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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31/31一、單項選擇題:(2010年)35.張某與李某產生鄰里糾紛,張某將李某打傷。為解決賠償問題,雙方同意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員黃某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關于該糾紛的處理,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35題)A。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就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B.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C.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協議D。張某可以調解委員會未組成合議庭調解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調解協議【答案】A【考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處理【解析】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人民調解法》第32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張某如反悔不履行協議,李某可就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選項C錯誤.《人民調解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此可知,調解協議經過司法確認后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本題中的調解協議并沒有經司法確認,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選項D錯誤。《人民調解法》第19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據此可知,可以根據案情決定由一名調解員進行調解,因此,本題中由黃某一人進行調解程序合法。36.王某以借款糾紛為由起訴吳某。經審理,法院認為該借款關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吳某的款項為應支付的貨款,王某與吳某之間存在買賣關系而非借用關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說明,但王某堅持己見,不予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法院遂作出裁定,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36題)A.法院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B。法院適用裁判形式錯誤C。法院違反了辯論原則D.法院違反了處分原則【答案】B【考點】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解析】選項A錯誤。不告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表現為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范圍(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本題中,法院就王某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沒有違反不告不理原則.選項B正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應該用“判決"的形式,不能用“裁定”。因此,法院適用裁定形式錯誤。選項C錯誤。題干中給出“……王某堅持己見”,由此可知,王某行使了辯論權,法院并沒有違反辯論原則。選項D錯誤。本案中“……王某堅持己見,不予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正是王某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的體現,法院根據王某的處分作出相應的處理,并沒有違反處分原則。37.關于回避,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37題)A.當事人申請擔任審判長的審判人員回避的,應由審委會決定B.當事人申請陪審員回避的,應由審判長決定C。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回避申請,當事人不服而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人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D。如當事人申請法院翻譯人員回避,可由合議庭決定【答案】C【考點】回避制度【解析】選項A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據此可知,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非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選項B錯誤。《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據此可知,陪審員也屬于審判人員范圍,對陪審員的回避決定由院長作出,而不是由審判長作出。選項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選項D錯誤。翻譯人員屬于《民訴法》47條規定中的“其他人員”,對翻譯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而不是由合議庭決定。38。關于合議庭評議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38題)A.審判長意見與多數意見不同的,以其意見為準判決B.陪審員意見得到支持、形成多數的,可按該意見判決C。合議庭意見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長審查決定D。審判人員的不同意見均須寫入筆錄【答案】D【考點】合議庭評議【解析】《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39.某省甲市A區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根據被告管轄權異議,A區法院將案件移送該省乙市B區法院審理。乙市B區法院經審查認為,A區法院移送錯誤,本案應歸甲市A區法院管轄,發生爭議.關于乙市B區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39題)A。將案件退回甲市A區法院B。將案件移送同級第三方法院管轄C。報請乙市中級法院指定管轄D.與甲市A區法院協商不成,報請該省高級法院指定管轄【答案】D【考點】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解析】《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40.甲乙丙三人合伙開辦電腦修理店,店名為“一通電腦行”,依法登記.甲負責對外執行合伙事務。顧客丁進店送修電腦時,被該店修理人員戊的工具碰傷.丁擬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0題)A.“一通電腦行”為被告B.甲為被告C.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電腦行”字號D.甲乙丙戊四人為共同被告【答案】C【考點】被告資格的確定【解析】《民訴意見》第47條規定,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據此可知,本題應以甲乙丙三人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電腦行”字號。41.甲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乙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關于甲、乙訴訟權利和義務,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1題)A.甲只能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乙以申請或經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B.甲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乙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C。甲的訴訟行為可對本訴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乙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當事人不發生效力D。任何情況下,甲有上訴權,而乙無上訴權【答案】A【考點】第三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解析】選項A正確。《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據此可知,甲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乙是不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后經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選項B錯誤。廣義上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民訴意見》第65、66條的規定,我國采用廣義當事人的說法,即無論是有獨請求權的第三人甲,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乙,都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選項C錯誤.甲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他以本訴當事人為被告參加到訴訟中,甲的訴訟行為對參加之訴產生效力,對本訴不產生效力;乙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他在訴訟中只是輔助一方進行訴訟,其訴訟行為對本訴的當事人不發生效力。選項D錯誤。在任何情況下,甲有上訴權沒有問題,但是乙是否有上訴權需要根據是否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來判斷.如果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則有上訴權,如果沒有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則沒有上訴權。42.李某向A公司追索勞動報酬。訴訟中,李某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部分勞動報酬,法院經查駁回李某申請。李某不服,申請復議。法院審查后再次駁回李某申請。李某對復議結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關于上一級法院對該再審申請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2題)A.