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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家庭關系本章重點:1、夫妻關系概述2、父母子女關系第一節概述一、概念:家庭關系:是指以婚姻、血緣、法律擬制為基礎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家庭關系的范圍:最重要的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第二節夫妻關系一、婚姻效力的概念概念:指男女因結婚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它隨婚姻關系的確立而發生并隨婚姻關系的消滅而終止。夫妻人身關系:姓名權、人身自由權、住所權婚姻效力:(夫妻關系)夫妻財產關系:財產所有權、扶養及遺產繼承權夫妻關系發展的歷史階段:1、夫妻一體主義:指男女結婚后合為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表面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實際上妻處于夫權的支配之下.2、夫妻別體主義:又稱為夫妻分離主義,夫妻婚后仍各是獨立的主體,各有獨立的人格。(表現為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3、我國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方面完全平等夫妻財產關系從屬于人身關系,是夫妻生存的經濟基礎。我國現行《婚姻法》上的夫妻人身關系:1、夫妻姓名權: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婚姻法》第14條、22條2、夫妻人身自由權: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婚姻法》第15條3、夫妻住所選定權:夫妻雙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決定權:《婚姻法》第9條4、夫妻計劃生育義務:夫妻的計劃生育義務:《婚姻法》第16條我國現行《婚姻法》上的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制、夫妻間的扶養關系和繼承關系我國〈婚姻法〉第17條、18條、19條、20條、24條對夫妻財產關系做了具體規定。(一)夫妻財產制:是有關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離婚時的財產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財產制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個人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夫妻財產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他們相輔相成,又互為補充。

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財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有合法約定的就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處理,在法定財產中,首先應該確認夫妻特有財產,再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二、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指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間相互供養的扶助的行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三、夫妻相互繼承權:《婚姻法》第24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三節父母子女關系

一、概念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分為兩類: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抑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二、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的內容和期限對不履行撫養義務者的強制措施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3、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4、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24條規定:案例案例三、監護從法律制度:監護制度是指對不在親權保護下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的特征:法定性、目的性、特定性、監護的意義:設立監護的意義在于彌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實現,進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精神病人的正常生活,穩定社會秩序,還可以替代社會保障的功能。監護的種類:

(一)法定監護:指法律直接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無論其是否愿意,都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二)指定監護:是指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下,法院或有關單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制度。四、親權親權的概念: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的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養育管教和財產上保護管理的權利義務的總稱。

親權是以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目的的,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權而產生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它既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權利,更是父母對子女、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親權的法律特征:1、親權是基本的身份權具有權利義務的雙重性2、親權是以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為目的。3、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專有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不享有親權。4、親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親權與監護法律關系的差異:1、性質不同2、權利的行使限制程度不同3、是否可索取報酬的規則不同4、主體不同五、不同種類的子女及其法律地位婚生子女概念:是指基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子女的推定和否認1、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所生子女推定為夫的婚生子女的制度。方法2.婚生子女的否認

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否認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訴訟請求權的制度,亦稱否認權。否認的基本原因是夫在妻受胎期間未與之同居,即妻之受胎非夫所為,因此夫依法享有否認該子女為自己子女的訴訟請求權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與第三人所生子女、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的法律制度。準正的要件是:

(1)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須有血統上的關系;

(2)生父母須有結婚的事實或司法宣告;

(3)準正是法律事件而非法律行為,準正不以任何批準為要件,也無須經過任何程序。準正的效力: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資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通過法定程序使非婚子女實現婚生化的法律行為。其目的是為了確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

認領形式:

(1)自愿認領。又稱為任意認領,即生父主動承認自己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且自愿承擔對其義務的法律行為。

(2)強制認領。是指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監護人或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請求,依訴訟程序經法院確認后責令其生父認領的法律行為。P149(一)繼父母繼子女的概念:繼子女,是指夫與前妻或妻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子或女對母親或父親的后婚配偶的稱呼。繼父母子女的關系是由于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婚姻法第27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案例:第四節其他家庭成員間的關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的撫養義務是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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