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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最新旅游法規案例分析資料

旅游法規案例分析一、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在取得《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后,便組織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張某16人報名參加。此旅行社因太過匆忙,未對地接社進行比較選擇,就隨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組織不力,泰段沒有地陪,許多景點不能游覽。張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這家旅行社提出索賠,該社辯解這不是我們的責任。張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質監局投訴,發現該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只有60萬元。請問:●旅行社辯解是否正確?答:旅行社的辯解不正確,因為根據及相關規定,旅行社組織旅行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為錯誤之一;因鏡外旅行社違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的境內旅行社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償,故該社詳解純屬狡辯,是為錯誤之二。●若旅行社無力賠償,是否適用于質量保證金?答:根據規定,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者,需繳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者,還需繳納10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故該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不足,需補繳100萬元,另外,根據及其規定,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保證金對旅游者進行賠償,因此張某此次所投訴的旅游事故適用于質量保證金。二、旅行社為做好暑假旅游,便組織前往山東剛開發的海島旅游。在組織中,該社為保證一定利潤,便與當地其他旅行社商議統一價格,此價遠高于成本價。后便組織三十余人前往。此景點確是風光秀麗,令人流連忘返,許多游客拍照興致很濃,其中有兩名客人爬上了一塊形狀奇特險峻的山上,結果站立不穩,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賠,旅行社辯解:“這是導游人員未作提醒的原因,與我社無關。經查,該導游的確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導游索賠。二人便前往質監局投訴。請問:●是否適用保證金?答:不適用,根據及其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不適用于質量保證金的賠償范圍。●旅游社有哪些違規行為?答:該社有以下幾個違規行為:1、根據規定,旅行社不得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該社與當地旅行社制定統一價格即違反了該條款。2、及其明確規定旅行社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組織旅游應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對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而該社未能做到這一點。3、這里牽涉到一個職務代理的問題,此時導游人員正在進行該社的旅游業務活動,是該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業進行導游講解并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當旅游者發現導游質量或生活安排出現問題時,不是向導游員而是應向旅游企業提出要求或訴訟,旅游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導游是否違規?答:導游違規了,根據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而且說明和警示要求真實、準確、通欲易懂,不致發生歧義,否則導游人員和旅行社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北京某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游,為興城二日游,報價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報名參加。合同寫得不錯,但上車后,發現合同列明的“豪華空調車“變成了京巴(普客),等到當地后,又發現住宿由標明的“三星雙標”變成“二星四人間”,并且是公用衛生間。旅游時,導游馬某說:“旅行社安排的ABC三個景點不好玩,興城剛開發了一個D景點比較好玩,建議前往。旅游者頗為心動,大家就都去了。此時導游又說,為紀念D景點開發,當地推出郵票一套,價格60元,但找她購買,只需45元。旅游者頗為惱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后,便要求旅行社賠償旅游費用的一半金額(99元)。旅行社解釋:“興城為剛開發城市,許多配套設施不健全,又因為現在是旺季,三星訂不到房間,只能訂到二星。而豪華空調車改普客,則是交通公司的原因,應向交通公司索賠。房間80元,我社可退還房間差價40元。請問:●該社辯解是否有理?為什么?應該賠償哪些費用,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答:該社的辯解沒有道理,因為及其明確規定旅行社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旅行社應該按照約定為旅游者提供各項服務,具體錯誤行為及應當賠償的費用如下:1、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此處應退還房間差價40元,并賠償40元,計80元,而非40元;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用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賠;3、導游人員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規定,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此案例中應按合同數額計算賠償;4、導游人員私自兜售商品,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此案例中應每個購買者退還45元。另外,及其規定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當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于保證金對旅游者進行賠償。以上幾項費用均適用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使用。●馬某有何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理?答:導游馬某有以下兩點違規行為:1、此次旅游活動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故不具備行使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的前提。根據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若違反了,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6個月,同時扣8分,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2、根據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若違反了,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扣6分;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倘若導游不服審議,是否有權提出復議和訴訟?答:有權提出,根據規定,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時,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當該導游提起復議時,馬某稱導游在旅游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的權利,行政部門無權處罰。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認罰。