裁定再審B.決定再審C。裁定不予受理D。裁定駁回申請【答案】D【考點】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處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徑行裁定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據此可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裁定再審;另一種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本題中,李某對復議結果“不服”申請再審,不屬于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故法院應該裁定駁回申請.43.甲、乙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雙方書面約定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甲反悔,向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聲明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3題)A.裁定駁回起訴B。裁定駁回訴訟請求C。裁定將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員會審理D。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對案件繼續審理【答案】D【考點】仲裁的范圍和仲裁協議的效力【解析】《仲裁法》第3條第(一)項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據此可知,甲、乙之間的遺產糾紛不屬于仲裁的范圍。第17條第(一)項規定,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據此可知,甲、乙之間的仲裁協議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無效。因此,法院應裁定仲裁協議無效,對案件繼續審理.44。關于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4題)A.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由仲裁機構將該申請移交給相關法院B.仲裁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法院駁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行,法院不予支持C。仲裁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沒有提出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此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法院不予支持D.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答案】D【考點】法院對仲裁的司法監督【解析】選項A說法正確。《仲裁法》第2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選項B說法正確。《仲裁法解釋》第26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選項C說法正確。《仲裁法解釋》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選項D說法錯誤.《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民訴意見》第278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7條(新民訴《民事訴訟法》的213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可知,人民法院在撤銷仲裁裁決的同時可以通知仲裁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但是法院在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時,不能同時通知仲裁機構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45。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報社著作權糾紛案,判決乙賠償甲10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判決生效后,乙交付10萬元,但未按期賠禮道歉,甲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甲、乙自行達成口頭協議,約定乙免于賠禮道歉,但另付甲一萬元.關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5題)A。不允許,因協議內容超出判決范圍,應當繼續執行生效判決B。允許,法院視為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C.允許,將當事人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甲、乙簽字或蓋章D.允許,根據當事人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答案】C【考點】執行和解【解析】《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1款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46.甲在麗都酒店就餐,顧客乙因地板濕滑不慎滑倒,將熱湯灑到甲身上,甲被燙傷.甲擬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本案當事人的確定,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6題)A。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第三人B。甲起訴乙,麗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訴,只能以乙或麗都酒店為單一被告D.甲起訴麗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答案】D【考點】被告資格的確定【解析】《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本題中,甲的燙傷是第三人乙直接造成的,但是乙之所以會滑倒將熱湯灑到甲身上,是因為麗都酒店的地板濕滑,即麗都酒店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存在過錯。權利人起訴麗都酒店的,乙應該作為共同被告。47.張某訴季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判決生效后,張某以法院剝奪其辯論權為由申請再審,在法院審查張某再審申請期間,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關于法院的處理方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7題)A.法院繼續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并裁定是否再審B.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再審C.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的抗訴是否成立,如不成立,再繼續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D.法院直接裁定再審【答案】D【考點】再審的啟動【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據此可知,檢察院抗訴的,法院應當再審.本題中,當事人申請再審與檢察院抗訴發生了重合,因法律規定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必須再審,那么法院就沒有必要再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了,直接裁定再審即可。48.郭某訴張某財產損害一案,法院進行了庭前調解,張某承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但在賠償數額上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8題)A.張某承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已構成自認B.張某承認對郭某財產造成損害,可作為對張某不利的證據使用C.郭某仍需對張某造成財產損害的事實舉證證明D。法院無需開庭審理,本案事實清楚可直接作出判決【答案】C【考點】自認【解析】選項A、B錯誤,選項C正確。《民訴證據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選項D錯誤.第一審民事案件,法院未經開庭審理,不得徑行裁判。49。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乙公司的財產,法院將乙公司的一處房產列為執行標的。執行中,丙銀行向法院主張,乙公司已將該房產抵押貸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權為由提出異議.乙公司否認將房產抵押給丙銀行.經審查,法院駁回丙銀行的異議。丙銀行擬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49題)A。丙銀行只能以乙公司為被告起訴B。丙銀行只能以甲公司為被告起訴C。丙銀行可選擇甲公司為被告起訴,也可選擇乙公司為被告起訴D.丙銀行應當以甲公司和乙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答案】D【考點】執行標的異議中被告的確定【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本題中,被執行人乙公司否認丙的實體權利,則應當以甲公司和乙公司為共同被告起訴。50。紅光公司起訴藍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A市B區法院受理后,藍光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當由A市中級法院管轄。B區法院裁定駁回藍光公司異議,藍光公司提起上訴。此時,紅光公司向B區法院申請撤訴,獲準。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單選第50題)A。B區法院裁定準予撤訴是錯誤的,因為藍光公司已經提起上訴B.紅光公司應當向A市中級法院申請撤訴,并由其裁定是否準予撤訴C.B區法院應當待A市中級法院就藍光公司的上訴作出裁定后,再裁定是否準予撤訴D.B區法院裁定準予撤訴后,二審法院不再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進行審查【答案】D【考點】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訴的處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并在裁定書中一并寫明。(2009年)35。關于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法院管轄B.