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9546-2004 是一項由中國發布的國家標準,全稱為《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員醫學和功能分級》。這項標準旨在為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提供一個統一的、科學的運動員分類體系,確保比賽的公平性和競爭的合理性。以下是該標準的主要內容解析:

標準目的

標準的制定目的是為了明確站式排球項目中殘疾運動員的醫學評估方法和功能能力分級標準,從而促進殘疾人體育活動的規范化發展,保證各類國際、國內比賽的順利進行及結果公正。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肢體殘疾(主要是下肢)的站式排球運動員。它不僅為運動員的參賽資格提供判定依據,也為賽事組織者在分組、競賽安排等方面提供了指導原則。

分級原則

  • 醫學分級:基于運動員的殘疾類型、程度及對運動功能的影響進行醫學評估。
  • 功能測試:通過一系列標準化的功能性測試來評估運動員在實際比賽中的運動能力,如移動速度、跳躍能力、平衡控制等。
  • 綜合評定:結合醫學檢查結果與功能性測試成績,將運動員劃分為不同的功能級別,以確保同級別間的競技相對平等。

分級體系

標準中詳細規定了不同級別的劃分標準和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級別:

  • 級別一:表示殘疾程度較輕,運動功能受限較少。
  • 級別二:相比一級,殘疾影響更顯著,運動功能受限更多。
  • 后續級別:隨著級別的增加,殘疾影響和運動功能受限程度逐步加重。

評估流程

包括報名、初步篩查、醫學檢查、功能性測試、分級確定等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具體的操作規范和評判標準。

重新分級

考慮到殘疾狀況可能隨時間變化,標準還規定了定期或根據特殊情況重新進行分級評估的機制,以確保分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

實施與監督

標準強調了實施過程中的專業性、公正性,并要求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評估工作,同時,也提到了對分級結果的申訴與復核流程,確保每位運動員的權利得到保障。


如需獲取更多詳盡信息,請直接參考下方經官方授權發布的權威標準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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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
  • 已被廢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
  • 2004-06-11 頒布
  • 2005-01-01 實施
?正版授權
GB/T 19546-2004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員醫學和功能分級_第1頁
GB/T 19546-2004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員醫學和功能分級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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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1.020C0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9546—2004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員醫學和功能分級Medicalandfunctionalclassificationalofstandingvolleybalifordisabledathletes2004-06-11發布2005-01-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19546-2004本標準修改采用《國際殘疾人奧委會(IPC)手冊》1996年,英文版)中有關站式排球參賽的醫學和功能分級標準部分。本標準按照國家標準的格式對《國際殘疾人奧委會(IPC)手冊》有關站式排球參賽標準部分進行了編輯性修改·并刪除了與本標準無關的內容。殘疾人參加體育運動比賽需要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由于殘疾的種類不同.殘疾部位不同,以及各運動項目對殘疾人的運動功能要求不同.因此國際上各殘疾人體育運動組織的醫學科學委員會制定了相應的分級、參賽標準.并在國際比賽中執行。我國殘疾人體育運動協會是國際各殘疾人體育運動組織的成員,我們在參加國際殘疾人運動比賽時也采用這些標準.同時在國內開展殘疾人運動比賽時也要采用這些標準,因此我們修改采用包括站式排球參賽的醫學和功能分級標準在內的有關國際標準。為了推動我國殘疾人體育運動的發展.應積極貫徹本標準,組織分級人員隊伍進行學習和培訓,同時在國達各種殘疾人運動會的站式排球比賽中應用。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殘疾人康復和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康復研究中心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丁伯坦、陳然

GB/T19546—2004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員醫學和功能分級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殘疾人站式排球運動員參賽的醫學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截膠和其他肢體殘疾、脊髓損傷和腦癱的運動員2引用標準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勤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14726-1993殘疾運動員的醫學和功能分級標準參賽資格的醫學和功能分級3.1腦癱運動員最低標準為GB/T14726—1993中所規定的腦癱7級和8級。3.2脊髓損傷運動員最低標準為GB/T14726—1993中所規定的5級和6級脊髓損傷。3.3截肢運動員符合GB/T14726—1993中關于截肢運動員最低參賽醫學標準34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符合GB/T14726—1993中關于其他肢體殘疾運動員最低參賽醫學標準4分數(分級)標準4.1截肢4.1.11分:a)雙手拇指截肢;b))7個或7個以上手指截肢;一側腕關節和腕掌關節截肢;d)一側路路關節離斷(lisfranc).4.1.22分:4)一側謝中關節離斷(chopart);b)一側踩關節離斷(A4)。4.1.33分:a)一側肘下截肢(A8)殘肢長于1/2;b)雙足蹈路關節離斷,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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