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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

公司章程☆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節公司章程的效力第一節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本節包括兩個問題: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義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義1.公司章程的概念見教材P15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的,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p>

【公司章程】,是指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依法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的,以書面形式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的,體現公司法人組織自治規則的一種法律文件。分解:①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要件之一。②公司章程須依法制定。③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募集設立須創設大會通過)。④制定章程是要式行為。⑤反映股東的共同意思。⑥章程的性質是體現法人組織自治規則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性質?(教材P152)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主要兩種不同觀點,即契約說和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制定是基于發起人的共同意思,而且,章程制定后即對發起人產生約束力,因此具有契約的性質。自治法說認為,章程不僅約束章程的制定者或者公司的發起人,而且也當然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的股東,因此,章程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在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通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質的根本規則。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聯系與區別?【公司設立協議】又稱發起人協議,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發起人訂立的關于公司設立事項的協議。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兩者的目標一致,內容也有許多相同之處。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以設立協議為基礎,設立協議的基本內容通常都為公司章程所吸收。區別:(l)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協議通常是任意性文件;而公司章程則是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2)設立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而公司章程則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對章程的內容有明確規定,體現了公司法對公司內外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按公司法的規定制定。(3)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A.從效力的范圍來看,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B.從效力的期間來看,設立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過程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著協議的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則及于公司成立后整個的存續過程,直至公司終止。2.公司章程的意義(作用)①全面規范公司的組織和經營活動;②對內(股東)對外(第三人)表彰公司信用;③也是公司對政府和社會的書面保證。

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1.法定性

所謂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確規定,并須經登記機關登記。2.公開性公司章程記載的所有內容都是可以為公眾所知悉的。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公司的自治規規則。①章程可由公公司自己制定定。但公司章程的的自治性是相相對的,其自自治是以不違違法為前提的的。②章程只對公公司內部有約約束力。對于第三人不不產生約束力力。第二節公司司章程的制定定和修改本節包括三個個問題:一、公司章程程的制定二、公司章程程的內容三、公司章程程的修改一、公司章程程的制定1.制定章程程是公司設立立的要件之一一。2.章程的制制定人是發起起人。對于募集設立立的股份公司司來講,準確確的表述應是是認股股東通通過公司創立立大會制定。。(即先由發發起人“制訂訂”,然后由由創立大會通通過方為“制制定”。)3.章程制定定是要式行為為,即需書面面制定,并經經登記機關登登記。二、公司章程程的內容1.公司章程程內容的分類類公司章程的內內容,即公司司章程記載的的事項。