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全部屬于中級法院C.高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D.最高法院僅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答案:A解析:本題考核民訴案件的級別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A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知,而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審都由中院管轄,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審才由中院管轄。因此,B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此,C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最高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而非僅限于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因此,D項錯誤。36。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交付貨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應由原告甲公司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關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張的性質,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該主張構成了反訴B.該主張是一種反駁C。該主張僅僅是一種事實主張D。該主張是一種證據答案:A解析:本題考核反訴。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訴請求。反訴不同于反駁,反駁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從實體和程序上、從事實上和法律上予以辯駁。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本題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無效的同時,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原告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故本題中乙公司的主張是反訴,而非反駁.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37.劉某習慣每晚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鄰居王某認為會招引蒼蠅并影響自己出入家門。王某為此與劉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以保證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維護環境衛生。關于本案的訴訟標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王某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的請求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權的請求C.王某要求劉某維護環境衛生的請求D.王某和劉某之間的相鄰關系答案:D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標的.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ABC項都屬于訴訟請求,只有D項是“權利義務關系”,即訴訟標的。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38.王甲兩歲,在幼兒園入托。一天,為幼兒園送貨的劉某因王甲將其衣服弄濕,便打了王甲一記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聰。王甲的父親擬代兒子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劉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B。幼兒園是本案唯一的被告C。劉某和幼兒園是本案共同被告D.劉某是本案被告,幼兒園是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本案中,劉某是實際的侵權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兒園對王甲負有安保義務,幼兒園沒有盡到責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39.甲與乙對一古董所有權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丙聲稱古董屬自己所有,主張對古董的所有權。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如丙沒有起訴,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追加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B.如丙起訴后認為受案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C。如丙起訴后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視為撤訴D。如丙起訴后,甲與乙達成協議經法院同意而撤訴,應當駁回丙的起訴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本案中,丙聲稱古董屬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的,不能由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A項錯誤。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的,因此,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同時就默認受案法院有管轄權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B項錯誤。《民訴意見》第159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因此,C項正確。《民訴意見》第160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因此,D項錯誤。40.關于證據理論分類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B.訴訟中原告提出的證據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證據都是反證C.證人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都屬于間接證據D.一個客觀與合法的間接證據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答案:A解析:本題考核證據的分類。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果是經過了中間環節碾轉得來,但是單獨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該證據既是傳來證據也是直接證據。因此,A項正確。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本證與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因此,B項錯誤.證人所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都屬于傳來證據,傳來證據也可能是直接證據,而非都屬于間接證據。因此,C項錯誤。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根據間接證據的定義可知,間接證據本身就是不能單獨、直接的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無論什么樣的簡介證據都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D項錯誤。41.關于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證據交換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而實施B.民事訴訟案件在開庭審理前,法院必須組織進行證據交換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申請延長,但只能申請延長一次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權再提交證據答案:A解析:本題考核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的相關知識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證據交換可以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而實施。因此,A項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第1款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的,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而非是應當或必須在開庭審理前組織證據交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因此,B項說法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據此可知,申請延期舉證的次數并不限于1此,只是從第二次開始,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因此,C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條第(一)項規定,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據此可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的,如果該證據材料屬于法定的“新證據”的話,仍然可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因此,D項錯誤.42.關于自認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自認的事實允許用相反的證據加以推翻B.身份關系訴訟中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事實可以適用自認C。調解中的讓步不構成訴訟上的自認D.當事人一般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進行自認答案:D解析:本題考核自認的相關知識點。