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法總論筆記_第1頁
債法總論筆記_第2頁
債法總論筆記_第3頁
債法總論筆記_第4頁
債法總論筆記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債法總論筆錄債法總論筆錄債法總論筆錄盛年不重來,一日難再晨。及時宜自勉,歲月不待人。說明:一、本筆錄以《201209民法學原理二·債法授課要點》為依照,基于寇廣萍老師之課件,依照張廣興《債法總論》、劉心穩《債權法總論》以及崔建遠《合同法》整理而成,同時參照方志平《債法總論》、王利明《民法疑難案例研究》;二、債法廣博精深,難免掛一漏萬,如有遺漏,自行補充;如有錯誤,請多見教;三、純屬個人平時債法筆錄,請勿作考前要點,否則結果自負;四、若對以上各條存有疑慮,請勿再看!五、如有相同,算我抄你!如有它版,或屬重名。債法總論筆錄第一章債與債法一、債的意義債是依照合同的約定也許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益義務關系。二、債的特點1、動向財產關系→財產由一方移轉至對方2、相對性財產關系買賣不破租借相對性的例外1、債效力擴大規定合同對委托人效力(即拘束第三人)2、代位權與撤掉權3、為第三人利益合同4、預告登記5、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3、央求型、利益間接型財產關系4、限時性法律關系三、債法的意義狹義的債法:民法典中的債權、債務編或特意的債法立法文件廣義的債法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單行法、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講解及國家參加的相關債權債務關系的國際合約四、債法的性質1、民法的組成部分2、動向財產關系法3、集中反響市場交換關系一般規則的規范系統4、民法中的任意性規范系統第二章債的組成要素一、債的主體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在債中享有權益、擔當義務的當事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集體;國家在必定條件下也可二、債的客體(標的)債所確定的債權人得央求、債務人當為的特定行為。組成要件1、須為使別人財產饒所增益的行為債的客體=債的標的→給付2、須為有意識的增加別人財產的行為相關3、恩賜行為基于必定目的概債的標的物:給念付所結合的物執行:債務人依照債所確定的客體為給付的過程清賬:債務人所為的達致債權消滅見效的給付三、給付的要件1、標的確定2、標的可能3、標的合法4、標的牢固四、給付的種類、財物交付、金錢支付作為的給付3、服務供應、工作成就之交付(物化的勞動成就)、權益移交→不包括財物交付,而是單獨移轉特定權益的行為(如移交債權、知產權)單純不作為的給付→債務人“應當不為他能為”的行為不作為的給付:容忍的給付→債務人對于某種平時不應容忍的狀態而依照債務應當容忍的給付可分付:性上能分數個付且不害依性或當事人意思不能夠分數個付的事上不能夠分→當事人定切割執行的,切割執行不成立不能夠分付法律上不能夠分→除法律禁止外,人贊同的,可更可分付一付:人當以一次行而完成的付持付:人當在必定期內性特定行的付(如租合同、供合同?)付:由一個行組成的付合成付:由數個行合構而成的付→數個行形成行系列,共同成一個的客體五、人依所享有的得就付各種行的利。特點:1、求2、相、擁有限時性(按限時、法按限時、效限時)、相容性→同一的物能夠成立兩個內容相同的數個、相同性、定多具任意性1、除求外有除掉、止、抵押?≠求2、求有求、物上求3、求消后,不用六、特定人依而特定行的性:1、的一種,擁有一般的共同特點2、本上,是人擔的不利益3、的內容擁有特定性4、不永久存在七、責任債務違反者所承受的逼迫性的不利法律結果功能:1、有效警示債務人,債務不得違反,否則法律將逼迫其擔當不利結果2、在債務違反時,強力保障給付利益歸屬債權人八、自然債務也稱不圓滿債務,指失去法律逼迫力保護,不得逼迫執行的債務。(如:高出訴訟時效的債務,轉變成自然債務)九、債權與物權債權央求權除了法定之債外,合同之債的設定采任意主義。發生可由非法行為引起相對權客體為給付相容性只有在物權人的利益優先獲取悉足后,才有可能實

物權支配權物權法定主義只能由合法行為或事實引起絕對權客體是物排他性擁有優先性現。追及性→無論物權標的物的占有發生何種變動,

權益人均得無追及性追及物之所在,執行權益,央求返還,也許央求損害補償時限性轉讓有必定的限制

無時限性轉讓一般沒有限制保護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人的利益,

多采用支付違約保護的目的一般在于恢復權益人對于物的支配,

因此金、采用拯救措施、逼迫執行、損害補償等補償損失以恢還原狀為原則,重視于采用物上央求權的方法的方法十、債權與人身權債權人身權獲取多基于行為獲取多基于事實財產權非財產權央求權支配權相對權絕對權非專屬權專屬權客體是相對人的特定行為客體是權益人的人身或人格利益有限時無量時可因法定、約定而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主要受民法的保護碰到民法和其余重要法律部門的保護第三章之一債的分類一、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依發生原因法定之債: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意定之債: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圓滿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為決定的債。二、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依照債的標的物在債成馬上可否特定化特定之債:于債成立之時,標的物即已特定的債特點:1、債務人負有交付特定標的物的義務,債權人也只能央求債務人交付該標的物2、在特定之債,標的物若是滅失,自然發生執行不能夠3、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債,當事人約定自債成馬上所有權即移轉于債權人的,標的物不測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自債成馬上即移轉于債權人。(由于一般標的物所有權都是在移交時才移轉的)種類之債:債成馬上以末加特定的種類物為給付標的物的債即以屬于必定種類的物中給付必定數量的物為標的物的債特點:1、所有權不能夠能于債成馬上即由當事人約定移轉于債權人(由于標的物為某一種類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夠將其與其余部分分開)→因此,除法律還有規定也許當事人還有約定者外,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于債權人。2、平時不發生所有不能夠、只有在標的物特定今后才能執行→特定方法:1、依債務人的行為特定2、依當事人的合意特定限制種類之債:將標的物所在的種類限制為其某一部分三、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給付可否由當事人選擇簡單之債:只有一種給付,當事人無可選擇,僅得就該給付執行的債選擇之債:成馬上有多種給付,當事人得選擇確定其中之一而執行的債選擇之債種類之債當債成馬上,兩者的標的均未特定,僅屬能夠特定標的物為同一種類中的某一部分,

