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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行政職權第一節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征與類型第二節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第三節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第四節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第三章行政職權張某訴上海市B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糾紛案
原告張某訴稱:2008年4月21日下午13時許,原告駕車出外找門面房,途經本市B區興塔鎮一十字路口時,碰見兩個人,要求原告幫忙載一程,原告將他們帶至目的地時遇上被告執法人員檢查。原告并非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未收取車費,被告用誘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故請求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第2200800679號行政處罰決定。
被告上海市B區城市交通執法大隊辯稱:根據現場檢查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原告陳述(申辯)筆錄,可以認定原告駕駛非本市車輛,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了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49條第1款的規定給予其10000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故請求法院判決維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引例第三章行政職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4條第2款之規定,被告具有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具體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的職權。關于執法程序,被告根據現場檢查的情況,經過內部立案審批、案件處理審批,告知了原告給予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了原告其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法程序合法。關于事實認定,依據現場檢查筆錄和對證人的詢問筆錄,可以確認原告從事了起點和終點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事實。從現場檢查筆錄和對證人的詢問筆錄來看,原告已與乘客約定好車資,無論原告是否已實際收取該約定的車資,均不影響對原告從事非法營運的定性。關于法律適用,被告認定原告之行為違反了《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14條第4款之規定,依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49條第1款之規定,作出被訴行政處罰的決定,并無不當。綜上,被告作出被訴行政處罰的決定,具有相應的職權依據,事實認定具有相應的證據作為依據,執法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問題思考】
如何理解作為行政主體的被授權組織?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征與類型行政職權是具體化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權是我國國家權力的有機組成部分之一,行政權作為國家組織、管理和協調國家事務與公共事務的權力,是一種必須付諸實施的權力,它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層面上,而必須為具體的機關或組織所擁有和行使,從而由抽象的權力變成可實際操作的權力,這種由具體的機關或組織所擁有和行使的國家行政權就是行政職權。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職權作為國家行政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是一種體現國家意志和強制力的權力,對它的擁有和行使必須予以嚴格限定。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由行政主體直接擁有和行使,二是由有關機關、組織或個人以行政主體的名義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是法定的國家行政權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要求一切行政主體的組織和活動都必須有法律依據并依法進行。我國行政主體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憲法、法律和法規的直接設定和授予,二是有權機關的依法授予。一、行政職權的含義1、國家強制性在其職權管轄范圍內,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必須受其約束,不得抗拒或妨礙其行使職權,否則,必將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依法負有協助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職權的義務,拒絕履行或妨礙他人履行法定協助義務,也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3、單方性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不必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其效力的發生也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通常以命令—服從關系為其處理與相對人關系時基本方式。2、不可處分性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不僅要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更要維護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公共利益。行政主體必須依法定要求擁有和行使行政職權,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不得對自己的行政職權任意處分。4、優益性為了使國家、社會、集體和大多數公民的利益能得到合法、適當和及時的保護,排除不必要的延誤、干擾和妨害,就有必要賦予行政職權一種優益性。行政職權的優益性是通過與之相伴隨的行政優益權來體現的。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征與類型二、行政職權的特征(一)固有職權和非固有職權
按照行政職權與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的分類固有職權與非固有職權的主要區別1、與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原有身份的關系不同2、法律來源不盡相同3、與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的存續時間不盡一致(二)羈束行政職權和裁量行
按照行政職權的法律約束程度進行的分類政職權羈束行政職權是指內容與實施要求由法律嚴格規定,未給行政主體留有行使選擇余地的行政職權。裁量行政職權是指內容和實施要求法律無明確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為行政主體留有一定裁量空間的行政職權。羈束行政職權和裁量行政職權的這種差別,不僅使行政主體在合法行使職權時所要受到的法律約束程度不同,也使行政主體在不法行使職權時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不盡相同。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征與類型三、行政職權的類型(一)行政規范制定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措施實施權、行政確認權、行政裁判權、行政制裁權和行政救濟權,等等。