所謂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據此可知,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的,該承認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A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據此可知,自認制度適用案件的范圍是有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能適用自認制度.但是在身份關系的案件中,如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事實是可以適用自認制度的。因此,B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據此可知,在調解中的讓步是當事人為了更好的解決糾紛,在不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情況作出的讓步,而非完全的無條件的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行為,該種情況下的讓步不構成訴訟上的自認.因此,C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據此可知,在一般授權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場,且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定表示的,代理人的承認是視為當事人的承認,即承認有效。因此,D項錯誤。43.甲起訴要求與妻子乙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不予準許。書記員兩次到甲住所送達判決書,甲均拒絕簽收。書記員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A.將判決書交給甲的妻子乙轉交B。將判決書交給甲住所地居委會轉交C。請甲住所地居委會主任到場見證并將判決書留在甲住所D.將判決書交給甲住所地派出所轉交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文書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據此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44。下列哪一選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法定內容?()A。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B.案由C.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D.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所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起訴狀的法定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45.某借款糾紛案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上訴人當場將欠款付清。關于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實現B.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因為本案屬于法律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C。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二審法院的調解結果除解決糾紛外,還具有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效力發生影響的功能D.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被上訴人已經提出請求,法院應當予以尊重答案:C解析:本題考核二審中的調解的相關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據此可知,調解也是二審程序中的結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的都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46.齊某起訴宋某要求返還借款八萬元,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出庭傳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簽收了傳票。開庭時,被告宋某未到庭。經查,宋某已離家出走,下落不明。關于法院對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法院對本案可以進行缺席判決B.法院應當對被告宋某重新適用公告方式送達傳票C。法院應當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D。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答案:A解析:本題考核送達方式、缺席判決與中止訴訟的相關知識點。《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受送達人不在家時,他的成年家屬可以代收。本題中,訴訟文書開始送達的時候,并沒有說此時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簽收了傳票,其妻子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法院對本案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因此,A項正確。法院已經對宋某進行了送達,不因審理時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達。因此,B項錯誤.法院沒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義務。因此,C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根據《民訴法》第136條規定的情況看,本案不屬于中止訴訟的情況,因此,D項錯誤。47。甲起訴與乙離婚,一審法院判決不予準許.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甲將上訴狀遞交原審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車禍死亡。此時,原審法院尚未將上訴狀轉交給二審法院。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終結訴訟B.駁回上訴C.不予受理上訴D。中止訴訟答案:D解析:本題考核訴訟中止和終結。《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本題存在爭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本網校認為A項更準確.48.張某訴江某財產所有權糾紛案經判決進入執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張對該項財產享有部分權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A。李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再審B.李某有權向法院起訴C。如法院啟動了再審程序,應當追加李某為當事人D。李某有權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本題中案外人李某如果對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且認為原案判決、裁定錯誤的,有權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A項說法正確。如果案外人李某對異議裁定不服,且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針對執行異議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非是針對原來判決、裁定向法院起訴.本題問的是針對“本案”,也就是說的“原案”,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是無權對“原案"向法院起訴的。因此,B項說法錯誤。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張對執行財產享有部分權利,說明李某對執行標的物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啟動再審的話,法院應追加李某為當事人。因此,C項說法正確。本案中,李某是案外人,且認為自己對執行標的物享有部分權利,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因此,D項說法正確。49。在基層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村民劉某發現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中遺漏了同村村民張某的名字,遂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認為,劉某不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無權提起申訴,故駁回了劉某的申訴,劉某不服訴至法院.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張某、劉某和選舉委員會的代表都必須參加訴訟B。法院應該駁回劉某的起訴,因劉某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C.選民資格案件關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權利,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D.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做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提起上訴答案:B解析:本題考核選民資格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款規定,選民資格案件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本案中,劉某是起訴人,張某是有關公民,另加上選舉委員會的代表都必須參加訴訟.因此,A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如果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就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劉某是同村的合法公民,他有權對選舉委員申訴的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B項錯誤。《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據此可知,選民資格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且實行一審終審。因此,CD項正確。50.