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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臨時供用電合同臨時供用電合同合同編號:供電人:用電人:簽訂日期1:簽訂地點:11此處的簽訂日期應與簽署頁中的最遲簽訂日期保持一致。使用說明本統一合同文本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各單位簽訂臨時供用電合同。在總部的統一管理下,各網省公司負責具體管理統一合同文本的使用。供用電合同的起草嚴格按照統一合同文本的條款格式進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簽約單位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電統一合同文本基礎上,對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電基本情況”條款項下的具體內容進行變更,其余各章內容如需變更,應在“特別約定”條款中進行約定。對于合同文本中需當事人填寫之處,如當事人約定無需填寫的,則應注明“無”或劃“有關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說明見統一合同文本腳注。國家電網公司各單位合同承辦人員應按照本使用說明起草合同,在合同開始內部審核或提交對方前應刪除本使用說明及文本腳注。TOC\o"1-5"\h\z第一章供用電基本情況 1.第一條臨時用電地址 1第二條用電性質 1第三條臨時接電費用及用電期限 1第四條用電容量 1\o"CurrentDocument"第五條供電方式 2第六條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2.第七條產權分界點及責任劃分 2第八條計量點及計量方式 3.第九條用電計量裝置 3\o"CurrentDocument"第十條損耗負擔 4第十一條電量的抄錄和計算 .4第十二條計量失準及爭議處理規則 .4\o"CurrentDocument"第十三條電價、電費 6第十四條電費支付及結算 6.第二章雙方的義務 7.第一節供電人義務 7.第十五條電能質量 7第十六條連續供電 7第十七條中止供電程序 7.第十八條越界操作 8第十九條供電人不得實施的行為 8第二十條事故搶修 8第二十一條信息提供 9第二十二條信息保密 9第二節用電人義務 9第二十三條交付電費 9 第二十四條保安措施 9 第二十五條受電設施合格 9 第二十六條受電設施管理 9 第二十七條 無功補償保證 10 第二十八條 電能質量共擔 10 TOC\o"1-5"\h\z第二十九條有關事項的通知義務 LQ第三十條配合事項 W第三十一條越界操作 11第三十二條不得實施的行為 1.1第三十三條減少損失 11\o"CurrentDocument"第三章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 12.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 12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程序 12第三十六條合同終止 12第三十七條合同解除 12第三十八條合同解除程序 12第四章違約責任 13第三十九條供電人違約責任 13 第四十條用電人的違約責任 14 第五章附則 1?& 第四十一條供電時間 16 第四十二條合同效力 16 第四十三條通訊 16第四十四條爭議解決 17第四十五條 文本和附件 17 第四十六條提示和說明 18 第四十七條特別約定 18 iii為確定供電人和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章供用電基本情況第一條臨時用電地址用電人臨時用電地址為。第二條用電性質行業分類:。用電分類:o用途:o第三條臨時接電費用及用電期限用電期限:為(天/月)。臨時接電費用: o臨時接電費用于送電前一次性交付。用電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結束臨時用電的,該項費用全額退還;超過約定期限的,按超過的時間每天扣減%o第四條用電容量受電點變壓器 臺,總容量 千伏安(千瓦「用電容量為千瓦,該容量為合同約定用電人最大裝接容量,即最大用電容量。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用電設備清單》(附件一)。第五條供電方式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雙/多)電源/回路向用電人供電。高壓供電供電人由變(配電)電站(所)以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送出的(架空線俚纜)(公用線路/專線)經桿,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低壓供電供電人以380/220伏電壓,公用變壓器向用電人供電。3?自備電源用電人自備發電機千瓦,非并網的自備發電機采用聯絡及閉鎖方式。用電人采取的非電保安措施:。第六條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用電人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為千乏,功率因數在電網高峰時段應達值為。第七條產權分界點及責任劃分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TOC\o"1-5"\h\z(1) 。(2) 。(3) 。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以文字和附圖表述,詳見《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為準。分界點電源側產權屬供電人,分界點負荷側產權屬用電人。雙方各自承擔其產權范圍內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責任。第八條計量點及計量方式供電人按照國家規定,在用電人每一個受電點按照不同用電性質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其記錄作為向用電人計算電費的主要依據。計量點設置及其計量方式如下:受電點計量裝置裝設在處,作為用電人用電量的計量依據,計量方式為(高壓/氐壓計量)。受電點計量裝置裝設在處,作為用電人用電量的計量依據,計量方式為(高壓/氐壓計量)。末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電量確定:。第九條用電計量裝置各計量點計量裝置配置如下:計量點計量設備名稱計算倍率備注(總分表關系)第十條損耗負擔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時,以下損耗(包括有功和無功損耗)由產權所有人負擔。變壓器損耗按電量的計算;線路損耗按電量的計算。上述損耗的電量按各分類電量占抄見總電量的比例分攤。第十一條電量的抄錄和計算抄表周期為,抄表例日為。抄表方式:人工/ 結算依據:供用電雙方以抄錄數據作為電度電費的結算依據。以裝置自動抄錄的數據作為電度電費結算依據的,當裝置發生故障時,以供電人人工抄錄數據作為結算依據。用電人的無功用電量為正反向無功電量絕對值的總量。第十二條計量失準及爭議處理規則一方認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有權提出校驗請求,對方不得拒絕。校驗應由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如校驗結論為合格,檢測費用由提出請求方承擔;如不合格,由表計提供方承擔,但能證明因對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電人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由于以下情形導致計量記錄不準時,按如下約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確定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計量回路連接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范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后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確定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接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全電壓降更正之日止。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發生以上情形,退補期間,用電人先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由于以下原因導致電能計量或計算出現差錯時,按如下約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電壓互感器保險熔斷的,按規定計算方法計算值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無法計算的,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用電量為基準,按正常月與故障月的差額補收相應電量的電費,補收時間按抄表記錄或按失壓自動記錄儀記錄確定。計算電量的計費倍率或銘牌倍率與實際不符的,以實際倍率為基準,按正確與錯誤倍率的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以抄表記錄為準確定。