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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站管理規定15篇【導語】電站管理規定怎么寫受歡迎?本為整理了15篇優秀的電站管理規定范文,為便于您查看,點擊下面《名目》可以快速到達對應范文。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電站管理規定,僅供參考,盼望對您有所關心。

名目

【第1篇】《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管理規定》標準

在和風旭日、花開似錦的夏初,由國家電網公司主辦、山東省電力調度中心承辦的“智能變電站配置管控相關標準審查會議”順當召開。2022年5月18日,國調中心、中國電科院、華北分中心、華東分中心、各省調單位及各電科院、各設備制造廠家的相關領導和專家,匯聚濰坊共同協商和制定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管控領域的方針和藍圖。傳統站向智能站的變革是一個大的技術跨越,相關閱歷和制度也在不斷積累,各方領導和專家就目前智能站在建設和運維階段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籌備和組織了更為完善的方案,會議就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管理規定、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運行管理模塊技術規范、智能變電站繼電愛護配置工具技術規范三個方向的看法稿編制狀況做了總結,對看法稿詳細內容作了深刻爭論,確定了智能變電站運維階段的各種配置文件及工具的新規范。會議進行過程中,與會領導和專家爭論并明確了各部門間職能和相互的協作關系與協作方式,明確和規范了各種文件(scd文件、icd文件、cid文件、過程層實例化配置文件cpid)的管理方式,為提升智能站調度運行和運行維護管理水平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會議對配置文件的全都性、合法性、有效性等維度做出了進一步標準化的要求,為智能變電站平安牢靠的運行供應了技術層面和制度層面的支撐。會議對智能變電站二次裝置尤其是愛護裝置的內部參數配置文件的管理模式進行了深化的爭論,基本確定了與軟件版本功能相關的內部參數配置文件與scd、cid、cpid等工程相關的配置文件要解耦的要求,這為解決智能變電站的運行檢修工作過度依靠設備廠家的問題有重要意義。隨著會議的順當進行,三個重要標準也基本確定下來,《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管理規定》明確了智能變電站各種配置文件的管理總則,為各運行單位開展智能變電站的配置文件管控供應了方向和準則。《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運行管理模塊技術規范》將是各運行單位建設智能變電站配置文件運行管理平臺的技術指導原則,《智能變電站二次系統配置工具技術規范》的發布將解決目前各廠家和設計院scd配置工具不兼容不全都的問題。標準制度的逐步完善也顯示著智能變電站正一步步向更加規范化、標準化的方向進展,智能變電站作為一個重要環節將真正能夠支撐起智能電網的建設工作。

【第2篇】變電站施工作業管理規定

1為確保變電站工程施工中人身、設備的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平安生產管理制度》、國家電監會《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以及《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平安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發、承包方平安責任,提高工程施工平安文明水平,確保施工平安,保證員工和其他全部施工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人身平安,保證設備平安,預防發生各類施工平安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管理目標,無重傷、無死亡、無坍塌、無高空墜落、無火災、無重大設備損壞事故(變電站設備)等。

3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3.1審查承包人資質,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平安措施,經發包方審核后監督實施。

3.2監督檢查承包人各項平安管理工作,制止違章作業,遇有危急緊急狀況可令其停止作業施工。檢查承包人作業人員持證狀況,有權制止無證操作、違章操作。

3.3承包方施工人員違反有關平安生產規程制度時,發包方平安管理人員有權予以訂正制止,有權通知承包方并賜予經濟懲罰,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4發包方管理人員有權制止各類違章作業,對違章違紀人員進行經濟懲罰。

3.5工程項目完工后應確認雙方無遺留勞動平安糾紛。

3.6發包方負責派消失場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票、進站手續。

4承包人義務

4.1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勞動愛護法規及發包人各項平安管理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全部施工單位工作人員,要做好平安教育并考試合格,對進場進行平安技術交底,同時填寫書面記錄;特別作業人員必需持證上崗。

4.2依據工程項目制定平安施工方案和平安措施,對特別的工程或采納特種作業方法的工程,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實行嚴格防范措施,配備搶險救援的有關器材。

4.3施工單位現場作業人員應配戴符合平安要求的防護用品。

4.4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車輛、機具設備要配備齊全并符合平安要求。

4.5要堅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單位,危急作業區域應設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平安檢查人員負責現場施工作業。

4.6承包人必需對其施工人員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員因本工程而患病意外導致受傷、死亡或患病負責。

4.7承包人應履行法律的規定,賜予其施工人員勞動保險、工傷事故保險。承包人必需為施工人員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員購買以上保險,保險期須由本工程合同生效日或進場開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5平安措施

5.1根據施工總平面布置的要求,嚴格管理各項施工設施。在基礎施工階段,將全部基坑周邊圍蔽,設立防護欄,并在道路旁邊的基坑裝設平安警示燈,帶電設備設防護圍欄并懸掛“止步,高壓危急”標示牌,邊坡直立“嚴禁攀爬、防止墜落”的警示牌。確保電焊機電源電纜與鋼筋隔離。

5.2設備機具的平安性和修理管理上要嚴格設備進場的性能檢查,嚴抓安裝就位后的平安調試,并建立設備卡準時記錄使用過程的故障、修理、保養狀況,以保障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轉。

5.2根據有關消防管理制度配備消防器材和設施,設置消防水管,合理設置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個消防系統配置完善、消防通道暢通,特殊是倉庫、腳手架、模板堆場和易燃易爆物品臨時存放點等重點監控部位,消防措施應得力有效。

5.3要始終嚴格執行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平安技術規范》的要求,臨時用電針對不同施工階段和不同專業特點,均應編制有關專項設計方案,配電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愛護”制,照明、動力分別設置,采納接零愛護系統。吊裝作業時,重點監督吊裝施工臨時用電方案的實施,合理架設用電線路。裝修期間重點對電源箱加裝漏電愛護器,嚴峻查處使用“拖板”和亂接亂拉線行為。

5.4工地全部臨時用電由專業電工(持證上崗)負責,其他人員禁止接駁電源。

5.5施工現場每個層面必需配備具有平安性的各式配電箱。

5.6臨時用電,執行三相五線制和三級漏電愛護。由專職電工進行檢查和維護。

5.7全部臨時線路必需使用電纜線或防水線。必需架設堅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綁在管道或金屬物上。

5.8嚴禁用花線、銅芯線亂拉亂接,違者將被嚴峻懲罰。

5.9全部插頭及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氣開關不能一擎多用。

5.10全部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使用。

5.11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及施工用金屬平臺必需要有牢靠接地。

5.12接駁電源應先切斷電源。若帶電作業,必需實行防護措施,并有三級以上電工在場監護才能工作。

6平安施工保證金

經承發包單位協商全都,本工程收取肯定數量的質保金作為平安施工保證金,由發包單位運維部門代為管理。

6.11000萬元以下工程,在施工前繳納工程總額2%的平安保證金。

6.21000萬元及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繳納20萬元平安保證金。

6.3發生人身死亡事故、設備事故(發包方設備),扣除全部平安保證金。

6.4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平安保證金;

