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體質對因果關系判斷的影響》2300字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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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體質對因果關系判斷的影響目錄TOC\o"1-2"\h\u31743特殊體質對因果關系判斷的影響 112497(一)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方面 139001.日常生活行為 1254172.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 2100893.產生疼痛且對身體具有傷害性的行為 212196(二)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方面 263501.不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 363192.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但未利用 3256333.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并利用 326869(三)主客觀相統一進行認定 329881.意外事件 371372.過失犯罪 477823.故意犯罪 4結合上文筆者對于特殊體質的介紹,筆者認為,特殊體質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至于影響的程度如何,即影響的有無和大小,則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下面筆者將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主觀心理這兩方面進行分類,探討不同情形下特殊體質因素對因果關系判斷的影響程度。(一)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方面對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方面,筆者所討論的即是客觀上的行為人的實行行為,筆者將其劃分為了三類:日常生活行為、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產生疼痛且對身體具有傷害性的行為。下面將具體探討在不同特殊體質情形下對不同行為的定性。1.日常生活行為日常生活行為指的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做出的社會交往所必需的行為,如拍手、擁抱等行為,筆者在此列舉一個踩氣球的行為,在一般的情形中,踩氣球發出的聲響也許會對人造成短暫的驚嚇,但并不會有人因此受到傷害,然而,這種聲響對于疾病性的特殊體質者和敏感情緒類的特殊體質者來說顯然是有害的,前者如心臟病患者可能因為這種突然的聲響導致突發心臟病,后者可能受到驚嚇導致情緒不穩定從而做出極端的行為。筆者認為,此種行為固然對于特殊體質者來說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場上,這種行為實在是難以避免的,我們不能苛求每個行為人都知曉特殊體質者的存在,在此種情況下,只能讓特殊體質者自己站出來,要么提前告知別人自己的特殊體質,要么自己做好相應的防范措施。因此筆者認為,此類生活行為并不應認定為是危害行為。2.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指的是一般具有人身侮辱性但對于生理并不會造成危害的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扇巴掌這種行為,一般民法中將其認定為是一種人格侮辱行為,在刑法中也顯然一般不會被認定為是危害行為。筆者認為,對于疾病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此種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就以扇巴掌為例,只要次數不多,力度不大,顯然不應認定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為;但是對于敏感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該種行為顯然具有人格侮辱性,會對個人情緒造成極大的影響,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此種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應該根據特殊體質的類別不同進行兩分,對于疾病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該類行為不應認定為是危害行為,對于敏感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此類行為則應認定為是危害行為。3.產生疼痛且對身體具有傷害性的行為產生疼痛且對身體具有傷害性的行為無疑就應被認定為是傷害行為了,無論是對疾病性的特殊體質者還是敏感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既然對于身體已經具有了危害性,顯然就應當被認定為是一種危害行為。(二)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方面對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筆者以是否知曉與有無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這兩個標準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心理分為了三類:不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但未利用、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并利用。下面筆者將具體分析不同情形下對于行為人心理狀態的認定。1.不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在該種情形下,行為人并不知曉被害人具有特殊體質,也就更加不會利用其特殊體質了,所以對于此種情形,筆者認為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因為一般人在此種情形下也無從得知。2.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但未利用知曉特殊體質但未利用的情形同樣要以不同類型的特殊體質進行分類討論。對于疾病性的特殊體質來說,行為人雖然知道了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但并未加以利用,顯然意味著其也沒有考慮過如何利用的問題,若產生了危害結果,也不能認為其具有過失。但對于敏感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行為人既然知道其所具有的情緒敏感性,就應當考慮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無論是由于過于自信還是由于疏忽大意,顯然應當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過失的心態。3.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并利用知曉特殊體質的存在并利用,這毫無疑問應該被認定為是一種故意。在此種情形下,無論是對于疾病性特殊體質者還是敏感性特殊體質者來說,我們都可以認為,由于被害人的特殊體質的存在并且行為人對其加以利用,使得一種原先可能無害的行為成為了一種危害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必然是追求此種危害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的,所以應認為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故意的心態。(三)主客觀相統一進行認定通過對上述的行為人的三種行為及三種心理狀態的分析和交叉組合,對于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相統一進行認定可以得出三種結論:意外事件、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下面筆者將一一介紹不同結論下的具體情形。1.意外事件當行為人實施的是日常生活行為時,無論主觀上是否知曉有無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發生危害結果時都應當認定為是意外事件;當行為人實施的是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時,對于疾病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知曉有無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發生危害結果時都應當認定為是意外事件。2.過失犯罪當行為人實施的是僅產生疼痛但對身體不具有危害性的行為時,對于敏感性的特殊體質者來說,無論是否知曉有無利用被害人的特殊體質,發生危害結果時都應當認定為是過失犯罪;當行為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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