發生如上情形,退補電量未正式確定前,用電人先按正常月用電量交付電費。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有差值時,按以下原則處理: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之差與主表所計電量的相對誤差小于電能表準確等級值的1?5倍時,以主電能表所計電量作為貿易結算的電量。主、副電能表所計電量之差與主表所計電量的相對誤差大于電能表準確等級值的1.5倍時,對主、副電能表進行現場校驗,主電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計電量為準;主電能表超差而副電能表不超差,以副電能表所計電量為準;主、副電能表均超差,以主電能表的誤差計算退補電量。并及時更換超差表計。抄表記錄和失壓、斷流自動記錄、用電信息采集等裝置記錄的數據作為雙方處理有關計量爭議的依據。6?按確定的退補電量和誤差期間的電價標準計算退補電費。第十三條電價、電費電價供電人根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包括國家規定的隨電價征收的有關費用),與用電人定期結算電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政府有關電價調整文件執行。電費電度電費:按用電人各用電類別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電度電價。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根據國家《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的規定,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的考核標準為,相關電費計算按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電費支付及結算1.電費分次支付;支付比例和時間為,支付方式為。電費按月結算,結算時間,用電人應在日前結清全部電費。雙方可參照《電費結算協議》(附件四)的格式另行訂立付費結算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3?若遇電費爭議,用電人應先按結算電費金額,按時足額交付電費,待爭議解決后,據實清算。第二章雙方的義務第一節供電人義務第十五條電能質量在電力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況下,供到用電人受電點的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連續供電在發供電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人連續向用電人供電。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電人可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拒絕檢查的。用電人逾期未交電費,經供電人催交仍未交付。受電裝置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用電人注入電網的諧波電流超過標準,以及沖擊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網電能質量產生干擾和妨礙,嚴重影響、威脅電網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改善的。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電容量的。拒不按期交付違約用電引起的費用的。違反安全用電有關規定,拒不改正的。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的。用電人私自向外轉供電力的。用電人存在臨時用電帶永久性負荷的行為。用電人實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第7款至第12款的行為。第十七條中止供電程序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按如下程序進行: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提前七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電人。除以上因故中止供電情形外,需對用電人中止供電時,供電人除需履行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報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進行: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電人,對重要用電人的停電,同時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電人一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電人可當即中止供電: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用電人實施本合同第三十二條第7款至第12款的行為。引起中止供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應在三日內恢復供電。不能在三日內恢復供電的,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第十八條越界操作供電人不得擅自操作用電人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但下列情況除外:1?可能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供電人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實施停電。供電人實施前款行為時,應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則,及時告知用電人,并應最大限度減少損失發生。第十九條供電人不得實施的行為供電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錯誤。隨電費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第二十條事故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對產權所屬的供電設施進行搶修。第二十一條信息提供供電人為用電人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供電人免費為用電人提供電能表示數、負荷、電量及電費等信息。供電人及時公布電價調整信息。第二十二條信息保密供電人對確因供電需要而掌握的用電人商業秘密,不得公開或泄露。用電人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范圍由其另行書面向供電人提出,雙方協商確定。第二節用電人義務第二十三條交付電費用電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期限及時交付電費。第二十四條保安措施用電人保證電或非電保安措施有效,以滿足安全需要。第二十五條受電設施合格用電人保證受電設施及多路電源的聯絡、閉鎖裝置始終處于合格、安全狀態,并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電氣運行規程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預防性試驗,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六條受電設施管理用電人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應持有電力監管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用電人應對用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并負責保護供電人安裝在用電人處的用電計量與負荷管理等裝置安全、完好,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人。第二十七條無功補償保證用電人按無功電力就地平衡的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保證相關數值符合本合同約定。第二十八條電能質量共擔用電人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技術措施對影響電能質量的因素實施有效治理,確保將其控制在國家規定電能質量指標限值范圍內,如用電人行為影響電網供電質量,威脅電網安全,供電人有權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對電網安全的上述威脅,用電人應給予充分必要的配合。第二十九條有關事項的通知義務如有以下事項發生,用電人應及時通知供電人:用電人發生人身觸電事故。電能質量異常。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異常、失壓斷流記錄裝置的記錄結果發生改變、用電信息采集裝置運行異常。4.