6.5發生人身輕傷或嚴峻未遂事故,扣除30%平安保證金;

6.6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擅自調換人員,又未經平安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平安保證金。

6.7按上述條款執行后,仍可追究其它責任。

7事故處理

因施工方的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設備損壞事故(變電站設備)及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一切責任由施工方擔當,并通知有關政府部門調查處理、統計上報。

8現場文明施工

8.1施工作業時不準抽煙。

8.2施工現場不允許任憑大小便,必需到臨時廁所。

8.3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領用材料、運輸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遺灑準時清掃維護。

8.4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需整理成堆,準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8.5現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需保持干凈。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肚皮上班。

8.6工棚必需保持干凈,輪番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準時清除。

8.7團結同志,關懷他人,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9施工現場平安生產

9.1新工人入場,必需接受“平安生產三級教育”。

9.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平安帽。必需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9.3現場施工人員必需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需檢查好一切平安設施是否平安牢靠。

9.4特別工種持證上崗,特別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平安愛護用品。

9.5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平安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便走動。

9.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準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9.7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公路和平安梯。

9.8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平安距離。

9.9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9.10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留意用電平安。

9.11施工人員必需遵守平安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平安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9.12施工現場地需掛貼平安施工標牌。

9.13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9.14嚴禁夜間施工,夜間裝卸材料。

10在施工期間,施工人員若違反該管理規定,我平安管理人員有權對于違章行為進行懲罰,若屢教不改者,將禁止其在本站進行作業。

10.1違章行為及其懲罰:

10.1.1施工中不戴平安帽,衣服亂搭。罰款100元

10.1.2使用不合格的用電工具。罰款300元

10.1.3未按要求執行工作票制度。罰款300元

10.1.4對新增加施工人員未進行平安教育。罰款200元

10.1.5對新增加施工人員未進行工作票、危急點確認簽字。罰款300元

10.1.6超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圍工作,或破壞現場平安措施。罰款200元

10.1.7不按規定施工路線行走。罰款200元

10.1.8工作結束后,現場不清理或設備有遺留物。罰款200元

10.1.9破壞站內設施者。罰款100-500元

10.1.10在崗期間喝酒。罰款200元

10.1.11隨地大小便。罰款200元

10.1.12在站內吸煙煙者。罰款200元

10.1.13臨時用電不符合規定。罰款200元

10.1.14高空作業不系平安帶。罰款200元

10.1.15未經允許進入帶電設備區罰款300元

10.1.16特種工種無證上崗罰款300元

【第3篇】無人值班變電站標準化管理規定

1.指標管理

1.1不發生人身輕傷及一類以上障礙;

1.2掌握二類障礙和人員違章行為;

1.3不發生火災事故;

1.4兩票合格率100%;

1.5設備五防閉鎖裝置投運率100%;

1.6設備完好率達到100%、設備一類占有率達到95%;

1.7斷路器無油化率100%;

1.8嚴峻、危險缺陷消退率100%;

1.9繼電愛護及自動裝置投入率100%;

1.10繼電愛護裝置正確動作率100%;

1.11110kv或220kv母線電壓合格率大于98%;

1.12母線月度電能不平衡率330、220kv不大于±1%,110kv及以下不大于±2%;

1.13無功裝置、有載調壓裝置處于完善狀態,可用率應為100%。

2、平安管理要求

2.1平安目標管理

2.1.1集控站(監控中心)每年應依據公司和工區平安管理目標,結合所轄各變電站的實際狀況和本年度設備檢修、操作方案,有針對性地編制、上報本站的平安管理目標。

2.1.2平安管理目標應結合所轄各變電站的設備、人員和工作實際,提出實現平安管理目標的組織、技術措施。

2.1.3按期對年度平安管理目標的完成狀況進行小結和分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2.2平安活動管理

2.2.1集控站(監控中心)平安活動每月應組織全站人員至少進行1次;依據倒班方式,每周進行一次本值人員參與的平安活動;遇特別、重大平安活動,應盡可能組織全體成員集中學習。

2.2.2平安活動應建立專用的“平安活動”記錄簿,記錄應真實、清楚、完整。對缺席人員應準時進行補課,并做好補課記錄,由本人親自簽名在平安活動記錄上。

2.3反事故措施和安技勞保措施管理

2.3.1集控站(監控中心)應依據上級反事故技術措施及平安勞動保障措施的詳細要求,制訂本站“兩措”方案,并定期對本站設備的落實狀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

2.3.2集控站(監控中心)“兩措”方案制訂應包括:內容、落實時間、責任人等。

2.3.3集控站(監控中心)所轄無人值班變電站進行大型作業,應提前制定本站相應的反事故措施,確保不發生各類事故。

2.3.4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協作主管部門根據反事故措施及平安勞動保障措施的要求,依據集控站(監控中心)實際狀況進行實施。

2.3.5做好反措執行單位施工過程中的協作和驗收工作,對現場反措執行不利的狀況應準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2.3.6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協作主管部門定期對反事故措施及平安勞動保障措施的落實進行檢查、整改。

2.3.7定期對本站反事故措施及平安勞動保障措施的落實狀況進行總結、備案,并上報有關部門。

2.4工作票、操作票管理

2.4.1變電站已執行的“兩票”應按月匯總裝訂并統一保存在集控站(監控中心),保存期為一年。

2.4.2站長應對當月已執行的“兩票”進行審核,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講解。

2.4.3第一種工作票應提前一日送達(或傳真、局域網傳送)集控站(監控中心),但傳真的工作票不能許可。其次種工作票應事先通知集控站(監控中心),可在集控站(監控中心)人員到達變電站后履行許可手續。工作票不允許代簽或電話簽發。

2.4.4集控站(監控中心)當值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票后,應依據工作任務和無人值班變電站設備實際運行狀況,仔細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平安措施是否正確、完善并符合現場條件。特殊重要和長時間的工作票,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制定具體的協作方案。

2.4.5集控站(監控中心)當值值班長帶好經審核合格的工作票到無人值班變電站現場核對并履行許可手續,許可完畢后準時匯報集控站(監控中心)做好記錄,同時對現場工作進行平安監督。

