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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A礦山、建筑和危險化學品、煙花、民用爆炸物實行安全許可證;B建筑公司取得安許,應滿足:1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3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重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5特種人員取得證書;6管理和作業人每年至少1次培訓;7依法工傷保險,依法為從事危險的人辦理意外傷害,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合和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規矩;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備用品;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防止、監控和應急;11有應急救援,配備救援器材。C公司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后10日內,辦理變更D公司破產、倒閉、撤消,安許注銷E安許撤消,1濫用、玩忽;2超越職權;3違反法定程序;4對不具有頒發F轉讓安許,沒收所得,處10-50,吊銷;G不合法取得安許,(隱瞞或提供虛假),不予受理,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A重要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全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規章制度、規程;3保證安全投入的實行;4督促、檢查,消除隱患;5制定、實行應急救援;6報告事故;7組織、實行教育和培訓計劃B專職管理現場檢查的職責:1查閱資料、核算情況;2檢查危險較大貫徹情況;3監督項目專職安全人員的履責;4監督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5對違規或隱患,當場糾正或解決;6對不符合安全,作出查封;7對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建設主管C土木、線路、設備協議價配:小于5000一,5000-1億2D公司負責人每月檢查不少工作日25%,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不少本月施工80%E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1對安全負責;2貫徹制度、規程;3保證費用有效使用;4組織制定措施,消除隱患;5報告事故F工人的安全權利:1知情與建議;2防護用品獲得;3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4避險5工傷與意外保險權利;6民事補償;7工會維權和被派遣;現場安全防護A論證報告后,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甲方項目負責人簽字,可實行B警示標志:現場入口、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爆破物與危險液體存放處C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由總包、分包、出租和安裝單位驗收D安全費按“公司提取、政府監管、保證需要、規范使用”原則E文明施工措施費:文明施工費、環保費、臨時設施、安全施工;一年內,預付不低于50%,一年以上,預付不低于30%F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天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G特種設備屆滿前1個月,向檢查機構提出檢查H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負責人應急救援和安全解決A3/10/30,10/50/100,1000/5000/1億B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演練C假如要移動,那1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通交通需要;2經事故單位負責人或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的有關部門;3做標志,繪圖,拍照片,貼標簽,并書面記錄4盡量少破壞D事故調查組: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有安監職責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并邀請人民檢查院派人參與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的責任A甲方辦理批準手續:1需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2也許損壞道路、管線等公共設施;3需臨時停水停電,中斷交通;4需進行爆破作業B甲方應提供安全措施資料,涉及:1中標告知書;2施工協議;3總平圖;4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5現場安全防滑設施搭設計劃;6施工進度計劃;7安全措施費計劃;8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9擬進入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設備的型號、數量;9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人持證上崗情況;10甲方安全監督人員名冊;11工程監理C甲方在拆除工程15日前備案: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2。。也許危及毗鄰建筑說明;3擬拆除施工組織方案;4堆放、清除廢棄物措施D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簽訂租賃協議,應出具檢測合格證明E建筑機械有以下3個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1國家明令淘汰或嚴禁使用;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產家規定的使用年限;3經檢查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F建筑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G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查檢測機構驗收。H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質量工程建設標準A國家強制性標準:1工程建設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等通用的綜合標準和重要的通用質量標準;2通用的有關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3重要的通用的術語、符號、代號、量與單位、建筑模數和制圖方法標準;4通用的實驗、檢查和評估方法標準;5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B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分為準備、征求意見、送審和報批C國家標準復審在實行后5年進行1次。D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內容:1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標;2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3工程材料、設備是否;4工程安全、質量;5工程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A見證取樣,是指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人員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實驗人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在現場取樣,并送到具有法定資格的質檢單位進行檢測B下列試件必須取樣:1承重混凝土試塊;2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3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4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漿的水泥;6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使用的摻加劑;7防水材料C取樣人員應在包裝上作標志。標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D檢測機構按業務內容分為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E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可生效F檢測機構應當將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級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G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并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A建設單位辦理質監,應提供:1工程規劃許可證;2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3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監理協議及《工程項目監理登記表》;4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及營業執照副本;5勘察設計文獻;6中標告知書及施工承包協議B設計、勘察單位的責任和義務:1依法承攬業務;2必須符合強制標準;3勘察提供的成果必須真實、準確;4設計依據和深度;5依法規范設計對建筑材料的選用;6依法對設計文獻進行交底;7依法參與事故的分析C所謂技術交底:由建設單位發給施工單位,再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規定,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難點、疑點等向施工單位作具體說明,并解答D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建筑材料和構配件以及設備供應單位有從屬關系E監理工程師不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使用,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總監的話,不得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制度A《建筑法》規定,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B《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竣工驗收須具有:1完畢建設工程設計和協議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重要建筑材料、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4有各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獻;5施工單位簽署的保修書C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甲方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工程檔案。D施工單位應提交的檔案資料:1工程技術檔案資料;2工程質量保證資料;3工程檢查評估資料;4竣工圖E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F對造價發生協議糾紛時,可:1雙方協商擬定;2按協議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3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G工程發生缺陷,發包方應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指定購買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H甲方辦理竣工驗收備案需要下列文獻:1竣工驗收備案表;2竣工驗收報告;3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獻或準許使用文獻;4由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和其他特殊的合格證明文獻;5施工單位簽署的保修書建設工程保修制度A質量保修書應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B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與裝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C由于發包人無法準時竣工驗收,在承包人提交報告90天后,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D所有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的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比例預留保證金。E發包人接到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進行核算。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建設工程糾紛重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A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性:1行政行為時執行法律的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體在實行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面意志;4行政行為帶有強制性;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承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B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減少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C行政處罰易引起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合用法律錯誤等。D仲裁法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協議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協議糾紛不受控制。E行政復議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F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請求法院對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依法裁判。民事訴訟制度A地區管轄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從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B一般地區管轄以被告住所地作為擬定管轄的標準C協議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D協議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對地點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為協議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即時結清的,交易行為地為協議履行地。