用電人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第三十條配合事項用電人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供電人依法進行用電檢查,用電人應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據檢查需要,向供電人提供相應真實資料。供電人依本合同實施停、限電時,用電人應及時減少、調整或停止用電。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由供電人負責,用電人應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裝在用電人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人妥善保管,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人。第三十一條越界操作用電人不得擅自操作供電人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但遇下列情形除外:1?可能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2?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設備損壞。第三十二條不得實施的行為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私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人處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封存電力設備。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人的用電計量裝置。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擅自將自備應急電源和其他電源并網。在供電人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人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損壞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使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采取其他方法導致不計量或少計量。擅自改變臨時用電用途。第三十三條減少損失當發生供電質量下降或停電等情形時,用電人應采取合理、可行措施,盡量減少由此導致的損失。第11頁共25頁第三章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第三十四條合同變更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供用電雙方應協商修改合同相關條款:.當事人名稱變更。用電人申請辦理增容、移表、銷戶事項。由于供電能力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供用電雙方應協商修改合同相關條款:.當事人名稱變更。用電人申請辦理增容、移表、銷戶事項。由于供電能力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4.其他需要變更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程序合同如需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方提出合同變更請求,雙方協商達成一致。.雙方簽訂《合同事項變更確認書》(附件四)。第三十六條合同終止合同因如下情形終止。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既有債權、債務的處理。1.用電人主體資格喪失或依法宣告破產。供電人主體資格喪失或依法宣告破產。.合同依法或依協議解除。臨時用電期限屆滿,用電人未辦理延期手續。第三十七條合同解除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2.合同一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第三十八條合同解除程序1.供用電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應達成書面解除協議,合同效力因解除協議生效而終止。用電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提前___天向供電人提出,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并經供電人實施停電后合同解除。供電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應提前天通知用電人,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并實施停電后合同解除。第四章違約責任第三十九條供電人的違約責任供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繼續履行。供電人違反本合同電能質量義務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電人實際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用電人在電能質量不合格的時間段內實際用電量和對應時段的平均電價乘積的百分之供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實施停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用電人實際損失,最高賠償限額為用電人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該用電量的計算參照)電度電費的五倍。前款所稱的可能用電量,按照停電前用電人在上月與停電時間對等的同一時間段的平均用電量乘以停電小時求得。供電人未履行搶修義務而導致用電人損失擴大的,對擴大損失部分按本條第3款的原則給予賠償。供電人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錯誤,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按用電人多承擔的費用予以退還。供電人隨電費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退還用電人有關費用。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電人不承擔違約責任:(1) 符合本合同第十六條約定的連續供電除外情形且供電人履行必經程序。(2) 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3) 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人用電需要的。(4) 用電人未按合同約定安裝自備應急電源或采取非電保安措施,或者對自備應急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維護管理不當,導致損失擴大部分。(5) 因用電人或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第四十條用電人的違約責任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并繼續履行。由于用電人原因造成供電人對外供電停止或減少的,應當按供電人少供電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電單價給予賠償;其中,少供電量為停電時間上月份每小時平均供電量乘以停電小時。停電時間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超過1小時的按實際停電時間計算。因用電人過錯給供電人或者其他用戶造成財產損失的,用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款責任不因本條第5款責任而免除。用電人形成臨時用電負荷帶永久性負荷用電事實,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如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用電人有以下違約行為的還應按合同約定向供電人支付違約金:(1) 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交付電費,當年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額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費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額的千分之三計付。(2) 用電人擅自改變用電類別或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的,按差額電費的兩倍計付違約金,差額電費按實際違約使用日期計算;違約使用起訖日難以確定的,按三個月計算。(3) 擅自超過本合同約定容量用電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按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計付違約金;屬單一制電價的用戶,按擅自使用或啟封設備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支付違約金。