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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法》、《證券法》

相關問題討論會

一、《公司法》修改概述新《公司法》共13章219條,刪除條款46條,增加條款41條,修改條款137條(原《公司法》230條)結構上:增加兩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增加一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新《公司法》的修改亮點尊重公司和股東自治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允許設立“一人公司”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治人才能治本”限制股東權利濫用增強公司法的可訴性規范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等行為

二、《公司法》解讀-尊重公司和股東自治同股不同表決權(有限公司第43條)同股不同分配權(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第35條)同股不同增資權(有限公司第35條)出資期限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可以由章程進行約定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均可以根據《章程》擔任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章程》可對經理的職權另行規定有限公司董事會法定開會次數及開會前的通知不再是法定事項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議,通知時間可以由公司章程約定

三、《公司法》解讀-降低公司設立門檻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下調

有限責任公司3萬 股份有限公司500萬允許分期出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首期出資不低于20%,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額3萬其余于公司成立后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5年內繳足

放寬對出資形式的限制

列舉——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概括——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降低現金出資的比例

現金出資金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

四、《公司法》解讀-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嚴格規制一人公司的設立過程

較高的注冊資本(10萬)一次性足額繳納限制股東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

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限制一人公司對外投資

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

在公司登記及營業執照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股東的決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備置于公司舉證責任倒置防止一人公司法人資格被濫用

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公司法》解讀-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充實股東知情權內容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公司債權存根,股東名冊,章程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會計賬簿股份公司應該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增加股東的提案權和質詢權

股份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3%股份的股東臨時提案股份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提出質詢、建議建立累積投票制度

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董事、監事以及高管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董事會或監事會應代表公司起訴,公司怠于起訴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確認決議無效和要求撤銷決議之訴(第22條)股東請求董事、高管賠償損失之訴(第153條)公司解散申請權(183條)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第75條、第143條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

五、《公司法》解讀-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條款第183條

41

條第三款第75條第152條第22條第34條第98條第22條

143

條第一款

第183

102

條第二款

103

條第二款第152條股東權公司解散申請權股東會召集權退出權股東代表訴訟權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要求撤銷決議之訴權知情權建議權質詢權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要求撤銷決議之訴權退出權公司解散申請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股東大會臨時提案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特點

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

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無?以上表決權無無無第32條第110條無無無第104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無3、小股東的權益保障得到了完善和加強

六、《公司法》解讀-“治人才能治本”加強公司管理者義務和責任專辟一章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資格和義務非國有的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不得加重或限制特定董事的表決權董事、監事換屆或辭職,在新董事或監事繼任前,原董事應堅守崗位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忠實義務的違法所得,公司可以行使歸入權董事會決議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負賠償責任規定了董事、高管不得侵害股東利益,否則股東可以起訴董事、高管人員

六、《公司法》解讀-“治人才能治本”(續)董事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包括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其他

六、《公司法》解讀-“治人才能治本”(續)充實監事職權監事會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有權建議罷免董事、高管董事、監事違法損害公司利益的,監事會有關向其提起訴訟向股東會提案列席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公司經營情況出現異常,可以調查,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公司應承擔監事行使職權的費用

六、《公司法》解讀-限制股東權的濫用限制股東濫用股權或有限責任制度限制股東權濫用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目的在于保護公司或其他股。引入了“揭開公司面紗”(或稱“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目的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公司法》解讀-增強公司法的可訴性“無責任即無義務,無救濟即無權力”股東代表訴訟確認公司決議無效的訴訟撤銷公司決議的訴訟異議股東請求收購股權的訴訟申請解散公司的訴訟股東起訴董事、高管要求損害賠償申請查閱公司帳簿的訴訟

八、《公司法》解讀-公司對外投資取消公司對外投資受公司凈資產規模的限制擴大公司對外投資對象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不得成為承擔無限責任的出資人規范對外投資決策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為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章程必備條款決策機構的權限,對外投資的限額——章程選擇條款

九、《公司法》解讀-公司對外擔保嚴格限定擔保的批準機構為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不同的擔保對象不同的批準機構、不同的表決程序:普通第三方由章程規定,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東會(股東大會)(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針對擔保金額

一年內累計超過總資產30%股東大會決議,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

上市公司特別提示: 與證監發《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比較過去有關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或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關聯公司提供擔保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將開禁有關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的規定,以及應取得董事會2/3以上成員,或股東大會批準的規定,待新公司法生效后上市公司的章程需作出調整上市公司的股份全流通后,由于回避表決機制的限制,大股東控制表決的可能性將趨于弱化,批準將嚴格化。機構投資者在表決中將扮演舉足輕重的作用

十、《公司法》解讀-其他公司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合并、分立、減資的程序簡化,時間縮短重要名詞進行定義

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公眾對公司的知情權公司未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一、《證券法》修改概述《證券法》新《證券法》共12章240條,新增53條,刪除27條,更多條款則作了文字修改(原《證券法》214條)新《證券法》的修改亮點為金融改革預留想象空間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完善證券發行、交易制度促進證券公司規范發展賦予證監會準司法權

二、《證券法》解讀-為資本市場預留發展空間創新的證券品種浮出水面(第2條)

適用《證券法》:股票、公司債券、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交易 國務院可另行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為混業經營、銀行資金入市預留空間增加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明確規定“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對私募網開一面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值得期待規定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也可申請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轉讓“做空”機制有望形成允許證券公司依法開展融資融券證券“T+0”交易柳暗花明

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強化投資者資金、證券安全的保護措施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資金和證券非因客戶本身債務或法定情形,不得查封扣劃客戶資金和證券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的誠信義務和民事責任補充和完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的民事賠償制度系統梳理了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類型和歸責原則嚴懲股評“黑嘴”三、《證券法》解讀-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四、《證券法》解讀-完善證券發行、交易制度證券發行界定公開發行發行前信息預披露制度確立保薦制度發行失敗及法律責任證券交易賦予證券交易所上市核準權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場所轉讓上市交易采用集中競價及其他交易方式證券交易以現貨,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刪除禁止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規定5%“舉牌”(第86條)與“短線交易歸入制度”(第47條)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

四、《證券法》解讀-完善證券發行、交易制度(續)禁止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知情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管內幕信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禁止: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或者泄漏該信息,或建議他人購買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

主要針對證券公司

五、《證券法》解讀-促進證券公司的規范和發展完善證券公司的設立制度提高證券公司設立門檻對證券公司按業務分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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