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律對傳統法律制度“親親相隱”的摒棄,法制史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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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律對傳統法律制度“親親相隱〞的摒棄,法制史論文自公元前21世紀夏啟建立夏王朝,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法令便開場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殷商在沿襲夏朝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又使其得到進一步發展,直至西周時奴隸社會的法律制度發展到昌盛。此后經過歷代王朝的傳承與變革,中國法律制度迄今已有4000余年的歷史。在這漫長的發展進程中,有一項制度一直存續了2000多年,那就是親親相為隱。一、親親相隱的歷史發展與內涵親親相隱又稱親親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隱匿犯罪行為,而且對隱匿者減免刑罰。在我們國家傳統社會中,實行親親相隱制度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穩固君主專制統治。作為我們國家法制史上一個悠久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其萌芽是春秋時期的親親、尊尊。父母對子女慈祥敬愛,子女對父母孝敬,兄長友善,弟弟謙恭,即親親下級對上級的命令言聽計從,從不犯上作亂即尊尊。此項制度正式確立于西漢,[1]我們國家初次肯定卑幼為尊長隱瞞罪行的正當性是在漢宣帝地節四年(公元70年),而構成完備的制度體系是在唐代。此后,這一做法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在新中國成立后的法制建設中,存續了2000多年的親親相隱制度被視為封建糟粕而廢棄。我們國家現行刑法第310條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3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下面有期徒刑。西方親屬容隱法律思想的萌芽,能夠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如西方式方法律制度中關于親屬之間互相隱瞞罪行的規定:(1)親屬之間互相盜竊不產生訴訟關系,假如卑幼未經許可告長輩,任何人能夠卑幼狀告長輩的行為提起刑事訴訟,[2](2)假如卑幼和長輩之間互相告發,卑幼喪失繼承權;(3)家長或父親有權不向受害人交出犯法的子女,即能夠藏匿拒捕。二、親親相隱符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有一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強大的思想運動。這句話準確地講明了法律問題不僅僅僅是法律問題,也是文化問題。對于世界各國而言,法律文化都是在人類漫長的歷史實踐中逐步構成的,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法律僅僅僅是這些文化在不同時期的外在表現罷了。中國作為一個有著5000多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其法律文化在世界法律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自漢武帝廢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主張禮治的儒家思想在中國古代社會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因而,傳統法律將倫理作為社會生活的根本準則,將家庭中的道德倫常看得極為重要,以為宗法等級是人人都必須遵守的家庭準則和社會規范,為了讓社會成員都遵守這些規范,遂將其轉化為法律,通過國家強迫力來保證施行,并且在價值取向上,將宗法制度作為法律制定的重要標準,而法律只是被附加了刑罰的倫常罷了。在這樣的價值取向和法理觀念下,中國傳統法律往往帶有濃重的倫常色彩。親親相隱就是最好的例證。親親相隱根植于中國傳統法律制度中,禮法并用是我們國家古代法律的特點。此種做法有利于避免法律與道德的沖突,這使得中國古代法律不可避免地帶有倫理色彩。[4]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曾經有學者把中國傳統法律稱為倫理法,以為儒家之法是倫理法。在儒家思想中,孝占據著重要地位,而親親相隱尤其是最初的子為父隱正是儒家孝道思想的具體表現出。這種長期在中國歷史上占據獨尊地位的儒家思想是親屬相隱原則產生和發展的文化原因。親親相隱制度營造了一種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和諧社會環境,有利于封建社會的專制統治,也就從根本上維護了封建君主的大家長統治。這就是其能夠在中國傳統社會中存在的政治原因。