E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擬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F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在受理異議15日內作出裁定G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涉及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H證據的種類:1書證和物證;2視聽資料;3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4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5電子數據I書證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私自錄制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別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嚴禁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仍可以。K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有資格;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局限性;4通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L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公司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M訴訟時效為1年的:1身體受到傷害;2延付或拒付租金;3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5海上貨品運送;4年: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和技術進出口協議N訴訟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訴訟時效中止。訴訟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提出規定或批準履行義務而中斷。O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按照下列: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合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撤消或變更;3原判決認定基本領實不清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4原判決漏掉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消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P執行中止:1申請人表達可以延期執行;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擬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5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終結:(1)申請人撤消申請的;(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消的;(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仲裁制度A仲裁協議:1請求仲裁的意思;2仲裁事項;3仲裁委員會B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C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D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涉及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即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人或者一名仲裁人組成。E合議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人,第三名仲裁人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人是首席仲裁人。F仲裁審理的方式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仲裁應當開庭審理作出裁決,這是仲裁審理的重要方式。但是,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即書面審理方式。G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H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消裁決。當事人申請撤消裁決的,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解、和解制度與爭議評審A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1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2仲裁調解經雙方簽收;3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簽收;4專業機構調解具有協議約束力具有強制執行力:1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假如符合規定,那么可;2專業調解機構通過法院的司法確認或者申請仲裁機構出具和解裁決書;3仲裁調解出具裁決書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A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合、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解決查封、扣押的場合、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B不能行政復議的請況:(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別人事解決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解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C不受理訴訟的情況:(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D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法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E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F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G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受理H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斷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規定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I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J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K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調解。但是,行政補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痉芍RA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B下面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限制人身自由;6稅;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經濟制度;10訴訟和仲裁制度C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實行。D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予以公布E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準后,分別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F部門規章:規定、辦法、實行細則G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H公司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I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隊,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代理和物權A法律規定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取消委托,也允許代理人單方辭去委托,均不必以對方批準為前提B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因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C物權是支配權、財產權,具有排他性。物權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D所有權涉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E處分權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的核心F用益物權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G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H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地役權自協議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I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協議。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J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K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批準,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L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債權、知識產權、擔保制度A債權與物權不同物權是絕對權,而債權是相對權。1主體的相對性;2內容的相對性;3責任的相對性。B發明發明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C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奇性:①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初次展出的;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初次發表的;③別人未經申請人批準而泄露其內容的。D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具體權利。商標專用權的內容只涉及財產權。商標專用權涉及使用權和嚴禁權兩個方面。未經核準注冊的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2023,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E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畢兩年內,未經單位批準。F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1)重要是運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協議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G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享有,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獎勵: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的;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重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H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I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J保證協議應當涉及: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方式;4擔保范圍;5保證期間;6其他K以下不能作為保證人:1國家機關不得,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除外;2公益目的的單位;3公司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有法人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L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M建設工程常用擔保:施工投標保證金、協議履約保證金、支付擔保、預付款擔保N抵押是不轉移占有,留置是按照約定占有,動產質押將動產移交,權利質押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O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隊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P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Q抵押權自抵押協議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2交通運送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R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主協議、抵押協議、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S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1抵押協議以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假如抵押物未登記的,按照協議生效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T可質押的權利: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U保管、加工、運送,有留置權V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協議標的額的20%。