2.4.6工作票終結后,現場值班長應準時向集控站(監控中心)和相關調度匯報,做好記錄。

2.4.7無人值班變電站方案性停電檢修工作,由調度部門在前一日通知集控站(監控中心)停電檢修設備準時間,集控站(監控中心)接到通知后,由站長支配操作人員,預備好操作票,逐級審核合格后,次日按操作時間按時到達變電站,由現場值班長直接聯系當值調度員進行操作。

2.4.8無人值班變電站應將運行設備掌握把手始終保持在“遠控”位置,在事故、特別等特別狀況時,集控站(監控中心)人員可依據調度命令,在集控站(監控中心)進行開關的拉、合操作。

2.4.9當值值班人員在無人值班變電站現場進行操作前,必需做好禁止集控站(監控中心)遙控操作該站設備的相關措施。

2.4.10倒閘操作前,現場操作人員應仔細核對現場的運行方式,并在五防閉鎖機上進行模擬預演,確認無誤后使用防誤閉鎖裝置進行規范化操作。并聯系集控站(監控中心)當值人員監視、核對設備狀態及相關信息。

2.4.11倒閘操作結束,運行人員在核對現場的運行方式正確后應準時向集控站(監控中心)匯報,雙方應核對運行方式正確。

2.5、閉鎖管理

2.5.1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加強變電站閉鎖裝置管理,指定班站閉鎖管理(兼職)專責,嚴格執行萬用鑰匙使用制度。

2.5.2集控站(監控中心)全部運行人員必需熟識所轄變電站全部“五防”裝置的工作原理、正確使用方法和管理方法,做到“四懂三會”(即懂防誤裝置的原理、性能、結構和操作程序;會操作、維護和管理)。新上崗的運行人員應進行使用防誤裝置的培訓。

2.5.3防誤裝置的主機不能和辦公自動化合用,嚴禁與因特網互聯,網絡平安要求等同于電網二次系統實時掌握系統。

2.5.4集控站(監控中心)人員巡察設備時,也應對防誤裝置進行檢查,運行人員要檢查防誤裝置是否積水、積塵,檢查防水、防潮、防霧措施是否完好,模擬屏或顯示屏顯示的設備位置是否與實際位置相符。

2.5.5集控站(監控中心)防誤裝置解鎖鑰匙應存放在變電站專用鑰匙盒內,并進行封存保管。若確需使用解鎖鑰匙,需經工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并做好相應的登記批準手續后,方能使用。

2.5.6對遙控設備應嚴格執行公司關于操作人和監護人分別輸入口令的制度。

2.5.7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加強值班運行人員五防閉鎖系統的培訓學習,并繪制建立各變電站五防閉鎖解鎖流程圖。

2.5.8五防閉鎖裝置缺陷應納入設備管理,對缺陷應準時聯系相關人員進行維護和消退。新設備投運前,必需先經五防閉鎖安裝調試驗收合格,五防閉鎖裝置不完善,嚴禁新設備投運。

2.6、防汛、防風、防寒、防高溫工作管理

2.6.1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對所轄的變電站依據本地區的氣候特點和設備實際,制訂相應的設備防高溫、防寒和防風措施。

2.6.2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制定防汛預案,在集控站(監控中心)和無人值班變電站內應依據下表配備防汛設備和防汛物資,防汛設備在每年訊前要進行全面的檢查、試驗,潛水泵的消防帶應接好,電源盤的插頭等應處于完好狀態。防汛物資要定點存放,并有臺帳。

2.6.3定期檢查開關、瓦斯繼電器等設備的防雨罩應完好,端子箱、機構箱、動力箱等室外設備箱門應關閉且密封良好。

2.6.4雨季來臨前對可能積水的地下室、電纜溝、電纜隧道及場區的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和疏通,做好防進水和排水措施。

2.6.4.1下雨時對房屋滲漏、下水管排水狀況進行檢查、疏通。

2.6.4.2雨后檢查地下室、電纜溝、電纜隧道等積水狀況,并準時排水,設備室潮氣過大時做好通風。

2.6.5變電站應依據本地氣候條件制定出切實可行防風管理措施,刮大風時,應重點檢查設備引流線、阻波器、瓦斯繼電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特別。

2.6.6定期檢查和清理變電站設備區、變電站圍墻及四周的漂移物等,防止被大風刮到變電站運行設備上造成故障。

2.6.7冬季氣溫較低時,應重點檢查開關機構內的加熱器運行是否良好,發覺問題準時處理,對機構箱要實行防寒保溫措施。

2.7、平安用具管理

2.7.1集控站(監控中心)和各無人值班變電站應設置專用平安工具室,并根據相關標準進行配置、歸放、試驗、檢查、維護和定置管理。

2.7.2集控站(監控中心)和變電站應配備足夠數量有效的平安工器具,各種平安工具應有適量的合格備品;集控站(監控中心)人員應會正確使用和保管各類平安工器具。

2.7.3各種平安工器具應有明顯的編號,絕緣桿、驗電器等絕緣工器具必需有電壓等級、試驗日期的標志,應有防雨罩,有固定的存放處,存放在清潔干燥處,留意防潮、防結露。

2.7.4集控站(監控中心)平安工具在交接班時和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發覺損壞者應停止使用,并盡快補充。

2.7.5各種平安工具均應按《安規》規定的周期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2.7.6攜帶型地線必需符合《安規》要求,接地線的數量應能滿意本站需要,截面滿意裝設系統短路容量的要求。導線應無斷股、護套完好、接地線端部接觸堅固、卡子應無損壞和松動,彈簧有效。存放地點和地線本體均有編號,存放要對號入座。

2.7.7各種標示牌的規格應符合平安規程要求,并做到種類齊全、存放有序,平安帽、平安帶完好,數量能滿意工作需要。

2.7.8絕緣工器具應每月進行一次定期烘烤,每次烘烤時間不少于兩小時,并建立烘烤記錄(自動烘烤除外)。

2.7.9裝有自動烘烤裝置的平安用具室,自動烘烤裝置應納入正常巡察范圍,每次巡察時應對自動烘烤裝置啟動、復歸的牢靠性進行檢查。

2.7.10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對所轄無人值班變電站的平安、操作工器具進行定期檢查并做好記錄。

2.7.11對損壞、丟失或缺少的平安用具,應由集控站(監控中心)準時匯報主管單位平安員修復和補充。

2.7.12平安用具室及其設施應定期進行清掃和維護。

2.8、消防管理

2.8.1集控站(監控中心)應嚴格執行公司關于消防管理的各項制度,健全所轄變電站“三圖兩冊兩表”,三圖:消防平安網絡圖、消防器材定置圖、消防巡察路線圖;兩冊:滅火器材配置充裝登記冊、滅火器清冊;兩表:防火墻定置表、消防報警裝置地址編碼表。

