證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獨立的決定程序。
(1)消防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于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輕微的違法行為。簡易程序簡單快捷,有利于提高行政處罰的效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消防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違法事實確鑿,案情較為簡單;二是有法定依據;三是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即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出當場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說明理由和告知權利;三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四備案。
(2)消防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為普通程序,是除簡易程序以外做出處罰所適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說明理由和告知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權、做出處罰決定和送達五個步驟。
(3)消防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是指公安消防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前,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的實施行政處罰,在制作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通過公開舉行由各方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由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就相關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和反駁,以廣泛聽取意見的活動。
聽證程序其本質就是調查方式的一種,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階段,并不是所有按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都必須經過聽證程序,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有一定的范圍限制。對于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對公民個人處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經濟處罰)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
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履行繳納義務;停產停業: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履行2.消防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當事人自覺履行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罰款:收到處罰。行政拘留:當事人應當到指定的場所接受限制人身自由處罰。
當場收繳罰款:如果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執行
⑴、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千分之三加處罰款;⑵、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安消防機構對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60日內)、又不提其行政訴訟(3個月內),也不主動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法定的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天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可以提交書面申請,經過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及相關程序批準后,可以緩交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消防行政處罰的具體流程:
第四節《刑法》的相關內容一、《刑法》的主要內容
《刑法》是指國家有關定罪量刑的法律。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我國現行的《刑法》共四百五十二條,分總則、分則兩大編,總則共五章一百零一條,分則共十章三百五十一條。總則規定了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行為的特征、刑罰的種類、刑罰的具體適用等。分則規定了各類犯罪行為的構成、罪名和刑罰的具體適用標準等。
二、《刑法》中與消防違法行為有關的罪責在《刑法》中與消防違法行為有關的罪責有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危害安全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等。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
1.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含義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消防責任事故罪,是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對《刑法》進行修訂時增設的一個新的罪名。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素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要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行為人是否有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2)行為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監督機構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書面通知。(3)行為人是否對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絕執行。(4)行為人拒不執行的行為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行為人拒不執行的行為只有造成了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這是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條款進行處理。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從業人員由于不服從管理,違章操作,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沒有履行安全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遭受重大損失既可以是重大經濟損失,也可以是重大人身傷亡后果。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毀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舉例:河南某縣的張某來鄭州打工,因找不到合適的工作,身上又沒有錢了,便決定偷幾個銅套賣點錢。2005年5月23日凌晨,張某攜帶作案工具,在某公司附近的公路邊,盜走5個消火栓上的銅部件,在逃走過程中被抓獲。經有關部門鑒定,上述銅部件價值1082元人民幣。鄭州市高新區法院認為,被告張某雖然只是偷了幾個消防栓上的銅套,但其行為已經損壞了消火栓。一旦發生火災,因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可能導致火災無法及時補救,從而危及不特定的財產及人身安全。因此,張某的行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應該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最后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
(五)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失火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觀方面,必須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果僅有失火行為而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損失輕微,就不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前一種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后一種為過于自信的過失。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失火罪的刑罰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放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此外,在《刑法》中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罪名有:第130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
第五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知識一、消防工作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一)消防工作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消防工作中的火災預防與撲救與環境保護都有著緊密聯系。如果火災預防不到位,致使火災頻繁發生,或大型石油化工企業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不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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