該部分與其余部分數個給付各具特點,互不相同數個給付須一一各別開初確定

沒有差別標的物只須指示種類因選擇權的執行而最后確定一個給付為債的標的,

因不發生給付的選擇問題而選擇權的歸屬及執行方法,對當事人關系重要選擇擁有溯及力數個給付中有特定物時,有發生執行不能夠的可能,且還可因給付不能夠而發生債的標的的特定

特定沒有溯及力問題一般不發生執行不能夠;發生不能夠時,更不會因此而造成債的標的的特定選擇之債數個給付地位相同,選擇權人可任選其一為給付標的產生選擇權給付自始不能夠,不影響債的成立只要有一給付能夠執行,債不用滅

任意之債定義:當事人有權用其余給付取代原定給付的債兩種給付有主從之分,取代給付居于補充地位產生更正權給付自始不能夠,債不成立原定給付嗣后不能夠的,若不能夠歸責債務人的,債務消滅;若可歸責債務人的,轉變成損害補償之債,與代用給付并存給付確定后成為不能夠的,回復到該給付特定從前的多給付確定后成為不能夠的,回復到原定給付種給付重新選擇付特定的方法:1、在執行由當事人合意定一種付執行的、的執行i)原上,于人ii)的執行以人的意思表示之的執行擁有溯及的效力3、付不能夠①若是數個付中有一個付不能夠,但節余的付仍有數個可供,存在于節余的數個付上,此其仍不失之②若是因付不能夠而余一種付,之自成之③若是數個付所有陷于不能夠,適用執行不能夠的定而理四、物之、之、之、利息之、害之→以債的給付標的為標準物之:以物付的的→在執行不能夠,可化之之:特點:1、人的擁有人身性,未人徐柯不得由第三人取代付2、不適用制人執行的方法,得主害害之→1、法定害之;2、定害之(如保?)之:一般之:以法定流通的面價依照的之特種之:以交易價格價依照的之(適用于特定物之的法律定)特點:1、不生執行不能夠2、執行延,不其于延有無失,即不執行的任3、不生因不能夠抗力而免的可能利息之:特點:1、擁有之的特點、擁有隸屬性、擁有相獨立性1、定利息→依當事人定算定的利息(各商行的款利息屬定利息)2、法定利息→依法律的制性定生的利息(如按國家定支付的逾期利息)我國行法律原上不允復利例外:1、逾期付款后生的利息,人不清的,可入本金算復利;2、銀行存款利息可為復利第三章之二債的分類一、可分之債與不能夠分之債→依給付可否可分可分之債:數人同負一債務或共享同一債權,其給付可分者特點:1、分享債權,分擔債務2、各給付間各自獨立法律效力:1、各可分債權、債務效力獨立2、按比率平均分擔債權債務不能夠分之債:數人負同一債務或享有同一債權,但因其給付不能夠分,而屬于不能夠分之債I)不能夠分債權:對內效力:債權人平均分享給付對外效力:全體債權人共同執行央求權,共同受領給付(與連帶債權差別)II)不能夠分債務:準用連帶債務的效力二、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依照債的多數主體之間的互相權益義務關系按份之債:債的多數主體各自依照確定的份額分享債權也許分擔債務的債成立要件:1、債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2、給付基于同一發生原因3、債的標的可分4、數個債權人的債權份額也許數個債務人的債務份額,在債成馬上即已確定效力:1、債權人僅就自己享有的債權份額央求債務人清賬;債務人僅就自己所負債務的份額想債權人執行2、債權人受領給付高出應有份額時,高出部分組成不當得利,其余債權人債權不用滅;(除非能夠認定為是代其余債權人受領,可組成無因管理)債務人給付高出應負擔份額時,高出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返還,其余債務人債務不用滅(除非能夠認定為是代其余債務人執行,可成立第三人清賬,發生別人債務消滅的見效)3、某一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發生的事項,對其余人不見效力4、按份之債基于同一原因發生的,如其發生原因為合同,則合同的除掉應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連帶之債:債權人也許債務人有數人時,各債權人均得央求債務人執行所有債務,各債務人均負有履行所有債務的義務,且所有債務因一次所有執行而歸于消滅的債發生原因:1、法定連帶之債→個人合伙債務、企業法人聯營債務、代理上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2、意定連帶之債須全體債務人都明示負擔連帶債務,默示不能夠成立連帶之債(在連帶之債,債務人責任較重,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債務人自覺,不得為其強加此種義務)特點:1、債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數人2、以數個獨立的債務或獨立的債權的存在為前提3、債的給付目的須為同一(給付的內容、給付的原因不相同一,仍有可能組成連帶之債)4、各債權人可獨立向各債務人央求所有給付,各債務人須負所有給付義務5、因一人的所有給付,使各債權或債務所有消滅效力:I)對外:連帶債權:1、各債權人均有權央求債務人執行所有債務;2、債務人也有權向任一債權人執行所有債務;3、一連帶債權人免除債務的,只擁有相對效力(由于無權處分別人的權益)4、一連帶債權人的行為中止訴訟時效的,對全體有效;5、一債權人受領延緩的,效力及于全體6、訴訟須以全體債權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對全體有效連帶債務:1、各債務人都有義務為全體債務人清賬2、一債務人發生的債務減少事項,對全體債務人有效3、債權人得選擇債務人央求清賬的效力4、訴訟須以全體債務人未原告或被告,裁判所生利害對全體有效II)對內:一人清賬所有或受領所有后發生內部求償權求償權→清賬債務的債務人可就高出其應擔當部分的給付,向其余債務人央求償還發生要件:1、求償權人以清賬或其余方法使債務消滅或減小;2、須其余債務人共同免責;3、求償權人的執行須高出自己擔當的債務份額范圍:高出應擔當份額的部分+執行債務的必要開支+不能夠由其單獨負責的事由所致的損失執行:求償權人有權分別向其余債務人央求補償;若被央求債務人無償付的財產條件時,發生求償權的擴大,由其余債務人分擔代償。但該債務人其實難免責,待其具備償付的財產條件時,有義務向其代償者償還。不真實連帶債務:數個債務人基于不相同的發生原因此對于債權人負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其中一個債務人圓滿執行時,其余債務即因債權人的目的達到而消滅的債的關系不真實連帶債務不相同的發生原因(且不能夠能因合同發生)沒有共同目的,各債務人主觀上沒關系各債務人之間沒有債務數額的分擔問題多數債務人間無內部關系,不發生內部求償權