2.8.2無人值班變電站消防器材的配置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的規定,集控站(監控中心)應每季度檢查所轄變電站的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狀況并清點數量,記入相關記錄,每半年應對滅火器全面檢查一次,重點檢查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干粉是否結塊等。不符合要求的應準時充裝。

2.8.3消退器材應定點放置,室內的應裝箱放置在門口墻邊等便利取用但不堵塞通行的地方;室外的應裝箱存放在干燥、防陽光直曬的地方。箱子上應有“滅火器箱”標志,滅火器應逐個編號并同配置圖對應。

2.8.4無人值班變電站的電纜隧道、夾層、豎井、設備區、配電室、蓄電池室、愛護室和庫房應有消防設施,掌握盤、愛護盤、配電盤和端子箱、機構箱等電纜孔應用防火材料封堵。

【第4篇】中變電站施工平安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管理總公司建設工程的平安監督和管理,促進承包商及運行單位在工程施工中的平安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員和運用中變電站設備的平安,依據管理局、總公司有關制度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一、承包商平安管理要求

1、參加電力管理總公司項目施工的承包商應取得成功油田地面建設工程市場準入證和辦理《承包商平安施工平安資格證書》,并建立健全hse管理體系。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平安管理人員,加強施工現場平安管理,提高平安管理水平。

2、承包商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必需仔細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把握《中石化平安生產禁令》、《成功油田承包商平安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以及本規定,并嚴格遵守。工程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需通過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平安規程考試,持證上崗。

3、工程承包商必需依據工程設計,根據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中應包含具體的平安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平安技術措施要考慮運用中電力設備的平安。施工組織設計應經有關部門(方案、基建、預算、平安、技術、運行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進行平安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已交底的平安技術措施,不得擅自變更。

4、施工中所使用的平安用具以及工器具必需按規定進行檢驗合格,施工期間全部工作人員必需按規定穿戴勞動愛護用品,佩戴個人平安用具。

5、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前,應根據《成功油田承包商平安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繳納平安風險抵押金。施工開頭前承包商還應分別與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和運行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平安管理責任書,承包商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電力管理總公司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扣除部分平安風險抵押金,發生電網跳閘事故及其他平安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從平安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6、工程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必需向全部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平安措施、平安留意事項等,進行平安教育。工作人員必需遵守勞動紀律及相關規定。

7、對運用中的變電站設備進行擴建、改造、修理,必需按規定提出工作申請,簽發工作票,向運行單位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并遵守運行單位的有關規定。

8、工作人員必需在平安措施范圍內工作,嚴禁進入非工作區域,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工作。

9、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有特別狀況以及危及電力設備平安生產的狀況,應準時向項目管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10、承包商為保證自身平安或設備平安在變電站內自行增設的平安措施,應通過運行單位的審批,工作結束后應準時拆除。

11、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聽從電力管理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平安管理部門及運行單位的平安管理。

12、工作結束后,現場工作人員必需把使用的工具、材料從作業設備上清理潔凈,將設備恢復至工作前狀態。檢查無誤后向工作負責人匯報,工作負責人必需復查。

13、變電站內施工全部臨時電源,應辦理臨時用電手續,布設要規范,并有漏電愛護措施。

14、工程施工完畢后,承包商應向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基建部門組織總公司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新設備方可投入運行。

15、新投產的設備,投運前要經過調度部門的參數計算。

16、新投產變電所及大型設備投產送電的第一次操作,由施工人員負責操作,運行人員監護,運行72小時后方可交運行單位管理。

二、運行單位平安管理要求

1、在工程開工前要與承包商簽訂工程項目平安管理責任書。

2、對施工單位的平安技術措施審核無誤并符合現場實際后,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根據要求布置好平安措施。

3、在工程開工前對承包商的工作負責人交待平安措施、帶電部位等平安留意事項,并進行相應的平安教育。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集團公司、油田和總公司的平安生產法規、制度和規定,變電站平安生產特點、重點要害部位及特別要求等。(2)主要危急危害因素及平安事項、平安制度、平安設施和勞保器具的特別要求等。(3)針對電力生產特點提出詳細施工平安要求,以及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專業平安要求等。

4、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人員的平安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發覺影響人身平安和電力平安設備運行的擔心全因素,應馬上制止,必要時可以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頓。對于施工單位的違反平安規定的行為,有權利提請有關部門扣除施工單位平安風險抵押金。

5、工程結束后負責對工程進行初步驗收,并協作總公司相關部門的驗收工作。確認施工單位已將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6、負責新投產變電所或大型設備操作的監護工作,負責對部分停電設備恢復送電操作等工作。

三、項目管理部門平安管理要求

1、負責對承包商的平安資質進行審查,對于無平安資質的承包商,堅決不予簽訂施工合同。

2、組織承包商負責人與運行單位接洽,通知運行單位施工任務,到工作現場進行工程內容和平安技術措施的交底。

3、仔細履行對承包商的平安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集團公司《平安生產禁令》等平安文件規定,定期對承包商的平安管理狀況(包括作業現場、設備、器材和車輛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4、與承包商簽訂工程項目平安管理責任書,確定承包商平安風險抵押金的繳納,會同運行單位向承包商進行技術方案交底,具體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帶電設備、地下工程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現場狀況,明確平安技術要求和承包商應遵守的各項平安管理制度。

5、組織平安等業務主管部門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平安技術措施進行審核、確認。

6、會同平安管理部門對承包商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前平安教育和考試并做好記錄。

7、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設備投產送電前的驗收工作。

8、協作平安部門對承包商的施工過程中的平安行為進行評價。

電力管理總公司

2022年4月27日

【第5篇】變電站出入管理規定

1、變電所內,一切閑雜人員禁止進入。

2、如工作需要進入降壓站,需到設備物資科辦理工作票并征得車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持票進入,并仔細填寫出入紀錄。

3、進入降壓站內,須精神飽滿,勞保用品穿戴整齊,嚴禁酒后進入降壓站內。

4、進入降壓站人員,需嚴格遵守降壓站平安管理規定,不得在降壓站內打鬧,不得亂動降壓站內的電氣設備。

5、進入降壓站檢修時,需嚴格遵守《平安技術操作規程》。

6、進入降壓站檢修時,需做好必要的平安措施,按規定使用平安工具。

7、進入降壓站內,嚴禁跨入黃色警界區內。

8、進入降壓站內,嚴禁吸煙。

【第6篇】外單位人員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平安管理規定

1范圍

為加強外單位進入運行發電廠、變電站進行作業的平安管理,防止外單位的人員違章作業造成的電網、設備事故及對云南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平安生產工作規定》、《平安生產監督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結合公司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對具備法人資非常單位在公司管理的運行發電廠、變電站中承包有關工程的平安管理。外單位進入公司的其它電力生產區域工作可參照執行。