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以農為本的社會,通過家庭成員的互相協作來完成農業生產成為社會生產實踐的主要內容。儒派人物和古代統治者認識到這一點,便愈加重視農業生產而抑制商業的發展。農民重義輕利,這里的義其實就是禮,因此,一種建立在血親關系之上的包羅萬象的行為規則和行為儀節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同和遵守,并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法則,滲入到每個中國人的靈魂深處。這是親親相隱原則在中國傳統社會存在的經濟原因。在中國傳統社會,小農經濟是社會生產實踐的主要內容,重農抑商的經濟政策,制約了經濟發展,社會生產只能以血緣和土地為核心,使得中國傳統法律往往帶有濃重的倫常色彩。在這種法律文化的影響下,人與人之間的聯絡以及交往以深切厚重的人類道德情感來維系,而不是通過法制的方式方法來維系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人民創造了以倫理綱常為核心的傳統法律文化,而傳統法律文化又塑造了將倫理綱常作為社會生活根本準則的人民。親親相隱自然而然地具體表現出了血緣關系在司法公正面前的例外,在傳統法律制度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從中國歷代王朝的更迭中我們看出,很多朝代都是由于尖銳的社會矛盾無法調和,或引發戰亂,或激發農民起義,最終走向衰敗。因而,統治者們總是要求人們重德重禮重倫常,用封建宗法制度來約束人們的心智,使其缺乏權利觀念、喪失維權意識,進而減少社會矛盾,以求人和、家和、國和,進而維持皇權與封建專制制度的穩固,由于只要這樣才能永保江山社稷永享貴族特權。親親相隱制度減少了訴訟的數量,緩解了社會矛盾,有利于封建專制統治,天經地義地遭到封建統治者的竭力推崇。然而,這種制度對維護封建統治所發揮的作用只是暫時性的,人們走出封建專制思想的桎梏恍然覺悟之時,就是封建專制統治滅亡之日。注重人的內在修養,輕視對外在客觀規律的探究,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價值導向之一。由于太過注重德行修養,忽視了對個人權利觀念的塑造,不可避免地造成人們的愚忠和愚孝,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之上的封建宗法等級觀念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太多地參加人的感情因素,不能理性地看待問題。由此也就不難理解,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華而不實的道理了。三、現代法律摒棄親親相隱我們國家傳統法律文化對后世的影響極其深遠。直至清末,我們國家原有的法律制度最終在西方侵略者的炮火下崩潰,但是這種傳統的法律文化仍然延續并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新中國成立之后,立法者以當代法治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等為原則,摒棄了傳統法律制度中的親親相隱制度,是結合新時期的時代特征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發展和創新,賦予了新時期法律文化新的理論內涵和時代特征。第一,是幫助人們徹底走出封建宗法等級觀念束縛,建立新的道德觀念的必然選擇。在封建宗法等級觀念束縛下,中國傳統社會特別推崇禮治和德治的觀念。但是,這種德治是舊道德之治,是建立在家庭倫理和血緣關系之上的私德,結果導致了人治和專制;而人治最大的弊端也是容易太多地參加人的感情因素,不能理性地看待問題。新時期道德觀的內涵不僅包括家庭美德還包括社會公德,這種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礎上的美德和公德與傳統社會的私德有著本質的區別。它要求人們用愈加開闊的目光、愈加理性的思維去看待問題、解決問題,進而徹底地擺脫封建倫理綱常和等級觀念的束縛,積極大膽地去追求個人權利。自此,親親相隱失去了賴以生存的文化土壤。第二,是時代發展的需求。親親相隱制度的存在使親屬之間的隱匿行為變得天經地義,顯然不利于受害人維護自個的合法權益。陳佩斯與朱時茂演的小品(警察與小偷〕就具體表現出了這一點。假如不以法律的形式禁止親屬相隱,那么警察姐夫包庇小偷小舅子的做法就合法化了,受害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衛。現代中國,法治觀念早已深切進入人心,將家庭倫理道德作為社會生活根本準則的親親相隱制度顯然與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格格不入,必須予以廢除。第三,有助于新時期和諧社會理念的構建。無論是周禮中的親親、尊尊,還是孔子所提倡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華而不實矣都具體表現出了在中國傳統社會人們沒有個人權利觀念。沒有個人也就沒有個人權利,維權意識也就無從談起。于是爭訟被傳統以為是絕對的壞事,是缺乏道德的表現。由于傳統法律不是為人們知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而是盡可能地抑制人們的私欲,最終到達使民不爭的目的。古人天真地以為這樣做就能實現所謂的和諧,而事實上往往導致更大的糾紛。