連帶債務共同的原因有共同目的,各債務人主觀上互相關系各債務人之間有確定的債務數額分擔會發生內部求償權的執行其運用由法院依照不相同法律關系的競合狀況裁奪,

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須法律明文規定各債務人均僅為自己的債務負責,并未因負擔不真實債務人責任較重連帶債務而加重自己的債務負擔第四章債的發生一、合同相同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組織之間成立、更正、停止民事權益義務關系的協議特點:1、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2、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中的債權債務互相對應4、擁有任意性二、侵權行為非法損害別人的合法權益,給別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特點:1、由非法行為引起2、由加害人的單方行為所引起,與受害人的意思和行為沒關3、侵權行為之債是法定之債4、債的內容主要為補償損害,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成立要件:主觀過錯非法加害行為

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三、締約過錯締約當事人一方違反誠實信用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使對方碰到損失的過錯行為成立要件:違反誠信締約方過錯合同不成立→對方受損失四、單方承諾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獲取某種權益的意思表示成立要件: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單方意思表示向社會上不特定人種類:懸賞廣告、成立好運獎、遺贈懸賞廣告: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于完成必定行為之人,恩賜酬金的意思表示成立要件:1、以廣告方式公開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意思表示2、須指定需要完成的行為3、須有給付酬金之意思效力: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廣告人債務見效,行為人對廣告人有酬金央求權撤掉:方式原則上應與原廣告相同1、懸賞廣告被撤回的,自始不見效力,在撤回前已經開始推行但未完成行為者,無報酬央求權2、廣告人撤回廣告致使已經開始推行但未完成指定行為者碰到損失的,補償損失(除非廣告人能證明其不能夠完成指定行為)優等懸賞廣告:數人分別完成指定行為的,廣告人只向被評定為優等者支付酬金的懸賞廣告五、無因管理沒有法律規定的也許約定的義務而為別人管理事務性質:事推行為→其行為沒有意思表示,故不組成法律行為社會功能:權衡個人事務應由個人自由決定的個體利益和在必定條件下干預別人事務所表現的社會共同利益兩者的關系,以期將此兩種利益達到最大限度的切合無因管理

代理都是為別人管理事務管理人沒有法定也許約定義務事推行為,不要求管理人擁有圓滿的行為能力事務管理能夠是事推行為,也能夠是法律行為制度規范的是存在于管理人和自己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代理人負有法定也許約定義務法律行為,要求代理人擁有圓滿的行為能力代理的事務須為法律行為制度重在規范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代理人須擁有將行為的法律見效歸于被代理人的意管理人僅需擁有管理意思思,且必定將此種見效意思表示出來而為第三人知悉管理人能夠同時為自己的利益而為管理代理人不得自己代理無因管理無權代理都不負有法定也許約定的義務,都擁有為別人管理事務的意思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損害了被代理人自行決定和處切合自己的利益和社會共同利益,因此為合法行為理自己事務的權益,因此不擁有合法性制度要解決的是管理人與自己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制度要解決無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見效的歸屬問題擁有上述無因管理和代理在性質上的差別組成要件:1、須為合法事務2、須非自己專屬的事務無法定約定義務為別人管理的意思管理別人事務3、須不屬于非經自己授權不得辦理的事務不違反自己意思4、須為別人的事務5、須適于發生債的關系(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務不夠成無因管理)法律見效:1、阻卻違紀→干預別人事務,必損害自己某方面的權益,本應侵權,但以為別人謀利為目的或為保護公益,故法律使其擁有阻卻違紀性,成為合法行為、管理人負擔的義務①管理開始時通知自己;②適合管理;③連續管理;④報告及計算、管理人的責任①債務不執行責任→管理人對自己負有義務,并應就其事務管理行為所致自己的損害,以有故意或過錯機為限,負其責任;②侵權責任→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因故意也許過錯非法損害自己的其余合法權益時,應負侵權責任、自己負擔的義務①償還必要開支;②清賬必要債務;③補償損害、管理事務的認同種類:1、適法的無因管理①主觀適法:管理事務利于自己且又不違反自己明示或可推知意思的無因管理②客觀適法:管理事務違反自己的意思,但管理是自己盡公益上的義務或執行法定撫養義務的無因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管理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別人管理事務,但其管理違反自己意思、不真實無因管理→誤以別人事務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或明知系別人事務而作為自己事務管理六、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照而獲取利益,致別人受有損失的事實性質:法律事實→可因人的行為或自然事實引起社會功能:追求社會的實質正義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方式恢復當事人之間因不當變動而碰到破壞的利益平衡(社會功能)不考慮受益人的主觀過錯必定要獲取不當利益訴訟時效較長(多數國家)與無因管理:1、社會功能不相同

侵權行為對侵權人的行為恩賜法律上的否認性討論,并使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獲取補償(社會功能)以行為人的故意或過錯為要件獲取利益/未獲取利益訴訟時效較短(多數國家)2