外單位人員參加幫助公司部門和班組在發電廠、變電站組織開展的工作,視作公司部門和班組的現場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全部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制度,然而,鼓舞依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討論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制度。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安生產法》

2.2《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平安生產工作規定》

2.3《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平安生產監督規定》

2.4《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于本規定。

3.1外單位:是指與運行單位無直接行政隸屬關系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

3.2發電廠、變電站危急性生產區域:發電廠、變電站的高壓室及高壓場地、掌握室、繼電愛護室、蓄電池室、電容器及電抗器室、站用變室、接地變室、電纜室及電纜溝。

3.3工程管理部門:公司對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部門。

3.4發、變電運行部門:

發、變電運行業務實施主體,是發、變電設備運行的直接責任部門。

4平安管理職責

4.1公司平安監察部的平安職責:

4.1.1審查外單位平安生產業績及備案的工作。

4.1.2審查公司與外單位簽訂的平安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

4.1.3審查外單位制定的平安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審查外單位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公布備案狀況;簽發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工作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4.1.5對發電廠、變電站內大型、簡單的施工現場進行平安監督。

4.2工程管理部門的平安職責:

4.2.1組織對外單位施工資質的審查工作。

4.2.2組織與外單位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職責和實行的平安措施。

4.2.3組織審批對外單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預備階段負責對外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進行全面平安技術交底。

4.2.5對外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平安、技術監督或監護。

4.3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平安職責:

4.3.1核對外單位及人員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公布備案狀況。

4.3.2審核會簽外單位人員進入變電站辦理的工作票,審查施工方案的相關平安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實有關平安措施。

4.3.4工作許可前對外單位工作負責人進行平安技術交底。

4.3.5對外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平安監督或監護。

5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前的有關程序

5.1平安資質審查。

5.1.1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的外單位應經過公司組織的審查備案。

5.1.2外單位如需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必需經發包單位審批,分包單位也必需是公司組織的審查備案單位之一。

5.2平安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的簽訂。

5.2.1施工前,外單位必需與公司簽訂平安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平安生產職責和應當實行的平安措施。

5.2.2公司原則上每宗發包工程項目應予簽訂平安生產協議,但對于同一外單位承包的常常性維護等項目,可定期簽訂平安生產協議。

5.2.3簽訂的平安生產協議必需經公司平安監察部審查同意。

5.2.4外單位如需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必需與分包單位簽訂平安生產協議,并報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5.3施工方案制定與審批。

5.3.1外單位在發電廠、變電站危急性生產區域內工作,應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發、變電運行部門審查施工方案中的確保電網、設備平安運行和防止觸電的平安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門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對重大和簡單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應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設工作的有關領導批準。

5.4平安教育培訓和有關人員資格認可。

5.4.1外單位施工人員每年的平安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和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資格必需得到公司平安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4.2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每年的平安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必需得到公司平安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5平安技術交底。

工程進場前,工程管理部門對外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以及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平安技術交底,并做好書面記錄,經三方相關人員確認并簽名,各執一份。

5.6在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有關事宜。

5.6.1外單位必需向發、變電運行部門供應經批準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門對其的平安技術交底記錄、公司平安監察部簽發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6.2發、變電運行部門核對外單位及其施工人員是否符合有關公布備案狀況。

5.6.3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工作票會簽手續。

5.7其它

5.7.1外單位施工人員應取得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即《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7.2外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在發電廠、變電站內留宿,如確需在發電廠、變電站內住宿的,必需經發、變電運行部門和安監部門同意并蓋章后方可。

6施工現場平安監督、管理

6.1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必需持有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并在門衛處做好登記工作。

6.2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后,未取得工作許可前,全部人員必需在發電廠、變電運行部門指定區域等待。

6.3在工作許可前,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工作許可人填用《發電廠、變電站平安技術交底單》向外單位的工作負責人進行平安交底,相互簽名確認,并履行工作其它相關的許可手續。

6.4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危急性生產區域作業,必需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南方電網公司、云南電網公司及公司頒布的各項有關平安生產、文明生產(施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6.5對于發電廠、變電站危急性生產區域的施工現場,工程管理部門、發變電運行部門應定期進行平安監督。

6.6對于大型、簡單的施工現場,平安監察部、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平安監督,發、變電運行部門應派人駐守發電廠、變電站進行平安監督。

6.7以下狀況,工程管理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7.1平安危急性較大工序的施工期間。

6.7.2轉變平安技術方案,并使施工平安風險增加的施工期間。

6.7.3因客觀因素,大幅壓縮工期的施工期間。

6.8以下狀況,發、變電運行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8.1帶電作業。

6.8.2動火作業。

6.8.3部分停電的110kv施工現場。

6.8.4部分停電的高壓室施工現場。

6.8.5在運行中的二次電纜室及電纜溝施工。

6.8.6高壓場地起重、吊裝設備。

6.8.7高壓設備上的油漆。

6.9外單位在每日收工前,應清掃施工現場。工程完成后,不得遺留各種工具、材料、廢料和垃圾在工作現場,由發、變電運行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結束工作票離場。

【第7篇】變電站擴建施工平安管理規定

1.總則

1.1為加強變電站擴、改建施工過程中的平安管理,規范供電企業、施工企業(包括調試單位、供電企業所屬施工、多產和其它部門)的平安職責,保證順當完成變電站擴、改建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1.2任何施工企業進入運行變電站工作,必需經過所屬供電企業的審查批準,并執行《電業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和供電企業(變電站)的有關管理規定。

1.3變也站值班人員有監督、訂正、制止施工人員違章行為的職責。

1.4本規定適用于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所屬企業。

2.進入變電站前的工作

2.1施工企業人員進入運行變電站工作前七日,應向供電企業報出施工方案;施工組織、技術、平安措施;人員平安考試等資料。供電企業進行審查,五日內做出可否進入變電站的批復。

2.2施工企業要對施工人員(含臨時工等)進行平安考試和現場平安教育,供電企業審查合格后發放允許進入變電站的工作證件。進入變電站施工人員著裝應符合“安規”的規定。

2.3供電企業要對施工企業的工作負責人進行考試,合格后由供電企業公布工作負責人名單。

3.工作票制度

3.1在運行變電站進行擴、改建施工,要按規定辦理第一或其次種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可由施工企業擔當。工作票簽發人由供電企業擔當。

3.2施工企業在變電站施工中要支配專職平安人員,進行平安監護。供電企業必需支配熟識變電站設備運行狀況的人員進行平安監察。平安監察職責是:檢查施工過程中平安措施完備;人員、機具在規定的范圍內,不發生誤動、誤碰運行設備現象。