請問馬某辯解是否正確:答:馬某對于私自兜售商品認罰的態度正確,但對于“導游在旅游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的權利,行政部門無權處罰”的辯解不正確,因為導游人員行使該權利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必須是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2、必須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3、必須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4、必須立即報告旅行社,四點缺一不可。而此次被改變行程的旅游活動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點,故馬某不可行使該權利,所以她的辯解不正確。四、某外國語大學韓語專業的三年級學生李某,一直對導游行業非常向往,從大一考到大三,但無一成功。暑假至某A國際旅行社實習,想積累些實務經驗,以便下次考試。該國際旅行社業務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李某做導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執法部門查獲。請問:●他有哪些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該如何處理?答:根據規定,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且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導游人員還應佩戴導游證,而李某并未取得導游證,屬于無證導游,條例規定,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感到不滿,自覺自己為旅行社聘任,請問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權?答:導游證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頒發,旅行社并無直接聘任權,根據規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導游,若聘用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考核、持有資格證書的導游或領隊,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15天停業整頓,并可并處人民幣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李某所帶之團改為韓國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答:若該團為韓國客人,旅行社須聘用李某臨時從事導游活動,則須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后方可聘任李某臨時從事導游活動。五、上海某旅行社導游帶團前往昆明旅游。此團為較難帶的教師團,一行26人。上海上車時,突然發現有增加小孩。根據規定,該導游立刻匯報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隨團走,小孩產生費用,則由家長另付。便約定原3200元/人,小孩則為2000元/人。”當團至昆明世博園,導游提出因世博園票價未列入2000元內,四個小孩每人付票價的一半50元,教師不同意,認為該導游有私揣嫌疑,導游惱火,其中一老師打電話至110報警。便由地陪先行帶其他人游覽,全陪則被帶至派出所做筆錄。全陪越想越氣,便打電話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該社同意。而四位老師認為全陪中止了導游服務,回上海后便至質監局投訴。請問:●導游行為是否屬于中止導游合同?答:該導游的行為不屬于中止導游合同,因為根據規定,一般來說,構成中止導游活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在導游活動結束之前,也就是說,必須是在旅游接待計劃執行完畢之前;二是必須是擅自中止,這是中止導游活動的最主要的特征;三是必須是徹底中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導游活動的中止,而在此案例中,導游返回上海是經過旅行社同意的,并非擅自作主,這就與第二點不相符,因此該全陪的行為并不屬于中止導游合同的行為。六、揚州某旅行社導游徐某在“五一”應邀為朋友所在單位提供導游服務。當他在浙江導游時被當地執法人員查獲,決定處罰。理由是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請問:●徐某不服,是否有權提出復議。答:有權提出,根據規定,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時,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徐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私自承攬導游業務?如屬于,該如何處罰?答:根據規定,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且在進行導游活動時,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游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故徐某的行為屬于私自承攬導游業務行為,應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公告,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扣8分。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七、導游帶了一回族旅游團。在旅游過程中,該導游對旅游者提出的作禮拜等民俗表示不理解,并經常說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語言。故該團準備向旅游局投訴,該導游得知后謾罵旅游者,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請問:●該導游有哪些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理該導游違規行為?答:根據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習俗和生活習慣,此導游有兩處違規行為:1、對旅游者提出的作禮拜等民俗表示不理解,并經常說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語言,對于該行為,應扣導游人員4分;2、謾罵旅游者,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對于該行為,應扣導游人員10分。八、蘇州某旅行社錢某帶一團隊至長白山旅游。此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游者問錢某是否須多穿衣物,錢某答不必,可輕裝上陣。一行人果然很順利的登上頂。第二天降溫,有三名旅游者凍傷,其中一名鼻子嚴重凍傷,要求導游處理,導游說這是你們三人自己保暖不當造成,自己處理。三人回蘇州后,向旅行社索賠。旅行社不承認責任,應找導游承擔。請問:●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擔責任?答:不可以,及其明確規定旅行社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組織旅游應當保障所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人身及財產安全的要求,對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項目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而該社未能做到這一點。另外,這里還牽涉到一個職務代理的問題,此時導游人員正在進行該社的旅游業務活動,是該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業進行導游講解并處理旅途中遇到的問題,當旅游者發現導游質量或生活安排出現問題時,不是向導游員而是應向旅游企業提出要求或訴訟,旅游企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旅行社發現此托詞不行,又生一計,說長白山天氣屬不可抗力,與該社無關。是嗎?答:不是,此乃旅行社狡辯之辭,因為根據規定,不可抗力是批量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自然現象有地震、洪災等,而長白山的天氣變化是有規律可循的,這種變化對旅游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也是可以預見、避免和克服的,所以該社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旅游者見索賠無望,于是向質監局提出質保金賠償,適用嗎?答:不適用,根據及其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不適用于質量保證金賠償范圍。●是否屬于旅游責任保險?答:適用,根據,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屬于投保范圍,適用于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者依然不解氣,要求對導游進行處罰,請問導游有哪些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罰?