、依照和組成要件不相同3

、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性質不相同與合同責任:不認同物權行為無因性下,合同無效或被撤掉后,一方獲取的財產因基礎行為無效,該方當事人不能夠獲取財產的所有權,對方可依所有物返還央求權央求返還,不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組成要件: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財產上的利益別人受有損失(積極增加、消極增加)因果關系(直接因果說;間接因果說)種類:1、給付不當得利→欠缺給付原因(目的),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領之給付利益的不當得利①自始欠缺給付原因→1)非債清賬;2)作為給付的原因行為未成立、無效或撤掉②給付原因嗣后不存在③給付目的不能夠達到給付不當得利央求權的除掉:①執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②清賬期到來前之清賬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④因非法原因交付的財產、非給付不當得利→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①基于受益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1)無權處分別人之物;2)無權使用或開支別人之物;3)擅自出租別人之物;4)損害別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②基于受損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如誤將別人的牲口飼養)③基于第三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如第三人以甲的飼料飼養乙的牲口)④基于自然事件發生的不當得利(如大水將甲的魚沖到乙的池塘)⑤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不當得利(如不動產的添附)法律見效:1、不當得利返還的主體→央求權的主體,為碰到損失的人、不當得利返還的客體→返還原物為原則,價額償還為例外①返還原物→包括:1)原物的用益(如孳息)2)基于權益之所得(如原物為債權,其所受的清賬)3)原物的代償(如原物被征收而獲取的補償金)②價額償還→受益人受領的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余原因不能夠返還的,受益人應返還其價額、返還范圍①好意受益人的返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不存在者,無需返還②惡意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損害補償第五章之一債的效力一、債的效力債所特有的保障債務清賬、債權實現的法律之力講解:1、是法律之力,擁有逼迫性;、為債所特有→1)擁有相對性2)是保障“給付利益歸屬債權人”的法律之力3)包括債權的效力和債務的效力4)有債務人抗辯權的效力5)有形成權的效力分類:一般效力:各種債的共同的效力特殊效力:某種債所特有的效力(如雙務合同的先執行抗辯權)對內效力:債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效力對外效力:債對第三人的效力(如債的保全時)主要效力:債權具備的對給付利益的實現發揮主要作用的效力(如給付利益受領力)隸屬效力:債所擁有的對給付利益的實現起協助作用的效力(如債務人的注意義務)積極效力:債權的效力最重要的分類消極效力:債務的效力歷史發展:1、債的效力由及于債務人的人身到僅及于其財產2、債的效力范圍逐漸擴大→1)逐漸認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債的保全制度趨于圓滿3)租借權物權化4)非法損害債權理論的創立5)債務人依誠實信用原則發生對第三人的義務、債的效力的內容有所擴大、法官獲取對債的效力予以修正的權益二、債務的效力債務人承受的須依債為給付的法律拘束力特點:1、債務的內容擁有特定性2、債務禁止永久存在3、有圓滿債務與不圓滿債務之分4、除給付義務以外,還有附隨義務及不真實義務三、債務的種類(之一)主給付義務:債所固有、必備的并決定債的種類的基本義務(主債務)從給付義務:債所確定的不擁有獨立意義、隸屬和協助主給付義務的義務(從債務)(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供應商品說明書的義務)附隨義務:在債的發展過程中,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照顧、見告、保護、協助、保密、忠實、注意等義務的總稱(如對標的物可能發生的特別現象,出賣人應正確見告)附隨義務主給付義務隨著債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自始確定,并決定債的種類和內容無對待給付義務多數主給付義務都有對待給付義務僅發生損害補償責任不執行主債務的組成實質、根本的債務不執行附隨義務隨著債的發展而有變化違反附隨義務一般對主債權不產生實質影響沒有逼迫執行效力,只能央求損害補償平時依誠信原則而產生

從給付義務在債的成馬上已經確定為某種特定行為違反從給付義務的對主債權實現有實質影響違反的,可央求法院逼迫義務人連續執行一般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產生四、債務的種類(之二)原給付義務:債原來包括的給付義務(第一次義務)次給付義務:債中原來不包括,后出處于某種原因,從原給付義務演變而來的給付義務(第二次義務)(如未依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發生違約金支付義務)先合同義務: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中依法負擔的照顧、見告、保護、保密、誠實信用等義務(法定)(違反此義務損害的是對方的“相信利益”,依法負有“締約過錯補償責任”)后合同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之債消滅后,依法定或約定多負擔的、旨在保護給付的見效或協助對方辦理合同消滅的善后事宜的義務(法定或約定)(違反的,組成債務不執行損害補償責任)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都包括見告、保密、協助等義務違反都發生損害補償法定合同成立前

