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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章環境污染防治法

1第一節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一節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2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一)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是指人類在其各種活動中,向環境排入了物質和能量而導致環境質量和構成物質性質發生變異,危害生態平衡、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狀態。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3

(二)公害

一般認為,公害就是環境污染。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在“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條中列舉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公害

一般認為,公害就4(三)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隨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2.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環境質量的改變和自然生態的破壞為媒介影響和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3.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損害的結果。(三)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隨人5(四)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類1.在環境科學上,將導致環境污染的物質分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與環境接觸,進入環境而導致的污染,污染物的物理、化學性質并未改變。二次污染物是指進入環境的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學性質發生變化而形成的新污染物。在一定條件下和范圍內,二次污染物比一次污染物的污染要更具有破壞性,危害程度也更大。2.根據污染物介入環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為大氣污染、水質污染,海洋環境污染、土壤污染。3.根據污染物的形態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四)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類1.在環境科學上,將導致環境污6二、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所謂環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動(包括各種對環境不利的人為活動)實施行政控制,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進而保護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的總稱。二、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72.環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是針對某一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進行的綜合立法,其內容涉及到對該環境要素的全面保護。(2)環境污染防治法與環境要素保護法之間應是互相協調與互相配合的關系,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面對環境要素的保護作出規定,但它們各有側重,兩者不可偏廢。(3)環境污染防治法是環境法的一個子系統,它是由某一環境要素保護的專門單行法規及其相關法規構成的系統性規范的統一體,并非僅指某一具體的單行法。2.環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是針對某一環境要8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9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大氣污染,是指由于自然和人為的原因造成大氣成分發生改變,而對人類、生物及財產帶來不利影響的現象。大氣污染是由于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引起的。污染源有兩大部分,一類是自然污染源,另一類是人工污染源。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概念10二、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早在1953年,原勞動部制定了《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其中對防治空氣污染作了規定。1956年,國務院相繼發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和《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到20世紀70年代,我國還制定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79年,在我國制定的首部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二、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早在1953年,原勞動部制定了11

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針對我國的煤煙型污染,自20世紀80年代中葉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還相繼發布了《關于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1984)、《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1987年)和《關于發展民用型煤的暫行辦法》(1987年)以及《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0年)、《關于加強新生產機動車排汽污染監督管理的通知》、《鍋爐煙塵排放標準》、《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2三、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職責1、統一治理。2、科技導航。3、綜合規劃。4、植樹綠化環境。三、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3(二)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實施征收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者實行限期治理;實行大氣污染事故報告處理和采取應急措施制度。(二)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142.針對大氣污染物及其產生設施實行的控制。

首先,《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其次,是推廣實行清潔能源技術或措施,改善燃料質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再次,是加強區域性大氣污染防治,實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劃定制度。最后,是實行逐步減少生產和使用含鉛汽油的措施。2.針對大氣污染物及其產生設施實行的控制。首先,《大15(三)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規定1.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制度。2.集中供熱制度。3.燃料改進制度。4.控制區制度。(三)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規定1.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制度。16(四)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規定1.限制排放制度。2.回收利用和排放處理制度。3.達標排放放射性物質制度。4.禁限排放惡臭物質制度。5.防治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制度。(四)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規定1.限制排放制度。17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18一、水污染的概念

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從50年代起就開始了對水污染的治理工作,1979年9月,我國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據此國家還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水環對防治陸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統的規定。1989年7月,國務院還批準實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一、水污染的概念19在1988年國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對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環境污染作出了規定。在環境標準方面還制定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1995年國務院還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針對淮河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使我國水污染防治立法又向前推進了一步。在1988年國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對合理開發利20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職責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編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合理規劃布局、劃定重點保護區并加以特殊保護;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確定水環境質量標準、組織水環境綜合整治、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采取了強制性應急措施以及限期治理等。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21(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原則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相結合原則。2.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原則。3.水污染防治與企業布局、改造相結合原則。(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原則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相結22(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1.關于水環境保護標準制度(1)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2)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3)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1.關于水環境保護標準制度232.關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

地表水,是指地球陸地表面的水體,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庫中的水體,我國關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1)設置排污口的限制制度。(2)事故性排放的處置制度。(3)禁止排放制度。(4)達標排放制度。(5)農藥和化肥的使用管理制度。2.關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

地表243.關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規定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潛水和承壓水。關于防止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以下規定:(1)地面滲漏污染防治制度。(2)開發中的污染防止制度。3.關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規定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25第四節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節 海洋污染防治法26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表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人類因素導致的環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來源主要有三類:首先是陸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氣型污染源。一、海洋污染的概念27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概況

