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7000.3-1996是一項針對庭園用可移式燈具的安全要求標準,旨在確保此類產品在設計、制造及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以下是該標準涵蓋的關鍵要點:

  1. 適用范圍:標準明確了其適用于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伏特,用于室外庭園環境中的可移式照明裝置,包括地面嵌入式、懸掛式、臺面放置或手持等類型的燈具。

  2. 基本安全要求:規定了燈具在防觸電保護、耐潮濕和防水性能、機械強度、熱安全性、電氣絕緣性等方面必須滿足的具體要求,以防止在正常或可預見的異常條件下對使用者造成傷害。

  3. 結構要求:強調燈具的設計應考慮到戶外使用條件,如材料需耐候、防腐蝕,以及燈具的穩固性和防止意外翻倒的措施。還包括對燈具的開孔尺寸、電線入口的密封處理等細節要求,以防塵防水。

  4. 電氣要求:規定了燈具內部布線、連接件、開關及保護裝置等電氣部件的安全標準,確保在額定電壓和電流下能安全工作,避免過熱、短路等風險。

  5. 標識與說明:要求燈具上應有清晰、持久的標志,包括制造商信息、型號規格、額定電壓/電流、防水等級等,同時配套提供詳細的使用和維護說明,指導用戶正確安裝和使用。

  6. 測試方法:為驗證燈具是否符合上述安全要求,標準還提供了一系列測試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絕緣電阻測試、耐壓試驗、防水試驗和機械穩定性試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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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 7000.207-2008
  • 1996-06-17 頒布
  • 1997-07-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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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000.3-1996庭園用的可移式燈具安全要求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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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CS29.140.01K7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000.3--1996庭園用的可移式燈具安全要求Safetyrequirementsofportableluminairesforgardenuse1996-06-17發布1997-07-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GB7000.3-1996前本標淮是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C598-2-7《燈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7章庭園用的可移式燈具》制定的在技術內容和編寫格式與IEC598-2-7(1982)及其第一次修改件(1987)等同。在本標準引用的IEC標準中,已轉化成我國國家標準的如下:GB7000.1一1996《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實驗》idtIEC598-1:1992)GB1002—80《單相插頭插座型式基本參數與尺寸》neqIEC83)GB1003—80《三相插頭插座型式基本參數與尺寸》neqIEC83)GB5013《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軟電線》idtIEC245)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總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燈具標準化中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照明燈具研究所。本標準主要承辦人;姚志尚、楊士釗。

GB7000.3—1996正C前言1)對提出的內容有特別興趣的各國家委員會參加的技術委員會所制定的IC技術文件的正式決定或協議盡可能接近地表達涉及這個內容的國際上的一致意見。2)它們以推薦的形式供國際上使用,在這個意義上,它們已被各國家委員會所認可。3)為了促進國際統一,IEC希望各國家委員會采用IC推薦的內容,在他們的國情允許情況下作為他們的國家標準,當IC標準和相應的國家標準之間有任何差異時,應盡可能在國家標準中注明.本標準由IEC第34技術委員會(燈泡及其設備)的第34D分技術委員會(燈具)制定,它是598系列出版物其中的一章,打算替代IEC162出版物:管狀熒光燈的燈具·并介紹其他燈具的要求。在1977年布魯塞爾舉行的會議上討論了初稿,在1979年5月會議將初稿(34D中辦61號文)傳送到國家委員會進行6月法投票。以下各國家委員對該出版物投贊成票。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埃及、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挪威、波蘭、羅馬尼亞、南非、瑞典、土耳其、英國、美國。在1980年10月,修訂稿.34D中辦69號文,寄送到各國家委員會進行二月法投票。以下各國家委員會對該出版物投贊成票。保加利亞、加拿大、埃及、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荷蘭、新西蘭、波蘭、羅馬尼亞、南非、瑞士、土耳其、蘇聯、英國。該出版物閱讀時要與GB7000.1《燈具一般安全要求與試驗》一起使用。在本標準中引用其他IEC出版物。IEC83家用和類似一般使用的插頭插座IEC245:1985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橡皮絕緣電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000.3-1996idtIEC598-2-7:1982庭園用的可移式燈具安全要求Safetyrequirementsofportableluminairesforgardenuse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用于庭園場所以及花壇里的可移式燈具的安全要求,這些燈具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的絲燈,管狀熒光燈和其他氣體放電燈,本標準連同GB7000.1—1996(idtIEC598-1)的有關章一起使用、一般試驗要求應用GB7000.1一1996中第0章,GB7000.1一1996中各相應章所述的試驗應按本標準列出的順序進行3定義應用GB7000.1—1996中第1章的定義4燈具的分類燈具應按GB7000.1—1996中第2章和4.1~4.2的要求分類.4.1根據防觸電保護型式分類,庭園用可移式燈具應為I類,I類和Ⅱ類4.2根據防塵防潮保護等級分類,庭園用可移式燈具應分為防淋式,防渡式,防噴式或水密式燈具5標記應用GB7000.1—1996中第3章的規定:6結構應用GB7000.1—1996中第4章和以下6.1~6.7的要求。6.1軟線承載件和線夾應該用絕緣材料做成,否則當它們是易觸及的或與易觸及的金屬部件相接則應提供一個固定的絕緣襯里。6.2庭園用可移式燈具應有足夠的穩定度,合格性由下述方法檢驗,即以燈具正常使用最不利位置放置于一平板上,平板和水平面的傾角為15°,平板表面應使燈具不能滑動,燈具也應不翻倒,采用夾具,銷釘或類似元件固定的燈具,不必承受上述試驗6.3應提供某種方式以便燈具在任何可能正常使用位置時,其連接電源的軟纜或軟線都不受到損壞軟纜的進口處應設置或防護,防止由地面濺起的泥土產生有害的影響。合格性由目視檢驗,如果需要的話,可用安裝試驗注:例如,可借助于釘進地面的銷釘上的檔泥板,以滿足該要求從地面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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