法定/約定合同消滅后

法定合同之債中五、不真實義務債權人對自己利益的保護照顧義務特點:1、當事人依法負擔的防范自己損失的注意義務、沒有給付、沒有逼迫執行效力、不發生損害補償責任、義務違反者自受其害、是獨立的法律義務,不是債務(由于債務以給付為要素,以可逼迫執行為基本屬性)六、債權的效力債權所擁有的實現“給付利益歸屬債權人”的法律之力內容:1、債權的央求力→債權人有依其債權央求債務人執行債務的效力2、債權的執行力→當債務人不執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經過執行程序逼迫實現其給付的效力、債權的保持力→債權人有保持所受給付利益的效力(受領保持力)第五章之二債的效力一、債的執行當事人依債的內容為給付和受領給付執行原則:1、全面正確執行→執行的主體、標的、數量、時間、地點、方式等都要切合債的內容、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在執行債務時,應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二、債不執行債權未推行、債務未執行的各種現象原因:1、債務人原因→債務人不執行債務、債權人原因→債權人不執行必要的見告、協助、配合義務、第三人原因、不能夠抗力、情事更正歸責原則:無約定或法定的免責事由,即應擔當責任三、債不執行的形態及效力(給付不能夠、給付延緩、給付拒絕、不圓滿給付)給付不能夠→因必定原因所致使的債務人不能夠以為給付種類:事實不能夠與法律不能夠;自始不能夠與嗣后不能夠;客觀不能夠與主觀不能夠;所有不能夠與部分不能夠;永久不能夠與一時不能夠效力:1、不能夠歸責于債務人的→①債務人免除執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擔當債不執行的責任②在雙務合同,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債權人已為的給付,債務人應當返還,否則組成不當得利③債務人因給付不能夠對第三人有損害補償央求權的,發生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即債權人向第三人主張代償央求)④因不能夠抗力致使給付不能夠的,債務人負有及時通知債權人的義務和合理限時內供應證明的責任、可歸責于債務人的→①給付所有不能夠的,可央求損害補償②給付部分不能夠的,可執行部分仍執行;不能夠執行部分損害補償③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對不能夠執行部分可除掉合同或相應減少自己應給付部分給付延緩→對執行期已滿而能給付的債務,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為給付所發生的延緩組成要件:債務有效→屆至未執行→給付可能→可歸責效力:1、對一般債務→①在合同之債,債權人得除掉合同②債權人可申請逼迫執行③債權人有損害補償央求權(包括因給付延緩而發生的各種損害)、對金錢債務→①應當連續執行,且不改變原定債務金額(無論增值貶值)②有利息的,難免除緩慢時期利息;無利息的,得央求延緩利息給付拒絕→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執行期屆滿從前,能為給付而明示地表示不為給付的意思表示組成要件:應執行的債務→給付可能→明示或默示的不執行的表示故意或過錯效力:1、執行期屆滿時拒絕→1)申請逼迫執行;2)央求損害補償、執行期屆滿前拒絕→1)除掉合同;2)央求損害補償不圓滿給付→債務人誠然執行,但其執行有瑕疵也許給債權人造成其余損害(人身、財產)的狀況組成要件:為執行債務→為給付→不切合內容→可歸責種類:1、瑕疵給付:存在不切合債的內容的弊端,因此減損或喪失其應有價值或功能的不圓滿給付(如交付有傳生病的牲口,使牲口的價值減少)、加害給付:因債務人的執行行為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其余利益碰到損害(如因債務人交付有傳生病的牲口,致使債權人的其余牲口受傳染而死亡)(前者只損害債權人的執行利益;后者既損害執行利益,又損害債權人的固有利益)效力:1、可補正的→可央求補正、不能夠補正的→①為瑕疵給付的,發生債務違反損害補償責任②為加害給付的,同時發生債務違反和侵權的損害補償責任四、受領延緩受領→接受債務人執行的行為在平時狀況下,受領為債權人的一種權益,特別狀況下,亦可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義務受領延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給付或已提出的給付,因己方原因,未為受領、不能夠受領或未為必要協助,致使給付未完成的事實成立要件:已屆執行期→債務人依債給付債務執行須協助債權人未受領效力:1、債務人的注意義務減少、債務人停止支付利息、債務人減小孳息返還范圍(僅須返還已收取的孳息,對今后所生的孳息,不負收取義務)、債務人得央求標的物的保留開支和因受領延緩而增加的必要開支、債務人有權采用合法方式消滅債的關系(如動產提存)、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六章債的保全一、保全人享有的、當人不當減少任害,得通法院采用措施保其安全的利外效力的表,屬于體利二、代位人執行生懶散而人造成害的,人以自己的名代人執行其的利性:1、代位是體法上的利而非法上的利(其實不是扣押人的?)、代位是自己的目的居于別人之位代別人執行利的利、代位是一種法定的利、代位是人向人民法院求以自己的名代位執行人的代位代理以自己的名以被代理人的名一般狀況下,代位人擁有原告格一般狀況下,代理人不擁有原告格生的基來自法律的直接定生基于自己的委任或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定法律見效由人擔當法律見效在一般狀況下于被代理人與管理:管理人執行管理需從自己利益出而事之管理。人依其代位執行人第三人的,客上有利于人,上是人自己的而執行的。(通是廣的管理)與形成:形成的需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無需相人的執行。而代位引起民事法律關系更需次人執行。與求:代位其實不是于人和第三人的求。在內容上,代位是了保全,而且在執行期到來從前,人了保持人的任也能夠執行代位王利明的點:代位作一種法定的能,即不是求,也不是形成。上是人執行別人權益為內容以保全自己債權的一項權益。由于此種權益必定經過提起訴訟才能執行,因此它又是一種特其余實體法上的權益。