答:導游違規了,根據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而且說明和警示要求真實、準確、通欲易懂,不致發生歧義,否則導游人員和旅行社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導游錢某并未就長白山天氣的變化及可能對旅游者造成的傷害作出說明,也未提醒旅游者注意防寒保暖,因而導游及其所在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如何處罰?沒找到,呵呵九、上海鐵路局組織老職工前往黃山療養,馬某72歲,因機會難得,便帶上了小孫子。坐夜里客車前往,等到達時,馬某已在車廂內與世長辭,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賠。請問:●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答:不適用,根據及其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不適用于質量保證金賠償范圍。●經查,該老人是因疲勞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于0:20,請問是否適用旅游責任險?答:不適用,根據中除外責任規定,旅游者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活動,應保證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而該案例中的老人死亡現象旅行社無須賠償。十、某旅游團出外旅游,張某逛街時手機丟失,是否屬質保范圍。若導游與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屬于?答:不屬于質保范圍,因為根據及其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不適用于質量保證金賠償范圍。同時也不適用于旅行社責任保險,因為根據中除外責任規定,旅游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活動的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例中張某是在逛街時丟失手機,屬于在自行活動的時間財產損失,因此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即使導游與旅行社未提醒也不屬于質保范圍。十一、1997年某國際旅行社導游人員王某因犯過失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審理,因其行為情節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998年因該導游員在帶團過程中脅迫旅游者消費,情節嚴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導游證。2005年,王某又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取得導游資格證書。但當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時,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拒絕。王某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這一具體行為不服,依法向一級旅游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請你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拒絕對其頒發導游證的行為向上一級旅游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其法律依據是什么?答:有權提出,根據規定,導游人員對旅游行政處罰行為不服時,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另外,根據的規定,導游人員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和導游證,旅游行政部門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旅游行政機關拒絕對王某頒發導游證的行為是否正確?其法律依據是什么?答:正確,根據規定,旅游行政部門對曾被吊銷導游證的人員,不得重新頒發導游證。十二、2006年6月,導游人員徐某受某國際旅行社委派,為法國某來華旅游團擔任導游。在旅行游覽過程中。徐某見某游客隨身攜帶的照相機小巧玲瓏,而且功能齊全,經詢問,該相機在法國售價比在中國便宜,遂與該游客商量,購買了該相機。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請你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導游人員徐某能否購買外國旅游者的物品?為什么?答:不能,根據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什么法規對徐某進行處罰?具體規定是什么?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的規定對徐某進行處罰,具體規定為: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扣6分;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十三、游者至旅行社訂房,到旅行社繳納200元住二星雙標,手續費10元,此時,當旅游者住宿時,發現賓館對外報價為180元,請問違反了什么原則?答:該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規定的合同公平原則,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實現自己的利益,不得濫用自己的權利。十四、李某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報的名,準備2005年4月2日出發。此時繳納旅游費用1680元/人,其中機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時,國家以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機票折扣不能過低。于是機票由1100元,變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旅行社如期旅游,誰負擔這多出的220元?答:應當由旅游者負擔這多出的200元,根據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發生變化時,按照政府調整后的價格執行,而在旅游消費中,飛機票是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項目,因而應由旅游者負擔這220元。●原約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組團人數不夠,于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組團人數不夠,所以只有退掉這項業務。此時,李某已繳清全部費用1680元,請問此時旅行社是否只需退還1680元?此項可適當保證金嗎?答:此項適用于質量保證金,根據及其規定,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于保證金對旅游進行賠償。根據的規定,收取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及相應的利息,故此處旅行社應該給付旅游者的金額為1680+1680*10%=1848元及相應的利息。●協商后,他們協議變為4月20日出游,此合同為變更合同還是轉讓合同?答:此處為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部分內容的變更修改,故此合同為變更合同。●天有不測風云,4月10日因國家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①若機票上漲,此時機票多出費用由誰承擔?②若是變成機票價格下浮,810元即可,則多出的那部分機票費用退還哪方?答:①應當由旅行社負擔多出的費用,根據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此處屬于旅行社行逾期交付標的物,遇到價格上漲應當按照原價格執行,多出的費用就由旅行社承擔。②同樣根據上述的規定,若是變成機票價格下浮,810元即可,則多出的那部分機票費用應當退還給旅游者。●若此時非旅行社調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游,這時國家以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若機票上漲,多出的費用則由哪方承擔?●若機票下浮,多出的費用該退還哪方?答:應當由旅游者負擔多出的費用,根據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若是由李某自己提出4月20日出游,則屬于旅游者逾期提取標的物,遇機票上漲,旅游者應承擔多出的費用。若機票下浮,多出的費用應退還給旅游社。●若此時非政府調價,而是因為旺季及油價上漲,航空公司調整機票費用,導致機票價格上漲220元,這多出部分為哪方負擔?