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源于20世紀70年代。針對入海河口海區、港灣、內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國務院在1974年批準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在有關單位內部試行。1979年,我國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對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此國家還于1982年4月發布了《海水水質標準》。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后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源28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政府各行政部門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人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政府各行政部門海洋環境監29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30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有關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31(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2.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報告制度。3.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32(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1990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該條例主要有以下內容:1.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禁止開發制度。3.環境保護設施配套制度。(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為加強33(四)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皟A倒”在廣義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燒。《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準確定?!蔽覈?995年底已劃定五批共38個傾廢區。(四)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34

《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35

傾廢活動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這些部門依法行使以下職責:(1)對申請傾倒廢棄物者進行審批。(2)與有關部門協商,按照法定原則劃出海洋傾倒區,報國務院批準確定。定期對海洋傾倒區進行監測,加強管理。(3)在傾倒單位裝載廢棄物時予以核實,如發現實際裝載與許可證所注明的內容不符,可責令停止裝運;情節嚴重者,可中止或吊銷許可證。(4)對海洋傾廢活動進行監視和監督,必要時可派員隨船。(5)對違反傾倒廢棄物管理法規者依法進行行政制裁,處理傾廢污染損害索賠的糾紛。境外的廢棄物不得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傾廢活動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36(五)防止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在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方面,除《海洋環境保護法》外,我國還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約和慣例是一致的??偟脑瓌t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禁止任何船舶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如下:(五)防止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在防止船舶對海洋環37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記錄簿,并且應當按照噸位的不同而設專用容器,回收殘油、廢油。非油輪排放含油污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并如實地記入油類記錄簿。船舶進行加油和裝卸油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漏油事故。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角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38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39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40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1)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2)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3)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4)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5)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6)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41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42第五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43一、噪聲污染的概念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噪聲,即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噪聲污染即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一、噪聲污染的概念44二、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概況

我國很早就開始了防止噪聲污染方面的立法工作,早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7年我國制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1973年在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專門對工業和交通噪聲的控制作出了規定。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對城市區域、工業和交通運輸等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二、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很早就開始了防止噪聲污45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該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該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該法。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46三、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各級人民政府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職權和職責1.關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三、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各級人民政府防治環境噪聲47在行使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的權限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或機構,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監督。在行使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的權限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48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部門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職責。主要包括:(1)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2)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3)鼓勵、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4)對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作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決定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部門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職責49(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聲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及其制定權限?!董h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相關的標準主要包括聲環境質量標準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各類不同的功能區域內環境噪聲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規定。在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制訂方面,目前我國主要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50聲環境質量標準是衡量區域環境是否受到環境噪聲污染的客觀判斷標準,也是制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主要依據。

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所謂“噪聲排放”,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解釋,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對噪聲源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國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主要有:《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噪聲限值》(GB16169-1996)、《汽車定置噪聲限值》(GB16170-1996)、《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12349-90)、《建筑施工廠界噪聲限值》(GB12523-90)、《鐵路邊界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5-90)、《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GB1495-79)等。聲環境質量標準是衡量區域環境是否受到環境噪聲污染的客51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判斷企事業單位的噪聲排放是否超標的直接依據。同時,在工業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判斷企事業單位的噪聲排放是否超標的直接依據522.環境噪聲及其污染的監督管理過程。其一,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還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其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有關《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以及各類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2.環境噪聲及其污染的監督管理過程。其一,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53其三,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解釋,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所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其四,對于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國家實行淘汰制度,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等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目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名錄中的設備。其三,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54其五,對于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sporadic)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還應就此向社會公告。其六,在對環境噪聲進行監測方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報送噪聲監測結果。其五,對于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spora55(三)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1.達標排放制度。

2.環境噪聲排放申報制度。

3.產品質量標準制度。(三)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1.達標排放制度。

2.環境噪聲排56(四)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達標排放制度。

2.排污申報制度。

3.禁止排放制度。(四)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1.達標排放制度。

2.排污申57(五)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1.設備配套制度。

2.公告制度。

3.防護措施制度。(五)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1.設備配套制度。

2.公告制58(六)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1.控制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污染制度。

2.控制文化娛樂場所噪聲污染制度。

3.禁止制度。

4.控制家庭噪聲污染制度。(六)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1.控制商業經營活動噪聲污染制59第六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第六節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

60

一、固體廢物污染的概念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

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因不適當地排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而對環境質量造成損害的現象。