在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朱某申請暫緩執行,提出由吳某以自有房屋為其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劉某同意。法院作出暫緩執行裁定,期限為六個月。對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朱某仍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劉某應起訴吳某,取得執行依據可申請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B.朱某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劉某方能起訴吳某,取得執行依據可申請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C.朱某財產不能清償劉某債權時法院方能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答案:D解析:本題考核暫緩執行的相關知識點。《民訴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因此,D項正確.(2008年)33。王某承包了20畝魚塘。某日,王某發現魚塘里的魚大量死亡,王某認為魚的死亡是因為附近的騰達化工廠排污引起,遂起訴騰達化工廠請求賠償。騰達化工廠辯稱,根本沒有向王某的魚塘進行排污。關于化工廠是否向魚塘排污的事實舉證責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主張存在污染事實的王某負舉證責任B.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由主張自己沒有排污行為的騰達化工廠負舉證責任C。根據“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應當由騰達化工廠負舉證責任D。根據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應當由騰達化工廠負舉證責任答案:A解析: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中,對于免責事由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是由加害人來承擔的,而對于排污的事實和受損的事實,則應該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A.34。居民甲與金山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買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約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訴訟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張甲患有精神病,沒有辨別行為的能力,要求法院認定購房合同無效。關于本案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法院應當通知甲的妻子作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出庭進行訴訟B。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請對甲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訴訟繼續進行C。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對甲進行鑒定D。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應裁定訴訟中止答案:D解析:《民訴意見》第193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所以本題正確答案是D。35。趙某與黃某因某項財產所有權發生爭議,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該項財產屬趙某所有.此后,陳某得知此事,向二審法院反映其是該財產的共同所有人,并提供了相關證據。二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關于此案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陳某不是本案一、二審當事人,不能參加再審程序B.二審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陳某參加再審程序,并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陳某另行起訴C.二審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陳某參加再審程序,并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D.二審法院只能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答案:C解析:《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11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36。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向A市B區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經開庭審理,法院判決甲公司勝訴。乙公司不服B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以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為由向A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起訴。A市中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起訴B.應當首先審查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則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起訴C.應當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D。應當裁定駁回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決答案:D解析:《民訴意見》第14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D.37.張某因孫某欠款不還向法院起訴。在案件審理中,孫某因盜竊被刑事拘留。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待對孫某的刑事審判結束后再恢復訴訟程序B。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并告知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C.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此案D.法院應當將此案與孫某盜竊案合并審理答案:C解析:本題中,張某和孫某之間的欠款糾紛與孫某因盜竊被拘留沒有關系,所以二者分別審理,本題正確答案是C.38.甲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乙返還借款本金2萬元.在案件審理中,借款事實得以認定,同時,法院還查明乙逾期履行還款義務近一年,法院遂根據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決乙還甲借款本金2萬元,利息520元.關于法院對該案判決的評論,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該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實事求是,全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B。該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C.該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D。該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答案:B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即,人民法院只能就當事人請求裁判的事項進行裁判,對于當事人沒有請求的事項,不能作出裁判,這是司法被動性、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本題中,法院就當事人未提出的事項——利息問題進行裁判,實際上是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正確答案是B.39.南沙公司與北極公司因購銷合同發生爭議,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請撤回仲裁申請.之后,北極公司拒不履行和解協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南沙公司可以根據原仲裁協議申請仲裁B。南沙公司應與北極公司重新達成仲裁協議后,才可以申請仲裁C。南沙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D。仲裁庭可以裁定恢復仲裁程序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第50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40.法院對于訴訟中有關情況的處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A。楊某與趙某損害賠償一案,楊某在去往法院開庭的路上,突遇車禍,被送至醫院急救。法院遂決定中止訴訟B.毛某與安某專利侵權糾紛一案,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需要重新進行鑒定,法院裁定延期審理C。甲公司訴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甲公司與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訴訟終結D.丙公司訴丁公司租賃糾紛一案,法院審理中,發現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又尚未審結,遂裁定訴訟中止答案:D解析:根據《民訴》第140條,訴訟中止,應該是用“裁定",而不是“決定”,所以A錯誤。根據《民訴》第132條,B的確應該延期審理,但是法院應該用“決定”延期審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審理,B錯誤;對于合并問題,《民訴意見》第50條規定,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因此C是錯誤的;D是正確的,當選。41.某仲裁委員會對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一案作出裁決后,發現該裁決存在超裁情形,甲公司與乙公司均對裁決持有異議。關于此仲裁裁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該仲裁委員會可以直接變更已生效的裁決,重新作出新的裁決B。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請求該仲裁委員會重新作出仲裁裁決C。