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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國發[]號)精神,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員工傷亡事故發生,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發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安全生產約談辦法》、《中交股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項目及項目各分部。第二章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第三條根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年第號)規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億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傷,或者萬以上億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傷,或者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第三章事故報告第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報告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上報:一、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分部負責人報告;分部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項目負責人匯報;項目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報告,同時向公司報告。二、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三、 事故發生后,項目還應立即報告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第五條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一、 事故項目的簡要情況;二、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三、 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四、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 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六、 對事故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七、 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八、 其他應報告的情況。第六條事故發生后,項目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第七條事故發生小時內,應形成專門文字報告并上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應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第四章事故調查第八條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發生后,由項目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第九條其它一般死亡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發生后,由相關政府部門迅速組成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內部事故分析。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待調查組確認調查取證完畢,充分記錄后,方可清理現場。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調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第十二條事故調查期間,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三條事故發生項目要將事故調查處理文件、圖紙、照片、錄像等資料整理后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以便研究改進措施,進行安全教育。第十四條項目應提供的事故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一、 事故基本信息。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具體地點、事故經過、救援情況、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二、 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三、 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四、 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五、 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六、 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七、 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八、 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第五章事故處理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同時,應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針對負傷人員,要由項目綜合辦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資源部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賠付的申報工作。第十六條事故處理后,施工現場應成立由項目負責人牽頭的事故整改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整改,對現場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撫工作。第十七條現場整改工作完成后,事故發生項目向負責事故處理工作的相關部門提交復工申請整改措施報告,經相關部門復查批準后方可恢復工。第十八條事故結案后,事故發生項目應及時將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結案報告及批復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或提供相關能證明事故已經結案的材料。第六章事故的建檔與統計第十九條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項目制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準后事故可以結案。第二十條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項目安全環保部檔案,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二、 員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三、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四、 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五、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六、 物證、人證調查資料;七、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八、 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九、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十、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十一、 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十二、 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第二^一條項目安全環保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二條按公司有關規定公司對所屬各項目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分為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第二十三條誡勉談話誡勉談話分為以下三種形式,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相關處室按職責分工參與。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主管部門負責人對事故項目分管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1、 未落實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2、 由公司或局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或采取相應措施的;3、 安全生產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力的;4、 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分管負責人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1、 發生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的;2、 年內累計發生二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3、 被行業主管部門或地府點名通報的。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1、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2、 年內累計發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3、 被國家主管部門通報或事故造成較影響的。第二十四條通報批評由公司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的事件均在公司內通報批評。第二十五條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按公司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執行。一、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對事故項目負有責任的分管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事故項目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二、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會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視情節輕重,對事故項目負有責任的分管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對事故項目負有責任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三、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或造成嚴重政治影響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事故項目負有責任的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四、 未按國家或公司規定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對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導致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對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五、 安全生產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接到安全生產監察機關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導致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視情節,給予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六、 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導致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的,視情節,給予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記大過、降級處分。七、 已發現隱患或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預兆,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一般責任事故發生的,視情節,對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導致較大責任事故發生的,給予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降級、撤職處分。八、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指使有關人員阻擾、妨礙事故調查的,視情節,給予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導致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視情節,給予事故項目主要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降級或撤職處分。十、對及時報告事故信息、真實反映事故情況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情節,給予事故項目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第二十六條凡受到撤職處分的,自受處分之日起,—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司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第二十七條違法律、法規規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凡發生一起較大或兩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存在謊報、瞞報、遲報、漏報現象的項目,取消該項目當年參加任何先進的評選資格,事故單位分管負責人、主要責任人兩年內不得參評獎勵。第二十九條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項目,其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的天內,攜帶書面報告及制定的具體整改措施主動到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專題匯報,并對事故處理情況做出詳細說明。第三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除有地府安監部門認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會派出調查組的鑒定意見為準。第三十一條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在本項目執行,并報公司安委會備案。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頒布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的,以國家頒布的為準。第三十三條本制度由項目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事故報告、統計與處理制度范本(二)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安全事故報告制度1?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項目部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1.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 事故的簡要經過;(四)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 已經采取的措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2.1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2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日。2.3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五)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處理制度3.1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2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3.3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 %的罰款;(二)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 %的罰款;(三)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 %的罰款;(四)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 %的罰款。第二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工傷保險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事故報告2.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2.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環保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1)輕傷事故;(2)重傷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3.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3.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3.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3.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處理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事故傷亡人員處理1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環保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第三篇:基建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基建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事故分類1).傷亡事故等級分類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傷,或者萬以上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m.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傷,或者萬以上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w.