(4) 擅自使用已經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啟用已被封停的電力設備的,屬于兩部制電價的用戶,按基本電費差額的兩倍計付違約金;如屬單一制電價的,按擅自使用或啟封設備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支付違約金;啟用私自增容被封存的設備,還應按本條第四項第二目第二子目支付違約金。(5) 擅自遷移、更動或操作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人調度的受電設備的,按每次5000元計付違約金。(6) 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并網的,按引入、供出或并網電源容量的每千瓦(千伏安)500元計付違約金。(7) 擅自在供電人供電設施上接線用電、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開啟已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損壞用電計量裝置、使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的,按補交電費的三倍計付違約金。少計電量時間無法查明時,按180天計算。日使用時間按小時計算,其中,電力用戶每日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每日按6小時計算。用電人違約責任因以下原因而免除:不可抗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免責情形。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一條供電時間本合同成立,用電人受電裝置經供電人檢驗合格后,供電人應即依本合同向用電人供電。第四十二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為,自起至 止。合同有效期屆滿,雙方未就合同延期達成一致的,合同自動終止,供電人按規定程序終止對用電人供電。供電人需繼續臨時用電的,應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供電人提出書面續約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續簽合同,續簽合同有效期6個月。第四十三條通訊供電人用電業務聯系電話___,聯系人___。用電人用電業務聯系電話___,聯系人。第四十四條爭議解決21?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2?若爭議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仲裁:提交,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機構有效的仲裁規則3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訴訟: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第四十五條文本和附件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供電人持___份,用電人持___份;副本___份,供電人持___份,用電人持___份。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術語定義。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三:用電設備清單。附件四:電費結算協議。附件五:合同事項變更確認書。。合同簽署前,雙方按供用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復等書面資料,均作為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2建議盡量選擇甲方(供電人)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為爭議解決機構。如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應核實所填寫的仲裁委員會是否存在及其名稱是否準確。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設有仲裁委員會。系統內單位之間簽訂本合同,只選擇第四十二條第1款中的協商解決作為爭議解決方式。3如選擇其他仲裁規則,可以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第四十六條提示和說明臨時用電負荷中有保安負荷的,用電人應當選擇配備自備電源,并采取有效的非電保安措施,以保證供用電安全。本合同中特別條款已用黑體字標識,雙方均已認真閱讀。鑒于供用電合同的專業性,供電人亦就合同條款作了必要和合理的說明。3?雙方是在完全清楚、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第四十七條特別約定4本特別約定是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以下無正文)4對本統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應在本條(第四十五條特別約定)中約定。如需修改時,應明確被修改的具體條款,示例:“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如需補充時,應訂立補充條款,示例:“增加以下條款:……”。第18頁共25頁簽署頁供電人:(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日期: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稅號:臨時用電人:(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簽訂日期:地址:郵編:聯系人: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稅號:附件一術語定義用電容量:指用電人申請、并經供電人核準使用電力的最大功率或視在功率。受電點:即用電人受電裝置所處的位置。為接受供電網供給的電力,并能對電力進行有效變換、分配和控制的電氣設備,如高壓用戶的一次變電站(所)或變壓器臺、開關站,低壓用戶的配電室、配電屏等,都可稱為用電人的受電裝置。保安負荷:指重要電力用戶用電設備中需要保證連續供電和不發生事故,具有特殊的用電時間、使用場合、目的和允許停電的時間等構成的重要電力負荷。電能質量:指供電電壓、頻率和波形。計量方式:計量電能的方式,一般分為高壓側計量和低壓側計量以及高壓側加低壓側混合計量等三種方式。計量點:指用于貿易結算的電能計量裝置裝設地點。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互感器、二次連接線、端子牌及計量箱柜。冷備用:需經供電人許可或啟封,經操作后可接入電網的設備,本合同視為冷備用。熱備用:不需經供電人許可,一經操作即可接入電網的設備,本合同視為熱備用。諧波源負荷:指用電人向公共電網注入諧波電流或在公共電網中產生諧波電壓的電氣設備。沖擊負荷:指用電人用電過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從電網中取用快速變動功率的負荷。非對稱負荷:因三相負荷不平衡引起電力系統公共連接點正常三相電壓補平衡度發生變化的負荷。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指供電線路事故跳閘時,電網自動重合閘裝置在整定時間內自動合閘成功,或自動重合裝置不動作及未安裝自動重合裝置時,在運行規程規定的時間內一次強送成功的。倍率:間接式計量電能表所配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電能表自身倍率的乘積。線損:線路在傳輸電能時所發生的有功損耗、無功損耗。變損:變壓器在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有功損耗和無功損耗。無功補償:為提高功率因數、減少損耗、提高用戶側電壓合格率而采取的技術措施。計劃檢修:按照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實施的設備檢修。臨時檢修:供電設備障礙、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計劃、臨時性停電(檢修)。供電人緊急避險: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全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時,供電人采取的避險措施。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逾期:指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電費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受電設施:用電人用于接受供電企業供給的電能而建設的電氣裝置及相應的建筑物。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管理專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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