一、固體廢物污染的概念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61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立法概況

我國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也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年)、《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1973年)、《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82年)、《海洋傾廢管理條例》(1985年)、《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等等。此外,《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工業企業“三廢”排放標準、排污收費標準、工業企業衛生標準等標準中,也對固體廢物的排放控制及其污染防治作出了規定。

1995年10月30日八屆人大第十六次常委會上通過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立法概況

我國為防治固體62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政府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主管機關

1.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主管機關,對全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政府防治固體廢物63(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

1.固體廢物轉移管理制度。

2.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制度。

3.固體廢物污染管理制度。(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

1.固體廢物轉移管理制64(三)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法律規定

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作了明確的規定。如該法第35條是關于在指定地點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規定;第37條是有關城市生活垃圾的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置的規定;第38條對清潔能源和凈菜進城作出了規定;第36、39、40條分別對城市環境衛生的標準要求、配套設施建設以及管理作了規定;此外,第41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三)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法律規定

我國《固65(四)關于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特別規定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關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除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一般規定外,還需要執行下列特別規定:

(四)關于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特別規定

危險廢物661.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制。

2.實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

3.實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

4.關于危險廢物的處置規定。

5.有關危險廢物發生污染事故時的強制應急措施和處理規定。1.實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制。

2.實行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制。

67第七節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第七節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法68

一、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概念

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或腐蝕性的物品。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是指在生產、運輸、貯藏、銷售和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由于物品的爆炸、燃燒或其在環境中的含量或濃度超過其規定的限值而使環境質量惡化,造成損害人體健康和財產損失的現象。

目前,國家進行監控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是有毒化學危險物品和農藥。

一、有毒有害物品污染的概念

有毒有害物質,是指具有爆69二、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的立法概況

我國非常重視有毒化學品的安全控制和管理,進入70年代以后,對有毒化學品的管理從只限于安全管理向保護環境方面擴展,并制訂了一系列的防治有毒化學品污染環境的法規、規章,以及一些安全標準和環境標準。如《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防止含多氯聯笨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1991年)、《關于防治鉻化合物生產建設中環境污染的若干規定》(1992年)、《關于停止生產和銷售萘丸的通知》(1993年)、《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1994年)、《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1995年)等等。此外,在《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中,也有有關防治有毒化學品污染環境的規定。二、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的立法概況

我國非常重70我國對農藥的管理也很重視,早在50年代就由國務院有關部門頒布了農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內容涉及到防止農藥中毒、農藥質量與生產、使用的安全管理。如《關于嚴防農藥中毒的聯合通知》(1956年)、《“1605”及“1059”農藥安全使用操作規程(試行)》(1957年)、《關于加強農藥安全管理的規定(試行)》(1959年)等。進入70年代以來,國家進一步加強了這方面的立法,1979年制定《農藥安全使用標準(試行)》,1982年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標準》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我國對農藥的管理也很重視,早在50年代就由國務院有關71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維護人畜安全,國務院于1997年5月8日以第216號令發布了《農藥管理條例》。此外,在《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中也有防治農藥污染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72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有關化學物品的監督管理

1.對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第一,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二,產品質量標準制度。

第三,安全生產制度。

第四,妥善處理制度。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

(一)有關化學物品732.對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第一,安全儲存制度。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2)通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3)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4)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2.對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第一,安74

第二,入庫前檢查制度?;瘜W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第二,入庫前檢查制度?;瘜W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753.對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第一,對經營者的要求。

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2)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3)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業局提出申請;當地商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核發經營許可證。

3.對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經營許可76

第二,對流通的要求。

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計劃供應;(2)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按合同供應;(3)使用單位臨時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該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注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4)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購量不超過500克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學危險物品,可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第二,對流通的要求。

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應當遵守下774.對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同時,在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2)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3)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4.對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的規定。

運輸化學危險78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機機艙。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載客的火車、船舶79(二)有關農藥的監督管理

1.關于農藥生產的法律規定

(1)生產者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第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第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第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第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有關農藥的監督管理

1.關于農藥生產的法律規定

(80(2)對生產過程的要求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的,應當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的,應取得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2)對生產過程的要求

國家實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812.關于農藥經營的法律規定

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有: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農藥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的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農藥。

2.關于農藥經營的法律規定

可以經營農藥的單位有:82

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經省級農藥檢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833、關于農藥使用的法律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技術水平,并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轉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3、關于農藥使用的法律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84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林業、糧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85(三)對監控化學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按照《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解釋,所謂“監控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家監控化學品名錄,可作為化學武器、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和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我國將監控化學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可作為化學武器的化學品;第二類是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前體的化學品;第三類是可作為生產化學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學品;第四類是除炸藥和純碳氫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機化學品。