保險、法律責任A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所有工程簽發竣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受該部分或所有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裝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涉及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的長短一般根據安裝工程協議中的約定進行擬定,但不得超過安裝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B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補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C行政責任涉及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D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E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F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涉及: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涉及: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G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減少質量標準;2重大責任:強令;3重大勞動:安全生產設施或生產條件不符合工程協議與勞動協議建設工程協議制度(1)諾成和實踐協議: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實踐協議有保管協議,諾成協議為大多數協議(2)要約邀請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3)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告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消,但撤消要約的告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告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4)發包人的重要義務:1不得違法發包;2提供施工條件;3及時檢查隱蔽;4及時驗收;5支付工程價款(5)承包人義務:1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2自行完畢主體;3接受發包人檢查;4交付合格工程;5工程修理;(6)協議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7)欠付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獻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8)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受償的工程款涉及承包人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不涉及違約金。(9)承擔補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違約行為;2導致損失后果;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補償。(10)發包人驗收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失要補償,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11)無效協議:1-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2)協議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導致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對方財產損失的。(13)無效施工協議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公司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14)效力待定協議:1限制行為能力;2無權代理人;3無處分權人/催告1個月內確認(15)無處分權人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人訂立協議后有效(16)協議權利有下列情況不得轉讓:1根據協議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17)最高額抵押的主協議債權不得轉讓(18)可撤消的協議: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3-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19)行使撤消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并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20)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協議解除;3債務互相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去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21)法定解除協議:1因不可抗力致使;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達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白不履行重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重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22)協議告知自到達對方時解除(23)發包人請求解除協議,4點,1明確表達;2沒竣工,且催告;3不合格,拒絕修復;4非法分包、轉包;(24)承包人解除協議,3點,1未按約定支付;2提供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3不履行協助義務(25)承擔違約責任的種類:繼續履行、采用補救措施、停止違約行為、補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或定金等。勞動協議(1)協議期限是勞動協議存在的前提條件(2)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協議: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23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協議制度或者國有公司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協議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2023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局限性2023的;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且勞動者(3)勞動協議的非必備條款:1試用期;2培訓;3保守秘密;4補充保險;5福利待遇(4)試用期:1、2(1-3年)、6個月(5)試用期工資80%,并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6)試用期提前3天告知,解除勞動協議(7)用人單位有下列,勞動者可解除協議:1未按照勞動協議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8)勞動者有下列,用人單位可解除協議: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導致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導致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9)用人單位提前30日或額外支付: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且不能;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協議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協議內容達成協議的。(10)可淘汰人員的情況:1依照公司破產法規定;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協議后;4其他因勞動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11)裁人優先錄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12)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具有:1注冊資本不少200萬元;(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場合;(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制度(1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14)用人單位在剔除,不得低于最低: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15)嚴禁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第4級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3級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第3級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16)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1勞動者請求發放社保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17)勞動爭議可以協商,仲裁,訴訟,調解(18)勞動爭議仲裁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組成。(19)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20)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1年,從應當知道起(21)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相關協議制度(1)承攬人以設備、技術和勞力完畢工作(2)融資租賃協議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施工許可法律制度施工許可證(1)無需辦理的類型: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30萬或者300平以下;2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3開工報告;4軍用房屋建筑要另行規定(2)《建筑法》規定工許應具有:1用地批準手續;2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規定;4已經擬定建筑施工公司;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貫徹(3)《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工許應具有:1用地批準手續;2規劃許可證;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有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規定;4已經擬定施工公司;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諄計文獻已按規定審查合格;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8建設資金已經貫徹(4)劃撥與出讓,劃撥:取得用地規劃許可,向部門申請,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出讓:簽訂出讓協議,再領取規劃許可證(5)監理必須的有: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社區工程;4運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6)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7)開工報告的,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從業資格制度(1)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2)申請資質升級,在申請前1年發生了如下,不得批準:1非法承攬;2串通投標;3無工許施工;4違法分包;5違反強制性;6惡意拖欠;7隱瞞;8未持證上崗;9未履行保修;10轉讓資質證書;11發生過較大事故或兩起一般事故(3)被撤回建筑業公司資質證書的公司,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4)外資建筑業只允許承包下列:1所有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3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以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4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獨立實行,經批準,可聯合承攬。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1)不予注冊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申請在兩個單位;3未達成繼續教育;4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5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不滿5年的;6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因素受到刑事處罰,不滿3年的;7被吊銷注冊證書,不滿2年的;8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規定的;2023齡超過65周歲的(2)注冊證書失效:1聘用單位破產的;2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3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4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協議關系的;5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6年齡超過65周歲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3)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1有以上規定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情形發生的;2依法被撤消注冊的;3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4受到刑事處罰的(4)建造師不得兩個項目,除非:1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2協議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因素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批準的。(5)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情形:1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公司已解除承包協議的;2發包方批準更換項目負責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招標投標制度(1)必須招投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2)所有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3使用國際組織或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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