公司章程記載載的事項,依依據其效力不不同,可分為為絕對必要記記載事項、相相對必要記載載事項、任意意記載事項。。①絕對必要記記載事項所謂絕對必要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所所列舉并規定定在公司章程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②相對必要記記載事項所謂相對必要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所所列舉的,但但不強制記載載的事項。③任意記載事事項所謂任意記載載事項,是指指法律未列舉舉,也不強制制記載,可以由發起人根據據需要記入章章程的事項。。2.我國公司司章程的絕對對必要記載事事項我國《公司法法》第22條條規定了有限限責任公司章章程應當載明明的事項:(1)公司名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經營范圍;(3)公司注注冊資本;(4)股東的的姓名或者名名稱;(5)股東的的權利和義務務;(6)股東的的出資方式和和出資額;(7)股東轉轉讓出資的條條件;(8)公司的的機構及其產產生辦法、職職權、議事規規則;(9)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人;(10)公司司的解散事由由與清算辦法法;(11)股東東認為需要規規定的其他事事項。第25條有限責任任公司章程應應當載明下列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圍;(三)公司注冊資本本;(四)股東的姓名或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方式、出資額額和出資時間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及其產生辦法法、職權、議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表人;(八)股東會會會議議認為為需要要規定定的其其他事事項。。股股東應應當在在公司司章程程上簽簽名、、蓋章章。我國《《公司司法》》第79條條規定定了股股份有有限公公司章章程應應當載載明的的事項項:(1))公司司名稱稱和住住所;;(2))公司司經營營范圍圍;(3))公司司設立立方式式;(4))公司司股份份總數數、每每股金金額和和注冊冊資本本;(5))發起起人的的姓名名或者者名稱稱、認認購的的股份份數;;(6))股東東的權權利和和義務務;(7))董事事會的的組成成、職職權、、任期期和議議事規規則;;(8))公司司法定定代表表人;;(9))監事事會的的組成成、職職權、、任期期和議議事規規則;;(10)公公司利利潤分分配辦辦法;;(11)公公司的的解散散事由由與清清算辦辦法;;(12)公公司的的通知知和公公告辦辦法;;(13)股股東大大會認認為需需要規規定的的其他他事項項。第82條股股份有有限公公司章章程應應當載載明下下列事事項::(一)公司名名稱和和住所所;(二)公司經經營范范圍;;(三)公司設設立方方式;;(四)公司股股份總總數、、每股股金額額和注注冊資資本;;(五)發起人人的姓姓名或或者名名稱、、認購購的股股份數數、出出資方方式和和出資資時間間;(六)董事會會的組組成、、職權權和議議事規規則;;(七)公司法法定代代表人人;(八)監事會會的組組成、、職權權和議議事規規則;;(九)公司利利潤分分配辦辦法;;(十)公司的的解散散事由由與清清算辦辦法;;(十一)公司的的通知知和公公告辦辦法;;(十二)股東大大會會會議認認為需需要規規定的的其他他事項項。三、公公司章章程的的修改改公司章章程的的修改改,即即公司司章程程的變變更。。把握三三點即即可::1.修修改公公司章章程的的權限限專屬屬于公公司股股東((大))會2.修修改公公司章章程須須以特特別決決議為為之,,即2/3以上上(含本本數,,即““≥””)表決權權通過過。我國《《公司司法》》第40條條規定定,有有限責責任公公司修修改章章程的的決議議,必必須經經代表表2//3以以上表表決權權的股股東(理解解為全全體股股東))通過。。(新第第44條)《公司司法》》第107條規規定,,股份份有限限公司司修改改章程程必須須經出出席股股東大大會的的股東東(“出出席””可理理解為為到場場的和和委托托的表表決權權)所持表表決權權的2/3以上上通過過。(新第第104條)3.公公司變變更章章程須須辦理理相應應的變變更登登記,,否則則,對對外不不得以以其變變更對對抗第第三人人。第三節節公公司司章程程的效效力本節包包括兩兩個問問題::一、公公司章章程的的時間間效力力二、公公司章章程的的對人人效力力一、公公司章章程的的時間間效力力1.公公司章章程生生效時時間對內效效力,,即對對公司司、股股東、、董事事、監監事、、經理理(包包括發發起人人)的的效力力,自自全體體發起起人簽簽章后后生效效。變變更章章程自自股東東(大大)會會決議議通過過后生生效。。對外效效力,,一般般以公公司成成立時時間為為效力力產生生時間間?!緟⒖冀Y結論】(見教材材第P167)綜上,我我們認為為,章程程中調整整發起設設立公司司的投資資者之間間關系的的內容,,相當于于公司設設立協議議,可以以適用合合同法的的一般規規則,自自簽字蓋蓋章時成成立并生生效。發發起設立立公司的的投資者者均自章章程成立立時受其其約束。。章程中中調整尚尚未成立立的公司司、尚未未產生的的董事、、監事、、經理以以及未來來可能加加入公司司的其他他股東的的那些內內容,則則自公司司成立時時生效。。2.公司司章程的的失效時時間公司章程程的效力力終止時時間應以以公司最最后終結結為準。。二、公司司章程的的對人效效力我國《公公司法》》第11條規定定,公司司章程對對公司、股股東、董董事、監監事、經經理具有約束束力。新第11條設設立公司司必須依依法制定定公司章章程。公公司章程程對公司司、股東東、董事事、監事事、高級級管理人人員具有有約束力力。1.公司司章程對對公司的的效力公司章程程對公司司的約束束力表現現為公司司應當在在章程所所規定的的經營范范圍內開開展經營營活動。。公司超超越其章章程,從從事其經經營范圍圍以外的的活動,,其行為為構成越越權。2.公司司章程對對股東的的效力主要表現現為兩個個方面::①對股東東出資或或認購股股份行為為的約束束;②對股東東權利的的保護。。需要注意意,章程程是公司司的自治治規則,,因此,,章程不不能對抗抗法律。。具體而言言就是,,不能以以章程來來剝奪法法律賦予予股東的的權利,,也不能能賦予股股東超越越法律的的權利。。章程中中違反法法律原則則的規定定應被認認定為無無效。3.