3.3工作票要具體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工作班成員人數包括雇傭的臨時工、制造廠家服務人員等。工作票簽發人將供電企業的平安監察人員名單寫入工作票備注欄。未落實平安監察人員(包括無人值班變電站)工作許可人不準許可工作。

3.4工作票所列平安措施必需完備正確,對工作的全部平安風險點都應有相應措施。施工作業中對帶電設備距離近的危急部位要支配專人監護。二次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公司“繼電愛護和電網平安自動裝置現場工作保安規定”。

3.5工作票簽發人要對平安措施完備正確負責,并擔當《電業平安工作規程》規定的平安責任。

3.6每天工作結束后,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工作負責人把工作票交變電站值班員并匯報工作進展狀況;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值班人員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值班員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晰設備運行對施工的要求,并經雙方核對平安措施無誤后,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班成員進入施工現場。

4.工作許可制度

4.1工作許可人必需由供電企業公布的人員擔當。

4.2工作許可人必需仔細履行“安規”規定的職責。

4.3工作許可人(變電值班人員)按規定巡察設備,對可能影響設備運行的施工項目,要增加巡察次數。

4.4在二次施工中影響到運行設備時,施工企業必需向供電企業辦理繼電愛護措施票,經批準后開工。

4.5工作許可人(運行值班人員)對施工中所做的安主措施每天進行檢查。

5.設備移交和投運

5.1設備(及其關聯的系統)通過驗收后必需辦理移交手續,施工、供電企業雙方人員簽字確認。

5.2設備移交簽字前由施工企業負責管理,供電企業不準轉變設備狀態;設備移交后視為運行設備,由供電企業負責管理,施工企業若需進入設備現場工作,必需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3部分設備移交(投運)后,若需變更平安措施時,必需填用新的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4設備投運時,供電企業應具體檢查設備狀況。設備試運過程中,施工企業負責消退缺陷,供電企業擔當工作負責人。

6.工作聯系

6.1擴、改建變電站工程,施工企業和供電企業要明確雙方的聯系人,負責工作接口的聯系協調。

6.2供電企業、施工企業雙方的工作分工、聯系的主要內容及反饋的看法等須有書面材料并經雙方的簽字。

【第8篇】水電站機組及其附屬設備檢修現場平安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規定了耶涯水電站機組及其附屬設備檢修現場管理內容、方法與檢查等內容。

其次條

本規定僅適用于參加耶涯水電站機組及其附屬設備的單位及個人。

其次章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三條

機組檢修前,水電八局耶涯電站檢修項目部成立了平安監督組,負責做好整個檢修期間的現場平安監督工作。

第四條

參與檢修的工作人員應各負其責;必需熟識和嫻熟把握機組檢修的作業指導書內容、檢修網絡圖和有關的平安技術,并對整個檢修工作負有平安責任。

第五條

機組檢修前,各專業要依據所修項目預備,檢修工作內容、方案檢修時間、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平安保證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預備、檢修后的驗收內容、危急點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負責人應按相關要求辦好各類工作票,對工作班人員進行明確分工,仔細組織開展危急點分析工作,制定預防掌握措施,同時對全部工作班組人員交待清晰有關平安措施的布置狀況、設備帶電部位或接近帶電設備位置、危急點和留意事項。

第六條

對短時參與檢修的外協工、臨時工在進入檢修現場前,必需嚴格根據水電集團公司《平安生產工作規定》的要求,對外協工、臨時工進行有關的平安學問、廠紀廠規教育;并對參與檢修的臨時工辦理進入檢修現場的手續。進入廠房工作的臨時工必需佩證上崗,并納入所在工作的部門、班組管理、考核。

第七條

為了保證機組檢修工作的順當進行,檢修期間一般不接待參觀人員,特別狀況需經項目部領導同意。

第八條

機組停機檢修時,發電機、水輪機、調速機等,與運行系統無關聯的部分可各分別開一張總的工作票。在機組檢修開頭第一天必需到電廠辦理開工手續。

第九條

現場各種工作票的辦理,必需嚴格按耶涯水電站有關工作票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檢修期間,每日開工前應由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現場,核對工作票所列的平安措施是否與現場的平安措施相符。凡是與運行系統有關聯的機械檢修工作面,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協作操作、試驗及工作,必需另開單項工作票。其次,要仔細執行現場平安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員交待清晰當日的工作內容、人員分工、檢修現場平安措施布置狀況、帶電設備的位置、現場危急點分析狀況和有關留意事項。

第十一條

工作負責人要履行好監護職責,不要隨便直接參加工作,以保證集中精力不間斷地進行監護。

第十二條

檢修現場必需保持四個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負責人、合格的現場平安措施、合格的平安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堅決杜絕“三違”現象發生(即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檢修期間,檢修設備有關的交、直流電源需斷開、合上時,必需由工作票負責人與運行當班值長聯系,征得同意后由運行值班人員進行操作。

第十四條

檢修期間所用的臨時電源,必需裝有漏電愛護器,導線絕緣良好,導線安放整齊,嚴禁亂拉亂放,在檢修現場禁止使用暴露導線和不合格的電源閘刀。

第十五條

對參與檢修的外協工、臨時工,除經過平安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在檢修現場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晰現場的平安措施和有關留意事項,做好班前5分鐘記錄。工作時必需有專人負責監護。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單獨工作或從事有危急的工作。

第十六條

進入檢修現場人員必需戴好平安帽;工作時,工作人員必需穿著規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業時必需系好平安帶。

第十七條

工作現場的油污、泥污、積水應準時清除;油污嚴峻的地方清理后,應實行措施防止發生人員摔跌受傷事故。

【第9篇】某水電站大壩運行平安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平安監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平安,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進展,依據《水庫大壩平安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平安管理堅持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

其次章平安管理責任

第四條水電站大壩在建設過程中的平安管理,由項目法人負責。

對于壩高70m以上的高壩或者監測系統簡單的中壩、低壩,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進行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進行專項檢查驗收。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應當報送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大壩平安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條水電站大壩工程的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對水電站大壩進行監測和分析,在水電站大壩蓄水和工程竣工時進行平安鑒定,并將水電站大壩有關監測分析資料、平安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以及有關專題報告,報送大壩中心備案。

第六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平安管理,建立平安生產責任制,配備與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保證必需的平安生產資金。

水電站運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水電站大壩的平安運行負責。

第七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的技術規程、規范;

(二)編制水電站大壩平安管理年度方案和長遠規劃,建立健全大壩平安管理規章制度,并仔細執行;

(三)負責水電站大壩日常平安運行的觀測、檢查和維護;

(四)負責對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運行、平安監測的資料以及其它有關平安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壩平安技術檔案以及相應數據庫;

(五)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水電站大壩工程建設項目平安評價和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大壩平安注冊的相關工作;