組成要件:非專屬性債權債權合法且至清賬期→債務人怠于執行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有不能夠實現的危險三、代位權的執行及效力執行主體:債權人自己以自己的名義執行,同時應盡平易管理人的注意執行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執行方式:1)直接執行;2)經過人民法院執行(我國立法采后者)效力:執行代位權的債權人得直接就次債務人的財產獲取清賬(我國立法模式)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可直接從執行代位權中獲取利益對債務人的效力:1、債務人的債務消滅2、債務人的債權中,與代位權價額相當的部分消滅對次債務人的效力:1、不得以其與代位權人之間無債務關系為由抗衡代位權人2、其對次債的債權人有抗辯權的,也的對代位權人進行抗辯四、撤掉權債權人享有的、當債務人處分責任財產損害其債權時,得央求法院撤掉該行為的權益(屬于撤掉別人行為的撤掉權)撤掉權:1、撤掉自己行為的撤掉權→可撤掉法律行為中的撤掉權2、撤掉別人行為的撤掉權→債權人的撤掉權性質:“折衷說”→兼有撤掉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財產行為和央求第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權益形成權央求權組成要件:債務人和受讓人雙方惡意(主觀要件)須在債權成立后→債務人詐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包括以明顯不合理低價(有償)、無償減少)債務人有償轉讓財產的,兼主顧客觀要件時,撤掉權才成立(如,以合理價格交易,不成立撤掉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不要求有主觀要件,只要具備客觀要件五、撤掉權的執行及效力執行主體:債權人以自己名義,以原告之訴訟地位執行訴訟被告人:1)債務人以單方行為減少財產的,以債務人為被告2)以雙方行為減少財產的,以債務人為被告,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執行范圍:以債權的價值額為限執行的開支負擔:由債務人負擔效力:對債務人:被撤掉的行為自始無效對第三人:所受利益返還債務人;有償獲取的,返還時對債務人享有價款返還央求權對債權人:執行撤掉權的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無權向第三人央求清賬(撤掉權執行后,其財產仍歸債務人)六、除斥時期撤掉權自債權人知道也許應當知道撤掉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執行。(一年后對方即有抗辯權)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執行撤掉權的,該撤掉權消滅。債務人行為債權人知道撤發生之日銷事由之日對方獲取抗辯權撤掉權消滅年年第七章債的移轉一、債的移轉債權、債務因特定原因在不相同主體之間移轉是債的主體的更正,是債的更正(廣義)的主要種類性質:是相對性財產權流通轉讓的形式,是債權、債務交易的方式之一種類:債權讓與債務承受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因法律行為的移轉→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因法律規定的移轉→繼承、合同當事人地位的概括承受、連帶債務人清賬債務后的內部求償權;保證人的求償權(該權益實質為債權人讓與之債權);保險人的求償權因裁判的移轉→司法裁決特定承受:債權債務的單獨移轉概括承受:債權、債務因特定法律事實而作為整體,歸屬一人(如法人合并、繼承)二、債權讓與不改變債的內容,債權人將其可轉讓債權轉讓于受讓人的法律行為特點:1、是債權處分行為、債權須擁有可轉讓性、是不要式行為、是不要因行為債權讓與合同:讓與人同受讓人訂立的以讓與特定債權為內容的合同見效要件:擁有可讓與性有特別規定或特別約定的,依規定或約定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讓與不改變其內容→雙方完成合意→通知債務人受讓人贊同時,效力不全的債權也可讓與:效力待定的債權;可撤掉的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債權;附條件的債權讓與的限制: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1、基于當事人之間特別相信關系的債權2、專屬特定債權人的債權3、不擁有獨立性的從債權4、債權人變換致使給付內容隨之改變的債權(如醫療合同)5、不作為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如債權證書上有禁止讓與記錄時法律規定不得讓與的債權→如建設工程合同讓與的效力: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2、依靠于原債權的從權益,一并隨主債權移轉3、應將債權的證明文件所有交付受讓人、相關主張債權的所有必要狀況見告受讓人4、讓與人對讓與的債權,一般負瑕疵擔保責任讓與當事人與債務人之間:1、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一般以通知為見效要件(到達主義)2、法律特別規定或依交易習慣可自由讓與的債權,自由讓與須債務人贊同的債權讓與,采債務人贊同原則3、受讓人自受讓成立后,取代原債權人成為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4、債務人向新債權人擔當的債務執行義務僅以對原債權人所擔當的義務為限5、債務人對于原債權人的所有抗辯權對新債權人均能執行6、債權讓與通知非經受讓人贊同,不得撤掉對債權自己:1、債權讓與擁有無因性2、能夠致時效中止的效力(其含有權益人主張權益之意)三、債務擔當不改變債的內容,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移轉于第三人負擔種類:免責的債務擔當:第三人承受債務人的地位→一般所說的債務擔當并存的債務擔當: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而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債務性質:不要因行為;債務擔當合同一經成立,債務即行移轉原因:直接基于法律規定→繼承單方法律行為→附義務的遺贈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也許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債務擔當的合同四、免責的債務擔當組成要件:須有可移轉的有效債務→須有以債務擔當為內容的合同→須經債權人贊同(不用原債務人贊同,僅通知即可)法律效力:1、擔當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從債務一并移轉3、第三人供應的擔保,除第三人贊同外,因債務擔當而消滅、新債務人得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即抗辯權一并移轉)、新債務人對原債務人的抗辯權,對債權人無效(抗辯事由僅存在于其雙方間)、新債務人不得主張原債務人的抵銷權(原債務人的抵銷權不在債務范圍內)五、并存的債務擔當法律效力:1、債務人難免除債務,債務不因擔當人的加入而有變化、擔當人與債務人成立連帶債務關系、擔當人得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分享抗辯權)、擔當人不得以對原債務人的抗辯事由,抗衡債權人(抗辯事由僅存在于其雙方間)免責的債務擔當擔當人取代原債務人地位,獨立負擔原債務人免除債務,退出債務關系第三人擔當債務以債權人贊同為見效要件

