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6361-1996 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是中國關于臨床核醫學操作中確保患者安全及減少輻射暴露的一套規范性文件。該標準詳細規定了在進行核醫學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如何合理使用放射性藥物、實施適當防護措施以及監測和控制輻射劑量,以保障患者、醫護人員及公眾的健康安全。以下是對該標準主要內容的概述:

  1. 適用范圍:標準明確了適用于使用放射性核素進行診斷和治療的所有臨床核醫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PET、SPECT掃描、放射免疫分析以及內照射治療等。

  2. 基本要求:強調醫療機構需具備合法資質,執行核醫學操作的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同時,要求機構具備必要的輻射防護設施和設備,如輻射屏蔽、個人防護裝備等。

  3. 放射性藥物管理:規定了放射性藥物的采購、儲存、配制、使用及廢棄物處理的具體要求,確保藥物的純度、活度和使用安全,減少環境污染風險。

  4. 患者防護:詳細闡述了針對不同核醫學檢查和治療項目,如何根據患者的具體情況(如年齡、性別、體重、健康狀態)來計算和控制輻射劑量,采用最優化原則,確保收益大于風險。此外,還包括對患者進行輻射安全教育,確保其了解檢查或治療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5. 工作人員防護:要求醫療機構為工作人員提供充分的個人防護裝備,如鉛衣、手套等,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監測,制定合理的輪崗制度,以降低長期職業暴露的風險。

  6. 環境監測與輻射劑量評估:規定了必須定期對工作場所、周圍環境及特定區域進行輻射水平監測,確保符合國家規定的輻射安全限值。同時,應對患者接受的輻射劑量進行準確記錄和評估。

  7. 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建立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包括事故報告程序、緊急處置措施及后續的醫療隨訪等,確保在發生意外時能迅速有效地減輕危害。

  8. 質量保證與持續改進:強調了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性,通過定期的內部審核、外部評審及持續教育,不斷提高核醫學實踐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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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B 16361-2012
  • 1996-05-23 頒布
  • 1996-12-01 實施
?正版授權
GB 16361-1996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_第1頁
GB 16361-1996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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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361-1996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免費下載試讀頁

文檔簡介

8..13.280C5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CB16361—1996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標準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sforthepatientinclinicalnuclearmedicine1996-05-23發布1996-12-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臨床核醫學中患者的放射GB16361-1996衛生防護標準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sforthepatientinclinicalnuclearmedicine主題內客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臨床核醫學中對患者的放射衛生防護原則和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藥物用于體內的臨床實踐2引用標準GB4792放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總則3.1在確定核醫學診斷或治療程序前必須首先作出正當性判斷,以確保根據臨床需要擬使用的核醫學診治技術的預期利益將超過該醫療照射可能帶來的潛在危險。申請醫師必須掌握各種醫學影像診斷技術的特點及其適應證。。在比較可供選擇的各種檢查技術之后,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危險較小的方法。3.2應當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輻射照射(包括失誤和重復性檢查)。有正當理由施予臨床核醫學患者的醫療照射劑量,不要超過為提供必要的診斷信息或達到治療目的所需要的數值。一般核醫學檢查中每單位給藥活度所致成人輻射劑量見附錄A(參考件)3.3必須加強臨床核醫學的質量保證,從儀器設備、設施、放射性藥物、診治技術、操作和管理等各環節確保獲取最佳診治效果。3.4對兒童、哺乳婦女、孕婦及育齡婦女等患者龍應注意加強防護。3.5所有核醫學工作人員和有關醫務人員·除具備相應專業技能外,還必須學握核醫學防護知識。核醫學醫師、物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把質量保證要求認真貫徹于本職工作中。4對核醫學診治單位的要求4.1開展核醫學診治服務的單位,必須注意配備與其服務項目相適應并且結構合理的各種專業人員,同時對有關工作人員加強包括防護知識在內的業務培訓與考核。4.2必須具備與其服務項目相適應并且符合防護要求的各種實驗室和候診區、檢查室、注射室或治療病房等。4.3必須配備與單位服務項目相適應并且性能合格的核醫學診治設備、有關質量控制方面的檢測設備及防護用品。4.4必須注意配備醫用放射性核素活度計,以及各種檢驗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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