(六)定期對水電站大壩平安監測儀器進行檢查、率定,保證監測儀器能夠牢靠監測施工期和運行期的平安狀況;

(七)組織實施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更新改造和隱患治理,組織實施病壩、險壩的除險加固;

(八)負責水電站大壩險情、事故的報告、搶險和搶救工作;

(九)負責水電站大壩平安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業績考核。

第八條水電站的水庫調度,必需以確保水電站大壩平安為前提,充分發揮設計規定的水庫綜合效益。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設計防洪標準和水庫調度原則,編制年度水庫調洪調度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水庫在汛期應當嚴格根據批準的水庫調洪調度方案運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需聽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九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根據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確保水電站大壩平安度汛。

每年汛前,對水電站大壩平安監測系統、泄洪設施和水情測報、通訊、照明等系統進行全面具體的檢查,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動力電源進行試運轉,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運輸設施的預備工作。

每年汛期,加強對水電站大壩的巡察檢查,做好水電站大壩的平安監測、水情測報和水庫調度,確保泄水建筑物閘門和有關設施能夠根據防洪調度原則和設計規定平安運行。

每年汛前、汛后,對水電站大壩近壩庫岸和下游近壩邊坡進行巡察檢查,發覺險情準時報告并妥當處理。

第十條發生地震、暴風、暴雨、洪水和其他特別狀況,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巡察檢查,增加觀測的次數和項目。

第十一條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不得影響水電站大壩平安。水電站運行單位進行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時,對擴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設計(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應當經原設計審查單位審查并報大壩中心進行平安評價。

第十二條水電站大壩的補強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應當進行設計審查。對于涉及水電站大壩地基和隱藏工程的施工項目,應當根據隱藏工程的要求,進行專項驗收。施工完成后,應當進行竣工驗收。

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更新改造,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向大壩中心申報專項檢查驗收。

第十三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編制水電站大壩險情猜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經大壩中心審核后,報省級以上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備案。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配置水電站大壩應急處理需要的報警設施和通訊系統。

第十四條水電站大壩消失險情征兆時,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馬上報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通知電力調度機構,并根據險情猜測和應急處理預案處置。

搶險工作結束后,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將搶險狀況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省級防汛指揮機構、電監會及大壩中心報告。

第十五條水電站運行單位在排解水電站大壩險情后,應當準時組織修復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對排解的水電站大壩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申請大壩中心檢查。經大壩中心檢查,并報電監會同意后,水電站大壩方可恢復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平安檢查與評級

第十六條水電站大壩平安檢查分為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

第十七條日常巡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常常性的巡察檢查,對巡察檢查中發覺的平安問題,應當馬上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準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巡察檢查及處理狀況應當以文字、圖表的方式記載保存。

第十八條年度詳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凍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具體檢查,提出水電站大壩平安年度詳查報告,報大壩中心備案。

年度詳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監測資料進行年度整編分析;

(二)對運行、檢查、維護記錄等資料進行批閱;

(三)對與水電站大壩平安有關的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

第十九條定期檢查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中心可以托付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組織實施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檢查,在工程竣工平安鑒定完成五年后進行。已運行40年以上的大壩,大壩主管單位應當結合定期檢查進行全面復核鑒定;對有潛在危急的重要大壩,大壩主管單位應當依據現行技術規程規范,準時進行平安評價。

大壩中心組織定期檢查,應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依據水電站大壩的詳細狀況,確定專項檢查項目和內容。水電站運行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向大壩中心提交有關專項檢查狀況的專題報告。大壩中心對專題報告進行審查,并依據水電站大壩實際運行狀況,對水電站大壩的結構性態和平安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定水電站大壩平安等級,提出定期檢查報告,形成定期檢查審查看法報電監會備案。

大壩中心托付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定期檢查,由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提出專家組名單。大壩中心審查專家組的組成,審查專家組確定的專項檢查項目和內容,并派人參與定期檢查。專家組向水電站大壩主管單位提出定期檢查報告。大壩中心審查專家組提出的定期檢查報告,必要時對有關的專題報告復審,評定水電站大壩平安等級,形成定期檢查審查看法報電監會備案。

其次十條特種檢查由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大壩中心組織實施。

發生特大洪水、劇烈地震或者發覺可能影響水電站大壩平安的特別狀況,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提出特種檢查申請。大壩中心接到申請后,應當準時組織專家組確定檢查項目和內容。對需要進行專項檢查的項目,由水電站運行單位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項檢查,并向大壩中心提交有關專項檢查狀況的專題報告。大壩中心綜合檢查狀況,提出特種檢查報告。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依據特種檢查報告進行整改。

其次十一條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建立水電站大壩的平安檢查制度,開展平安檢查工作,檢查水電站大壩及其運行的平安牢靠性,準時發覺特別狀況或者存在的隱患、缺陷,提出補救措施和改進看法,準時整改和處理。

其次十二條大壩中心應當定期將水電站大壩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結果,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其次十三條從事水電站大壩平安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良好業績。大壩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技術服務單位。

其次十四條水電站大壩平安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

符合下列條件的水電站大壩,評定為正常壩:

(一)設計標準符合現行規范要求;

(二)壩基良好,或者雖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構成對水電站大壩整體平安的威逼;

(三)壩體穩定性和結構平安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

(四)水電站大壩運行性態總體正常;

(五)近壩庫區、庫岸和邊坡穩定或者基本穩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電站大壩,評定為病壩:

(一)設計標準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已限制水電站大壩運行條件;

(二)壩基存在局部隱患,但不構成對水電站大壩的失事威逼;

(三)壩體穩定性和結構平安度符合規范要求,結構局部已破損,可能危及水電站大壩平安,但水電站大壩能夠正常擋水;

(四)水電站大壩運行性態特別,但經分析不構成失事危急;

(五)近壩庫區塌方或者滑坡,但經分析對水電站大壩擋水結構平安不構成威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電站大壩,評定為險壩:

(一)設計標準低于現行規范要求,明顯影響水電站大壩平安;

(二)壩基存在隱患并已危及水電站大壩平安;

(三)壩體穩定性或者結構平安度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危及水電站大壩平安;

(四)水電站大壩存在事故跡象;

(五)近壩庫區發覺有危及水電站大壩平安的嚴峻塌方或者滑坡跡象。

病壩、險壩應當限期除險加固、改造和修理,在評定為正常壩之前,應當轉變運行方式或者限制運行條件。

水電站大壩平安等級變更的,大壩中心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第四章平安注冊

其次十五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實行平安注冊制度。

電監會主管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工作,大壩中心負責辦理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詳細事務。