公司司章程對對董事、、監事、、經理的的效力表現為兩兩個方面面:①章程是是公司高高級管理理人員權權利的來來源。②章程是是對高級級管理人人員權利利的制約約。即高高級管理理人員必必須在法法律和章章程規定定的范圍圍內行使使職權。?!豆痉ǚā返?3條規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執行公司司職務時時違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規規或者公公司章程程的規定定,給公公司造成成損害的的,應當當承擔賠賠償責任任?!薄豆痉ǚā返?18條條第3款款規定::“董事事應當對對董事會會的決議議承擔責責任。董董事會的的決議違違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規或或者公司司章程,,致使公公司遭受受嚴重損損失的,,參與決決議的董董事對公公司負賠賠償責任任。但經經證明在在表決時時曾表明明異議并并記載于于會議記記錄的,,該董事事可以免免除責任任。”第150條董董事、監監事、高高級管理理人員執執行公司司職務時時違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規規或者公公司章程程的規定定,給公公司造成成損失的的,應當當承擔賠賠償責任任。第第153條董董事、高高級管理理人員違違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規或或者公司司章程的的規定,,損害股股東利益益的,股股東可以以向人民民法院提提起訴訟訟。第113條董董事應應當對董董事會的的決議承承擔責任任。董事事會的決決議違反反法律、、行政法法規或者者公司章章程、股股東大會會決議,,致使公公司遭受受嚴重損損失的,,參與決決議的董董事對公公司負賠賠償責任任。但經經證明在在表決時時曾表明明異議并并記載于于會議記記錄的,,該董事事可以免免除責任任。需要領會會的問題題:章程程性質【本節實務務研究】(教材材P170-172)大港與愛愛使“章章程之爭爭”的法法律問題題截止到1998年7月月31日日,天津津煉達集集團有限限公司、、天津大大港油田田重油公公司和天天津市大大港油田田港聯石石油產業業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等三家家具有關關聯關系系的公司司(簡稱稱為“大大港”))所持上上海愛使使股份有有限公司司(簡稱稱為“愛愛使”))股份達達總股本本的10.0116%%,大港港收購愛愛使的行行動趨于于白熱。。在大港港實施收收購行為為的期間間,愛使使修改了了公司章章程,增增加了四四項條款款,以提提高反收收購能力力。愛使在公公司章程程第67條增加加了以下下內容,,董事會會在聽取取股東意意見的基基礎上提提出董事事、監事事候選人人名單。。董事、、監事候候選人名名單以提提案的方方式提請請股東大大會決議議。單獨獨或者合合并持有有公司有有表決權權股份總總數10%(不不合投票票代理權權)以上上,持有有時間半半年以上上的股東東,如要要推派代代表進入入董事會會、監事事會的,,應當在在股東大大會召開開前20日,書書面向董董事會提提出,并并提供有有關材料料。董事事會、監監事會任任期屆滿滿需要換換屆時,,新的董董事、監監事人數數不超過過董事會會、監事事會組成成人數的的l/2。。董事、監監事候選選人產生生程序::①董事事會負責責召開股股東座談談會,聽聽取股東東意見;;②董事事會召開開會議,,審查候候選人任任職資料料,討論論、確定定候選人人名單;;③董事事會向股股東大會會提交董董事、監監事候選選人名單單,提供供董事、、監事候候選人的的簡歷和和基本情情況。此此外,愛愛使公司司章程第第93條條規定,,董事會會由13人組成成,董事事會任期期屆滿前前,股東東大會不不得無故故解除其其職務。。根據這些些新增條條款,大大港即使使長期高高比例持持有愛使使的股份份,也難難以從實實質上控控制和經經營管理理愛使。。被收購購公司的的章程成成為收購購者收購購的障礙礙并由此此引發出出“章程程之爭””。《公司法法》第4條規定定:“公公司股東東作為出出資者按按投入公公司的資資本額享享有所有有者的資資產收益益、重大大決策和和選擇管管理者等等權利。。”因此此,對公公司董事事、監事事的提名名權是選選擇管理理者權利利的組成成部分,,是股東東固有的的權利,,公司章章程只能能依據法法律保障障其行使使而不能能加以限限制。在在本案例例中,愛愛使公司司章程第第67條條關于董董事提名名必須通通過董事事會的規規定,剝剝奪了股股東固有有權利。。換屆時新新任董事事、監事事人數不不得超過過組成人人數的1/2的的規定,,其目的的是為了了保住現現任管理理層的地地位,實實際上限限制其他他股東信信任的董董事、監監事進入入管理層層,不具具有積極極的社會會意義。?!豆痉ǚā返?04條條規定,,持有公公司股份份10%以以上的股股東有權權提議召召開臨時時股東大大會,同同時,《《指引》》第57條規定定,公司司召開股股東大會會,持有有或者合合并持有有公司發發行在外外有表決決權股份份總數的的5%%以上的的股東,,有權向向公司提提出新的的提案。。因此,,把股東東行使董董事提名名權的持持股條件件規定為為10%%缺乏根根據。同同時,對對股東限限定持股股期限也也是沒有有依據的的。所以以,該章章程第67條對對于股東東如要推推派代表表進入董董事會、、監事會會的,作作了持股股比例和和時間的的限制,,并借助助通過提提高持股股比例和和時間的的方式加加大新股股東進入入公司董董事會和和監事會會難度的的規定是是不合法法的。證監會就就此專門門發文,,確認愛愛使章程程第67條違法法,并要要求愛使使修改章章程。經經有關方方面協調調,愛使使于1998年年10月月31日日召開臨臨時股東東大會,,通過了了修改公公司章程程、增補補公司董董事等議議案,刪刪除了章章程第67條中中的違法法規定。。來自大大港的6名候候選人作作為新增增董事進進入愛使使公司的的董事會會,原13名董董事予以以保留。。【結論】】綜上,公公司章程程的自治治性是相相對的。。無論是是制定或或者修改改公司章章程,都都不得違違反公司司法等法法律、行行政法規規的強行行性規定定,不能能剝奪或或者變相相剝奪股股東固有有權利。。應為股股東主張張并實現現其權利利提供保保障。案例:((教材P173)2001年3月月,原告告王先生生與其他他四家單單位和兩兩個自然然人共同同投資設設立了一一家有限限責任公公司,王王先生占占有的出出資比例例為7.25%%。2002年年1月,,王先生生離開中中國赴澳澳大利亞亞留學。。在同年年8月26日王王先生向向公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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