按照行政職權的內容進行的分類行政規范制定權即制定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編制計劃、規劃和預算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職權。行政決定權即通過賦予、限制或剝奪等方式處理行政相對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的職權。行政命令權即依法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職權。行政措施實施權即依法采取人身約束措施、查封財產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行政措施的職權。行政確認權即對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依法予以確認的職權。行政裁判權即調處、裁決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的職權。行政制裁權即依法對行政公務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和相對人違反行政法的行為進行處分或處罰的職權。行政救濟權即依法變更、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或損失進行補救的職權。第一節
行政職權的含義、特征與類型三、行政職權的類型二、行政職權的授予第二節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一、行政職權的設定1、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2、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制定特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3、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賦予行政機關以行政職權的創制性活動4、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依法賦予行政主體固有行政職權的活動1、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和有關決定的活動2、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行政職權的活動3、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非固有職權的活動三、行政職權設定與行政職權授予的區別第二節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1、二者的法律來源及行為性質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設定主要源于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其中憲法和法律中的組織法是行政職權設定的主要形式,法規以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職權;行政職權設定從性質上講屬于國家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行為。2、二者適用的對象和賦予的職權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設定是國家為“本職性”或“恒定性”行政主體創制“先天應有”行政職權的活動,因此,它實際上是國家以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為行政機關創制固有行政職權。行政職權的授予是國家為“兼職性”或“臨時性”行政主體賦予其先天本不應有、后天因特殊情況需要擁有的行政職權的活動,因此,它實際上是國家以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或有權機關的決定向有關機關或組織賦予非固有行政職權。第二節
行政職權的設定與授予3、二者的法律效果不盡相同行政職權的設定適用于以行使行政職權為本職工作的行政機關,賦予它們以固有行政職權,因而它導致的法律效果必然是產生職權行政主體;
行政職權的授予適用于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行使其本職工作以外的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有關組織,賦予它們以非固有行政職權,因而它導致的法律效果必然是產生授權行政主體。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一、行政職權的分配(一)行政職權分配的含義與特征1、行政職權分配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職權分配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不包括其他國家機關。2、行政職權分配的客體是行政職權的行使權行政職權分配是行政主體已經擁有行政職權以后,對于如何行使該行政職權而進行的一種內部分工,所要解決的是行政職權的行使權問題。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3、行政職權分配的對象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組成機構和公務員個人既不能作為行政職權設定的對象,也不能作為行政職權授予的對象。
行政職權分配的對象不是行政主體本身,而是行政主體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公務員。4、行政職權分配的性質是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職權分配只涉及行政主體與其內部組成機構和公務員的關系;行政職權分配對外不具有約束力。1、有利于保證行政職權的有效行使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構和公務員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其行使行政職權離不開組成機構和所屬公務員的共同努力及相互配合。沒有組成機構和所屬公務員的具體操作,任何行政職權都無法實施,更談不上有效行使。2、有利于清晰分工和明確責任
分工清晰、責任明確,是保證組成機構和所屬公務員各司其職,發揮積極性、主動性,有效行使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基本要求。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二)、行政職權分配的意義1、行政職權的委托人是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委托人只能是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不擁有行政職權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把不屬于自己的行政職權委托給他人3、行政職權委托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體承擔
被委托人只能以委托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2、行政職權的被委托人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是非行政主體行政職權委托的是行政職權的行使權而不是行政職權的擁有權,被委托人只是行政行為主體,只要具有行使行政職權的能力即可。4、行政職權委托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不可推卸的職責,沒有特殊情況任何行政主體都應當親自行使國家設定或授予自己的行政職權。二、行政職權的委托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一)行政職權委托的含義與特征1、行政職權委托的依據條件行政職權的委托關系到行政職權由誰行使的問題,因此,必須有明文的法律依據,但法律依據的范圍不能像行政職權的設定或行政職權的授予一樣嚴格限定為法律、法規甚至憲法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第20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21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2、被委托人的資格條件行政職權委托的被委托人從總體上說,既包括行政機關、有關組織,也包括個人。概括地講,行政職權被委托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是,具有與被委托的行政職權的行使相適應的行為能力。(二)行政職權委托的條件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行政協議是發生于行政主體之間的活動