(三)對監控化學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按照《監控化學864、 關于農藥管理的其他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農藥。

(2)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3)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4)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5)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4、 關于農藥管理的其他規定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87

根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家對上述四類監控化學品以公布名錄的形式實行監控,并且分別實行不同的審批、生產和使用規定。生產第一類監控化學品,需要經過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指定的小型設施中生產。對第二、三、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的生產,實行特別許可制度。

需要使用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需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需要使用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需經省級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根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家對上述四類監控88

除此之外,國家對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嚴格控制,規定非為科研、醫療、制造藥物或者防護目的者不得進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接受委托進口或出口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接受委托進口或出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的,必須經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批準。除此之外,國家對第一類監控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嚴格89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90第十章環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章環境污染防治法

91第一節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第一節環境污染防治法概述92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一)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是指人類在其各種活動中,向環境排入了物質和能量而導致環境質量和構成物質性質發生變異,危害生態平衡、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狀態。一、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述93

(二)公害

一般認為,公害就是環境污染。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在“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第24條中列舉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公害

一般認為,公害就94(三)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隨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2.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環境質量的改變和自然生態的破壞為媒介影響和危害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3.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損害的結果。(三)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1.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隨人95(四)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類1.在環境科學上,將導致環境污染的物質分為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是指由污染源直接與環境接觸,進入環境而導致的污染,污染物的物理、化學性質并未改變。二次污染物是指進入環境的一次污染物的物理、化學性質發生變化而形成的新污染物。在一定條件下和范圍內,二次污染物比一次污染物的污染要更具有破壞性,危害程度也更大。2.根據污染物介入環境的要素不同,可以分為大氣污染、水質污染,海洋環境污染、土壤污染。3.根據污染物的形態分為:廢氣污染、廢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四)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分類1.在環境科學上,將導致環境污96二、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所謂環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動(包括各種對環境不利的人為活動)實施行政控制,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進而保護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的總稱。二、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972.環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是針對某一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所進行的綜合立法,其內容涉及到對該環境要素的全面保護。(2)環境污染防治法與環境要素保護法之間應是互相協調與互相配合的關系,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面對環境要素的保護作出規定,但它們各有側重,兩者不可偏廢。(3)環境污染防治法是環境法的一個子系統,它是由某一環境要素保護的專門單行法規及其相關法規構成的系統性規范的統一體,并非僅指某一具體的單行法。2.環境污染防治法的特征(1)環境污染防治法是針對某一環境要98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節 大氣污染防治法99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大氣污染,是指由于自然和人為的原因造成大氣成分發生改變,而對人類、生物及財產帶來不利影響的現象。大氣污染是由于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引起的。污染源有兩大部分,一類是自然污染源,另一類是人工污染源。一、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概念100二、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早在1953年,原勞動部制定了《工廠安全衛生暫行條例》,其中對防治空氣污染作了規定。1956年,國務院相繼發布了《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和《關于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到20世紀70年代,我國還制定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79年,在我國制定的首部環境保護法律《環境保護法(試行)》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二、大氣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早在1953年,原勞動部制定了101

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991年5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針對我國的煤煙型污染,自20世紀80年代中葉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還相繼發布了《關于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1984)、《城市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1987年)和《關于發展民用型煤的暫行辦法》(1987年)以及《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0年)、《關于加強新生產機動車排汽污染監督管理的通知》、《鍋爐煙塵排放標準》、《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1987年9月5日,我國制定頒布了《大氣污染防治法》102三、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中的職責1、統一治理。2、科技導航。3、綜合規劃。4、植樹綠化環境。三、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03(二)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實施征收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對造成大氣嚴重污染者實行限期治理;實行大氣污染事故報告處理和采取應急措施制度。(二)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度1.執行環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1042.針對大氣污染物及其產生設施實行的控制。

首先,《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其次,是推廣實行清潔能源技術或措施,改善燃料質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再次,是加強區域性大氣污染防治,實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劃定制度。最后,是實行逐步減少生產和使用含鉛汽油的措施。2.針對大氣污染物及其產生設施實行的控制。首先,《大105(三)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規定1.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制度。2.集中供熱制度。3.燃料改進制度。4.控制區制度。(三)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規定1.鍋爐煙塵排放標準制度。106(四)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規定1.限制排放制度。2.回收利用和排放處理制度。3.達標排放放射性物質制度。4.禁限排放惡臭物質制度。5.防治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制度。(四)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規定1.限制排放制度。107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節 水污染防治法108一、水污染的概念