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傷,或者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非傷亡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開掘工作面及各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的;瓦斯煤塵燃燒、爆炸的;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基建的;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進的;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min及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含萬元)的;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萬元(含萬元)的;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開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h以上,不足3晝夜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井下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min(含10min)的;因水災使采區停產的;開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的;大型物件墜入井筒的;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的;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含萬元)的;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的;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特別嚴重后果的;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含萬元)的;礦區內積水較多,主斜井、35kv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其它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4h或使開掘工作面、各系統停工4-16h的;通風不良或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 %的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按高瓦斯區域管理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min以內的;因水災使一個開掘面停止掘進的;直接經濟損失萬元(含萬元)的;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14、地面土建工程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元。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事故報告程序:.在基建過程中發生工傷、及其他安全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匯報煤礦調度室,調度室要及時匯報值班礦長、煤礦值班人員,并按規定通知有關領導、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傷、死亡、重大事故報告后,要立即報告集團公司調度中心;對于死亡事故然后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告應當在事發1h內上報。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發生事故的單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并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事故調查規定:.輕傷、重傷事故,由安監站組織工程、調度、技術、等有關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要將重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每月底前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輕傷、重傷事故經調查處理后,工傷人員的工傷票據必須由單位安監站負責填報、審批,并在每月前統計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重傷事故審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監察部門加蓋工傷審核專用章,便于今后對重傷的管理及傷殘等級鑒定。.凡發生—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權限,由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報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結案。凡發生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并按事故調查處理權限進行批復結案,山西鑫飛集團及煤礦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配合,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凡發生二、三級非傷亡事故,由事故單位調度部門負責組織工程、機電、通風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安技部門派人參加。調查處理結果報公司安技部門。、凡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礦生產調度部門負責組織業務保安部門組成調查組,安技部門派人參加。調查處理結果報山西鑫飛集團。.事故調查研究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調閱有關資料,行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拒絕,或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事故分析.基本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分析步驟: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受傷部位;受傷性質;起因物;致害物;傷害方式;不安全狀態;不安全行為。.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引發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范勞動紀律等;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質、環境等方面的事故隱患等。,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現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發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擴大的因素,包括: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勞動組織不合理;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對現場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對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其他。,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研究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者。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間接責任。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類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主要是指因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長、監護人員、區隊管理人員、科室業務管理人員、礦(廠、處、公司)級領導。其中領導責任以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事故處罰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對煤礦工作人員的處分種類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和解除勞合同處理。1).事故處罰規定:礦井發生一起死亡人事故,地面生產單位發生一起重傷事故,給予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者行政降級處分或免職;給予負有重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當班班組長行政撤職或留用查看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隊長行政撤職處分,給予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隊長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分管科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分管礦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礦長、安全副礦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上述處分可對責任人并處罰款。礦井發生一起死亡人事故,地面生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人事故,給予負有直接和主要責任者行政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給予負有重要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行政留用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給予事故單位的隊長,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副隊長行政撤職或留用查看處分,給予事故單位的隊長,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的科長行政撤職或免職處理;給予業務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長、科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分管礦長行政降級或免職處理;給予礦長、安監站長行政記大過處分或免職處理。上述處分可對責任人并處罰款。礦井發生人以上(包括人)事故,由上級管理部門按相關程序處理。礦井發生人次重傷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企業罰款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罰款 元,給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礦井發生一起重傷人次或年度內分管專業累計發生—人次重傷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10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 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礦井發生一起重傷人次及以上年度內累計發生人次以上重傷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1500-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元;給予發生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礦井發生一起一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 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記大過處分。礦井發生一起二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 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 元;給予發生事故的區、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給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記過處分。礦井發生一起三級非傷亡事故,給予發生事故單位分管生產、安全的領導罰款 元;給予發生事故的相關科室主要領導、分管生產、安全的副職罰款 元;給予發生事故的隊主要領導和分管安全的副職企業罰款元;給予當班班組長、分管生產的副職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阻礙、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給予主要領導行政警告直到撤職處分。在本年度內發生兩起一級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單位的礦長、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礦長行政記過處分。2).相關處罰規定:事故調查提供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由煤礦安監部門負責跟蹤落實。凡發生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匯報,拖延8h以上、12h以上、24h以上者,給予事故單位經濟處罰元、—元、元。事故責任人是中共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并處黨內處分。以上處罰由煤礦按上述標準進行處罰涉及到處罰煤礦的由集團公司進行處罰,罰款納入煤礦安全獎勵基金和集團公司安全獎勵基金。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第二十一章安全基建問責制度本制度所稱安全基建問責(以下簡稱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人對本礦安全施工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基建工作,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安全施工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采取問責措施。凡發生一起人以上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單位負責人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安全基建問責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問責方式分為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和安全生產事故問責,對重大安全隱患產生單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重大安全隱患認定標準:超能力、超強度或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礦井未建立瓦斯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5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越層越界開采;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礦井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11)各種證照過期或不健全,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工程進行勞務承包的;煤礦未及時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未及時取得或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營業執照的;礦井在生產經營區內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隱患。上級或各級地方安全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集團公司及以上安全部門界定確認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部門予以黃牌警告: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在施工經營區域內存在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本礦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的;存在煤業公司檢查中查出,本礦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的;存在群眾舉報經查屬實,本礦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未實現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核指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相關部門予以經濟處罰,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的資格:1、 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2、 年度內被集團公司黃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對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的問責:生產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責任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或撤職處分;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隱瞞、謊報、遲報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三定”(定時間、定措施、定責任人)要求整改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7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礦井發生一次死亡生產責任事故的,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相關程序追究處理。發生非死亡生產責任事故的,由安監站進行事故責任人約談。內容包括:主要聽取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同時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被約談對象應該準備書面材料和必要的圖紙。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事故等級、事故性質確定后日內進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日內將約談要求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事故責任人所作檢查,對事故責任人的約談,對事故科隊的經濟處罰以及對事故責任部門的通報批評由安全、工會、勞資、財務等部門組織并監督執行。第四篇: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安全事故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電話號碼。安全事故分級界定特別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人以下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及其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重傷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其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事故。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死亡人以上、人以下,重傷3十萬元及其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事故。安全事故報告時限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縣教育局、縣政府。最遲時限為: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小時;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小時;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小時;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小時。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第五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維護企業的利益,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一、事故的分類與等級火災事故: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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