并存的債務擔當擔當人與原債務人共同負擔,互相間連帶債務關系原債務人地位無變化第三人加入通知債權人即可,不用其贊同六、的概括承受第三人依定也許法律定,一并承受別人的、生原因:1)法律行→意定概括承受(如以合同行的概括承受))法律定→法定概括承受(如概括承被承人的)型:1、合同承受→承受人承受與人的合同當事人地位,一并承受與人的合同和(合同承受一般基于當事人之的合同生,有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定而生)(如依照合同法

229條,買賣租借物時,基于買賣不破租借,買受人除可獲取物的所有權外,還

承受該租借物上原已存在的租借合同關系的出租人的權益義務,此種合同權益和義務的概括移

轉其實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屬于法定移轉)見效要件:合法有效雙合同→與人與承受人完成合同承受的合同→方當事人贊同(單務合同只能產生特定承受)(因此中有債務擔當,以債權人贊同為要件)效力:1、承受人獲取與人的所有利和,與人圓滿走開合同關系2、因合同承受無因行,承受人得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抗方當事人(因抗事由生于與人與承受人)、企合并→原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合并一個企企合并中的移,屬于法定移,因此無需相人贊同,依通知或通知而見效力3、其余法定概括承受(如法定承?)七、的更(狹)不改的主體而改的內容的狀況要件:有的內容更原已存在有效的關系更后的的關系當有效依法定方式內容:的物、數量、執行限時、地點、價格、附條件、擔保、任的定、利息?方式:1、法律定(如不執行,原更害的)、依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決(如無力的,法院能夠裁判分期)、由的雙方當事人完成更的效力:1、使的內容生改,而成執行的新的依照、更的效力原上未執行的部分生,已執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但法律還有定也許當事人還有定的除外第八章之一債的擔保的擔保當事人保證,依定或法律特定的保障措施。→一般擔保:無特定、陪同的成立而自成立、以人的所有行的擔保特擔保:當事人特定,以人的特定或由第三人以其所有行的擔保擔保的必要性→是以信用基的、相性、希望性的,人不執行,即無法,因此有必要用其余一個可靠的利,保障的型:物的擔保:在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人定擔保物的擔保(抵押、留置?)人的擔保(信用擔保):由第三人人供應保,在人不執行由第三人清也許充清的擔保(保關系?)金擔保:由人向人支付必定金,擔保其的執行(定金擔保?)法定擔保:依法律定而定的擔保(留置、建工程價款的先受?)→1、充分法律定的條件才可成立,無當事人定2、依照法律的定見效力定擔保:當事人以定所定的擔保→1、當事人以合同定2、依照擔保合同生法律效力一般法上的擔保:民事一般法所定的,適用于一般、關系的擔保特法上的擔保:民事特法定的適用于特種、關系的擔保本擔保:擔保主所定的擔保反擔保:第三人擔保人,被擔保的人擔保人供應的擔保→擔保人防范人擔保而受其害的手段第八章之二債的擔保一、保證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執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執行債務的擔保方式→1、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保證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3、保證是約定于債務人不執行債務時由保證人履約定執行也許擔當保證責任的行為法律特點:1、保證擁有隸屬性→①保證的存在隸屬于主債②保證擔保的范圍以主債的范圍為基準③主債權的移轉保證原則上移轉④保證債務隨主債務人債務的存在而于保證限時內存在,若是主債務移轉,保證債務原則上消滅⑤主債務因清賬等原因此消滅時,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2、保證擁有相對獨立性→①保證人可就一部分債務成立保證②主債務不附條件的,保證債務能夠附條件③可基于保證合同發生抗辯權④債權人可單獨免除保證人的保證債務⑤保證合同無效的,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保證合同擁有無償性→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給付對待上的不相同樣、保證擁有單務性、保證擁有補充性→對主債務的一種補充二、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執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擔當保證債務的協議→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附從性合同主體:1、債權人、保證人→1)保證人要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保證人可否擁有代為清賬債務的能力其實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①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②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例外:經國務院贊同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合體也不得作保證人④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主體資格、清賬能力原因)→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能夠在授權范圍內供應保證⑤股份有限企業和有限責任企業的財產不能夠由企業的工作人員擅自作保證財產,除非具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因其財產為股東或出資人所有,或損害他們權益)客體:保證人擔當的保證債務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執行債務的限時、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時期、雙方以為需要約定的其余事項形式:書面形式三、保證方式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夠執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擔當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也許約定不明確的,依照連帶責任保證擔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保證人對債務負擔補充保證責任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后、或仲裁裁決見效之日起起算