行政協助是在行政職權的行使過程中,行政主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使同一行政職權,相互配合,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活動。行政協助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行使同一行政職權的活動行政協助是在一個行政主體因某種原因不能獨立行使其行政職權時,由有關行政主體配合其行使該行政職權,共同完成同一行政任務的活動。行政協助的效果由有關行政主體承擔當它們以共同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時,應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當它們分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時,則分別為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三、行政協議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一)行政協議的含義與特征1.可以請求行政協助的事項法律規定行政主體可以請求行政協助的;由于缺乏執行公務所必需的機構、人員或其他條件,行政主體無法自行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執行公務需要一定的事實材料,而該事實材料不能由其自行調查取得的;行政主體自行執行公務付出的費用顯然要比請求其他行政主體協助執行付出的費用更高2.不得予以行政協助的事項根據法律規定無權作出的事項;協助執行將導致國家或公共利益受損的事項;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等。3.給予或不給予協助兩可的事項被請求行政主體以外的其他行政主體完全能夠以更簡單的手續或更低廉的費用完成該委托事項的;被請求行政主體必須付出巨額費用才能完成委托事項的;被請求行政主體若執行該委托事項,其本職工作的完成將受重大危害的事項等(四)行政協助的事項第三節
行政職權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協助1.不可推卸性
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而義務是一種強制性的要求,故行政主體不能放棄。行政職責的這種不可推卸性是現代社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權利、義務一致”等法治觀念的體現。2、法定性與合理性
依法行政與合理行政都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二者不僅要求行政主體要依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職權,也要求行政主體依法、合理地履行行政職責。3、與行政職權的并存性
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它是行政職權的伴生物,與行政職權不可分離。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履行行政職責;在履行行政職責的同時,也應當享有行政職權。一、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一)行政職責的含義與特征1.忠實履行職責,不得無故失職行政主體擁有的行政職權,是國家權力在行政領域的具體運用形式,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管理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一種資格和責任。2、嚴格遵守權限,不得擅自越權權限范圍明確,有利于行政主體各司其職,避免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的組成機構、組成人員之間,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發生糾紛和沖突;有利于劃清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使職權的界限,避免引起整個國家權力行使領域的紛爭和沖突;
有利于外界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3、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濫用職權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按照法定目的依法行使職權。既要形式上合法,又要實質上合法,準確體現法律意圖。一、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一)行政職責的基本內容4.嚴格遵守程序,不得隨意行政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的總稱。
完善的行政程序是監督、控制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以提高行政效率,實現行政目標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行政主體公正、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5、遵循合理原則,避免不當行政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遵循合理性原則,違反合理性原則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不當。6、尊重事實證據,不得主觀臆斷現代法治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7、正確適用法律,不得錯誤適法行政主體在作出任何決定時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既是該行政主體擁有對該事項管轄權的法律根據,也是該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進行處理的管理根據。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1.法定性行政權限只有法定,才能為行政主體所掌握和了解,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才能不失職、不越權,社會公眾才能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有效監督。2、義務性行政權限是國家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設置的不可逾越的范圍或界限,不得超越行政權限是行政主體履行行政職責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行政權限屬于義務的范疇。3、對行政職權的依附性行政權限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承擔的一種義務,與行政主體擁有的行政職權密不可分。它依附于行政職權,隨著行政職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行政職權的變更而變更,隨著行政職權的消滅而消滅。二、行政職權與行政權限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一)行政權限的含義與特征1.縱向權限和橫向權限這是根據一定范圍內行政主體之間有無上下級隸屬關系而對行政權限所作的一種劃分。縱向權限劃分的目的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職權行使范圍,使具有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各行政主體之間分工明確、責任清晰。橫向權限劃分的目的在于分清互不相屬的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職權行使范圍,使沒有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各行政主體能夠各守其土、各管其事。避免各行政主體因分工不明在地域或事務管轄范圍上發生不必要的糾紛。2、地域權限和公務權限這是根據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確定方式而對行政權限進行的一種劃分。二、行政職權與行政權限第四節
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行政權限(二)行政權限的類型1.與行政職權相適應原則行政權限是行政職權的行使范圍或界限,是對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進行的地域或事務限制,因此,行政權限的設置必須與行政職權相適應。2.避免交叉與疏漏原則
若在行政權限的設置上出現交叉和疏漏,就必將導致妨礙行政職權正常、有效行使,或社會關系得不到應有調整的后果發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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