因而,唯有鏟除親親相隱才能激起公眾的維權意識,營造一種守法者自豪、違法者卻步的良好社會氣氛,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社會。第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原則在立法中的詳細表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貫穿于當代立法、司法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的作用就在于只要確保人人平等,才能夠具體表現出公平,才能夠伸張正義。由于公平正義是法律最核心的價值,失去了這個價值,法律就變得毫無意義,甚至會導致惡法的產生。現代法律摒棄親親相隱就是要在法治的根本源頭立法階段,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具體表現出立法的公正,進而為司法公正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據來推動司法公正,以此來實現當代法治社會所提倡的良法之治。針對當下一些學者主張保存親親相隱制度的各種講辭,筆者有不敢茍同。第一,有些學者以親親相隱符合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為由主張保存。筆者以為用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去保衛隱匿者的人權,就是對受害者權利的無視,由于隱匿行為是在幫助違法者逃避其所應承當的損害受害者權利行為的法律責任,其行為本身已經對受害者維權構成威脅。用人權保障機能去保衛隱匿者人權的同時卻在一定程度上聽任了對受害者權利的損害,等待通過這樣的人權保障機制來到達保障人權的目的是不可能的。第二,有學者以為親屬的容隱行為不具有刑法可罰性,由于隱匿行為發生在主罪暴露或證實之后,犯罪人應受罰與否已基本明確,隱匿不會影響主罪的定罪量刑。筆者以為,親屬的隱不是懲惡揚善而是在助紂為虐,其行為固然不一定具有很深的主觀惡性,但也不能天經地義地排除其客觀危害性。由于,親屬的隱匿行為固然不影響定罪量刑卻為抓捕罪犯設置了重重障礙,使犯罪分子得以逍遙法外,毀壞了安寧的社會秩序,不僅挑戰了法律的權威,也給刑罰的執行帶來困難,造成定罪容易行刑難的尷尬局面。失去時效性的司法無法最大限度地具體表現出公平正義,而沒有刑罰的執行,法律就變成一紙空文。第三,有學者以親親相隱具體表現出了刑罰的謙抑性為由主張保存。筆者以為,刑罰的謙抑性是指能用其他方式方法解決的問題就絕不動用刑罰方式方法來解決。就當前情況來看,保存親親相隱制度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只會讓犯罪行為人產生僥幸心理,起到縱容犯罪的反作用。對于親親相隱的刑法可罰性,上述第二點也已經作出了相關論證,故基于刑罰的謙抑性主張保存親親相隱的講法,沒有足夠的講服力。第四,有些學者以犯罪分子從監獄出來之后,得不到社會的認可很有可能施行新的犯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效果為由主張保存親親相隱制度,筆者以為不妥。犯罪分子出獄之后,不被社會認可,就業困難,正是發揮了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時刻提醒他不要重蹈覆轍,同時警醒周圍的人自覺守法,不僅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樹立了法律的權威,是一箭雙雕的好方式方法。而親屬的包庇實際上是對犯罪分子的縱容,只會使其產生僥幸心理,繼而在罪惡的泥潭中越陷越深無法自拔,最終鑄成大錯,失去改正過錯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時機。第五,有學者以親親相隱符合人性的要求,禁止親親相隱不具有等待可能性為由,主張保存親親相隱制度。[5]筆者以為這種講法比擬片面。由于人性是自私的,所以符合人性要求的行為未必都是合法的。比方施行強奸行為的人都以為自個的行為沒有違背人性的要求,難道我們也要大力提倡嗎?至于等待可能性,首先,作為一種違法性阻卻事由,等待可能性是為更好地伸張正義提供法律根據,而不是便于違法者洗脫自個的罪責,所以必須慎重使用。如若使用不當,就會使法律變成違法亂紀者的保衛傘,其后果不堪設想。其次,等待可能性和公序良俗一樣是一個特別模糊的概念,由于個體的差異性,禁止親親相隱能否缺乏等待可能性無法作出統一的回答,能否做到大義滅親也會因人而異。而法律能做的也只能是利用立法程序樹立一個理性的價值觀念,通過發揮法律的行為規制和價值導向作用,去推行這個觀念,以此來引導人們逐步構成更為理性的價值觀念,進而愈加適應現行法治理念。這是一種必要的價值觀念引導,需要長期堅持才能收到顯著的成效,而非缺乏等待可能性。我們國家自古以來宗法等級關系濃烈厚重,注重家族、注重血緣是中華民族固有的觀念。這種觀念能夠使作為社會細胞的家庭內部關系和諧穩定,營造一種父慈子孝、兄良弟悌的和諧家庭環境。但這種和諧假如是以侵犯家庭以外的別人的權利為代價的,比方親親相隱,那么在人類維權意識逐步加強的當代法治社會,這種觀念顯然是不可取的。然而,我們又無法通過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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