裁決

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對主債務負擔連帶清賬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在保證時期內央求保證人清賬保證債務之日起起算四、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擔當的法律責任內容:1、可代為執行(只有非專屬性的債務,才可由別人代為執行)、可負擔債務人不執行債務應擔當的責任(當事人約定不明的,應為后者)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補償金、實現債權的開支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也許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所有債務擔當責任注意:基于保證的附從性要求,約定的保證擔保的范圍不得高出主債務的數額!五、保證的效力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債權人的權益:央求保證人執行保證債務的權益一般保證:經對債務人的財興旺迫執行仍不能夠清賬債務的,有權央求保證人清賬連帶保證:有權直接央求保證人代債務人清賬債務保證人的權益:1、主張債務人權益的權益→1)主債務人的抗辯權→①主張債權未發生②主張債權已消滅③主張債務人執行債務④主張訴訟時效屆滿2)主債務人的其余近似權益→撤掉權與抵銷權、基于一般債務人地位應有的權益→保證可否成立、無效、撤掉、消滅等抗辯→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是債務人,因此一般債務人應有的權益,保證人也應享有、基于保證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例外(不得執行):1)債務人住所更正,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執行債務發生重要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益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1、執行了保證債務的保證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成立條件:①保證人向債權人擔當了保證責任②因保證人擔當了保證責任而使主債務人免責③須保證人的執行盡到了應有的注意義務,沒有過錯2、在特定狀況,保證人對債務人有開初追償權保證人依法享有的、在法定事由發生時得于清賬保證債務從前,向債務人央求償付其將來清賬主債務所支付財產的權益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能夠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開初執行追償權3、保證人只幸虧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執行追償權(即使實質清賬額大于主債權范圍)保證與物的擔保的關系:(即主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時)1、有約定的,債權人應當依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的,若是債務人自己供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供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主張保證債權六、保證時期保證債務有效存續的時間范圍效力:債權人須在保證時期內執行債權或保證債權,否則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消滅一般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時期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也許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時期內,未要求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起算:主債務執行期有明確約定的,自主債務執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未約定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執行義務的寬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確定:1、6個月→①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時期的(有約準時履約定)②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時期早于也許等于主債務執行限時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時期為主債務執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③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時期沒有約定也許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賬債務期限的,保證時期為清賬限時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賬限時的,保證時期自最高額保證停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停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2、2年→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近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時期為主債務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性質:保證時期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止、中止、延長的法律結果保證時期既不是訴訟時效時期,也不是除斥時期保證時期訴訟時效約準時期,可由當事人約定(無約準時適用法定)法準時期,屬法律逼迫規范自主債務執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權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益被損害之時起計算保證時期不能夠中止可因必定法定事由發生中止、中止或延長的法律結果屆滿的見效是免除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屆滿的見效是債權人喪失勝訴權七、保證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得央求人民法院逼迫執行保證人財產以實現其保證債權的時間范圍(時期為2年)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時期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也許申請仲裁的,從裁決也許仲裁裁決見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時期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人對已經高出訴訟時效時期的債務擔當保證責任也許供應保證的,又以高出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保證責任的消滅1、主債務消滅2、主債務擔當而保證人不相贊同(若為部分轉讓,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擔當保證責任)3、債權人贊同除掉保證4、債權人放棄其余擔保權益,在放棄擔保權益限度內,保證債務也相應消滅5、保證人執行了保證債務6、在保證時期屆滿前,債權人未向一般保證的債務人主張債權或未向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7、擔當保證人的自然人死亡也許法人、非法人組織停止8、主債權轉讓時,保證人與債權人開初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擔當保證責任也許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擔當保證責任。9、主債當事人更正主債未獲保證人書面贊同,且保證合同無其余約定的(若是減少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更正后的合同擔當保證責任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質執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擔當保證責任)九、無效保證主合同無效時:主合同無效,保證原則無效1、主合同無效而致使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擔當民事責任;2、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擔當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高出債務人不能夠清賬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時:1、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擔當連帶補償責任2、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擔當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高出債務人不能夠清賬部分的二分之一但有以下狀況之一的,保證人不擔當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聯,欺詐保證人供應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供應保證的十、特別保證共同保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擔保同一債務的保證連帶共同保證: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數保證人都負有清賬主債務的保證責任1、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執行期屆滿沒有執行債務的,債權人能夠要求債務人執行債務,也能夠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擔當所有保證責任2、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夠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率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按份共同保證:數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份額負擔保證債務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擔當保證責任后,在其執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執行追償權最高額保證:保證人為債務人在最高債務額限度內就一準時期連續發生的債務進行保證1、保證的是債務人在將來一準時期與同一債權人連續發生的多宗債務2、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是一個保證合同3、保證的多宗債務,在保證合同訂馬上還沒有確定詳盡數額,只有一個大體的數額范圍4、對保證的多宗債務有最高額的約定5、未約定保證時期的,保證人得享有單方停止保證合同的權益第八章之三債的擔保一、定金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執行,由一方當事人開初支付給另一方的金錢或其余取代物法律性質:1、定金屬金錢擔保、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定金合同為從合同二、種類成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作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主合同因定金的交付始告成立例外,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也許見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執行也許已經執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也許見效證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的憑證的定金→一方否認主合同成馬上,對方得以定金證明主合同成立違約定金:當事人違約時無權回收或應當雙倍返還給對方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執行約定的債務的,無官僚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執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解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作為保留合同除掉權的代價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能夠依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除掉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能夠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除掉主合同立約定金: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官僚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三、與相關看法定金性質擔保功能擔保

預付款價款或酬金的部分的開初支付擔保+開初支付價款或酬金/違約時法律見效(定金的罰則適用)法律限制程度數額最高不得高出主合同標的額的20%

(預付款無罰則適用)沒有法律限制定金與訂金:訂金其實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看法,在審問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定金押金常在合同訂馬上或執行前,擁有開初給付的特點與執行主合同同時或與其接踵進行擔保的對象是主合同的主給付擔保的對象經常是主合同中的從給付數額最高不得高出主合同標的額的20%數額經常高于或等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押金收取方違約時,只須如數返還押金,沒有雙倍返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效力還的法律見效(定金罰則對雙方都可適用)(押金只對不執行債務的押金交付方發生不利)定金

違約金合同訂立前或債務執行期從前交付

違約事實發生后交付有證約和開初給付的作用

沒有證約和開初給付的作用主要起擔保作用

主若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一般是約定的

能夠是約定的,也能夠是法定的四、成立須為書面形式有效的主債原則上標的為金錢+不得高出法定限額須實質交付定金五、效力1、證約效力2、開初給付和抵銷的效力3、擔保的效力4、取代補償的效力六、適用因當事人一方延緩執行也許其余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夠實現,能夠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圓滿執行合同的,應當依照未執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率,適用定金罰則與補償金:1、原則上兩者不得并用,但定金責任不足以填充損害的,可央求損害補償2、定金責任與損害補償并用時,其總數以實質損害額為限3、合同當事人可另行約定,即有約定依其約定第九章之一債的消滅一、債的消滅債權、債務因必定法律事實而停止(債的停止)1、是債的效力的終結2、是債的效力的整體、圓滿的消滅3、有廣義(某一個債的消亡)與狹義(作為法律關系的債消滅)4、有絕抵消滅(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圓滿消滅)與相抵消滅(原債消滅,但是基于原債發生新債)5、因法律事實而消滅與債的更正不相同:債更正時,僅其內容發生變動,債權債務關系仍舊存在與債的效力的停止不相同:債務人基于抗辯權的執行,以中止債權的效力,此時債的關系其實不用滅,只但是其效力暫時停止而已二、消滅原因清賬、抵銷、提存、免除、混同、除掉、更正、債的基礎行為被撤掉、債的終期屆至、不能夠歸責于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夠、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也許法人停止,且沒有執行債務也許受領給付的條件三、消滅效力1、原債權債務關系消滅2、從權益和義務一并消滅3、負債字據的返還(即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返還債的憑證或供應債已消滅的證明)4、債雖消滅但當事人履約定或法定負有補償責任的,發生損害補償之債5、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契約義務四、清賬依照債的內容所為的發生債的消滅見效的給付執行是從債的動向方面而言,清賬是自債的消滅角度而言五、清賬的要件清賬人→債務人、債務人之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清賬的一般要件:1、第三人清賬的要件2、債權人債務人未特別約定不得由第三人清賬的3、第三人有為債務人清賬的意思無利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