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CB/T 3772-1996 是一項關于柴油機船舶機艙通風設計條件和計算基準的國家標準。該標準詳細規定了船舶機艙內安裝有柴油機時,其通風系統設計應遵循的原則、條件及計算方法,旨在確保機艙內環境安全,防止可燃氣體積聚,同時保持適宜的工作溫度,保障柴油機及其他設備正常運行和人員健康。

標準內容概覽

  1. 適用范圍:明確了標準適用于采用柴油機作為主動力源的各類船舶機艙通風系統設計,包括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兩種方式。

  2. 基本定義:對通風量、換氣次數、空氣過剩系數等關鍵術語進行了明確界定,為后續設計計算提供統一語言基礎。

  3. 設計條件:詳細說明了在設計機艙通風系統時需要考慮的各種因素,如柴油機類型、功率、熱負荷、機艙布局、外界環境條件(如氣溫、海況)以及安全規范要求等。

  4. 通風需求計算:提供了計算機艙所需通風量的具體方法,包括基于熱量平衡原則確定的冷卻通風量和基于爆炸預防需求的排氣通風量計算公式。同時,還考慮了不同工作模式下(如滿載、半載)的通風需求差異。

  5. 通風系統設計:闡述了通風系統的組成結構,包括進風口、排風口、風道、風機選擇與布置、防火防爆措施等設計要點,以及如何根據計算出的通風量合理配置系統組件。

  6. 安全與環保要求:強調了通風系統設計必須滿足的安全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如防止可燃氣體聚集、控制噪聲污染、排放氣體處理等。

  7. 檢驗與驗收:指出了通風系統安裝完成后應進行的性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確保系統能夠達到設計要求。

實施意義

該標準為船舶設計者、建造者及檢驗機構提供了統一的技術指導和計算依據,有助于提升柴油機船舶機艙通風設計的科學性、安全性和經濟性,保障船舶運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時也促進了船舶行業的標準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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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1996-12-23 頒布
  • 1997-06-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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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T 3772-1996柴油機船舶機艙通風設計條件和計算基準_第1頁
CB/T 3772-1996柴油機船舶機艙通風設計條件和計算基準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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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U45CB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行業標準CB/T3772-1996柴油機船帕機艙通風設計條件和計算基準1996-12-23發布1997-06-01實施中國船柏工業總公司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帕行業標準CB/T3772—1996柴油機船舶機艙通風設計條件和分類號:U45計算基準本標準參照采用ISO8861—1988《柴油機船舶機艙通風設計要求和計算基礎》。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座本標準規定了以柴油機為推進裝置的海洋船舶的機艙通風設計條件和計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營運航行在所有水域的船舶機艙通風系統。術語2.1機艙設有推進機械裝置(主柴油機)輔柴油機、鍋爐、發電機和主要電氣機械設備等的處所。22!通風向一圍閉處所送入空氣,以滿足該處所內人員的需要和(或)設備的要求3設計條件外界空氣溫度:十35℃。4通風量計算4.1總通風量4.1.1總通風量應滿足機電設備最大運轉負荷時的需要,即根據由4.2條計算而得的柴油機及鍋爐燃燒所需的總空氣量和由4.3條計算而得的為排除機艙內所在設備散熱所需的總通風量.4.1.2除非在計算輔柴油機時,作為標定計算,應包括二臺驅動發電機的輔柴油機同時運轉的工況。但在總通風量的計算中已經包括軸帶發電機或電力負荷計算的相應值除外。4.1.3位于機艙棚內而又不包括在總運轉負荷中的鍋爐和其他設備的燃燒空氣量以及備用設備的散發熱量可忽略不計。與機艙分開的處所,如獨立的輔機艙和輔鍋爐艙應分開進行計算。4.2燃燒所需的總空氣量4.2.1燃燒所需的總空氣量按公式(1)計算.9。一98p十94十9u·(1)式中:9.—一燃燒所需的總空氣量·m'/s;主柴油機燃燒所需的空氣量,m"/s,見4.2.2,輔柴油機然燒所需的空氣量·m2/s,見4.2.3;81-鍋爐燃燒所需的空氣量,m"/s,見4.2.4.4.2.2主柴油機燃燒所需的空氣量按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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