其次十六條新建水電站大壩完成工程竣工平安鑒定一年內,或者水電站大壩完成首次定期檢查半年內,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申報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報平安注冊的水電站大壩,不得投入運行;發生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其次十七條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新建水電站大壩具有建設工程項目平安評價報告、工程竣工平安鑒定報告;已運行的水電站大壩具有定期檢查報告和經電監會備案的定期檢查審查看法;

(二)有完整的水電站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監測資料;

(三)有健全的水電站大壩平安規程制度、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符合崗位要求的運行人員。

其次十八條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大壩中心依據水電站大壩的平安狀況及管理水平,根據下列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登記證:

(一)符合平安注冊條件的正常壩,依據管理實績考核狀況,頒發甲級登記證或者乙級登記證;

(二)符合平安注冊條件和管理實績考核要求的病壩,頒發丙級登記證;

(三)水電站大壩定期檢查被評定為險壩的,不予注冊。

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未能注冊的大壩應當限期進行整治。

其次十九條大壩中心負責對水電站運行單位的管理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平安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狀況;

(二)水電站大壩平安規章制度建設和執行狀況;

(三)水電站大壩平安工作人員培訓狀況;

(四)水電站大壩平安資料及檔案管理狀況;

(五)水電站大壩平安經費落實狀況。

第三十條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實行動態管理。甲級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乙級登記證和丙級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在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登記證的有效期內,假如狀況發生變化,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準時報大壩中心重新審核評定。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大壩中心每年年初應當將上一年度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狀況報電監會。電監會應當公布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名單。

大壩中心應當分年度將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狀況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五章平安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電監會負責水電站大壩平安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水電站運行單位貫徹執行平安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程、規范的狀況;

(二)監督檢查水電站大壩的平安狀況,發覺存在事故隱患,責令水電站運行單位馬上排解;

(三)參與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四)督促檢查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水電站大壩進行補強加固、隱患治理以及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大壩中心負責水電站大壩平安技術監督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

(二)指導水電站運行單位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平安檢查;

(三)指導水電站運行單位對病壩、險壩進行除險加固,準時消退水電站大壩事故隱患;

(四)組織對水電站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提出定期檢查審查看法和特種檢查報告,報電監會備案;

(五)負責水電站運行單位大壩平安管理人員的培訓;

(六)建立并管理水電站大壩平安監察數據庫和檔案庫;

(七)參與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與水電站大壩附屬設施更新改造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參與水電工程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水電站大壩工程的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未按要求報送水電站大壩有關監測分析資料、平安鑒定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關專題報告以及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的專項檢查驗收報告的,由電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水電站運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根據規定履行防汛工作職責的;

(二)未根據規定對水電站擴建或者改造工程、水電站大壩補強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電站大壩監測系統更新改造工程進行平安專項設計、審查、驗收和平安評價的;

(三)未根據規定編制水電站大壩險情猜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的;

(四)未準時報告水電站大壩險情或者供應虛假報告的;

(五)未根據規定進行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有關專項檢查的;

(六)未根據規定開展定期檢查有關工作的;

(七)未根據規定申請特種檢查的;

(八)未根據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的;

(九)發覺險情未實行措施的。

第三十六條大壩中心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監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根據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根據規定審核水電站大壩險情猜測和應急處理預案的;

(三)未根據規定組織定期檢查、特種檢查和其他專項檢查的;

(四)未根據規定向電監會報告、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的;

(五)未根據規定評定水電站大壩平安等級的;

(六)未根據規定辦理水電站大壩平安注冊的;

(七)未根據規定對水電站運行單位進行管理實績考核的。

第三十七條從事水電站大壩平安檢查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發生重大失誤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10年內不得從事水電站大壩平安檢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水電站大壩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賜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電站大壩,包括橫跨河床和水庫四周埡口的全部永久性擋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的擋水結構以及這些建筑物與結構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

(二)水電站運行單位,是指負責水電站大壩日常運行的水電站大壩產權全部者或者其授權、托付的單位。

(三)大壩主管單位,是指水電站大壩的控股股東所代表的企業法人或水電站大壩的產權單位。

第四十條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平安評價等技術服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四十一條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小型水電站大壩,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水電站大壩平安管理規章,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運用中變電站施工平安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管理總公司建設工程的平安監督和管理,促進承包商及運行單位在工程施工中的平安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員和運用中變電站設備的平安,依據管理局、總公司有關制度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一、承包商平安管理要求

1、

參加電力管理總公司項目施工的承包商應取得成功油田地面建設工程市場準入證和辦理《承包商平安施工平安資格證書》,并建立健全hse管理體系。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平安管理人員,加強施工現場平安管理,提高平安管理水平。

2、

承包商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必需仔細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把握《中石化平安生產禁令》、《成功油田承包商平安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平安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以及本規定,并嚴格遵守。工程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需通過專業操作技術培訓和平安規程考試,持證上崗。

3、

工程承包商必需依據工程設計,根據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中應包含具體的平安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平安技術措施要考慮運用中電力設備的平安。施工組織設計應經有關部門(方案、基建、預算、平安、技術、運行單位)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前進行平安技術措施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已交底的平安技術措施,不得擅自變更。

4、

施工中所使用的平安用具以及工器具必需按規定進行檢驗合格,施工期間全部工作人員必需按規定穿戴勞動愛護用品,佩戴個人平安用具。

5、

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前,應根據《成功油田承包商平安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要求繳納平安風險抵押金。施工開頭前承包商還應分別與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和運行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平安管理責任書,承包商違反平安生產法律法規和電力管理總公司的平安生產規章制度視情節輕重扣除部分平安風險抵押金,發生電網跳閘事故及其他平安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從平安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6、

工程施工前,施工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必需向全部工作人員交待工作任務、平安措施、平安留意事項等,進行平安教育。工作人員必需遵守勞動紀律及相關規定。

7、

對運用中的變電站設備進行擴建、改造、修理,必需按規定提出工作申請,簽發工作票,向運行單位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并遵守運行單位的有關規定。

8、

工作人員必需在平安措施范圍內工作,嚴禁進入非工作區域,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工作。

9、

承包商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遇有特別狀況以及危及電力設備平安生產的狀況,應準時向項目管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落實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10、

承包商為保證自身平安或設備平安在變電站內自行增設的平安措施,應通過運行單位的審批,工作結束后應準時拆除。

11、

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聽從電力管理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平安管理部門及運行單位的平安管理。

12、

工作結束后,現場工作人員必需把使用的工具、材料從作業設備上清理潔凈,將設備恢復至工作前狀態。檢查無誤后向工作負責人匯報,工作負責人必需復查。

13、

變電站內施工全部臨時電源,應辦理臨時用電手續,布設要規范,并有漏電愛護措施。

14、

工程施工完畢后,承包商應向總公司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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