該仲裁委員會申請法院撤銷此仲裁裁決D。甲公司或乙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此仲裁裁決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D.42.張某將鄰居李某和李某的父親打傷,李某以張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受理該案時,李某的父親也向法院起訴,對張某提出索賠請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親的起訴,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將上述兩案并案審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親居于什么訴訟地位?A.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B.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C.普通共同訴訟的共同原告D。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答案:D解析:本題中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確定答案。第一,張某對李某及其父親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個訴訟標的,雖然侵權主體都是一樣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實際上客體是兩個行為,因此訴訟標的屬于同一種類,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訴訟;第二,題干中已經明確“法院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決定將上述兩案合并審理”,因此一定是普通共同訴訟,因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不需要經過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法院就可以自行合并審理。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C.43。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100萬元。在訴訟中,甲公司申請對乙公司一處價值90萬元的房產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擔保.一審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之后發現,乙公司在向丙銀行貸款100萬時已將該房產和一輛小轎車抵押給丙銀行.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一審法院不能對該房產采取保全措施,因為該房產已抵押給丙銀行B。一審法院可以對該房產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銀行的同意C.一審法院可以對該房產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銀行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D.一審法院可以對該房產采取保全措施,同時丙銀行的優先受償權喪失答案:C解析:《民訴意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由此本題答案是C.44。關于當事人適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沒有直接的聯系;當事人適格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當事人資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而言的B。一般來講,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標準,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當事人C.清算組織、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是適格的當事人,原因在于根據權利主體意思或法律規定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系享有管理權D。檢察院就生效民事判決提起抗訴,抗訴的檢察院是適格的當事人答案:D解析: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其中不包括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因此本題錯誤的是D,當選.45.關于證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沒有證人資格,不能作為證人B。原告如果要在訴訟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法院許可C.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乙律師是目擊案件情況發生的人,對方當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請乙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如法院準許,則乙不得再作為甲公司的訴訟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該書面證言能夠代替證人出庭作證答案:C解析:《民訴》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由此A、D是錯誤的;《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由此,B是錯誤的,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C,這是因為證人的身份和其他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發生沖突的時候,證人身份優先。46.甲與乙因借款合同發生糾紛,甲向某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準備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甲為了能夠盡快結案,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乙也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適用簡易程序B。法院有權將普通程序審理轉為簡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見無意義C。甲、乙可以自愿協商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無須經法院同意D。甲、乙有權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但須經法院同意答案:D解析:《簡易程序規定》第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題中,因為法院只是準備適用普通程序,而不是已經適用了普通程序,所以當事人仍然可以協商選擇簡易程序,但是要由法院審查同意,本題正確答案是D.47.甲訴乙侵權賠償一案,經A市B區法院一審、A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乙賠償甲損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甲向B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B區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財產所在地C市D區法院執行,在執行中,案外人丙向D區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于丙的執行異議,D區法院應當采取下列哪種處理方式?A。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并函告B區法院B.應當函告B區法院,由B區法院作出處理C.應當報請C市中級法院處理D。應當報請A市中級法院處理答案:B解析:《民訴意見》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委托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駁回或者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在此期間,暫緩執行。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B。48.A廠生產的一批醬油由于香精投放過多,對人體有損害。報紙披露此消息后,購買過該批醬油的消費者紛紛起訴A廠,要求賠償損失.甲和乙被推選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和乙因故不能參加訴訟,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當事人為訴訟代表人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B.甲因病不能參加訴訟,可以委托一至兩人作為訴訟代理人,而無需征得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同意C。甲和乙可以自行決定變更訴訟請求,但事后應當及時告知其他當事人D。甲和乙經超過半數原告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和A廠簽訂和解協議答案:B解析:A項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因此錯誤不選;《民訴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由此B答案是正確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因此,CD項錯誤,不選。49.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5萬元的蘋果,甲公司以乙公司提供的蘋果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為此,乙公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在支付令異議期間,甲公司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義務,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下列說法中哪一項是正確的?A.甲公司的起訴行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甲公司的起訴行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甲公司的起訴行為產生債務人異議的法律后果D.甲公司起訴后,受理支付令申請的法院應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答案:B解析:《民訴意見》第223條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50。