答:應當由旅行社負擔多出的220元費用,根據規定,執行市場價的合同在發生價格變動時,不受上述規則的約束,而應該嚴格按合同規定執行,而旺季及油價上漲屬市場價格的變動,所以多出的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十五、李某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報的名,準備2005年4月2日出發,費用為1680元/人。●李某先繳納了600元,收據注明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沒空去,此時李某能否要求退還該定金?答:可以,根據的規定,定金只是價款或服務費的一部分,其比例應小于合同標的額的20%,該處的定金金額最大不能超過336元,而李某繳納了600元,遠遠超過了相應比例,故這600元不應視為定金,而只能看作預付款,發生違約時旅行社應退還這600元并承擔相應的利息。●旅行社吸取教訓,只收300元,收據注明“訂金”,李某沒空去了,請問是否能拿回300元?答:可以,根據的規定,“定金”與“訂金”有著本質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在于:定金是債的擔保,具有擔保作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定金具有懲罰和補償的作用,而訂金是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形式之一,不具有擔保作用,也不具有懲罰和補償的作用。此處雖然旅行社收取的300元沒有超出定金的法定比例,但收據上注明的是“訂金“,因此只能退還李某300元。●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并在收據上注明為“定金”,在4月1日時通知李某因為只有他一人報名,不能成行了,現在退還300元,并按預付款的10%作違約金。可否?答:不可,首先,根據的規定,收取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此處旅行社違約了。其次,根據中定金罰則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此處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600元,而不是300元加10%的違約金。●若繳納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說不能去了,請問能否要求退還?答:不可,同樣,根據中定金罰則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處李某自己說不能去了即為違約,故無權要求旅行社返還定金。●若是李某先行繳納300元,收據只寫明“今收李某人民幣300元”,若李某后有事無法前往,請問能否退還?答:可以退還,此處收據中未注明是定金或是預付款,根據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中沒有明確是定金的,應視為預收款(預付款),故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300元及相應的利息。十六、某深圳旅游團一行30人,準備2.10—2.14至北京旅游,計劃2.10游長城,2.11游故宮,2.12游天壇,2.13,2.14等。到達北京后,導游說路線不合理,應把最美麗的放在最后游覽,故將10日與14日景點對調。而在13日時北京降大雪,長城無法游覽。●旅游者前往投訴,要求處罰導游,可否?答:可以投訴并要求處罰導游,因為此次旅游活動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故不具備行使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的前提。根據規定,導游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游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若違反了,則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6個月,同時扣8分,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若旅游者投訴,認為旅游社應就服務質量問題,負擔超出門票費用,并且賠償,可否?答:可以,因為及其明確規定旅行社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旅行社應該按照約定為旅游者提供各項服務,導游人員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規定,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屬于服務質量的問題,故可以要求賠償。●若是旅行社無力賠償,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又該如何賠償?答:適用,及其規定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當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適用于保證金對旅游者進行賠償。根據的規定,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游者的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此案例中應按合同數額計算賠償;十七、上海某旅行社組織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療養,原定好住宿為三星雙標,在入住前,導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時,游客發現房間有點破,無熱水,有的房間沒有下水道,空調有的無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為首的殷某與導游交涉,殷某說:“我們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們不需要你們。”于是帶著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請問殷某這樣做是否可以?答:不可以。根據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而此時殷某等12人沒有配合旅行社采取補救措施,將損失降至最低,因此不得就入住其他酒店的費用要求旅行社進行賠償。此時殷某等人應該積極配合導游調換與合同約定的服務檔次相符的房間,且根據的規定,若旅行社最終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十八、趙某等三人報名參加蘇州A國際旅行社第一門市部的新馬泰旅游,當時約定6500元/人,4月1日繳錢,5月8日旅游。等5月6日去時,該門市部已人去樓空。于是趙某等去A國旅,但A國說:“門市部已被人承包,他們不承擔責任,何況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權利,屬門市違規。”請問:●已繳納的3000元屬定金還是預付款?答:因規定,定金的比例不應超過標的額的20%,故此處繳納的3000元應屬預付款。●趙某等三人與門市部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答:有效,因為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游客并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其民事責任由設立社承擔。因而趙某等三人與門市部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趙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國旅作出賠償返還3000元?答:可以,根據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承包、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部分經營權,所設門市部的民事責任由設立承擔,因而A國旅應賠償3000元及10%違約金和相應的利息。十九、馬某16人參加北京至昆大麗的旅游,計劃中交通為軟臥,但到大理時,因所訂的軟臥因路段塌方,已停駛,旅客無法。于是旅游社緊急調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絕乘坐,也因此昆明飛機也不能趕上。●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可否?答:不可以,根據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而路段塌方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是法定的違約責任的免除條件或免除事由之一,所以此處旅行社行雖然違約但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飛機款多出的600元,由誰負擔?答:不合理,根據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而此時馬某等16人沒有配合旅行社采取補救措施,將損失降至最低,故多出的600元飛機款應由馬某等人承擔。二十、2006年7月北京某國內旅行社組織接待了從外地某市來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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