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從50年代起就開始了對水污染的治理工作,1979年9月,我國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水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據此國家還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水環對防治陸地水污染作出了系統的規定。1989年7月,國務院還批準實施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一、水污染的概念109在1988年國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對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環境污染作出了規定。在環境標準方面還制定有《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8)、《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92)、《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等。1995年國務院還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針對淮河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1996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使我國水污染防治立法又向前推進了一步。在1988年國家制定的《水法》中,也對合理開發利110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職責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編制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合理規劃布局、劃定重點保護區并加以特殊保護;實施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確定水環境質量標準、組織水環境綜合整治、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采取了強制性應急措施以及限期治理等。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111(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原則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相結合原則。2.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原則。3.水污染防治與企業布局、改造相結合原則。(二)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原則1.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相結112(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1.關于水環境保護標準制度(1)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2)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制度。(3)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三)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1.關于水環境保護標準制度1132.關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

地表水,是指地球陸地表面的水體,即江河湖泊、池塘水庫中的水體,我國關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1)設置排污口的限制制度。(2)事故性排放的處置制度。(3)禁止排放制度。(4)達標排放制度。(5)農藥和化肥的使用管理制度。2.關于防止地表水污染的規定

地表1143.關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規定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的潛水和承壓水。關于防止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以下規定:(1)地面滲漏污染防治制度。(2)開發中的污染防止制度。3.關于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規定地下水,是指地表以下115第四節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節 海洋污染防治法116一、海洋污染的概念

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直接用海洋污染的概念,而是用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表述。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從人類因素導致的環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來源主要有三類:首先是陸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氣型污染源。一、海洋污染的概念117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概況

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源于20世紀70年代。針對入海河口海區、港灣、內海和沿岸海域的局部區域環境污染狀況,國務院在1974年批準制定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在有關單位內部試行。1979年,我國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對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此國家還于1982年4月發布了《海水水質標準》。到1982年,我國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1983年國務院又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85年還制定了《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之后相繼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1990年)、《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1990年)等。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源118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政府各行政部門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職責《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人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規定(一)政府各行政部門海洋環境監119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120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有關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各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121(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2.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報告制度。3.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二)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法律制度1.總量控制制度。122(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1990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該條例主要有以下內容:1.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禁止開發制度。3.環境保護設施配套制度。(三)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為加強123(四)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皟A倒”在廣義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燒?!逗Q髢A廢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局商同有關部門,按科學合理、安全和經濟的原則劃出,報國務院批準確定?!蔽覈?995年底已劃定五批共38個傾廢區。(四)防止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的污染“傾倒”是指通124

《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125

傾廢活動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機構,這些部門依法行使以下職責:(1)對申請傾倒廢棄物者進行審批。(2)與有關部門協商,按照法定原則劃出海洋傾倒區,報國務院批準確定。定期對海洋傾倒區進行監測,加強管理。(3)在傾倒單位裝載廢棄物時予以核實,如發現實際裝載與許可證所注明的內容不符,可責令停止裝運;情節嚴重者,可中止或吊銷許可證。(4)對海洋傾廢活動進行監視和監督,必要時可派員隨船。(5)對違反傾倒廢棄物管理法規者依法進行行政制裁,處理傾廢污染損害索賠的糾紛。境外的廢棄物不得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和其他海上人工構造物。傾廢活動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海洋局及其126(五)防止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在防止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方面,除《海洋環境保護法》外,我國還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和《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這些規定與國際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約和慣例是一致的。總的原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禁止任何船舶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如下:(五)防止船舶對海洋的污染在防止船舶對海洋環127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記錄簿,并且應當按照噸位的不同而設專用容器,回收殘油、廢油。非油輪排放含油污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并如實地記入油類記錄簿。船舶進行加油和裝卸油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漏油事故。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角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非油輪應當設有相應的防污設備、器材,油輪必須備有油類128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129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130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1)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2)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3)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4)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5)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6)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131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132第五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節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33一、噪聲污染的概念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噪聲,即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噪聲污染即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一、噪聲污染的概念134二、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概況

我國很早就開始了防止噪聲污染方面的立法工作,早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7年我國制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1973年在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中專門對工業和交通噪聲的控制作出了規定。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對城市區域、工業和交通運輸等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二、噪聲污染防治立法概況我國很早就開始了防止噪聲污135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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