關于涉外民事訴訟及仲裁中相關問題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涉外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只能依申請開始,法院不能依職權進行B。涉外財產保全中的訴前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C.涉外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與執行,只能由當事人向有關外國法院申請D。涉外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既可以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承認與執行答案:B解析:《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此,A本身的說法是正確的,不符合題意,不選;第250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里并沒有規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由此,B的說法錯誤,符合本題題意,當選。第264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由此,C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不符合本題題意,不當選;第26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由此,D的說法本身是正確的,不符合本題的題意,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2008年·四川)33。1997年6月,劉某與張某離婚,法院判決2歲的兒子由劉某撫養,張某每月給付200元撫養費。2005年8月,劉某覺得每月200元的撫養費根本無法維持兒子的基本生活與學習,在與張某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劉某應當通過怎樣的程序加以解決?A.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增加撫養費B.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C.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增加撫養費D。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裁決,要求增加撫養費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A項說法錯誤,B項說法正確。《仲裁法》第3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故C項說法錯誤。民政部門并沒有對此類案件的裁決權,D項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34.某仲裁委員會仲裁某一合同爭議案件時,根據甲、乙雙方當事人的意愿首先進行了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甲方愿意賠償乙方經濟損失1萬元,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了裁決書。根據上述情況,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仲裁庭制作完成裁決書后該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B.裁決書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C.甲方在簽收裁決書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依法重新作出裁決D。甲方在簽收裁決書后反悔的,可以以裁決書是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A項說法正確,B、C兩項說法錯誤。《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從以上規定可知甲方以裁決書是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為由申請撤銷并不屬于申請撤銷裁決的法定情形,故D項說法錯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35.關于反訴,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訴乙侵權糾紛一案,乙提出反訴后,甲自覺理虧而撤回了本訴,法院則應當將反訴終結審理B.某法院對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審判決進行再審時,被告提出反訴,法院對此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C。丙訴丁交付貨物,丁聘請了律師,并出具了僅寫明“全權委托"字樣的授權委托書,庭審中丁的律師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訴D。戊訴己借款糾紛案,己在庭審中對戊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的反請求,法院對此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訴答案:B解析: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的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本訴和反訴雖然有牽連關系,但是二者屬于兩個獨立的訴.反訴提出后,即使本訴的訴訟請求被放棄或者撤回,也不影響反訴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對反訴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故A項說法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本題B項中“法院對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審判決進行再審"應當適用第二審程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B項說法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故C項說法錯誤.反訴必須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的聯系。D項中戊對己提出的是借款糾紛方面的請求,而己對戊提出的是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請求,二者不論從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沒有聯系,所以己不能因此提起反訴,法院應當告知己提起新的訴訟,更談不上調解,故D項說法錯誤。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36.關于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意味著當事人擁有相同的訴訟權利B.處分原則意味著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C。原告提起訴訟與被告進行答辯是辯論原則的表現D。調解原則適用于民事審判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答案:C解析: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雙方當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的手段,同時,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訴訟權利平等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相同,故A項說法錯誤.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里強調“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意味著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并不是完全沒有限制的,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因此選項B說法錯誤。辯論原則是指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具體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持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都是辯論原則的體現,故C項說法正確.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可以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也就是說調解原則只適用于審判程序中,并不包括執行程序,故D項說法錯誤.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37。甲公司因與乙公司合同糾紛起訴至法院,乙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對此進行審理期間,甲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根據法律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應由一審法院裁定準予撤訴B。應由二審法院裁定準予撤訴C.應由二審法院先對被告乙關于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作出裁定后,再由一審法院根據二審法院的裁定作出相應處理D.若二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無管轄權,應直接裁定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答案:C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提出后,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成立與否的裁定生效前,有權管轄的法院尚未確定,最終未必由受訴法院進行管轄審理,因此受訴法院的審理權是待定的。而裁定準許撤訴與否,是審理權的一部分,當然受訴法院暫時無權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作出準許與否的裁定,只有等二審法院先對被告的上訴作出裁定后,一審法院再根據裁定做出處理.本題的正確答案為C。38。甲、乙、丙三人合伙經營一小食品店,并依法登記取得了字號。因該合伙組織分別與A、B、C三公司糾紛的訴訟全部敗訴而進入到執行程序。在執行中,該合伙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A、B、C三公司的債務。對此,法院應當如何處理?A.裁定追加甲、乙、丙為被執行人B.就合伙組織的財產依A、B、C三公司申請執行的先后順序進行清償C.應當按A、B、C三公司的債權比例進行清償D.應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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